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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大型游乐设施专项排查整治的通知》(市监特设〔2020〕66号和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开展大型游乐设施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赣市监办特设〔2020〕13号文件精神,今年以来,我局根据职能积极开展特种设备安全规划,为排除大型游乐设施在安全隐患,督促使用单位严格落实特种设备管理要求,牢固树立安全无小事思想,切实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有效保障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安全。
2020年我局共出动安全监察人员24人次对我市的瑞金依和游乐管理有限公司2台大型游乐设施进行不定期检查。
检查人员对大型游乐设施逐台进行检查,查阅设备检验情况、作业人员持证情况、使用单位管理制度建立落实情况、检验合格标志、安全使用说明及注意事项、身高标尺及设备进出口处关闭锁紧装置设置情况、安全保护装置配置、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设施运行记录等情况进行了检查,并检查了各游乐设施场所的制度台账情况等,现场向使用单位进一步强调严禁使用超期设备,督促使用单位加强大型游乐设施的日常管理及维护保养,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乙方:______________服装制造厂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就甲方参与乙方经营生产达成如下协议:
一、联营合作的条件
1.乙方以现有厂房____________平方米以及设备投入供甲、乙双方合作使用;
2.甲方根据乙方经营生产的需要投入足额的流动资金,确保乙方正常生产,并提供承接乙方生产任务。
二、联营合作的组织机构
1.联营合作期间,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担任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本协议签订后______日内,由乙方负责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甲方予以协助;
2.联营合作期间,乙方的原法定代表人担任____________ ,负责工厂的生产、质检及内部的行政管理工作,甲方派专业人员协助、监督;
3.联营合作期间,工厂的财务人员由甲方派驻,负责工厂的成本核算、会计报表的编制等财务工作。
三、联营合作的方式
1.乙方按甲方认可的方案,完成厂房的装饰,设备的安装,由甲方验收通过;
2.上述第1款验收通过后,由甲方负责招聘生产人员,并进行业务的培训;
3.甲方负责生产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员工奖惩制度、人事管理制度、生产流程表、工艺流程表等运作机制,乙方在生产管理过程中必须切实履行;
4.乙方的生产任务由甲方负责提供、承接,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承接业务;
5.乙方负责工厂的日常生产和员工的日常管理。
四、联营合作的盈利和亏损的分配
1.扣除人工工资、水电、税赋等一切成本后的净利润按甲方______ %、乙方______%的比例进行分配;如工厂亏损亦按上述比例进行分担;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联营合作的期限
联营合作期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共计______年,联营合作期满后双方如需继续合作另行签订协议,甲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六、联营合作终止的财产处理
1.联营合作终止后,乙方享有现有厂房、设备的财产所有权;
2.除第1次的财产外,甲、乙双方按甲方______%、乙方______%的比例对其它财产进行分割。
七、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擅自终止履行本协议,退出联营合作,应承担违约责任,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____________违约金;
2.乙方擅自承接业务或拒绝生产甲方提供、承接的业务,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向甲方支付____________违约金;
3.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双方均可免除违约责任。
八、争议的解除方式
本协议发生纠纷时,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工厂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九、其它
1.乙方承诺在联营合作之前,_____________没有存在债权债务纠纷,如存在债权债务纠纷由乙方单方面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2.本协议一式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份,本协议的附件是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人事需要根据公司空缺岗位需求,在相应网站进行简历的筛选、下载、电话邀约工作,完成招聘任务;定期参加社会招聘会,择址张贴招聘广告;以下是小编精心收集整理的人事的岗位职责,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果喜欢可以分享给身边的朋友喔!
人事的岗位职责11.负责办公室日常行政工作;
2.负责大区人员考勤报表制作;
3.负责基础人事工作;
4.负责大区人员的行政类费用报销,与总部营销中心财务对接;
5.负责总部文件在大区的下发,大区文件的起草和下发
6.领导交待的其他工作。
人事的岗位职责2负责总部员工薪资、奖金计发及人员异动管理,确保整体流程高效合规;
新酬数据统计及分析等工作,按时完成薪酬数据的分析报表
负责人力资源信息系统的录入管理,确保信息有效,数据更新及时、准备;
熟悉了解各地劳动法、社保公积金、个税等相关政策,确保相关工作及时准备并协助解答员工薪酬福利相关的咨询;
协助上级完成薪资体系优化及薪酬调研工作;
按时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人事的岗位职责31、负责公司招聘工作,协调办理员工招聘、入职、离职等手续;
2、负责人事部门会议、资料、日常交流等日语翻译工作;
3、负责公司日方人员的签证办理、延期等手续;
4、执行人力资源管理各项实务的操作流程和各类规章制度的实施;
5、完成领导交付的其他工作。
人事的岗位职责41.负责事业部员工月度薪资核算发放
2.负责事业部月度薪资月报
3.负责事业部员工收入/在职证明开具
人事的岗位职责51,考勤:每日/每月考勤异常系统等处理及管理,监督指导各部门保质保量完成考勤,社保公积卡领取等;每月薪资数据收集/初审/归档及每月接待员工薪资问题登记及反馈
2,月度绩效考核:月度绩效数据收集、初审、工厂端组织会议回顾
3,报告:每月工时及行政费用预提/预测;对外工时数据;HR周会/月会报告、员工入职离报告;HR KPI等
4,员工活动:生日会、运动会、团队拓展、年会等组织协调举办
5,保安、工厂5S管理、保洁、食堂、工作餐管理:行政外包服务管理及相关服务人员管理
6,公司车辆/司机管理:协调安排公司用车;用车制度/日常费用控制;车辆年检/保险/ECT/油卡/保养维修管理、跟踪、监督;出现车辆故障等情况,及时安排修理,确保公车正常使用;员工车辆停放协调管理;司机管理等
7,来访接待:接待前准备/接待中协调/接待后的整理
8,员工宿舍:按需寻找房源;协议管理及费用控制;协议追踪
9,行政办公用品采买:瓶装水、办公用品、清洁用品、咖啡耗材等
10,机票预订:根据差旅及相关制度预订机票、费用控制、结账
人事的岗位职责61、负责行政管理工作,包括:办公室日常管理、行政制度撰写、办公环境优化、车辆管理等;
2、负责公司大型员工活动策划及组织工作;
3、负责企业文化宣传,包括宣传稿件撰写设计,公司宣传栏管理等。
4、负责社保投保、申报,公司社保基数申报、调整、年检等工作,及时掌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人事的岗位职责71、按照总公司要求执行公司人力管理制度;
2、店铺及深圳写字楼员工招聘工作;
3、店铺及深圳写字楼员工关系管理工作(入职、离职、异动、档案管理等);
4、员工薪资福利工作(薪资、佣金、考勤、年终奖计算等)
5、员工社保公积金问题咨询及业务办理跟进工作;
6、深圳公司及深圳二分公司个人所得税网上申报;
7、负责公司员工积分入深户办理;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防疫活动。
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
本法所称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生皮、原毛、、胚胎、种蛋以及未经加工的胴体、脂、脏器、血液、绒、骨、角、头、蹄等。本法所称动物疫病,是指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
本法所称动物防疫,包括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四条动物屠宰,依照本法对其胴体、头、蹄和内脏实施检疫、监督。
经检疫合格作为食品的,其卫生检验、监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规定办理。
第五条国家对动物疫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六条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
军队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军队现役动物及军队饲养自用动物的防疫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领导。
第八条国家鼓励、支持动物防疫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的科学研究成果,普及动物防疫的科学知识,提高动物防疫水平。
第九条在动物防疫工作、动物防疫科学研究中做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十条根据动物疫病对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本法规定管理的动物疫病分为下列三类:
(一)一类疫病,是指对人畜危害严重、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的强制预防、控制、扑灭措施的;
(二)二类疫病,是指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采取严格控制、扑灭措施,防止扩散的;
(三)三类疫病,是指常见多发、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控制和净化的。
前款三类疫病的具体病种名录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并公布。
第十一条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国家动物疫病预防规划。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内外动物疫情和保护养殖业生产及人体健康的需要,及时规定并公布动物疫病预防办法。
国家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行计划免疫制度,实施强制免疫。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名录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并公布。
实施强制免疫以外的动物疫病预防,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国家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扑灭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
预防和扑灭动物疫病所需的药品、生物制品和有关物资,应当有适量的储备,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三条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动物疫病预防的宣传教育和技术指导、技术培训、咨询服务,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免疫计划。
乡、民族乡、镇的动物防疫组织应当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指导下,组织做好动物疫病预防工作。
第十四条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动物疫病的计划免疫、预防工作,并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测、监督。
第十五条动物饲养场应当及时扑灭动物疫病。种畜、种禽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健康合格标准。
第十六条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应当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的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必须按照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第十七条保存、使用、运输动物源性致病微生物的,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因科研、教学、防疫等特殊需要,运输动物病料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运输。从事动物疫病科学研究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实验动物严格管理,防止动物疫病传播。
第十八条禁止经营下列动物、动物产品:
(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
(二)疫区内易感染的;
(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四)染疫的;
(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六)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第三章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
第十九条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并公布全国动物疫情,也可以根据需要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疫情。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患有疫病或者疑似疫病的动物,都应当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迅速采取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第二十一条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派人到现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采集病料,调查疫源,及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将疫情等情况逐级上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控制、扑灭措施,迅速扑灭疫病,并通报毗邻地区。
在封锁期间,禁止染疫和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流出疫区,禁止非疫区的动物进入疫区,并根据扑灭动物疫病的需要对出入封锁区的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
疫区范围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
第二十二条发生二类动物疫病时,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限制易感染的动物、动物产品及有关物品出入等控制、扑灭措施。
第二十三条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和疫区封锁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
第二十四条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动物疫病预防计划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组织防治和净化。
第二十五条二类、三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性流行时,依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为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可以派人参加当地依法设立的现有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必要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临时性的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
第二十七条发生人畜共患疫病时,有关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单位互相通报疫情。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控制、扑灭措施。
第二十八条疫区内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发生动物疫情时,航空、铁路、公路、水路等运输部门应当优先运送控制、扑灭疫情的人员和有关物资,电信部门应当及时传递动物疫情报告。
第四章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三十条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行业标准、检疫管理办法和检疫对象,依法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第三十一条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设动物检疫员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动物检疫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具体资格条件和资格证书颁发办法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动物检疫员的培训、考核和管理。动物检疫员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实施检疫。动物检疫员应当按照检疫规程实施检疫,并对检疫结果负责。
第三十二条国家对生猪等动物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本行政区域内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的动物种类和区域范围;具体屠宰场(点)由市(包括不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研究确定。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屠宰场(点)屠宰的动物实行检疫并加盖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统一使用的验讫印章。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协商确定范围内的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的屠宰检疫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并依法进行监督。
第三十三条农民个人自宰自用生猪等动物的检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进行检疫,按照国务院财政、物价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收取检疫费用,不得加收其他费用,也不得重复收费。
第三十五条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
第三十六条国内异地引进种用动物及其、胚胎、种蛋的,应当先到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并须检疫合格。
第三十七条人工捕获的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野生动物,须经捕获地或者接收地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疫合格,方可出售和运输。
第三十八条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检疫证明,动物产品同时加盖或者加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使用的验讫标志。
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由货主在动物检疫员监督下作防疫消毒和其他无害化处理;无法作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
第三十九条动物凭检疫证明出售、运输、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动物产品凭检疫证明、验讫标志出售和运输。
第四十条检疫证明不得转让、涂改、伪造。
检疫证明的格式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五章动物防疫监督
第四十一条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对动物防疫工作进行监督。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执行监测、监督任务时,可以对动物、动物产品采样、留验、抽检,对没有检疫证明的动物、动物产品进行补检或者重检,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和染疫的动物产品进行隔离、封存和处理。
第四十二条经铁路、公路、水路、航空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托运人必须提供检疫证明方可托运;承运人必须凭检疫证明方可承运。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有权对动物、动物产品运输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动物防疫监督工作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出示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配合。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及人员进行动物防疫监督检查,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十四条动物饲养场所、贮存场所、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其他定点屠宰场(点)和动物产品冷藏场所的工程的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第四十五条动物饲养场、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和其他定点屠宰场(点)等单位,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并取得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动物诊疗许可证。
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动物诊疗以及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代作处理,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一)对饲养、经营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计划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免疫接种和消毒的;
(二)对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清洗消毒的;
(三)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的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的。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保存、使用、运输动物源性致病微生物或者运输动物病料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经营下列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停止经营,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收回已售出的动物、动物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和未售出的动物、动物产品;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
(二)疫区内易感染的;
(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检疫不合格的;
(四)染疫的;
(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六)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没有检疫证明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对未售出的动物、动物产品,依法补检,并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不执行凭检疫证明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托运人和承运人分别处以运输费用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转让、涂改、伪造检疫证明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转让、涂改检疫证明的,并处*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超过5000元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伪造检疫证明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超过3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动物防疫条件不符合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单位瞒报、谎报或者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处*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逃避检疫,引起重大动物疫情,致使养殖业生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动物检疫员违反本法规定,对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证明、加盖验讫印章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记过或者撤销动物检疫员资格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的处分。因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给有关当事人造成损害的,由动物检疫员所在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动物防疫监督工作人员,,,隐瞒和延误疫情报告,伪造检疫结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阻碍动物防疫监督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关键词] 依法治市 依法治国法治社会
中图分类号:D033文献标识码: A
一、依法治市与依法治国的关系
1.依法治市是法治的具体实践
依法治市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最终为人民服务,这才符合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本质要求。
依法治市是实践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必然要求,是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实施的有效途径。社会的法治化,在一定程度上是一个国家法治水平的体现,是法治社会成熟与否的标准。伴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依法治市在依法治国中的作用越来越大,依法治市在依法治国战略体系中日益显现出举足轻重的地位。全面推进城市的民主法制建设,严格依法来管理城市的政治、经济、文化事务和社会生活等各项公共事务,最终实现市政活动的法治化,必将对规范市政行为、提高市政效能、维持城市社会有机体的和谐生存与良性发展,从而推进城市社会乃至整个国家的法治文明建设都具有重大的意义。
依法治市是依法治国方略的局部实践。依法治市是城市文明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它是一种与市场经济,民主法治,社会文化紧密联系、互相渗透的社会现象。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城市是依法治国的必由之路,它反映了举国上下对法治的呼唤和迫切要求。依法治国不仅需要在理论上深入进行研究探讨,更需要在实践中去探索、不断总结经验,通过依法治市的法治实践可以不断丰富、完善依法治国理论,使其理论的指导作用更具有针对性和可行性,更加符合中国的实际。依法治市是依法治国在地方行政区域的具体实施,它使依法治国方略得以启动和深入,使法逐步由纸上的条文融入了公民的生活中,从而为法治国家最基本的“制度与人”良性互动关系的形成奠定了现实基础。
2.依法治市是法治的具体化、地方化和基层化
依法治市是适合中国国情,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特色之路。法制建设有个历史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须经历一个不断积累和渐进的历史发展过程。依法治国是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民主法制建设的渐进历史过程,只有通过各种形式的依法治理活动,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才能得以贯彻实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才能逐步实现。可以说,地方的依法治市是在依法治国方略和区域依法治理之间寻求的一种承上启下的有效形式,依法治市是实现依法治国方略的最直接、最重要的前提。
依法治市涉及的主体和范围是广泛的,它包括本原性主体——城市人民和执行性主体——市政组织,具体有从市到区到乡镇(街)到各行业、系统,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经济组织到各类基层单位,包括村、工厂,居委会,学校、商店、市场。要求其根据宪法、法律和各类法规,结合各级、各地区、各行业(系统)、各单位的实际情况,从宏观上研究如何完善各自的立法或完善各类规章制度。而后有计划地制定法规或制度,使一切都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从而实现法治。这些包括工作范围的方方面面。宏观上有含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和社会的;具体涉及到人事、财务、党务、政务、业务、学习教育、宣传等事务。这些必须是合法的、全面的、科学的、规范的、具有可操作性的、符合实际的、有具体责任的。
总之,依法治市的范围和事项与依法治国的要求是一致的,它是依法治国的具体化、地方化、基层化。
二、依法治市的具体措施
在实践中,如何落实依法行政,如何在依法治市的过程中具体操作,这是依法治国中的难点,也是依法治市的核心和重点。在依法治市的过程中,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必须作到以下几个方面:
1、坚持以依法治国方略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针,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委、人大关于依法治市的决定、决议,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以依法办事为核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政府,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保障人民依法享有参与管理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权力的实现,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的实现提供法制保障。
2、加强政府法制建设,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政府除采取措施确保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外,还要在职权范围内,根据改革开放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结合城市发展的实际,加强地方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和制定工作。同时,为了保证依法行政,各级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要重视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备案和清理工作。严格按照法定职责、法定程序行使行政职权,建立科学的行政决策、行政管理制度。做到:信息接收的规范化、法律化;市政决策的规范化、法律化;市政执行的规范化、法律化;市政监督的规范化、法律化,确保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合法、适当、有效,把依法行政、廉洁勤政、高效务实作为政府自身建设的首要任务。
3、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各级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要正确对待和依法行使行政权力,严格按照法定的权限和法定的程序办事,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格执法,是依法治市的重要环节,但目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和违法不究的问题还很突出,各级政府、部门、各单位都必须坚持立法和执法并重的原则,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明确执法主体,界定执法范围,确定执法责任,规范行政行为,依法行使权力,依法履行义务,提高执法效率,把执法行为和执法效果统一起来。
4、积极推进制度建设,努力把依法行政落到实处。除了进一步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外,还要大力开展政务公开、建立行政管理公示制度,积极推行科学的行政决策和行政管理机制,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完善行政处罚听证和罚缴分离制度,规范行政处罚行为,积极探索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的执法新模式;建立行政评议考核制度、行政损害赔偿制度,健全行政机关内部的自我监督、层级监督制度;认真执行行政监察法和行政复议法,正确履行行政复议职责,依法开展行政应诉工作;完善执法监督检察制度,建立检查执法的工作程序,建立和完善对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的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提高依法办事和依法决策的水平;全面贯彻公务员条例,提高公务员的综合素质,严格行政执法主体和人员的资格管理制度和培训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