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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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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制度改革

社保制度改革范文第1篇

一、社会保障制度与社会保障税的产生与发展

根据20世纪90年代国际劳工局社会保障司的定义,社会保障(SocialSecurity)是:“社会采取一系列保护性措施,以帮助人们度过由于失业、年老、疾病、生育、工伤而造成工资或收入损失的难关”。所谓社会保障制度,是指由国家依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保证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而提供救助和补贴的一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最早是在19世纪由德国俾斯麦政府提出来的,当时新历史学派的社会政策思想风靡德国,社会矛盾对立严重,政府不得不在采取高压政策的同时,实施一些改善劳工生活的社会保障政策。自1889年德国正式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以来,其他国家纷纷效仿,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世界上有150多个国家已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他们几乎包括所有经济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同时也包括一些发展中国家。

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通过什么方式来筹集资金,各国的做法不一样,社会保障筹资的具体方式,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

1.社会保障统筹缴费。即由雇主和雇员以缴费的形式来筹集社会保障基金,政府财政部门不直接参与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和运营,而是由政府或政府指定的专门机构负责管理和运营,所以它不直接构成政府的财政收入,但不足部分由财政补助。实行社会保障统筹缴费的国家一般保障项目都比较繁杂,且每一项目都有相对独立的一套缴费办法。如德国实行的就是这种筹资形式。

2.建立预算基金账户制。即将社会保障金融化,是一种强制储蓄的形式。具体办法是,将雇员的缴费和雇主为雇员的缴费存入个人账户,这笔款项及由此产生的利息,其所有权归雇员个人,政府仅有部分使用权和调剂权,因此,这种方法在性质上更接近商业保险。这种形式缴费较高,适用于人口较少、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国家。目前新加坡实行的就是这种办法。

3.开征社会保障税(SocialSecurityTax,也称社会保险税)。这是世界上多数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筹资形式。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国家,不仅保障项目简单明了,而且缴纳和支付均需遵循统一的章法即税法,社会保障税直接构成政府的财政收入,成为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征社会保障税与保障统筹缴费、预算基金账户制比较,更符合效率原则,具有更强的法律约束机制,更能体现公平原则,更具适应性。到目前为止,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150多个国家中,有100多个国家开征了社会保障税,在一些发达国家,社会保障税甚至已经成为主体税种。

二、我国现行社会保障制度与社会保障模式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从1986年开始实行的,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等几个方面。其中,社会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部分,被称作劳动者的“安全网”、收入分配的“调节器”、经济社会运行的“减震器”。在此之前,我国一直实行的是“企业保障”。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逐步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形成。截至2007年3月底,我国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参保人数分别达到18963万人、16209万人、11193万人、10407万人和6632万人,分别比去年底增加了197万人、477万人、7万人、139万人和173万人,社会保险覆盖范围继续扩大。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是现收现付制,实行统筹管理,企业出钱,国家管理,个人只出一小部分钱。在缴费制度上,它以在职职工的工资收入为计量基础,个人和企业按照规定的缴费率计算应缴纳的统筹费用,由企业代扣代缴。1998以来国家则将社会保障作为一项基本的社会制度加以建设,“两个确保、三条保障线”成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中之重。

我国现行社会保障模式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1.筹资方式不规范,缺乏法律依据。由于缺乏社会保障的基本法律《社会保障法》,所以我国现行社保资金的筹集方法是政出多门,主要采用由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自行制定具体筹资办法和筹资比率的方式。而且各部门、各地区、各行业的缴费标准各异,费率差别悬殊,负担不均,不利于公平竞争环境的形成。这种状况严重影响了政策的执行效果,也无法为社会保障制度的正常运行提供及时、足额的资金,影响了社会保障目标的实现。

2.基金多头管理,营运效率低下。目前,我国实际参与社会保障管理的机构,除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之外,还有人事、民政、金融、卫生、计生、财政、全国总工会等部门。这种多头的分散管理,使不同部门职能交叉,严重影响了社会保险资金的统筹能力,极大地增加了管理成本。社保基金的行政管理、投资营运与监管三位一体的模式,难以形成高效的营运机制和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各种违规问题屡屡发生,基金无法做到专款专用。

3.名义费率高,实际费率低,费基核定困难。目前,企业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是职工的工资总额,费率是20%。在市场发育尚不成熟的我国,劳动报酬工资化、货币化程度不高,统计工序繁杂,使得缴费工资总额往往小于统计工资总额及实际工资总额。国家统计局城调总队近期对全国15万户城镇居民进行的抽样调查显示,就社会平均而言,职工工资外的工资性收入至少相当于工资收入的30%。这样,统计工资总额只占到实际工资总额的70%多,缩小了30%。另外,据专家推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工资总额约为统计工资总额的90%。由此可见,缴费工资总额小于统计工资总额,更小于实际工资总额,两项合并,费基缩小了30%之多。若考虑实物收入,差距更大。费基缩小必然导致名义费率偏高,收缴困难。所以要使名义费率与实际费率一致,必须推进劳动报酬工资化、货币化的改革。

4.覆盖面过窄。根据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我国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与失业保险只是覆盖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部分集体企业职工,而另外一些集体企业职工、个体经营者、私营企业员工和广大的农民还没有享受到真正的社会保障。

5.筹资方式不统一,不规范。目前的社保基金收缴方式各地很不一致,一部分省、市、区社保基金仍由社保机构负责收缴,另有19个省、市、区的社保基金由地方税务局负责收缴,但地方税务局只负责征收环节,既无权确定参保对象、核定征费基数,又无权对缴费基数的合理性进行核查,这种被动的征缴使地税部门的征收人员很难保证征缴行为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6.统筹层次低,缺乏互济性。目前,大部分地方的社保基金大都局限于地、市级统筹,还有不少尚停留在县(市)级统筹的层次上,只有少数地区实现了省级统筹,这种状况使社会保障的共济性受到限制,分散风险的能力也大大削弱。

7.征缴制度混乱,征缴难度大,征收成本高。国务院颁发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只是一个大框架,在征费率等方面未作具体规定,因此各省、市、区都制定了本地区具体的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或办法,致使征缴制度比较混乱,再加上我国社保基金仍以“费”的方式征收,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和约束,刚性不强,征收难度大,欠缴、逃费现象屡有发生,致使征费率不断下降,征收成本不断提高。

8.社保基金缺少有效监督,“空账”额度大,挤占挪用情况严重。按照规定,社保基金是群众“保命钱”,应存入银行或购买风险低的国债,或委托基金管理人投资于其他金融证券。不过,这一规定并未得到严格执行。尽管国家对非税收入实行了收支两条线管理,但因为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不纳入非税收入管理范围,一些地方、部门管理使用社保基金的随意性较大,转存、挪用甚至盲目投资房地产的现象屡见不鲜,社会保障基金缺少有效监督,去年曝光的上海社保基金案便是一例。

三、我国社会保障“费”改“税”的可行性研究

(一)社会保障“费”改“税”的理论依据

1.从本质上分析,社会保障资金与税收都来自于国民收入的再分配。早在100多年以前,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一书中论及社会总产品扣除原理时就提到,社会总产品在实行个人按劳分配之前,必须进行必要的社会扣除:“第一,用来补偿消费掉的生产资料部分;第二,用来扩大生产的追加部分;第三,用来应付不幸事故、自然灾害等的后备基金或保险基金。”剩下的社会总产品在进行个人按劳分配之前,还得扣除:“第一,和生产没有直接关系的一般管理费用;第二,用来满足共同需要的部分,如学校、保健设施等;第三,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而设立的基金。”上述扣除中的“用来应付不幸事故、自然灾害等的后备基金或保险基金”以及“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设立的基金”就是社会保障,因此,从本质上说,社会保障的资金来源于剩余产品的价值,是对国民收入的再分配,而税收的实质也是对国民收入的分配与再分配,与社会保险费的性质相同。

2.从性质上分析,社会保障费也属于公共产品的“价格”。现代公共财政理论认为,公共产品是指区别于私人产品,用于满足社会公共消费需要,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特征的物品或劳务。由于市场经济体制的缺陷,市场无法有效地提高公共产品,需要政府通过征税方式为公共产品筹集资金,因此,税收就是公共产品的“价格”。而社会保障属于准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按受益程度可分为两类,一是受益可分型。即这些物品与劳务的受益对象可以明显地划分确定,如高等教育费;二是受益难分型。对受益难分型则要采用税收方式来弥补成本,这是由于无法准确地确定受益者受益的多少,因而无法向受益者收费。社会保障是社会实施的保证劳动者在遇到风险的情况下维持劳动力生产和再生产的公共产品,对劳动者而言,风险是不确定的,受益也是不确定的,由此可见,社会保障属于受益难分型的公共产品,应采用税收形式弥补成本。

3.从特征上分析,社会保障费与税收具有相同性。社会保险费的收缴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实施的,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具备一定条件的公民必须参加;具有固定性,缴费比例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的法规规定;具有无偿性,不是即刻、直接的偿还,更不是等价的偿还。

(二)开征社会保障税的现实基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基本实现了对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基金的社会统筹,部分地区医疗保险和其他保险也实行了社会统筹。从1998年开始,一部分地区改革了养老保险费的征缴体制,由税务机关为社会保险机构代征保费,这使我国具备了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征管力量。再加上多年来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带来老百姓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2006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21001元,比上年增长14.4%,扣除物价因素,实际增长12.7%,职工工资的快速增长使开征社会保障税具备了丰厚的税源。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了“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同时老百姓的风险意识不断增强,只有现在交纳了社会保障税,将来才能享受到社会保障福利,才能排除将来的养老、医疗、失业等后顾之忧,所以老百姓更容易接受这种体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专款专用”的社会保障税,从而使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具备了一定的群众基础。目前,在世界上已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150多个国家中,有100多个国家已经开征了社会保障税,这些国家的成功经验对于我国建立社会保障税制和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的筹资管理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所有这些都为我国开征统一的社会保障税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使得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具备了良好的可行性。

四、开征社会保障税的框架构想

(一)建立我国社会保障税制的基本原则

1.通盘考虑,分步实施的原则。英、美、德等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障税制表明,这些国家的社会保障税制并非单一税种,而是一个较为完整的税收体系,如德国的社会保障税制就细分为养老保险、健康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老年人关怀保险五个相对独立的部分。结合我国国情,我国的社会保障税可以划分为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等若干个税目。根据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的需要,成熟一个,开征一个,分期分批实行,最终形成我国的社会保障税体系。

2.负担与受益相对应的原则。按照谁负担、谁受益、负担与受益相对应的原则,国内各类行政与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自由职业者均有义务缴纳社会保障税,不缴纳者不受益,缴纳项目、缴税数额的多少与受益项目及受益程度相对应。当然税法另有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3.国家、单位、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即国家财政预算安排部分社会保障资金,其余由单位和个人以缴纳社会保障税的形式共同负担,以单位负担为主。自由职业者(包括个体工商户)则应完全由个人负担。

4.专款专用的原则。社会保障税的收支应建立专门的预算管理制度,以保证社会保障税收入能专项用于社会保障支出。对于收入大于支出的结余部分可以考虑建立社会保障信托基金,用于直接或间接投资,实现社会保障基金保值增值的目的。

(二)开征社会保障税制的框架设想

1.纳税人。根据社会保障税由雇主和雇员共同负担的通行做法,我国社会保障税的纳税人应包括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单位主要包括各类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非财政拨款);个人主要包括上述企业的员工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中方员工和自由职业者。对行政机关、国家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征收社会保障税,实质上是对财政的行政事业经费支出征税,无实际意义,但财政部门应为这些单位所承担的社会保障税建立社会保障基金,列入预算支出,划拨给社会保障机构,同时这些单位的职工应认真履行由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障税的纳税义务。鉴于我国农村经济水平较低、管理水平落后的现实情况,在农村可暂不开征社会保障税,采取多元化的社会保障方式,待时机成熟时再逐步纳入。

2.课税对象和计税依据。我国的社会保障税在开征之初不宜过于复杂,可以借鉴英国模式,将各类纳税义务人的全部工资收入作为课税对象,既简便又不会使征纳双方产生异议。自由职业者(包括个体工商户)由于确定劳动报酬难度较大,根据社会保障税专款专用和负担与受益对应的原则,可以将他们取得的毛收入作为课税对象。课税对象扣除减免照顾项目后的余额,即为社会保障税的计税依据。同时,可考虑在计算社会保障税税基时,把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予以抵扣,避免重复征税。

3.税目、税率。税目、税率的确定是整个社会保障税制框架设计中的核心。社会保障税税率通常有三种类型:一是单一比例税率;二是分项比例税率;三是全额累进税率。结合我国情况,为了便于管理,可以采用分项比例税率。对于税目的设置,应坚持通盘考虑、分步实施的原则,先设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三个项目,其他项目待时机成熟后开征。税率的确定既要考虑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又要考虑个人的负担能力,是整个税制设计中的难点和重点。按照现在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三个项目的缴费标准,三项合计,大概综合税率在20%~25%。其中,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承担17%~22%,职工个人承担3%左右。

4.减免税规定。对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障税,可根据各地城镇居民的最低生活费标准合理确定起征点;单位负担的部分不设起征点。减免税项目必须严格控制,体现普遍征收的原则。

5.征收管理。社会保障税应有地方税务机关按月属地征收,税务机关征收后,先入地方金库,然后再将税款转作社会保障基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三)开征社会保障税的配套改革。

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长远目标出发,开征社会保障税,必须首先对现行社会保障制度进行配套改革。

1.必须尽快制订和出台社会保障的基本法律《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障法是规范社会保障各主体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依据,也是社会保障税开征的法律依据。国家通过社会保障法可明确参加社会保障的各主体在社会保障中的权利与义务,把社会保障范围、基金筹集、托管运营和发放,以及国家对基金的保障与监督管理等从法律上进行规范,从根本上保证社会保障税的征收与管理,确保社会保障税收入的稳定增长。通过社会保障法可以规定社会保障税收入的安排使用,做到有法可依,税务机关负责及时足额把社会保障税征收入库,财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障税的预算管理和资金安排与监管,满足不同社会保障项目的资金需要,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社会保障资金的社会化发放工作。同时,通过社会保障法,鼓励商业性人保业务的开展,构造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2.改变社会保障收付模式,将现收现付的筹资模式改变为部分积累以至完全积累模式,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设立基金积累的个人账户,增大受益原则的透明度,确保资金筹集与运用管理的规范性、合理性与公正性。

社保制度改革范文第2篇

关键词:老年社会保障,改革启示,瑞典

最近,笔者随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组织的考察团访问了瑞典社会保障管理局,对瑞典的老年社会保障进行了考察。通过考察,深切感到瑞典十分重视老年社会保障,经过不断地探索,完善养老金制度,加强了老年人的医疗保健和社会服务。在如何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挑战方面,对我国具有十分有益的启示。

一、 瑞典具有完备的老年社会保障制度

瑞典王国位于北欧斯堪的纳维亚半岛东部,国土面积45万平方公里,全国划分为21个省和289个市。人口903.5万(2005年9月)。90%为瑞典人,外国移民及其后裔约100万人。国民平均预期寿命80岁,男性78岁,女性83岁,65岁以上老年人占全国总人口的17%左右,属于人口老龄化十分严重的国家。

瑞典经济发达,2004年国内生产总值25429亿克朗(约合3481亿美元),人均国内生产总值282231克朗(约合3.86万美元)。瑞典具有十分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的险种及福利津贴将近50种,从“摇篮到坟墓”,几乎无所不包。2004年社会保障费用支出4140亿克朗,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16.3%。

瑞典与社会保障相关的立法和预算事务由国家社会部负责,社会保障法律由议会批准生效,社会保障具体事务由社会保障管理局实施。社会保障管理局在全国240个地方设有社会保障办公室,其全国的雇员16000人,社会保障管理费相当于社保总支出的2%。

瑞典老年社会保障制度已有100年的历史,1905年,瑞典在议会中成立了养老问题委员会,开始了社会养老立法事宜。1913年,议会通过了《国民普遍年金保险法》,开始实施针对老年及失去劳动能力者的普遍强制性养老金制度,1914年成立养老金局,负责筹措和管理养老金。1935年议会通过《国民年金保险法》,提高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养老金津贴标准依照各地生活水平而定。1948年全国退休法案付诸实施,开始推行统一标准的养老金制度,这样就构成了“国民基本年金保险”制度。为了弥补基本年金数额的不足,1959年增加了与从业者个人收入挂勾的“国民补充年金保险”。1976年又对上述法案进行了修改,对退休年龄作了较灵活的规定,可以提前退休,同时相应核减退休金,对灵活就业的临时工也实施养老金制度,即开始实行所谓“部分年金”制度。到上个世纪70年代,瑞典形成了比较完备的老年社会保障制度,现分别简介如下。

(一) 瑞典养老年金制度

瑞典养老金分为三个部分,其具体内容如下:

1.国民基本年金:凡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一切退休人员,不问其退休前的工作、职位和收入水平如何,都可以领取国家统一规定数额的基本年金。正常退休年龄为66-70岁。退休者无须交纳保险费或经过收入调查,只要是常住瑞典的公民,或符合规定居住期限的外侨,都可以领取。每年由政府对基本年金的“基数”作出修定,基数随物价的变动而变动。老年的起始年龄为65周岁,单身退休职工可领取“基数”的96%;双职工退休,可领取“基数”的177%;提前退休,每1个月核减“基数”的0.5%;推迟退休,每1个月增加“基数”的0.6%。

2.国民补充年金:亦称“收入相关联年金”,其发放数额与受保人66岁退休前的工资收入水平和交纳保险费年限挂勾。受保人要获得全额补充年金,必须缴纳满30年的保险费。这就是指雇主按职工工资总额12.25%交纳保险费,缴费年限不足则按比例核减,每少1年便减少1/30的补充年金。70岁以前每延迟退休1个月增发补充年金的0.6%。国民补充年金与退休者15个最高收入年份年工资挂勾。补充年金随物价变动而自动调整。

3.部分年金:瑞典从1976年起实行较为灵活的退休制度,职工既可以提前退休,也可以边工作边领部分年金。即每周工作时间至少保持在17小时以上,但比退休前至少减少5小时。部分年金的数额相当于因减少工时而损失掉的工薪收入的65%左右。

瑞典现退休人员平均每年可领取基本年金和补充年金约11-12万克朗,其中基本年金约7.2万克朗,国民基本年金和国民补充年金对工资的替代率约为50%左右。

(二) 老年医疗服务制度

医疗服务制度是瑞典老年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瑞典医疗服务制度包括以下3个部分:

1.初级医疗保健服务:居住相对集中的5千至5万居民组成的社区内,设一个医疗保健服务点,几个社区构成一个医疗保健中心。居住的老人若出现病状,可先进入医疗保健服务点,接受初级医疗保健服务,这是十分方便的;若医疗服务点难以诊治,可由他们负责转送至医疗保健中心继续医治。

2.省市级卫生保健服务:每个省、市都设有卫生保健服务站,主要侧重老年人的卫生保健服务。居家的老人生病,可以得到家属的照顾,照顾老人的家属可以得到适当的津贴。老人若无亲属照料,可以享受护士的照料,失去独立生活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得到国家免费提供的服务。

3.医疗机构服务:这是指专门医院的服务。主要是为老人提供各种疾病的治疗服务,收治需要长期住院的病人或进行有难度的手术等。老人去医院就诊,只需交挂号费和少量医药费,其它绝大部分费用由当地保险机构支付。瑞典全国有医生25000多人,平均360人就有1名医生。完善的医疗服务体系,使老年人患病得到及时的治疗。

(三) 老年社会福利制度

瑞典具有十分出色的老年社会福利制度,主要内容包括以下3个方面:

1.老年公寓制度:退休后的老年人经过个人申请,均可以到老年公寓居住生活。老年公寓设施完备,居住面积人均达到67平方米。居住在老年公寓的老人既可以自己烧饭,也可以申请送餐上门。有病的老人,护理人员将按时到公寓为老人服药、打针和理疗,且有详细的治疗方案和治疗记录。公寓的老人有集体活动和个人活动的周到安排,使老年人既有自己独立的活动空间,又使他们普遍不感到孤独。

2.老年护理制度:瑞典每年投入老年护理方面的开支为600亿克朗,老年人只要自己提出申请得到核实批准,就有护理人员到家中作医疗、家政等项服务,并且所有的服务老人都是免费享受。据统计,50%-80%的护理时间用于老年人的日常饮食起居上,每个月护理每位老人的时间平均在30个小时以上。对有需要的老人配有专门的警报器,监护部门可以全天侯监测警报和呼叫。对需要住院治疗的老年人有专门的规定,如在上一级医院就诊后需要住院的,原居住地的医疗保健服务点或医疗保健中心必须在4天之内为老人安排妥当,否则将调走该位老人住院所需的医疗保险金。

3.临终关怀制度:当老人处于病危状态,将启动妥善的临终关怀制度,除了通知有关亲朋临床慰藉告别之外,24小时有专人守护,使老人在弥留之际享受体面和尊严,老人去世将获得良好的安葬。

二、 瑞典老年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二战以后,瑞典社会保障制度基本上适应了瑞典经济发展水平,并且促进了瑞典经济的增长,那时“瑞典模式”赢得国际社会的广泛赞誉。但是高社保、高福利、高税收的“瑞典模式”,到了80年代受到了严重的挑战。为了维持高度的社会保障水平,使瑞典公共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急剧扩大。20世纪60年代中期,瑞典公共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为35%,到80年代初,这一比例迅速增长到60%。瑞典政府财政出现严重赤字,财政赤字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在1982年达到13%的惊人水平。此后,这一比例虽有所下降,但整个80年代基本都保持在5%以上。

为了维持财政收支平衡,瑞典政府只好增加税收,这使得瑞典的高税率在80年代再度提高,成为欧洲国家中税率最高的国家之一。1965-1985年,瑞典税收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从35.2%增长到50.4%。

高税率使得居民可支配收入减少,影响了居民购买力,造成国内消费市场疲软。雇主到1986年为雇员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障费用相当于雇员工资总额的36.65%,其中9.45%为国民基本年金,10.2%为国民补充年金。这无疑增加了瑞典企业的用工成本,影响了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这样,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后,原本以高福利促进经济快速增长的“瑞典模式”不再奏效,高福利逐渐成为拖住瑞典经济发展的沉重负担,“瑞典模式”逐渐被“瑞典病”所替代。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瑞典社会保障制度进入改革时期,占社会保障支出巨大份额的老年保障制度成为首当其冲的改革对象。

20世纪80年代瑞典老年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呈现出温和的特点。由于社会保障的刚性,难以大刀阔斧地改革,表现为支付标准的“微调”和着力于机制的创新。20世纪80年代初期至90年代初期的改革的基本内容为以下3个方面:

一是调整养老金“基数”适当从紧。在20世纪80年代之前,基本年金和补充年金的“基数”是与月物价指数联动。如果2个月期间物价变动幅度超过3%,则在第3个月相应调整“基数”标准。1980年底,瑞典政府提出社会保障支出紧缩法案,决定将此“基数”一年变动一次。仅1981年当年就有4亿克朗的“基数”额支出被减少。1981年又将“部分年金”津贴数额相当于因减少工时而损失掉工薪的65%降低到50%;同时严格部分年金领取资格条件,使具备领取该种部分年金的人数由1980年的占养老金领取者的27%降低到20%,到1985年又降低到10%。

二是加强社会保障制度地方化改革。强化地方政府在社会保障制度中的责任,这项改革可以降低中央政府的社会保障支出,有效地减少公共支出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例,减少中央政府的财政赤字。1992年1月瑞典议会通过法案,批准地方政府多承担各种有关老年医疗服务和老年社会福利的责任,并且严格各种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例如1990年规定老人身体治疗收费标准每天不能超过1800克朗,老年病治疗收费标准每天不能超过1300克朗,从而结束了“敞着口花钱”的机制。由于强化地方责任,接受老年病免费治疗人数到1993年下降了60%,老年病床数减少了13%,地方政府用于保健服务的支出在1992-1993年财政年度减少了4.35亿克朗。

三是鼓励老年护理机构商业化经营。1980年底,瑞典雇主联合会向议会提出建议,为有效降低社会保障支出,提高社保服务的效率,应适当引入竞争机制,鼓励老年护理机构实行商业化经营。议会批准了这项建议,到1992年,瑞典建立起270个私营老年护理机构,占全国老年护理机构的1/3,71个地方政府和6个省政府与私营老年护理机构签订协议。一些大城市还建立了“城市医疗保健服务有限公司”。私营老年服务机构为老人,特别是收入较高的老人提供了更为个性化的服务。这些机构降低服务费用,有效抑制了公共老年服务机构费用支出大幅度增长的势头。1980年-1987年,接受公共老年服务的老人人数占退休者的比例从26%下降到20%,居住在公共老年服务机构的老人占退休者的比例从41%下降到28%,居住人数由1985年的51000人减少到1991年39000人。另外,瑞典鼓励慈善团体、非营利机构大力兴办公益事业,这些社会团体和机构对老年社会保障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20世纪80年代初至90年代初,瑞典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表现出明显的温和性。“瑞典病”积重难返,所以90年代初期瑞典经济与社会保障并没有产生良性的互动关系。1991年到1993年间,瑞典经济出现了二战以来的首次负增长,增长率为—5%;失业率从1.5%增长到8%,失业人数为50万人;财政赤字占到国内生产总值的12.3%;国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由1990年的42.3%增长到1993年的77.9%。瑞典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在经合组织成员国中的排序由第4名下降到第16名。

在这样的背景下,从20世纪90年代初至20世纪末,瑞典社会保障制度进行了更为激进的改革。在老年社会保障制度领域的改革围绕着以下三个方面展开:

一是进一步严格养老金的领取标准。1994年议会通过法案,主张改革补充年金制度中以受保人15年最高工资平均值确定发放标准,改为以历年工资平均值确定发放标准;调整基本年金“基数”由以物价指数为标准改为以工资指数为标准;养老金的发放以一生缴费相联系而不以历年津贴相联系;将部分年金领取者的最低资格年限提高到61岁,部分年金领取者每周减少工作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小时。

二是养老年金缴费实行个人账户。1998年,瑞典政府对养老年金缴费制度进行改革。规定养老年金缴费率为工资收入的18.5%,其中雇主和雇员各缴9.25%,并逐步改变个人账户的名义性。将雇主和雇员缴纳养老费率的16%计入现收现付账户,2.5%计入雇员个人账户,逐步使个人账户作实。

三是从给付基准型养老年金模式向缴费基准型养老年金模式转变。缴费基准型养老年金模式的基本特点是,依据养老金受保人退休前缴纳养老费用的数额,以及个人缴纳的养老费用所形成的基金在投资运营的回报率来决定养老年金的发放标准。对于1938年-1953年出生的老人基本上还按改革前的办法计算,实施“老人老办法”,这项改革制度预计要经过20年的过渡期,才能得到根本性的转变。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瑞典实施的激进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收到了较为明显的效果。社会福利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由1993年的38.6%下降为1999年的32.7%,公共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也由67.3%下降为55.4%;政府财政状况开始好转;1998年消除了财政赤字,到2000年瑞典政府财政结余额已经占到国内生产总值的4.1%;国债数额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由1993年的77.9%下降到2000年的55.6%;1995-2000年,瑞典国内生产总值每年平均增长3%,大大超过1974-1994年平均增长1.5%的速度,2004年国内生产总值比上年增长1.9%,社会保障支出增长平稳;瑞典企业经营成本较之同期比美国低20%,比英国低15%。瑞典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初见成效。

三、 瑞典老年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给我国的启示

(一) 我国宜加快扩大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面,积极实施“低水平、广覆盖”工程

瑞典的养老金制度是覆盖全国所有老年人口的,是一种普惠制的老年社会保险制度。而我国,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国家统计局的统计公报,截止2004年底,我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数为16353万人,其中职工人数12250万人,离退休人员4103万人,但我国同期就业人员是75200万人,即使扣除第一产业的从业人员35269万人,也还有39931万人在第二、三产业就业;被养老金制度覆盖的人员只占第二、三产业就业人员的40.9%,若以全部老年人为统计口径,我国享有养老金的老年人占全部老年人的比例就更小了。而瑞典的国民基本年金是覆盖全民的,甚至惠及外国老年移民。从我国长远发展着眼,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发展目标出发,我国宜加快扩大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面。从中近期考量,首先应积极实施养老保险制度在城镇非国有企业职工中的“低水平、广覆盖”工程。我国从现在到2020年,劳动年龄人口依然为增长趋势,利用这段时期积累养老保险金,有利于弥补未来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缺口。另外,要随着公共支出的增长,逐步提高对城乡低保人员的补贴标准,尤其要关注城乡65岁以上的老年人的生活状况,对老年人享受低保的条件应比其它人适当放宽。

(二) 我国应坚持养老保险部分积累制,使个人账户发挥抵御人口老龄化的功能

瑞典长期以来与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一样,国民年金实行的是现收现付制。但是随着“瑞典病”的恶化,20世纪90年代瑞典也开始实行现收现付制与部分积累制相结合的制度,实施了个人缴费,建立个人账户。我国从1986年在合同工中首先实施了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1991年在城镇职工中广泛实行。为了应对中国人口老龄化,鉴于资本市场发育不足和技术管理水平有限的现实,将基金制和现收现付制兼收并蓄,实行养老保险的部分积累制,是正确的选择,这是不应动摇的。当前的现实是,由于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的资金是融通的,社会统筹基金向个人账户透支,使个人账户成为一定程度的空账,个人账户只起到了名义账户的作用。今后改革的思路应该是,适当降低当前11%的个人账户幅度,不允许社会统筹基金向个人账户透支,真正把个人账户作实,使之真正在未来发挥出抵御人口老龄化的功能。

(三) 大力发展社区医疗服务,使老年人获得基本的医疗服务

瑞典社区医疗服务十分发达,全国在社区有680个医疗保健服务点,居住的老人随时可以得到良好的社区医疗服务。这一点很值得我国借鉴。目前,在我国城镇,医疗机构依然难以满足广大居民的需求,尤其是设施良好的综合医院,始终人满为患。由于社区医疗服务普遍薄弱,老人到医院看病十分不便。因此,在广大社区,普遍建立社区医疗服务点,使老年人获得基本的医疗服务十分必要。实现“小病进社区,大病上医院”,一来可以分流患者对综合医院的压力;二来可以节约医疗费用;三来可以优化卫生资源的分布和使用效率。在这方面,天津市走在全国的前列。目前,天津已建成覆盖全市的9个社区卫生服务指导中心,70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431个社区卫生服务站,为100多万户居民建立了家庭健康档案,对老人开辟家庭病床和入户医疗服务。应当借鉴瑞典经验,推广天津做法,使更多的老年人获得基本的医疗服务。

(四) 鼓励发展公益性老年服务机构,把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相结合

瑞典老年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成功经验之一,是鼓励慈善团体、非营利机构大力兴办公益性老年服务机构。我国新一代独生子女成家后,每对夫妇将面临照顾4位老人的状况,单纯依靠家庭养老难以奏效,启动社会养老机制势不可免。社会养老服务设施一般为公益性、微利性设施,应当鼓励社会资本兴建广大中低收入老年人可以入住的老年公寓和养老院,鼓励社团和个人投资老年保健、老年康复、文化娱乐、培训服务、生活咨询等项事业。应当在土地使用、税收减免、市场准入资质等方面予以一定的优惠。另外,地方政府应主动承担责任,率先进行启动资金的投入,扩大老年社会服务设施的规模;推行公益项目竞标制,取代原来由政府完全包办社会服务事业的状况;有一些项目可以通过竞标将资金交给信誉良好的社团和非营利机构加以运作,政府只负责指导、评估和监督。再者,积极鼓励社会捐助,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充分发挥我国人力资源雄厚的优势,广泛深入地开展志愿者服务。以社区为载体,整合社区公益性社会组织,把社会养老与家庭养老结合起来。

参考文献

〔1〕《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总览》,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社保制度改革范文第3篇

关键词:社会保障制度;问题;改革发展;措施

中图分类号:C913.7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6年6月27日

社会保障制度的制定,对于我国来说是一项重要的任务,这项任务随着社会的变化发展变得更加繁重。社会保障制度就是要保护公民的利益,帮助其解决现今所面临的风险,为人们提供生活上的保障等;既要维护社会稳定,又要促进经济发展。因此,社会保障制度的改进和完善具有较大的难度。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包括了住房基金、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这些社会保障对于我国低收入人群的生活起到了一定的保障作用。

一、社会保障制度概述

(一)社会保障制度的涵义。社会保障实际上是一种社会安全,它是国家根据当前现状制定的保障人们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安全制度,能够对社会基层人们的生活起到基本的保障作用。社会保障作为一项基本的社会制度,它的作用主要是根据国家的具体情况而定,在不同的社会中有着不同的作用,而且它会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有不同的需求。因此,社会保障的涵义有如下几个层面:

1、可将社会保障制度理解为社会安全制度。在社会之中,每个人都会面临一些风险,这些风险是普遍存在的,每个人都需要经历,如疾病、老年、生育、意外伤残等。此外,社会的发展也会给人们带来一定的风险,如常见的失业问题、工伤亡等问题。人们在这些风险来临的时候,会受到很大的影响,尤其是劳动力,一旦人的劳动力丧失,那么收入来源就成问题。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下,国家就制定了一系列的社会保障制度,以减少这些风险为人们带来的损失,使人们在没有劳动力的情况下能够得到生活上的保障,从而维护社会安定。一般来说,国家所采取的是财政、社会保险等非市场的方法,来维护市场经济的运行。

2、可将社会保障制度理解为公民的权利。人之为人,因人皆有自由的追求幸福生活、追求自己梦想的天赋权利,这不仅仅是人们的权利,同时也是社会最基本的价值取向。在世界各国,其社会的目标基本上都是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维护社会的稳定发展。我国宪法中有规定,当公民出现生病无钱救治、老无所依或是丧失了劳动力等情况时,可以从相关机构获得物质帮助,这是公民的合法权利。因此,当公民出现以上情况时,可以享受国家和社会的社会保险、医疗服务等帮助。而且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其保障人员和范围也会越来越广泛。

3、可将社会保障制度理解为经济政策。社会保障制度与市场经济之间是成负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制定及支出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市场经济的运行和发展。如果社会稳定,经济发展良好,并且发展速度加快,对人才的需求量不断地加大,那么社会上失业的人数就会减少,社会保障支出从而也会减少,这就积累了大量的基金,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社会需求的剧增。如果经济发展的速度在减慢,且市场经济有所衰退,那么失业人数就会增多,社会保障支出也会随之增加,从而为失业公民提供生活上的保障,这就在一定程度上拉动了经济的增长,促进了社会的发展。因此,从这一方面来看,经济发展实际上同社会保障是相互作用的,社会保障制度也成为国家重要的经济调控手段。

(二)现今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模式

1、传统型的社会保障制度。传统型的社会保障是指国家为保证国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针对不同的社会公民,可以采用不同的标准,主要坚持的是“选择性”原则,其保障费用主要是由国家、企业和员工三方共同承担。社会保障的待遇一方面取决于员工的收入,一方面与其缴纳的费用相关,主要强调的是公民在社会中所承担的责任。这种社会保障制度主要以日本、美国等国家为代表。

2、储蓄型的社会保障制度。储蓄型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是具有储蓄的性质,它将社会保障制度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对社会企业的员工建立相应的保险账户,按照一定的比例,由公民自己和其所在的企业共同缴纳,其中企业所缴纳的费用远远高于个人缴纳的。当员工需要保障需求,或是年老退休之后,社会可以以不同的方式将个人账户中所储蓄的资金以各种形式支付给个人。这种社会保障对于劳动者权利的保护是较为严格的,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财政上的危机,并且能够减轻低收入公民所承受的风险。但是,同时这种保障制度不能对资金进行横向的调节以调剂余缺问题。一般来说,这种保障制度在一些新兴的市场经济国家较为常见,其中以新加坡最为典型。

3、福利型的社会保障制度。这类社会保障制度规定全民都享有国家制定的福利保障政策的权利,坚持“全民性”和“普遍性”原则,保障范围包括“从摇篮到坟墓”的各种生活需要,其资金来源主要依靠国家税收,待遇给付的标准则是统一的。例如,常见的疾病保障、老年保障、失业保障、意外风险保障等,其包含的范围大、覆盖面广、保障水平高,是一种全方位的社会保障制度。它有利于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维护社会稳定,但同时,国家为保证社会保障的运行,会加大福利政策方面的支出,也必然会导致政府财政负担加重、市场效率低下。这种社会保障制度主要以英国等北欧国家为典型代表。

二、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随着社会不断的改革和变化,我国的保障制度在建立实施后,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某些地区的社会保障制度还较为落后,这就对我国社会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阻碍:

(一)区域发展不平衡,农村地区较为落后。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并不完善,很多农村地区和较为偏远的地区社会保障制度相对落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经济发展很不平衡,很多大城市经济发展速度较快,但广大农村地区经济发展却迟滞不前。相应的,在社会保障制度上也不完善。据相关统计,我国的城市居民人口大约占总人口的三分之一,但所享受的社会保障却高达90%左右,而农村仅仅只占社会保障的10%。由此看来,社会保障分配存在明显的不合理。这种问题并不只是经济原因造成的,还存在政治因素以及人们对于社会保障的认知和意识。十七届五中全会提出,在未来的五年之内,要加快农村经济的发展速度,使人们的收入得到提升,缩小城乡之间的收入差距。这给我国政府和社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覆盖的范围狭窄,保障水平较低。在我国,虽然社会保障制度基本上在全国都有实行,但实际覆盖的范围还不够广,并且保障的水平较低。各种社会保障制度中,社会保险属于其中最重要的部分,它包括社会的方方面面,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以及失业保险等,在其中覆盖面最广的是养老保险。我国城市中养老保险的覆盖面较大,但城镇和农村的参保人员则非常少,甚至很多农村地区没参保。城市中的养老保险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由于养老保险是企业和员工共同缴纳,且企业所缴纳的比例比员工缴纳的比例要高,一般占员工工资的30%,很多企业不愿意帮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而国家为了保证保险资金的发放,会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最低缴费金额,这就导致更多的企业不愿意缴纳,形成一种恶性的循环。

(三)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予以支撑。在我国,社会保障缺乏统一的制度和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中未明文规定,没有明确划分各部门的职权,缺乏统一的机构来进行管理。使很多部门同时参与,而各部门的标准和原则也不尽相同,各部门之间又缺少沟通,致使社会保障在实行过程中效率低下。尤其是社会保障出现相关的问题时,没有一个专门的部门来负责,不能及时找到直接的负责人解决问题,各部门之间又相互推诿,最终损害的仍然是公民的利益。

三、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建议

(一)建立并完善社会保障制度。首先,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求,坚持普遍性和特殊性原则,对宪法中规定的公民享有的社会保障权利做出相应调整,使社会成员都能享受社会保障权益,并根据社会成员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具体而言,要建立统一的账户,对参保人员的账户进行专门管理。参保人员的资料必须具有较强的流动性,这样才可以保障参保人员随时都可以取得自己的保障金;其次,在《社会保障法》中明确规定社会保障项目、主体、标准、职权、权利义务以及管理机构、监督机制等,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增强社会保障的稳定性。针对农村各种保障项目缺乏资金投入的问题,就需从农村的教育、文化、医疗等方面出发,加大投资力度,并加强对这些人员的培养,提高其综合素质,促进农村经济文化的提高,从而保证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事业的发展。

(二)设置统一的社保管理机构。政策管理与法制管理相结合,以法制管理为主。政策管理是法制化管理的必要补充和调节手段,提高立法层次、实现法制化管理是社会保障的内在要求,社会保障要在法制管理基础上,才能发挥其应有的效力。各地区、各部门应在宪法和社会保障法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政策和行政法规。

明确社会保障机构、基层政府与社区之间的职责。在具体管理实践中,需要有专门机构进行统一管理,明确各部门的分工和职责。以社会保障机构和基层政府为主体,负责社会保障基金的运营、参保人员信息以及享受待遇资格审批等方面管理。社区主要负责提供服务,充分发挥行政机制、市场机制、互助机制和志愿机制的作用,切实为居民提供多样化、多层次、多方面以及个性化的社会保障服务。

(三)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监督机制。可以适当的增加会计等工作,对社会保障制度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社会保障能够真正落实,保证资金运营的公开化和透明化。我国《社会保险法》明确提出,如果在参与社会保险过程中存在问题,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对此,可以申请调解、仲裁,从而提讼,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同时,还可以加强工会的作用,使其对社会保险进行有效的监督。此外,社会保险的参保情况等需要做好定期的公布,在基层地区设立相应的网点,使人们能够及时了解相关信息,并供民众参考,从而增加民众的信心,促使更多的人民群众参与到社会保险的缴纳中。

(四)实现公正合理的社会保障金的分配和使用。社会保障金是参保人员合法、合理取得救助的一种社会保障权利。在分配上,社会保障机构应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合理、灵活地将保障金分配给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在发放中,可以根据民众所缴纳的资金量以及对社会的贡献率进行分配,科学发放保险金,从而使民众感受到社会保险的公平性,自愿地参与到社会保障中。在生活中存在很多有劳动能力的人能得到保障金,而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却只能依靠邻居或朋友的接济维持基本生活。针对这种现象,政府及相关部门需要制定合理的标准来对低保、失业保险等进行严格的限制,以调节在使用过程中遇到的各类社会问题。

主要参考文献:

[1]吕军.浅谈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和发展思路[J].中国电子商务,2013.21.

[2]杨辉.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应在“结合”上下功夫――改革开放30周年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重新思考[J].学术论坛,2008.12.

[3]刘佳莹.论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完善[J].改革与开放,2010.12.

社保制度改革范文第4篇

当前社会保障制度改革问题日益受到关注,本文从其定义与内容出发,阐明目前的现状和社会保障覆盖面还不够宽、户口问题难以解决、社保基金资金筹措困难等问题,并依此提出合理化政策建议。

【关键词】

社会保障制度改革问题对策

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始建于20世纪50年代初。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对社会保障制度进行了一系列改革:1984年开始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1986年建立了城镇失业保险制度,1994、1996和1998年分别开始实施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1999年建立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2002年开始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1 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定义及主要内容

1.1 社会保障制度的定义

社会保障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积极动员社会各方面资源,使劳动者在遇到各种各样的困难时能够得到最基本的生活和医疗保障,同时根据国家的基本国情和经济发展水平,循序渐进,最终达到全社会的国民生活质量得到稳步。

1.2 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

现行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已初步建立,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社会优抚、社会互助和社会保险等相关内容。

1.2.1 社会福利

社会福利是指政府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各种社会性津贴、公共基础设施和社会服务等。

1.2.2 社会救济

社会救济是指国家无偿给那些享受低保等生活在最低层的公民的救助。

1.2.3 社会优抚

社会优抚是指政府和社会对军人等从事特殊工作的人员及其家属予以优待、抚恤和妥善安置。

1.2.4社会互助

社会互助是国家相关部门的支持下,社会公民自愿组织和参与的帮助有困难或者穷人的活动。

1.2.5 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国家对劳动者在因各种原因而不能获得合理劳动收入的劳动者的经济补偿,使这些人能够享受到前面所说的最近本的生活保障。

2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2.1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现状

中国有13亿人口,占到世界的五分之一,而中国又有一半的人口是农民,他们根本享受不到任何社会保障体系的保护,也就是全球人数最多的国家里有一半人生活在没有保障的状态下。城市人口,享受到了国有企业、公务员、事业单位等提供的各种保障,但是国企的改革,政治的改革仍会使大量城市人口下岗,他们也将失去生活的基本保障。这样导致各种社会不安定因素,中国的不安全因素增加后,整个社会的犯罪率也会同步上升。

近几年来,我国社会保障工作稳步推进,特别是2011年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确定了“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该法的出台大大的推动了中国社会保障事业的法制化,增强了社会保障制度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到2012年,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参保人数分别达到3.04亿人、5.36亿人、1.50亿人、1.90亿人、1.54亿人,到2013年9月,这5项社会保险参保人数增长幅度均达到5%以上。基金的收入仍在大幅度的提高,截至当前,这五项社会保险基金的全部收入已达10527亿元,相对于去年同期增长30.8%,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待遇水平不断提高,我国连续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2012年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比5年前增长86%。

2.2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2.2.1社会保障覆盖面还不够宽

目前我国社会保障主要覆盖城镇企业职工,而广大的农民则以自我保障为主,其覆盖面只有2%,占全国人口70%的农民的社会保障费支出也只占总额的11%,农村养老保障制度严重滞后,农民对享有跟城市人口一样的社保,抱有很大的热情。但是越来越多的事例表明,由政府包办的社保,难以解决我国庞大人口的社保问题。即使在美国这样的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家,社保账户也是难以为继,被学者称为“庞氏骗局”即拆东墙补西墙。

2.2.2 户籍制度改革滞后

由于我国实行户籍制度,导致我们很多政策都与之挂钩,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社保政策受到户籍制度的严格限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村人口和农村富裕劳动力大量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然而,在二元化的社会经济结构下,户籍制度导致进城十几年甚至二十几年的农民工或者个体工商业者不能成为城市居民,户籍制度,将农民工与城市居民阻隔开来。使他们在住房、养老、医疗、失业、职业介绍等方面面临一系列实际困难,成为城市最底层的群体。

2.2.3 社保基金资金筹措困难

以养老保险为例,由于此前我国实行的是企业保险制度,养老保险没有资金积累,为了确保当期养老金发放,不得不动用应当留作积累的个人账户基金。有些地方即使将个人账户基金全部用于当期支付,年度养老金收支也还是存在缺口。到本世纪30年代,我国将进入老龄化高峰期,养老金收支缺口将比现在更大。

3 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

通过以上的分析,要想加快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进程,既要全力以赴使全社会的人享受到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又要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不能走激进路线,以确保改革的成功和后续制度的可持续。总的来看,今后要按照责任明确、管理科学;机制合理、制度协调;城乡统筹、地区平衡;水平适当、重点突出的原则,继续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

社保制度改革范文第5篇

随着我国改革的深入发展,市场经济逐步发展成熟,旧的公费医疗制度暴露出各种弊端,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改革成为势在必行的要求。着国家医保改革政策的出台,对医院的经营管理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医疗经费总量的控制、病人可以自己选择医院就诊、医药分开核算等政策,实际已将医院推入严酷的市场竞争环境,而不同的医保政策,又将对不同类型、不同规模医院的经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因为目前我们城市医院的就诊患者,仍以公费医疗为主,而且,城市的医疗市场面临供大于求的局面。能否适应医疗市场的变化,加强医院管理,提高医护质量和服务质量,降低医疗成本,将决定每一家医院的生存或者死亡,我们每一个医院管理者都应有清醒的认识。

加强医院管理,主要在于管好人和管好钱。培养和吸引人才,决定医院能否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而管好钱,决定医院服务是否物美价廉。大多数医院的多数服务为普通医疗服务,同样是治疗感冒,很难区分不同大医院的医疗质量,类似商场的同类同质商品,在这种情况下,价格就成为用户选择的主要因素。过去我们的医院管理,在压缩成本方面,做得远不如企业。这是由几方面因素造成的:首先,过去的医疗市场是计划经济的产物,是一种卖方市场,医疗费用的赤字由国家承担,医院可以通过扩张(包括规模、设备、收费项目等)满足自身发展的需求。另外,医院业务的复杂性导致管理的复杂性。工厂每生产一颗钉子,都能准确计算出它的成本,否则无法确定出市场价格和盈亏情况。医疗行为的复杂性很难准确计算出每一项服务的成本,很难象工厂一样,将产量、质量、消耗等因素分解到每一个成员,进行定量考核。这是知识密集型产业的共同特点,是我们医院管理研究的基本问题。

在我们研究医院管理问题时,实际面对两类问题:一类为制度法规类问题,另一类为技术实施类问题。传统的手工管理模式建立在金字塔型管理结构上,通过制定规章制度实现管理目标。随着管理的不但细化,金字塔变的越来越庞大,消耗了大量的管理成本。在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的今天,已经不能适应管理细化和应变的要求,因此,管理结构扁平化与信息化成为必然趋势。医院管理的复杂性和竞争压力,对医院管理创新提出了迫切的要求,而医院管理结构扁平化与信息化将成为医院管理的主流趋势。医院管理的创新包括组织创新、制度创新、基层管理创新、管理技术创新等内容。面对医保改革的挑战,我们的管理创新能力,将成为我们医院求生存、求发展的基础,成为医院科技创新、市场创新的坚实基础。

当然,医院在"节流"的同时,更应该重视"开源"。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将会重新划分医疗市场,相应的商业医疗保险也会不断发展,患者对医疗服务的需求也更趋多样化。医院在通过提供优质服务吸引病人的基础上,应该提供不同层次的医疗保障服务,通过增加非医疗保险的收入提高医院的经济效益。

二、 医保改革形式分析

根据国务院的精神,各省纷纷出台了不同的医保政策和实施细则。总体看,可以分为两大类:第一类为包干制,目前很多省市采用这种办法,当然又有细化和改进。第二类为细目审查制,类似于北京过去实施的大病统筹,台湾的全民健保是典型的细目审查制。

不管哪种方法,门诊的报销制度差别不大。实施医保后,对大型医院来讲,由于门诊自费的比例增加,估计会对门诊量有较大影响。从病种分析看,应该是普通病人数量减少较多,普通病人的大型检查将明显减少,严重和疑难病人数量影响不大。一般医院门诊和住院的总收入各占一半,门诊量的减少将对医院的总收入有较大影响。

对于大型医院,医保对于住院病人数量的影响会小于门诊,还会分流来一部分原来公费医疗时只能在小医院定点就诊的病人。如果实行包干制,将极大地限制医院对疑难复杂病人诊治的积极性,因为医院水平越高,复杂疑难病人就越多,医院就越赔钱,这将陷入一种怪圈。另外,大型医院的条件较好,还有庞大的科研队伍,必然造成医疗成本较高,如果与中小医院处于同样的付费标准,大型医院将无法生存。包干制对医疗成本控制差的医院将构成严重威胁。在医疗质量、知名度相似的医院和相应科室之间,单病种平均费用的指标将成为患者选择就医的重要指标,医院将被不自觉地引入市场竞争之中。细目审查制对不同病种影响不大,但实施的复杂度较大,对医疗费用控制能力较弱,比较容易参杂人为因素,导致不公平的竞争。细目审查制的实施代价也很大,原则上需要定点医院建设相对比较完整的HIS,审查部门也要动用大量的人力物力,建设相应的数据采集处理系统。

医疗保险赔付封顶的政策虽然会影响医院的收入,但重病患者仍会自费就医,患者会对不必要的医疗检查和治疗十分敏感,医院需要靠高质量的医疗服务吸引这部分患者。

随着医保改革,商业医疗保险会不断发展完善,医院将面对一种全新的医疗保险给付体系。 三、 医保对医院信息系统(HIS)建设的要求 不管那种医保政策,都对医院建设HIS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医保实施中,给付和汇总核查工作需要医院配合,做大量的工作。

从各省市门诊实施的情况看,门诊病人就诊基本都采用了IC卡,这就要求医院门诊起码要拥有IC卡读写设备。比较理想的方案应该包括医院给医保部门上报就诊病人的费用细目,以供审查和汇总分析使用。这样,医院就需要建设功能比较完整的门诊收费系统和培养一批熟练使用计算机收费的操作人员。 目前全国很多省市建设了医院与医保中心实时连网的收费系统,起到了实时反馈参保患者费用的作用。因为脱机处理不能及时了解患者保险费交纳情况、就诊资格、费用超支情况,可能还有假冒用户就诊。但是,我国城市通讯公网的质量、服务、价格普遍不能令人满意,价格高、速度慢、服务质量差,安全和可靠性不高,在此基础上建设大型实时网络风险度极高,尤其是在大型城市。大型医院日门诊量在2000-4000以上,绝大部分患者为参保人员,一旦与医保部门的通讯发生故障,整个门诊工作将无法进行,这将是十分可怕的结果。一个年收入两亿的医院,日门诊收入近50万元,谁负责补偿这种损失?

IC卡付费系统与医院门诊收费系统互连有一个十分突出的技术问题,就是IC卡写卡权利是否可以向医院计算机部门开放。如果不开放,医院很难将门诊收费系统与IC卡读卡机互连,造成门诊收费双重操作;如果开放,如何保证系统安全?因为众多人员拥有写卡权利,很难保证密码不被泄密。如果由医保部门统一配备门诊系统,很难满足不同医院的不同需求,与门诊和医院信息系统其他模块互连又成为难题。因此,需要很好研究解决方法。

对于住院病人,医院需要分别计算自费部分和医保费用,向医保部门上报病人费用细目。包干制医保方案要求上报内容较粗,但随着包干的不同要求,上报内容会越来越细。细目审查制的医保方案要求医院上报病人的详细费用清单,对医院提出很高的要求。目前北京市医院为满足大病统筹上报病人费用清单的要求,不同医院采取了以下几种方法,实际是细目审查制的一种雏形。

1. 建设比较完整的计算机住院病人医嘱处理系统。这是比较彻底的解决方法。基本流程是:病人在住院处建立计算机病案首页,病房护士每天将病人的全部医嘱输入计算机,由计算机系统自动划价收费,病人出院时由计算机结算并打印费用细目。患者持费用清单到相应的医保管理部门报审。这种模式的优点是费用计算准确及时,同时强化了住院病人费用管理,堵塞了大量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药品丢失和浪费、检验检查的漏费和搭车开药等问题。这种模式可以很容易地与医保部门连机,通过网络直接报审,满足当前医保细目审查的要求。实践证明,这种方案具有比较明显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缺点是医院需要投入较大的人力物力,用较长的周期实施该系统。另外,医院需要培养相应的计算机力量,以防止因为计算机系统故障造成整个医院工作瘫痪。

2. 由住院处录入病人费用细目。应该明确一个问题,病人费用分别用手工和计算机重复计算,十分严重的问题是手工帐与机器帐对不上帐,因为不同人员对医嘱的理解不可能完全一样、人记忆的价格表不可能与机器一样、由于价格变动,不同时间的价格也不同,这是在理论上就无法解决的问题。因此,只有病人结算和上报细目用同一个系统,才能达到一致(即使错也错的一样)。这种方案在病房和住院处配合上有很多弊病,对加强管理作用不大,目前正在逐步被淘汰。

3. 目前一批中小医院仍然使用手工汇总细目表上报。这是一种十分艰苦的工作,而且很难满足标准化的要求。

4. 当然还有一些其他方法,如住院药房录入用药医嘱等,在此我们不一一复述。 医保政策的制定,需要考虑医院实施的可行性问题。大型医院建设一个比较完整的住院病人医嘱处理系统,至少需要几百万元的软硬件投入,需要花费半年到一年的磨合时间,并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资源。另外,我国HIS市场只是刚刚起步,众多产品良莠不齐,售后服务问题较为严重。如果政策导向迫使医院一哄而上建设HIS,将造成市场供不应求的局面。HIS建设中,住院病人医嘱处理系统的开发和实施难度较大,因为医嘱的复杂度很高,涉及的人员很广。深入到医院的层次很深,非外人所能左右。因而,不建议用行政手段统一推行某种系统,强迫医院使用。否则,行政部门会背上很大的包袱,每天穷于应付系统维护问题。还会产生很多与医院深层管理方面的矛盾。一个HIS的建设,涉及权利、利益和工作量的再分配,各种矛盾十分容易激化,非行政命令所能解决,尤其是没有直接隶属关系的行政命令。

一般国外的经验是,政府着力制定数据交换标准,规范上报表格的内容和格式,由医院或系统集成公司完成HIS向医保系统的数据转换功能。有人认为,这样无法防止医院在上报数据中造假。其实,HIS的维护要求系统必须向医院计算机专业人员开放,一个开放的系统是无法防止专业人员造假的,只有通过严格的检查和惩罚制度,才能解决此类问题。

四、 建设HIS,强化医院管理,迎接医保改革的挑战

即使采用包干的医保给付方案,医院也应该建设一个比较完整的HIS,以加强医院管理,除了堵塞管理中的跑冒滴漏以外,有效的控制医疗费用是一个重要目的。很多医院根据医保给付额度,制定出了不同科室,不同病种的费用额度,将指标落实到科室以至个人,并通过机器及时反馈完成情况。这样,就使被动的事后管理变成主动的中间过程管理,建立起有效的反馈式管理机制,将管理大大细化,堵住浑水摸鱼的人。

管理的细化必然造成文牍主义,这正是信息化的用武空间。我们要认真研究管理过程,在管理模式的设计阶段,充分引入信息化的概念和手段,优化管理模型,强化管理,同时避免僵化管理。

面对医疗市场竞争的压力,医院应该着力建设好两个队伍:一个是管理队伍,一个是技术队伍。其中,计算机队伍是很重要的一部分。

五、 对医保政策和实施方案的一些建议

1. 医院管理和医保管理部门合作,加速医院管理改革。 医保的中心目标,是利用有限的资金,为参保人员提供良好的医疗服务。医疗费用的恶性膨胀成为医保需要克服的首要任务。如何压出医疗市场的水分并保留高品质的医疗服务,是摆在医保和医疗管理部门面前的艰巨任务。医院减人增效,降低医疗成本应是医院管理适应医保改革的主要手段,但在现有体制下,实施非常困难。在医保政策的压力下,医院很可能仅仅通过降低医疗服务水平达到降低成本,而达不到真正降低医疗成本的目的。这同很多国有大中型企业的问题十分相似,一些企业甚至到了即将倒闭的时候,还不能实现留住优秀人才,分流多余人员。这些都需要医疗行政部门和医保管理部门通力合作,共同创造医院体制改革的良好政策环境,才能在根本上解决问题。

2. 细化医保政策,兼顾各方利益,避免一刀切。 制定医保政策一般首先考虑的是保证医保费用的收支平衡问题,同时容易更多照顾患者的利益,因为患者是医疗市场的买方,但医院的繁荣是患者的长远利益。目前,医院主要依靠医疗收入维持正常运行,医疗科研和新技术的引入,也主要依靠创收和医疗收入的支持。按照现行收费政策,基本不能实现优质优价,将限制医院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另外,通过医保引入市场竞争,达到优胜劣汰的目的也很难实现。另外,医保政策对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医院也有不同影响。社区医疗如果不能纳入,发展将会受到极大限制。在整体医疗资源过剩的情况下,中小型医院的生存将与医保政策息息相关。医保需要结合医疗市场发展的整体规划,细化政策,形成公平的市场竞争,以促进卫生事业的良性发展。

3. DRGs实施的可行性分析。 美国政府为了有效的控制医疗费用的过快增长,依据疾病分组标准(DRGs),实行了医疗费用前瞻性支付制度,取得了明显的效果。DRGs依据疾病种类和疾病的严重程度,制定不同的医疗费用标准。这种方法比较大包干制具有明显的优势,可以提高医院诊治大病和疑难病患者的积极性,同时避免逐条审查医嘱细目的繁重工作。为了防止医院小病大治,医保部门也要审查患者的治疗记录,核定患者疾病的严重程度,但比起逐条审查医嘱,工作量小得多。

问题是如何制定疾病分组分类标准,这需要大量的基础数据进行测算。不同规模医院、不同地区医院、专科与综合医院之间都存在很多差异,如何制定一个相对合理的标准,确实难度很大。很有可能,每一个独立核算的省市医保部门都需要拥有一套自己的DRGs标准,而且需要每年更新,以适应形式的变化,这种人力物力的投入是十分巨大的,以至目前还很难实现。

可能的方案是:通过医保的实施积累原始数据,在有条件的地区试点,逐渐推广。社保部在制定标准化字典时,需要考虑DRGs的需求,在字典层次划分时考虑兼容DRGs。

4. 加强标准化建设。 不管哪种医保方案,医院均需要向医保管理部门上报数据。其中至少需要包括住院病人的基本信息、疾病名称、费用信息等,这些都需要标准化编码。否则,医保部门将无法识别、统计汇总。随着医疗费用合理性审查的不断深入,需要医院上报患者的全部医疗费用细目。细目又有不同详细程度的要求,如果仅为分类汇总,审查人员很难分析其合理性;如果逐条上报执行医嘱的细目,审查人员会被庞大的数据量弄得无所适从;如果仅上报住院医嘱,审查人员很难与收费标准联系起来,准确快速的计算出费用的准确性和合理性。只有通过建立一套标准化的医嘱字典,通过程序自动分解和汇总医嘱,才能灵活地分析医嘱和费用的合理性。当然,最理想的目标是,医院能够上报病人的电子病历,通过了解病人的真实病情判断医疗费用发生的合理性,但电子病历的标准化是十分困难的,实施的费用相当巨大。就我们目前的财力和技术水平、投入/产出情况看,建立医嘱标准化字典还是切实可行的。

由于我国幅员广阔,不同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医疗服务需求和计算机技术差距较大,字典宜使用树型结构,各地区根据需求可以选择不同子集使用,社保部仍然可以进行大汇总。字典维护的滞后性决定医院信息系统内码不能完全使用标准字典,因为医院要根据临床的要求随时增加新的字典项目以满足临床的需要。这样,医院就扩展了自己的代码子集,而且不能修改。因此,医院信息系统需要根据医保上报的标准字典,建立对应表格,进行数据转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