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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行政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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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行政管理制度

电商行政管理制度范文第1篇

论文摘要:随着工商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我国工商系统积极采取得力措施,进一步强化“收支两条线”和其他财务管理工作,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支持各地经济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但也存在种种问题。本文主要以河北省为例,归纳总结了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分析了这些问题产生的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并指明应从财务管理的思想观念、管理的制度、体制、财会人员的素质上采取改进措施,以提高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机构财务管理的能力。

一、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机构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隐瞒收入

以河北省为例,有的部门编制部门预算时少报上年结余资金和事业收入,有的部门编报部门决算时隐瞒年末结余资金;有些部门收取的行政性收费、罚没款等非税收入未及时足额上缴财政,有些部门超出批准的预算安排支出或自行调剂预算支出。在其他省市中,如广西省某市工商局1994年至1999年共隐瞒行政性收费收入468.96万元,其他收入6950.99万元[1]。江西省审计厅在2000年对全省工商系统的审计中查出隐瞒收入408.33万元;漏缴税费141.55万元[2]。

(二)私设“小金库”和公款私存,挤占挪用

以河北省为例,工商系统被查出“小金库”的主要是将收取的企业登记费、门面出租收入交易费等未入账,而是用于职工福利、购车等开支;将收取综合管理费、市场管理费、服务费、摊位费、治安费、水电费等分别存入存折;有些工商局的出纳员将规费收入和经费结余以个人名义存入存折,直接在账外列收列支。如广西省某地区工商系统被查出“小金库”157.34万元,主要是1999年以前将收取的企业登记费、门面出租收入交易费等未入账反映,用于职工福利、购车等开支[3]。江西省审计厅在2000年对全省工商系统的审计中查出挤占挪用资金1156.86万元,私设“小金库”420.81万元,国有资产流失102.99万元[4]。

(三)拖欠、截留应缴预算收入和财政专户资金

以河北省为例,主要表现在:截留、拖欠应缴财政预算的企业注册登记费、商标注册费,经济合同签证费收入;截留、拖欠应缴财政专户的集贸市场管理费资金等。在其他省市中,如广西省某市工商局历年应缴未缴罚没款541万元;某地区工商局欠缴财政专户931.25万元[5]。江西省审计厅在2000年对全省工商系统的审计中查出拖欠、截留应缴预算收入968.08万元,拖欠应缴财政专户款172.03万元[6]。

(四)违反规定超范围乱收费乱罚款

以河北省为例,有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有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内容、范围、及标准收费,擅自立项收费,超范围收费,超标准收费。其中一些工商部门超范围收费,主要是继续执行1997年财政部、国家计委取消了汽车、钢材交易市场管理费。据统计,1999年全国共清理掉不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32项,清理关闭银行账户1578个[7]。在其他省市中,江西省审计厅在2000年对全省工商系统的审计中查出乱收费乱罚款金额389.92万元;其他违规金额940.65万元[8]。

(五)没有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

以河北省为例,在预算管理、收费“收支两条线”方面主要有经费超支严重,没有依法办理经费追拨手续、一些地方没有严格贯彻执行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的规定、部分地方票据管理中存在较大的管理漏洞、规费代征管理普遍松懈等问题。

二、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机构财务管理问题产生的原因

从总体上看,上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违纪问题的产生既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原因。

(一)客观原因

1.历史原因

(1)业务经费不足:以河北省为例,一方面: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减费因素不断增加,决定收入呈现停滞或下滑趋势;另一方面:随着市场监管任务的不断加重,工作人员的数量不断增加,工资因素和办公消费指数上升,决定支出呈现递增趋势。在目前工商财务体制不变情况下,收入和支出矛盾较大,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费都出现紧张局面。

(2)经费保障能力较弱:以河北省为例,由于工商行政部门业务经费不足,经费保障还不能完全到位,部分地区仍然使用行政性收费来保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各项经费需要。

2.工作性质原因

工商管理局除管理正常经费外,还要按规定要求进行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收、管、用、缴”工作。这就增加了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内部财务管理的难度,也为财务管理的违法违纪问题的出现提供了可趁之机。

(二)主观原因:

1.缺乏科学的理财思想

以河北省为例,在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内部没有充分认识到依法履行市场监管职能的重要性,守法意识差;没有树立预算观念;没有树立艰苦奋斗、勤俭办公的思想。

2.财务管理制度、体制不完善

以河北省为例,工商行政管理机构财务公开制度、财务内审制度、财务检查制度、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政府采购制度、基建工程管理制度、罚没物资管理制度等管理制度不完善,在体制上没有落实新的财务管理关系等,给违法违纪行为提供了漏洞。

3.财会人员的素质还不能适应新形势对财务工作的要求

以河北省为例,财务人员的法律意识淡薄,公款私存;职业道德缺乏,工作散漫,不负责任;会计核算和会计基础工作等业务技能不合格。

4.无法满足规范化统一管理需求,且财务监控滞后

以河北省为例,一些部门仍然使用传统的单机和局域网处理账务,财务监控不仅受到时间、空间、及人力方面的限制,更为重要的是它无法实现行之有效的事前或事中的财务监控。

三、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机构财务管理应采取的对策

针对上述工商行政管理机构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以及对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分析,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的财务管理。

(一)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树立新时期工商行政管理的理财思想

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树立法制观念、预算观念,还要树立艰苦奋斗、勤俭办公思想和提高效益的思想。

(二)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财务制度建设和财务体制建设

1.加强固定资产管理

一要设置专门管理机构。对固定资产的管理要落实到部门,有专人负责,统一登记、管理。二是建立完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2.推行政府采购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效益”的原则,大宗办公用品、仪器设备、装修装潢等消费品集中由政府采购,提高资金支出的透明度和资金使用效益。

3.加强基建工程管理

加强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前论证工作,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规模和标准;实行工程项目公开招投标制;加强竣工财务决算工作。

4.加强罚没物资管理,严禁任何人私自动用涉案物资

(三)建立高效严格的财务管理体制

1.适应上下级关系的变化,迅速转变观念和行为方式

下级机关要坚决地贯彻执行系统财务管理办法,经常向上级局汇报财务工作的情况。上级机关要加强对下级局的财务监督管理工作。

2.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

工商部门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工商管理单位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工字[1999]4号),以及《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政部关于下达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5]27号)的规定。

3.建立顺畅快捷的上缴下拨渠道

在系统内部,抓好票据的使用和管理,做到应收尽收,应缴尽缴。在外部,要解决好与省财政的关系,加快经费的核拨速度;加强与银行的联系,解决划款的时间问题、代收代缴款的上划问题和代收网点问题。

4.理顺资产、债务关系

做好垂管后资产上划工作,各地在市场管办脱钩的基础上,积极与当地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协调,全面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做到产权清楚、债务清楚、收支清楚、家底清楚,保证经费上划和资产移交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机构要加强队伍建设,提高财务人员素质

1.加强财务人员政治业务培训

财务人员要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不断提高自身的政策水平和政治素养。保护单位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2.加强财务会计知识,提高会计电算化管理水平

财务会计人员要努力学习财务会计知识,精通业务,做到人人持证上岗。对于那些业务不精且不努力学习的人员进行淘汰。要有效的发挥全系统对工商财务软件操作作用,不断提高全系统财务人员电算化水平和账务规范处理能力,提高办事效率。

参考文献:

[1]雷月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财务管理有待强化[J].广西会计,2001,(6):14-15.

[2]黄雪梅.搞好工商行政财务管理工作必须要树立五个观念[J].甘肃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5,(2):48-49.

[3]黄瑞珍.加强财务管理实现科学理财[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7,(2):36-38.

[4]李林.试论工商行政管理的理财思想[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4,(11):30-31.

[5]加强工商系统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促进工商部门依法行政[J].江西审计与财务,2000,(9):15.

注释:

[1][3][5]雷月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财务管理有待强化[J].广西会计,2001,(6):14-15.

[2][4][6]加强工商系统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促进工商部门依法行政[J].江西审计与财务,2000,(9):15.

电商行政管理制度范文第2篇

第一条(目的)

为了规范市场经营管理和场内经营行为,维护商品交易市场秩序,保障市场经营管理者、场内经营者和商品购买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商品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含义)

本办法所称的商品交易市场,是指由市场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场内经营者集中进行现货商品交易的固定场所。

本办法所称的市场经营管理者,是指依法设立,利用自有或者租用的固定场所,组织场内经营者集中进行现货商品交易,从事市场经营、服务和管理的企业法人。

本办法所称的场内经营者,是指在市场内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现货商品交易的企业、个体工商户、自产自销的农民及其他组织。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交易市场的设置、经营管理、场内交易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部门职责)

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各类商品交易市场规划和规范的协调、指导和管理。

本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对本行业商品交易市场进行指导和管理。

各级工商、卫生、税务、质量技监、公安、消防、环境保护、市容环境卫生、价格、城市交通等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商品交易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区县、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职责)

区、县人民政府对本区域内的商品交易市场的规划和设置进行协调和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区域内商品交易市场的周边环境和秩序进行管理。

第六条(原则)

商品交易市场的设置,应当遵循活跃流通、方便市民和合理布局的原则,符合设置条件;重要商品交易市场应当实行规划调控、择优授予经营权。

商品交易市场的经营管理应当实行提供服务与实施管理相结合,明确经营管理者的市场管理责任。

场内经营者在商品交易市场内从事商品交易活动,应当信守承诺、合法经营、正当竞争,不得侵犯商品购买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商品交易市场的设置

第七条(商品交易市场的设置条件)

商品交易市场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市场选址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并达到环境保护和市容环境卫生的要求;

(二)有与交易的商品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地和配套设施;

(三)有一定数量具备管理资格的市场管理人员;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置商品交易市场不得占用道路和绿地、林地,不得给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造成明显影响。

各类商品交易市场设置的具体条件由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征求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意见后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重要商品交易市场的规划管理)

本市对食用农产品市场等重要商品交易市场的设置实行规划管理。

其他需要实行规划管理的重要商品交易市场,由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确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市场布局规划的编制)

市场布局规划由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或者协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市场布局规划应当包括商品交易市场设置的数量、区域、方位、规模和功能等基本内容。

编制市场布局规划,应当征询相关行业协会的意见。

第十条(市场经营权的公开招标)

重要商品交易市场的市场经营权,应当依照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

公开招投标的具体操作程序,由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并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通过公开招投标程序取得的市场经营权不得转让。

第十一条(食用农产品市场的规划管理)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布局规划,由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卫生行政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以零售为主的食用农产品市场的布局规划,由区、县商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市级商业中心不得设置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以其他商品交易市场名义开办的市场内,不得从事食用农产品交易。

第三章市场经营管理者

第十二条(登记注册)

申请从事市场经营管理活动的,应当在其筹备设置的商品交易市场具备本办法规定的设置条件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市场经营管理者在登记注册地以外从事市场经营管理活动的,应当在其筹备设置的商品交易市场具备本办法规定的设置条件后,向市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

市场经营管理者的企业名称中,行业部分应当标明“市场经营管理”字样。

不从事市场经营管理的企业,其名称中不得使用“市场经营管理”的字样。

第十四条(申请开业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

市场经营管理者申请开业登记,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提交的材料外,还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符合消防、卫生、治安、环境保护等要求的证明材料;

(二)符合规定用途的房地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三)符合规定的市场管理人员的证明材料;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食用农产品等重要商品交易市场的市场经营管理者申请开业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市场经营权中标通知书。

第十五条(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市场经营管理者变更企业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经营期限等,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市场经营管理者歇业、宣告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营业的,应当及时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六条(制订和实施市场管理制度)

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制订各项市场管理制度,定期在本市场组织检查市场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并根据检查结果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第十七条(维护经营场地和设施)

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维护市场内各项经营设施以及消防、卫生、环境卫生和安保等设施,确保相关设施处于完好状态。

第十八条(进场经营合同的规范指导)

市场经营管理者在与场内经营者订立进场经营合同时,可以参照进场经营合同示范文本,约定双方依法规范经营的有关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以及纠纷解决方式。

进场经营合同示范文本,由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订并推荐使用。

第十九条(督促场内经营者依法经营)

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核验场内经营者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各类经营许可证。

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督促场内经营者履行有关法律规定和市场管理制度,增强诚信服务、文明经商的服务意识,倡导良好的经营作风和商业道德。

第二十条(场内公示)

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在场内显著位置悬挂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各类经营许可证,公布市场管理制度以及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机构的地址和电话。

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在场内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经营管理者负责对本市场内的违法经营行为、获得表彰奖励的情况以及经营活动中应当注意的事项进行公示。

第二十一条(配置计量器具和协助计量检定)

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配合质量技监部门对场内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范围内的计量器具进行登记造册,并组织场内经营者向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督促场内经营者依法对计量器具进行日常维护。

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在市场内配置复验计量器具。

鼓励市场经营管理者为场内高价位的商品提供计量器具规范服务,统一出具量值数据。

第二十二条(市场交易情况的统计)

市场经营管理者负责统计市场交易情况,填报统计报表,定期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送。

第二十三条(专用区域的划定)

以零售为主的食用农产品市场的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在场内划定不少于本市场营业面积5%的专用区域,用于农民出售自产自销的食用农产品或者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人员经营食用农产品。

第二十四条(对场内经营者进行监督)

市场经营管理者不得为从事非法交易的场内经营者提供场地、保管、仓储、运输等条件。

场内经营者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立即制止和督促改正,并向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配合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纠纷处理和赔偿)

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建立市场交易纠纷调解处理的有关制度。

鼓励市场经营管理者建立消费者先行赔偿制度。场内经营者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无法从场内经营者获得赔偿的,市场经营管理者有义务根据市场管理制度的规定,对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

市场经营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负有赔偿责任的场内经营者追偿。

第二十六条(商品交易市场的终止经营)

市场经营管理者歇业或者其他自身原因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场内经营者,并与场内经营者结清有关财务手续。

实行规划管理的重要商品交易市场终止营业的,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提前一个月向授予其市场经营权的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委托市场管理服务)

市场经营管理者可以委托专业的市场管理服务机构从事市场管理服务。

受委托的专业市场管理服务机构从事市场管理服务的,不免除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承担的市场管理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行业协会)

鼓励市场经营管理者自愿组成市场经营管理的行业协会,实行对商品交易市场的服务、自律和协调。

第四章场内经营者

第二十九条(依法经营)

场内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遵守市场管理制度,自觉维护市场秩序。

第三十条(亮证经营)

场内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悬挂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依法应当取得的各类经营许可证。

农民在市场内出售自产自销的食用农产品,或者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人员从事经营活动的,不受前款限制,但应当持有有关证明,并在市场经营管理者划定的专用区域内经营。

第三十一条(经营范围)

场内经营者应当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越经营范围。

第三十二条(进货凭证的保存)

场内经营者购进商品的,应当检验商品质量,并保存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原始发票、单证等,但农民销售自产自销的食用农产品的除外。

特约经销品牌商品的,场内经营者应当向进货方索取授权证明。

第三十三条(购货凭证的开具)

场内经营者出售商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商品购买者出具由本市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发票或者其他购货凭证。

第三十四条(重要商品销售台账的建立)

经营下列商品的场内经营者,应当建立购销台账:

(一)豆制品、肉类、粮食及其制品和电器产品等与人体健康、生命安全密切相关的商品;

(二)钢材、化工原料、有色金属等属于重要生产资料的商品;

(三)属于驰名商标或者地方著名商标的商品。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擅自设立市场的处罚)

未经注册登记擅自设立、经营商品交易市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三十六条(超越经营范围的处罚)

市场经营管理者超越经营范围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七条(市场经营管理者不履行管理职责的责任)

市场经营管理者未履行下列市场管理职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制订各项市场管理制度的;

(二)未在场内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的。

第三十八条(市场经营管理者不履行监督职责的责任)

市场经营管理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并允许不符合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组织或者个人进场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给予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市场经营管理者为从事违法经营的场内经营者提供场地、保管、仓储、运输等条件或者采取纵容、隐瞒方式予以庇护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电商行政管理制度范文第3篇

关键词:食品安全监管;工商行政管理;市场准入;质量监管;执法活动

一、引言

食品安全与人们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有着紧密的联系,近些年来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暴露出了食品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进行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部门,他们在保障食品安全方面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但在实际工作中也存在着不足,因此,探讨分析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食品安全职能履行的现状,指出其中存在的不足,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并提出完善工商行政管理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履行的对策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食品安全监管中工商行政管理的基本职能

工商行政管理是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职能部门,在进行食品安全监管中,主要需要履行以下基本职能。

1.食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管理。食品经营主体必须进行登记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先检查食品经营场所,如果各项指标合格,则下发 《食品流通许可证》,然后再审核其他经营条件,如果合格,就颁发《营业执照》。也就是说,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才能成为合法的食品经营主体。如果没有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核准,则不能成为合法的市场经营主体,擅自进行食品经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取缔。

2.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工商行政管理应该做好对流通领域的食品安全监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部门应当对流通领域内的食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对于不合格的产品应该责令召回。对于出现的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该立即进行处理,以降低社会危害。同时,工商行政部门在行使监管过程中,还应该建立应急机制,以妥善处理和应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

3.食品经营行为监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食品经营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有权进行监管。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检查经营者持证经营的情况,对于食品经营者,其《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都应该具备;检查经营者经营范围符合相关规定,应该在核准的范围内经营,不能超出经营范围;检查经营者食品质量和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保证经营者严格执行食品安全质量管理制度,保障食品安全;检查经营者商标使用和广告宣传的情况,保障商标使用不违法。广告宣传真实,不存在欺诈行为。

4.依法查处各类违法经营活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位于食品生产经营中的违法犯罪活动进行查处。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对于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查处,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维护公平的竞争环境;对于仿造他人商标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以维护商标的专利权和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欺诈广告宣传进行查处,以促进广告宣传的健康发展,维护有序的食品经营秩序。

三、食品安全监管中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履行的现状

1.现状。从1982年开始,工商部门便具有了监督检查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的职能。此后,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为了满足食品监管的需要,保证食品安全和人们的身体健康,工商行政部门的食品监管职能不断完善。2008年,国务院重新修正了工商行政部门的职能,在机构上做了相应的调整,增加工商行政部门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管、网络商品监管的职能。食品安全作为工商行政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被得到肯定。随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完善,工商行政部门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过程中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其中主要包括建立了食品经营者索证索票制度,建立食品销售进货台账制度,加大取缔食品无证无照经营的力度,对保证食品安全,净化食品生产经营市场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2.存在的问题。第一,市场准入把关不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辖区内食品经营的数目把握不清,一些经营者没有登记入册,一些小摊小贩的经营地点经常变动,难以全面排查,给食品安全监管带来很大的困难,第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不系统。对于抽检工作不清楚,不了解,专业知识缺乏,检验人员水平较低,对于抽查中出现的问题,往往对食品进行封存和对经营者进行罚款,忽视食品召回,留下了安全隐患。第三,对食品经营的监管不科学。巡查人员缺乏专业知识,忽视食品安全问题的多样性,造成有些问题不能被发现。对于边远地区的食品监管不到位,食品安全难以有保障。第四、查处各类违法经营活动不规范。执法人员重罚款,轻教育,存在着严重的随意性执法现象,办案缺乏相应的工具和经费,使得食品监管不能落到实处。

四、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中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对策

为了应对当前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履行存在的不足,更好地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保障食品安全,结合实际工作,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对策。

1.强化食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管理。经营主体市场准入是更好地进行食品安全监管的前提和基础,只有把握好市场准入这一关,才能使得食品经营主体符合相关规定,才能使符合要求的食品进入流通领域,为人们所使用,真正保障食品安全。市场准入又分为两类,一类是经营者的准入,另一类是食品的准入,工商行政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对于这二者必须齐抓共管,严格《食品流通许可证》的颁发,规范市场准入,不能片面强调某一方面,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障食品安全。

2.健全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管。健全抽样检验制度,加强日常巡查,规范抽检行为,发挥上下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合力,促进信息和资源共享。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根据国家统一的标准进行抽检,避免重复抽检情况的发生。建立起消费者送检、工商部门抽检、经营者送检机制,对于消费者反映的问题较多的食品经营场所,应该有针对性的进行抽样检验。此外,检验机构应该具有检验资质认证的专业机构,对于流通中的任何食品,都应该进行检验。

3.深化食品经营行为监管。重视日常巡查和监管,并做好巡查的记录工作,对于信用度较低的经营者加大巡查力度;建立食品市场分类监管制度,对于超市、批发商、农村集贸市场等等,根据其经营类型不同,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另外,由于农村地区食品安全问题较为严重,工商行政部门应该加强对农村地区的食品监管,例如,推行所村挂钩监管模式,建立农村食品安全示范店等等,切实保障农村的食品安全。

4.严格规范执法活动。重视对执法人员的管理和培训工作,提高执法队伍的素质,掌握办案技巧和办案方法,提高办案效率。要对行政执法办案体制进行改革,建立统一高效的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各级工商行政的合力,实现信息和资源共享,提高办案效率。

五、结束语

总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部门,今后在实际工作中需要认识到当前职能履行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并积极采取相应的策略完善自己的职能履行,以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保障食品安全。

参考文献:

[1]任荣.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研究[D].同济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

[2]马建敏.工商行政管理概论[M].江苏:河海大学出版社,2006

[3]唐刚.我国食品安全保障的法律问题[J].法制与社会,2009.12

[4]徐磊.论农村流通领域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D].华北电力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

电商行政管理制度范文第4篇

第一条(目的)

为了规范市场经营管理和场内经营行为,维护商品交易市场秩序,保障市场经营管理者、场内经营者和商品购买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商品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含义)

本办法所称的商品交易市场,是指由市场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场内经营者集中进行现货商品交易的固定场所。

本办法所称的市场经营管理者,是指依法设立,利用自有或者租用的固定场所,组织场内经营者集中进行现货商品交易,从事市场经营、服务和管理的企业法人。

本办法所称的场内经营者,是指在市场内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现货商品交易的企业、个体工商户、自产自销的农民及其他组织。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交易市场的设置、经营管理、场内交易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部门职责)

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各类商品交易市场规划和规范的协调、指导和管理。

本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对本行业商品交易市场进行指导和管理。

各级工商、卫生、税务、质量技监、公安、消防、环境保护、市容环境卫生、价格、城市交通等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商品交易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区县、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职责)

区、县人民政府对本区域内的商品交易市场的规划和设置进行协调和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区域内商品交易市场的周边环境和秩序进行管理。

第六条(原则)

商品交易市场的设置,应当遵循活跃流通、方便市民和合理布局的原则,符合设置条件;重要商品交易市场应当实行规划调控、择优授予经营权。

商品交易市场的经营管理应当实行提供服务与实施管理相结合,明确经营管理者的市场管理责任。

场内经营者在商品交易市场内从事商品交易活动,应当信守承诺、合法经营、正当竞争,不得侵犯商品购买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商品交易市场的设置

第七条(商品交易市场的设置条件)

商品交易市场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市场选址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并达到环境保护和市容环境卫生的要求;

(二)有与交易的商品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地和配套设施;

(三)有一定数量具备管理资格的市场管理人员;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置商品交易市场不得占用道路和绿地、林地,不得给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造成明显影响。

各类商品交易市场设置的具体条件由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征求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意见后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重要商品交易市场的规划管理)

本市对食用农产品市场等重要商品交易市场的设置实行规划管理。

其他需要实行规划管理的重要商品交易市场,由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确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市场布局规划的编制)

市场布局规划由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或者协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市场布局规划应当包括商品交易市场设置的数量、区域、方位、规模和功能等基本内容。

编制市场布局规划,应当征询相关行业协会的意见。

第十条(市场经营权的公开招标)

重要商品交易市场的市场经营权,应当依照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

公开招投标的具体操作程序,由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并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通过公开招投标程序取得的市场经营权不得转让。

第十一条(食用农产品市场的规划管理)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布局规划,由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卫生行政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以零售为主的食用农产品市场的布局规划,由区、县商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市级商业中心不得设置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以其他商品交易市场名义开办的市场内,不得从事食用农产品交易。

第三章市场经营管理者

第十二条(登记注册)

申请从事市场经营管理活动的,应当在其筹备设置的商品交易市场具备本办法规定的设置条件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市场经营管理者在登记注册地以外从事市场经营管理活动的,应当在其筹备设置的商品交易市场具备本办法规定的设置条件后,向市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

市场经营管理者的企业名称中,行业部分应当标明“市场经营管理”字样。

不从事市场经营管理的企业,其名称中不得使用“市场经营管理”的字样。

第十四条(申请开业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

市场经营管理者申请开业登记,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提交的材料外,还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符合消防、卫生、治安、环境保护等要求的证明材料;

(二)符合规定用途的房地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三)符合规定的市场管理人员的证明材料;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食用农产品等重要商品交易市场的市场经营管理者申请开业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市场经营权中标通知书。

第十五条(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市场经营管理者变更企业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经营期限等,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市场经营管理者歇业、宣告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营业的,应当及时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六条(制订和实施市场管理制度)

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制订各项市场管理制度,定期在本市场组织检查市场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并根据检查结果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第十七条(维护经营场地和设施)

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维护市场内各项经营设施以及消防、卫生、环境卫生和安保等设施,确保相关设施处于完好状态。

第十八条(进场经营合同的规范指导)

市场经营管理者在与场内经营者订立进场经营合同时,可以参照进场经营合同示范文本,约定双方依法规范经营的有关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以及纠纷解决方式。

进场经营合同示范文本,由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订并推荐使用。

第十九条(督促场内经营者依法经营)

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核验场内经营者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各类经营许可证。

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督促场内经营者履行有关法律规定和市场管理制度,增强诚信服务、文明经商的服务意识,倡导良好的经营作风和商业道德。

第二十条(场内公示)

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在场内显著位置悬挂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各类经营许可证,公布市场管理制度以及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机构的地址和电话。

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在场内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经营管理者负责对本市场内的违法经营行为、获得表彰奖励的情况以及经营活动中应当注意的事项进行公示。

第二十一条(配置计量器具和协助计量检定)

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配合质量技监部门对场内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范围内的计量器具进行登记造册,并组织场内经营者向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督促场内经营者依法对计量器具进行日常维护。

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在市场内配置复验计量器具。

鼓励市场经营管理者为场内高价位的商品提供计量器具规范服务,统一出具量值数据。

第二十二条(市场交易情况的统计)

市场经营管理者负责统计市场交易情况,填报统计报表,定期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送。

第二十三条(专用区域的划定)

以零售为主的食用农产品市场的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在场内划定不少于本市场营业面积5%的专用区域,用于农民出售自产自销的食用农产品或者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人员经营食用农产品。

第二十四条(对场内经营者进行监督)

市场经营管理者不得为从事非法交易的场内经营者提供场地、保管、仓储、运输等条件。

场内经营者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立即制止和督促改正,并向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配合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纠纷处理和赔偿)

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建立市场交易纠纷调解处理的有关制度。

鼓励市场经营管理者建立消费者先行赔偿制度。场内经营者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无法从场内经营者获得赔偿的,市场经营管理者有义务根据市场管理制度的规定,对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

市场经营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负有赔偿责任的场内经营者追偿。

第二十六条(商品交易市场的终止经营)

市场经营管理者歇业或者其他自身原因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场内经营者,并与场内经营者结清有关财务手续。

实行规划管理的重要商品交易市场终止营业的,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提前一个月向授予其市场经营权的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委托市场管理服务)

市场经营管理者可以委托专业的市场管理服务机构从事市场管理服务。

受委托的专业市场管理服务机构从事市场管理服务的,不免除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承担的市场管理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行业协会)

鼓励市场经营管理者自愿组成市场经营管理的行业协会,实行对商品交易市场的服务、自律和协调。

第四章场内经营者

第二十九条(依法经营)

场内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遵守市场管理制度,自觉维护市场秩序。

第三十条(亮证经营)

场内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悬挂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依法应当取得的各类经营许可证。

农民在市场内出售自产自销的食用农产品,或者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人员从事经营活动的,不受前款限制,但应当持有有关证明,并在市场经营管理者划定的专用区域内经营。

第三十一条(经营范围)

场内经营者应当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越经营范围。

第三十二条(进货凭证的保存)

场内经营者购进商品的,应当检验商品质量,并保存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原始发票、单证等,但农民销售自产自销的食用农产品的除外。

特约经销品牌商品的,场内经营者应当向进货方索取授权证明。

第三十三条(购货凭证的开具)

场内经营者出售商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商品购买者出具由本市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发票或者其他购货凭证。

第三十四条(重要商品销售台账的建立)

经营下列商品的场内经营者,应当建立购销台账:

(一)豆制品、肉类、粮食及其制品和电器产品等与人体健康、生命安全密切相关的商品;

(二)钢材、化工原料、有色金属等属于重要生产资料的商品;

(三)属于驰名商标或者地方著名商标的商品。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擅自设立市场的处罚)

未经注册登记擅自设立、经营商品交易市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三十六条(超越经营范围的处罚)

市场经营管理者超越经营范围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七条(市场经营管理者不履行管理职责的责任)

市场经营管理者未履行下列市场管理职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制订各项市场管理制度的;

(二)未在场内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的。

第三十八条(市场经营管理者不履行监督职责的责任)

市场经营管理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并允许不符合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组织或者个人进场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给予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市场经营管理者为从事违法经营的场内经营者提供场地、保管、仓储、运输等条件或者采取纵容、隐瞒方式予以庇护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场内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场内经营者不履行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义务,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按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适用的例外)

法律、法规、规章对有关商品交易市场的管理部门、布局规划、设置条件和监管职能等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商业企业租赁柜台的经营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一条(现有市场的过渡条款)

本市现有商品交易市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进行整改。

电商行政管理制度范文第5篇

一、为什么要建立经济户口

在建立经济户口管理制度过程中,有些同志认为已经有了企业(个体)书式档案,并开始建立机读(电子)档案,还建立经济户口有什么用呢?对这个问题可从三方面来理解。

(一)建立经济户口的主要依据是国家工商总局领导多次强调建立经济户口的重要性,在广州视察分局、工商所工作时就提出要加强市场主体行为动态监管,可参照公安户籍模式建立经济户口管理制度;之后又在多次工作会议上部署建立经济户口问题,并确定建立经济户口动态管理体系——工商行政管理内部业务网络系统。

国务院的《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决定》中第18条提到,要逐步建立企业档案制度和个人信用体系。李岚清副总理在讲话中明确指出,要通过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逐步建立企业行为档案,使有违法违规及严重违约行为记录的企业和经营者在社会无立足之地。

因此建立经济户口管理制度,与国务院决定和国务院领导要求的精神是完全一致的。

(二)建立经济户口是客观需要

建立经济户口是适应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强化工商行政管理的需要;是适应经济全球化趋势,同国际市场规则接轨,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的需要;是适应高科技网络信息时代,改革监督执法手段,维护国内与国际市场秩序的需要。也是随着国家机关职能转变,减少行政审批项目,完善市场管理规则,改变重登记轻管理现象,强化行为监管所采取的重要举措。朱总理在部、省级干部培训班上指出,政府的职能就是依法行政,加强监管,提供服务,该管的要管好,不该管的交给企业自主、市场调节、中介服务去办。

随着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改革,监管领域的拓展,监管重点的转移,监管方式的改革,监管手段的现代化,监管的核心要转向对市场主体行为的监管。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实践来看,从某种意义讲,实质是对市场主体各种违法行为的整顿和规范。

企业(个体)档案是从计划经济时代延续下来的,是单纯的注册登记档案,而市场主体准入后的动态行为监管,则分散于各专业职能(商标、广告、合同、市场、公平交易、消保等)部门的档案中,每类档案都不能全貌反映市场主体准人、行为、退出的基本状况,为此必须随着市场机制进行调整和改革。

(三)实施经济户口管理的效果

经过一年多的实践,我们体会到,经济户口是对市场主体监管执法的重要基础和依据;是由专业分别监管转为综合监管的根本途径和方法;是由静态档案监管转变为动态行为监管的有效载体和手段;可以为建立企业信用监管体系提供信息资料和依托;可以由过去档案死资料和查询成为窗资料和信息共享,实现由被动监管转为主动监管,进一步促进监管执法规范化。

通过经济户口的采集和整理,推进了市场巡查的深化,监管质量的提高,改变了辖区底数不清,情况不明的现象,实现了档案数于实有一致,巡查目标明确具体。解决了监管中的偏位、偏浮、偏软、偏后、的倾向,做到了情况明、动态清、发现快、日常监管到位。密切了工商所同专业部门的联系,做到上下联动,情况沟通,强化业务指导,促进各项管理落实到位。

二、建立什么样的经济户口

(一)经济户口的内涵我们认为经济户口的内涵,是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和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市场主体准人、行为、退出的资料和工商监管执法行为资料为内容,以书式档案和机读(电子)档案相结合为形式,以动态行为和规范管理为重点,以计算机和网络技术为手段,以强化监管、服务经济、维护秩序为目的,客观真实反映市场主体静态与动态状况及工商监管执法状况的全过程总和。从上述内涵构成看,经济户口突出了五个特征,即辖区属地化监管、市场主体“户头”的综合监管、市场主体行为的监管、工商监管执法程度的反映、区域经济秩序的状况,从而理顺了三个关系,即理顺了上下级管理的关系,工商所与市场主体的关系,内部与外部的关系。

(二)经济户口的基本原则

我们认为建设经济户口要本着以下七项原则来运行:

1、在建设上要本着科学实用的原则,这是建立经济户口的前提。运用现代科学技术,适应时展,突出科学性,强调实用性,利于操作性,保证有效性。

2、在范围上要本着全面系统原则,客观全面系统反映市场主体准入、变更、信用、退出和工商全方位监管过程的基本情况,做到经济户口信息的全面、系统。

3、在内容上要本着动态“鲜活”的原则,随着时间、空间、情况的变化,及时将市场主体“活”的情况纳入档案,反映当前表现状态,突出“鲜活”的属性。

4、在资料上要本着真实准确的原则,经济户口的信息、数据、资料,要认真核对,做到内容真实、情况清楚、符合规则。

5、在标准上要本着统一规范的原则,全市要统一模式、统一标准、统一内容、统一程序、统一要求,实现规范化。

6、在管理上要本着区别共享的原则,经济户口的应用要内外有别,对外咨询要方便,信息公开共享,涉及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要保密和保护。

7、在应用上要本着方便快捷的原则,既要体现综合情况,又要化繁为简,利于实施应用,方便高效采集信息,提供优质信息和服务。

(三)经济户口的主要内容

经济户口内容的确定,要从三个方面来考虑:一是着眼于现行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工商部门依法实施的事项。二是立足于工商监管执法实际需要应设立的有关项目,如国务院提出建立社会信用制度,企业信用档案、个人信用记录等。三是预见未来发展趋势需要的市场监管执法项目,经过努力可以做到,企业愿意接受的。

经过座谈研究和实践试行,我们认为经济户口不是登记档案相加之和,而是有利于强化执法、属地管辖、综合监管、动态管理、信息共享的优化重组。经济户口可设三大内容,一是登记注册情况,包括登记事项、变更、退出、商标注册、广告登记、合同鉴证、动产抵押等。二是监管执法情况,包括日常巡查、照后复查、专业检查、年检验照、消费投诉、经济处罚、缴纳税费等。三是市场信用情况,包括日常免检企业,年检免检企业,重合同守信用单位,驰(著)名商标企业及获奖、荣誉、处罚、社会评价等。

(四)经济户口的作用

要充分运用经济户口的功能,发挥“七个有利于”的作用。

1、有利于全面掌握市场主体行为情况,做到监管范围清,市场主体底数清,管理门户清,经济状况清,监管执法情况清等,基本实现“八清”。

2、有利于今析市场主体准人、交易、竞争中带有普遍性、倾向性、规律性时题,提供有效职能服务,引导发展方向,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3、有利于提高日常监管的有效性,通过经济户口信息,为巡查提供发现问题和寻找案源线索的途径,提供解决群众投诉纠纷的参照依据。

4、有利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有针对性的制定整治措施和对策,有力地打击市场违法活动,在治本建设上强化管理。

5、有利于开展社会咨询服务,为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制定政策,进行宏观调控的客观依据,为投资者提供市场经济发展的有关资料。

6、有利于经济户口信息的利用。为经营者和消费者提供“安全”经营和“安全”消费服务,开展诚实守信活动,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7、有利于监督和促进执法人员职能到位,评价工作的优劣,予以警示和规范执法行为,增强忠于职守的责任感,树立工商良良好形象。

三、怎样建立经济户口

(一)提高对经济户口的认识

从沈阳市目前来看,对建立经济户口的看法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简单化的理解,认为企业(个体)档案已整理上微机,由书式化转为微机化,今后使用就更方便了,另搞一套经济户口没有必要。二是认为经济户口某些项目,有的超出登记和监管范围,不仅增加了负担,而且也没有更多用途,收集这些信息也较难。三是认为经济户口难以统一,它涉及多个职能部门,过去都是各搞各的,动态行为管理不是一次性的,更难于汇集一体。四是认为工商所条件差,电脑不足,管理人员少,素质又不高,管辖范围广,日常工作都忙不过来,再搞这些根本就管不到位。针对上述认识问题,我们一方面进行教育,排除障碍,提高认识,培训基础知识,提高管理技能,另一方面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加大投资建网力度,创造良好环境,通过实践提高了认识。

(二)制定经济户口示范文本

经济户口模式是在实践探索中,依靠基层干部的智慧,在相互对比中产生的。沈阳市工商局制定了经济户口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机读档案的建立和维护,书式档案的建立和维护,经济户口使用说明,责任追究制度等。经济户口实际是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档案,其具体实施操作是由档案、登记簿、登记卡、分布图构成的运行方式。全市经济户口的形式、记录的项目、登记的格式、输入的程序、审核的手续、日常的管理等,均有工商所、各业务部门的示范文本典型,对各部门、岗位责任等均作了明确规定,并列为当前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加强经常性监管,进行治本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

(三)加快计算机网络建设

本着科学、规范、综合、统一、实用的要求,组织力量开发经济户口软件,目前已基本正常运行。总体是建设“三网三库”。即建设市局、区(县)分局、工商所的工商行政管理网,建立工商行政管理业务数据库;建设企业信息服务网,建立法规信息咨询,办事程序和结果公开,网上申诉、投诉、登记、年检、提供信用、预警、各类监管信息库;与有关部门联网,实行信息交流,数据交换,建立信息共享数据库。形成上下互通,左右联网,专业与综合统一的处理应用系统。

(四)发挥各职能部门合力效能

经济户口由谁来建,谁由来管,涉及职能部门与工商所的衔接,专业管理库与综合管理库的衔接,把这个问题组织衔接好,就会调动各方同心协力参与共建。建立经济户口涉及四个方面。一是开发经济户口软件和技术问题,由信息管理部门负责提供;二是经济户口信息收集问题,按职能分工由各专业部门负责提供资料;三是经济户口的组织、协调、指导、管理由综合监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四是经济户口的建立和日常管理,按市场主体辖区管理原则,由属地工商所负责综合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