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单位社保制度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第一条为全面规范我局社会服务保障单位和服务人员保密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为我局提供服务保障的单位和服务人员。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密文件的内容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保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计算机硬盘、移动软盘、U盘、软盘、磁带)、光盘等各类物品。保密文件的制作、传递、承办、使用、传阅、复制、保管、移交和销毁等各环节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程序及本保密制度。
第三条社会服务保障单位和服务人员应严守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单位内外无关人员散布、泄漏涉密内容,不得窥探、过问非本人职责范围内之机构涉密信息。
第四条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保密文件存放在有保密设施的文件柜内,计算机中有保密文件的必须设置密码,不准携带涉密文件到与工作无关的场所,不得在公共场所谈论保密事项和交接保密文件。
第五条涉密文件实行专人专管、登记造册,并严格遵守保密文件、资料、档案的借用管理制度。如需借用保密文件、资料、档案须经相关领导批准,并按规定办理借用登记手续。
第六条保密文件、资料不准私自复印和外传。因工作需要复印时应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复制件按照文件的保密规定管理。
第七条参加会议人员不得随意传播会议内容,会议记录(或录音)要集中管理,未经批准不得外借。
第八条服务人员调职、离职或停止服务时必须将自己经管的保密文件或其他资料交至本单位,不得私自带出。
第九条服务人员离开办公室时,必须将文件放入抽屉或文件柜中妥善保管。
第十条资料必须根据工作需要在相关范围内传阅。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传阅范围。
第十一条文件资料收入和发出必须登记在册,不允许任何人未经登记擅自带走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文件的借阅使用必须办理登记、签收手续、并按期归还,管理人员应随时掌握保密资料的去向。
第十三条严格执行保密文件资料不得随意复印和摘抄有关条款规定。因工作需要复印的,要经审批并严格按照保密条款的规定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保密文件要定期进行清查、归档,不需要归档的要统一销毁。
第十五条做好保密文档的防失、防虫、防潮等防护工作,所有文件和档案应放在指定的文件柜保管。
第十六条数据库的保密规定和用途,确定使用人的存取权限、存取方式和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禁止泄露、外借和转移专业数据信息。
第十八条服务保障单位要制定业务数据的更改审批制度,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更改业务数据。
第十九条信息管理人员每周制作数据的备份并异地存放,确保系统一旦发生故障时能够快速恢复,备份数据不得更改。
第二十条业务数据必须定期、完整、真实、准确地转储到不可更改的介质上,并要求集中和异地保存。
第二十一条备份的数据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保管,按规定的方法同数据保管员进行数据的交接。交接后的备份数据应在指定的数据保管室或指定的场所保管。
第二十二条备份数据资料保管地点应有防火、防热、防潮、防尘、防磁、防盗设施。
第二十三条对外发送的任何信息必须由专人负责,其他人不得擅自操作。
第二十四条服务工作人员只能发送按规定程序批准的信息,不得擅自以其他名义发送未经规定程序批准的信息。
第二十五条凡带有保密信息及保密内容的计算机、软盘等涉秘载体,必须有专用的保管地点、锁定密码、专人保管,各项管理要符合保密要求。
第二十六条服务保障单位要建立健全严格规范的电子涉密文件资料、档案登记、保管、借阅、使用、复制、转送、移交、保存、销毁等制度。
关键词:制度建设;社保稽核;实效
中图分类号:D632.1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03-00-01
现阶段,在我国,《社会保险稽核办法》中提到,要加大县级及以上社保部门的职责和权利,赋予其核查社会中各个单位和组织中社保的缴纳和领取情况的职权,相关单位根据《稽核办法》中的相关制度,从保险基金的支出和收取两个方向对保费进行稽核,来保证保费的按时按量缴纳,防止骗保等违法事件的出现,使得我国保险金的安全得到保证。下面对社保工作中稽核时发现的一些问题进行分析。
一、目前社保稽核工作存在问题分析
1.稽核问题落实不足
如果说,在稽核的过程中,不能有效的对稽核出来的问题进行全面的整改落实,就会导致其存在很大的问题。对于漏报或者漏缴的单位,要及时对其单位出具意见书,出具之后,也不能保证漏缴单位的及时补缴。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是由于参保的单位或组织缺乏参保的法律意识,故意逃避责任;另一方面,社保的经办方也缺乏一定的强制手段,对漏缴单位无法做到强制性的制约,当前很多情况下,经办机构都是把这些漏缴的单位划为“拒绝稽核”之列,使其无法办理新的社保业务,但是这种拒绝稽核的方式起到的效果是有限的。
2.参保单位对社保经办机构的稽核采取拒绝态度
首先,社保中的稽核不等同于行政中的执法,是对行政处罚进行取证一种行为,稽核的过程中,缺乏国家的强制保障,上文中提到的《稽核办法》也只是一个部门规章制度,无法发挥法律强制力,并且涉及到的内容不具体;其次,对法律文书等的送达方式不够了解,比如说,某些参保单位对稽核文书拒绝签收的时候,可以使用留置送达的方式;如果联系不到参保人时,可以使用公告送达的方式[1]。最后,现在对稽核单位出具的文书等材料还没有得到专门的认可,很多参保人对其真实性和资格作出一定的质疑,影响了稽核工作的进行。
3.缺乏先进的网络信息技术
我国社保机构对于先进的网络信息技术有所缺乏,导致内部控制程度低、工作效率也不高。在社保的领取中也存在谎报的现象,去逝后有的刻意瞒报,信息共享程度不足,导致年审工作量大,手段单一。养老金中,虚报、冒领等现象多,并且相关的稽核部门工作不到位。
二、增强社保稽核工作实效的方法
笔者认为,要想增强社保稽核工作的实效,就应当强化稽核制度建设,而制度的建设,则应该从以下三个层面入手:
1.第一层面――“不敢”
所谓的“不敢”,指的是因为害怕制度的惩罚,而使得违法者处于压力与害怕中,不敢去违反相关的制度[2]。加强社会大众的监督,建立健全违法违规举报制度,维护参保人的社保权益;稽核部门与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稽核部门报请的案件不能“一罚了之”,做出的整改意见书和行政处罚书要围绕稽核工作得以顺利进行来做;在加大责任追究力度方面,国家层面上已有所进展,例如《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这是对于骗保人员应有的行政处罚。
2.第二层面――“不能”
所谓的“不能”,就是指指的就是相关人员主观上有违反制度规定的故意,但基于我们的制度比较完善客观上无法实现。当前,在临沂市针对“不能”而采取的相关措施包括以下六点:①进行稽核的相关工作者可以实行轮岗;②各个县区市区的稽核工作可以相互交叉进行是;③加快社保代办机构的网络信息化建设,加强科学技术的防范措施,例如对稽核工作中内部控制系统的改进;④稽核的缴费、人员等方面,应该与相关的部门进行交流和沟通,保证对应收的保费要收取,应做的保证要做到;⑤对稽核的不同工作进行分离,由不同部门的人来负责不同的事务,并且各个负责人之间可以相互监督和制约,并在工作中加强相互之间的交流和反馈,增加工作的效率;⑥也可以委托专门的第三方机构和部门进行稽核,保证稽核的公平性,目前,临沂市社保处就委拖了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稽核。
3.第三层面――“不想”
这是在社保制度建设中最高的一个层面。所谓的“不想”,即人们并没有故意去违反相关制度,在内心深处遵循的是按照制度和法律办事,要想提高社保稽核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一是对社保制度的宣传要做足,让参保人员和单位对社保有着充分的了解和认识,并且引导参保者的准确行为;二是社保经办单位和结构的工作人员要进行良好的专业培训和道德培训,提高其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一个真正优秀的工作人员,除了有着良好的业绩外,也要具有优秀的职业道德。
三、结语
总而言之,在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改革中,我国的社保工作也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更新和完善着。社保在我国公民的基本保障方面是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也能够体现我国人人平等的和谐场面。作为社保工作中重要部分的稽核工作,如果对其进行完善和改进,可以对社保工作的安全性和高效性起到一定的保障作用,促进各个参保人员受到公共对待,从而实现保险的真正意义。
参考文献:
随着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基金规模迅速增大,覆盖人群集聚增加,社保成为社会的“安全网”,基金成为老百姓的“养命钱”作用日益凸显。
社会保险存在的风险
一是基金“收”的环节存在未按实申报足额缴费风险。一方面基金征收难以做到应参尽参应收尽收,另一方面职工社保权益没有充分保障。目前,又出现了采取各种手段提供虚假资料办理补缴的新风险点。同时,企业欠缴社保费现象比较严重,清欠工作难取实效,直接影响到职工社保待遇享受。还有部分用人单位不履行参加社保的义务,自不再将参加社保列为前置条件后,不办理参保登记的工程项目有所增加,而社保行政部门缺乏行之有效的措施,扩面征缴难度增加。二是基金“支”的环节存在冒领欺诈骗领风险。随着领取养老金人员逐步增多,养老金逐年调整提高,社保基金“支”的规模不断扩大。目前,宜宾市南溪区有领取养老金人员21819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年支出44182万元。尽管建立了严格的基金支出五级审批经办流程制度,不断完善内控制度和数据比对制度,但仍无法完全杜绝伪造、变造虚假资料冒领、骗领基金等欺诈现象,甚至还出现重复领取城乡居保、企保或机保或在不同统筹区域领取养老金的现象。
【关键词】事业单位 社会保障 缴费 账务处理
事业单位是一类承担着重要的社会职责又在支付、营收等方面存在着特殊性的单位,其中多数为行政单位举办,也有部分为其他机构运用国有资产举办,但均以实现社会公益为目标,主要包括科、教、文、卫等单位。由于事业单位资金组成的多元性,以及其职责行使的公益特性,这些单位在社保缴费方面存在着一定的特殊性和相当的复杂性。
一、事业单位社会保障缴费内容及其复杂性
影响事业单位社保缴费内容组成并造成其复杂性的根源在于事业单位类型的多样化。由于资金来源各不相同,加之本身行使职责的差异,事业单位被划分为全供类、差供类和自行收支类三种。全供类的全称为“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顾名思义,这类单位的营收与支付行为全部执行国家财政全面预算管理机制。因此,这类事业单位社保缴费同样归为财政经费管理。而差供类单位的资金组成中有相对固定的一部分属于国家财政拨款或财政预算范畴,但余下的部分则由单位自负盈亏。因此这类单位社保缴费也存在一部分属于财政管理,另一部分自行处理的特点。至于自行支付类的单位则又有所不同。由于其经费来源均为单位自己的营收和支付,故其社保缴费同样遵循单位以收定支原则,与前两类单位均有不同。
二、事业单位社会保障缴费帐务常见问题
正因事业单位社保缴费内容多样又复杂,因此不少单位在处理账务时存在着各种问题。比如,不同地方、区域的事业单位在社保缴纳时依据的标准、划定的范围各不相同,基本处于各自为政的状态,甚至相同地区不同类型事业单位之间在参保内容、缴纳金额等方面也差异不小,故其账务管理相对混乱。
除了标准不统一的问题,不少事业单位的社保缴费并不与收益、资金等产生关联,在社保缴纳、资金管理方面缺少系统性、规划性。许多单位虽然能够确保社保及时缴纳,但由于管理原则、模式等的相对片面,在会计核算上不尽完善,也就容易造成社保费用欠缴的问题。既有的会计处理只能反映社保缴纳情况,却不反映欠费情况,也就常常造成账面记录无法与债权债务相匹配的问题,使社保缴费的准确度下降。
三、事业单位社会保障缴费账务的处理
(一)事业单位需遵循的修订后会计准则制度
根据2014年新修订的会计准则制度,涉及到事业单位社会保障缴费帐务方面有两条基本原则。其一,事业单位社会保障缴费涉及到员工应付薪酬项目的只含有单位需缴付的部分。也就是说,这部分由员工个体支付的社保金额由单位代为缴付。对这一类型的社保金额进行帐务处理时要先经过一个假设过程,即,假设事业单位先将此部分社会费用发放到员工个人的帐户,员工再将这些金额上交单位,由单位代为缴纳。处理这类缴费帐务时会落实到往来科目中。其二,事业单位社会保障缴费涉及到员工应付薪酬项目的同时含有单位需缴付的部分以及单位需代员工个人缴纳的部分。也就是说,这类社保费用中的一部分须由单位承担,其余部分由员工个体支付但由单位代为缴付。而单位代员工缴纳的社保金额等同于事业单位支付给员工薪酬中内含的社保金额。根据新修订的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代员工缴纳的社保费用最终落实到的财会科目为“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二)事业单位社会保障缴费分帐比例
根据修订后的会计准则,事业单位社保缴费涉及到养老、医疗、公积金等项目,实行单位支付与员工支付并行,其账户在相关部门以个人帐户形式进行共同管理,其名称则被定义为“个人统筹帐户”。这个统筹帐户下涉及到养老范畴的社保金额占员工薪酬基准数额的28%,单位支付和员工支付分别占20%和8%。涉及到医疗范畴的社保金额占员工薪酬基准数额的10%,单位支付和员工支付分别占8%和2%。涉及到公积金范畴的社保金额占员工薪酬基准数额的16%,单位支付和员工支付分别占8%。
(三)修订后的社保缴费帐务处理变化
在新的会计准则制度推出前,属于员工缴纳的社保但由单位代扣的金额部分一般会以往来、支出科目反应在会计帐务处理过程中。而在修订后,出于对财政经费提高使用效率的考虑,国家对预算法、国库偿付机制等进行了全面改革,将划拨至事业单位的财政经费统一为国库的集中管理。由此使社会缴费在会计帐务处理过程中改为负责、支出科目进行反应。
在全供类的单位中,对于只存在代扣类社保缴费项目的事业单位来说,会计处理采用的是“事业支出”下的“财政补助收入”,不通过员工“应付薪酬”科目反应,也就不体现在代扣类的社保缴费支付帐中。而对那些存在两部分薪酬支付的单位中,社保缴费帐务处理就分为员工代扣金额和实际发放薪酬两部分。至于另两类事业单位差供和自行收支单位而言,其中一些单位会将属于单位与员工缴费的都体现在“应付薪酬”科目;另一些则会将代扣的金额体现在往来科目中。
四、结束语
事业单位是我国社会生产生活中一类与企业有所不同的单位类型,出于历史与实际原因,这些单位在社保缴费的会计处理原则与模式上比较特殊。加之2014年执行新会计准则并改革了预算法和国库管理机制后,事业单位的社保缴费帐务处理开始遵循新的原则与手段。为了确保修订后的事业单位社保缴费帐务处理的准确性,各单位需透彻理解新准则制度的原则、内涵,并结合单位实际情况选择恰当的帐务处理模式,在确保社保缴费足额、及时的前提下不断提高财政经费的使用效率。
参考文献
一、指导思想
进一步巩固社保基金专项治理取得成效,夯实社保基金监管基础,完善社保基金监管的各项制度,建立社保基金监管的长效机制,查处纠正社保基金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基金的安全与完整,为促进我市的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的安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发挥积极的作用。
二、2014年社保基金常态监管的主要内容
2014年社保基金常态监管,主要是以2009年度至2014年度为主,必要时追溯到以往年度,其中:对医疗保险基金实施重点监管
(一)规范基金使用:主要检查劳动保障部门是否采取虚列支出、转移资金等手法,挤占挪用基金;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未遵守社会保险有关规定,采取挂名住院、冒名顶替、伪造医疗文书等骗取基金行为等。
(二)规范基金存储:主要对社会基金存款计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结余基金的安全与保值增值情况;基金的国债收益和利息收入未及时入帐,将基金主营所得或其它收入存入帐外,私设“小金库”等。
(三)规范基金管理:主要检查个人帐户管理不规范,未按规定及时足额记帐;未按规定转递票据、划转资金和进行会计核算,侵吞、截留、挪用社保基金等。检查各项社保基金制度是否完善,是否建立健全并执行内控制度。
三、方法步骤
(一)部署阶段(2014年1月-4月)
主要任务是:
1、部署2014年度社保基金常态监管的各项任务;
2、对2008年至2009年社保基金专项治理的整改情况进行全面清理,逐一检查是否整改到位,并整改上报。
(二)自查阶段(2014年5月-8月)
主要任务是:1、各级社保经办机构按照本工作方案和监管内容,开展自查自纠;2、核实社保基金专项治理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对照整改计划,逐条整改到位。3、各县(区)社保基金专项治理工作协调小组对所属的社保经办机构进行检查;检查出来的问题,要发出整改通知,限期整改;4、市级社保经办机构要对县(区)社会经办机构进行指导、检查,查出的问题,也要发出整改通知,限期整改。
(三)整改阶段(2014年9月-10月)
主要任务是:1、制订整改计划;2、明确整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3、明确整改时间和整改成效;4、形成整改报告反馈上级检查机关和同级社保基金专项治理协调小组办公室;5、‘各县(区)社保基金专项治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市级社保经办机构要把自查出来的问题和整改报告汇总,上报市社保基金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总结阶段(2014年11月-12月)
主要任务是:1、对自查和被查出来的问题,要逐一梳理、归类;分析存在的原因,提出完善基金监管的方法。属于政策层面的,要提请业务主管部门修改相关政策加以完善,属于内控制度层面的,要修改、补充、完善内控制度,达到用制度管人、管事、管钱的目的,实现社保基金的长治久安。2、形成书面总结报告,上报各级基金监管部门和纠风部门。
(五)督查阶段(贯穿整个过程)不会预先通知,不限次数、主要任务是:1、督查各县(区)组织开展情况和自查自纠情况,确保社保基金常态监管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2、对各县(区)开展重点检查,检查面达到100%。3、对各县(区)整改情况进行开展督查,确保整改到位。
四、具体要求
(一)加强领导,确保社保基金常态监管有序开展。由于社保基金涉及各部门、各环节,各级社保基金监管专项治理工作协调小组,即为社保基金常态监管工作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莆劳社[2008]162号文件的规定,明确各自的职责,切实强化对社保基金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