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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截止5月10日,我县城镇房屋已排查701栋,202.6万㎡,预估排查率91.8%(以220万㎡估算);农村房屋已排查14589户房屋,其中经营性农房1761户,非经营性农房12620户,非自建房208户,初判存在安全隐患房屋25户,预估排查率91.2%(以16000户估算)。
二、存在问题
5月7日至8日,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全县城镇及农村房屋开展为期两天的随机核查,在核查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由于机构改革,建房审批暂未进行,导致部门乡镇部分农户一直居住在年久失修的老房子,房屋存在不同程度安全隐患的问题,主要集中在镇、镇、镇、镇;二是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农村困难群体无资金对房屋进行修缮加固,且为唯一住房,无法消除房屋安全隐患的问题;三是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由于无专业的鉴定资质,遂需聘请具有资质的第三方鉴定机构开展技术鉴定。
三、建议意见
从当前环保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看,“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在个别领域、个别干部身上流于形式,不严、不实的问题依然突出,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把“三严三实”专题教育贯穿工作始终。针对问题举一反三,扎实做好环保整治专项行动,努力实现两个确保,即确保如期完成整改任务,确保在环保工作上再不出现新问题。我们__镇要以环保问题为镜,认真对照自己的领域和工作职责,细化任务分工,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环保工作,推动环境质量不断改善。同时我们__镇结合“冬季行动”,以马上就办、真抓实干的优良作风和工作举措,以超常之举坚决打赢环保整治攻坚战。工作上要更加扎实,作风上要更细更严,认真对照“三严三实”要求,坚决摒弃等靠要思想。要切实增强敏锐性,对于土地、安全、环保、脱贫攻坚、应急等重点工作及事关全局,事关__形象的工作,要更加高度重视,认真抓好落实。对于一些重点、难点问题要及时汇报,确保__镇党委及时、有效做出决策。
对于当前重点工作,春节将至,__的各项工作任务仍十分繁重,我们__镇打破旧思维、旧方式,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安排部署,按照方案要求,扎实开展好“冬季行动”工作,提前谋划好2016年各项工作,变冬闲、冬懒为冬干、冬忙。要积极排忧帮困,妥善安排好群众生产生活。要抓好安全维稳工作,认真开展稳定、安全生产、社会治安防控大排查、大整治,确保安全稳定工作万无一失。要认真安排好节日期间值班值守和应急处突工作。要努力转变作风,确保务实节俭、文明过节,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坚决反对“”,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对于顶风违纪的行为要从严从重处理。
我们__镇的全体机关干部认真学习领会陈杰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正确认识环保工作的严峻形势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新要求,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要深入研究、主动适应环保工作的新常态,切实把环保综合整治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认真抓紧抓好。
一,要明确工作重点,按照方案要求、责任分工、工作步骤和整治时限安排,盯紧盯实环境综合整治任务,突出重点,攻克难点,对土小企业、“三烧”等问题要网格化监管,看实看死,严防反弹。做到排查再排查、细致再细致,确保工作无死角、无遗漏。
二,要加强宣传,营造一种“见烟就问、见火就查”的氛围。各村要充分利用广播、板报、标语的形式,向广大的人民群众宣传环保知识,不能焚烧秸秆、树叶和垃圾,形成一种常态,为我们美丽的__做出一份贡献。
三,要靠实工作责任。在责任上要做到“三个强化”,即强化企业的直接责任、强化镇街的主体责任、强化分管领导的监管责任,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环保优先方针,实施废气专项整治,保障群众环境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企业健康、规范发展。
二、整治范围
全区范围内的所有工艺废气排放企业。
三、整治目标
全区所有整治企业于2012年10月31日前完成整治任务并通过验收;未完成整治任务或经验收不合格的企业一律关停。
四、整治措施
(一)源头控制到位。环境敏感区域或废气治理难度较大、整治难以到位的企业,要加快产业结构的转型升级,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从源头上控制废气污染的产生。
(二)设施建设到位。无组织排放有毒有害废气应建设匹配的吸风装置,经收集处理后有组织排放;有组织排放的工艺废气必须建设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厂区范围内排放同类型的废气污染源,应归并处理,原则上只设一个废气排放筒;若因距离较远等原因难以归并处理的,须报经区环保局审核。
(三)标准执行到位。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工艺应达到现有环保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废气排放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均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标准;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标准;生产车间的污染物浓度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厂界周边的环境敏感点的废气污染因子浓度必须达到《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规定的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限值。
(四)排污口规范到位。按照《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的要求,设置采样平台、采样孔、排污口标志牌,排气筒的高度必须达到相关规定的要求。
(五)管理措施到位。
1.严格执行环境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环保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废气治理工作,并做到持证上岗,运行管理台帐齐全。配备必要的监测、监控设备,达到自我监控要求的企业应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定期监测。在废气治理设施旁醒目处,绘制不少于2㎡的废气处理工艺图。
2.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治规定。企业必须依法建立健全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生产场地设立警示标志;配置符合规定的职业防护设施及用品。
3.严格执行突发性事故应急管理要求。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环境突发性事件的应急救援预案。明确快速反应、应急救援措施和程序等内容。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并定期组织演练。
五、整治步骤
整治工作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全面排查阶段(2012年6月1日-6月15日)
区废气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全区范围内有废气排放的企业进行拉网式排查,重点检查废气产生环节、废气治理现状等方面情况,建立“一户一档”,拟订出全区废气整治企业名单。
(二)宣传发动阶段(2012年6月16日-6月30日)
制订全区废气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部署废气专项整治工作任务。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力量,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广泛动员公众参与监督。
(三)编制方案阶段(2012年7月1日-7月15日)
各镇根据全区废气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对辖区内废气排放企业逐个编制整治方案,并将各企业整治方案于2012年7月15日前上报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四)集中整治阶段(2012年7月16日-2012年9月15日)
各企业根据编制的整治方案,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在9月15日前完成整治。整治结束后,各企业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废气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在达标的基础上提出验收申请,经所在镇审核后报区废气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检查验收阶段(2012年9月16日-2012年10月15日)
区废气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整治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牵头组织专项整治验收。对未完成整治任务或经验收不合格的企业依法采取关停措施,确保整治取得实效。
六、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区成立废气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全区废气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区环保局、卫生局等部门主要领导任副组长,区经贸、安监、财政等有关部门分管领导任组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由区环保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各镇(开发区)要高度重视,及时成立相应的领导班子和工作班子,明确专人负责,确保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2.明确工作职责。各镇(开发区)作为废气专项整治的责任主体,要切实把废气整治工作放在重要位置,扎实推进废气专项整治工作。区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本部门的工作重点和工作方案,并做好指导和督查等工作。在整治工作结束后,区将组织对各单位整治工作进行考核,对考核优秀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一、工作要求
根据省政府“811”环境保护新三年行动计划,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推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为抓手,以提高环境质量为目标,按照省污整办工作督办单要求,对杭新景高速公路*段沿线铜冶炼企业进行全面整治,20*年11月底前小冶炼企业全部通过整治进入园区生产,从而使我县铜冶炼行业实行规模化、有序化、产业化发展。
二、工作步骤
(一)第一阶段(3月30日前):调查摸底。该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对9家小冶炼企业的土地、税收、环保等情况进行调查,梳理存在的问题,找到整治突破口。经调查:我县共有铜冶炼企业9家,全部位于江南镇,企业均以外来铜泥球为原料,以焦炭为燃料,生产规模小,工艺简单,设备落后,技术含量低。除*飞龙炼铜厂由业主自己生产外,其余8家均为来料代加工企业,只收取加工费。各企业都只有1-2只熔炼炉,炉床面积除一只为2.41平方米外,其余8只均在1.18平方米以下,属国家产业目录中的小冶炼企业,每只熔炼炉年产粗铜1000吨左右。有2家企业位于杭新景高速公路视野范围内,3家企业位于富春江边,其余企业分散在较偏僻的小山村。厂区内物料堆放零乱,厂容厂貌较差。(企业基本情况见附件1)
(二)第二阶段(4月1日-30日):制定整治方案。该阶段的主要任务是根据9家小冶炼企业调查摸底的情况和省污整办督办单要求,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整治方案。经专家论证、省市环保局确认后,由县政府行文报送市污整办。
(三)第三阶段(5月1日-31日):宣传发动。该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对9家小冶炼企业主进行政策、整治方案宣传及思想动员。
(四)第四阶段(6月1日-10月31日):组织实施。该阶段的主要任务是依照整治方案,采取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和联合执法强制执行等措施,使企业进入园区生产或关停。
1、加强引导(6月1日-31日)。进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的再宣传、再教育,对关停思想认识不到位的企业主,再进行认真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对不愿关停或不愿进入园区的企业,再进行思想动员,同时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企业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做好依法关停准备。
2、联合执法(6月-8月)。对违法企业依法进行处罚并按照相关法律程序进行取缔,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企业依法采取强制断电、拆除违法建筑等措施,确保整治到位。
3、落实奖励资金(9月)。对按要求主动关停、搬迁的企业制定奖励方案,落实奖励资金。
4、督促入园(9月-10月)。对同意进入园区的冶炼企业,进行督促,提供相关政策、技术等指导,并督促其早日入园。
5、申请验收(11月)。拆除清理小冶炼企业原有生产设施,由县污整办向省市污整办提出验收申请。
三、部门职责
(一)县污整办
1、牵头协调小冶炼整治工作;
2、督促各成员单位履行各自的职责。
(二)江南镇政府
1、作为整治工作的主体,具体负责整治方案实施;
2、召开动员会议,将整治方案贯彻到每个企业主,做好业主的思想沟通、宣传教育工作;
3、加快推进江南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进度,为环益项目建设创造条件;
4、研究提出搬迁和关停企业的奖励方案;
5、负责做好搬迁、关停企业的厂区清理。
(三)环保局
1、牵头编制好整治方案,并报省、市环保局审定;
2、按照省环保局要求督促入园企业增加技术含量,提高脱硫除尘效率,确保污染物去除率达到95%以上;
3、依据有关环保法律法规,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四)经贸局
1、加大督促资源综合利用园区建设推进力度,确保10月底前搬迁企业能入园生产;
2、与有关单位沟通,协商搬迁企业进入园区的条件和优惠措施;
3、对关停、搬迁企业,提出相关奖励方案。
(五)国土局:依法查处企业违法用地行为。
(六)城管执法局:依法查处企业违法建筑。
(七)工商分局:依法查处企业违法经营行为。
(八)国税、地税局:依法查处企业违法纳税行为。
(九)财政局:核实奖励方案并落实奖励资金。
(十)供电局:对违法企业依法采取断电措施。
(十一)公安局:根据整治要求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一、工作重点及要求
根据国家七部委和省八部门专项行动要求,在对前四年专项行动进行“回头看”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深入开展以下集中整治行动:
(一)集中开展围绕国控、省控重点污染企业及污水处理厂减排工作的“红五月”专项执法检查
按照省环境污染整治领导小组《关于开展“红五月”环保专项执法检查行动的通知》(浙环治办发[**]4号)的要求,着力强化对国控、省控重点火电、热电企业及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环境监管。一是对全市火电、热电及有单机规模60t/h以上锅炉的企业开展专项检查,重点检查企业SO2减排工作落实情况及环保审批手续、在线监控系统、废气处理设施主要是脱硫设施使用情况及处理效果等。二是对列入2006年城建统计年报与环境统计年报的污水处理厂CODcr减排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检查企业排污总量控制情况、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重点检查企业废水处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进出水浓度是否达标、是否配套脱氮除磷设施及污泥无害化处理设施、在线监控及台账记录情况、中水回用和有关CODcr减排计划与落实情况等。三是对省人大历年生态环保执法检查发现的5个突出环境问题开展跟踪检查,重点检查已完成整改的企业有无存在反弹现象,是否建立长效管理措施,尚未完成整改的企业目前整治的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下步整改计划及拟完成时间。四是加快污染减排监测体系的建设,根据《浙江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建设工作**年度责任书》的要求,各县(区)必须在10月底之前完成101家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改造任务,其中6月底之前必须完成42家国控污染源及集中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控系统建设、改造任务,8月底之前必须完成47家省控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改造任务。
各县(区)要结合本地实际,以此为契机,加强对重点源特别是国控、省控及市控重点企业现场检查,落实长效管理机制,将各类重点监控企业纳入日常监管重点,加强环境统计及排污申报工作,建立健全企业环境管理制度。
(二)深入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整治
各县(区)要在2006年取缔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工业排污口工作的基础上,根据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6〕11号)要求,7月底前对饮用水源保护区进行全面清查,保障群众饮水安全。一是要制定并实施饮用水源环境保护规划,科学划分饮用水源保护区,设立规范化的保护区标志。二是严格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的规定,对2000年以来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扩建的建设项目实行停业(产)或关闭;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治理、停业(产)或关闭;对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进行全面清理。三是对影响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水质的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完善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重点排污单位要根据《浙江省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的要求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点对河流沿岸和城市居民集中区周边的化工园区及企业进行全面检查,特别是要对最近环境安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隐患进行彻底整改,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完善应急措施,对不符合整治要求,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关停。对未建设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收集、处置设施的,要停产整治。四是结合生态市建设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加大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农村饮用水污染问题的整治力度,切实保障群众饮用水安全。
(三)深入开展工业园区环境违法问题整治
各县(区)要在2006年工业园区全面清查的基础上,8月底前集中解决工业园区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执行问题。一是对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的工业园区、环保重点监管区和未完成污染物减排任务地区实行“区域限批”,不得批准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已开工建设的必须停止建设。继续严格执行新上项目增加排污量必须相应削减同类污染物原排放量的政策。二是对污染治理设施未建成,擅自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生产,并给予高限处罚。对未按规定申请环保“三同时”验收,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三是对园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而没有建设污水处理厂,擅自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生产。对园区内依法配套建设的集中式污水治理设施不能稳定达标的,要限期治理,并要责令入网企业限产限排,逾期不能达标的停产整治。四是对废弃危险化学品随意弃置或不处置的企业,责令改正并处罚金;对造成环境污染的,依法停产治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四)开展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重点行业整治
一是对涉铅的冶炼、加工和回收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清理。对没有治理设施,污染物超标排放的涉铅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对采用直接燃煤反射炉工艺进行铅再生回收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已建设的一律予以关闭。二是对造纸及纸制品加工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清理。严格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防止在我市已经彻底淘汰的化学制浆生产线死灰复燃。对造纸企业特别是废纸造纸企业,治污设施不完善,不能稳定达标排放,严重污染环境的,一律停产整治。对现有的造纸企业进行单位产能、能耗、物耗、水耗及排污强度跟踪分析,为下一步造纸行业的产业结构调整提供依据。三是全面关闭“十五小”企业。各县(区)要在取缔无证无照非法经营、污染严重的“低、小、散”企业行动的基础上,再加大执法力度,关闭小电镀、小冶炼、小褪色、小炼油、小化工、小制革等“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坚决淘汰落后工艺和产能。四是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进行集中排查化解。
各县(区)要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要求,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进行集中排查化解。一是做到“排查到位”。对管辖区内各类环境突出问题、矛盾纠纷进行全方位排查,做到全面梳理并记录在案。二是做到“调处到位”。对排查出的问题,应抓紧逐一进行调处化解。并制定化解工作方案,明确化解期限,落实化解措施。三是做到“防控到位”。建立健全排调、防控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尤其要认真制定好有效的应急预案,以防止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发生。四是做到“宣教到位”。加强《条例》等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群众通过正当渠道反映诉求。
请各县(区)于10月20日前将环境污染纠纷和重点件的排查化解工作情况报市整治办。
二、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
各县(区)要根据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县(区)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以省整治办“红五月”环保专项执法检查作为开局,打好今年年环保专项行动第一仗。各县(区)动员部署情况和实施方案于5月25日前报市环境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调查摸底和集中整治阶段(6月-10月)
各县(区)要按照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组织有关部门对重点行业、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工业园区进行全面调查摸底,集中力量进行专项整治,严厉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严肃追究一批责任人。各县(区)环境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重点行业、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工业园区整治情况分别于7月5日、8月5日和9月5日前报送市整治办。
(三)总结阶段(11月)
各县(区)要认真总结专项行动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提交《**年专项行动工作总结》,于11月5日前报送市整治办。
(四)考核阶段(12月)
11月下旬,市政府将组织对各县(区)的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省整治办。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联动
市环境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日常工作由市环境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以下简称“市整治办”)负责。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切实加大联合监管力度。
环保部门负责对企业环境行为的统一监督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环境违法问题。
经济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并依法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登记,对未取得法定许可或审批的不予登记;政府或相关部门对违法企业作出取缔关闭决定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发现未取得法定许可或审批的违法企业及时抄告相关职能部门,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牵头组织无照经营违法企业的查处取缔。
监察部门会同环保部门认真执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处分暂行规定》和《浙江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负责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察,直接查办一批典型违法案件,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对基层人民政府出台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办法和做法,依法提出予以纠正或撤销的监察建议。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环保法制的宣传与教育活动,为开展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
城市规划与建设部门负责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做好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营的监管,加强对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污水处理厂监管制度和目标考核制度,保证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转;做好饮用水源保护区建设与保护及其他饮用水源地的规划管理工作,建立饮用水源污染预警机制,在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故时,启动应急预案;做好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无害化处理的管理工作;对取缔关停企业采取停止供水措施。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的监管,促使企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以防止或减少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要解决好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城市环境污染问题,特别是严重危害群众身心健康和正常生活的餐饮油烟污染、社会生活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城市噪声超标以及其他集体投诉、上访反映的环境污染问题。
电力部门要按照政府决定,在技术上依法做好对违法企业采取停电、限电措施。
各级环保部门发现有构成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二)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惩治力度
要切实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惩治力度。对存在严重破坏环境,涉嫌构成犯罪的,要严肃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企业有关负责人员,应当追究责任,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和《浙江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严肃处理。对明知故犯、阳奉阴违、多次被查处仍未整改到位的企业,一律停产整顿,给予高限处罚,依法追缴排污费。对于违法排污的企业,各级环保部门要坚决行使评优创先的一票否决权,向相关评选机构通报,取消其资格;对企业法人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及时向相关单位做出通报。
(三)严肃行政责任,加大责任追究
监察和环保部门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照规定客观公正地做出处理决定。凡是地方各级政府制定或者采取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环境保护政策相抵触的规定或者措施,经指出仍不改正的,或各级职能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一律按照《浙江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挂牌重点案件,实行区域限批
各县(区)要将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分批进行挂牌督办,落实相关责任,做到处理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拒不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企业违法排污屡禁不止、屡查屡犯,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要进行挂牌督办和实行区域限批。各县(区)要加强挂牌督办案件落实情况的检查,并明确挂牌督办要求和解决时限,并将挂牌督办结果向社会公布。凡是逾期未完成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五)加大督查力度,确保行动成效
全国环保专项行动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将于7月、9月、10月分别组织对全国1/3的地区重点行业、饮用水源地和工业园区整治情况集中督查。省、市也将对环保专项行动的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各县(区)也要层层落实督查督办工作,要通过督查将专项行动的各项要求切实落实到基层,杜绝专项行动出现死角。
(六)加强宣传报道,曝光典型案件
各县(区)要根据专项行动各阶段内容,制订周密的宣传计划,确定宣传重点,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专项行动和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报道。各县(区)要在9月10日前将本级查处的10起典型环境违法案件上报市整治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