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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退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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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退休制度

农民退休制度范文第1篇

中国养老保险体系体现出“双轨制”特征,即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制度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双轨制”和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双轨制”。

1.1机关事业单位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双轨制”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制度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双轨制”主要体现在缴费与给付模式差异。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养老金完全由地方和中央财政负担,给付水平按工龄划分为不同层次:工龄满35年,养老金为退休前工资的90%;工龄30~34年,养老金为退休前工资的85%;工龄20~29年,养老金为退休前工资80%。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由现收现付制基础养老保险和生命周期积累个人账户养老保险构成,基础养老保险缴费由企业负担,缴费率为20%,给付替代率与缴费年限相挂钩,如缴费35年,基础养老金替代率为35%,个人账户养老金缴费由个人负担,缴费率为8%,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基金积累额决定。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制度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之间待遇差别导致劳动力难以在两种制度之间自由流动。

1.2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双轨制”

长期以来,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并未真正建立,农村养老保障主要依靠土地收益、家庭内部子女供养和农村“五保供养”等相关制度。2009年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极大推动了农村养老保障水平的提升,但在给付水平方面仍与城镇养老保险制度之间存在较大差距。根据2009年《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农村基础养老保险最低给付标准为55元每月,同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给付水平约为1274元/月。城乡养老保险水平差距过大,阻碍劳动力城乡流动,抑制城市化进程快速推进。为解决城乡养老保险制度难以对接的问题,2014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对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对接进行相关规定“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养老保险体系城乡分割的局面得到一定程度缓解,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给付水平差异仍会导致参保人口缴费与给付之间的不对应,进而造成养老金收入损失,需要未来在城市化推进过程中逐步完善。

2、养老保险制度“并轨”需求

2.1缩小收入差距需求

养老保险属于收入再分配范畴,养老保险制度合理设计能够实现合理收入再分配,缩小城乡间、行业间以及不同群体之间的收入差距。随着我国步入中等收入国家行列,改善社会成员福利成为社会发展的基本需求。根据阿玛蒂亚森的社会福利理论,缩小收入差距是提高社会福利水平的重要途径。通过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并轨”可以缩小城乡老年人口的收入差距,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并轨”能够实现城镇就业人员养老福利均等化。养老保险制度“并轨”体现了缩小社会成员收入差距需求。

2.2完善劳动力市场需求

养老保险制度“碎片化”导致劳动力难以实现城乡间、行业间的自由流动,形成劳动力市场完善的制度障碍。养老保险制度“并轨”能够实现各养老保险制度的合理对接,如农民工就业流动性较强,养老保险制度分割导致其养老福利损失,影响其自由选择就业。养老保险制度“城乡并轨”使得城乡养老保险缴费和给付水平相一致,进而使劳动力可以在城乡养老保险制度之间自由选择。

3、养老保险制度“并轨”设计

3.1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制度采用国家财政负担的非缴费制养老保障模式,应逐渐向养老保险模式转变。为避免制度“并轨”造成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出现下降,造成“并轨”阻力过大,应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同时,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年金”制以补偿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损失。逐步由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和“年金”制度并存过渡到完全养老保险制度模式。

3.2做实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1997年之前退休的“老人”采用老办法发放养老金。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由完全现收现付向部分积累制转变过程中,由于“老人”没有个人账户积累,所以个人账户养老金由财政负担。而且随着人口老龄化加快,各地区基础养老保险基金出现“缺口”,导致出现个人账户基金用于弥补基础养老金缺口,进而造成个人账户“空账”运行。在养老保险制度“并轨”中需要不断提高财政支出水平,做实个人账户。

3.3逐步提高农村养老保险给付水平

农民退休制度范文第2篇

记者:董教授,您好!近年来,党和政府十分关注人口老年化问题,社会各界谈论有关人口老年化问题的越来越多。人口老年化有什么标准?我国目前老年化程度如何?由此会产生什么负面影响?

董登新:首先要肯定的是人口老年化是一种世界现象或趋势。衡量人口老年化程度的指标有许多,其中,最主要的测度指标包括老年人口比重、老年抚养率、老少比、年龄中位数、80岁以上的高龄老人和失能老人人数。第一,老年人口比重。由于各国法定的退休年龄标准不同,因此,国际上通常把60岁以上的人口占总人口比例达到10%,或65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达到7%作为国家或地区进入“老年化”社会的标准。但当65岁以上老年人口占比达到14%时,标志着“老年社会”已变成现实。第二,老年抚养率。也称老年抚养负担,它是指老年人口数与劳动年龄人口数的比值,即年满65周岁的人口数与15~64岁人口总数比值。第三,老少比。也称老年化指数,它是指老年人口数与少年儿童人口数的比值。第四,年龄中位数。即指将全体人口按年龄大小的自然顺序排列时居于中间位置的人的年龄数值。年龄中位数是一种位置的平均数,它将总人口分成两半,一半人在中位数以上,另一半人在中位数以下,反映了人口年龄的分布状况和集中趋势。截至2010年底,在全球226个国家或地区,年龄中位数在20岁以下的国家和地区共有43个,基本上都是非洲地区国家,其中,年龄中位数最小的国家是乌干达为15岁。年龄中位数在20~30岁之间的国家和地区共有88个,大多为亚非拉地区的相对落后国家;年龄中位数在30~40岁之间的国家和地区共有64个,年龄中位数高于40岁的国家和地区共有31个,其中,年龄中位数最高的国家是西欧的摩纳哥为48.9岁,其次是日本44.6岁。

年龄中位数在30岁以上的国家和地区,大多为北美、欧洲及亚洲新兴经济体国家。在金砖五国中,南非为24.7岁,印度为25.9岁,巴西为28.9岁,我国为35.2岁,俄罗斯为38.5岁。全世界人口年龄中位数为28.4岁,正好巴西处在世界中间水平,南非与印度处在世界平均水平之下,我国和俄罗斯则处在世界平均水平之上。

对于人口老年化类型标准的划分,1956年联合国出版的《人口老年化及其经济社会影响》提供了老年型建议性标准:年龄中位数30岁以上;65岁以上人口比重7%以上;14岁以下人口比重30%以下;老少比30%以上。

此外,老年人口的快速增加,特别是80岁以上的高龄老人和失能老人年均100万的增长速度,对老年人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精神文化等需求日益凸显,养老问题日趋严峻。

1999年我国65岁以上老年人比重首次达到7%,迈入老年化社会的大门。2010年为8.87%,大约2026年达到14%,正式成为老年社会。2050年将达到30%,2100年将达31%。2050年之前称之为“加速老年化”阶段,2050年之后称之为“稳定的重度老年化”阶段。

人口老年化将直接带来两方面的影响:一是劳动力减少,社会消费能力下降,经济发展减速;二是社会保障压力剧增,养老医疗社会投入增加,社会保障基金收支难平衡。

记者:如此说来,我国已经逐步进入老年化,由此带来的负面影响不能掉以轻心,尤其是关系到老百姓养老社会保障的问题更是时刻触动着中国社会的神经。当前,我国养老保障现状如何?老年化给我国目前带来哪些问题和难题?

董登新:世界各国对于人口老年化问题的关注,都是基于退休制度将要承受更大的养老负担而引发人们的担忧与不安的。我国也不例外。因为我们有13亿人口,65岁以上人口比重每提高一个百分点,就要新增老年人口1300万人,这一比重提高5个百分点,相当于一个英国或德国的总人口。如果计算60岁以上人口,老年人口绝对数就更大了。

从农业社会的“家庭养老”到工业社会的“社会养老”,这是社会的一种进步。养老保障是现代社会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然而,养老保障面的宽窄以及养老保障程度的高低,则主要取决于一国或地区城市化进程及经济发达程度。

事实上,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我国养老保障体系已有较大变革。其中,部分群体继续沿用计划经济时代的做法,如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另有部分群体则采用了全新的规则,如城镇企业职工。从养老保障面来看,目前,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障体系的覆盖面大体包括以下几个部分:(1)城镇企业职工;(2)有城镇户口的自雇者和灵活就业人员;(3)农民工;(4)行政单位职工;(5)事业单位的职工;(6)少数已实行城乡统筹地区的农民,如北京市。

总之,目前中国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基本上呈现多元化、碎片状特征。

我国不仅有着13亿的庞大人口,而且城乡差别大,城市化进程缓慢,大多数人口仍生活在经济落后的农村。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我国公民的养老保障必将遇到“四大难题”:全国统筹;城乡统筹;行政、事业与企业统筹;多元化、多支柱养老统筹。

记者:董教授,请您具体地谈谈我国养老保障的“四大难题”,您先谈行政事业退体制度改革好吗?

董登新:行政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制度:仍旧承袭计划经济的“老做法”。对于行政、事业单位而言,雇主是非盈利性机构,它不同于盈利性企业,由于自身无法产生收益和利润,行政、事业单位的全部支出均由财政全额拨款,如果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加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则意味着财政不但要给职工发放工资,而且还要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也就是说,财政一手为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缴费,一手又将收费最终纳入财政预算养老专户,这实际上形同“左手”转“右手”。因此,为了与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相区别,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的养老暂不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而是继续沿用了计划经济年代的一贯做法,包括对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同志实行“离休制度”,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其他人则实行“退休制度”。

公务员退休制度的受益人在退休前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退休后可直接享受国家财政拨付的退休金。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国家公务员实行职务级工资制。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其退休金的计发办法是: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按一定比例计发,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均按原工资的100%计发。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国家公务员基本退休金也应适时调整。其调节办法是:在国家统一调整生活必需品价格时,退休公务员可按在职国家公务员并入基础工资的补贴数额增加退休金;在职国家公务员根据企业相当人员的工资水平和物价变动指数调整工资标准时,退休公务员可按调整工资标准的幅度相应提高基本退休金标准。事业单位职工退休比照公务员退休标准执行。

然而,由于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单独实行“高福利”退休制度,至今却仍不能纳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体系,对此,公众和舆论界存在诸多批评和指责。他们认为,从养老给付的替代率来看,养老福利水平最高的是行政事业单位退休职工;其次是城镇企业职工;其他群体的养老福利水平则相对较低且不稳定。有人估算,如果说企业职工养老给付的平均替代率大约是50%,那么,行政机关要比企业高出1.1倍,事业单位则比企业要高出0.8倍。

很显然,这是有悖社会公平的。其一,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退休金给付替代率严重偏高,必须尽快实行与企业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体制对接。因为企业养老给付替代率更接近国际惯例做法,例如,美国社会养老保险给付的平均替代率大约是40%左右。因此,大多数人主张,必须将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与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起来,在养老金统一给付标准上,要么让行政事业单位向企业看齐,要么让企业向行政事业单位看齐。

2009年1月28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宣布,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已正式下发,上海、浙江、广东、山西、重庆5省市率先试点。为此,不少公立学校教师闻风而动,他们担心试点后退休待遇下调,因此,他们希望提前办理退休手续,赶在新方案试点前拿到养老金。这一现象提醒我们在试点事业单位职工与企业职工养老统筹对接时,必须认真测算,科学推行,以此为行政单位职工与企业职工养老统筹对接积累经验、作好准备。

记者:您再谈谈由于城乡割裂而造成的农村养老仍无法纳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问题。

董登新:除作为直辖市的北京市于2009年1月1日率先宣布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养老保险体制外,其他省市的农村地区仍不能直接纳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列。其中的主要原因有两个:其一,历史上的城乡二元分割,经济差距巨大,在社会养老保险上很难实行城乡统筹;其二,我国农村集体经济大多缺乏自我积累能力,农民基本上是农业自雇者,没有雇主,社保缴费没有稳定收入来源。因此,构建城乡一体化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直是我国社会保障网的一个“老大难”问题。

不过,十分值得安慰的是,从2009年开始,在全国试点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大体进度规定如下:2009年底,争取试点覆盖全国10%县(市、区);2012年参保率达到50%以上,2017年参保率达到80%以上,2020年基本实现全覆盖。

事实上,十七大要求2020年之前要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制度。这意味着到那时我国农民将会拥有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到那时,我国农村数千年的“养儿防老”的传统观念将会被重新改写。这是时代的进步,更是下一步改革开放的伟大成果。

记者: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有利于劳动力自由流动与合理配置,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当前,实现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存在那些障碍呢?

董登新:我认为省级统筹乃至县级统筹直接障碍了全国统筹下的账户划转。我国目前虽然已有17个省份实现了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但大多数省、区仍以“县级统筹”为主(全国大约有2000多个统筹区),要想实现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至今仍存在很大困难,这就造成了参保人异地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制度障碍。为此,国务院已提出基本对策:2009年底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2012年实行全国统筹的目标。

由于我国人多地广,经济发展水平整体不高,尤其是东中西部差距巨大,因此,在目前财政分灶吃饭的情况下,无法在全国范围内实现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账户的“无缝”划转,养老账户划转存在“转出地受益,转入地受损”的现象。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国劳动力(包括农民工)的自由流动与合理配置,不利于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覆盖的“扩面”与发展。彻底解决这一难题的根本办法就是实现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全国统筹。

实现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全国统筹,主要有三个标志:其一,必须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比方,以公民身份证号码作为个人社会保障号码;其二,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必须由中央政府统一收支并负责管理;其三,将地方社会保险费改征为中央社会保险税,由国税局统一征收,这既可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征集的统一性、固定性和强制性,也可以提高社会保障工作效率和法律地位。

记者:董教授,请您最后谈谈多元化,多支柱养老保障。

董登新:当前,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负担压力巨大,第二支柱实力有待大力增强。因此,建立多元化,多支柱的养老保障体系势在必行。从养老保障结构来看,“三支柱”的多元化养老保障框架已在我国逐步形成。其中,第一支柱就是政府主导下的社会养老保险(这就是城里人一般所讲的“社保养老”);第二支柱则是由雇主发起设立的“补充养老保险”(俗称“企业年金”);第三支柱则是传统农业社会的“家庭养老”(也称“自我保障”)。

不过,目前我国公民的养老保障仍然呈现两极分化格局:城市人主要依赖第一支柱养老,农村人则主要依赖第三支柱养老。与此同时,唯有少数垄断行业(如银行、电信、航空、电力等)和特大型国有企业的职工能够在第一支柱养老之外,还能独享丰厚的企业年金(即第二支柱养老),而绝大多数普通企业职工则无福享受企业年金福利。这便是我国养老保障的基本现状。

从国际社会养老保障结构的发展趋势来看,第一支柱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载重比例正在下降,而第二支柱的雇主补充养老保险载重比例则在不断上升。以美国为例,从美国人的养老给付结构来看,社保给付替代率平均不足40%,其余养老给付部分则由补充养老保险与个人储蓄投资来满足,也就是说,企业和个人承担了美国人养老负担的大部分。这就是“三条腿”的美国人养老保障体系。

相比之下,我国养老基本上只有“一条腿”,而国外的养老金一般都是“三条腿”,尤其是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占养老金储备的绝大比例,而我国的养老金储备中却基本上没有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的位置。因此,要想降低社会养老保险的负担,就必须大力发展补充养老(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分散财政和社会统筹的压力。

我国的养老问题,最关键的是要建立一个多支柱的养老保障体系,不能仅靠社会养老保险这个单一支住,补充养老(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要尽快壮大起来。要想降低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给付的替代率,减轻单一支柱养老保障的财政支付压力,我国必须大力发展企业年金制度,不仅各类企业需要建立企业年金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也应该为其职工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只有为国民建立起了广泛的补充养老保险机制,才能真正有效地分担政府及财政的社会养老负担。同时,这也是进一步完善我国养老保障体系的大趋势。只有到那时,“为养老而投资”才能真正成为家庭理财与个人投资的一种社会时尚。

记者:我们今天的采访占用了您不少宝贵时间。虽然还有一些问题想向您请教,但不便再继续打扰您,改天方便的话,我们再来采访您。

农民退休制度范文第3篇

日前,英国《金融时报》中文网发表了《现行社保制度的“劫贫济富”效果》一文,文章称“社保制度建立的初衷是改善人们――尤其是那些穷人的境况,但当这个政策推行之后,它却似乎起到了‘劫贫济富’的作用,让穷者愈穷、富者愈富。”

该文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公务员凭什么不交养老保险,却能领取高额养老保险?老一代为国家奉献了一生,财政说补贴,可这点补贴够什么用?企业不想给员工办理社保,怎么办?我国现行的社保制度是在“劫贫济富”吗?……如此等等。

对此,全国总工会保障工作部副部长李志培说:我国养老保险不是实行的现收现付制度,而是积累制,至少要积累15年。任何国家的养老保险都是主要靠人们干活的积蓄来保障退休后的生活,这是明摆着的事情,这不叫劫贫济富。

目前,我国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已基本确立,除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制度外,我国的养老保险分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下称“新农保”)三种。

据悉,自从2009年新农保试点以来,国家试点和地方自行试点地区有近2亿农村居民参保,已有5000多万名符合条件的农村老年居民按月领取养老金。今年,全国60%的区县将进行新农保试点,2012年底在制度上实施全覆盖。

今年7月1日起,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在全国启动,预计今年试点范围覆盖全国60%的地区,明年基本实现全覆盖。

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人社部的统计基本上已经实现了全覆盖,但知情人士透露,这其实只是在制度层面,实际上达不到100%覆盖。“我们到企业进行实地了解,依然有企业不缴纳社保费的,有很多企业只给企业中高层的管理人员或固定员工缴了,不给打工的人缴;还有很多劳务派遣工,特别是大部分农民工没有参加社会保险。据统计数据,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是4000多万人,而我国2.4亿农民工当中已经在城镇相对稳定就业的至少是1.2亿人,那么至少有8000万农民工没有参保。”全国总工会保障工作部副部长李志培如此说。

由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经实施多年,相对比较成熟;而刚刚起步的新城保和新农保目前存在问题较多,两相比较,新农保存在问题更大。

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会保障研究中心副主任杨立雄认为,现行的新农保在制度上存在三大缺陷一

一是基础养老金太低。“中央政府补贴55块钱,如果你每年只缴100块钱,等到退休的时候,55元加上个人账户,大概一个月也就是七八十块钱。”

二是缺少一个调整增长的机制。“第二年应该达到多少,第三年应该达到多少。现在物价在涨,社会平均收入在涨,不能总是维持那55块钱。现在增长机制没有建立起来,过几年以后,这55块钱根本买不了东西,怎么去养老?”

三是个人账户问题不能做实。“个人账户要不要放在那里,如果不进行投资,在物价飞涨、利息低的情况下,过几年就贬值很快。不仅是新农保,包括整个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都存在这个问题,所以我主张不要做实个人账户,只要名义账户就够了,反正不到60岁从个人账户中也取不到钱。到他60岁,再把其个人账户的钱放进去,因为之前积累着就会贬值。现在瑞典等东欧国家都是名义账户,只是记录你缴了多少费,这样就防止了贬值。”

据了解,已经有一些地方开始提高补贴,比如北京在2009年已将基础养老金提高至每月280元,上海、浙江宁波等地的基础养老金也已突破了中央规定的标准。

农民退休制度范文第4篇

第一,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和养老保险体系,现阶段中国已明确了建立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军人养老保险制度、征(失)地农民保险制度、新型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这几大制度有的已经全面落实,有的正在试点推行,有的政策正在逐步出台,各项制度正在不断得到完善。第二,将包括公务员、企业(含国有垄断行业)职工、事业单位职工、城乡居民及无固定职业的各类人员全部纳入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管理,打破社会保险对身份、职业、年龄、户籍、区域的限制,依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金保金卡”工程,为每个公民建立唯一的社会保障号码,发放一张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实现全国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的互联互通。第三,在全国各级社会保障经办系统专门设立个人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接机构,为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接手续的人员提供便利和优质的服务,提高个人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接的效率。第四,将社保基金从实现省级统筹逐步过渡到全国统筹管理,避免在办理个人养老保险关系转接手续时保险资金出现频繁转移,影响社保基金的使用和利用效率,要加强对社保基金的监管,提升社保基金保值增殖的能力和空间。中国已建立了覆盖全国城乡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涵盖中央、省、市、县(区)、乡(街道)、村(社区)全国城乡的社会保险各级经办机构正在不断充实和完善,统筹考虑各类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出台个人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接政策和转接办法的具体条件已经具备。

个人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接的具体措施

(一)个人养老保险参保关系的转接办法

参保人在参加国家开设的任一类别的社会养老保险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参保人的个人身份证信息为参保人建立个人基本社会保障号,个人身份证号码也是参保人唯一的社会保障号。参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标准制度,统筹考虑其他各类社会保险办法,制定全国统一的基本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统一缴费基数和比例、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消除各地区、各行业之间基本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差异,允许各地区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适当提高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与比例,鼓励各地区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制定多标准、多层次和统一的补充社会养老保险办法。

1.参加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如何转接。企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因工作单位变更或户籍迁移时,如保险关系转移发生在同一社保统筹区间属于本区转接的,可以到原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证明后至新参保单位的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参保人的个人社会养老保险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不发生转移,保险资金不进行划转;如保险关系转移前后不在同一社保统筹区域跨区转接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除为参保人办理保险关系转接手续外还要对参保人的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的保险资金依据规定进行跨区划转,对基本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可以不转出,对超出基本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可以划入转入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当参保人员在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时,企业养老保险与公务员、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转接办法可以待全国实施公务员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后作出具体规定,转接办法可以参照企业养老保险关系转接方法制定,逐步打破参保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对年龄、身份、区域的限制规定,简化办理养老保险参保关系转接的手续。

2.参加军人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如何转接。《关于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对军人在服役期间参加社会保险和退役之后社会保险关系转接的具体政策,对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的转移接续办法作出了调整和规范。军人退出现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国家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军人服现役期间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中央财政承担,所需经费由总后勤部列年度预算安排。对退役养老保险补助的范围作了划定,明确对转业到企业工作和复员的军官、文职干部以及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和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在军人退役时一次算清,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按本人服现役期间各年度月工资20%的总和计算;义务兵和供给制学员,按本人退出现役时当年下士月工资起点标准的20%乘服现役月数计算。其中,12%作为单位缴费,8%作为个人缴费。转业到企业工作的军官、文职干部,除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仍给予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对2012年7月1日前已退出现役的军人,其养老保险办法按原有“军龄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政策执行。对军人退役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其养老保险关系转接办法按照公务员、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规定办理。

3.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如何转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中断缴费,参加企业养老保险时,可保留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暂停缴费,直接参加企业养老保险;企业养老保险参保人中断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时,可以暂时停止企保缴费,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保留企业养老保险关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被政府征收土地时,应终止保险关系,退还参保人个人缴纳的保险费(含财政补贴),纳入征(失)地养老保险。参保人达到退休年龄时,如企业保险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符合办理企业保险退休条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含财政补贴)可以全部转入企业保险,抵算应缴的企业养老保险费,累计合并计算参保年限,办理企业退休手续;参保人企业保险累计不足十五年,不符合办理企业保险退休条件的,参保人可以选择延长缴费至缴足十五年办理企业退休手续,也可以将企业保险缴费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企业保险年限视同城乡居民养老保缴费年限,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退休手续。

4.参加征(失)地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如何转接。农村居民在被政府征收土地后,全部参加征(失)地养老保险,用失地农民的征地补偿金设立征(失)地养老保障基金。对未超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退休年龄的农村居民,将其获得的征地补偿金按企业保险历年缴费基数和金额向前折算成企业保险参保年限,办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折算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年限累计不超过十五年,折算后征地补偿金有余额的可以一次性退还,也可以抵扣以后年度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对超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退休年龄的农村居民,可以直接发放征(失)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费,发放标准可以参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十五年的退休待遇执行;对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农村居民可以给予一次性征地补偿金,不进入征(失)地养老保障体系。

农民退休制度范文第5篇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目前尚处于严重滞后的较低水平,除少数“五保”老人享受政府给予的一定照顾外,农村的其他人群几乎享受不到社会保障。近年来,农民的收入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自1985年起,我国农民收入的增长率总体上看低于城市居民的收入增长率,也低于国民收入(G)和国内生产总值(GDP)的增长率,1997年后,农民收入问题更加严重,增长率逐年下降,甚至为负值。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正想方设法帮助农民增收。但我认为,在我国仅依靠农民自己来解决农民自身问题的能量即将耗尽,在影响农民增收的众多因素中最根本的问题是制度因素,包括土地制度、户籍制度、财税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其中加快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农民增收的作用显得更有战略意义。一、建立农民医疗保障制度是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促进农民增收的关键措施。

农民的身体健康是农民增收的前提和基础,健康和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和实现富裕的根本。尽管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加大了农村扶贫脱困力度,农村贫困人口逐年下降,但应看到,由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缺失,农民因病致贫,一个原本殷实的家庭往往会因为医治一个重病人而变得一贫如洗,如果病者是家庭的主要劳动力则情况更严重。因为没有医疗保障制度,农民们往往是小病扛、大病拖、病入膏肓再看病,结果是人财两空。因此在农村建立医疗保障制度对于农民脱贫致富显得极为迫切,探索和建立起一种可以使农民敢去看病、看得起病、有病看病、没病防病的医疗保障制度非常必要,可以先从预防疾病做起,花小钱来防病,从而达到减少农民医疗费用支出,保护农村劳动力,促进农民增收的目的。

二、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可以改变农民的生育观念,减少出生人口,促进农民增收。

目前在农村,农民的退休制度尚未建立,农村老人的养老没有保障。从农村老人养老费用构成来看,80来自子女供给,老人养老对子女和家庭的依赖性极强,子女养老的效益相当高。当一个农民在没有任何其它可靠的养老保障的前提下,他们惟一的选择就是“养儿防老”。在男性单系偏重的继嗣制度下,儿子成为养老的实际承担者。农民对于“养儿防老”的需求正是基于这样一种现实的风险预期。在这种背景下,农民通常的生育行为是重男轻女,多生多育,特别是多生男性子嗣。生得越多家庭负担越重、越穷。可以设想当在农村建立起完善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农民养老有可靠经济保障之时,他们对多子女及男性子嗣的偏好必将大大减弱。相应的,生育减少,生活质量提高,增收较容易实现。

三、建立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有利于农村劳动力的流动和转移,有利于农村土地的合理流转与规模效益的提高,从而有利于农民增收。

目前我国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尚未建立,农民进城务工都是“离乡不离土”。他们农忙时回家耕种,农闲时进城打工,有些人甚至将土地撂荒也不愿意放弃土地。根本原因是家乡的“一亩三分地”始终是他们最可靠的保障。这种恋土情结实际上是一种“风险最小化”行为。农民不脱离土地就不能实现农业人口向非农业人口的有效转化,我国城镇化、工业化的进程必然受阻,按市场经济规律应该出现的农业产业化升级、农业规模经营、适度规模效益在我国农村就无法实现。因此,只有在农村建立起社会保障制度,才能实现农业人口向非农业人口的转化,才能实现土地的合理流转,才能实现农业的规模经营,才能实现农民增收。

四、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让农民也有权利享受公共产品,将投入到公共产品的资金转移到生产生活中,从而实现增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