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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同龄退休;弹性退休;平等权利
关于我国退休政策的改革问题,目前受到普遍关注。在利益要求多元化的时代,对于那些因各种原因想早一点退休回家的女性,应充分尊重她们的个人选择,并通过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等途径充分保障她们的生存、劳动和发展权利。
一、立足国情,广泛宣传,稳步推进
“男女退休年龄”问题有历史的复杂性,有步骤分阶段地解决较为妥当,周彦召认为,“男女同龄退休有可行性和必要性不一定就能立即付诸实施。退休年龄的确定,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就业、社会保障等诸多方面,不能仅考虑某一个因素。任何一项制度的推行都必须对复杂的现实情况有充分的考量与估计。实行男女同龄退休,肯定会遇到方方面面的阻力。”因此,有步骤分阶段地解决这一问题被认为是一种比较妥当的安排。小心谨慎,使改革缓慢地渐进地进行,这样才可能得到社会各界的认同和接受。
二、逐步提高女性法定退休年龄
现行女职工退休年龄,显然已远不适应于我国经济、社会及人口发展的客观需要。应立足国情,将女职工退休年龄从55岁,逐步提高到60岁。具体的调整步骤应考虑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的时间和空间分布特征,制定不同的调整时间表和实施步骤。另外,选择提高退休年龄的具体时间,应当充分考虑我国不同时期、不同地域劳动力和不同群体的市场供求矛盾及其发展走势,在进行总量分析、结构分析和区域分析等的定性定量分析的基础上,建议国家尽早对这一问题进行可行性论证,为退休制度的调整提供决策和立法依据。
三、逐步推行弹性退休政策
提高法定退休年龄的主张,并非是一个在短期内就可实现的政策,因为劳动者和企业以及社会的方方面面都需要一个适应期。弹性退休政策是指允许劳动者在退休年龄、退休方式和退休收入具有某种弹性的较为灵活的退休政策,可以给选择推迟退休的老年人应得的经济收人,令他们拥有了除社会养老保险和商业养保险之外的又一有力保障。弹性退休制度的实施可以采用分阶段提高退休年龄、分领域提高退休年龄、自愿选择退休年龄等方法。决定一个人是否提前退休的因素应当是工作能力和健康状况,而不是性别。实行女性“弹性退休制度”,兼顾好男女同龄退休的平等权利和女性提前退休的自主选择权。
四、坚决抑制提前退休
提高法定退休年龄和逐步推行弹性退休政策的效果需要较长的时间和周期才能体现,有效抑制日趋普遍的提前退休,更具有重要而显著的政策效应,在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和社会救助制度的同时,建立专项基金,对于失业5年以上,而又临近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提供一定程度的经济资助,帮助其渡过退休前的缓冲区,而不是简单地让其提前退休,年龄较大的劳动者的基本生活,还有助于解决因种种原因引起的老职工的下岗失业问题。提高法定退休年龄的政策主张,在具体实施中难免同劳动力市场供求矛盾相抵触,其效果尚不能过分乐观。因而,应当拓宽视野,力求在养老保险和退休政策之外寻求综合配套的改革思路,尤其是联系发展模式、就业模式的改革进行更为广泛深刻的调整。
五、转换养老保险模式
目前,对于退休年龄的争议,很多是集中在退休后的经济收入方面。对此,可以利用政策法规出台的契机,对正常退休年龄退休的女性,相应提高退休金;规定对同一层面的人员,要使其退休时享受同等的补贴,将女性获得满额退休金的工龄从35岁下降到30岁左右。我国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已经开始实行“基础养老金”与“个人帐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办法。可以争取提高“基础养老金”的比例,因为平均分配的退休金越多,对于女性就越有利。同时,逐步做实个人账户,真正实现现收现付向部分积累的模式转换。根据测算,在我国退休年龄每延长一年,养老统筹基金可增长40亿元,减支160亿元。按国家法定退休年龄,2001年每3.65名在职职工“养活”1个退休职工,到2050年则是1.87个在职职工供养1个退休职工。如果个人账户实现积累并与社会统筹基金分开管理之后,统筹基金在未来25年间将出现收不抵支的情况,年均717亿元,总缺口1.8万亿;如果采取延长退休年龄政策,赤字运行年限将缩短至11年,总缺口将降至0.86万亿;如果按现行退休年龄推算,赤字运行年限将延长28年,年平均1030亿元,总缺口扩大至2.88万亿元。因此,转换养老保险模式是刻不容缓的选择。
所以,在顺应社会发展大趋势的前提下,根据国情和女性需要,分步骤、分层次、分阶段逐步推进男女退休年龄的改革对女性的保护与尊重于社会整体发展来说,也必然是好事。
参 考 文 献
[1]中国男女同龄退休制度思考.消费导刊.2007(12)
关键词:法律责任规范 退休模式转化 柔性退休制度网
网
法律责任规范是以法律权利规范和法律义务规范为生成条件的,任何法律责任规范,如果不与权利规范、义务规范相匹配,那么,势必造成法律规范的制度缺失,其结果是直接影响法律的运行效果。
近期我国颁布的《社会保险法》是一部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法律。每位公民在这部法律中,能找到自己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怎样依法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这部法律是我国宪法赋予国家的政策性义务的体现,这种义务不像给付义务那样直接提供物质利益或者与利益相为的服务,而主要是要求国家制定法律。而制定《社会保险法》对完善社会保险制度、明确参保人的权利义务、保障公民共享社会发展成果有着重大意义。
一、我国现行退休制度背景
众所周知我国现行的退休制度,仍然延续20世记50年代以来的制度设计,除特殊工种外,退休年龄一般为男性60岁,女干部55岁,女职工50岁。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根据我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我国对退休年龄是强制性的,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必须终止劳动合同。但是许多身体健康、具有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的劳动者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后被单位反聘或继续工作。
二、现行退休制度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均寿命的延长,目前我国60岁以上的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超过10%,开始步入老龄化社会,预计到2015年和2020年,这一比例将分别达到15%和18%。延长法定退休年龄势在必行,现行法定退休年龄制度有如下缺陷:一、导致增加众多退休人口的赡养压力,社会很难承受这么重的养老负担。据报道上海养老金缺口高达人民币一百多亿。二、人们的平均受教育年限普遍延长,就业起始年龄就相应推迟,如果退休年龄不相应延长,劳动力的就业年限即人力资本投资回报期将会缩短,从而导致人力资本的浪费。三、人们的平均预期寿命不断延长,据统计现在人的平均寿命又延长了一岁,但退休年龄没有随之延长。四、退休后边拿退休金边再就业,有违养老金制度设计的初衷,造成本来紧缺的养老金被不恰当的使用。据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我国城镇居民退休后再就业率高达33%,退休后大规模地再就业,退休者边工作边拿退休金,使得退休金演变成一种工作以外的额外福利。五、妇女界要求男女同龄退休的呼声越来越高。对于退休年龄,劳动者、用人单位都无权选择。从法律角度来说,这种退休制度属于“义务模式”。目前我国经济已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而退休年龄制度也有必要进行模式转化。
三、从法定退休制度“义务模式”向柔性退休“权利模式”转移
有必要对现行的退休制度进行改革,从现有法定退休制度的“义务模式”向柔性延长退休年龄的“权利模式”转移。允许劳动者在退休年龄,退休方式和退休收入方面具有某种弹性,成为较为灵活的退休制度。国家可以设定一个退休年龄的最高线,即最高退休年龄线。劳动者一旦达到这个年龄,无论何种情况都必须强制性退休。在这个框架下可以根据不同的个人身体情况、个人意愿制定柔性退休年龄。这样不但可以缓解社保支付压力,还可以更好的发挥各类人才的作用。上海于2010年10月开始试行《企业各类人才柔性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的试行意见》,试行企业人才延迟退休制度,对退休年龄实行以政策的形式、 针对不同人群进行柔性调整,被称为 “柔性退休”模式。他们提出,延迟退休年龄男性一般不超过65岁,女性一般不超过60岁。并将本市各类人才纳入柔性延迟申请领养老金的范畴内。其它城市也有部分人到了法定退休年龄,根据本人提出申请可以延长退休年龄。体现了由义务规模向权利模式的转化的开始,即将退休设定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就是在国家制定的退休制度的框架下,具体什么时候退休的问题交由市场决定。《社会保险法》第16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从中可以看出国家对退休年龄已经放宽,如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不满十五年,继续缴费的,选择由单位缴纳部分养老保险的,势必还要签订劳动合同,继续行使劳动权利至缴费满十五年止。这是《社会保险法》赋予的补救的合法渠道来成就其依法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权利,那么退休年龄就相应推迟。
摘要:在人口老龄化问题席卷全球的大环境下,西方发达国家针对延迟退休采取一系列措施。他们以效率和公平为目标,提出控制提前退休、倡导弹性退休、开发老龄劳动市场等。对老年化日趋严重,养老金缺口扩大、人口红利消失等社会矛盾加剧的中国,西方发达国家的做法提供了一些有益的借鉴。
关键词 :老龄化;延迟退休;国际经验;借鉴
为应对人口老龄化带来的社会、经济、养老压力,西方发达国家相应提高了本国的法定退休年龄。“在国际金融危机与欧洲债务危机期间,一些发达国家还加速了其退休年龄提高的历史进程。”特别是“20 世纪80 年代福利困境出现后,提高退休年龄便成为发达国家养老金改革的重要工具。近年来政府债务问题更迫使发达国家提高退休年龄,以降低福利开支。”
在养老金缺口不断扩大情况,国内部分学者认为,延迟退休政策可从根本上解决人口老龄化造成的社会矛盾。他们推崇利用延迟退休减小国家财政负担,推动社会经济长足发展。也有部分学者认为,延迟退休是对人力资源的过度压榨。目前就业环境恶劣,一旦提高了法定退休年龄势必影响大学生就业。
在如此分歧与争论下,延迟退休成了一个复杂且敏感话题。此外,延迟退休在满足社会各阶层不同利益需求上也面临巨大挑战。从国际范围看,西方发达国家在退休制度改革上同样困难重重,但经过不懈努力,取得不错成果。对目前中国来说是具有借鉴意义的宝贵的经验。
一、国际延迟退休经验
1.控制提前退休
“20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中期,在各种经济社会力量推动下,政府、企业和劳动者对提前退休达成一定共识,提前退休曾盛极一时。”3 但随着政府财政危机、人均预期寿命提高、市场劳动力锐减等因素,控制提前退休成了一个现实的政策要求。
影响劳动者退休决策的因素很多,其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是经济因素。及时控制劳动者选择提前退休的经济因素是政府决策者必须关注的问题。发达国家通过经济奖励方式让劳动者选择继续留在岗位工作,而提前退休则会受到经济惩罚,这在一定程度上了控制了提前退休现象。比如,澳大利亚1998年、韩国21世纪初先后引入延迟退休奖励计划。随着各国老龄化现象的愈发严重,有些国家甚至出现劳动力短缺现象。近年来,发达国家加大了奖励延迟退休幅度,“加拿大2003年将延迟退休激励从每年增长6%提高到6.84%,2013年又提高到8.4%,美国则将激励力度从1989年的3%逐渐提高到目前的8%。”
降低失业福利水平成为发达国家控制劳动者提前退休的手段之一。澳大利亚、荷兰等国改变了失业者领取失业福利时不用找工作的规定,法国2011年则将领取失业福利、寻找工作豁免岁数从58岁提高到61岁。此举也促使考虑提前退休的工人重新回到岗位工作。
2.倡导弹性退休
西方发达国家在延迟退休从站在“人权”角度,倡导公平,“要求政府根据高龄劳动者的心理特征、生理状况和工作特性重新设计退休制度,并为高龄劳动者提供灵活的工作内容和便利的工作设施以及良好的工作环境。”
弹性退休制度完整的概念不仅包括退休年龄的灵活性,还包括退休方式的渐进性、退休环境的便利性。西方发达国家在采取弹性退休同时,综合考虑了这些因素,多方面推行延迟退休制度。通过推行法制化、规范化部分退休、阶段性退休,鼓励老年人继续留在工作岗位上,即退而不休;还通过对企业进行补助,推动企业在工作内容和形式上创新,利用企业自身优势开发新的岗位,为老龄劳动者提供更灵活的职业选择。当然,发达国家政府也鼓励企业加强内部设施建设,在企业文化中凸显“人”的地位,让老龄劳动者有更好的工作环境。
3.开发老龄劳动市场
影响劳动者继续就业的因素除经济因素外,劳动者自身的就业能力和劳动力市场的接纳程度也很关键。老年人较之青年在体力、创造力等方面有一定缺陷,所面对的雇主对高龄劳动者的歧视,都会成为阻碍老龄劳动者参与经济活动的要素。而要推进延迟退休政策,这些问题不可避免的要解决。
针对雇主歧视老年人的问题,不少国家政府直接充当了雇主的角色。他们每年设立大量适合老年人的工作岗位,积极雇佣他们。例如,美国从1969年开始,制定了老年社区服务雇佣计划,专门给55岁以上老龄劳动者提供非全日制的社区工作岗位。同时,发达国家普遍建立了针对老年人的就业服务培训站,加强就业指导,大力解决老年人自身知识、技能老化,适应新竞争的能力不强的问题。“资助高龄劳动者自主创业,英国设立自创小企业项目,德国开展创建企业计划,日本建立老年人创业奖励制度,都对高龄劳动者自主创业提供不同程度的资助和优惠”。
二、我国延迟退休借鉴
从发达国家经验看,延迟退休政策改革是一项长期且艰巨的任务。我国老龄化现象逐渐严重,国家养老金缺口日益增大,国家财政不堪重负,要求我国退休制度进行改革。近年来,我国就业形势未曾好转,国内就业环境恶劣,老年人健康问题隐患增多,迫使我们目前还不能大刀阔斧地进行改革。一旦贸然变化,势必导致新的甚至更严重的社会矛盾。深入研究及思考发达国家的做法,做好延迟退休的顶层思考,将有助于构建和完善中国特色的退休年龄政策体系。
1.立足现实,灵活地改革退休制度
受现实国情影响,我国延迟退休制度不能在全国同时进行。我国人口基数庞大,老龄化带来的影响较发达国家更大,一旦全面提高法定退休年龄,会对就业岗位造成挤压,尤其是沿海发达城市。再加上我国城乡差异较大,许多农民工都在等可以领取养老金的那一天,延迟退休会让他们无法接受。因此,我国应采取灵活的退休制度,分地区、分职业进行不同程度的提高。对一些不发达且劳动力短缺地区,可首先延迟退休年龄,避免出现经济发展断链状况。通过部分地区试点,逐渐推广到全国。同样,在一些技术性、专业性强的行业,比如,艺术家、医生等,可首先实行,而劳苦类工种则可小幅度推迟执行。
2.以人为本,改善老年人工作环境
强调科学发展同时,更要注重以人为本。虽然人均预期寿命的提高让延迟退休政策有了实施的可能性,但长寿不代表健康。许多人进入老年后,身体每况愈下,受到各种老年病困扰。如果要求他们做与年轻时同样劳动力的工作,将给他们的身体造成巨大负荷。所以,国家在大力发展医疗卫生事业,为老年人的健康提供保障同时,督促企业改善老年人环境,定期为他们体检,安排适合老年人身体状况的岗位,缩短他们的工作时间。
3.鼓励创业,减轻全社会就业压力
从长远角度看,我国人口红利的消失会导致将来某段时间里劳动力短缺。但就目前看,我国就业环境相当恶劣。许多大学毕业生无法找到工作,成为失业人群,给社会安全带来了隐患。为解决此问题,我国应大力扶持中小、民营企业。政府还需放宽个人创业限制,鼓励自主创业,为大学毕业生提供一定年限内的无息贷款。还可以效法发达国家,由政府做雇主,雇佣老年人参与社会福利性工作。这样不仅解决了年轻人工作岗位问题,也给老年人提供了相对轻松的工作,让延迟退休政策的实施更贴近民意。
引文注释
1 3 6 张士斌.退休政策调整的国际经验和历史借鉴——基于提前或延迟退休的视角[J].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1).
2 郑秉文.中国养老金发展报告2012[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12.
4 Social Security Benefits [DB/EC].ssa.gov/OACT/quickcalc/early_latr.htm.
第一,明确进入公务员队伍的条件,规范进入公务员队伍的方式。明确公务员队伍入口条件,这既是提高公务员整体素质,又是严把公务员入口关的重要制度措施。《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了年龄条件、品行条件、文化条件、工作能力、身体条件等七项条件;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规定了拟任职所要求的资格条件;第二十四条规定了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法定条件;第四十一条规定了正式担任公务员职务的编制、职数、职位空缺条件。通过这些规定,从制度上设置了进入公务员队伍的门槛,从而为严格入口,建设高素质公务员队伍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
《公务员法》还进一步规定了公民成为公务员的法定方式和法定程序。与以前的公务员管理条例只规定考任、调任作为录用公务员的法定方式不同,《公务员法》规定了考任、选任、调任、聘任四种成为公务员的法定方式。首先,对依法需通过选举产生的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要依据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通过选任方式产生。其次,《公务员法》规定了聘任制公务员的录用方式和程序,即第九十六条规定的“可以参照公务员考试录用程序进行公开招聘”。确定人选后,机关与被聘任的公务员要签订书面聘任合同,聘任合同期限为1年至5年。聘任制为机关吸引优秀的人才特别是专业技术人才开辟了一条合法的渠道,为使用辅、操作性的人员提供一种灵活、便捷的方式。再次,考试是公民成为公务员的主要方式。《公务员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凡录用不属于聘任制范围内的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都要通过考试。通过公务员考试、考察,被新录用为公务员的,有一年的试用期,期满考核合格的,才能被委任为正式公务员。最后,对于通过调任方式担任公务员的,公务员法第六十四条详细规定了调任的条件和程序,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在考任制选拔方式中,初任法官、检察官单独公开选拔是公务员法的一个亮点。鉴于法官、检察官与一般行政系统公务员的职业属性差异在选拔任用上应区别对待,充分发挥统一司法考试在选拔司法系统公务员方面的作用,《公务员法》确定初任法官、检察官的任职人员只需参加司法考试即可,不需要再参加公务员考试。同时,法官、检察官的任用有从事法律工作年限等特别要求,其任命机关是各级人大常委会而不是政府机关;初任法官、检察官也没有试用期的规定。
对于在考试录用中容易引发争议的两个相关问题,《公务员法》也作了相应的处理。其一是关于报考资格问题。考生是否具备考试资格,在实践中往往会发生争议,如实际发生的“乙肝歧视”案、“性别歧视”案、“身高歧视”案、“文凭歧视”案。对于资格争议应如何处理?这涉及到两个问题。一是争议的处理渠道。通过行政诉讼来处理报考资格案,这已经没什么异议。二是处理的实体标准。这实际上涉及到了国家对公务员条件的管制与公民宪法权利的冲突。从宪法的角度来看,任何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公民,均有担任国家公职的权利,不论其身高、性别、职业、文凭、是否患某种疾病。《公务员法》确认了考生的资格条件,实际上表明了公民的宪法权利受到该法一定的限制。在宪法监督机关对该限制未作否定性评判前,应遵行立法的规范。《公务员法》授权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对报考资格作出具体规定(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这些具体规定实际上就成为处理报考资格争议案件的实体标准。其二是关于录用争议的处理方式。对于考试、考核合格而未被录用发生的争议应通过何种渠道处理,在实践中也存在争议。《公务员法》明确了因取消录用而产生的争议由内部申诉方式处理(见第九十条),而对“不予录用”的争议由什么方式处理并未作出规定。总之,上述这些问题,应在《公务员法》施行过程中逐步予以完善。
第二,完善辞职辞退退休制度,创造公务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机制。
1、辞职制度是《公务员法》制度创新的一大亮点。关于公务员辞职问题,《公务员法》明确了辞职的两种不同情况,即辞去公职与辞去领导职务。公务员在不违反《公务员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书面申请辞去公职,该法第八十条规定了申请和批准程序。
公务员辞去领导职务的规定,是公务员立法的重大制度创新。《公务员法》第八十二条详细规定了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辞去领导职务的四种不同情况:因工作变动辞去现任职务、自愿提出辞去领导职务、引咎辞去领导职务和被责令辞去领导职务。在这四种情况中,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近几年推行问责制,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是领导干部承担领导责任的重要方式。如何规范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既是我国政治生活良性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问责制权威化、合法化的必然要求。《公务员法》借鉴了国外的制度实践,并结合我国的成功经验,对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的条件作了规定,如该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了引咎辞职:“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第四款规定了责令辞职:“领导成员应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这就使得实践中存在的领导干部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等行为,既有了法律上的依据,又有了操作上的准绳,还为这些制度进一步具体化开辟了法律上的空间。
2、辞退公务员是公务员重要的退出机制。《公务员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了被辞退的公务员的法定条件,第八十四条规定了不得辞退的法定事由,第八十五条规定了辞退公务员的程序以及公务员被辞退后的待遇。这些规定对于建立公务员的退出机制具有重要意义,并直接强化了公务员的勤政意识、竞争意识和危机意识。公务员被辞退后,“可以领取辞退费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的待遇规定,可以减低公务员被辞退的抵触情绪,使得这项制度能够较为顺畅地实施。
3、公务员退休制度。《公务员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了退休制度,第八十八条规定了提前退休制度。与以前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相比,在退休制度上明显的区别就是《公务员法》没有明确规定公务员的退休年龄,而是授权国家根据实际情况对退休作出灵活规定。这实际上是考虑到我国即将步入老龄社会,职工的退休年龄可能延长,不在法律上明确规定退休年龄,正是为了适应这一情况。
社会保险一直以来都被作为是保障国民生活正常有序进行、国家经济良好发展的助推器。可以说,社会保险不仅发挥了社会稳定器的作用,有利于社会进步,而且有利于保证社会劳动力再生产的顺利进行。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说,社会保险对资本市场、劳动力市场都有重要影响。目前我国经济面对消费需求不足与失业人员增加的双重压力,社会保险如何才能更好地发挥其刺激消费与扩大就业的功能,对于我国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社会保险对劳动就业的影响
社会保险对劳动需求与劳动供给的影响主要通过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与待遇给付两方面发挥作用,进而影响就业和经济增长。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往往会影响劳动需求,社会保险的待遇给付则会影响劳动供给。根据劳动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劳动需求曲线斜率为负,向下倾斜。一方面,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当工资水平(W)上升时,劳动需求量(L)减少;反之,当工资水平(W)下降时,劳动需求量(L)增加。所以,劳动需求量与工资水平成反比(如图1左所示)。另一方面,在工资水平(W)不变的情况下,当劳动需求曲线向右移动时,劳动需求增加;反之,当劳动需求曲线向左移动时,劳动需求减少(图略)
(一)社会保险筹集对劳动需求的影响当以劳动者的薪酬水平基数筹集社会保险基金或缴纳社会保险费(税)时,单位和个人会分比例承担。此时,无形中会增加单位的用人成本,进而提高劳动者的工资水平。如图1左所示,工资水平由W1上升到W0,则此时劳动需求就会从L1减少到L0,即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筹集社会保险会减少劳动需求量,对劳动需求产生负面影响,进而影响劳动者的就业。此外,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意味着此时企业的收入是减少的,那么在任何一个工资水平W0下,如图1右所示,劳动需求曲线左移至D2,劳动需求也是减少的。
(二)社会保险待遇给付对劳动供给的影响一般说来,社会保险的待遇给付属于非劳动收入。根据劳动经济学原理可知,当一个人的非劳动收入增加时,会产生收入效应,此时,个人劳动供给量会减少。另外,当劳动者未享受到待遇给付之前,个人在缴纳社会保险费(税)时,意味着工资水平的降低,如图2所示,工资水平由W0降至W。通过上述的图形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目前的社会保险管理体制不管是对于劳动需求还是劳动供给,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所以,如何才能更好地完善目前的社会保险政策,使其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从而刺激劳动力市场,促进劳动就业,是我们需要考虑的问题。
二、目前我国社会保险政策的实施现状与问题分析
(一)现状分析社会保险基金是用以保障受保人在年老、疾病、伤残、生育、失业时需要的专款专用基金,“是参加社会保障计划的广大社会劳动者所创造的剩余价值的一种转化形式,是国家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为劳动者建立的具有调剂互助功能的专项基金”。其中,可以影响劳动就业的,当属失业保险和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发放的标准和水平直接影响一个人是否愿意参加社会工作的意愿程度,而养老保险缴纳的多寡也与退休制度和退休年龄相联系,进而影响到劳动供给。2005年之前,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结余占基金支出的比率是小于1的(如表1所示)。截止到2007年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结余为11236.6亿元,是基金支出的1.42倍。其中,养老保险基金结余与基金支出比率的变化关系,大体上同总的社会保险基金一致;失业保险基金结余与基金支出的比率自2002年以来就呈倍数关系增长((图略)所示)。总体而言,社会保险基金结余还是在不断增加的。一方面,说明随着社会保险政策的不断完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增加,缴费人数在增加,劳动供给也随之增加;另一方面,失业保险结余丰盈,虽然反映了劳动供给增加,但也从另一个侧面表明,失业保险基金支出不多,说明失业保险的功能没能发挥完全,造成了资源的浪费。所以,不管是养老保险,还是失业保险,基金需合理结余,既要能防范运行中产生的风险,又要能够提高运行效率,关键就是要在风险和效率中寻找平衡点,从而真正为改善我国的劳动就业问题发挥应有的功能和效率
(二)社会保险现行政策与劳动就业导向不相适应的问题分析社会保险的主要功能就是当一国的国民发生老年风险、疾病风险、失业风险或工伤风险时,使其免受这些风险的侵害,并对其进行物质补偿或经济补偿。然而,当就业问题成为如今社会一个焦点问题时,现行社会保险政策能否促进公民的劳动就业变得尤为重要。1.失业保险的作用尚未完全发挥,促进就业的功能仍很薄弱。目前,我国的失业保险基金在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方面已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最新消息,“自2010年7月1日起,北京市失业保险金待遇平均每月上调70元,与现行失业保险金待遇相比,增长11.36%”。但是,我国失业保险在促进就业方面的作用仍相对薄弱。失业保险基金在促进就业方面支出很少,基本上只有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两项,大量的失业保险基金仍然以高额结余状态存在。这不仅无法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应有的预防失业和促进再就业的功能,反而形成了资源的浪费。2.一如既往的固定退休制度,不能有效地调节劳动供给状况。随着老龄化进程的加速进行,我国仍然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系下的退休制度,这与在市场经济体系运行下的劳动力市场极不协调。特别是在经济周期变化的范围内,不能及时地调节劳动力的供需状况,容易造成劳动力市场的供需失衡。3.缴费模式单一不灵活,费率过高,社会保险调节劳动供求的功能减弱。目前的社会保险缴费制度仍然是固定制,一方面,在经济周期运行的过程中,不能随着经济繁荣和衰退进行调整;另一方面,过高的缴费率,尤其是在经济衰退期,会减少劳动需求,不利于促进劳动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