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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社保制度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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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社保制度实施细则

公司社保制度实施细则范文第1篇

《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的基本情况:

(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促进了劳动合同签订率的提高。

(二)《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促进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期限向长期化方向发展。

《劳动合同法》强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鼓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实际是从法律层面促使用人单位改变用工短期行为,考虑用工长期化。《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我区各类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从之前的一年期限为主转变为三至五年期限为主,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均依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促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劳动关系更为稳固。

(三)《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促进了用人单位用工管理行为的不断规范。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要把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内容,要求劳动合同制度化、法律化,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从根本上促使用人单位规范内部管理行为和外部经营行为,从而有利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我区各类企业对规章制度、员工手册及时进行了清理修改,使日常管理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劳动用工主要方面得到了较好的遵守执行。企业用工逐步规范,劳动关系日渐稳定。

(四)《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1、部分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的认识存在片面性。

目前还存在部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部分劳动密集小型企业对《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持观望态度,维持原有的用工方式,还未完全根据新法进行调整。还有部分规模较小、用工环境差,管理较差的企业对《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持消极态度,不遵守法律规定,严重违规用工。对于一些季节性增加用工和临时性用工,企业不愿签订劳动合同,员工也认为没有必要签订正规的劳动合同。

2、劳动者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依然存在。

《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做出了明确规定,但据我区企业反映,企业要求员工签订劳动合同,部分员工不愿签订劳动合同。这部分员工有的是因为误解签订劳动合同后限制其自由流动;有的是因为不愿缴交社会保险费;有的是误以为不签订劳动合同,一个月后一年内可以要求企业支付双倍工资。在劳动密集型尤其是加工企业这个问题更为突出,有些企业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比例甚至达到50%以上。

3、部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意愿不强。

有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愿参加社会保险,主要原因有:一是个别私营企业误导劳动者,使劳动者误认为参加社保会减少收入,造成劳动者参保意愿不强;二是当前社会保险制度还不够完善,未能在全国范围内甚至全省范围内自由转移和接续,一些企业外

来务工人员对社会保险认识不足,认为不能在当地连续参保至享受养老待遇的最低15年参保年限,回原籍后社保关系又不能顺利转移,不愿参保;三是一些外来务工人员现实中离职后选择退保,觉得退保手续麻烦,而单位缴交的社保统筹金不能退还也不能迁走,主观上排斥参保。

4、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法》个别条款的理解有异。

我区不少企业反映《劳动合同法》有些条款不容易理解,操作性不强。主要包括计件工人、季节性用工加班工资的计算和计发加班工资的基数确定、劳动合同范本条款过细不利于用人单位实际生产操作及管理、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程度界定、流动性较大的员工重返用人单位能否再次约定试用期、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适用不当可能导致企业用工僵化以及劳务派遣适用的岗位和具体操作程序等问题。

(五)完善《劳动合同法》配套法规政策的意见和建议。

《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执法部门难以操作、用人单位难以理解掌握的问题,因此急需出台实施细则和办法,提供指导性意见。建议有关部门及时完善配套法规政策,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1、逐步解决社保转移接续问题。必须尽快健全社会保险制度,建议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衔接问题。

2、明确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具体操作办法。主要是细化条例,明确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而未签订,经济补偿应如何计算;对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不辞而别的,应赋予用人单位一定的用工约束权等。

3、进一步明确年休假、加班工资待遇。年休假计算是否按员工的累计工龄,或是在现企业的工作时间;对于主动要求加班的,是否允许,应如何计算加班工资等。

4、对于特殊性行业、季节性行业的用工进一步明确。对特殊行业,如建筑业、餐饮业、服务业等,研究制定有别于生产性行业,适应自身行业特点的规定;对于淡旺季周期生产、临时性增加用工情况,也制定适用的法律实施细则。

公司社保制度实施细则范文第2篇

一、财政部门牵头办理事项

(一)加快涉企资金支出进度。市财政局对照年初预算,认真摸排,各支出科室进一步加强与部门沟通配合,能下达的支出尽快分配下达。对政府已批准的企业支出资金,立即拨付。实行严格责任制和定期报告制,统筹调度资金,确保用款需要。

(二)加大与财政部、省财政厅对接联系。密切跟踪政策走向,尽早及时了解上级财政支持企业发展资金分配信息,提前做好项目资金分配预案,争取更多资金支持。

(三)加强预算执行分析和考核。7月份召开预算执行分析会,加强对涉企资金拨付情况掌握,并把涉企资金支出情况作为今年对部门预算绩效考核的重要因素。

(四)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前提下,鼓励各级各部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本地企业的产品、工程或服务。财政部门配合相关部门编制地产品采购目录,并在本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中安排30%以上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对进入地产品目录并通过政府采购中标的本地企业,给予中标价3-5%补贴。

(五)引导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财政部门支持银行对小微型企业放贷,按季末平均余额增加额的2‰给予奖励;报省财政厅审核批准后,将足额配比拨付;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给予贴息,目前已拨付贴息资金8.6万元(预算安排130万元);加大资本市场筹资工作力度。支持后备中小企业上市,拨付专项资金100万元,扶持扬子地板股份有限公司用于办理上市辅导及备案登记;鼓励企业发行债券和票据。成功实现债务融资的中小企业,省财政给予发行费用的20%补贴,同级财政给予发行费用10%、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贴。

(六)大力支持通过“一事一议”开展农村基础实施建设。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让政策进村入户,家喻户晓。进一步完善村级公益设施管护制度,确保村级公益设施持久发挥效益。上半年,全市已经开展“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的行政村838个,申报项目3375个,涉及农业人口281为人。已审批项目3352个,占申报项目的99.3%。现已开工建设的项目2420个,竣工项目1623个。所有项目10月底全部完工。

二、财政部门协助办理事项

(一)培育和发展主导产业。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推进六大支柱产业转型升级。市财政安排工业奖励、补助专项资金1亿元,支持企业发展。

(二)设立市本级文化强市建设专项资金1000万元,用于支持文化产业园区,创意文化产业,品牌文化建设,文化产业招商推介,市属演艺院团和市重点新闻媒体设施购置更新、人才培养等。

公司社保制度实施细则范文第3篇

关键词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保障水平 集约化管理

中图分类号:F272 文献标识码:A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我国多层次医疗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形式有:(1)商业医疗保险机构举办;(2)社会医疗保险机构经办;(3)大集团、大企业自办。下面就一些企业自办的补充医疗保险在运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一、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制度建设

根据国发〔1998〕44号文件精神,企业出台了《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各基层单位根据指导意见,建立本单位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实施细则。主要内容包括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对象、基金筹集及管理、补充医疗保险支付项目、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报销流程等。由于各单位的历史情况、人员结构、经济效益、属地政策等因素不同,其实施细则各有不同。

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运行中的主要问题

(一)医疗保障水平、支出结构不均衡,统筹能力不强。

基金的筹集以各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为标准提取,使用范围涵盖本单位在职和退休、退职人员。随着社会进入老龄化,医疗消费水平也日渐提高,尤其是退休职工人数较多的基层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多向老职工倾斜,用于退休职工的医疗费用报销资金占总支出的70%以上,影响了在职职工的医疗消费需求,各单位的支出结构存在不均衡,进而影响保障水平。

(二)补充医疗保险保障标准不统一,影响员工稳定和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

由于各基层单位的历史情况、人员结构、经济效益、属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造成员工的补充医疗保障标准不统一,保障水平高低不一,在企业内部形成员工之间的攀比,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职工队伍的和谐稳定,也影响企业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与有序流动。

(三)企业制定的补充医疗保险指导意见的医疗保障水平略显不足。

从各基层单位按照企业总部的补充医疗保险指导意见制定的实施细则实际运作来看,参保职工住院医疗费自付部份的报销比例不高,例如“发生的超过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线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扣除按基本医疗保险及各种附加保险的规定报销部分,其自付部份在职职工由企业补充医疗保险金报销5O%-70%”,个人会负担自付部份的30%以上。同时,指导意见中缺乏单独针对癌症等重大疾病的保障项目。由此,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不能完全弥补基本医疗保险从企业自建自管到属地化管理带来的医疗保障水平降低的需要,出现了基金支出不足与医疗保障不到位的矛盾。

(四)补充医疗保险基金逐年累计结余挂帐风险。

各基层单位为确保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合理使用,以保障职工重大疾病时的支付能力,每年补充医疗保险基金计提数的使用上均有结余,有的单位累计结余多达几百万,这部分结余逐年累计进入下一年基金,在财务挂帐。对于一个大型企业集团而言,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余额可达几千万元。随着财务管理的进一步规范,长期挂在帐上且逐年累计增加的这部分基金存在一定的风险。

(五)工作人员不专业,管理水平不足,服务质效不高。

由于全部在职、退休职工都可以享受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各基层单位即使一年一次或一年两次集中报销门诊费用,工作量也相当大。同时,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支付的项目必须符合基本医疗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内发生的医疗费用,一般来说,企业的保险工作人员不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对职工的相关问题不能有效解答,对票据的审核可能不到位,也就不能更好的服务员工,补充医疗保险管理职工审核中难免会出现不符合规定的报销项目。这些都将给企业带来一定的风险。

三、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对策思考

(一)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办法标准化。

在企业内制定和执行统一的制度和办法,突出补充医疗保险的保障功能定位,做到各基层单位职工享受的医疗保障水平基本平衡,弱化职工的攀比心理,营造企业和谐稳定氛围,一定程度上也利于职工的合理流动,统一的政策和标准也有利于企业总部管理规范和各单位执行高效、服务到位。

(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管理集约化。

加强企业补充医疗保险队伍建设,引进和建立集中统一的信息处理平台,做到企业集中管理和统筹使用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各基层单位定期计提和上缴资金企业总部,总部根据统一政策集中审核拨付大额医疗保险费用,通过对资金集中管控、信息集中处理,切实增强企业全局范围内统筹调剂能力和在线监控能力,降低财务和政策风险,形成补充医疗保险的基金集约化管理模式。

(三)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报销业务专业化。

引进专业机构,搭建补充医疗保险小额医疗费用报销支付的集中审核报销专业化平台,让员工享受规范、高效的专业服务。企业总部社保机构集中力量抓制度、抓管理、管资金,降低管理成本,规避财务风险。

(作者单位:四川省电力公司技术技能培训中心,四川电力职业技术学院)

公司社保制度实施细则范文第4篇

关键词:大学生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商业保险

2009年石家庄市政府印发的《石家庄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将本市行政区域内高校大学生列为城镇医疗保险的保障对象;2011年印发的《石家庄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试行)》和《石家庄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对在石大学生参保城镇医疗保险的保费金额及相关报销程序进行了调整和细化。

1 石家庄市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现状

自2011年起,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保费标准由每年60元/人调整至每年20元/人。同时,对于在校学生参保率达到90%以上的高校,经办机构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再按参保人数每年每人增拨30元,一并作为大学生门诊医疗基金。大学生普通病种门诊医疗费起付标准为200元;基本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50%,累计支付限额为每年每人800元;支付限额以上部分,基本医保基金不予支付。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为:一级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400元;二级医疗机构600元;三级医疗机构900元。

2 石家庄市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存在的问题

2.1 大学生保险意识淡薄 在校大学生大多数身体健康,很多同学认为自己身强体壮、患病几率低,没必要花钱入保险。在调查中发现,有部分同学甚至认为即使保险费用不高,一年的医疗费也比保险费低。另外,大学生对于医保相关政策知之甚少。所以一部分同学患病时不知可以报销医药费或者由于流程的问题无法报销,这就造成了有同学认为参保无用,这种观念会传给下一届学生。

2.2 政策宣传不到位 实践中,社保部门将大学生医保政策传达给每个高校,高校指定分管领导和相关工作负责人做好本校大学生的医保工作。多数学校主要依托辅导员开展医保工作,通过网站、班级班会等途径来宣传,宣传形式和宣传方法较为简单和单一,不能对大学生医保的报销流程、报销金额及医保卡的使用等相关政策进行全方位的讲解。很多辅导员面对同学们的疑问,无法给予专业、明确的答复。

2.3 校医院医疗水平不高 校医院作为大学生医保的定点医院,其医疗水平并没有得到同学们的认可,大学生中对于校医院医生的技术水平、用药的质量及服务态度表示并不满意。甚至有同学认为校医院的存在是一个摆设,处于“小病治不好,大病治不了”的状态,所以即使是感冒发烧这类的小病,很多同学会放弃医保报销的机会,选择去专业诊所就医。

2.4 与商业保险产生混同 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全面推广之前,商业保险已经走进学校,学生和家长对于商业保险的认知度及接受度相对较高。当大学生医保走入校园进行宣传和推广之际,很多大学生会把大学生医保和商业保险混为一谈,认为自己已经入有医疗保险。

3 石家庄市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相关对策完善

3.1 逐步实行强制参保的原则 当前大学生保险意识淡薄,自愿参保的原则会使一部分大学生处于基本医疗的保护范围之外,所以采取强制性原则既能增强医疗保障体系抗疾病风险的能力有助于保障大学生的基本医疗水平。大学生保险意识的提高需要一个长时间的过程,必须先有国家相关法律及制度作为保障,需要有高校的配合与支持。在强制参保的原则下,高校可以在每年新生入学时一并扣除大学期间的医疗保险费,让学生统一参加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对于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可以对医疗保险费进行减免。

3.2 加大政策宣传力度 各个高校应该加强对医保的宣传工作,可以通过各种形式对其进行详细宣传与讲解。首先,在向新生发放入学须知时,可以包含医保的相关内容。其次,学校可以通过举办知识讲座、竞赛等活动,提高大学生预防疾病的意识。最后,可以根据大学生的特点,利用网络、电视媒体等进行宣传,从根本上提高大学生的参保率。

3.3 提高校医院的医疗水平 高校应该加大医疗投入,提高校医院的医疗技术和服务水平,让学生享受经济、便捷、优质的医疗服务。校医院应该承担起疾病预防的责任,通过各种形式向在校大学生宣传疾病预防知识。同时,有条件的校医院可以为在校大学生提供定期的免费体检,社会在发生较大规模传染性疾病时,注射疫苗来进行疾病的预防。

3.4 充分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 商业保险与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可以相辅相成,相互补充。商业保险公司要积极研究相关政策,努力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进行衔接。保险公司应对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没有保障到的项目进行承保实现对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的对接,最终达到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互补的结果。

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的不断发展与完善,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只有政府、社会、学校、家庭及学生本人在医保政策的制定及宣传实施过程中相互配合,才能构建一个完善的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系统。

参考文献:

[1]余佳,蒋婷婷.当前中国大学生医疗保险制度的现状研究――以江苏大学为例[J].科技信息,2012(18).

[2]陆霓.大学生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研究[J].改革与战略,2011(08).

[3]孙一.我国大学生医疗保险制度研究[D].北京交通大学,2011.

公司社保制度实施细则范文第5篇

一、实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

根据《内蒙古自治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内政发〔〕57号)和《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赤政发〔〕77号)要求,年我市实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在全市范围内实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标准、待遇水平、经办流程、信息系统“四统一”。

(一)统一基金征缴政策

全市执行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政策。根据《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内政办字〔〕76号)要求,市县两级财政部门要做好医疗保险费预算编制工作,确保医疗保险费足额预算,凡是机关事业单位采取由财政代扣代缴医疗保险费的,从年起,一律改由地税部门依法向参保单位全额征缴。

(二)统一医疗保险待遇

1、参保职工在全市范围内就医、购药,医疗保险待遇执行统一标准。

全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一个医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由13万元提高到17万元,即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维持5万元不变,社会医疗救助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统一提高到12万元。

2、鼓励和允许城镇职工到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就医。在一个医疗年度内,第一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100元,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减半,第三次住院不再设起付标准。住院医疗费支付比例比其他医疗机构提高5%。

3、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其他相关待遇仍执行《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赤政发〔〕77号)所规定的标准。

(三)统一经办流程

城镇参保职工住院手续的办理、住院过程的实时监控和面对面的稽查,执行统一的流程,住院医疗费的结算全部实行即时结算。

(四)统一信息系统

年在全市范围内,城镇医疗保险实现计算机网络有效连接,社会保障卡实行全市“一卡通”,医疗保险费用实行即时结算。

二、实施城镇医疗保险“一卡通”

本着统一规划、稳步实施、规范管理、提供人性化服务的基本原则,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职工从年1月起逐步实施医疗保险“一卡通”。“一卡通”结算业务实施后,全市参保职工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可在赤峰市范围内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两定单位”)就医、购药。

(一)“两定”单位管理

各旗县区人社部门在本辖区内确定的“两定”单位中,选择二至三家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三至五家定点零售药店作为全市管理的“两定”单位,其余“两定”单位仍由各地区自行管理。全市管理的“两定”单位的管理办法、考核办法和服务协议由市人社部门统一制定。

(二)就医购药

全市范围内,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职工均可持社保卡在本地区所确定的“两定”单位就医、购药,亦可在全市管理的“两定”单位就医、购药。

(三)医疗费用审核、资金结算和资金清算

医疗费用审核、资金结算和资金清算总的原则是参保地审核,就医地结算,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间清算。

1、费用审核。参保职工跨参保地就医购药发生的医疗费用,应由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自治区、市医疗保险规定进行审核。

2、资金结算。参保职工跨参保地就医购药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于个人负担的,由“两定”单位直接向参保职工收取;需由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的,先由就医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预留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后,以垫付的方式定期与“两定”单位结算。

3、资金清算。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各地区间“一卡通”资金往来清算的综合协调工作,根据参保职工跨参保地发生的就医、购药费用,每月清算出各经办机构应支付或应回收的资金。各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须在规定时间内及时予以支付。

三、引入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市本级城镇职工社会医疗救助保险

根据赤政纪字〔〕27号《研究市本级医疗保险管理和服务引入“湛江模式”有关事宜》会议纪要精神,按照以政府经办为主导、商业保险参与管理为补充的原则,借鉴湛江经验,引入商业保险公司参与市本级城镇职工社会医疗救助保险的管理和服务。

(一)资金筹集

城镇职工社会医疗救助保险费每人每年150元。其中100元作为社会医疗救助保险资金由人社部门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管理,50元作为大额医疗补助保险资金,由人社部门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代参保职工向保险公司再投保。

(二)保险待遇

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保险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部分,由个人、社会医疗救助保险和大额医疗补助保险共同承担。社会医疗救助保险和大额医疗补助保险支付比例均为85%。即: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5万元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将社会医疗救助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由8万元提高到12万元,其中,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用社会医疗救助保险费中的100元承保7万元,商业保险公司用社会医疗救助保险费中的50元再承保5万元。一个医疗年度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达到17万元。

(三)服务管理

1、市本级城镇职工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出院时须结清个人应付的医疗费,其余部分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涉及大额医疗补助部分再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商业保险公司结算。

2、市本级城镇职工异地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凭参保证件和加盖公章的疾病诊断证明、住院费用明细清单、住院收据等就医资料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结算。

3、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定点医疗机构要积极配合,及时提供检查所需资料等。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实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和“一卡通”工作,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方便参保职工跨参保地就医、购药费用实时结算的有效手段,是提升医保服务水平和保障能力的重要举措,也是政府为民办实事的一项民心工程。各地区及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切实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认真做好市级统筹的衔接工作,确保年完成市级统筹并开展好“一卡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