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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TU98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 现实对建筑规划的挑战
我国是世界人口最多的国家,也是新建建筑量最大的国家,建成面积高达20亿平方米,占全世界水泥和钢材消耗量的“40%”。但由于规划赶不上变化、拆新建新现象普遍、建筑本身品质问题等,新建建筑只能维持25年~30年,普遍短寿。根据建筑施工材料损耗粗略统计,每拆建1万平方米建筑,就会产生建筑垃圾7000~12000t;每新建设1万平方米建筑,仅会产生建筑垃圾500~600t;前者是后者的14~20倍。在我国,每年拆建建筑占每年建筑总量的“40%”,所产生的建筑垃圾总量占城市垃圾总量的比例也高达“40%”。如此短寿的建筑,却产生数以亿计的建筑垃圾,这为中国乃至世界带来巨大环境威胁。
因为规划短视、设计缺陷、偷工减料、监理不力,我国建筑的平均寿命50年罕见、30年普遍,不及国标规定最低使用年限的60%。尤其在“经营城市”口号下,城市高架路桥、轨道交通沿途“拆新建新”,屡见不鲜,每幢楼宇成功爆破的背后,就是一段建筑“短命史”。大量尚处于设计使用年限的建筑被拆除,既耗费资源,又因此产生大量粉尘和废弃物,增加环境负荷。
盲目拆迁和建筑短寿,已属难解难题。建筑短命缘于缺乏审慎的理论态度,缺乏瞻顾性思维,所谓“规划赶不上变化”。强调瞻顾性理论态度,是为了避免规划滞后、混乱,避免因与城市未来发展步伐不协调——即使建筑品质过硬,也难逃“夭折”厄运。规划之所以不合理,有客观原因,也有人为因素。这其中,缺乏审慎的科学精神,缺乏瞻顾性理论态度的最突出的表现是地方规划随意,甚至一些地方存在“规划跟着领导变”的怪现象,领导换一届,规划就改一次;再加上,规划、设计、施工同时进行,边规划、边设计、边施工,违背建设程序。此外,“监而不理”也是建筑短命的重要诱因之一,施工环节的品质问题本可通过监理避免,但广泛而普遍的监管不严格、监理不到位,最终使第三方监督流于形式。
目前我国尚未达到建设高峰,但烧制水泥的优质矿料已现短缺,配制混凝土的砂石也趋紧张。与此同时,一些地区开采砂石已严重毁损河床、破坏植被,甚至给沿河、沿江、沿海地区的工程带来隐患。“短命建筑”有悖建设“节约型社会”精神,因此笔者试图通过对一种瞻顾性理论态度下的思考,尝试探赜建筑规划的新理论观。
2瞻顾性理论态度下的规划方案优选整体性思维
在瞻顾性理论态度下,借用整体科学方法,通过信息反馈与调控,将规划作为一个整体系统统,对规划进行全面综合整体管理,以实现包括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控制等在内的总目标。将城市建设与规划作为社会经济大系统的子系统看待。在社会经济大系统中,城市建设与规划作为一个系统,是这个大系统的子系统,这个大系统包括规划所在地区自然、经济、社会环境。因此,规划方案优选,要特别注重规划建设与环境、资源、文化、区域发展等大系统的整体协调,使之更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
在规划方案实施过程的不同环节,有不同的技术性方法。其中,包括投入产出模型、整体动力学模型、环境影响评选法、逻辑框架法、对比分析法、利益群体分析法、综合分析法等。规划方案优选通常要考虑规划方案的多个目标,对这多个目标的筛选,通常选用多目标决策科学中的综合分析法:如德尔菲法、层次分析法、矩阵分析法、模糊综合评判法、熵权法、数据脉络分析法等。评选主体可以根据待评规划方案定量与定性指标的复杂程度,借用整体性思维,优选合适的评选方法。
规划方案优选的原则是绿色规划、绿色施工、绿色管理:绿色规划要求规划着眼于人与自然的生态平衡、充分考虑环境效益,尽量减少对环境的破坏,力求确保方便分类或方便回收并再生循环或重新利用;绿色施工要求施工中尽量减少场地干扰和环境污染,提高资源材料利用效率效果,增加材料回收循环利用;绿色管理是规划方案管理的主要特点,强调运用计划、统筹、协调等方法,针对规划方案整体而不是某一个别目标或过程所进行的综合管理,绿色管理本身就包含相应环节或阶段的方案优选。
综合以上,规划方案优选,不再是纯粹性具体手段,应包括思维方法尤其是整体性思维方法,并且这种整体性思维方法在规划方案综合优选全过程中起着统领全局的关键作用。可以说,具体的规划方案优选工作,只有在具体技术方法中,引入与运用整体性思维,才能将有限的资源分配给环境、经济、社会,最终获得综合最大效益,也才能防止出现只注重经济效益而盲目规划导致的恶性后果,从而实现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和谐、促进地区和国家可持续发展。
3瞻顾性理论态度下的规划方案优选分析性思维
规划方案,必须有一定的深度和广度且兼具实用性和可靠性。然而可用资源有限,必须对规划方案进行优选性决策。而决策必须具有瞻顾性、有理论、还要有根据,这根据源于定量定性分析。
当今,规划方案涉及面甚广,基本渗透和覆盖了影响规划成功的诸要素。正确分析一个规划方案,需充分“瞻前”、“顾后”,考虑多方面因素,特别是要从规划方案实施者对规划方案的要求和所关心的目标出发,结合投资人、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等各方利益,基于规划方案的经济、技术、社会和环境等各方面整体价值的综合考虑,对规划方案成功的可能性做全面和客观分析。理论态度缘于科学思维,如果说,整体性思维着眼于事物之间的有机关系从而注重定性,那么分析性思维则是从部分来把握整体从而注重定量。
规划方案的核心价值,就是规划方案多个目标中最关键的那一个目标。规划方案优选分析,就是围绕规划方案核心价值展开的分析。这种分析,涵盖经济分析、社会分析、环境分析、技术分析等四方面,其中经济分析和技术分析最重要。
技术分析反映的是规划方案所采用的技术的经济性和合理性,全面包括了其他方面问题的解决对策、从构想到现实的实现手段以及技术方案,确定了规划方案的理化特征和经济特征,在规划方案优选分析体系中起着基础性作用。具体而言,技术分析侧重规划方案所用技术的先进性、实用性、安全性和经济性,主要是对技术流程、技术装备优选的可靠性、适用性、配套性、先进性、经济合理性等进行逐一分析。
社会分析反映的是规划方案与社会的互适性问题,与规划方案核心价值有着十分重要的联系,其特点是规划的财务收益很少或没有、但社会效益和影响却很大;若不考虑社会效益和影响,很难对具体规划立项,也就谈不上实现规划方案核心价值。确切地说,社会分析侧重于分析规划方案的社会影响与社会的互适性以及社会风险评估等,其中包括社会效益与影响分析、与社会互适性分析,既分析规划方案对社会的贡献与影响,又分析规划方案对社会政策的贯彻与效用。
除去专门为改善生态环境而进行的规划外,环境分析并不直接反映核心价值,但鉴于规划本身对环境影响深远,必须确立区域流域环境分析观念,采取适当的定性定量环境分析。直观而言,环境分析侧重考虑规划方案的资源利用效率以及对自然环境的影响,包括规划方案对污染控制、规划方案对地区环境质量的影响、规划方对自然资源的利用与保护、规划方案对生态平衡的影响、以及规划方案的环境系统管理等。
结 语
不论经济结构如何变化,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载体仍当推城市化中所必须的“规划”。实现科学合理的规划建设,最核心之处取决于规划方案优选中的“理论态度”,取决于规划方案的优选及其瞻顾性思维。“理论态度”与“理性态度”不同,它强调借用整体性思维与分析性思维、借助逻辑与抽象,对具体内容进行整合分析,以便模糊变清晰、混乱变有序、零碎变系统。在科学技术和社会经济文化高度发达的今天,规划行为的触角已遍及自然、经济每一角落,渗透社会每一部门,规划行为的水平、导向和效果,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国家或地区综合实力的高低。因此,非常有必要在规划方案优选中启用人文精神,引入理论态度,借用整体性思维与分析性思维,重建评价规划方案的人文尺度,保障规划后所建建筑的终极功能关怀,使建筑普遍长寿百年。
参考文献
1规划方案
1.1基地状况
北台头村位于天津市蓟县穿芳峪镇,距离蓟县县城13.7km,距天津市119km。规划面积2000多亩。北台头村有住户280户,村民1123人,耕地面积986亩,山林面积1500亩,由四条山谷延伸至于桥水库边,距离于桥水库直线距离仅4km。村内地形多变,有山地、山谷、平原,可谓山水相依。村子山林坡地承包到户,无工矿企业,无集体经济来源,农民收入主要为农业种植和畜禽养殖,另外为外出务工,增加收入,据统计数据,村民年均收入约为10000元/(年•人)。村民生活污水没有统一收集、处理系统,基本直接外排,80%左右设有化粪池,生活垃圾设有垃圾桶,收集后由镇里统一收集转运,一般2d清运一次,最终运至附近一个废弃砖场大坑中简易填埋;畜禽养殖户多采用场地堆放,无防雨防渗措施,部分设有沼气厌氧发酵系统,处理畜禽粪便、尿污,沼渣、沼液农业利用,由于季节性问题,夏天农田施肥需求量少,导致粪便、尿液堆放处置,污染环境,冬季多余粪便外卖,获取一定的经济补偿;村子乔灌木及草地覆盖率高,适宜居民生活。
1.2设计理念与基地规划
村内无工矿企业,有两户自发建设的农家乐;村内民居规划较合理,道路采取水泥硬化,交通较方便,但入村主路和北部山区三条道路需进一步硬化。北台头村主要规划“四横三纵”道路体系,并规划一横一纵“T”字形两条主路。在穿芳峪镇政府通往北台头村处,设置游客服务中心,便于农家旅游产业的规范化管理。提供票务服务、交通服务、导游服务、卫生服务站、失物招领等服务项目,并设置旅游设施管理、财务管理、人员管理等管理部门,形成村庄农村旅游产业的规范化管理体系。开发旅游资源,鼓励和引导生态绿色农业发展。图1,图2在农家院的设计中,住宅采用独立式,联户式,联排式户型相结合,营造单体的空间形态交错有序,风格多样统一的新农村风貌,建筑造型简单,结构可靠,易于大规模高效化施工建设[2]。同时考虑到生产与生活功能兼容的农村住宅的重要特征,从当地农民的实际需要出发,体现北台头村村民生活习惯,在设计中考虑庭院和生产用房,其功能包括种植蔬菜瓜果、饲养家禽家畜、手工生产、农机具存放、晾晒农产品、纳凉休闲等空间需要,兼具美观与使用性。
2建筑与景观规划处理
依照北台头村特色,规划唐井、宋槐,核桃金银花山谷、金光大道、采摘园、核桃博物馆、生态经济涵养林等景观节点。作为村里的地标性景观节点,在入村口以“宋槐”为主题,设计古槐树休闲广场,人们不仅能在这里集会活动,锻炼身体,也是晚饭后村民开展下棋、品茶、聊天等娱乐休闲活动的好去处[3]。在入村主路处设计文化一条街。对沿街的房屋立面进行设计改造,保留原有村落建筑特色,并在路旁墙面绘制通俗易懂的“乡村文明公约”漫画等,增强村庄文化气息,提高村民素养。生态采摘园设计采用当地建筑形式,利用单个建筑围合半封闭空间。在院中布置农耕区,栽种蔬菜;院后设置果树采摘林。从而形成院中有田,屋后有果的特色采摘园。在通往山谷的主道上布置2亩百果园,集中种植大樱桃、柿子、核桃、苹果、山楂、栗子、梨等多种果树,并在果树林下种植白萝卜、旱萝卜等,形成在旅游旺季多种果蔬丰收的百果园,使游客在农家乐住宿外,体会山谷百果飘香的乐趣[4]。在村口处设置生态长廊,以此廊为“曲径通幽”的通道,由此进入一个具有历史文化气息的生态乡村公园。生态长廊采用透明棚顶设计,减少视线遮挡,使游客产生“虽在廊中走,却在画中游”的感觉。景观节点效果图见图3。利用“乔木”“草坪”“水面”三大设计元素,创造开阔式乡村公园景观,布置亲水区,提高村庄旅游指数。依托金银花特色种植产业,打造金银花山谷,通过高附加值的药材种植,提高村庄经济发展水平,同时带动旅游产业链延伸。在从农家院通往户外采摘区处设置生态观光车停车场,提供低碳环保的电瓶观光车,为游客提供交通服务,特别为老人、孩子等游客提供贴心服务[5]。保留农村生态特色,减少硬质铺面的使用,在生态停车场采用空心砖种植草坪方式建设停车坪,维护当地生态环境(见图4)。在村中重要景观节点处设置观光车停靠站,便于游客统一集散,同时也提供了遮阳、避雨以及临时休息的场所[6]。如图5所示在核桃基地中建立核桃博物馆,设立小型核桃园,种植观赏用山核桃、普通核桃、纸皮核桃等多种核桃树,并设立小型展厅,利用展板、实物展台等形式介绍核桃的品种、营养价值、观赏价值、种植方法等,增加旅游的知识性和科普性,吸引青少年游客前往体验。核桃历史博物馆设计采用木构架的形式:1)就地取材;2)体现当地乡土气息[7,8]。带状长条形回廊为游客的主要参观步道,在这里人们可以通过展板,宣传画的形式了解核桃的相关历史和知识,东、西两个开放空间分别设计的是小型展厅和纪念品展示购买区,人们可以在这里买到价格合适,独具特色的核桃小工艺品。设计中针对北台头村今后的发展规划在村内设计修建生态厕所[8]。修建于生态停车场和主要游客集散地,来接纳游客的要求。
3结语
前言
随着我国城市化的不断发展,人们对城市的要求也不仅仅是停留在基本的居住条件上,他们对城市功能多样化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为了能够更好的满足人们的要求,提高城市的功能水平,我们必须科学、严谨的的探讨制定城市建筑规划。然而,由于城市建设规划的内容很复杂,它的提出和实施的过程必定会受多方面因素影响。因此,我们应积极详细的去看清规划过程中所可能出现的问题,不断的探索解决方案,从而使得城市建筑规划能够顺利的进行。
当下城市建筑规划存在的热点问题
1.相关的管理部门的职责不明确。由于当下城市建设规划管理部门的职责不明确,使得它们不能在政府各个部门树立良好的威信,从而难以协调好城市建筑规划和其他的各项规划之间的关系,阻碍了城市建筑规划的顺利实施。
2.城市居民关于城市建筑规划的意识较为薄弱。在实施城市建筑规划时,由于很多人缺乏基本的城市建筑规划意识,使得规划进程受到阻碍。像在一些经济较为发达的城市,在建设一些城市公共性建筑时,由于侵犯了某些个人利益而被其阻止,被迫暂缓建设规划的实施,直到政府下强制性命令才能够顺利实施。
3.城市建筑规划设计的具体工作还未明确落实。当下人们对城市建筑设计这个概念的理解还比较模糊和广泛,这使得城市建筑规划设计在具体的实施操作中无法得到明确的认可和接受使用。
4.相关的监督实施和责任追究措施严重缺乏。现行的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中,在关于城市规划进行过程的监督方式和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的责任追究方面,并未制定实质性的要求规定。这使得某些地方领导暗地里与房地产企业勾结,违背城市建筑规划的要求,共同谋求暴力,给社会带来了很恶劣的影响。
做好建设规划工作的有效措施
1.强化人才培训,挖掘相关潜力,尽可能的为他们提供与国外相关人员交流的机会。当下,我国关于城市建筑规划方面的人才存在明显不足,这从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城市建筑规划的进程。而现有的相关院校培育出来的人才受到多方面条件的制约,使得他们的专业技能无法很好地发挥出来,因此,我们应努力为这些人才营造一个良好的平台,强化他们的专业技能,从而充分挖掘他们的潜力。
2.在城市建筑规划中积极引入信息化,建立相关的信息库。21世纪,是信息产业飞速发展的时代,现如今,各行各业的正常运行大多与信息技术密切相关。而城市规划部门,它作为整个城市的经济、文化建设的规划机构,应正确的应用信息技术,获取及时准确的相关资料,为以后的规划工作做好充足的准备。同时,政府部门应努力筹建城市规划信息库,掌握城市规划的具体操作过程,从而确保整个城市的持续发展。
3.理性参考其它发达国家的城市发展历程,避免产生错误认识。城市的具体发展历程和规律往往是难以捉摸的,因此,我们在参考其他国家的城市发展历程时,应全面的思考总结,切不可以偏概全。像对于国外的一些逆城市化现象,有些人认为这是一种城市作用逐渐减弱的表现,而忽视了城市对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其实认真调查思考可以发现,那些发达国家出现逆城市化的主要原因是城市环境的恶化,而并非城市的功能弱化,城市在人才与科技方面的聚合效益是一般乡镇无法达到的。因此,我们在城市建筑规划方面应积极引导城市的良性发展,改善城市居民的生活环境,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充分发挥城市的功能,努力带动周围乡镇的共同发展。
4.结合实际,制定合适的城市建筑规划。每个城市都有属于自己的城市理念和特色文化。因此,在进行城市建筑规划时,应充分考虑该地区的实际情况,遵循着城市本身的发展动向,而不是由着城市管理者的爱好,这有这样才能使得城市的整体内部结构协调统一,促进城市的长久发展。像有些城市的地质条件不稳定,在进行城市规划时必须充分考虑建筑物的抗震效果。
5.完善相关的居民参与制度,提高人民的积极性。进行城市建筑规划时,应积极鼓励城市居民参与。这样,一方面,使得城市建筑规划者们能够充分的了解居民需要,并以此作为城市规划的参考;另一方面,也使得城市居民能够更好地了解城市规划的意义,提高他们作为城市主人的意识,能够更好地配合城市建筑规划的实施工作。
经济的发展伴随着城市的发展,而城市建设规划是使得城市持续发展的基本保障,因此,我们只有正确的认识对待城市建筑规划所遇到的问题,积极的探寻解决措施,才能使得城市建筑规划不断的前进发展,从而更好地为社会人民服务。
(作者单位:南阳师范学院 土木建筑工程学院)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规范城区个人住宅建设,确保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效实施,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区城市规划区内个人住宅建设,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区、区及经济开发区的全部辖区,面积为1190平方公里。
城市建设区是指东起白浪黄莲垭,西至柏林阳南沟,北至汉江街办洪溪湾,南至百二河村的代家沟,面积为319平方公里的区域。
重点地区是指城市建设区内的路等主、次干道沿线区域。
一般地区是指城市建设区范围内除重点地区以外的所有区域。
第四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个人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建设、城建监察、建管、房管、公安消防、市政园林、林业、地震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区个人住宅建设管理中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个人住宅建设必须服从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贯彻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集中建设和节约用地的原则。
第二章规划和用地管理
第六条受市城市规划管理局的委托,区、区、经济开发区规划分局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内,重点地区以外的个人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受理城市一般地区个人住宅建设申请的初审工作以及规划区以内建设区以外的个人住宅建设申请的审批工作,并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提出意见,报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各区规划分局应当制止本辖区内个人违法建设活动。
第七条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指导并监督区规划分局的个人住宅建设规划管理工作。
第八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对个人住宅建设实施规划管理:
(一)城市规划区内个人建房严禁一户两个或两个以上宅基地。经批准易地建房户,必须到国土资源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原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注销登记手续,并拆除原有房屋及附属构筑物和设施,退出原有宅基地。
(二)禁止持城市户口的居民(含户口已迁出原籍的城市居民)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个人住宅。禁止城市居民(含农村居民)在重点地区建个人住宅。
(三)城市规划区内个人住宅建设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近期规划建设要求,不得妨碍城市市容和市貌,不得阻碍交通、影响消防、供水、电力、燃气、通讯等设施安全,不得侵占城市道路、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邻里通道,并妥善处理好给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四)在重点地区确定的主干道沿线两侧各300米、次干道沿线两侧各200米范围内,已取得房屋产权的个人住宅,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确定为危房的,按危房等级可实施维修;一般地区的危房则按原地址、原面积、原层数审批重建。
(五)严格控制审批城市居民新建住宅。对确需房屋居住且符合有关低收入标准家庭的城市居民,应向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列入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计划。
(六)独立建设的个人住宅主体层数不得超过三层,城市居民每户宅基地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农村居民每户宅基地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40平方米。
(七)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条件下,由市国土资源部门遵循"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储备、统一出让"的原则,编制居民点小区规划或改造居民点,其土地采取招、挂、拍方式供地。严禁个人利用住宅建设变相开发商品房。
第九条申请办理个人住宅规划许可、房屋登记手续的一般程序:
(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
l、书面申请并填写《市个人建房规划申报表》;
2、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意见。规划区内还应征得街办(乡、镇)、区政府审查意见。
3、土地权属证明;
4、房屋权属证书;
5、常住人口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6、房屋安全鉴定部门的鉴定书和原房屋照片;
7、其他有关的图件。
(二)个人住宅建设申请由区规划分局统一受理,并会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现场勘察。属重点地区内的居民危房维修,一般地区居民危房重建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审批,规划区内建设区以外个人住宅由区规划分局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区政府(管委会)审批。对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居民建设规划要求的易地新建、进入居民点小区的个人建房,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附图);实施维修的核发《建设工程临时规划许可证》。个人建房的有关许可图件审批前须在所在村(居)委会和"市城市规划管理局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天。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附说明理由和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属新征宅基地(新建、扩建、易地新建)的个人建房,先向市城市规划局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再向市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批准手续,凭用地批准书到市城市规划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后续规划手续。申请个人建房者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完建设施工许可手续,并经区规划分局现场放线核位后,方可正式开工建设。
(四)个人住宅建设施工期间,应当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附图)存放在施工现场备查。
(五)个人住宅建设工程竣工后180天内,建房者应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附图)向区规划分局申请现场规划验收。对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或有违法建设、违法用地行为的,国土、规划、城建监察部门应依法进行处理。
(六)个人建房者持市规划、国土部门、建设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证》和《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到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条个人住宅建设应当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和核准的红线图,申请放线、验线后方可施工建设。建设过程中不得擅自更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设位置、层数、建筑面积和造型色彩等技术要求内容,确需更改的须报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并办理变更相关规划许可手续。
第十一条个人建房者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开工建设。无法在限期内开工的,可以在到期之日前30日内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延期审批不得超过两次。逾期未开工又未申请延期,或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失效。
第三章居民点建设的规划编制
第十二条居民点规划的编制工作,由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在征得区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同意,报市城市规划管理局选址定点后,由辖区规划分局委托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编制居民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项规划技术经济指标必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
第十四条居民点规划方案经区规划分局初审后,按程序报市规划局进行技术审查和行政审批。因居民点规划建设,需要调整土地性质的,应当事先报市城市规划局以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相关规划和土地手续。
第十五条已纳入居民点规划建设的个人住宅,应当在居民点小区内按规划布局进行统一建设,不得擅自在原址重建。
第四章工程建设管理
第十六条凡个人新建的住宅层数在二层及二层以上的,须委托有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勘察、设计,或者选用通用图集。严禁无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勘察、设计。施工前须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七条个人建房应落实节能节地节材的要求,注重建筑单体设计,做到户型合理、结构安全、功能齐全,建筑造型、外观色彩和空间组合具有地方特色,并与周围环境协调,体现现代宜居生活特征。
第十八条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辖区内个人建设施工队伍(或工匠)资质(或资格)的审查管理,严禁无资质(资格)施工。
第十九条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个人建房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超过三层(含三层)或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的个人建房,应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施工许可证手续,未办理的不得擅自开工。对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予办理建设工程竣工备案证。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城市规划、国土资源、建设、城建监察、建管、房地产管理等部门(单位)应相互配合,各自依照法定职权加强对个人住宅建设的监督检查,依法制止违法建设行为,街办(乡镇)、村(居)委会应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条对于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设位置、层数、建筑面积和建筑造型、外观色彩等技术要求内容进行建设的,城市规划、建设、城建监察等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可现场制止或纠正,情节严重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通知城建监察部门停止建设、限期整改或拆除。
第二十二条居民依法取得的有关规划、土地、建设、房屋产权等行政许可证件属个人建房的法定要件,不得擅自倒卖和出让,否则原许可发证单位有权制止其行为直至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第六章处罚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的个人违法建设行为,由城市规划、国土资源、建设、城建监察、建管、房管、公安消防、市政园林等行政主管部门(单位)依照各自管理职责按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城市规划、国土资源、建设、城建监察、建管、房管、公安消防、市政园林等部门(单位)的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在个人住宅建设规划管理工作中、、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县城规划区住宅建设管理,保障县城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促进县城快速、有序、和谐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县城总体规划修编》()、《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城规划区住宅建设管理应遵循“着眼长远、尊重规划、分区控制、有序发展”的原则。将县城规划区按照近期控制区、中远期控制区进行划分,针对规划区内的农民建房、城镇居民建房、旧房翻新、拆迁安置及房地产开发等不同情况,制定相对应的管理措施,切实促进县城规划区住宅建设步入规范化管理的轨道,确保县城总体规划的实施。
第二章县城规划区控制区域的划分
第三条近期控制区:以年县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所覆盖的范围为界,东自白竹桥沿伏龙江至廖阿桥至城东南工业园控制区域;南以上瑞高速公路南侧控制线外延100米;西以上瑞高速公路城西出口至联接线大桥西侧外延200米、资江北岸沿资江往西至二中西侧围墙至原县卷烟厂西侧围墙;北以320国道北侧外延200米为界,总占地面积约20平方公里。
第四条中远期控制区以《县县城总体规划修编》(-2020)的控制区为界。包括桃洪镇的双井社区、荷叶塘社区、紫溪社区、白里、白竹、集材、南山、寺山、七里、砚冲、杨柳、青云、青丰、铜江、花门、木山、铜盆江、横江、澄水、荫山、茶场;山界乡的樟石、大坪、民族、老屋村;三阁司乡的小江、石马、紫河、狮子、沙坪村;北山乡的北山、塘托、新元村等,总面积约88平方公里。
第三章农村村民建房
第五条县城规划近期控制区内,严格控制村民零星批地建房,要求村民就近到统一规划的居住小区集中建房。中远期控制区内村民批地建设,必须符合规划要求。
第六条坚持贯彻“一户一宅”的规定。县城规划区内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村民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集体土地建房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征用手续。
第七条县城规划近期控制区内村民申请宅基地的每户用地面积使用耕地的不得超过130平方米,使用荒山荒地的不得超过210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不得超过180平方米。
第八条县城规划区内村民个人建房,必须符合规划,依法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涉及林业、公路、水务、人防、气象等职能部门前置审批职权的,按法定审批权限报批。
第九条县城规划区内村民个人建房必须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在符合县城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村民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社区)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县国土资源局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农用地的,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报邵阳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村民可在本村组土地范围内申请新建住房:
(一)系该村在册常住农业人口,确无住房的;
(二)因国家或集体建设需要拆迁、移迁的;
(三)符合分户批地条件,确实缺少宅基地的;
(四)申请人现有住房面积低于居住标准面积,居住确有困难的。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农村村民,不得批准私人建房:
(一)已有住房面积达到或超过最低居住标准的;
(二)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标准的;
(三)不具备分户条件的;
(四)出卖、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原有宅基地或地上建筑物的;
(五)不符合规划的;
(六)申请建房的土地非本组集体土地的;
(七)其他不符合政策的。
第四章城镇居民建房
第十二条城镇居民和国家工作人员在县城规划区内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购买集体土地进行私房建设。有关职能部门不得为城镇居民和国家工作人员在县城规划区内违法购买集体土地进行建设的住宅发放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
第十三条县城规划区内县人民政府出让的零星土地和此文件实施之前房地产开发商转让的土地,必须严格按规划建设。
第五章旧房改建
第十四条在县城规划区内重建、加层、扩建必须符合规划要求。申请加层、扩建的,还需征得房屋安全质量鉴定机关鉴定允许,才能按程序办理加层、扩建手续。
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办理重建、加层、扩建手续:
(一)属于近期规划改造建设范围内的建筑;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规定的规划道路,主要市政设施、重大项目、高压电力走廊范围内的建筑;
(三)产权来源不明,或存在权属纠纷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用地和建筑;
(四)山洪和地质灾害易发区和资江、伏龙江洪水警界线以下的房屋;
(五)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筑。
第六章房地产开发
第十六条县城规划区内,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各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和各行政、企事业单位的闲置土地,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一律不允许地产转让,必须进行房产开发。
此办法实施前,县人民政府在土地出让合同中允许进行地产转让的,在开发期内可继续按原合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