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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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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管理制度

卫生行政管理制度范文第1篇

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需要积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以便更好地促进企业的发展,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要求。本文首先介绍了企业行政管理与企业管理的区别,然后论述了企业行政管理研究的必要性,最后论述了创新企业行政管理的对策。

关键词:企业;行政管理;发展;经济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企业为适应现代化发展,都积极转变经营理念,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同样,企业行政管理也面临着许多问题,需要及时调整旧方式、适应新形势,以便更好地促进企业经济的发展。企业应该不断加强和改进企业行政管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增强企业活力

一、企业行政管理与企业管理的关系分析

1.企业行政管理与企业管理的联系。

行政管理学与企业管理学的产生和发展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他们之间是一个相互促进的过程,甚至有很多地方有互相渗透的交叉边缘。首先行政管理学和企业管理学的产生在经历了最初的萌芽阶段,都是因为管理学的产生和发展而各自迅速的发展起来。其次,由于在发展过程中的交叉影响,现代行政管理学和企业管理学在研究方法上也有很多的共同之处。

2.企业行政管理与企业管理的区别。

首先,行政管理与企业管理存在的最大区别,就是两者的产生根源不同。行政管理作为人类社会的管理现象,是人类社会的必然产物。行政管理开始从单纯的社会职能演变为社会职能和政治职能的综合体,因此,行政管理与社会职能和阶级性密不可分。企业管理产生于 19 世纪中后期的资本主义工场手工业大发展时代,1911 年泰罗发表《科学管理原理》一书,标志着企业管理进入到新的发展阶段,实现了企业管理上的一次飞跃。

其次,企业行政管理与企业管理对象不同,行政管理学研究的都是行政组织及其人员在从事国家事务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以及其他组织内务管理过程中带有规律性的原理、原则、方法和技术。企业管理学是指导人们如何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一门科学,用以指导人们从事管理活动的科学。企业管理学研究的是按照客观经济规律,以达到企业的任务与目标。

再次,企业行政管理与企业管理目标不同,由于政府与企业是两类不同性质的组织,政府管理行驶的是来自于社会的公共权力,而企业管理权是来自财产所有者授权的“私权”。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政府以管理全社会范围内的公共事务为己任,它所追求的公共利益具有最大的包容性;企业管理的公共事务只限于企业自身,其“公共性”十分有限,相对于全社会的公共利益,企业是社会中的一个利益质点,要追求自身利益,因此,企业行政是以“私利”为出发点和目标。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企业的行政管理与企业管理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应该重视二者之间的联系与区别,以便更好地做好企业的管理工作,促进企业综合效益的提升。

二、强化企业行政管理的重要性分析

一直以来,我国企业行政管理都没有一套丰富的理论来指导,改革开放以来,行政管理改革还是深受计划经济制度的影响,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生产管理和行政管理的企业逐步走向市场,在企业自身利益和市场竞争的驱使下,企业开始了漫长的改革历程并且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也应该看到企业在追求效益的同时,其内部的行政管理机制却面临着严重的老化现象。面对这种现实,要求企业积极进行行政管理改革,积极探索企业行政管理改革的理论和实践。

目前来讲,我国企业行政管理中,还存在着诸多的问题,例如:企业行政管理制度、组织机构设置、人力资源管理等等都不尽如人意。长期以来企业一味追求经济效益,结果也导致了企业内部行政管理制度的不建全,制度执行不科学。

随着我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企业面临着更大范围内的市场竞争,如果自身内部的行政管理问题都没有解决好,就很难在竞争激烈的世界市场上取得一席之地,只有理顺了自身的内部关系,从根本上提高企业的生产经营水平和行政管理水平,才能使企业更加良性的发展。由于我国企业行政管理机构根源于公共财产所有权,对企业的行政事务进行管理,协调企业发展和盈利与企业的公共效益之间的关系,以达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双赢的目标,对于公共权益的维护和社会效益的取得也应该是企业行政管理的目标之一。但是,在当前我国的企业改革中,出现了很多现象,这些现象是与公共权益维护相违背的,主要表现为资产的流失。所以企业应该尽力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维护企业的公权力。因为,为了能够更好地应对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的一些问题,进一步强化企业行政管理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市场经济条件下强化企业行政管理的路径

1.创新我国企业行政管理制度。

行政管理制度是企业行政管理的基础,企业的一切行政管理工作都是基于行政管理制度展开的,所以,企业要考虑在改革的大环境中,制定适合企业发展的行政管理制度,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在很多企业中,员工普遍抱怨行工作效率低下,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对企业的正常生产和运营带来很多的障碍,所以一定要创新企业的行政管理制度,制度问题才是这其中最为根本的原因。在企业改革的过程中,要确保制度的正确性、可行性等,这是企业行政管理制度革新的关键。我们知道,企业的行政制度关系着企业员工的切身利益,所以企业应该让当事人参与制度的制定,这也是制定好的行政制度的关键问题。当然,企业的行政管理制度是企业的行政管理工作人员拟定的,制定的一些管理制度难免会与相应的工作习惯有一定的冲突,企业行政管理人员在制定制度时,就一定要深入了解各个流程的员工的需求,提出改造的制度意见,使企业行政管理制度不断得到完善和发展,更好地适应企业发展。

2.积极促进企业的组织机构改革。

扁平式组织结构是企业组织机构改革的未来发展的方向,因为这种组织结构能够解决层级式组织结构所面临的种种难题。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现代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企业的组织结构压缩为扁平状的组织结构。在现代企业行政管理中这种结构被越来越多的采用。扁平式的组织结构强调分权,各个行政管理层级之间的联系相对较少,更多的权力被分给了位于管理层级中低端的基层员工,每个员工所负担的责任和权力都相应增加,使得整个组织能够更加有效的运作。这种组织结构适应了市场经济变化的需求,使企业的纵向管理层级减少,整个企业能够很快的以整体的姿态对市场的变化做出相应的反应,保证了企业的新鲜活力,同时也促进了企业行政管理效率的提高。

3.积极促进企业行政管理的信息化改革。

现代社会科学技术突飞猛进发展,企业的行政管理工作也需要适应社会的信息化发展要求,实现信息化管理。随着市场经济下企业间竞争的加剧,企业对信息化的要求和依赖度越来越高,企业中管理信息系统逐渐成为企业的主导。企业信息化对企业行政管理也有重要的影响,首先就是企业信息化可以促进企业行政组织结构的扁平化。管理信息系统能向企业各类管理人员和各个组织提供企业内外部信息和各种经营分析和管理决策功能。许多决策也不必完全依赖中层和基层管理人员提供信息,促使企业的行政组织结构由原来的金字塔形向组织结构扁平化发展。企业信息化能够提高行政组织结构的灵活性和有效性。现代企业要求其经营管理具有灵活应变的能力,能够灵活应对随时产生的变化。在网络方便的管理信息系统的支持下,企业的行政管理效率进一步提升,这也是企业适应时展要求的客观体现。

参考文献:

[1]李赞《浅谈企业行政管理》,载于《今日科苑》,2007年第20期.

[2]关亮,李晓玲《人事制度改革的思考》,载于《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01年第8期.

卫生行政管理制度范文第2篇

在市场经济作用下,人才竞争更为激烈,而人力资源管理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人力资源管理是行政管理的重要内容,其管理水平对行政管理有着重要影响。目前,在行政管理中,人力资源管理存在着一定的不足,不利于行政管理工作的更好开展。所以,有关部门有必要对人力资源管理不足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提升人力资源管理效率的对策,以促进行政管理水平的提升。

一、绪论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促进了行政管理水平的不同提升。人力资源管理作为行政管理中的重要内容,对行政管理有重要影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能够满足行政管理的需要。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内容较多,主要包括加强部门人员之间的沟通、激发员工工作热情和积极性、有效调控员工等,对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发挥着积极的作用。目前,我国人力资源管理活动虽然在如火如荼的进行中,但管理缺乏有效性,影响行政管理效率。因此,对行政管理中的人力资源管理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具有必要性。加强行政管理中人力资源管理问题的研究和分析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首先,我国经济处于变革时期,既缺乏理论实践作为依据,又对人力资源管理的认识能力不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行政管理效率。所以,加强对人力资源管理问题的研究具有理论意义。其次,人力资源管理不仅是行政管理的重要工作内容,而且是行政管理理念的核心表现。在行政管理工作中,只有有效开展人力资源管理活动,才能充分挖掘员工的工作潜能和解决员工的生活困惑等问题,进而提升行政管理效率。因此,对行政管理中人力资源管理问题的探讨具有现实意义。

二、行政管理与人力资源管理

(一)行政管理和人力资源管理的内涵

就行政管理而言,其内涵丰富。首先,从广义角度来看,指行政机关或部门开展的综合管理活动;其次,从狭义角度来看,有关部门开展的行政管理活动。人力资源管理是指,人员调动、人力整合等一系列管理过程活动,要求管理人员必须按照科学合理的管理方式而开展管理活动。在人力资源管理中,人的主观能动性能够得到充分发挥,对更好实现人员调度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行政管理和人力资源管理的区别与联系

在传统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中,管理人员未能全面贯彻和落实“以人为本”的精神理念,导致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中,工作人员具有被动性,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行政管理的水平。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我国对人力资源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人力资源管理不仅仅在于管理,而是要求管理人员深入挖掘员工的工作潜力,通过薪酬管理、绩效管理等多样化管理手段,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积极为行政管理工作贡献力量。行政管理和人力资源管理有着一定的区别。一方面,人力资源管理是行政管理的一项管理内容,其管理范围相对较小,管理工作更具针对性;另一方面,行政管理为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提供思想理论的指导,是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开展的重要依据。但是,二者也具有一定的联系。人力资源管理是由传统的行政管理逐渐演变而成的,比传统管理模式具有一定的优越性,并且其工作内容具有一定的整合性。行政管理工作效率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力资源管理水平。

三、人力资源管理在行政管理中的作用

(一)激发员工工作积极性

在行政管理工作中,有效开展人力资源管理活动,有利于充分挖掘员工的潜能,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进而提升员工工作积极性。首先,人力资源管理在行政管理中发挥着上传下达的作用。由于人力资源管理是行政管理的重要内容,通过人力资源管理,能够更好了解行政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对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重要决策提供参考依据,并且能够充分实现人力资源效益。其次,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工作,能够有效处理行政管理中管理者之间、部门之间的复杂关系,为行政管理工作的更好开展创设和谐的环境氛围,充分促进管理者之间和睦相处,部门之间高效协作,对提升行政管理水平发挥着积极的作用。最后,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有利于实现管理人员间的互补,对提升管理者素质能力有促进作用。如此,不仅可以充分挖掘管理者的工作潜能,使管理者与岗位相匹配,而且能够充分提升行政管理效率,为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创造良好条件。

(二)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深入开展人力资源管理,不仅能够提高人力资源的利用率,而且有助于提升行政管理效率,为社会主义特色行政管理模式的构建发挥着积极的意义,同时有利于引导社会众多行业领域实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开展,主要目的是实现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使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能够被合理安排在对应的工作岗位中,各司其职,积极为行政部门工作贡献力量。如此,行政部门通过人力资源管理,能够以最少的劳动消耗,实现最大化的经济效益。首先,人力资源管理者需要对各部门及员工进行深入了解,并根据员工的工作能力、专业特长等方面合理进行岗位匹配,确保员工在工作岗位中能够实现自身价值。其次,人力资源管理者可以对有需要的员工制定长期职业规划,促使员工不断努力而达成工作目标,激发员工的上进心,为行政部门发展提供有利条件。最后,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在管理工作中,通过岗位轮换、职位调整等手段,对部门员工的工作进行合理分工,以最大限度提升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经济效益。

(三)促进管理制度的完善

人力资源管理是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是否有效开展,对行政管理工作水平有着重要影响,而积极开展人力资源管理,有利于促进行政管理制度的完善。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管理的积极作用越来越突出,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对提高行政管理水平发挥着积极的作用。首先,行政管理中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能够进一步完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进而促进行政管理制度体系的完善,为行政管理工作的全面开展提供规章制度依据。其次,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是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工作内容,有效对管理人员进行合理配置,可以进一步加强行政管理队伍建设。最后,基于人力资源管理的行政管理制度的完善,有利于我国特色行政管理模式的创建,对行政管理工作的进一步开展提供导向作用。

四、行政管理中的人力资源管理现状

人力资源管理在行政管理中占据重要地位和发挥重要作用。行政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离不开管理人员的作用,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开展过程中,能够对行政管理各部门人员进行充分调度,使行政管理各工作部门人员能够有效开展各方面的管理工作,以提升行政管理效率。目前,我国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虽然良好,但仍然存在诸多不足,对行政管理效率产生不良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管理人员的人力资源管理意识相对较弱。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与相关管理人员有着密切联系,由于管理者的管理力度小和管理方式不当等,难以充分人力资源管理水平有待提升,同时不利于行政管理工作的开展。其次,人力资源管理效率较低,未能针对员工发展实际而充分激发其潜力,且员工岗位调度能力相对较差。再次,缺乏完善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难以为管理工作提供重要指导,使管理工作存在一定的缺失。第四,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的权责不够明确,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管理者的工作热情,而相关管理责任不能得到彻底追究,不利于行政管理效率的提升。最后,缺乏完善的用人机制,使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在开展工作中,未能积极履行自身职责,造成管理不力等问题。由此可见,要充分发挥人力资源管理在行政管理中的作用,有关人员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以积极应对,进而提升人力资源管理水平。

五、促进行政管理中人力资源管理的有效对策

人力资源管理在行政管理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因而有关部门有必要采取措施,促进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以提升行政管理效率。

(一)增强人力资源管理意识

要充分发挥行政管理中人力资源管理的积极作用,有关部门必须采取有效对策,以增强管理人员的人力资源管理意识。首先,遵循“以人为本”的思想理念而开展人力资源管理活动,使管理者在开展管理工作中,能够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和员工的主体作用,从员工中来,到员工中去,一切管理工作以员工为核心。其次,摒弃传统人力资源管理中物本管理的理念,不可过于追求经济效益而忽视员工在管理工作中的主观能动性,避免对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有不良影响。再次,行政管理工作中应健全人本管理机制,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根据员工的需求而制定有效的人本管理制度,为人力资源管理者更好开展管理工作提供重要依据。最后,人力资源管理者在开展管理工作中,应注重员工的情感变化和思想价值观,给予员工以深切的关怀,既解决员工工作困惑,又给予员工以生活方面的帮助,带动员工全身心投入到工作中。因此,增强管理者的思想认识具有必要性。

(二)加强人力资源管理文化建设

文化能够以无形的力量感染人、指导人,因而对于行政管理工作而言,有必要加强文化建设,充分发挥文化对人力资源管理者的潜移默化影响,使管理者能够更好开展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加强行政管理文化建设,能够有效提高人力资源管理效率。这就要求有关人员充分将制度、精神、物质有机结合,为管理人员更好开展工作创设良好的环境条件。首先,从精神角度出发,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创设独特的文化氛围,加强精神教育活动,加大宣传力度,增强行政管理人员对人力资源管理的认识,密切配合人力资源管理者深入开展人力资源优化配置工作。其次,从制度角度出发,根据行政管理工作实际而制定完善的制度,为部门管理者提供培训活动,不断提升管理人员的素质能力。最后,从物质角度出发,营造良好的学习型氛围,如改变行政部门精神面貌,改善员工工作条件等,促进员工不断进行自我充电。基于以上三方面的行政管理文化建设,能够充分发挥对人的鼓舞作用,有助于提升行政管理工作水平。

(三)提高人力资源管理效率

对于行政管理工作而言,积极组建高素质的人力资源管理团队,以提高管理效率,能够充分提升行政管理效率。首先,更新人力资源管理理念,加大宣传力度,以增强管理者的认识,进而有效开展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提升行政管理的效率。其次,指派工作经验较为丰富,管理能力较强的工作人员加入行政管理的人力资源管理团队中,以更好开展行政管理和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全面提升管理团队成员的素质能力。再次,管理团队要根据行政管理工作实际和员工的实际需求等方面,而确立工作目标、工作内容,为管理工作提供行为依据。最后,制定完善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以提高行政管理效率,推进行政管理工作的深入落实。

(四)完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要有效开展行政管理工作,有必要建立和完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现阶段,部分行政管理者认为,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内容相对较少,且工作压力小,未能给予重视。然而,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不仅是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其人员调度的合理性直接关系着行政管理工作的效率。为此,行政管理部门有必要制定完善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首先,制定完善的用人机制,以加强人力资源管理队伍建设,进而提升行政管理水平。其次,完善薪酬机制和激励机制,实行绩效管理,以激发行政管理者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再次,完善奖惩制度,管理人员在开展工作时,必须对管理工作进行多角度考虑,确保工作开展的有效性。如果管理人员对部门的人员调度工作欠缺考虑,则可能降低行政管理工作效率,因而管理人员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倘若人力资源管理者表现良好,能够提高行政管理水平,则要适时给予奖励。最后,完善考核制度,对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有效考核,确保管理人员业绩达标。完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能够为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提供制度依据,为行政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奠定良好基础。

(五)充分发挥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的角色

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是行政管理的重要工作内容,其工作效率对行政管理有重要影响。所以,有关人员有必要对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人员进行合理的角色定位,使管理人员权责明确,对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发挥着积极的作用。首先,管理人员是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开展中的主体,具有主观能动性,其职业素养、工作能力决定着管理水平。为管理人员分别分配具体工作内容和履行的职责,有助于提升工作人员的责任感,促进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有效落实。其次,管理者对自身进行合理定位,能够代表不同方面的利益而参与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制定,既促进了管理制度的全面性,又能为行政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奠定良好基础条件。最后,对管理者进行有效定位,有利于人力资源管理者有效依据岗位职责而开展管理工作,进而促进行政管理工作的完善。

(六)建立完善的人力资源用人机制

为更好开展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必须建立完善的用人机制,以充分吸纳优秀管理人才。首先,对于行政管理中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不能“用人唯亲”,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人员的素质能力,直接决定着人力资源的配置效率,只有确保人力资源管理者具有较高的素质,才能有效开展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提升行政管理效率。其次,在招聘人力资源管理者过程中,不仅重视应聘者的学历、专业,而且重视应聘者的工作经验,以加强人力资源管理队伍建设。由此可见,行政管理中人力资源管理,应建立完善的用人聘人机制,有利于加强行政管理队伍建设。

六、结论

卫生行政管理制度范文第3篇

要着力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规范政府行为。随着改革不断向纵深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对其他改革的牵制作用日益明显地表现出来,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已成为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因此,各地区各部门要以治理商业贿赂为契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财政管理体制、金融监管体制等改革,健全国有资产监管等制度。特别是要进一步打破行政性垄断及地区性封锁,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化市场体系,改变以行政手段为主管经济的方式,从源头上根治商业贿赂等腐败行为。

要建立健全有效防范商业贿赂的相关制度。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业及个人的信用管理制度、社会信用联合管理制度、会计制度和金融管理制度等。建设行业要加快制定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和职业规范,推行反商业贿赂承诺制,逐步形成用制度规范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良好局面。要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厂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广泛接受群众监督,坚决铲除商业贿赂等腐败行为的生存土壤。总之,要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多种手段,对商业贿赂进行全方位治理,才能不断铲除商业贿赂滋生的土壤和条件,达到标本兼治的目的。

要深化体制改革。要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把政府不该管、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情交给企业、市场、社会组织和中介机构。要深化投资体制、金融监管体制、医疗卫生体制等改革,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的有效机制。通过改革和完善制度,有效防止决策失误、权力失控和行为失范。积极推动建立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建立查处商业贿赂的协作机制。建立健全财会信用制度,完善金融监管体系。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没有完善的信用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不可能真正建立和发展起来。因此,必须加快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法人及个人信用管理法律制度,实施企业诚信守法提醒制、警示制、公示制,构建社会信用体系。借鉴国外先进经验,重构我国会计监管体制,加大对公司、企业会计工作人员和中介机构的监管力度,防止因商业贿赂做假账行为。强化内部管理,建立、完善治理商业贿赂的内控机制,防范集体决策带来的“集体免责”风险。推进行业协会、商会管理体制改革,加强企业自律,推动企业守法经营,公平竞争。制定专门的《反商业贿赂法》,或者修改、完善现有的刑法规定。

经营者要加强自律建设和自查自纠工作。要加大对经济组织廉洁经营的宣传教育力度,努力使廉洁经营成为每一个经济组织经营理念、企业形象、企业文化的重要内容。打造健康的商业文化,树立以诚实守信、优质服务为核心的经营理念,积极发展健康进取、各具特色的企业文化。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国有资产出资人对商业贿赂行为的监管和约束作用。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要综合运用行业管理措施和手段.依法加强对行业内经营组织的引导、监管和约束,及时发现和处理有关问题。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要依法制定各种行业标准、行业行为规则,努力在行业内形成良好商业传统和惯例。加强综合性经济管理部门、社会监督力量等对商业贿赂行为的监督。

卫生行政管理制度范文第4篇

1.1一般资料

2011年6月—2013年5月,我院共有护理实习人员326人,均为女性。本科生34人,占10.43%,大专生232人,占71.17%,中专生60人,占18.40%。实习时间8~12个月,平均实习实践(8.2±1.2)月。

1.2管理方法

将上述实习人员分为研究组及对照组两组,研究组250人,对照组76人;两组人员在学历分布比例上基本一致,具有可比性。对照组实习人员按照医院实习人员一般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研究组人员按照护理行政管理制度严格管理。研究组人员从各科室实习人员中选定两名实,一名负责实习护理人员纪律管理,一名负责常用技术学习管理。并在研究组组成由病区护士长病区集中管理,护理实习教研主任总体监督,各科小组长协助管理的一个护理行政逐层管理制度。护理实习教研主任需根据各个科室的临床特点将各科室实习人员实习内容转达给各科护士长,并定期或不定期对各科实习人员实习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科的护士长对实习人员学习计划做统一安排,并根据各科室实际护理工作状况对实习生进行弹性调控;各科实需要协助护士长对实习人员从组织纪律到技能操作实践等进行专项管理。每天对实习人员工作进行总结,对不规范的操作及时指正。每月对护理实习人员进行技能考核,对比两组实习人员成绩差别,对比两组患者护理满意度差别。

1.3统计方法

将所有统计数据输入SPSS13.0统计软件,对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对相关计数资料进行χ2检验,当P<0.05时,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

二、结果

2.1两组护理技能成绩对比

采用护理行政管理的研究组在铺备用床、无菌技术操作、肌肉注射、女患者导尿及鼻导管吸氧等常规技术操作成绩上同对照组相比均有明显优势(P<0.05)。

2.2实习效果

采用护理行政管理的研究组实习人员责任心强,工作认真负责,护理事故及护患纠纷少,患者满意度高。

三、讨论

①对于护理卫生专业来说,医院实习阶段同临床工作结合最紧密。因为护理教材更新周期问题,很多先进实用的护理技术不能及时纳入教材编制中,所以临床实习阶段是实习人员对各种技能的一个掌握阶段,但是对于很多实习人员来说,学习态度不端正,实习纪律散漫,临床操作技能不规范,严重影响了护理工作的质量。特别对护理要求严格的妇科、儿科及急诊科室来说,因为实习人员护理失误,常导致护患纠纷及护理事故出现,影响了患者护理满意度[3-4]。实习人员这种不负责、散漫态度也成了医院各个科室中最重要的一个护理不安全因素[5]。因此要提高护理质量,提高护理满意度必须从改善实习教学管理入手,使护理实习人员能够态度端正地进行学习工作,提高护理实习人员的操作技术水平。

②医院护理行政管理是对于医院护理人员采取的一种特殊管理制度,是在护理人员中设定护理部主任、护士长、护理督导几个职位,规定每个职位的任务,对护理人员进行分层逐级管理[6]。通过这样的管理以使各个护理人员在自身岗位上能够认真工作,各个阶层人员责任分明,特别是小组组长,更是要拥有严格的责任心。在实习管理中,不仅要将护理专业知识掌握全面,能够指出组员操作中的错误,同时还要有极强的管理能力,能够协调组员间的关系,让组员间能够协同进步,增强职业道德及责任感,让全部护理实习人员都能够以真正护理人员的身份进入工作状态,严肃认真,踏实肯干。并且在这样逐层管理制度下,能够及时发现实习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纠正,促进实习任务的完成。

③此次研究中,采用医院护理行政管理的研究组与一般管理的对照组相比,不论是在基本护理操作技能成绩上,还是护理质量上都有了显著提高,护理事故及护患纠纷大大减少,患者满意度提高,从这点看,医院护理行政管理是完全适合护理实习管理的。

卫生行政管理制度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了保障粮食质量安全,维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粮食质量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展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鼓励采用并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检验方法和先进技术,不断提高粮食质量管理和检测水平。粮食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

在粮食经营过程中,严禁短斤少两、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检举粮食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粮食质量、卫生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质量、卫生标准,依法履行对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粮食质量及原粮卫生的监管职责,定期对粮食质量监督、监测结果进行通报。

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卫生、价格、认证认可监管、财政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粮食质量管理工作。

第二章粮食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

第五条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具备粮食质量检验能力。具体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公布。

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订粮食收购经营者检验能力的认定程序,必要时,应到现场考查,也可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负责鉴定并出具证明。

第六条粮食收购经营者收购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按质论价,不得损害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

(一)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在收购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收购粮食品种、质量标准、计价单位和收购价格等内容。按照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对收购的粮食进行检验。

(二)应当及时对收购的粮食进行整理。杂质严重超标、水分超过安全储存和运输技术规范要求的粮食不得销售出库。具体要求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不同收获年度的粮食不得混存;霉变及病虫害超过标准规定的粮食应单独存放,并按有关规定销售或销毁处理;带有检疫对象的粮食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四)鼓励对不同等级和品质的粮食单收、单存。

(五)粮食仓储设施应当符合粮食储存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粮食不得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害物质混存,储存粮食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粮库周围不得有有毒有害气体、粉末等污染源。

第七条实行粮食入库质量检验制度。

(一)粮食收购和储存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对入库的粮食进行质量检验。中央和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还应对粮食储存品质进行检验。

(二)粮食收购、储存企业和其他粮食经营者,应当建立粮食质量档案,内容包括:仓库(货位)号、粮食品种、收获年度、入库时间、质量等级、水分、杂质等项目和指标,属于储备粮的还应标明粮食储存品质指标。

(三)中央和地方储备粮的入库质量应当符合规定的质量等级要求。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储备粮的入库检验和质量把关,严格执行日常监测制度,合理安排轮换,确保粮食储存安全、质量良好。

储备粮经营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对储备粮入库质量和储存质量进行定期检查。

第八条实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

(一)粮食收购和储存企业在粮食销售出库时,应当出具质量检验报告,销售粮食的质量应当与检验结果相一致;检验报告中应当标明粮食品种、等级、代表数量、产地和收获年度等;粮食出库检验报告应当随货同行,报告有效期一般为3个月;检验报告样式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定;检验报告复印件经销售方代表签字、加盖公章有效;开展代储业务的储存企业,应当承担粮食入库索证和出库检验义务。

(二)粮食出库检验项目

正常储存年限内的粮食,检验项目主要为国家粮食质量标准规定的各项质量指标;在储存期间使用过化学药剂并在残效期限内的粮食,应增加药剂残留量检验;色泽、气味明显异常的粮食,应增加相关卫生指标检验。

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辖区内粮食可能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真菌感染的情况,增设相关卫生检验项目。

(三)正常储存年限内的粮食销售出库,可由粮食收购、储存企业自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四)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销售出库,应当经过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检验机构在接受委托检验申请后,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扦样、检验和出具检验报告。

(五)超过以下储存年限的粮食,视为超过正常储存年限(按照收获年度计算),粮食销售出库时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长江以南地区稻谷2年,小麦3年,玉米2年,大豆2年;长江以北地区稻谷3年、小麦4年、玉米3年、大豆2年;食用植物油(四级)均为2年。其它粮食品种的正常储存年限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九条运输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规范,不得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者包装材料运输粮食。粮食在运输过程中,要严防污染、雨湿、霉烂变质等质量事故。

第十条陈化变质、不符合食用卫生标准的粮食,严禁流入口粮市场,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符合饲料卫生标准的粮食,不得用作饲料原料。

凡经指定的检验机构鉴定达到陈化标准的粮食,一律定为陈化粮。对以经营饲料米的名义倒卖、转让陈化粮的,严格执行陈化粮有关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在粮食交易过程中,采购方必须向供货方索取粮食质量检验报告,并对入库的粮食进行验收检验;验收检验结果与供货方检验结果的误差在国家标准允许范围内的,应当认可供货方的检验报告。

第十二条从事食用粮食加工的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要求,具有保证粮食质量和卫生必备的加工条件,不得使用发霉变质的原粮、副产品进行加工,不得违反规定使用添加剂,不得使用不符合质量、卫生标准的包装材料,不得有影响粮食质量、卫生的其他行为。

销售粮食应当严格执行粮食质量标准、卫生标准,不得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销售中的成品粮和食用植物油的包装和标识,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标签标准和有关规定,注明生产日期、保存条件和保质期。

第十三条采购和供应政策性粮食(包括军供粮、退耕还林用粮和贫困地区、水库移民、灾民口粮等),必须经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不符合规定的质量等级要求的,不得采购和供应。

第十四条建立粮食质量和原粮卫生的抽查、监测制度。

(一)国家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中央储备粮、地方储备粮和政策性供应粮食质量状况进行定期监督抽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解决;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成其主管上级进行处理。

储备粮质量抽查的扦样、检验方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和原粮卫生进行抽查和监测。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辖区内粮食质量和原粮卫生抽查、监测工作的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年度抽查、监测计划及结果应及时报送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三)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卫生等部门,对加工、销售中的成品粮食质量、卫生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建立粮食收获质量调查和品质测报制度。建立以各级粮食检验机构为依托的粮食质量调查和品质测报体系,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当年收获的主要粮食品种进行采样和检测;建立国家、省、地(市)、县各级粮食质量信息数据库,定期粮食质量信息。

第十六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开展的粮食质量和卫生监督抽查与监测、粮食质量调查和品质测报所需的费用,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向抽查和调查对象收取。

粮食检验收费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粮食质量争议处理

第十七条粮食质量检验争议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粮食经营者之间的争议。粮食经营者对对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由双方协商通过会检解决,也可共同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复检。如对会检或复检结果仍有异议,双方可向省级(含)以上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申请仲裁检验,或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二)粮食经营企业与检验机构间的争议。粮食经营企业如对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有异议,可向原检验机构申请复检,如对复检结果仍有异议,可向省级(含)以上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申请仲裁检验,也可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三)需要复检或仲裁检验的,应当使用备份样品检验。

第四章粮食质量监管机构与职责

第十八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监管机构,认真贯彻执行有关粮食质量、卫生法律、行政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履行粮食质量、卫生监管与服务职责。粮食质量监管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负责辖区内粮食质量标准化工作。

(二)制定粮食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三)规划和指导粮食质量监督检验体系建设。

(四)指定鉴定粮食收购检验能力的机构。

(五)制订粮食质量和卫生监督抽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六)组织粮食收获质量调查和品质测报工作。

(七)组织培训考核检验人员,推行检验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八)组织推广有关新方法、新技术、新成果。

(九)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九条建立和完善粮食质量监督检验体系,实现粮食检验机构的合理布局,改善检验机构的设施条件,提高人员技术水平。

承担粮食质量监督检验的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设立并取得授权。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食行业部级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设置与监督管理;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地方粮食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设置与监督管理。

承担粮食质量检验鉴定职责的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验条件和能力,应当在取得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组织的资质认定的基础上,由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从中选用。

第二十条建立并实行粮食检验比对考核制度。国家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定期对粮食质量检验鉴定机构进行检验技术比对考核,并督促比对考核不达标的检验机构及时进行整改。

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要规范检验行为,严格执行检验规程和检验方法,依法对检验数据和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粮食质量监督检验人员应取得资格证书,持证上岗。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食行业省级(含)以上粮食质量监督检验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地(市)(含)级以下粮食质量监督检验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资格证书样本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订。

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国家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组织下,承担粮食质量检验人员执业资格实施的有关工作。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二条粮食收购者有下列行为之一,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按《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及《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国粮检[2004]230号)(以下简称《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告知售粮者或者在收购场所公示粮食品种、质量标准,未按国家粮食质量标准进行检验的。

(二)未对收购的粮食进行及时整理,销售出库时,粮食杂质严重超标、水分超过安全储存、运输要求的。

(三)将不同收获年度的粮食混存的、将霉变及病虫害超过标准规定的粮食与正常粮食混存的、将粮食与有毒有害物质混存的。

(四)储存粮食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的。

(五)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不符合粮食储存、运输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

(六)粮食销售出库检验报告不符合要求、弄虚作假的。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未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收购、进货质量档案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第二十四条粮食加工、饲料和工业用粮企业采购粮食未索取检验报告或者未自行检验合格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移交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卫生部门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对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陈粮,出库前未按规定经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的,按《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及《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