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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对策
〔中图分类号〕 G47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0463(2013)
17—0016—01
学校安全以实现学生的健康成长和生命安全为基本目标,然而,现实中涉校涉生的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不得不承认的是我们学校安全工作存在着众多的盲区,已成为制约学校安全发展的瓶颈。如何认识和消除这些安全盲区,已成为学校安全工作的当务之急。
盲区一: 忽视了“校长安全意志”对学校安全工作的全局性作用
在学校安全工作中,“校长安全意志”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为它不仅关联着安全工作的各个方面,而且决定着安全工作的高度与力度。如果校长对校园安全工作认识理解不到位,决策与行动取向上没有表现出“安全第一”、“一切工作为安全让步”的倾向性,安全工作就会失去方向与力度,形成“校长松一寸,中层退一尺,教师垮一丈,学生安全无保障”的局面,使校园安全工作底线崩溃。
对 策
1. 加强对校长的安全教育,转变校长的安全观念。校长要真正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理念,并使其成为学校永恒而核心的目标。当安全工作与其他工作发生冲突时,校长要能正确果断地处理好安全优先、为安全让步的问题,以身作则,率先垂范,以先进的理念引领广大师生观念的转变。
2. 加强对校长的安全培训,提升校长的安全管理专业化水平。通过专业化的安全培训,使校长由“粗放型”、“经验型”的传统安全管理模式向“精细化”、“规范化”的现代安全管理模式转变,提升校长的安全管理专业化水平,使校长成为学校安全管理的专家,科学有效地管理学校的安全工作,实现学校的安全发展。
盲区二: 忽视了安全管理与考核奖惩机制对安全制度的支撑保障作用
目前,中小学校普遍重视各类安全制度的建设,许多学校虽有健全完善的制度,但由于没有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与考核奖惩机制保障安全制度的运行与落实,安全工作没有“抓手”,教职员工无视安全制度,不履行安全职责,导致有章不依、违章难究的尴尬局面,使安全制度失去了应有的效能与刚性。
对 策
要想确保安全制度的运行与落实,必须建立日程式安全管理机制,实现安全管理的制度化、常态化和规范化,建立安全检查台账和安全隐患整改台账,每日公布检查结果,以此“倒逼”管理层必须进行日常安全检查,形成安全工作按制度运行的长效机制。
盲区三: 忽视了安全教育课程化对师生安全素养与技能的提升作用
因为学校缺乏安全教育的课程化意识,忽视了安全教育的课程化建设,既没有专门的教材与专职的教师,也没有固定的课时保障,安全教育内容浅薄,形式单一,缺乏目标评价,使学校安全工作失去了最基础的依托;教师缺乏必要的专业化安全培训,安全教育能力严重不足;学生缺乏有效的安全技能训练与安全习惯养成,没有掌握基本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对 策
1.加强对教师的专业化安全培训,提升教师的安全教育能力。通过系统化专业化的安全培训,让教师全面掌握各类校园安全知识与技能以及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的各种策略,提升其安全教育能力,成为合格的校园安全专家。
2. 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与培训,着力培养学生的安全行为习惯和自救自护能力。通过课程化的安全教育,把知识教育与行为养成相结合,促进学生树立和强化安全意识,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知道在校内外的活动中可能发生的常见安全事故,初步具备分辨安全与危险的能力,养成在日常生活和突发安全事件中正确应对的习惯,提高紧急避险自护自救的素养和能力。
一、建立准入制度的必要性
有研究表明,在高校实验室事故中,超过九成的起因都是由于人的错误操作。也就是说,在人和物共同作用的前提下,人的因素占据了实验室安全的主导地位。可以从安全文化、行为准则、专业知识等三个方面开展实验室安全建设,从根源上对由人为引起的不安全因素进行控制。
目前,学校实验室安全文化建设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各分院重视度不一
各分院因学科不同或经费限制等各种原因,对实验室安全的重视程度不一,投入更加偏向科研方向,存在侥幸心理和惰性思维。虽经过近年的发展,各分院对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重要性有了较深入的认识,但是投入仍显不足,安全体系还有很多问题,使得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开展受到一定影响。
(二)部分分院体系不完整
部分分院虽对实验室安全有足够的重视,但是其安全工作可能涉及的专业知识超出该分院的专业范围,导致安全制度存在不完善的地方。
(三)师生缺乏主动性
很多高校师生被动消极地应对安全工作,缺乏主动学习和应用,影响了相关制度的实施,使得实验室安全工作不断滞后。
通过建立一定的准入制度,可以加强对师生的安全教育,并根据其学科的不同开展特定的技能培训,从而促使实验活动或日常管理的参与者不断提高知识水平和安全意识,确保高校实验工作的有效进步。
二、准入制度的设计
实验室准入制度是指高校师生在进入实验室前必须通过特定的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就能获得对应的访问权限。通过以考促学的方式,促使师生更加积极地学习安全知识,形成良好的操作习惯,加深对规章制度的理解。
学校首先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各种实验操作准则,制定详细的安全规范细则,由各分院在安全细则基础上增加专业相关的安全知识,汇总形成全校安全知识库。准入资格安全考试的题库应该针对学科、安全需求的不同,结合安全知识库,形成多个不同的有针对性的子题库。每位考生所面对的试题都是根据考试需求,从各个题库随机抽取的。
由实验室管理部门定期组织统一的准入考试,促使相关师生学习关联的安全规章制度和各类知识,以提高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确保每一个在实验室开展科研活动的个人,在进入实验室前都经过合理科学的培训,并能持续学习,巩固安全知识。
三、准入制度的实践
学校针对准入制度建立专门的培训考试平台,通过互联网向全校师生提供安全知识的学习资料库和网络考试系统。考试由学校实验室主管部门(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组织,由管理人员发起考试并通知各个分院,各分院操作人员将参考名单导入系统,只有通过考试后才能获得对应实验室的准入资格。参考人员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自主学习指定的安全知识并完成考试,具有较大的时间、空间灵活性,方便大规模开展培训考试工作。
培训考试平台包含有公告通知、安全培训、考试系统、管理系统等四个模块。
公告通知。系统管理员通过该模块与实验室安全培训或考试相关的信息,例如考试安排、参考人员、考试结果等等。
安全培训。此模块为参考人员提供相关的实验室安全知识培训,根据实验室专业不同,配备有不同的知识库。安全知识库全年开放,方便师生在任何时候学习或查询相关知识点。参考人员可以在学习后进行模拟测验,帮助其巩固所学知识。
考试系统。考试系统配备有与实验室对应的试题库,由各分院管理人员导入参考人员名单后,自动匹配试题库。每个参考者的试题都是系统从对应试题库中随机抓住取,并根据知识点进行题目的互斥抽选,避免同一知识点的反复出现。参考人员在规定时间内登录系统,就能参加考试,考试题目在人员登录系统时临时生成。考生信息在超级管理员设置好考试时间等安排后,由各分院管理人员按照格式批量导入。
管理系统。管理系统分为两级,超级管理员可以公告通知、设置考试参数、管理分院管理员;分院管理员可以导入考生名单、导出考试成绩。
四、实施效果
基于安全培训考试系统的准入制度在我校已经实施数年,全校师生都必须通过安全考试才能进入实验室,考试结果的有效时间为两年,两年到期后还需要重新参加考试,确保安全意识和安全知识始终能有效地传达到每一个实验室工作的参与人员。每年有十余个院系,3400余名教师、研究生、本科生参与考试,覆盖了进入实验室进行科研活动的全部人员。现将实践经验总结如下。
(一)降低了工作成本
由于采用的是网络化的培训和考试,任何参与者都可以在自己的电脑上进行访问,完成全部过程,无须任何其他资源。同时,培训和考试工作的开展不需要将参与者集中进行,尽可能地减少了本项工作对高校科研等其他工作带来的负面影响。
(二)提高了学习效果
准入制度的建立,使得所有实验室科研参与者都必须通过安全考试,而这又促使参与者主动地学习相关安全知识,并强化安全制度和知识点在参与者脑海中的印象。
(三)扩展了传统实验室安全工作的覆盖范围
传统实验室安全工作中,安全培训工作因为各种限制,往往很难有效传达到每一个实验室相关人员。通过这种网络化系统的帮助,参与者能够较为自由地选择参与时间,较好地保持参与者的积极性,确保覆盖到每一个实验室相关人员。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决定》,督促企业落实安全培训主体责任,牢固树立“培训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隐患”的意识,切实提高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素质,不断提升事故防范能力,现就2014年全县安全生产培训提出如下思路:
一、在培训对象上扩中有重
1、按照《决定》要求,在继续抓好往年八类对象的基础上,重点加强对矿山、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生产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危行业企业(以下简称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三项岗位”人员)的培训,努力实现100%持证上岗。
2、严格实行企业职工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各镇(街道)、开发区要督促企业落实安全培训主体责任,加强对企业班组长、新工人、农民工等企业从业人员培训,努力做到100%培训合格后上岗。
3、对新加入到镇(街道)、开发区及有部门的安监站管理人员,由安监局组织行政执法培训,实现100%持行政执法证上岗;对承担安全培训的教师100%参加知识更新培训。
4、对上一年度发生人员死亡事故负有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安全管理人员,重新组织培训考试。
二、在培训内容上贴近实际
1、继续加强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进一步理解法规精神,增强法律意识,落实法律责任。特别是对新近出台的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文件进行及时宣贯和普及。
2、继续加强安全生产基本知识教育,提高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水平,推进企业安全文化。
3、结合我县实际,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如有限空间作业等)安全操作规程培训。
4、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实践操作能力培训,开展具有较强针对性的仿真实训。
三、在培训时间上足额保证
认真执行《决定》要求,严格按照大纲规定开足授足培训学时。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其中《决定》明文规定:矿山、危险物品等高危企业要对新职工进行至少72学时的安全培训,建筑企业要对新职工进行至少32学时的安全培训。
四、在培训形式上方便企业
1、在以往委托、集中、专题等培训形式的基础上,结合实际,进一步加强和优化安全培训服务,继续开展培训下基层、进企业活动。
2、充分依托镇(街道)成人学校的教育资源,发挥本地优势,根据行业企业分布特点,积极探索基层安全培训服务站安全培训模式,为企业解决工学矛盾,提供便利。
3、尝试利用网络视频、电视、手机等拓展远程培训形式。
五、在培训组织上保障有力
1、加强安全培训领导。安全培训工作纳入各单位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并提高相应的比重。各镇(街道)、开发区、县政府有关部门要抓好2014年安全培训指标的完成,及时抓好2014年培训计划的落实,并自觉履行相应的监管责任。
2、加大安全培训投入。镇(街道)、开发区要在每年的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中列支相应比例的培训经费,确保安全培训正常开展;企业要在职工培训经费和安全费用中足额列支安全培训经费。
关键词:高压电工;低压电工;安全培训;技能考试;操作;合格率
作为一名电工培训教师,我承担了高低压电工安全培训的部分教学任务,并担任其中大部分班级的班主任。两年来,在领导的大力支持下,在同事的紧密配合下,圆满地完成了培训任务,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为了把以后的工作完成的更好,本人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总结了些许经验,现将安全培训部电工培训工作总结如下:
一、基本情况
高低压电工安全培训是从2015年转移到学校,分为高压电工作业和低压电工作业两种,其中又有初训和复训之别。复训都是三天时间,全部为理论课程;初训高压24天,低压19天,课程分为理论和技能两种。理论考试为机考,技能考试为操作。现在电工培训考试合格率和电厂培训时期相比大为提高,培训质量有了很大改善,相比之下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绩,但是仍存在薄弱环节.
二、主要做法
(一)做好准备工作。在实施培训前,认真做好培训所需器械设备、教学用品、培训教室等物质保证准备,使器械设备保持完好;同时制定出培训计划安排,根据省厅的培训大纲要求、培训教材做好备课,做好培训前的准备工作。
(二)加强管理工作。班主任作为教学工作非常重要的一员,直接承担着对班级的管理服务工作,一个优秀负责的班主任,可以很大的提高培训的效果,因此,安培部通过考察选聘优秀教师作为班主任,加强对班级的管理工作。
(三)严格考勤管理。电工取证培训作为依法培训,每位职工都具有参加培训的责任,要求学员提高责任意识,做到参培必须脱产,严禁学习期间参加单位工作,严格学员的考勤请假制度,杜绝缺课旷课现象,学时不够,不允许参加考试。
(四)严格教师选拔。选聘有丰富的一线工作经验骨干教师,作为培训教师,讲解的内容能够贴合生产实际,尤其是对专业性比较强的内容,能够结合公司曾经发生的案例来讲解,能够引起学员的共鸣,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
(五)规范理论教学。从教学大纲的制定,教案的编写,题库的解读,乃至教学内容的检查,层层把关,以达到提高培训教学质量的目的。
(六)强化技能训练。技能培训作为电工安全培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低压电工培训的难点。在技能培训教育中,更加侧重安全基础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按照学用结合、因材施教的原则,对基础薄弱的学员加强辅导,对训练出现的问题及时纠正。
(七)针对考试内容,多做预案。高低压电工技能考试灵活多变,今年去徐州考试,前后就出现很大变化,针对这种情况,培训教师必须做好预案,做到胸有成竹,只有工作到位,才能提高考试合格率。
三、存在问题
(一)现在公司面临严峻形势,因此要求减员增效,一岗多能。这就导致部分参培人员原来不是从事电工的工作,尤其是低压电工初训,一半以上人员不是从事电工工作,因此缺乏高低压电工方面的知识,这为高低压电工的培训带来了很大挑战,这也是制约培训合格率的主要因素之一。
(二)参培工人文化水平普遍比较低。对于新的设备和技术接受比较慢,学习吃力,参加“机考”的难度也较大,制约了培训合格率。
(三)一些培训人员在单位是技术骨干,参加培训就不能工作,参与工作就影响培训,而现在对培训学时的规定比较严格,导致工学矛盾比较突出。
(四)分流转岗人员比较多,部分员工对新岗位不满意,因此在电工取证考试中故意考试不及格。根据低压电工初训考试成绩分析,理论考试不合格人员超过不合格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五)软硬件设施不够完善。由于高低压电工培训工作是由电厂刚刚转接过来,学校的软件和硬件设施尚不够完善,对技能的练习有很大的制约。
(六)题库里面有部分错题。这就要求我们的老师专业一定要强,绝对不能完全按照答案来讲解,要能够识别出错误之处,不能照本宣科,否则会贻笑大方。
四、工作建议
针对电工安全培训存在的问题,我们苦思良策,希望通过努力加以解决。对此,笔者有一些想法和建议,总结出来供领导参考。
(一)针对工学矛盾,学校可以和相关单位沟通,让他们了解电工安全培训是依法培训,培训期间学员必须脱产,使他们认识到电工培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工作安排上协调解决。
(二)对工作岗位不满意的,而消极怠考的职工,学校虽然没有处罚的权利,但是可以向人力资源部或者用人单位反馈、建议,安全考试不合格禁止调换岗位,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以儆效尤。
(三)软硬件设施可以重复并且长期使用,因此利用率很高,学校可以立项采购或者组织教师自行开发,最大限度的给予解决。
(四)对于教材存在的错题,组织骨干老师解读题库,修订错误,避免误导学员,引发教学事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提高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第三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国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辖区内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实施监察。
第四条 煤矿企业是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确保《煤矿安全规程》贯彻落实,增强学规程、用规程意识和能力,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国家鼓励煤矿企业变招工为招生。煤矿企业新招井下作业人员,应优先录用职业学校煤矿相关专业毕业生。
第二章 煤矿企业安全培训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 煤矿企业应当设置负责安全培训工作的管理机构或配备专门的安全培训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年度计划,保障安全培训工作所需经费。
第七条 煤矿企业应当支付从业人员培训期间工资和必要费用。
第八条 煤矿企业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
第九条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实行一人一档,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学历、职务、职称、工作经历、技能等级晋升情况;
(二)接受安全培训、考核情况;
(三)违规违章行为记录,以及被追究责任,受到处分、处理情况;
(四)其它事项。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一人一档应长期保存。
第十条 煤矿企业自主培训的,还应建立专门的安全培训档案,实行一期一档,内容包括:
(一)培训方案;
(二)培训时间、地点、参加人员;
(三)培训内容、课时及教师;
(四)课程讲义;
(五)学员培训考勤、考核情况;
(六)综合考评报告等。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期一档应保存3年以上,特种作业人员一期一档应保存6年以上,其他从业人员一期一档应保存3年以上。
第三章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及考核
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煤矿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矿务局局长,煤矿矿长等人员。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煤矿企业分管安全、采煤、掘进、通风、机电、运输、地测、调度工作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局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者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管理人员,采煤、掘进、通风、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职能部门(含煤矿井、区、科、队)负责人。
第十二条 煤矿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应具备煤矿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具有3年及以上煤矿相关工作经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具有2年及以上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经历。
第十三条 煤矿企业每年应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新法律法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等方面的安全培训。
第十四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制定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标准,建立国家级考试题库。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建立地方考试题库,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第十五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总部和所属在京一级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工作。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款以外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定期组织考核,并提前公布考核时间。
第十六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煤矿生产技术与管理、主要灾害防治、抢险救灾、职业健康等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制度、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组织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应急抢险救援等管理能力。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与本岗位履职相关的煤矿生产技术、安全管理理论、重大灾害预防、应急救援方案制定及演练、事故抢险救援、职业健康等安全生产专业知识;贯彻落实安全法规标准和规章制度,组织开展安全培训教育、安全检查,制止不安全行为,监督隐患整改,事故应急处置及调查分析等管理能力。
第十七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通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20日内,由其所服务的煤矿企业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或当地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考核申请,并提交其任职文件、学历、工作经历等相关材料。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发现申请人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相关规定的,不得对申请人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考核,并通知煤矿企业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十八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应在考试点采用计算机方式进行,试题从国家级考试题库和地方考试题库随机抽取,其中抽取国家级考试题库试题比例占80%及以上,考试满分100分,80分及以上为合格。
考试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公布考核结果。
第十九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后,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公布考核结果10个工作日内向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颁发《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以下简称考核合格证)。考核合格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经补考仍不合格的,组织考核的单位应函告其所在煤矿企业调整其工作岗位,且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考核。
第二十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3年考核一次。
第四章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及考核
第二十一条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是指从事煤矿井下电气作业、煤矿井下爆破作业、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煤矿瓦斯检查作业、煤矿安全检查作业、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煤矿采煤机操作作业、煤矿掘进机操作作业、煤矿瓦斯抽采作业、煤矿防突作业和煤矿探放水作业的人员。
第二十二条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煤矿相关工作经历,或录用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相关专业毕业生。
第二十三条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从事本岗位必要的安全知识及安全操作技能,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相关紧急情况处置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二十四条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由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五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制定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建立国家级考试题库。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
第二十六条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应当按照规定的培训大纲进行,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90学时。
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可以免予初次培训,直接参加资格考试。
第二十七条 参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填写考试申请表,由本人或其所服务的煤矿企业持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或者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证明向其户籍(或工作)所在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组织考试。对不符合考试条件的,应通知本人或其所服务的煤矿企业。
第二十八条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能力考试。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合格后,进行实际操作能力考试。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应当在考试点进行,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应当使用国家级考试题库,使用计算机考试,实际操作能力考试采用国家统一考试标准进行考试。满分100分,80分及以上为合格。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考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考试合格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发证工作。考试不合格的,允许补考1次。经补考仍不合格的,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二十九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6年,采用统一规定式样印制,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三十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应当参加不少于24学时的专门培训,在期满前60日内,持培训证明由本人或其所在企业向当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或原发证部门)提出考试申请,考试合格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换发新证。
第三十一条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能力考试,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二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或损毁的,应当及时向原发证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原发证部门审查同意后,予以补发。
第五章 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及考核
第三十三条 煤矿其他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三十四条 煤矿企业应当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具有基本的安全素质和安全防范能力,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五条 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制定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
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每年不得少于20学时,新招录的井下作业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
第三十六条 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培训大纲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未经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三十七条 煤矿企业新上岗的井下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合格后,要在有经验的工人师傅带领下,实习满4个月,经再次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工人师傅一般应当具备中级工以上技能等级。
第三十八条 煤矿企业井下作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离开本岗位1年以上(含1年)重新上岗前,以及煤矿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应当对其进行相应的安全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将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发放、注销等情况在本机关网站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条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煤矿企业安全培训下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建立、完善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设置安全培训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门的安全培训管理人员的情况;
(二)安全培训经费保障情况,支付学员培训期间工资和必要费用情况;
(三)组织开展安全培训工作单位的培训条件;
(四)煤矿企业安全培训档案情况;
(五)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接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情况;
(六)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七)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以及离岗、转岗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
(八)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
第四十一条 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建立企业安全培训随机检查制度,制定抽考办法,规范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应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纳入年度执法计划,计划执行情况和年度考核发证情况报送上级管理机关。
第四十二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按照年度监察执法计划,严格实施对煤矿企业安全培训情况现场监察以及抽测抽考,对监察中发现的突出和共性问题,应向本级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或下级人民政府提出有关安全培训工作的监察建议函。
第四十三条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
(三)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虚假信息的。
特种作业人员违反上述第三项规定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四十四条 考核合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证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变动工作单位的,原工作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考核合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四十五条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将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考核发证、证书注销等情况,抄送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将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行政处罚决定抄送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第四十六条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煤矿安全培训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依法受理并调查处理举报,并将查处结果书面反馈给实名举报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煤矿安全考核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二)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
(三)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培训情况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第四十九条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完善安全培训管理制度的;
(二)未设置安全培训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门安全培训管理人员的;
(三)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四)未支付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期间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必要费用的;
(五)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培训的;
(六)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自主培训或委托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机构进行培训的;
(七)未按要求对调整工作岗位、重新上岗以及煤矿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不得收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将考核费用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