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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价格调整, 指数,公式变换
中图分类号:X7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 前言
随着世界各国的交流合作日益加强,各国之间的相互合作开展得越来越广泛,作为公路工程的承包商,不仅仅要注重市场开发的重要性,更要吃透每个合同中隐藏的内容。价格调整作为现时代国际工程合同中比较重要的内容,比较容易被人忽视,而实际上,哪怕一条相关条款或者一点调价公式的变动都会直接导致承包商的经营成果。一般造价较高的工程工期也会相对较长,在这段相对较长的时间内,世界经济可能呈现风云变幻的状态,从而导致各地的材料价格呈现波动趋势,这就必然导致承包商的经营成果,如何避免这种由于世界经济格局发生变化而带来的不利因素,不仅仅要求合同中有相关的调价内容,而且承包商要彻底弄清其中的陷阱,来避免有可能的损失。
二、喀麦隆NBA项目调价简介
1.喀麦隆NBA项目简介
喀麦隆NBA道路整治工程项目(Tavaux d 'aménagement de la route Numba-Bachuo Akagbé)位于喀麦隆西南省,全长52.131公里。业主为喀麦隆公共工程部,资金来源为非洲发展银行,工期36个月,缺陷责任期12个月。中标价为34097711045 FCFA(不含税),折合美元7662万美元。支付货币及比例:欧元70%和中非法郎30%,合同汇率:1欧元=655.957中非法郎。项目开工日期:2008.07.14,合同竣工日期:2011.07.13。
2.合同中关于调价的一般条款
价格被认为是固定的,除非合同中预定给予价格修正。
除非在特别行政条款书特别行政条款书(CCAP)中明确规定,否则不能进行价格修正。在对价格进行修正的情况下,使用根据以下公式和方法进行计算的系数“REV”对合同价格进行修正。
(a)公式形式如下:
REV = X + (a) T/To + (b) S/So + (c) F/Fo + ...
其中:
REV是根据使用方法,以及本段第b和c部分的详细修正方法,对每一笔支付进行的修正系数。在每一次支付时,在给定的一种货币下支付的金额的修正,要乘以对应的修正系数REV。
X是支付中固定的不予以修正的部分,
而(a), (b), (c)等代表着在价格指数值T, S, F等的基础上进行修正的因素的加权参数。
参数X, a, b, c等各自的数值将在投标附件中给出,需要确定的是X + a + b + c + 其它= 1。
T, S, F,其它以及 To, So, Fo,其它代表着公式中包括的因素相关的指数;这些指数的定义和来源将在投标书附件中进行规定,但是需要指出的是,T, S, F等数值是发生支付事件发生月度的数值;To, So, Fo等数值是递交报价的截止日期所在月份的现行数值。
(b)在本条款第13段和第14段中规定的每种货币,都要有一个修正公式,需要明确指出的是数值T, S, F, etc., 和 To, So, Fo, etc.,的指数必须要符合每一种货币相关的费用发生国的指数。
如果外汇支付部分的支付规定的指数和货币,费用发生国不同,需要在特别行政条款书(CCAP)中规定一个修正系数来修正因此原因发生的扭曲。
(c)修正的方式
每月对价格进行修正,该修正的金额的支付与一般行政条款书(CCAG)中第11条规定的相对应的工程款金额的支付条件相同。
如果必须使用官方公布的指数来进行价格修正,将会有滞后情况,需要使用已知的最新的指数来计算临时修正,或者使用一个协议认可的数值来计算临时修正。在修正月度的相关数值公布之后,重新进行调整。
如果承包商需要实施的工程出现延误, 在合同期限制后进行的施工的工程的支付,将根据施工工期结束之日的修正价格的基础上来进行支付(可能由于非承包商的原因而对工期进行延长)。
3.合同中关于调价特殊条款
由于本合同的支付货币为欧元和中非法郎,因此在合同中出现了针对上述两种货币的不同的调价指数和公式。
价格按照以下模式和系数来调整:
西非法郎的部分,调整公式如下:
在此公式中:
P1 代表调整的金额
P 代表相关的原始应付合同金额,通过执行合同的单价来建立。
C, S, Go et T是出价前一个月的第一天的指数价格。这些指数以以下方式定义:
C 代表负责计量和价格部门观测小组公布的来自于Bonabéri水泥厂的卡车运载的每袋50公斤的CPJ 35型号水泥的TTC官方价格。
S 代表一组喀麦隆工人的小时薪酬,主要包括:
-第一等级的4名工人
-第四等级的4名工人
-第六等级的2名工人
依据建筑、工程以及执行公共协议的相关业务企业的工资表来支付报酬。
Go r代表杜瓦拉仓库的柴油批发价格,燃料价格稳定办公室和负责计量和价格部门观测小组公布和提供的价格
T 代表负责计量和价格部门观测小组公布的全国范围内的喀麦隆消费指数
C1, S1, Go1 et T1 代表工程执行当月第一天的相同的价格和指数。
对于外币部分,调整的方程式如下:
在这个方程式中:
P1 代表调整的金额
P 代表相关的原始应付合同金额,通过执行合同的单价来建立。
E, Im et FSD1o是出价前一个月的第一天的指数价格。这些指数以以下方式定义:
E 代表由法国建筑工程监督员和全国统计和经济研究所公布的法国生活成本指数(除烟草外的指数)。
Im 代表由建筑工程监督员公布的,由法国工程联合会计算的采料价格指数。
FSD1代表由法国建筑工程监督员公布的其它费用和服务的指数。
E1,Im1 et FSD1 代表工程执行当月第一天的相同的价格和指数。
4.调价分析
4.1公式分析
从上述两组公式来看,合同规定的是对工程款两部分货币形式都有相应的调价控制,而且业主对调价采取了“打折”措施,即只对当月产值的85%部分进行调价,而未对当月全部产值进行价格调整,从而导致调价的不完全,而这正是合同中关于调价的陷阱,从整个调价过程来看,承包商还是蒙受了不少损失。
4.2指数分析
从合同中规定的相关指数来看,首先,调价指数具有不可选择性,即合同中已经规定了指数的来源,没有选择性;其次,针对不同的货币,其调价指数是不同的。从调价过程来看存在以下问题:中非法郎部分(即当地币部分)的指数是采用喀麦隆国内的相关指数,而这些指数的出具在喀麦隆当地具有局限性,具体表现为出具时间滞后,当年的相关指数要到下一年才会颁布,这对于公路工程项目来说无疑滞后性相当严重;其次是上述调价指数波动极小,几乎不存在调价现象。从欧元部分来看,指数悉数采用法国的相关指数,而上述指数的出具同样具有滞后性,表现为三个指数的出具不同步,而且相关的指数是从《法国工程导报》获取,需经过喀麦隆商务部的确认方可生效,这无疑使得调价简单复杂化。
4.3其他调价的若干规定
合同中除了规定上述调价指数和调价公式外,还有其他一些对承包商不利的若干规定:
价格调整仅在此项条件下将会得到批准,就是调整系数的应用会引起最小2%左右的变化。
为计算价格调整而考虑的系数价格被限定在中性系数减少的计算价格。
(例如,当这项调整的并合金额小于等于5%时,那么考虑的价格就是小于等于3%) ;
当调整并合的金额达到合同基本额的20%时,价格的调整停止。如果因为某种原因,调整率超过20%时,合同的最初条件有可能被重审。
以预付款名义,支付给承包方的预付款不可修改。
如果工程超支归咎于承包商,那么合同执行末期后完成的工程金额不可以修改。
价格调整条款仅仅适用于基本价格,部分付款价格或者尾款价格升值的金额和扣除预付款后金额之间的差额。
由于上述条款中规定:“价格调整仅在此项条件下将会得到批准,就是调整系数的应用会引起最小2%左右的变化”方可进行调价,也就是像上文所说的,如果相关指数本身的波动较小,那么就不可能引起最小2%的波动,从而导致调价失败,即不发生产值的调价,当然也有可能产生负调价。而当指数出现较大变化时,其波动有可能超过2%,然后调价只能针对超过2%的部分进行,即2%不属于调价范围,只是进行调价的一个门槛而已,当指数继续发生大幅变化时,调价已成为必然,但是当调整的总体金额达到合同基本金额的20%时,调价就被停止,因此,从上述规定来看,业主对承包商的调价采取了“两头堵”的措施,从而遏制了大金额调价产值的产生。另外,每期计量中返还的预付款部分不属于价格调整的范围。
5.调价时应注意的几点问题
由于调价过程是个比较复杂的过程,尤其是法语合同中所规定的条款,作为承包商,应尽量避免上述不确定因素带来的损失,应注意以下几点:
1)熟悉合同内容,发现其中的陷阱,尤其是调价公式及后续条款;
关键词:涉外 供货合同 设计分项价格 税务
一、背景与意义
国际经贸往来中的“设计”一语,在国际税收关系中,通常有两种语义。一种语义指的是一项劳务或服务活动。该语义下的“设计”对价或费用报酬,在所得税上属于主动所得,对非居民企业在我国税法管辖范围内提供的设计服务,其税款的征收管理,应遵循我国与该非居民所属国的税收协定(如有)中有关“常设机构”、“营业利润”条款及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另一种语义指的是一种无形资产,是已经存在的知识产权或智力成果,表现为一种方案、图形、模型以及记载方案、图形、模型的文件、图纸等。该语义下的“设计”对价或费用报酬,在所得税上属于被动所得,对非居民企业在我国税法管辖范围内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其税款的征收管理,应遵循我国与该非居民所属国的税收协定(如有)中有关“特许权使用费条款”及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两种语义上的“设计”在税法适用和税理上是清晰的。
然而,在税收实务中,近年来,随着我国诸多大型项目的开工建设,与国外供应商签署了一系列大额成套设备采购合同。在这些涉外设备采购合同中,中方企业由于成本与支付进度控制方面的原因,通常会要求供货合同中国外供应商根据设备的设计生产环节、成本构成分项报价,并最终在合同中列明分项价格及按照相应的里程碑节点确定支付进度。这些价格分项通常包括成套设备的设计(包括图纸等文件)、设备本体、现场服务等。这里的设计,是国外供应商根据中方企业对成套设备的功能参数等要求,而进行的设计业务活动,是制造该成套设备的必然过程。但是,由于“设计”、“图纸”等中文用语,与税收协定中“特许权使用费”条款定义中的“设计”、“图纸”在文字上完全雷同,极易导致税务机关认为供货合同涉及特许权使用而征收预提所得税,进而产生税务争议,成为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的一个难点,也极大地增加了税收管理社会成本。
“设计”是劳务活动还是特许权使用在税法上已有清晰定义,但针对具体的税收征管实务中的划分标准,实务中非常难以把握,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目前,国内有关非居民特许权使用的研究多站在税务机关的角度,侧重于相对抽象的判断标准,实务中如何识别判断“设计”征税的论述文献并不多见。本文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研究涉外供货合同设计分项价格的税法适用判断依据与具体标准,以减少税企之间对于设计征税的争议与磨擦,降低国家税收征管社会成本。
二、案例基本情况简介
G集团下属4家成员公司,于2008年11月至2011年3月间先后与日本M公司和国内的L公司组成的联合体签订了数字控制成套设备系统(Digital Control System,简称DCS)供货合同。上述系列合同共涉及14台套设备系统,供货合同价格细分为“设备、设计、工具与配件、现场服务、培训”等分项,其中,设计部分金额较大,约占合同中外币部分的35%,全部合同金额的22%。
供货合同中所称的设计,按照交易双方的真实意图,是供应方为满足买方对DCS系统的功能要求,而开展的DCS系统设备的设计工作,是制造DCS设备系统本身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或业务活动。整个业务活动过程,可以直观理解为如图所示。
从图中可知,合同中的设计分项其实是设备价格的组成部分,属于税法中所称的主动所得而非预提所得税的征税对象被动所得。但是,供货合同价格分项中的“Design/Engineering(Documentation included))”译成中文为“设计/工程(包括图纸)”,与中日税收协定中第十二条第三款有关“特许权使用”定义中的“设计、图纸”等用语完全雷同,导致M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合同备案时,当地国税提出了DCS供货合同中包含有M公司特许买方使用M公司技术或其他知识产权,其对价为合同中所列设计费,需按设计费的10%在中国征收预提所得税的观点。
按照合同双方约定及对DCS合同性质的理解,DCS合同主要目的是供货,除其中的现场服务应按照中日税收协定有关“常设机构”与“营业利润”条款判定是否在中国征税外,其余供货部分的收入应属于贸易性质,所得应在日本征税,M在中国的涉税事务处理,也均由其自行完成。但如果将合同中的设计费认定为特许权使用,则合同的买方将负有在支付款项时源泉扣缴的法定义务。M在获知地方主管税务机关的征税观点后,表达了如果错误征收导致合同履行成本增加将向G集团索赔的意见。这意味着,G集团在DCS供货合同上也面临相应的税务风险。
三、税企争议与税法适用分析
设计费如何征税,特别是国外供货合同中的设计费是否需按特许权使用征收预提所得税,是一个税务难题。尽管如此,企业方面由于业务的需要,针对此问题进行了相对深入的研究,在“营改增”之前,对于国外供货合同中的设计活动,按照税法的规定应当区分三种情况征税。①如果合同涉及的设计是一项独立的劳务活动,流转税的征收应按照营业税的规定判断是否征税;而是否征收所得税,则应当根据国外供应商提供的设计劳务是发生在境内还是境外,依据所得税法及税收协定中有关“常设机构”与“营业利润”条款判断是否征税。②如果设计活动从属于设备供货,是制造设备的必然过程,则该类设计活动应当计入设备价值中,作为设备报关进口的关税完税价格与增值税完税价格组成部分,按照进出口关税、增值税税则判断是否征收进口环节关税与增值税,且不应涉及企业所得税的问题。③如果设计是一种方案或其他形式的无形智力成果,则涉及特许权使用或技术转让的预提所得税征税问题。
基于上述结论,对于DCS供货合同中的设计,企业认为属于上述第②种情形,应当并入设备价格中报关,按照进口环节税处理,而不涉及特许权使用征收预提所得税的问题。实务操作中,企业也是按照这种方式进行了税务方面的处理。
但是,DCS合同在一些条款上的描述,又非常容易导致税务机关误解为合同存在特许权使用,这些问题,在后续与税务机关的沟通中逐一显现。
(1)将DCS合同中为制造系统设备的设计活动与中日税收协定中的设计等同,认为日方特许中方使用日方专有的控制技术;但事实上业主取得这些图纸并不能制造出DCS设备,同时,实现对设备的控制技术与逻辑,是由中方设计公司完成的。
(2)合同的第一章定义中,有大量的关于图纸、知识产权的定义,据此认为交易的标的也是知识产权,存在特许使用,混淆了合同用语定义与合同交易标的区别。
(3)税务机关认为DCS供货合同Design/Engineering(设计/工程)分项金额巨大,所占比例相当高;同时,如果是设备生产必不可少的环节,就不应该作为一个分项单列,而应合并在设备价格分项之中。采取将Design/Engineering(设计/工程)从设备中分离进行报价,事实上是国内买方G集团基于成本控制与支付进度要求在国际投标文件中的划分,M公司本身在国际上其他类似的供货合同,并没有将Design/Engineering(设计/工程)从设备中予以分离。
(4)在DCS供货合同中的合同范围与价格分项里均有Documentation(文件,包括图纸、软件等),部分税务机关将其与中日税收协定中所称的图纸等同。事实上合同约定,M公司应向买方提供与合同业务有关的文档,是基于我国相关安全法规对设备制造过程控制与记录的要求并仅以验证DCS设备是否满足设计与质量要求及其安装、试验、运行保养与维修为目的,M公司应提供DCS设备有关的设计信息,以及有关DCS设备制造信息方面的文档,包括质量保证、制造完工报告、机器质量证明、机器包装、运输、保管等方面的文档。利用这些图纸文件,并非技术许可。
(5)在DCS合同中有软件的内容,但合同中有关的软件是嵌入式的,是机器的组成部分,不是特许权使用费对象所定义的软件。
(6)在DCS供货合同中第2章2.4节明文记载了在一定条件下,M公司应“免费授予购买方制作或已制作如上所述的备用或更换部件,且仅为该等目的,使用、制作和已制作供应方依据本合同向购买方供应的所有图纸副本、模型、技术要求及其他信息的完全权利和自由”,因此,DCS合同存在技术转让交易。该条款从字面上理解确实与技术的特许使用非常相似,但是该条款的设定,是以国内买方(G集团的下属业主公司)为了长期正常运行DCS设备,M公司应负担长期供应预备件的义务为目的。仅是由于战争、破产等不可预见原因,在M公司无法履行DCS设备运行后预备件的供应义务时,M公司应将制造预备件的技术免费授予买方,以确保DCS正常有效运行。该条款是在发生特别情形下(战争、M公司破产等不可预见情形)才适用的条款。目前,相关情形并未发生,在可预见的将来,相关情形发生的可能性也极为微小。征税应以实际发生的交易事实为依据,以该条款作为DCS供货合同需按特许权使用费征税的依据,理由并不充分。
(7)将DCS供货合同分项中的培训,质疑是否隐含有“专有操作技术”转让或许可。但对设备操作的培训,根据国税发[2010]19号文件第6条的规定,非居民企业与中国居民企业签订机器设备合同时,如果同时提供了培训活动,则培训活动应视为劳务进行税务处理。
(8)另外,合同第14章列有保密条款及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条款,符合特许权使用的诸多相关特征,因此DCS供货合同存在特许权使用。事实上,保密条款与知识产权保护条款是合同惯例,即使14章的条款符合特许权使用费的特征,但是DCS供货合同是以向核电站提供DCS设备并确保核电站运行为主要目的,M公司向买方授予背景知识产权的非独占、不可转让的许可也是基于电站的建设运行与维护,并非以转让此种许可获得特许权使用费为目的。参考税收协定OECD范本解释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第11.6“在实际商务活动中可以看到既包括专有技术也包括技术服务的合同。……对于这种混合合同,适当的处理方式原则上是……或按合理的比例进行划分……,然后对各部分适用相关的税收规定。然而,如果混合合同中的一部分构成了合同中最主要的目的,而另一部分仅仅是辅的或大部分是不重要的,则可对报酬的总额按主要部分所适用的税收待遇处理”的原则,整个合同全额按照销售来进行税务处理是符合实际情况与通行惯例的。
四、案例争议的处理过程与结果
DCS涉税争议事项于2010年下半年起初显端倪,M公司在F省D市进行合同备案时,D市提出了合同中的设计费属于特许权使用费应予按全额的10%征收预提所得税的全额征税观点。经过企业的据理力争,及与其他涉及DCS供货合同的省市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并呈报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组织召开各省市研讨,税务机关内部争论也非常激烈,有坚持认为应按设计费全额征税的,也有赞同企业观点认为不属于征税范围的,还有折衷的观点认为部分征税的。2012年底、2013年初税务系统内部初步形成了倾向于部分征税的观点,具体的征税部分金额比例要求企业与各主管税务机关协商确定。在企业与各主管税务机关商讨比例的过程中,对究竟有多少属于税基,与个别坚持征税的地方税务局差异又非常大,最终难以达成共识。至2015年底,国家税务总局再次召开研讨会议,并邀请企业参与会议的企业调查答辩,企业重申了不应征税的观点,并且认为,按照OECD的解释指引,认为征税的依据应当以合同的主要目的为依归,不能因为部分带有“保密”等具有特许权使用特点的条款而轻易做出征税的判断。2016年4月该税务争议历经五年多时间,国家税务总局最终认为DCS中的设计费不属于特许权使用,并通知各地不予征税。
五、案例启示与征管建议
DCS合同预提所得税争议的处理,耗费了企业与征管机关的大量人力、物力,极大地增加了国家税收征管成本。这个案例的许多经验值得总结,也给税收征管带来一些启示和建议。
(一)关于涉外供货合同中的设计费税法适用的标准
涉外供货合同中的设计费,通常是为供货而进行的设计业务活动,这类业务活动是供货合同交易标的“设备”制造生产的必然环节,应是设备价格的组成部分,应按照进口货物进行税务处理,不应涉及“无形资产”的特许权使用。
(二)税收征管中判断税法的适用,应关注合同的主要目的
涉外合同对非居民的征税,涉及我国与非居民所在国的税收征收权的划分,而我国税收协定,基本上也接受并执行OECD范本的解释。对于涉外供货合同中的设计费,应该充分考虑并接受OECD有关“如果混合合同中的一部分构成了合同中最主要的目的,而另一部分仅仅是辅的或大部分是不重要的,则可对报酬的总额按主要部分所适用的税收待遇处理”的原则,在DCS合同中,成套供应DCS设备是合同的主要目的,这种观点如果能在税务系统内达成共识,则本案的争议也不至于拖延如此之久。
(三)税收征管中对合同条款的分析,更应关注其实质而非形式
在DCS合同的税务争议中,合同中有保密条款、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条款,这些条款的存在,与特许权使用费或技术使用转让合同的若干特征相符,成为部分税务机关征税的依据与理由。事实上,在金额较大的涉外供货合同中,保密条款、知识产权保护条款通常是必备的,例如,双方都会约定双方有义务为在合同履行中知悉对方的商业秘密而具有保密的义务,双方也不得侵犯对方的知识产权。因此,不是看合同中是否存在这些条款,而是要去看这些条款约束的对象是什么,如果保密义务与合同的交易标的并无直接关联,则类似的条款不应成为征税判断的依据。
(四)税收征管中应遵循信赖原则
关键词:JCT合同; 价格调整; 公式调价
1 引言
在建筑工程市场上物价变化比较频繁,承包商即使在报价的时候考虑了物价上涨的因素,也不太准确,那么为了防止承包商虚高报价导致业主损失或者价格报的过低导致无法获得利益而停工,也为了引导承包商按实际可能发生的费用来报价,承包商常要求在合同中加入一条应费用变动而调整的条款。业主与承包商的利益在许多方面是不一致的,特别体现在经济利益方面。承包商的目标是尽可能的取得工程利润,增加收益降低成本。
目前国际上应用较为广泛的价格调整方式是基于FIDIC合同条件下13.8条款的规定:支付给承包商的款项的调整,应为加上或减去按下述调价公式确定的金额,以反映人工、物资及工程其他投入的成本的增减。调价公式为:
式中:“a”是在相关数据表中规定的固定系数,表示合同价款调整中不予以调整的部分;“b”、“c”、“d”……是代表相关调整数据表中列出的成本要素的权重系数;“L”、“E”、“M”……是不同成本要素的价格指数;“0”是基期时点;“Pn”为对应结算期时点n时应对合同付款进行调整的价格系数。
2 公式法价格调整
1.1 JCT合同的原则
英国工程合同的原则之一是业主不期望承包商在投标报价时将不能预见而实际又未必发生的费用(如物价上涨等风险因素)全部考虑进去,而是主张按照合同条款的规定,由业主随时补偿有关经济损失,这也是业主的最大利益所在[1 Phil Griffiths.JCT 2005 Clause by Clause[M]. First edition.2010:93]1。英国JCT合同条件主张,材料和人工费上涨的风险由业主承担,而管理和监督、资源获取、生产效率的风险由承包商承担[2 The Adua Group. Tenders and Contracts for building[M]. Second edition,2001:79]2。
1.2 公式法价格调整原理
公式法价格调整(Option C -Formula rules)中,首先要将所要完成的工作进行归类,第一类是将工作内容划分为不同的48种类(work categories),这48类工作从挖土方、夯填……到混凝土工程、门窗工程,涵盖了房屋建筑工程的基本工作。行业相关机构(英国 BERR,series 2 Indices)对此48类工作定期价格指数,供工程承发包双方参考,对其中价格发生变化的类别进行调整。其调整公式为:
C: 本期暂定/确定调整额
V: 本期所完成工程额
IV: 本期暂定/确定物价指数
IO: 基期物价指数
第二类是关于各类专业工程的施工及安装(specialist engineering)。根据工作内容划分为五类专业,即电力系统安装,供暖、通风、消防系统施工及安装,电梯安装,厨卫系统,钢结构工程。各专业由其对应的公式进行调整,由于土建类调价公式不能真正反应专业性安装工程的性质,更为重要的是也不能反应其实际安装成本。(Formula Rules)
第三类是衡平工作的调整(the Balance of Adjustable Work)。这类调整工作的完成额包括在中期付款中,当物价波动时也应对其进行调整,但是由于此类工作不属于第一类划分的48种类,也不是专业工程,这类工作在英国合同中主要包括措施项目,工程保险等。对于这些无法归类但确实需要调整的工作,就需要采用衡平调整方法,公式如下:
C: 本期需衡平调整工程的暂定/确定调整额
V: 本期所完成需衡平调整工作工程额
Ct: 本期48种类工作所暂定/确定调整额
Vt: 本期48类工作调整前的完成额
调价公式法的具体应用过程会在第三部分案例当中具体阐述。
3 案例分析
(1)工料测量师对进度款结算时点累计完成合同款进行估算。在进行进度款支付时,要根据合同中的工作分类要求对所完成的工作进行分类,对每一项工作注释其在工程量清单中的出处以及相应完成额(见表1)。表1为一中期付款估价的48种类基本工作估价单
表1
(2)计算需要衡平调整的金额。
需要衡平调整的金额,由合同金额减去合同中规定的不需要调整种类的金额(i),再扣除划分到利用种类公式调整的金额(第一类)及五类专业工程的金额(第三类),计算过程如表2所示。
表2
根据表2计算的计算结果,本期需要衡平调整工作的金额为150807元。
(3)计算本期支付暂定/确定金额
本期支付的暂定/确定金额是指划分为48种类工作的调整金额,在此过程中主要使用公式(1)进行计算。由于物价指数公布的滞后性,所以在计算价格调整中往往要先使用暂定物价指数进行调整,当确定的物价指数公布后,在后续进行的进度款支付中利用确定的调价对暂定的调价在进行修正。具体过程如表3所示。
表3
根据表三的计算结果,本期划分为种类工作的暂定价款调整为1226.14元,确定价款调整为1274.35元。
(4)计算最终调整金额
在次步骤中首先要计算进行衡平调整工作衡平调整后的金额,需要衡平调整工作的金额按照过程(2)的方法进行计算,然后利用公式(3)计算经过衡平调整后的金额,最后利用确定的调价对暂定的调价进行修正。具体过程如表4所示。
表4
根据表4的计算结果,本期衡平调整工作的衡平调整金额按照暂定和确定的物价指数计算的调整额分别为85.97和89.36元,最终利用暂定价格指数和确定价格指数进行计算的调整价款分别为1312.11元和1363.71元,在后续的进度款支付中需要对先期利用暂定物价指数进行价款调整的金额进行修正,在该案例中需要对先期进行追加补偿,补偿额为1363.71-1312.11=51.60元。
4 JCT合同调价方法应用的局限
首先,我国没有统一的工作分类方法。在英国JCT合同中有专门的合同手册(Formula Rules)对工作的分类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在工程招标过程中由工料测量师对所要完成的工作进行分类,并随招标文件一起发送给投标人,当签订合同后在进行调价时即按照划分好的工作种类进行调价即可。
其次,在我国没有成熟的权威的物价指数可供利用,物价指数体制不完善。在英国由专门的机构(Business Enterprise and Regulatory ReformBERA)负责物价指数的计算与,并实时更新。在英国现在主要有两套平行的物价指数可供选择,分别是以1976年为基期的Series 2 Indices和以1990年为基期的Series 3 Indices,在具体使用中可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定作方:(以下简称甲方)_
承揽方:(以下简称乙方(yifang))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诚信、互利、公平、公开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同条款,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加工成品
品名:_货号:_面料:_
颜色:_尺码:_
第二条服装数量
1、计量单位:_ 2、数量:_
第三条原材料的提供
由甲方提供原材料,具体见下:
材料名称数量质量:
提供日期:_单价:_总金额:_
第四条服装质量
加工成品质量按甲方提供的样衣或工艺单执行,样衣由甲方保管,作为验收的依据。样衣、工艺单作为合同的附件。
第五条技术资料、图纸提供
1、甲方提供服装款式(样衣或图片)、标志图案等图样的技术资料。
2、乙方(yifang)在生产过程中,发现甲方提供的图纸和技术要求不合理,应当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应当在__2_天时间内回复,提出修改意见。甲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答复,乙方有权停止工作,并在__2__内通知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赔偿。
3、乙方必须对甲方提供的服装款式、图纸等技术资料进行保密,不得向任何人泄漏任何相关资料,也不得在甲方订单之外利用甲方提供的资料自行加工、销售。
4、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留存服装样品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第六条报酬
1、加工单价:_2、总金额(元):_
第七条包装方式
内用_,外用_包装,包装费由__方承担。
第八条服装交付
1、交货地:
2、产品的交(提)货期限:_。
第九条服装验收
1.验收期间:_。
2、认真核对货物的品名、款号、数量、唛头,准确无误后方可抽样。
3.验收方式:产品按30%抽检,抽样标准为:随机。
4、验收标准:与样衣款式、做工一致
验收包括:商品的外观质量、规格、数量、包装、内在质量、标识等项目进行检验和检测。根据货物实际情况,以验收标准为依据判定合格与否。
6、经首次检验不合格的加工成品,甲方在2天内通知乙方并有权要求乙方返修。
7、对于乙方返修后的加工成品由甲方依照上面的验收标准再次检验,对于再次检验,不合格的加工成品交由甲方处理,并从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加工费用中扣除不合格产品的成本价格。
第十条定金/预付货款
(1)甲方应于_年_月_日前向乙方交付定金_元;甲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乙方不履行合同的,除承担违约责任外,必须双倍返还定金。
(2)甲方应于_年_月_日前向乙方交付预付款_元;甲方不履行合同的,可以把预付款抵作违约金和赔偿金,有余款可以请求返还;乙方不履行合同的,除承担违约责任外,必须如数返还预付款。
第十一条报酬结算
1、付款期限:甲方应于验收无误收货之日起_日内,一次性付清合同约定的全部款项;
第十二条留置权
如甲方未支付价款,在双方没有例外约定时,乙方对完成的服装享有留置权。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1、甲方的违约责任
(1)制作中途未经过双发同意,私自变更定作物的数量、规格、质量或设计等,应当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2)中途废止合同,偿付甲方的未履行部分价款总值的50%的违约金。
(3)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乙方提供原材料、技术资料等或未完成必要的辅助工作和准备工作,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当赔偿乙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乙方不要求解除合同的,除交付定作物的日期得以顺延外,甲方应当偿付乙方停工待料的损失。
(4)超过合同规定期限领取定作物的,除按本条第五款规定偿付违约金外,还应当承担乙方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甲方超过领取期限15日不领取定作物的,乙方有权将定作物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报酬、保管、保养费后,退还给甲方;变卖定作物所得少于报酬、保管、保养费时,乙甲方还应补偿不足部分;如定作物不能变卖,应当赔偿乙方的损失。
2、乙方的违约责任
(1)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甲方同意利用的,应当按质论价;不同意利用的,应当负责修整或调换,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经过修整或调换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赔偿。
(2)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的数量少于合同规定,甲方仍然需要的,应当照数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少交部分甲方不再需要的,有权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赔偿。
(3)未按合同规定包装定作物,需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应当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而支付的费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乙方应当偿付甲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同规定造成定作物毁损,灭失的,由乙方赔偿损失。
(4)逾期交付定作物,应当向甲方偿付违约金为外发加工总费用的10%/天。
未经甲方同意,提前交付定作物,甲方有权拒收。
(5)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的,应当偿付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部分价款总值的10%。
(6)由于保管不善致使甲方提供的原材料、设备、包装物及其它物品毁损、灭失的、应当偿付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7)未按合同规定的办法和期限对甲方提供的原材料进行检验,或经检验发现原材料不符合要求而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通知甲方调换,补齐的,由乙方对工作质量,数量承担责任。
(9)擅自调换甲方提供的原材料,甲方有权拒收,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如甲方要求重作或重新修理,应当按甲方要求办理,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
第十七条争议解决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如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其他约定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于_年_月_日起生效。合同执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乙方和甲方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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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文章屋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