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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承包商;安全培训;对策
石油行业作业具有高风险、条件复杂、涉及范围广等特点,因此对承包商的选择都进行了统一而严格的要求。承包商通常要求进行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如基础建设、改扩建工程、技术服务、检维修作业等服务项目,可见承包商进行安全培训已成为能否服务石油企业的重要条件。
一、石油企业承包商安全现状
石化行业“十二五”开局之年的安全事故数量超过“十一五”末3年的总和,安全事故呈现急剧上升的严峻局面[1]。统计表明,90%的事故发生在装置检维修期间,而检维修等施工作业主要由承包商人员承担,呈多发态势的各类承包商人员事故给企业安全生产造成巨大影响[2]。
2013年6月2日,大连石化公司发生渣油罐闪爆起火事故,造成4人死亡。据不完全统计,这至少是过去四年来,中国石油在大连所属企业发生的第五起火灾(爆炸)事故,也是大连石化公司在不到两年内发生的第三起同类事故。纵观石化行业,近年来因对承包商监管不到位导致的事故为数不少,其形式不一、原因各异。据统计,石油石化行业发生事故近57%由承包商队伍引起[3]。例如,齐鲁石化公司承包商“10·14”火灾事故、锦西石化承包商“7·5”高处坠落事故、中国石化宁波工程公司分包商“3·18”物体打击事故、中国石化南化公司连云港碱厂承包商“9·23”叉车伤害事故……
据中国石油统计,该公司近年来发生的工业生产亡人事故中,承包商事故占70%以上,承包商施工作业成为安全监管的薄弱环节[4]。承包商的工作是石油企业生产经营工作的基础,石油企业与承包商是“拴在一根绳子上的蚂蚱”,一荣俱荣、一损俱损。承包商事故频发,即使石油企业安全管理再先进,也不可能独善其身。
二、承包商安全培训存在的问题
1.承包商企业对安全培训工作不重视,投入不足
根据《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承包商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都会接受专业培训机构的安全培训,经过考核并持证上岗。但是该类培训覆盖面较小,大量承包商人员的日常安全培训工作仍依靠承包商或业主单位组织开展,如新员工的三级安全教育、岗位变更人员的安全教育、班组安全会议,甚至是班前安全技术交底等。目前,某些石油企业的承包商安全培训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企业内部承包商,其自行组织安全培训;另一类是企业外部承包商,石油企业通常要求外部承包商在其指定的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才允许为其提供服务。企业内部的承包商已在企业安全管理体系之下,其培训计划和培训经费可以得到较好的实施和支持,而外部承包商主要以盈利为目的,能省则省,不愿在员工安全培训上付出过多的时间和资金,并且也无完善的培训制度,通常都是应石油企业要求,才会被动的接受培训。承包商安全培训工作不到位,造成大量从业人员安全文化素质比较落后,安全风险意识淡薄,对“三违”现象麻木不仁,安全知识和事故防范及应急能力严重不足,致使“三违”事故时有发生。
2.受培训人员知识水平参差不齐
在石油行业,承包商可以说是无处不在,其服务内容涵盖设基本建设、改扩建工程、技术服务、检维修作业等,专业领域也涵盖勘探、机械、电气、仪表、自动化等,可以说承包商是一支领域范围广、专业跨度大的队伍,所以其人员的文化层次、知识结构也都不尽相同,这给安全培训也带来了不小的难度。在培训过程中,由于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工作太忙,往往不能保证充足的学习时间或指派本单位非安全管理人员来参加学习,这无疑都使得安全培训的效果大打折扣。
3.培训内容针对性不足,培训模式单一,培训效果不理想
在现有的承包商安全培训中,基本上采取了“一锅烩”做法,不论什么培训学员,授课内容大致相同。安全培训教材针对性不足,有的是自编教材,还有的没有教材,只有培训讲义,其培训内容随意性较大,安全培训学时不够时有发生,安全培训大纲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目前仍以传统的授课方法为主,很多时候都是采取的大讲堂式的培训课程,灌输式的说教方式,在安全培训的过程中缺少台上台下的互动,课堂氛围比较枯燥死板。而承包商企业员工对于这样一种单一化的安全培训课程普遍提不起兴趣,很多人不想听、不愿听,即使到课堂听讲也处于心不在焉的状态,所以常常会出现讲台上讲师很辛苦,台下学员很疲倦的情况。这一问题也直接造成了安全培训达不到预期效果,培训质量不过关,也无法真正提升作业人员的安全素质。
4.培训师数量有限,能力有待提高
石油企业通常会委托安全培训机构为承包商开展培训。安全培训机构的教师数量有限,对于培训技巧和方法有一定的掌握,但现场经验不够丰富,讲授的内容也多以理论知识为主。企业的兼职教师生产实践多,熟悉现场,但缺乏培训的专业技能,使得教学方法与课堂掌控能力不足。
三、提升承包商安全培训的对策
“10.5”事故之后,公司对安全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司计划会要求以提高员工安全意识为根本,强化安全监管,推行精细管理,依靠深入细致的工作,全面提升公司安全管理水平,实现安全生产。所以在各级安全教育上,做好新员工的各级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他们安全意识、增强他们的安全责任,是避免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前提和基础;同时也是保证公司安全生产,降低事故频率,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重要措施。
1.1公司级的安全教育,以提高新员工安全意识为主要目的
良好的安全意识是进行安全生产的首要前提,只有加强安全意识的宣传教育,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才能把安全工作落到实处。安全意识不强,违规操作、建章作业现象就会发生,违章指挥现象就有机可乘。在进行新员工安全教育时,安全部门要把握重点,对公司的安全生产形势,劳动保护用品基本知识,公司内特殊危险地点(重大危险源),一般的安全技术知识和伤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事故教训的教育,从正反两个方面来讲解安全生产的重要性,使新员工受到安全生产的初步教育。组织新员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等。通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学习,使他们知道自己在安全生产过程中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因违章而发生事故所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懂得任何“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强令冒险作业”等行为都是违法行为,从而提高他们在作业过程中的法律意识,充分认识到“安全”安全培训生产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1.2分厂级安全教育,以提高新员工的安全知识水平为主要目的
在分厂的安全教育上,应通过对新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使他们掌握安全技术基本知识,提高实际安全操作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的能力。“安全生产,人人有责”,是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要原则。为了做好安全工作,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对新员工要进行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岗位安全职责的教育。结合相关的事例使新员工认识到这些规程、制度和纪律,都是保证安全生产所不可缺少的。
1.3车间班组级安全教育,以提高新员工参与班组安全管理的积极性和遵守安全规程的习惯为主要目的
新员工刚成为车间班组的一员,只有让他们确实感到搞好安全生产是他们切身利益之所在,是与自己本身和家庭幸福,与他人生命和家庭幸福息息相关的大事,他们才会积极行动起来,自觉地参与安全管理。在教育上,要对新员工进行广泛的宣传教育,使安全生产的思想深入其内心,唤起新员工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从而把安全管理工作树立在坚实的群众基础之中,确保安全生产,杜绝事故的发生。车间安全培训主要引导新员工遵守车间班组的劳动纪律和应该重视的安全问题,车间内危险地区,有毒有害作业的情况和安全事项,本车间安全生产情况,以及安全生产的好坏典型事例。
2新员工安全教育培训要创新培训的方式方法,做到效果突出
新员工的安全培训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各级安全培训主旨目的明确,各级安全培训方案明确,培训效果更容易实现,这样公司的新员工安全培训工作才能得到持续改进。同时也为其他各种安全培训提供好的建议或方法。
2.1公司级的培训,主要采用以案说法的方式提高实用性
为搞好公司级教育培训,公司设立了专门的培训机构和培训人员,制定了规范的培训制度。培训方式由简单化向多样化、科学化发展。目前公司采用电化教学法,充分运用现代化多媒体设备,制作PPT课件,通过声音、图像、视频、文字等相结合的方式,改变了传统培训方法。提高了安全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将枯燥的安全管理知识与真实的事故案例、血的教训有机结合,通过以案说法的方式剖析深奥的安全理论知识,给新员工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从而有效的提高培训效率和效果。
2.2分厂级的培训,主要采用经验总结法和案例示警法
在安全生产中常有一些安全生产先进车间、班组和个人,要及时把他们的先进经验总结出来,使其经验做法更具有可操作性,作为安全培训中的教材,在讲课时把这些先进个人或班组的好经验、好做法作为安全培训中的例证一一介绍给新员工,使讲课更加有说服力,同时也使大家学有目标,有方向,操作起来也方便。例如,我们在推行安全目标管理,创建卓越班组和本质安全型企业创建活动中,涌现出一大批先进典型的班组,我们及时把他们的好经验、好做法总结出来,在安全培训中进行典型示范法教学。因为都是发生在大家身边的事,通过安全人员的总结归纳,使其更具有条理化、知识化。可考虑引进案例警示培训法,利用分厂安全优势,对新员工进行安全事件汇总学习。众所周知,每一起伤亡事故案例都是员工用生命和鲜血换来的,是安全培训教材中的一笔宝贵财富,所以在新员工安全培训中,充分利用一些典型案例进行讲解,一是可以强化新员工的安全意识;二是可以唤起新员工对有关规程安全措施规定的理解和重视程度;三是避免了空洞的说教;四是给新员工积累了实践上的经验或教训。使大家真正理解“条条规程血染成,不可再用血验证”的含义。在新员工安全培训上采用这些新的教学方法,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2.3车间班组级安全培训的方式可以引入实际操作或现场演练并开展“新员工看安全”主题活动,对安全教育培训进行一个评估
目前,公司正在逐步规范新员工上岗前的安全教育培训,要求新员工上岗前必须由师傅传、帮、带,强调了安全规程的重要性。新员工上岗前,各车间必须为其安排有安全工作经验的员工当师傅,签订师带徒合同,并由师傅带领其工作满4个月,然后经再次考核合格,方可独立上岗工作。通过不断创新新员工的安全培训形式,实行安全员、师傅和同岗位先进员工共同组织考核上岗,不定期检查,把新员工培训关口前移。“新员工看安全”主题活动,通过班前会、生产现场对新员工进行培训,充分调动各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技术人员参与新员工安全培训教育的积极性,促使我们进一步提高培训质量。尝试在班前会进行互动式安全培训,其优点主要是充分调动新员工的积极性,通过新员工看现场、看问题的角度,让新员工充分发表自己的见解和看法,有利于深化班组安全管理,提高班组员工对某一问题新的认识程度,同时也提高了新员工参与安全管理的积极性。
在集团公司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集团公司于2001年取得省煤矿三级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经过多年的建设和发展,安全培训机构现已成为一个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应用电视文字、计算机课件、计算机网络等多媒体教学和安全培训为一体的多形式、多层次、多功能的新型教育培训实体。安全培训机构成立以来,培训了一大批煤矿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极大地增强了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顺利通过上级部门的安全生产检查,有效保障了集团公司的正常生产秩序,为维护集团公司财产安全和职工生命安全提供了坚实的屏障。在当前全国煤矿安全形势严峻的情况下,国家对煤矿安全生产提出越来越高的要求,煤矿安全生产检查将越来越严格。国家要求各级煤矿不断加大安全培训任务,建立一支坚强有力的安全生产管理队伍。为适应国家对煤矿安全生产不断提出新要求的形势,提高集团公司的安全培训能力与水平,我们特地考察了2家煤矿的二级安全培训机构,考察了永煤、兖煤等煤矿的安全培训情况,认真听取二级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的申报介绍,详细了解二级安全培训机构的运作情况,仔细测算二级安全培训机构的经济效益。通过考察,我们深感到集团公司现有的培训规模和办学层次与先进煤矿企业存在较大差距,无法满足集团公司发展的需求,需要申报煤矿二级安全培训机构资质,有关情况具体报告如下:
一、申报煤矿二级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理由
1.国家对煤矿安全生产提出越来越高的要求,要满足国家对煤矿安全生产的要求,必须建立更高层次的安全培训机构,能够培养更多的煤矿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强有力的安全生产管理队伍,提高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确保不出安全生产事故,促进集团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容易通过国家安全生产检查,根据考察单位经验,安全培训机构资质高的煤矿企业,各项安全生产指标容易达标,比起安全培训机构资质低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检查容易通过。
3.二级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申报成功,提高了集团公司办学层次,可以举办煤矿总工程师培训,这极大方便了集团公司的工作,不必去求别人,既可以完成培训煤矿总工程师的任务,又可以不影响集团公司的正常工作。
4.节省培训费用,如果集团公司具有二级安全培训机构资质,可以提高办学层次,煤矿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总工程师等相关人员不需要外出培训,可直接在集团公司内部培训,大大减少本企业“外培”人员输出,按年培训煤矿企业负责人与安全管理人员500余人、总工程师50多人计算,每年可为集团公司节省培训费用80多万元,从经济效益考虑较为合算。
二、申报煤矿二级安全培训机构资质条件
按照《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实施〈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厅培训〔2012〕5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申报煤矿二级安全培训机构资质需要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3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100万元以上。
2.有3名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专职管理人员。
3.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
4.有10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6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且经省安全监管局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专职教师中至少有3名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教师所学专业应与申请的培训范围相适应。
5.有固定、独立和相对集中并且能够满足同期8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20平方米以上;能够适应计算机在线考试的需要。
6.配备能够满足培训教学需要的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
同时,安全培训机构申请承担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每个作业类别不得少于2名专科以上学历、相应专业的专职教师,从事实际操作教学的教师应当有相应专业技师以上等级证书。
2.具备相应作业类别的有安全保障的实际操作设施、设备和场地条件。
3.理论考试具备可实施远程视频监视的计算机在线考试设施和相关条件。
三、申报煤矿二级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要做的工作和所需专项资金
为了进一步推进安全培训工作向规范化、秩序化发展,不断提高安全培训质量,使安全培训更好地服务于安全生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安监总局及省安监局关于安全培训工作相关文件的规定,现就我市安全培训工作规范化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职责,落实培训责任
(一)根据省安监局关于安全生产培训的相关规定和我局的职责,市安监部门依法综合监督、检查、指导全市各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并负责全市非煤矿山(含勘探、尾矿库)、石油天然气开采(含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烟花爆竹、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全市各类特种作业人员(不含煤矿井下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
各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辖区各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二)取得省安监局颁发的安全培训资质的单位承担有关培训教学工作。
三级培训机构承担我市辖区内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不含煤矿井下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国家安监总局和省安监局负责组织培训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
四级培训机构承担我市辖区内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中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安全资格培训。
上一级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下一级安全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
(三)按照省安监局的有关规定,下列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由省安监局负责组织。
1、省安监局重点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包括省属企业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中央驻晋企业及中央企业在晋的分公司、子公司;具体范围与省安监局重点监管的企业名单一致)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金属矿山和采用井工开采的其它非煤矿山、勘察单位、石油天然气开采(含管道输送)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库容在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尾矿库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领取甲种《经营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
4、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
(四)市安监局负责组织对除省安监局负责范围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不含煤矿井下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市安监局组织的各类人员培训,由具备三级以上培训资质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承担。
(五)全市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实施,由四级以上培训资质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并接受市、县安监局的监督和指导。
二、进一步加强培训机构建设,完善安全培训体系
(一)为适应全市培训工作、特别是落实全员培训工作的要求,各县(区)安监部门要注重和加强培训机构的建设。凡工业布局相对集中的县(区)、1000人以上的生产企业都要设立符合国家要求的、具有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目前尚未建立培训基地的县、区和生产企业要加大工作力度,确保2010年底前全市培训机构建设任务基本完成。
(二)全面推行培训机构标准化管理。加强对现有培训机构的监管,对不落实培训制度、无法保证培训质量,严重不达标准的培训机构,要依法予以处罚,直至提请发证机关吊销其资质证书;对不认真执行国家关于安全培训的规定,只注重收费、甚至弄虚作假的培训机构要坚决取缔;对长期不按资质范围履行培训职责的,要提请发证机关注销其资质。
三、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的考核管理,规范颁证程序
继续加强安全培训考核管理,切实将考核作为促进和提高安全培训质量以及加强安全准入管理的重要环节,坚持考教分离的原则,不断改善考核方式,强化监控手段,严格颁证程序。
要进一步规范各类人员的颁证范围。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监总局第3号令)和其他相关规定,各类人员的范围是指:
1、主要负责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对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起决定作用的负责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矿、场、站)长、经理(含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下属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分厂等分支机构直接行使生产经营管理权的经理、厂(矿、场、站)长。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以企业《营业执照》登记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依据。
企业集团或其他单位下属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分厂等分支机构直接行使生产经营管理权的主要负责人,以其有用人决策权的上级单位的任职文件为依据。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含其下属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分厂等分支机构)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3、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列入国家安监局安监管人字(2004)124号文件公布的特种作业范围的直接从事相关特种作业的人员(不含煤矿井下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4、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的人员。
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依法经过安全生产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非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依法经过安全生产培训,取得《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依法经过安全生产培训,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必须依法经过安全生产培训,取得《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
四、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协调和指导,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
市安监局负责全市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市安监局人事培训科承担市安监局安全培训的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今后,市安监局各科室组织的针对全市性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以及生产经营单位相关从业人员的各类安全管理专项业务培训、安全资格培训等,统一纳入市安监局安全培训管理体系中,实行归口管理,由人事培训科进行综合协调并组织实施。每年年底,各科室根据工作需要编制下年度本科室所分管行业、领域安全管理专项业务培训计划,由人事培训科统一列入全市安全培训计划,向社会公告。对于未列入年度安全培训计划的临时性专项安全教育培训,由人事培训科牵头,组织相关科室共同编制培训策划方案,由人事培训科负责向社会公告。
各县(区)安监局也要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确定主管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部门,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综合管理和指导、协调。
今后,除国家法定的证书外,不再另行颁发任何式样的安全培训证书。任何单位、部门不得擅自以市安监局的名义举办各类培训班,也不得以市安监局名义颁发各类培训证书。
五、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监督检查,强化行政执法力度
要建立安全生产培训行政执法协调配合机制,以强有力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保证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推进。市安监局人事培训科要加强对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指导,重点加强对县(区)安监局、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过程的监督检查;其他业务处室要将分管领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的监督检查作为安全生产许可、日常监管、专项检查的重要内容。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不得进行安全生产相关许可。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都要加强对安全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将其纳入专项整治工作的范围。对检查中存在不依法培训、人员未经培训即上岗情况的生产经营单位要给予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应责令停产整顿。要以严格执法来促进企业落实安全培训,保证培训资金,建立健全培训制度,提高培训质量,努力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素质。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局20号令,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境内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生产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生产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从事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察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等。
第四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指导全省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省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安监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安全培训机构
第五条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六条一级、二级培训资质的申报条件、申请程序、审批、证书的颁发、培训范围的界定,按照《管理办法》有关条款执行。
第七条三级、四级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资质证书,由省安监局审批、颁发。
第八条取得三级培训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市属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取得四级培训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市属以下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取得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按照资质证书批准的范围开展培训工作。
第九条上一级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下一级安全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除外)。
第十条安全培训机构申请三级培训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50万元以上;
(二)有专职的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构、管理制度、工作规则;
(四)有8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5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且经省安监局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每个专职教师兼教课目不得超过一门;
(五)有能够满足同期5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00平方米以上;
(六)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安全培训机构申请四级培训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30万元以上;
(二)有专职或者兼职的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构、管理制度、工作规则;
(四)有5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3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且经省安监局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每个专职教师兼教课目不得超过一门;
(五)有能够满足同期3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60平方米以上;
(六)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安全培训机构申请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50万元以上;
(二)有专职的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构、管理制度、工作规则;
(四)每个作业必须有专职理论、实际操作指导教师。专、兼职理论教师必须有中级以上职称,并具备从教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专、兼职实际操作指导教师必须有从教专业的高级技能专业证书。教师的数量按照培训规模设置。每个专职教师兼教课目不得超过一门。专、兼职教师均取得省安监局颁发的教师合格证;
(五)有能够满足同期5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专业理论教室使用面积100平方米以上;
(六)每个作业必须有能够满足同期50人以上规模实习操作需要的教学设备及场地,其中至少有一个产权隶属培训机构的实习操作场地;
(七)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申请三级、四级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资质证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具备资质条件的申请人将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申请书、机构设置批准文件或者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和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报省安监局;
(二)省安监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监总局)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安全培训机构的教师应当接受专门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执教。
第十五条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不得出借、出租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
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30日内向原颁发证书的机构办理延期手续。
第三章安全培训
第十六条安全培训应当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省安监局统一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
第十七条安全培训机构应当优先使用国家安监总局、省安监局推荐的优秀教材。
第十八条省安监局的安全生产监察员以及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按《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省安监局负责市级、县级安监部门的安全生产监察员以及三级、四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中央企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子公司、分公司及其所属单位(以下简称中央驻鲁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烟花爆竹生产批发企业(以下简称烟花爆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有关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市安监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市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县(市、区)安监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市属以下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条安全培训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培训规章制度、教学、考核及学员档案。
第二十一条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收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特种作业操作证(含IC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由省安监局统一订制发放。
第二十三条对安全培训机构及其教师的考核发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章安全培训的考核
第二十四条安全培训的考核应坚持教考分离、统一标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安全培训考核机制,确保培训质量。
第二十五条省安监局负责市级、县级安监部门的安全生产监察员、三级、四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机构教师及有关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负责中央驻鲁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烟花爆竹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
市级安监部门负责市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本行政区域内省安监局考核以外的特种作业人员考核。
县(市、区)级安监部门负责市属以下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
第二十六条省、市、县安监部门应当制定安全培训考核制度,建立考核管理档案。
第五章安全培训的发证
第二十七条接受安全培训人员经考核合格的,由考核部门颁发相应的证书。
第二十八条安全生产监察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生产监察员证;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含IC卡);安全培训机构的教师经考核合格后,颁发教师培训合格证;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资格证;其他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培训合格证。
第二十九条安全生产监察员证、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含IC卡)的式样,由国家安监总局统一规定。教师培训合格证的式样,由省安监局统一制定。安全培训合格证的式样,由负责培训考核的部门确定。
第三十条安全生产监察员证、安全资格证、安全培训合格证、教师培训合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
安全生产监察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安全培训教师,每年再培训时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有效期为6年,每2年复审一次。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需延期或者复审的,应当于期满前1个月内向原发证部门或者异地相关部门办理延期或者复审手续。复审内容包括健康检查、责任事故记录、违法违章记录、参加培训记录等。复审不合格的,经重新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办理延期手续。个人在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在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有效期满时,经原发证部门或者异地相关部门同意,不再复审,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有效期延长2年。
第三十一条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和省安监局考核颁发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省安监局统一印制,由市安监部门考核颁发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各级安监部门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管理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加强对安全培训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省安监局对已经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每年进行一次评估检查。定期向社会公布评估达标的安全培训机构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四条各级安监部门应当对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安全培训机构的违法违纪行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第三十五条各级安监部门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安监部门工作人员在安全培训监督管理中、、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细则的行为,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