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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以“建设生态市、园林城”,创造清新、整洁、优美的冬季卫生环境为目标。贯彻“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人民管”的方针,依靠和动员全区人民,以治理垃圾乱倒,污水乱泼为重点,狠抓街路的综合整治工作,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以“六消除、六整顿”为主要内容。采取有力措施,管理全方位,责任全明确,整治全到位,实行冬管工作长效管理,为我区招商引资和经济发展打造环境优势。
二、主要任务
(一)环境卫生
冬管前清除城区积蓄垃圾和残土;清掏维修厕所;维修和新建污水、窖井,对垃圾池及周围3米内进行清底。区环卫部门及各街道办事处要重点搞好城乡结合部未开片地区等薄弱地段的垃圾、污水管理。切实抓好街路的清扫保洁,搞好背街小巷的环境综合治理,做到晨清扫、日保洁、分段负责、落实到人,主要街路达到“四无四净三根清”。抓好厕所的清掏工作,杜绝公厕满溢,达到使用标准。
(二)街巷的管理
各街道办事处要组织居民对现有的大小污水井进行清掏维修工作,要广泛发动群众打挖小污水窖井,避免因乱泼乱倒而造成的“冰山”现象,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清扫员对居民区内的“三堆一乱”进行一次彻底清理,并落实好易形成冰包地段的清扫员包段责任制(清运工作由环卫处负责)。同时,做好主要街路排水口冰包的清刨和“门前三包”管理工作。
(三)街路秩序
1、坚决制止“五马闹市”,清除“三堆一乱”。进一步抓好“门前三包”工作,签定责任状,明确责任任务、责任单位、责任地段、责任人,并狠抓落实。
2、切实加强对商业性造脏的管理,对各类摊点实行定人、定责、定卫生责任区,配备清扫工具和盛装容器,落实奖罚制度,市场周边环境由市场管理部门负责,城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严管严罚。
3、加强机动车和畜力车停车站(点)、管理,做到停放整齐,井然有序,不影响交通、不影响市容、不挤占道路。
4、加强城区临街户外牌匾、橱窗、广告的管理,依据齐政办发[2002]122号、齐城执发[2003]20号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凡在城区内设置的各种墙体招牌、广告和高空(建筑物、构筑物上层)广告等,均要按有关规定审批和缴纳设置费,对现有未办理审批手续的经营业户牌匾、招牌、广告限期办理手续,对未经批准擅自乱挂及不符合标准的广告牌匾等一律清除,并按有关规定处罚。
(四)市政设施管理处冬管前对排水管线进行全面检查清掏,发现跑冒漏的管线要抓紧维修,对雨水篦子采取措施防止丢失。冬管期间,切实加强对排水明沟的管理,制止倾倒拉圾、污水、残土和积雪,落实专人管理责任制;加强路灯维修、管理,确保安全照明,各种设施要保持完好。
(五)园林绿化
入冬前,完成主要街路的树木涂白或缠草绳保护,抓好绿地、草坪、花坛和园林设施的看护管理,完成市政府冬植松树3500株任务。
(六)市场管理
加强对各类市场的建设和管理,要达到场内摊位整齐、规范,食品卫生及市场卫生干净、整洁、文明经商、文明服务。
(七)冰雪清运
城区各单位要“以雪为令、雪停必清、清雪必净,”按“门前三包”范围清运积雪。做到小雪当日清,中雪两日清,大雪三日铲清、五日内清运完毕。各单位责任范围(详见附表)。清运冰雪的车辆秩序由交警大队负责,环卫处和市政处负责清运。各单位责任区内的冰雪一律清运到指定地点,严禁随意倾倒。
三、时间要求
1、从11月20日至11月25日为调查、摸底准备阶段。各单位要抓紧时间,集中力量搞好冬管前期工作。
2、从11月25日至明年3月20日为实施阶段,各单位要振奋精神,鼓足干劲,大打一场冬管攻坚战。
3、从3月下旬为检查验收阶段,全面结束“冬管”工作。
四、主要措施
1、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继续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冬管办公室负责冬管工作协调、检查、督办、汇总工作;各办事处负责辖区内“门前三包”工作,做好污水窖井的管理及收水口积冰清刨工作,同时要抓好禽畜散放、拉圾污水管理、巷道清扫保洁等环境卫生工作;环卫处重点负责主次干道的路面清扫、垃圾清运、厕所清掏保洁工作;市政处、园林处负责市政设施、道路、桥梁、路灯照明及园林绿化管理及冬植松树工作;城管监察大队负责市容市貌、牌匾、户外广告审批,街路秩序监察管理工作;交警大队和交通管理处负责自行车、人力车、畜力车、机动车管理工作。
2、突出重点、狠抓落实
今年冬管工作的重点是杜绝垃圾乱倒乱卸,居民污水乱泼乱倒及街路秩序管理。各街道办事处和环卫处要紧紧围绕冬管重点,在秋季大会战中集中清理各自管区内的垃圾残土,污水井的清挖清掏。城管监察大队对街路秩序采取重点部位、主要街路阵地管理和巡视管理相结合,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3、强化宣传、提高认识
各部门、各单位要利用电视、标语、板报等形式广泛宣传城市管理工作对改善人民生活环境的重要作用,提高人们的城市意识和环境意识。各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在召开的各种会议上要逢会必谈环境卫生工作,使其在人们头脑中打上烙印,形成共识,在行动上成为自觉行为。只有这样,才能为做好城市管理工作,改善生活环境提供基本保证。
4、完善制度、强化监督
各部门、各单位及社区居民委员会要高度重视冬管工作,把抓好冬管工作作为践行“三个代表”的高度来认识,要成立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冬管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定期检查,研究部署冬管工作要建立健全并完善日常管理制度,实行岗位责任制,要明确责任目标,真正把责任落实到实处,杜绝部门之间相互推诿,造成管理不善。严明奖惩制度,对在冬管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大力宣传,对组织不利,行动迟缓,没有达到要求的事项,下发限期整改的通知,逾期仍未达到要求的,通过新闻媒介进行曝光,年度将进行评比。
5、健全组织、加强领导
每月下旬冬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检查冬管工作进展情况,各单位要更进一步提高对冬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摆上位置,加强领导,并发扬过去的好经验、好做法、部门之间要相互配合通力协作,善始善终地抓好冬管工作,抓出成效。
为加强对冬管工作的领导,区政府决定成立冬管指挥部:
总指挥:××区委副书记、政府副区长
副总指挥:×××区委常委、区政府副区长
××区政府副区长
成员:(按姓名笔划为序)
×××××办事处主任
×××区环卫处主任
×××区纪检委副书记
××××交警大队队长
×××××办事处主任
×××××公安分局局长
××××镇镇长
××××办事处主任
××××族镇镇长
×××区交通运输管理处主任
××区城管监察大队队长
××区政府办公室主任
××区长助理、区建环局局长
××区××镇镇长
×××区市政设施管理处主任
×××区教育科学技术局局长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条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环境卫生的统一管理工作。
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保洁责任区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市政公用、环境保护、卫生、房产、园林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环境卫生事业发展所需要的经费,使环境卫生事业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制定优惠政策和激励措施,提高垃圾的利用率和无害化处置率,促进其产业化发展,逐步建立和完善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社会服务体系。
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环境卫生设施专业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卫生科学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的环境卫生意识,树立以讲卫生为荣、不讲卫生为耻的道德风尚。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环境卫生,爱护环境卫生设施,尊重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和阻挠环境卫生作业人员正常作业。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切实改善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环境,切实保障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
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环境卫生工作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环境卫生保洁管理
第九条本市实行环境卫生保洁责任区制度。保洁责任按照下列规定划分:
(一)主、次干道和沿街公厕、废弃物转运站等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由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负责;
(二)街巷、住宅小区由街道办事处(镇)负责,其中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三)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等单位的所在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四)建筑施工工地和未经验收、移交的道路,由建设单位负责;
(五)商场、集贸市场、摊点、宾馆、饭店等场所及其附属的室外场所,由管理单位或者经营者负责;
(六)专用道路、河道、机场、码头、火车站、长途汽车站、人行过街桥、地下过街通道、风景名胜区、公园、绿化地带、文化体育场所、停车场等公共场所以及公路、铁路两侧用地范围内,由管理单位或者经营者负责。
城乡结合地区或者行政辖区的接壤地区保洁责任不清的,以及对责任单位的确定存在争议的,由上一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确定。
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与责任单位签订保洁责任书。
第十条环境卫生保洁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清扫保洁工作,及时履行清扫保洁责任;或者委托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一条环境卫生保洁,应当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操作规程进行作业,避免因违章作业造成污染。
主、次干道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作业,应当按照清扫保洁作业规程进行。主、次干道的每日首次清扫保洁作业应当在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第十二条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得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不得乱倒污水。
禁止在露天场所、垃圾转运站、垃圾容器内焚烧树叶和垃圾,严禁将树叶和垃圾扫入下水道。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或者处置生活垃圾、建筑垃圾;不得擅自从事经营性粪便清挖;不得晒制粪干。
运输砂石、土方、混凝土、灰浆、灰膏等散体、流体物质及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密封严实,沿途不得泄漏、遗撒、污染路面。
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发现违反前二款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和清扫(除);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清扫(除)的,可以责令将运输车辆停放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和产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三章生活垃圾管理
第十四条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中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粪便。
对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的单位依法实行行政许可制度。
第十五条生活垃圾应当定点、定时投放和收集。
生活垃圾逐步实行袋装收集和分类收集、回收利用。具体实行的区域、时间由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十六条在实行袋装化收集的区域,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收集,并运送到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设置的密闭生活垃圾容器或者垃圾转运站。收集的时间应当予以公告。
未实行袋装收集区域的单位和居民,应当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内或者垃圾投放点。
第十七条生活垃圾由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按规定及时清运。清运时间应当避开城市交通高峰期。
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未接管的住宅小区内产生的生活垃圾,由建设单位负责清运。
第十八条生活垃圾必须运送到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生活垃圾处理厂(场)进行处理。
对生活垃圾应当采用卫生填埋、生物制肥、焚烧、综合利用等方式处理,并达到国家无害化标准要求。
在生活垃圾处理厂(场)内拣拾垃圾,应当按照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规定有组织地进行,不得擅自拣拾。
第十九条单位、个体经营者、居民和暂住人口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生活垃圾处理费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二十条中小学、托儿所、幼儿园、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和居民住户(利用住宅从事生产、经营的除外)产生的粪便,由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负责清运。其他单位产生的粪便的清运,应当自行负责,也可以委托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实行有偿服务。
粪便管道、化粪池清疏可以委托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实行有偿服务。
第二十一条不得将工业垃圾、危险垃圾、建筑垃圾投放到生活废弃物容器、转运站、处理厂(场)内。
第四章建筑垃圾管理
第二十二条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泥浆及其他废弃物。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七日前,到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报建筑垃圾数量、运输路线、运输车辆、处理场地等事项,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手续。
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审核决定。核准的,按照有关规定收取建筑垃圾处置费用,并发给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未经核准的,予以书面答复。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对建设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在施工现场范围内堆放,及时清运,在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将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全部清除。
建筑工地及垃圾处理场的进出路口路面应当硬化处理,配设车辆冲洗设施(含排水沟、沉沙井等),保持周边环境及车辆清洁。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核准的运输单位运输。
第二十六条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按照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审批的时间、路线、数量,将建筑垃圾运送到指定的处理场地。
第二十七条回填工程基坑、洼地等需要消纳建筑垃圾的,消纳单位和个人应当到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由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统一调度、安排。
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修建、装修房屋产生的零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除。也可以委托市容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有偿清运,市容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应当自接受委托之日起三日内清运完毕。
第二十九条不得将危险垃圾混入建筑垃圾。
第五章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三十条环境卫生设施包括公共厕所、化(贮)粪池、废物箱、垃圾容器、垃圾转运站、垃圾和粪便处理厂(场)、洒水(冲洗)车供水器、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工作和休息场所、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等。
第三十一条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环境卫生设施专业建设规划和《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办理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审批手续。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确定的位置、用地面积、规模建设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擅自变更位置或者减少建设数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建设环境卫生设施。
第三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设计审查中,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计规范,一并对环境卫生设施进行审查。
第三十三条环境卫生设施专业建设规划确定和预留的环境卫生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第三十四条从事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城市道路建设和景区(点)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卫生的规定和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概算。未建设环境卫生设施或者环境卫生设施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已建成使用的主干道、次干道、广场、住宅小区和商业贸易区环境卫生设施数量低于国家规定设置标准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照规划要求组织补建或者配置,所需费用由原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五条在主、次干道两侧和旅游景区(点)、繁华商业区新建公共厕所,不得低于国家城市公共厕所一类标准;在其他区域内建设公共厕所,不得低于国家城市公共厕所三类标准。
通过社会融资方式建设公共厕所,经规划管理部门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在原标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建筑面积,但最多不得超过原建筑面积的二倍,增加部分可以作为其他经营用房。
提倡和鼓励商场、餐饮、宾馆、加油站等场所内的公用厕所在营业时间内向社会开放。
第三十六条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投资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由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负责维护管理,也可以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出让经营管理权,由取得经营管理权的单位和个人负责维护管理。通过社会融资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由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机场、广场、公园、文化体育场所、商场、集贸市场、大型停车场、风景名胜古迹游览区等公共场所内的公共厕所、生活垃圾容器、废物箱,由其管理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由开发建设单位投资建设的新建住宅区的公共厕所、小型生活垃圾转运站、生活垃圾容器、废物箱及市容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工作和休息场所,尚未移交的,由开发建设单位管理。
第三十七条环境卫生设施管理者、经营者应当对环境卫生设施实行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定期维护维修,保证设施、设备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损坏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改变环境卫生设施使用性质,不得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因城市建设确需拆除、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除、迁移方案,报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并依法进行重建或者给予补偿。
第三十九条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处理厂(场)的设置,由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处理厂(场),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生活垃圾、建筑垃圾。
设置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处理厂(场),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符合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四十条在下列区域内不得设置填埋式生活垃圾处理厂(场):
(一)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和地下水补给区保护范围;
(二)城市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区域;
(三)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基本农田保护区;
(四)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处罚:
(一)不履行环境卫生保洁责任区清扫保洁责任的;
(二)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生活垃圾或者建筑垃圾的;
(三)运输车辆沿途泄漏、遗撒、污染路面的;
(四)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乱倒污水的;
(五)未及时清运建筑垃圾造成污染或者未及时清运生活垃圾的;
(六)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的;
(八)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
(九)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十)损坏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
(十一)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将树叶和垃圾扫入下水道的,处以十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擅自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核准的时间、路线清运建筑垃圾或者未随车携带核准证件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占用、擅自迁移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环境卫生设施使用性质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五)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生活垃圾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未建设环境卫生设施或者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经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组织补建或者改造,所需费用由原建设单位承担,并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每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7月23-25日,市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检查组将对全市6个县市区及98个乡镇办事处及风景区的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工作进行督查考评,并按照《省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考核评估方案》、《市乡村环境卫生整洁行动方案》的要求,评出省“十佳”、“十差”候选县(市、区)各2名,“十佳”、“十差”乡镇办各10名。检查组共44人分成6个小组,将采取查阅资料、现场检查、走访群众等方式对我市城区及各乡镇、办事处、旅游景点进行卫生工作大普查。各部门单位务必高度重视,紧急行动,切实搞好室内外环境卫生和责任区域卫生,特别是相关职能部门要做好充分的迎检准备,确保这次迎检工作取得良好成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迅速开展有关工作
市直各战线、各单位要迅速组织召开所辖单位(包括在乡镇的二级机构和基层站所)负责人会议,部署安排好各项迎检工作。城区统一于7月22日(本周星期五)全天开展一次彻底大扫除。大扫除范围包括各单位卫生责任区、办公楼、家属区和出租门面(各单位的出租门面由各单位督促业主清规范到位)。开展大扫除时,必须彻底清除死角死面垃圾、杂草、蜘蛛网和“牛皮癣”,疏通下水道,确保窗明几净、环境卫生整洁有序。各部门单位的食堂和库房要统一按要求安装好防鼠、防尘、防蝇设施,做好鼠、蟑消杀工作,摘除卵荚,清除鼠、蟑粪便。迎检期间,各部门单位主要领导要在岗值班(包括本周星期六、星期天),被抽查的单位要积极支持,热情接待。
二、明确部门单位职责
市白马灌区管理局:负责按对旅游景点卫生检查的要求做好白马水库的卫生整治,同时督促有关部门、单位清除白马支干渠白色垃圾,并按要求布置好相关设施。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组织园林、环卫、市政、城监、广告渣土、广场办等相关部门搞好公共绿地、绿化带、公园、公厕、城区下水道、城区河道的清洁及城区环境卫生和渣土及市场秩序的综合治理工作,并清除“牛皮癣”。
市食品药品监督局:负责督促小餐饮店搞好卫生(重点是城区、旅游景点、乡镇所在地主次街道)。
市住建局:负责督促各建筑工地搞好卫生整治,做到围栏作业、文明施工。
市交通运输局、交警大队、城监大队:负责抓好交通秩序的整治和维护,重点打击、取缔非法营运及车辆乱停乱靠行为。市交通运输局要督促汽车站、汽车东站、火车站搞好环境卫生工作,负责组织城区各公交候车站点站棚的清洗,负责搞好县乡公路卫生及乱堆乱放整治,并填整坑洼路面。
市公路局:负责搞好国道、省道、娄涟高等级公路卫生及乱堆乱放的整治,并填整坑洼路面。
市招商旅游外事侨务局:按对旅游景点卫生检查的要求督促旅游景点搞好卫生整治,并按要求布置好相关设施。
市商务局:负责督促搞好农贸市场(包括公厕)、屠宰场的卫生清整工作。
市畜牧局:负责督促搞好畜牧水产市场的卫生整治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督促各医院(包括乡镇卫生院)搞好卫生清整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督促各学校(包括职业中专、乡镇中小学)搞好环境卫生和健康教育工作。
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卫监所:按照分工,各负其责,各司其职,督促各超市、商场、副食店、食品加工场所、酿造厂、宾馆、酒店、招待所、美容美发店、歌舞厅、网吧、洗浴场所、小商店等各大小门店搞好卫生清整,并落实“三防”设施及“门前三包”责任制。市工商局要发动有电子屏幕的门店,在检查期间播发“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宣传标语。
市水务局:负责河道乱堆乱放乱倒等现象的整治。
市农业局:督促农村清洁工程项目村搞好环境卫生整治。
市粮食局:负责督促粮食仓储库、粮油店搞好卫生清整工作。
市爱卫办:负责搞好城区除“四害”相关工作。
火车站:负责清除城区铁路垃圾。
一、工作目标
依据国家《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和《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通过自查自纠和考评检查督促整改提升,有效防止“重开发、轻管理、重创建、轻提升”现象,有力提升全市A级旅游景区规范化、标准化水平,确保A级旅游景区全部符合国家相应质量等级标准并保持长期稳定,顺利通过市、省级和国家级常态化暗访检查及复核,全力打造我市安全有序、环境优美、服务优质、设施精致、经营诚信的高品质旅游景区,为我市旅游业转型升级和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内容
在全市旅游景区服务质量考评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全市旅游景区服务质量动态化监管机制,全面按照国家《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标准,结合江苏省旅游局下发的暗访复核通报指出的主要问题,对各A级旅游景区的达标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和评分,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开展督促整改。整改提升的重点内容主要有:加强停车场建设管理;加强环境卫生管理,大力推进“厕所革命”;提升导览标识系统和服务设施,努力增添对游客的人文关怀;进一步排查安全隐患,严格安全管理;加强经营户管理,进一步提升诚信经营和文明旅游的良好形象;全面落实工作人员规范服务和综合管理制度。
三、工作安排
自2015年年6月至12月,由市旅游局牵头,成立由相关部门、第三方机构、行风监督员、旅游景区业务骨干等组成的检查组,每季度开展一次全市A级旅游景区环境整治和服务质量提升专项行动,采用常规检查、突击抽查和专项督查等方式,查找问题,通报结果,督促整改,逐步形成标本兼治、惩建并举、综合治理、动态监管的长效机制。具体实施方案由市旅游局牵头制定并组织实施。
自开展清洁乡村活动以来,我县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清洁乡村活动的决策部署,迅速动员,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加大宣传力度,取得了明显成效。现将有关情况总结如下:
一、二0一三年工作总结情况
(一)重点领域、区域推进情况
1、家园清洁方面。
① 清扫房前屋后垃圾杂物、清运沿路垃圾等情况
为确保环境卫生不留死角,全县集中干群力量开展村屯卫生整治工作。在实行单位包村、包屯进行大排查的基础上,动员全县干部、职工回原籍开展清洁乡村活动。各乡镇包村工作队积极进村入户,召开群众会议,听取群众意见,引导制定村规民约及保洁、垃圾清运处理制度。对于群众提出的各难点区域实地调查,研究解决方案。同时加强房前屋后的清理,划分清洁责任区域,落实人员做好环境卫生的打扫和垃圾的清理工作。
截止2013年12月底,全县共出动搬运垃圾车辆1500多车次,清运、填埋、焚烧垃圾约达28428多吨,各村屯口,公路沿线乱堆乱放垃圾基本上得到了清理。
② 乡村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和处理及开展垃圾综合处理示范村建设情况
2013年,全县基本实行“村收乡运县处理”的垃圾处理模式,各乡镇明确要求乡环卫站工作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到各垃圾收集点收集垃圾,并运到县垃圾填埋场处理。路程比较偏远或人口较少的村屯以就地填埋、焚烧进行垃圾处理。小型焚烧炉试点工作分别在古寨乡、百龙摊镇、林圩镇进行。目前全县共建设村(屯)垃圾池1687多座(其中村屯垃圾池123座;屯级垃圾池1564座)。村级垃圾池设置有回收和不可回收垃圾两部分。全县11个乡镇共有37个屯申报开展垃圾综合处理示范村建设工作,目前总体工作开展情况良好。
(二)重点场所方面。
1、实行街道整治常态化管理,确保干净整洁、畅通有序。
在保证重点抓好县城街道的整治工作的同时,认真抓好乡镇街道的整治工作。由于历史原因,各乡镇的主(次)街道一直是综合整治的重点问题。活动开展以来,各乡(镇)党委、政府对该项治理工作十分重视,把它作为重点工作来抓,精心研究并制定了科学的整治规划和实施方案,层层落实责任主体,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挂帅,单位、部门齐抓共管,干部、职工以身作则分片包户深入一线作表率,确保此项工作有效实施。
活动开展以来,各乡镇共清理街道卫生死角垃圾500多吨,清除“牛皮癣”1000余处,拆除、清理违章设置的户外广告和店招牌共计630个。
2、认真抓好城乡结合部、旅游景区、公共场所、学校周边及公路沿线的环境整治工作。
一是组织全民参与的“弯腰行动”及在学校开展“小手拉大手”、“美丽里当•清洁校园”等活动,使群众以及在校师生进一步了解清洁乡村活动并参与到活动中来,确保乡村环境清洁活动真正取得实效。
二是组织干部职工和广大群众开展旅游景区、公共场所、公路沿线和田间地头随手捡活动,坚持“每天一小捡、三天一中捡、一周一大捡”的制度。
活动开展以来,全县城乡结合部、旅游景区、公共场所、学校周边及公路沿线的环境卫生得到了有效整治。各乡镇共召开群众大会2300多次,动员群众230000多人参与清理垃圾活动,有效保证了重点整治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长效机制建设情况
1、建立环境综合整治制度情况
一是建立巡查制度。除县“美丽办”正常开展日常巡查工作外,县城各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每天都对各单位卫生责任区的落实情况进行巡视和检查。二是建立督查制度。县、乡督查组定期或不定期对重点整治点进行重点督查,对存在乱扔倒垃圾、乱堆放杂物、乱搭盖建筑、乱放养畜禽、乱摆设摊点、乱涂画张贴、乱停放车辆、乱堆放建筑材料等八种乱象,立即教育群众,责令整改,并通知责任单位及时跟踪督查。三是各乡镇基本上成立了综合执法办公室,组建城管中队,充实城乡环境整治队伍。
2、探索建立农村垃圾、污水处理新机制情况
由于我县属大石山区,有相当规模的地方交通不便,所以处理垃圾方式必须要因地制宜。目前各乡镇都积极引导群众将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纳入了村规民约,明确规定垃圾产生、处理的责任主体,成立理事会,收取和管理经费,使农村垃圾、污水处理成为全体村民的自觉行为。
3、创建垃圾分类处理体系。
目前对垃圾分类工作仍还处于发动宣传阶段,部分地方已经正式启动该项工作,其主要做法是对易于处理的垃圾采取填埋和焚烧的方式就近处理,对不能就地处理的垃圾要拉到指定地点进行处理。
4、建立清洁乡村日常管理制度。
一是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哪个地方出了问题,追究哪个地方责任人的责任。二是制定村规民约。各包村工作队和村定工、半定工进村入户召开村、屯两级群众会议,制定村规民约,让村民自治,互相监督,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通过村规民约规范和强化村民的卫生意识。三是成立屯级清洁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工作任务,让村民积极主动参与环境卫生管理,提高生活质量。四是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保洁工作制度、信息传递、上报反馈和通报制度等,为活动的开展落实保障措施。五是深入村屯召开动员会和村民大会,引导群众讨论制定《保洁工作制度》、《垃圾清运制度》、《监督管理制度》、《村规民约》等,目前全县各村屯基本健立或健全了各项保洁制度,制定了村规民约,从制度上保证活动有效、顺利开展。六是通过召开村级屯级村民大会,制定了保洁制度,每家每户上缴3-7元的垃圾处理费,由村屯自行收取,用于聘用1-2名保洁员将屯级垃圾池垃圾清运至村垃圾池,由镇转运到县垃圾处理场。
5、建立文明创建评比机制情况
目前已下发了创建评比机制的有关文件,全县各乡镇都在积极开展“五星级农户”创建评比活动,形成了户与户评比学赶超的良好氛围。通过以屯为单位开展户与户评比活动,建立评比制度,实行日督查月评比,选出清洁示范户,以此带动全屯群众向示范户看齐,逐渐改变传统陋习,培养卫生文明意识,做好门前屋后和田间地头的清洁卫生,共同提升清洁家居环境,形成保护环境、讲究卫生的良好风尚。
二、二0一四年工作计划
(一)工作目标
1、建立建全清洁乡村长效机制,因地制宜,积极探索农村生活垃圾不同方式、不同特色的运行处理模式。
2、完善农村生活垃圾缴费办法及使用管理制度,确保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年度收缴率达90%以上。
3、完善农村卫生管理制度,乡村环境卫生问责制度等,努力构建科学合理的农村环卫管理体系,确保我县清洁家园活动持续稳定推进。
(二)工作任务
1、因地制宜,拓宽农村生活垃圾运行处理模式。从县污垃办今年就垃圾处理方式调查结果及实际处理来看,拟就地填埋、焚烧垃圾的自然屯占全县自然屯总数均不足10%,而实际操作过程尚未能真正起步。古寨、百龙摊、林圩焚烧垃圾示范点现在只是落实在面上(可以说有些是迫于压力),设备安置已有时日,但并没有真正启用。县污垃办为了落实县领导的指示精神,在各乡(镇)多方选点建设垃圾焚烧炉,但都以群众不配合、成本费用过高至今仍没有得以进一步落实。实际上,到现在为止,就地填埋、焚烧垃圾还只是极限在口头上。全县近一半的乡镇对财政下拨的村级垃圾清运费用在使用上随意性较大,其中一些乡镇村级垃圾清运实际上还没有启动,大部分垃圾池“池满为患”,为了清除异味,有些地方只能是“一把火”一烧了之,附近群众苦不堪言。全县60%以上的乡镇所建的垃圾池也只是流于形式,有些从建池到现在只是应付检查才拉一两次,其他时段均以“一把火”对垃圾进行处理,垃圾池及周边“臭气冲天”、“烟雾弥漫”,成了当代环保的新杀手。
2、继续开展农村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建设。在2013年底前完成周鹿、永州、金钗镇垃圾中转站的前提下, 2014年完成加方、里当等乡镇中转站建设,避免垃圾清运过程中无谓的运距、装卸等费用,切实减轻财政资金压力。垃圾清运“村至乡镇中转站”费用从村(屯)所收取的垃圾处理费支付,乡镇至垃圾场的费用全部纳入财政预算,实现垃圾处理工作的常态化管理。
3、加大对各乡镇农户垃圾清运费收缴工作的力度,确保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年度收缴率达90%以上。农户垃圾清运费是否收缴到位,是关系到清洁家园活动的最终成功与否,是落实清洁家园活动长效机制的根本前提,农村垃圾清运、保洁员工资的落实,都与收缴情况息息相关。只有农户参与缴费了,才能涉及到其根本利益,最大限度调动其参与“清洁乡村”活动,从源头上根本解决垃圾的污染问题。
4、认真抓好乡镇街道的整治工作。由于历史原因,各乡镇的主(次)街道一直是综合整治的重点问题。各乡(镇)党委、政府要对该项治理工作高度重视,把它作为重点工作来抓,精心研究并制定科学的整治规划和实施方案,
5、创建垃圾分类处理体系。
目前对垃圾分类工作仍还处于发动宣传阶段,2014年,在全县各乡镇全面启动该项工作,其主要做法是对易于处理的垃圾采取填埋和焚烧的方式就近处理,对不能就地处理的垃圾要拉到指定地点进行处理。
6、建立清洁乡村日常管理制度。
一是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哪个地方出了问题,追究哪个地方责任人的责任。二是全面制定村规民约等制度。制定《保洁工作制度》、《垃圾清运制度》、《监督管理制度》、《村规民约》等,让村民自治,互相监督,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通过村规民约规范和强化村民的卫生意识。三是成立屯级清洁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工作任务,让村民积极主动参与环境卫生管理,提高生活质量。
7、将建立文明创建评比机制制度化,积极培育乡村新行为、新习惯、新风尚活动。目前已下发了创建评比机制的有关文件,全县各乡镇都在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评比活动,形成了户与户评比学赶超的良好氛围。但关键的还要进一步将该项工作制度化。通过以屯为单位开展户与户评比活动,建立评比制度,实行日督月查评比,选出清洁示范户,以此带动全屯群众向示范户看齐,逐渐改变传统陋习,培养卫生文明意识,做好门前屋后和田间地头的清洁卫生,共同提升清洁家居环境,形成保护环境、讲究卫生的良好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