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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纪敏博士认为,汽车金融公司将在我国产生,这不仅意味着汽车金融服务领域增加了一类市场主体,而且更顺应了国际汽车金融服务业发展的大趋势。
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信贷处处长崔殿满也毫不隐讳自己的想法。他说,《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的出台,打破了目前国内由商业银行垄断汽车金融业务的格局,形成汽车金融市场多种机构、多种服务方式的竞争。金融服务在提升市场需求方面具有巨大优势,因此汽车业的发展离不开金融服务。
对整个汽车产业来说,《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促进汽车金融服务市场的快速发展,从而有利于汽车产业的发展,从消费者角度来说,这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多的汽车消费渠道,对于商业银行来说,将面临着汽车金融公司在汽车消费贷款、经销商融资业务中的强有力的竞争。由于受国内市场环境、政策因素的限制,这种影响在短时期内不会有太大的显现,但从长远来看,商业银行必将面临汽车贷款市场份额的流失和汽车金融公司竞争的威胁。
与银行相比,汽车金融公司的首要任务是促进母公司汽车的销售,因此能够保证对汽车业连续稳定的支持。这―一点对汽车业的发展―卜分重要。因为汽车业是典型的规模经济行业,只有在汽车产量达到一定规模时,才能产生明显的经济效益。但汽车产量的形成,既取决于产能的发挥,还取决于市场需求的规模。
崔殿满认为,预计短期内商业银行仍将维持在汽车金融市场的主体地位,估计这一过渡期将持续3―5年的时间,之后随着障碍的逐步解决,商业银行才真正面临市场的选择。但从长远来看,汽车金融公司成为汽车金融市场的主体是必然趋势。
汽车巨头抢先试水
中国汽车市场蕴藏着巨大的商机与利益。《办法》一出台,世界汽车巨头再也坐不住了,他们早已不满足于在中国设厂生产汽车了。
据预测,中国正在向第二大汽车生产国迈进,未来3年里将释放出500万辆以上的消费潜能。2004年,中国将成为第四大汽车生产国,仅位于美国、日本及德国之后;这―位置到2006年的时候将变成第三儡2008年,中国汽车产量将达到630万辆,2013年,中国将成为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全球汽车生产国。
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有关部门的《中国行业景气分析报告》预测,2003年,中国国内汽车产销的增长率仍将达到30%左右。有专家分析,仅凭消费潜能达到500万辆以上这一因素,就能使汽车消费在未来3至4年内保持20%到30%的增长率。
通用汽车中国公司金融消费服务部总监魏德明说得很清楚:通用公司目前60%的利润来自于金融服务,而在中国,通用公司还没有取得一丝一毫来自金融的利润。通用汽车金融服务公司国际业务执行副总裁理查德・克劳特则更加毫不隐讳的表达:通用汽车非常看重中国汽车金融领域的市场潜力。他预计,未来几年,中国的汽车金融业务将增长60%―80%。
据介绍,通用汽车金融服务公司计划与其在中国的合作伙伴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合作,成立合资汽车金融服务公司,地址选在上海,将首先为通用汽车与上汽集团的合资企业上海通用汽车公司的产品提供销售支持,通过上海通用授权经销商网络提供汽车批发和零售信贷服务。
与此同时,福特、大众、丰田等国际汽车金融服务巨头也正在积极巾请中。据了解,国内目前拥有100多家汽车生产企业,而业内人士估计市场上最多出现20家左右的汽车金融公司。不过这些公司通常只为自家血脉的汽车品牌做贷款,因此一些国内小型汽车企业还需要通过银行向消费者提供消费贷款,但并不排除它们联手寻找一家大的汽车金融公司形成联盟的可能。
这也并不意味着消费者很快就可以享受到“洋车贷”的服务。根据《细则》规定,新设立汽车金融公司要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不同阶段,银监会将在受理筹建申请后6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筹建的书面决定。拟设公司筹建工作结束后,还要向当地银监局提交开业申请,银监会又将在受理开业申请后3个月内作出是否核准开业的书面决定。以此推算,首家汽车金融公司的正式开张最短也需要9个月,即“洋车贷”开门纳客最快也要等到2004年金秋时节。
“洋车贷”法宝几何
在《细则》尚未出炉之前曾有业内人士预言:利率和增值服务将成为“洋车贷”和国内商业银行争夺客户的重要竞争法宝。而亮相后的《细则》却明确规定,汽车金融机构发放汽车贷款的利率被锁定在“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利率基础上,上下浮动10%―30%”,这预示着汽车金融机构在国外惯用的与商业银行比拼利率的优势在中国已不复存在。
国内首位汽车金融博士王再祥就此分析指出,有实力的国外汽车金融公司进入后将会采取其它的变通方法让消费者得到实惠,在售后服务上做文章、在销售价格上让利都是其常用手段。他表示,尽管央行也允许商业银行在法定利率基础上上下浮动10%一30%,但从以往来看国内商业银行最多优惠10%,而国外汽车金融机构完全有能力充分利用这个利率浮动范围。基于中国消费者对价格十分敏感,汽车金融公司内部的降低利率的压力也非常大。无论从市场需求还是从经营手段上,汽车金融公司都可能为消费者提供更加优惠合理的利率。
他进而指出,存贷利差并不是汽车金融公司的惟一利润来源,保险、提供售后服务、对经销商进行中短期的融资,汽车金融公司比银行的汽车消费贷款有着更广泛的获利手段。
业内人士分析认为,外资汽车金融公司在现有融资渠道下难以保证稳定的资金来源。他们在中国开展业务需要人民币,融资是摆在这些汽车巨头面前最大的难题,如果通过同业拆借发展业务,很可能使利率在市场上失去竞争力。根据规定,汽车金融公司不能从事汽车租赁业务,而这项业务恰是国外很多汽车金融公司的重要利润来源。汽车金融公司也不能设立分支机构,而且只能从商业银行贷款,这些规定都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汽车金融公司的业务开展。在资金、体制、信用环境都不完备的前提下,外资汽车金融公司只能小步前行,最实际的做法就是用有限资金,拓展最有价值的客户群体。
中国工商银行有关人士表示,汽车信贷市场在引入新的竞争之后,无论是银行还是各种汽车金融公司,为占领市场肯定都会想方设法推出各种优惠措施、提高服务水平,原本一统车贷江山的中资银行可以通过转变单一业务模式,比如消费者在中资银行汽车贷款,银行可以给消费者信用卡、住房贷款利率的优惠,用庞大的金融体系赢得竞争。
此外,我国信用体系的缺失,对“洋车贷”来说也将是一大考验。有一组调查数据依然令人触目惊心:目前私车贷款约30%违约还款,10%的汽车贷款难以收回,以致多数保险公司在车贷险上亏本经营。其根源就在于中国长期缺乏一个完整、系统、合理的个人征信体系。
此前曾有观点认为,历经百年风雨的国外汽车金融公司在业务经营和风险管理上的经验远远超过国内商业银行,我国即将诞生的外资或合资汽车金融公司完全有能力根据不同的顾客制定不同的利率,即对优质客户给予低利率优惠,对高风险客户给予高利率限制,以此从国内商业银行手中抢食车贷份额。然而,在目前中国个人信用体系仍很不健全的背景下,国外汽车金融公司的上述优势则显得有些苍白无力。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虽然对我国汽车金融公司前景表示乐观,但从《细则》中不厌其烦罗列出的诸多监管原则和具体举措来看,银监会已把对汽车金融公司的风险管理作为重中之重。在合规性管理规定的6个指标中,对单一借款人授信比例、对最大10家借款人授信比例、对单一股东及其关联人授信比例这几个指标尤为重要。银监会试图通过这些指标,促使公司防范风险过度集中,有效控制关联交易,防范恶性关联交易可能带来的潜在风险。
商业银行如何应对挑战
早在《办法》颁布之前,就有评论说国有商业银行做汽车信贷是一桩捡芝麻丢西瓜的赔本生意。汽车贷款履约险停办之后,劝退之声更是日渐高涨。半年多过去,非未见到哪家银行偃旗息鼓,相反,“汽车梦圆,只需您花x万元”的贷款广告却是越贴越多。
也就在一些汽车公司为《办法》出台而“弹冠相庆”的时候,一些国外汽车公司已经摆出一副志在必得的架势。
而建设银行个人信贷处处长崔殿满认为,汽车金融公司与商业银行在汽车贷款业务上各有优劣。汽车金融公司有4大优势:与汽车生产企业有亲密的“血缘”关系;具备汽车金融服务的先进经验;拥有先进的科技手段和高效便捷的电子化管理技术;拥有专业化的经营和快速反应机制等。
但在国内开展业务,汽车金融公司也有先天缺陷:首先是资金来源不充足。《办法》规定,汽车金融公司只能吸收股东3个月以上定期存款,且按央行对财务公司的管理规定,其向商业银行拆借资金最长期限为半年,并要与其资本金保持一定比例,因此随着贷款规模的增加,资金的匮乏将成头等难题。
其次是本土化需要一个过程。国内市场有别于国外市场,国外汽车金融公司无法立即取得市场效果,即使这种状况是暂时的,但在国内复杂和不完善的市场条件下,完成本土化决非能一蹴而就。
三是缺乏现成的业务网络基础。在国外,汽车金融公司主要依靠汽车经销商来开展业务,在国内则要从头建设网络。另外,《办法》规定,汽车金融公司不得设立分支机构,这也限制了其网络的快速完成。
此外,目前国内还没有实现利率市场化,汽车金融公司在国外可以运用的价格竞争策略在国内暂时无用武之地。
崔殿满分析认为,从短期来看,汽车金融公司很难立刻取得市场份额主动权,国内商业银行占主导的局面将至少维持3―5年。
但等这3―5年一过,国内商业银行又将如何应对长远的挑战?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纪敏博士指出,从长远趋势看,银行在汽车金融服务领域的竞争力将日渐削弱,而更多地将在融资、支付结算、信用卡业务等方面,与汽车金融公司形成互补性的业务合作。
民生银行的李文华博士建议,一方面银行自身要发展汽车信贷专业化渠道及模式,另一方面可以与汽车金融公司展开资金、网点、服务产品、技术、信息及风险管理上的广泛合作。
职能发展
1‘建立了成本费用明细分类目录,使成本费用核算、预算合同管理,有了统一归口的依据。
2、对会计报表进行梳理、格式作相应的调整,制订了会计报表管理办法。使会计报表更趋于管理的需要。
3、修改完善了会计结算单,推出了会计凭证管理办法,为加强内部管理做好前期工作。
4、设置了资金预算管理表式及办法,为公司进一步规范目标化管理、提高经营绩效、统筹及高效地运用资金,铺下了良好的基础。
财务合同管理月总结
关键词: 中国 美国 消费信贷 比较分析
1998年,为应对亚洲金融危机可能对我国经济增长造成的负面影响,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央行)推出了扩大内需为目标的消费信贷政策。这些政策的出台,增加了我国有效需求,拉动了经济增长。实践证明,消费信贷政策是扩大消费、增加有效需求行之有效的手段。我国消费信贷发展时间短,法律政策制度不健全,市场不够成熟和完善,但发展速度快,潜力大。比较并借鉴美国消费信贷市场发展的经验,对保证我国消费信贷健康发展,促进经济增长有着重要的意义。
1 中美消费信贷政策比较分析
1.1 美国消费信贷法律体系的历史演变分析
美国政府通过法律的制定和监管的执行,为其消费信贷的长足发展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作为消费信贷最发达的国家,美国有关消费信贷的立法也是最先进、最完善的。
《公信信贷法》(TILA)是消费信贷法案中最早出台的法案,也是最根本的大法,它对贷方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披露(包括广告)的内容、格式、语言都做出了严格的规定。在TILA的基础上,1971年开始实施的《公平信用报告法》(FCRA)对信用报告机构征集信用信息和使用者使用信用信息的行为进行规范,防止信用报告机构和使用者超出适用范围滥用信用报告,同时赋予报告对象有核实征信内容等权利。其后为了解决信用卡结账纠纷的问题,美国国会在1974年专门出台了《公平信贷结账法》(FCBA),确立了借贷双方在信用卡信贷市场上的互动关系,而后又出台了《电子资金转账法》(EFTA)以解决代币卡、ATM卡、储值卡等其他电子付账工具在结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伴随着信用卡的日益普及,获得及使用信用卡逐渐成为一种基本权利,为了保障这一权力的公平实施,美国国会于1975年通过了《平等信贷机会法案》,禁止在审批信贷过程中由于种族、性别、国别、婚姻状况等因素产生的歧视。此外,1977年颁布的《社会再投资法案》(CRA)也使银行业务不能避开那些经济不发达的贫困地区,而1978年实施的《公平崔收行为法》(FDCPA)则是用于规范贷方或崔收机构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至此,美国的消费信贷法律体系基本完成。
1.2 我国消费信贷政策的历史演变及存在的问题分析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总体经济环境由供给约束型向需求约束型转变,经济增长动力由投资拉动逐步向需求拉动转变。1994年12月12日,中央银行了《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办法》,允许储蓄机构(自办所、联办所)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批准后,可办理小额抵押贷款业务。1998年以前,央行先后颁布了《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商业银行自营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这几个办法的出台,标志着以商业银行自营性住房信贷业务和委托性住房存贷款业务并存的住房信贷模式基本确立。1996年,央行了《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并于4月1日起执行,规定了信用卡的业务管理规则、信用卡的使用和销毁,以及法律责任等。1998年5月9日,央行颁布了《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允许经央行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和住房储蓄银行开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1998年10月,央行下发《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允许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试点开展汽车消费贷款业务,同年,央行颁布《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国内汽车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获准为本集团汽车用户提供买方信贷。1999年2月,央行《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对境内中资商业银行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重要意义、业务领域、职能机构、期限利率和相关服务管理工作第一次进行了全面阐述,明确提出“从1999年起,允许所有中资商业银行开办消费信贷业务”。2003年10月3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并开始实施《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汽车金融业务、机构、从业人员、市场准入及金融监管作了具体规定。作为对1998年《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的修正和完善,2004年8月17日,央行和中国银监会联合颁布的新《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已于2004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自1998年央行出台消费信贷政策以来,我国的消费信贷已经有了很大程度的发展,尽管近年来增速呈现逐渐放缓的趋势,但1999~2005年年均增长率仍然达到了67.3%,特别是近两年各大银行纷纷推出种类繁多的信用卡业务,信用卡的普及程度大大增加。与此相对应的是,我国相关的法律建设几乎一片空白,目前还没有一部统一规范消费信贷活动和调整消费信贷关系的全国性法律。当前,我国调整消费信贷的规范性文件层次较低,都是以行业规范的面目出现,没有上升到法律层次,缺乏法律约束力,难以有效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不利于消费信贷的长远发展。
2 中美消费信贷机构比较分析
美国消费信贷的主要提供者有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储蓄机构、信用社以及非金融机构等。众多的消费信贷提供者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授信机构通过高科技,许多消费信贷决策在几秒内做出,较复杂的家庭资产抵押决策一般在几小时内就可做出,为消费者提供高效优质服务。具体见表1。
2.1 商业银行
根据美联储统计,自1946年起美国的商业银行就攫取了全美消费信用市场的绝大部分市场份额。截至2005年底,商业银行持有30.4%的总消费信用贷款。但近几年来,商业银行在美国总消费信用贷款总额中的比重有所下降。
2.2 财务公司
美国的财务公司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附属于大型企业的财务公司、由商业银行持有的财务公司以及独立的财务或私人贷款公司。比较著名的大型企业附属财务公司主要有:通用汽车承兑公司、克勤汽车信用公司、通用电器资本公司及福特汽车信用公司。其中,福特汽车信用公司和通用电器资本公司均属全美最大的信用卡提供者。
2.3 储蓄机构
关键词:商业银行;资本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0.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6-0-01
一、“资本办法”的要点解析
“资本办法”借鉴国际监管标准,结合国内银行业实际,重点体现了“巴Ⅱ”和“巴Ⅲ”的统筹推进,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的有机结合,监管标准的统一性与分类指导相互兼顾的总体思路。“资本办法”包括正文和17个附件,其主要有以下四个大的要点:
(一)统一配套的资本充足监管体系
“资本办法”关于资本充足率的监管分为四个层次:第一层次为最低资本要求,即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分别不低于5%、6%和8%;第二层次为2.5%的储备资本要求和0-2.5%的逆周期资本要求;第三层次为系统性重要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为1%;第四层次为针对特定资产组合及基于监管检查对单家银行的特定资本要求。鉴于以上要求,在通常情况下,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分别不得低于11.5%和10.5%。多层次的监管资本要求增强了资本监管的审慎性和灵活性,确保资本充分覆盖国内银行面临的系统性风险和个别风险。
(二)严格明确资本定义
由于为了充分吸取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所带来的教训,“巴Ⅲ”提高了资本质量标准,而“资本办法”则是延续重视资本质量监管的传统,继续维护资本工具吸收损失的能力,重新定义了各类资本工具的合规标准,调整了资本扣除和需要调整的项目,对国内银行已发行的不合格资本工具给予10年过渡期,以缓解对银行资本充足率的影响。
(三)扩大资本覆盖风险的范围
在“资本办法”实施前,监管资本仅覆盖了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针对国内银行操作风险事件发生频率较高和管理较为薄弱的现实,“资本办法”实施后,将进一步把操作风险纳入资本监管框架。
(四)四分类的差异监管
主要依据银行在最低资本要求、超额资本要求、系统性行附加资本、第二支柱要求等四个方面的达标情况,监管机构实施不同的监管措施。
综合以上要点,如何才能认为一家银行达到了新的资本监管要求,我认为有以下三个标准用于衡量,一是能按照“资本办法”计算资本充足率,这仅涉及计算规则的改变,生成新的监管报表;二是建立起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意味着风险管理能力的提示,管理理念的变革;三是持续优化风险敏感度高的管理体系并用于计算资本充足率,即实现按照高级方法计量监管资本。
二、应对策略
成功实施资本监管新规,有赖于商业银行在组织、人员、数据、资源等方面的保障,如:董事会和高管层的认知、条线化管理的组织架构、银行内部的推动机制、基础数据的可获得性和质量、人才储备和财务资源等。具体来讲,商业银行应分步骤重点在以下几个方面取得突破:
(一)健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能力将不仅仅体现在内部管理和业务运行层面,更将影响监管当局对其的监管资本要求,从而影响其个体资本监管环境以及相对竞争环境。特别是在当前资本市场融资难度不断增大、资本约束不断增强的背景下,良好的全面风险管理能力将可能的监管资本控制在合理范围,更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商业银行应根据新的监管要求,建立健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加强风险管理能力、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内部资本充足率评估程序,在个体资本监管上赢得竞争优势。
(二)完善资本管理流程
从《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到《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变化的只有三个字,但实际却意味着一个体系的变化和建立,即从单纯强调指标的管理和合规,到强调资本管理这项活动和整个管理流程的确立,商业银行所要付出的绝非三个字那样简单。这就要求银行应建立完善资本管理流程,至少包括资本规划、资本配置和考核、资本监控和报告等环节,且资本管理应当是形成一个动态的管理循环。同时强调动态和前瞻性的资本规划,规划应与风险管理规划、财务规划协调展开。
(三)提升风险计量水平
在审慎监管的指导思想下,标准法提供的风险权重一般趋于保守,偏向于要求银行针对风险计提更多的资本,而高级计量方法由于风险敏感度更高,对于那些风险管理能力强、资产质量好的银行而言,采用高级计量法意味着比标准法能够节约资本占用。在三大风险中,信用风险资本的占比最高,因此从资本节约的角度,银行应首先针对信用风险建立内部评级体系,在提升内部管理能力实现精细化管理的同时,达到资本节约目的。
(四)积极调整考核机制
在面临较大资本压力的情况下,银行需要强有力的工具引导资源向与风险偏好一致的业务领域流动,而考核机制是确保资本规划、配置结果得以实现的最直接有力的管理工具。在当前形势下,具有长远发展目标的商业银行不能再单纯不计风险成本的规模发展和利润增长,未来中国银行业必将步入精细化管理阶段,作为经营风险的专业机构,必须对风险进行“深耕细作”,不断提升管理水平,在达到监管要求的情况下实现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关键词】金融危机 危机银行 政府救助
包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在内的国际权威金融机构、专家学者都对中国银行业的健康状态表达了严重的担忧,认为中国的银行体系是“定时炸弹”,在以后的几年中可能引发金融危机。随着金融国际化、自由化的进程加深,银行业的风险也将增大,如何完善我国的银行危机处理制度已经成为当前具有重要意义的课题。
一、我国最后贷款人制度
(一)最后贷款人制度法律框架及职能行使
我国关于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制度,主要在《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紧急贷款管理办法》中规定。
在实践中,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曾多次行使最后贷款人职能对问题银行进行救助。例如:1997年,为了救助威海市城市商业银行提供了紧急流动性支持;1998年为了解决海发行的挤兑危机提供了40亿元紧急贷款支持;1999年郑州城市合作银行出现支付困难,央行与政府合作全力对其进行救助。
除了对这些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给予再贷款支持外,人民银行还对信托和证券公司提供流动性支持,主要用于撤销、关闭金融机构的偿付性支持。如在2005年华夏证券重组过程中,人民银行为其提供了16亿元的再贷款支持。
(二)我国最后贷款人制度评述
从我国的法律规定和实践中可以看出,我国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职能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最后贷款人”职能。由于我国处于经济转型过程中,市场化配套机制还没有完全建立,中央银行承担了大量的准财政功能,再加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缺位,中央银行肩负着稳定和改革的双重任务,最后贷款人的职能被扩大。
1.资金安全
在资金安全的问题上,《管理办法》规定申请紧急贷款应依据《担保法》提供担保,但事实上,问题银行可提供担保的资产很少,多数情况下无法提供合格的担保。实际操作中我国申请最后贷款的金融机构往往采用政府信用担保的方式,有的甚至根本不作担保。在贷款利率上,在期限内也并未规定惩罚性利率。从本次危机中可以看出,美联储为危机金融机构提供贷款时均要求严格的担保,并且有高额的惩罚性利率,大大增加了金融机构还贷的压力。
2.贷款期限
在贷款期限上,《管理办法》规定了最长长达两年的期限,逾期还可以延长一年。最后贷款人制度所要解决的是因银行短期的流动性不足而发生的危机,从最后贷款人制度的建立目的来看,这个期限显然过长。
3.贷款用途
在贷款的用途上,《管理办法》规定仅限用于兑付自然人存款的本金和合法利息,并优先用于兑付小额储蓄存款。显然保护存款人利益的目的,与最后贷款人的职能不符,而属于存款保险制度的功能。而正因为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缺位,才使最后贷款人职能被扩大,人民银行的角色出现错位。
4.贷款条件
在贷款条件上,从中央银行行使最后贷款人职能的实践来看,出现危机金融机构往往都能得到人民银行的资金支持,存在着“逢险必救”的现象,角色错位为“最先贷款人”和“最后埋单人”,这种无限救助存在着严重的道德风险,这与最后贷款人制度应遵循的“建设性模糊”原则不符,不利于防范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按照“建设性模糊”原则,中央银行应使其救助条件不确定,形成对银行的压力,促使其谨慎行动。
5.救助效率
在救助效率上,对一家金融机构的救助,往往涉及地方政府、中央政府、中央银行、监管当局,协调成本高,信息不共享,耗时长。例如在对南方证券的救助中,从2003年7月南方证券出现风险到2005年4月宣布关闭,人民银行对其的资金支持从最初的15亿元增加到80亿元。而英格兰银行在救助巴林银行时,从收到报告到做出处理决定用了两天时间,美联储在救助贝尔斯登、美国国际集团、花旗银行时也都是迅速做出决定。从最后贷款人的功能来看,救助越及时,成本越低。而在我国,往往各方利益博弈而延误了最佳救助时间。
在行使最后贷款人职能时,人民银行谨慎实施,应当摆正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的角色,明确行使最后贷款人职能的规则,让陷入清偿危机的机构退出市场,对于保障存款人资金安全的职能交由存款保险机构履行。在对于向海发行这类存在经营不善,资不抵债,违法发放贷款,股东抽逃资金等情况的无法挽救的银行,应当果断予以关闭,而不应代为行使存款保险公司的职能。
二、公共资金注入
(一)发行特别国债
上个世纪末受到亚洲金融危机的冲击,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仅仅为3.71%,远远低于1988年巴塞尔协议8%的资本充足率要求,且存在巨额的不良资产。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程度和国际银行业以及与自身资产扩张规模、速度的严重偏离。
为补充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金,1998年国家发行了2700亿元的特别国债(期限为30年,利率为7.2%),由四大行用1998年降低法定准备金率后一次性增加的可用资金购买。这是国家多年来首次以此种方式直接注资国有商业银行。但发行特别国债补充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资本金的办法,只是作为一次特殊性措施。在当时,国家是国有商业银行的所有者,政府发行特别国债可以化解商业银行的风险,提高资本充足率,也是为了对其所承担的“第二财政”的职能的支持。
(二)外汇储备注资
外汇储备注资是一种罕见的注资方式。在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进行改制的过程中,我国采取了外汇注资的方式有其特殊原因。
1.采取外汇注资的原因
21世纪初期,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足5%,要实现股份制改造上市,就需要提高资本充足率,补充资本金。但在当时我国财政资金不足,加上其他的隐性财政负担,财政自身无力向国有商业银行注资。为了达到对商业补充资本金的目的,我国不得不选择了特殊的外汇注资的方式。
2.外汇注资的模式
为了向商业银行注资,国家在2003年12月成立了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国务院的授权,其主要职能是向国有重点金融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出资额为限代表国家依法对国有重点金融企业行使出资人权利和履行出资人义务,实现国有金融资产保值增值。为此,其也被称为“金融国资委”。
2004年1月6日,国务院宣布对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行各注入225亿美元(计1800亿元人民币),使中国建设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由6.51%上升至11.29%,中国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由6.98%上升至10.04%,同时也大幅度降低了其不良资产率。2005年4月底,工行也获得了汇金公司150亿美元的注资和财政部资本金权益1240亿人民币注资,各占工行50%的资本金。2008年11月6日,汇金向农行注资190亿美元,同时财政部向农行注资1300亿人民币,双方各占农行50%的资本金。
3.外汇注资的效果
经过国家注资,我国四大国有商业均实现了股份制改造并成功上市。外汇注资,使国有商业银行的财务状况得到较大改善,在为国有商业银行引进外部审计、引入国外战略投资者、增大国有银行的透明度和公众监督力度、加快股份制改造、建立规范的内部治理结构及上市等方面均创造了有利条件。相对财政直接注资,外汇注资所需要的时间短。
(三)对公共资金注入制度的评述
外汇注资是一种罕见的注资方式,相对于财政直接注资,外汇注资所需要的时间较短,是我国在当时情况下的无奈之选。但也应该看到,外汇注资是一种特殊的注资方式,有其固有的缺陷。
首先,从货币供应看,国有商业银行的资金主要表现为人民币,而注入的资金为美元,货币配置存在错位。而且,银行在发放外币贷款时,也会形成货币量的扩张,对人民币的供应量形成冲击。
同时,外汇储备是我国对外国资源的所有权,适用外汇注资意味着我国干预外汇市场的能力减弱,减弱了外汇储备对经济的缓冲作用,同时也增大了人民币升值的压力。
可见,我国选择外汇注资是一种无奈之举,由于外汇储备不属于财政部管理,其本质是国家财政向中央银行的透支,这危机到了中央银行的独立性问题,造成的弊端不容忽视。
(四)政府向银行业注资的特殊性
在西方国家,银行多为私人银行,在发生危机时政府鼓励银行进行自救和互救,只有在危机可能蔓延的情况下,才将注资作为特殊紧急措施实施。在次贷危机中,西方各国政府都不同程度地为金融机构进行了注资,注资的主要形式主要是政府直接购买私人银行的优先股或者普通股。
而在我国,国有银行是银行业的主体。在一项各国政府对银行的所有权比例比较中,中国的国有制银行的银行资产比率达98%,位列第一,而英国、美国、日本的此项数据均为0%。虽然从2006年开始,中国开始引入外资股东进入国有银行,但入股比例单家上限为20%,多家合计上限为25%。在我国政府主导的市场化改革模式中,银行发挥了金融支持的作用,金融和财政的制度难以分开,国有银行积累了巨额的不良资产。正因为政府指令和行政干预造成银行经营目标无法实现,国家作为出资人理应向银行进行注资。
就注资的手段来看,不管政府采取什么方式向银行注资,划拨中央银行的钱和财政的钱本质也是一样的。本质都是国有资产在不同国有部门间的转移,这是我国特殊的经济体制和银行体制所决定的。
就注资的期限来看,由于银行的私有性质,决定国外政府对银行的注资是一种临时措施和短期行为。但对于我国,从20世纪90年代国有商业银行改革到上市的过程中,政府不断为其注入资本金。从长远来看,国有银行成功股改上市后,随着业务和经营的扩大,国家作为股东仍有继续为其注资的可能性,政府注资的行为很有可能在以不同的形式长期存在。
三、资产管理公司剥离不良资产
通过成立资产管理公司集中处置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是国际上诸多国家处置不良资产的有效措施。
(一)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的运作
资产管理公司的组建和发展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一项有益探索和金融管理架构的重要进步,对国有商业银行和国有企业改革以及金融业的稳定发展产生了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1999年,信达、华融、长城和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相继成立。资产管理公司成立后,边组建、边立法、边剥离、边处置(同时进行债转股),先后共接收不良贷款13939亿元。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对口承接相应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即华融接受工商银行的不良资产,长城接受农业银行不良资产,东方接受中国银行的不良资产,信达接受建设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的不良资产。
2000年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设立,业务范围,收购不良资产的范围、额度及资金来源,经营管理等方面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2001年,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暂行规定》,对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重组与处置的资产范围、处置资产的方式、评估与交易价格、处置资产的程序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2004年4月28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了《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展投资、委托和商业化收购三项业务风险管理办法》,允许资产管理公司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开展追加投资、委托和商业化收购处置不良资产等三项新业务。
(二)剥离不良资产的方式
1.账面价值转让
资产管理公司成立之初,是采用“账面原值划转法”剥离不良贷款,即资产管理公司按面值承接不良贷款,处置不良贷款形成的最终损失暂时体现在资产管理公司资产负债表上。账面价值转让属于政策性剥离,是方便、迅速、稳妥剥离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方式,不涉及不良资产的评估,有利于银行快速完善其资产负债表。
2.商业化剥离
2004年6月信达以30.5%的折扣收购建行和中行的不良资产1289亿和1498亿。2005年4月工行的2460亿损失类置换成等价的金融债券后划入财政部和工行共管基金账户,并委托华融资产公司处理;2005年6月工行的4590亿元可疑类贷款按账面价值置换为央行票据,再以账面价值的26.38%的平均中标价出售给四大AMC。近年来,在大量接收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同时,资产管理公司采取了拍卖、债务追索、破产清算、资产证券化、债转股等多种方式对接收的不良资产进行处置。
(三)收购不良资产的资金
1.向国有商业银行发行票据
在我国当时财政无力承担处理不良资产造成的损失时,由中央人民银行进行分担。在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行的模式里,可疑类资产的账面处置是由央行发行票据支付50%的对价购买,其余50%的损失由原资本金和拨备冲销。具体处置是由央行以招标方式选择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允诺的回收率和央行支付对价之间的差额由央行负责弥补。
例如工商银行于2005年6月7日以无追索权方式按账面价值4590亿元人民币的不良贷款出售给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并将所得款项用于购买人民银行发行的五年期特别央行票据。
2.中央银行的再贷款
1998年后,再贷款从原来以信贷控制为主的职能转向了金融稳定的职能。换言之,现在的再贷款更多体现了中央银行作为“最后贷款人”的角色。比如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提供再贷款支持,使之有能力全额收购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但国有商业银行剥离至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大多为损失类和可疑类资产,不良资产处置的回收率较低,而资产管理公司没有能力偿还中央银行再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将形成中央银行再贷款的坏账。
(四)资产管理公司制度评述
1.由政策剥离到市场化运作转变
由于我国国有商业因历史原因积累了大量的不良资产,最初若使用市场化机制处理将耗费大量的时间和成本,不利于迅速化解银行危机。故我国在最初处理不良资产时,选择了由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分别成立资产管理公司将银行的不良资产按账面价值直接剥离给相应的资产管理公司进行处置的非市场化做法。
但非市场化的处理方式现金回收率低,处置效率低,成本高。随着我国四大银行实现了股份制改造,按账面价值转让这种方式需要避免。我国有必要采取更多的市场化手段来处理不良资产,例如利用资本市场来进行不良资产处置,已成为不良资产处置的重要趋势,既可以通过资产证券化将原有的不良资产通过证券化操作来回收资金,加以处置,也可以通过资产置换将不良资产转化为可以变现的企业债券或者股权,从而为通过资本市场转让处置不良资产奠定良好的基础。
在资金来源上,也应当通过市场化方式从市场上筹集资金,如吸收股权投资、发行金融票据、可转换债券、筹集长期借款、参与同业拆借等。
处理不良资产需要政府引导,但引入市场化机制建立一个竞争、开放的问题资产处理模式可以增强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成本,减轻财政负担,也有利于道德风险的防范。
与美国不同的是,美国曾成立过的RFC和RTC等清理不良资产的公司都是以破产清算为目标的,它完成了应对金融危机的使命后即关闭。这些都得益于美国发达的资本市场,这与中国目前金融市场的差距较大。故根据我国国情,我国资产管理公司还有长期存在的必要。如何实现资产管理公司从政策性业务向商业化经营模式转变,也成为当前我国面临的一大课题。
2.资产管理公司发展前景
近年来,我国通过一系列的政策法规,加快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型改革的步伐。
2006年3月中旬,财政部向四家AMC下发《财政部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改革发展意见》。《意见》明确提出AMC改革的具体步骤分为:核定损失、分离政策性业务、组建新公司并引入战略投资者,并提出AMC的转型方向为“现代金融服务企业”。并指出AMC可开展信用评级、风险管理咨询、征信服务等多种金融服务业务,并允许其进入一般证券业务、控股商业银行。
在《意见》的指导下,四大AMC基本完成了商业化转型。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于2007年商业化收购了深圳商业银行35亿元不良贷款,并于2010年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其业务已经进入证券、保险、基金等领域。华融、东方、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也运用多种商业化手段处理不良资产,以实现不良资产价值回收的最大化。可以说,我国资产管理公司的商业化转型已经取得了初步成效。
国家“十二五”规划指出,要促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转型,积极稳妥地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构建逆周期的金融宏观审慎管理制度框架,建立健全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预警体系、评估体系和处置机制;同时要继续深化国家控股的大型金融机构改革,完善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强化内部治理和风险管理,提高创新发展能力和国际竞争力。这些都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改革发展,提供了新的、历史性的机遇。
参考文献
[1]马骁.政府救助国有商业银行研究[C].博士学位论文,西南财经大学,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