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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文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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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文化法规

传统文化法规范文第1篇

Abstract: Based on Shijing traditional village,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current situation and problems of non-historical famous village in undeveloped areas. Then it analyzes several forces on the protection and development,and reveals the difficulty and issues in the plan. Finally, the paper puts forward some specific measures to solve these difficulties, which will be helpful to other traditional villages in undeveloped areas.

关键词: 欠发达地区;非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

Key words: undeveloped areas;non-historical famous village;traditional village;protection and development plan

中图分类号:TU98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4)32-0153-02

0 引言

作为一个拥有悠久农耕文明历史的国家,我国广袤的国土上遍布着众多形态各异、风情各具、历史悠久的传统村落。传统村落是在长期的农耕文明传承中才得以逐步形成,凝结着历史的记忆,反映着文明的进步。

欠发达地区是指经济条件落后,生产力发展不平衡,科技水平还不发达的区域。欠发达地区的传统村落大致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国家级、省级、市级历史文化名村,它们往往保存文物特别丰富、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纪念意义,有国家制定相应的保护条例。另一类传统村落没有被列入历史文化名村,但其中很多村落具有一定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和文化价值,但是近年来,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导致传统村落迅速消亡,在这样的历史时期,亟需加强传统村落的保护,避免因错误的观念、短期的开发利益等各种原因破坏传统村落,使传统村落在传承历史文化、振兴旅游业、促进农村地区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1 师井村村落环境现状

师井古村是云南省大理州云龙县深山中的一个贫困白族聚落,历史悠久,因盐而兴起,其早年为云龙五大盐井之一,是滇西盐马古道①上的一个村寨。师井古村是典型的山地白族聚落,四周山脉环绕。聚落形状呈有机块状分布,其建筑布局多平行于等高线进行。和绝大多数普通传统村落一样,师井村地处偏僻、交通不便、经济发展落后,但也正是因此,使师井古村的传统山地白族建筑风貌得以保存。

2 村落保护发展规划难点

2.1 村落保护发展的各方力量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的最主要力量是村民和基层干部。由于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传统民居已经不能满足村民的生活需求,村民们从自身条件出发,对民居进行改建、重建,师井村近10年来的新建建筑均是现代砖混建筑,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师井古村的整体风貌。师井村委会基层干部缺少保护传统村落的意识,为整治村落环境,将村内原有石板路、土路全部铺设为硬质水泥路;并在短期利益的驱使下拆除了古盐厂等历史建筑,砍伐周边山体上的树木。当地县政府和旅游部门则希望把师井古村纳入旅游资源,以旅游开发作为村落的发展的终极目标。但师井古村在旅游开发上存在着很多难点,比如地理位置太过偏僻、公共卫生环境差等。

2.2 村落保护发展难点 ①经济因素的制约是影响村落保护和发展的重要因素。便利的交通,成熟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是开展传统村落旅游项目的必要前提。像师井这样的欠发达地区村寨,经济的制约显得尤为突出。②师井位于滇西北“大理――丽江――香格里拉旅”游线路相对偏僻的位置,且相对同在云龙县的诺邓、宝丰两个历史文化名村也毫无地理优势可言,师井的盐井文化也不及这两个村落那么突出。在村落的传统资源要素方面,师井村没有深厚的文化底蕴也没有申遗成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建筑方面,虽然师井现存的传统建筑很多,但是绝大部分是民居建筑,历史建筑较少,仅有一县级文保单位关帝圣君桥。显然像这样一个欠发达地区的普通传统村落要发展旅游产业是不能靠历史文化来吸引人的,必须谋求另外的方式。③由于近年来外出务工人员的增多,出于对新住房环境的要求,很多村民渴望对传统民居进行重建。在师井,越来越多的老建筑被改建、重建,现代建筑取而代之,村里的街巷道路也变成了水泥路,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传统村落的消亡。④村落的保护并不是单纯的保护村庄中的构筑物,而是要保留一个活化的村落,即当地居民的生活方式和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也要一并保存下来。然而村民的意愿是住在生活环境良好的现代化新居,这个难点在传统村落的保护中是普遍存在的问题。

3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策略

3.1 对于村落的保护,要采用整体保护的原则。对村落整体风貌和格局进行保护,保护村庄道路网络、建筑群体空间、建筑布局风格、体量以及周边自然环境,只有在不破坏村庄整体风貌的前提下,村庄保护才有更为坚实的基础和强大的依托。对传统村落的保护不能只限于村庄内的保护,还要对村落自身与周围环境所形成的几近完美的协调关系的保护。只有在不破坏村落与周围环境的协调关系的前提下,才真正具有实际意义上的可持续发展。师井村环境秀丽,山环水绕,清新和美的田园风光、自然和谐的奇山秀水、丰富多样的动植物资源,都是师井有利的环境资源优势。村落保护更重要的文化的保护,强调其非物质文化中的关于民风、民俗及等方面的保护。重在继承与发扬,保持原汁原味的乡村生活。师井古村是虽无申遗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但较好的保留了白族特征,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和礼仪与节庆、传统手工艺技能等都与当地群众的生活密切相关。

3.2 把发展旅游业作为经济发展目标,是我国传统村落的普遍发展模式。考虑到很多欠发达地区的传统村落的地理区位,单独一个村落发展旅游业前景不甚乐观,可结合附近周围其他古镇一起发展旅游产业,形成组团式旅游干线,从而达到吸引游客的目的。对于旅游发展的定位,像师井这样基础条件较差的传统村落发展历史文化旅游是行不通的,“文化牌”很难打响可,从实际出发,发展具有山地白族文化及乡村田园特色的生态旅游村。以乡村生活体验、生态农业深度体验、民俗风俗体验、康体养生、乡村特色饮食为主的综合服务型“都市农庄”,通过有效的利用一、三产业的相互渗透特性,组织建构产业联动经济产品。

村庄的可持续发展首先强调以提高村民的生活质量为目标;其次,关注村庄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村落污染物的处理,村落经济的发展,产业的引导;同时,强调文化资源、景观资源的延续发展。传统村落的保护,要把居民的需求摆在首位,以提高居民的物质和精神生活水平为最终目的。在此过程中,避免冻结式保护和过度旅游开发两个极端,以传统特色饮食经营为主题开发适当的当地传统文化旅游主题。

3.3 对于传统民居的改造和保护,要充分征求村民对居住条件的意见,改善卫生基本条件,给水排水问题,用技术的手段对民居室内环境进行改造。同时积极鼓励更多的民众参与到传统村落的保护中去,提高他们的自觉性和自豪感,减少对传统村落的人为破坏。事实证明,只有为广大人民带来真实的利益,才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4 结语

欠发达地区普通传统村落是建筑文化保护中的弱势部分,也是难度较大的部分。在目前的发展趋势下,只有合理的开发利用传统村落,才能使村落的文化得以继承。不同的地区、条件下的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势必要走不同的道路,本文只是从实际案例出发,对欠发达地区的非历史文化名村村落保护发展提出意见。

注释:

①参见:赵敏.滇西盐马古道.大理文化,2013(9):100-108。

参考文献:

[1]曾娟,林琳.欠发达地区非文保民居思考[J].新建筑,2011:33-35.

传统文化法规范文第2篇

【关键词】伤亡事故;法律责任;社会责任;氛围

一、大学生伤亡事故的法律责任与社会责任存在的影响

(1)立法上的不足。2002年9月1日起,我国教育部施行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该法规从一定程度上既明确了大学生伤亡事故的法律责任,也对现行司法实践起到了直接规范作用,但是该法规关于大学生伤亡事故的规定比较简单,有些条文比较抽象,适用十分有限,在大学生伤亡事故的社会责任方面,《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则是一片空白。(2)大学生对自我伤亡事故的法律责任与社会责任认识的欠缺。第一,大学生违反法律的规定,实施按其年龄和认识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社会的行为所发生的伤亡事故;第二,大学生在意思自治的情况下对自身生命权利的随意支配和处分,拒绝救助、主动放弃生命的行为所发生的伤亡事故,如自我虐待的行为;第三,大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对高校予以隐瞒所发生的伤亡事故;第四,大学生违反高校安全规定导致的伤亡事故;第五,其它原因导致的伤亡事故。(3)社会环境的不良影响。目前,传统文化对大学生伤亡事故形成潜移默化的影响,例如,我国的传统文化中包含衣锦还乡的内容,在这种传统文化潜移默化的影响下,大学生即使出现了违法、犯罪而产生的伤亡事故,也没有用责任意识去挖掘其存在的深刻的社会根源,因此,大学生要与传统文化较量,明显处于弱势地位。

二、提升大学生伤亡事故的法律责任与社会责任认识的思路

(1)出台新法,明确大学生伤亡事故的法律责任与社会责任。鉴于存在上述大学生伤亡事故的法律责任与社会责任的立法不足问题,笔者认为,为了给解决大学生伤亡事故引起的纠纷和矛盾提供法律依据,应该出台专门的《大学生伤亡事故处理办法》,该法律法规可以借鉴《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但是,大学生与中小学生对法律的认知和理解有较大的区别,用该办法难以体现这种区别,因此,应该尽快出台新的单独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明确大学生伤亡事故的法律责任与社会责任。笔者还认为,立法时充分考察高校部分现行的做法,充分考虑高职院校与其他高校的学生素质、管理水平等方面的区别,出台新法对大学生伤亡事故的法律责任与社会责任做出更具针对性、操作性、可行性的规定,厘清高校、社会与大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2)增强大学生自我伤亡事故的法律责任与社会责任意识。第一,强化法治教育,提升大学生自我伤亡事故的法律责任与社会责任意识。党的十报告,倡导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大学生中开展法治教育,是高校建设法治校园的必然选择。开展法治教育,应该因材施教,结合他们关注的焦点问题,结合他们容易忽视的案例,开展模拟审判、法治讲座、社会伤亡事故调查等教育,警示他们危害他人或者社会严重危险性,注重提升他们守法和用法的能力,尽量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第二,必须建设与健全大学生伤亡事故的防范机制。高校应该建立大学生伤害事故的紧急防范处理预案,成立专门的指挥系统,制定防范处理程序,确定校内各部门的具体职责。(3)创新社会环境,为大学生营造良好的法律责任与社会责任氛围。党的十精神强调要引导人们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创造伟大的社会氛围,在此,应该贯彻该精神、创新社会环境,为大学生营造良好的法律责任与社会责任氛围。必须对传统文化去粗取精,淡化传统文化不适宜的教育,适度安排他们的生活、学习压力,适度培育他们的优越感,同时要教育孩子从小就了解社会责任,增强大学生对伤亡事故的责任意识,将他们在传统文化中的弱势地位转变为强势地位,挖掘他们存在的深层问题,努力实现优秀传统文化与大学生的心理、期望和理想的融合。

参 考 文 献

[1]崔昌玺,华.关于大学生自我伤害现象的法律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1(6)

[2]徐光科.强化高校非法律专业法制教育的思考[J].黄冈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12)

传统文化法规范文第3篇

关键词:传统文化;知识产权;黔西南;保护模式;

中图分类号:G1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520(2014)-04-00195-02

传统文化是人类文明传承与发展的载体,是人类可持续发展的源泉,传统文化的在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价值,但是传统文化又是一种与现代知识完全不同的知识体系,传统文化产生的年代久远、传承方式特殊、处于相对公开的状态,加之权利主体不明确,现行的知识产权体系无法对传统文化提供有效的保护,而传统文化又处于传承与发展的危机之中,因此,本文拟对传统文化的法律保护的若干问题进行研究。

传统文化的保护理念与现代知识产权存在着冲突,代表西方物质文化的知识产权制度并不能实现传统全面的保护,因此需要更为有力保护方略进行强势保护,这种制度设计并不是仅仅停在制度设计层面,而是上升到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层面,实施对传统文化的全方位的保护,明确传统文化的保护战略目标和价值。传统文化的国际国内保护实践证明,传统文化的保护不能仅仅依靠私法,而需要国家公权力的介入。[]强调公权力在传统文化法律保护中的责任与作用,建立相应的行政法律制度宣示国家对传统文化保护的立场、态度、政策目标和基本原则,对传统文化持有者进行激励,对传统文化的生存环境进行保护,对传统文化的侵害行为进行制裁,为传统文化的保护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因此,制定渗透着公法与私法精神的特别法来提供更有效的保护无疑是一个理想的选择。

同时,基于传统文化的保护的紧迫性以及制度设计的成本与效益的分析,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公法与私法相结合的法律保护制度,在现有法律的框架内对现有的法律制度进行微调,以尽可能地适应传统文化的性质特征。

一、国际、国内研究背景

1976年WIP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一起建立《突尼斯版权示范法》,首开非洲国家在本国版权法内建立起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机制的先河。198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与WIPO召集政府专家委员会,进一步承认了进入其民间文学艺术范围的对象都应作为原住民知识产权受到保护。2000年,WIPO组织成立了知识产权和遗传资源、传统文化及民间文学艺术政府间委员会(简称WIPO政府间委员会),通过会议,WIPO的成员国已经宣布要强化传统文化保护的法律手段建设、尊重传统文化,对利用传统文化的收益进行公平、公正的分配,同时,WIPO政府间委员会也宣称要建立保护传统文化的特别法律制度,并提出了保护目标、客体、权利主体等要素。

菲律宾已经逐渐形成了传统文化保护的法律体系,由宪法、行政法和特别法组成,在这些法律中根据需要为权利主体设立了两个权利:一是国家和国家所有权,赋予国家对传统文化的宏观都督管理权以及传统文化的对外;二是传统社区权,包括进入传统社区攻取相关传统文化的控制权、商业化开发传统文化的事先知情同意权和利益分享权、涉及以相关传统文化的参与决策权等。

哥斯达黎加对传统文化法律保护的研究主要贡献在于其在原住民及其社区的广泛参与下制定通过了《生物多样性法》,该法宣示了与生物有关的传统文化受到知识产权或专门登记制度的保护,并成立了一个政府、企业、科研机构、农民及原住民参与国家生物多样性管理委员会,负责实施与监督该法的实施。

印度则致力于传统文化的文献化和数据化,以印度的民间草药为例,印度建立传统文化数字图书馆。为了防止传统文化被窃事件的发生,为已进入公共领域的草药建立数字信息库以确保有关在先权利。这项工作为有关药用和其他用途植物(已经进入公共领域的)的传统文化进行收集归档,以为建立一个便利的计算机数据库作出准备。这类数据库将使得全世界的专利管理部门都能够查找和审查专利是否已经普遍应用过或是否存在在先权利,从而避免为“误授”专利。同时,印度的努力也引起了南亚诸国的关注,为保护地区传统文化,南亚诸国计划共同建立一个传统文化数字图书馆,还将对相关法律加以修改,防止传统文化遭到商业专利的盗用。

在国内,有学者主张特别保护机制应分为四个层面:首先,对国家和社会公众有重大意义,非少数民族持有并且还未广为人知的传统文化,应该认定为国家所有,由中央政府有关部门代表国家行使权力。例如,我国的景泰蓝、宣纸等制造技术,他人若要使用必须经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其次,对明显具有少数民族特色的传统文化,由民族自治机关或者其他组织行使权利。再次,对尚未公开的传统文化,如祖传药方,由其持有者行使权力,对这类知识的使用要经过持有者同意。最后,就是那些已经处于公有领域的传统文化。实际上在这些传统文化上设定任何财产性权利都不切实际。因此应当允许公众对这些权利进行自由无偿地使用,对这类传统文化的保护主要是为了防止其他人尤其是外国人在这上面获得知识产权。还有学者则主张结合其他国家已有经验,如印度、秘鲁等国,创建传统文化的特别保护机制。

二、黔西南州的民族文化现状

贵州省的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位于贵州省西南部,毗邻云南和广西,境内以布依族、苗族为原住民,和全国其他少数民族地区一样,黔西南保有着十分丰富和原生态的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布依族的传统民间文艺表达和苗族的服饰及舞蹈是为代表。

(一)布依族传统文化。黔西南州布依族有极具民族传统的歌舞、节庆、习俗,布依族音乐"八音坐唱"有"声音活化石"、"天籁之音"之称,享誉海内外。彝族舞蹈"阿妹戚托"被誉为"东方踢踏舞"。布依族"八音坐唱"、布依铜鼓十二则、查白歌节、土法造纸、布依戏、布依族勒尤、布依族高台狮灯舞被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二)在苗族服饰方面。苗族服饰也是当地的一个特别文化现象,包含多种多样的文化价值。作为传统资源中的传统手工艺,在苗族的服饰上得到充分的体现。作为传统资源中的传统手工艺,在苗族的服饰上得到充分的体现,在黔西南州,生活着不同类的苗族同胞,其服饰也不尽相同。这是一片独特的文化风景,苗族服饰里有很多愿材料都是使用当地所产的材料,其银装饰品的确制造工艺和图案的绘画、刺绣技巧都是苗族人经过世世代代的不断改进而来,而现在非该地区的一些个人或者商家在表演或者其他方面的用途上在使用苗族服饰,则是对苗族服饰文化的扭曲。但现在对苗族服饰有关权利的保护也没有健全的法律基础,致使很多苗族服饰外传和亵渎,甚至致使很多苗族服饰的手工艺技术被泄露。

如今,传统知识因缺乏时尚性而遭遇年轻人冷落甚至抵制。对年轻人而言,传统的和旧的方法、知识及祖辈沿袭下来的生活习俗已经过时;利用传统手工技能制作产品的时代已经成为历史。在这样一种社会氛围中,传统知识及做法正在走向衰落。从现实社会的情况来看,年轻人(据笔者自己及考察的情况看,主要是1980年后出生的人群)不愿意承袭传统所导致的不仅仅是传统知识自身的消亡,而且还致使整个人类社会的文化多样性及不同文化背景下优良传统的传承受到了严重威胁。在黔西南州的兴义市、望谟县、贞丰县等,现在的年轻人除了上学的,几乎都外出打工挣钱,这样,留守村寨的只能是老、弱、病、残者。

三、我国法律对传统资源保护的困境

传统资源要得到有效保护,法律制度应该是核心环节,要使得法律能够很好地保护传统资源,首先要对传统资源的权利范围进行确认,包括对其所属群体赋予什么样的法律权利,以及这样的权利怎么在不同的利益主体之间分配,进而实现传统资源权利的应用、转化、授权使用等方面。如前所述,传统知识资源和知识产权是有一定的共同性质,但是又具有其特殊性,这就影响到了法律对其进行权利设置。

由于传统资源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时间性,因而对其所确定的法律权利也是无期限限制的,法律应致力于保护该权利的永续性和价值性,而不能规定一定的保护期。但是对这些权利的实施及监督状况、资源的适当保护和利用的法律措施,应当按期限、事项等经常性的进行。

由于传统资源具有地域性,这就是决定了基于传统资源的权利的专有性,这个是知识产权具有的共同性。因而在权利的保护和防止侵犯时,在归责原则上应采取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一旦发生了损害,法律就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在权利主体主张其对传统资源所具有的权利在不知情或保护不利的情况下被侵害时,应当由被控告的一方负责举证,证明其对所使用的知识资源具有合法、有效的权利,其权利来源和权利本身是没有法律瑕疵的。否则就构成了对传统知识资源权利的侵犯,应当承担法律上的侵权责任。

权利主体和客体不具有确定性,因而对权利内容的确定是法律保护资源的必备内容。除了财产权利所应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绝对权利外,对某项具体的传统资源所具有的权利范围、权利主体、权利的利用和保护制度、法律措施的监督制度和侵犯权利的责任追究制度等,应当由法律或相应的规章做出规定,使该项具体的而又不具有确定性的传统知识得到法律上相对确定的保护。

四、传统资源知识产权保护模式构建思考

用何种模式保护传统资源,是国际社会至今未达成一致意见的话题。笔者认为,在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里面进行适当的修正及增加,我国的知识产权法规要尽快修改完善。

从已经形成的制度及纲领性文件中可以看出,“知识产权+特别利+反不正当竞争”的综合保护模式将是未来的必然选择,其中“特别权利”机制有可能成为大多数国家共同接受的核心保护模式。所谓“特别权利(suigeneris)”,指的是类似于知识产权,但又不包括所有权的一种保护模式,这种保护模式将赋予权利人某些禁止权与受益权,从而使其可依法禁止其他人针对受保护的资源实施某些行为,或者在实施相关行为前以某种方式征得许可或同意。当其他人因利用受保护的资源取得收益时,权利人有权按照一定比例或方式获得利益。至少在涉及传统知识及传统文化表达问题时,发达国家已经明确表示了对授予相关资源以纯粹私权的反对意见。这表明,即使保护传统资源的法律制度能够最终建立起来,相关资源保有者也不可能通过私权机制完全阻止其他人对其拥有的传统资源的获取和利用,而只能阻止某些损害性的使用。但无论如何,这些资源保有者将有机会从资源利用者手中分享到合理的利益。这种利益分享机制将提高资源保有者进一步保护与传承相关传统资源的能力,从而真正实现传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由于现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存在对传统资源保护的断层,所以,可以综合现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分别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一)与专利相关的制度。主要针对依赖传统资源而申请的相关专利权利,要尊重传统社区的应有权利,并且将与申请的专利有关的传统资源持有人列为“共同权利人”。

(二)与商标有关的保护。这里主要是对于那些基于传统社区里特别的物质、地理标志如:兴义市的万峰林布依族风情村、贞丰县的布依族节日等,建筑标志如:苗族服饰的牛角头,苗族的吊脚楼等,而对申请商标权利的主体进行限制。

(三)与著作权有关的保护。将那些在民族地区已经公开的传统知识、文化表达形式通过文献出版以期得到著作权的保护。

(四)与商业秘密有关的保护。在黔东南地区,有许多民间传统资源的保持人是基于家里上辈的秘传而得,秘密性就是他们的最大价值,一旦公开便可能丧失其价值,所以只能以终于秘密的方式来保护,并且结合《合同法》有关规定,对民间传统资源的秘密转让拟出相应的有利于传统资源持有人的原则和条款,

(五)地理标志。是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慢慢形成的,由于特定地区的气候、水土等自然因素的共同影响和作用下,所以该地区的生物产品具有特定的、与其他地区类似生物所不同的品质特征。从目前来看,TRIPs协议对葡萄酒和烈酒提供了高标准的地理保护,印度等国要求对传统资源有关产品如印度香米等提供保护。

(六)应该明确村民自治组织的法律定位,以便于对民族村寨传统资源开发和保护事宜进行管理。要禁止在旅游区景点大面积复制民族村寨,民族村、民俗村、民族主题公园等在有关部门审批时要应该严格审查,并且到知识产权部门登记备案。

五、结语

在我国现代化进程中,传统资源既面临了空前的展示和发展机遇,也面临了前所未有的市场化、商业化挑战。如何在当今复杂多变的社会形势下,认真对待传统资源的丰富性及其利益群体多重性的复杂特征,采取符合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以及中国社会发展潮流的资源保护模式,是我们每一个关心传统资源的有识之士面临的重要课题。不管通过什么途径和方式,心中的目标却殊途同归,那就是:承认传统资源的特点和价值,满足传统资源持有者的实际需要,制止不公平和不公正使用,促进尊重,鼓励创新,实现利益分享,最终实现传统资源的优化传承,实现传统资源的和谐发展,为民族传统资源的传承和人类文化多样性做贡献。

参考文献:

【1】 [美]阿瑟.R米勒等:《知识产权法概要》[M],周林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8年版。

【2】[美]科斯塔斯.杜兹纳著 《人权的终结》[M]郭春发 译 江苏人民出版社 2002年5月版 。

【3】《文集》[M]第八卷,群言出版社,1999年1月版。

【4】 达里尔・A・波塞等:《超越知识产权――为原住民和当地社区争取传统资源权利》[M],许建初等译,云南科技出版社2003年版,第7页。

【5】 戴永盛著《商业秘密法比较研究》[M]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6】 冯俊著 《开启理性之门――笛卡儿哲学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7月版。

【7】 贵州师范大学知识产权中心编 《农业传统知识权利保护与案例收集》[M ]2005年5月。

传统文化法规范文第4篇

一、运用和谐理念强化场所管理教育,必须坚持依法行政。

运用和谐理念强化场所管理教育,必须从贯彻落实法纪法规抓起,依法行政。当前,一些单位和个人出现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严人不严已,严一不严二等问题,归根到底就是没有按政策法规抓落实。一要突出抓经常。贯彻落实法律法规是场所工作的突出特征,是国家法治建设的具体表现,在场所、在社会都具有突出说理性和示范性,必须坚持常抓不懈。不能简单地认为对队伍开展几次教育,实施几次整顿,就可以不管不问了;不能简单地认为对劳教学员控制几年自由,关起来不跑不就万事大吉了。要从提高队伍素质和提升转化质量出发,把落实国家的方针政策落实到干警、学员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之中,贯穿到政治教育、日常管理和习艺生产之中。要把功夫下在平时,在深入持久抓改造上求实效。二要突出抓根本。认识不到位,思路受局限,这是当前在两劳场所难以落实的根本之所在。要把强化法律法规意识作为依法行政的关键紧抓不放,在不断发现和解决问题中统一思路,深化认识,抓好落实。三要突出抓结合。要把各项工作始终围绕贯彻落实法律、法规这个轴心来运转,形成有机结合,并把它作为衡量单位建设质量,个人素质提高的重要内容和标准,坚持用法律法规规范日常工作,形成执法、依法、合法、严法的良好风气,营造和谐氛围。

二、运用和谐理念强化场所管理教育,必须坚持以人为本。

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劳教所,必须高度重视场所内各类人员的切身利益。一要为干警队伍创造育人成才的机会。领导和机关要尊重和理解干警成才愿望,在引导他们立足岗位学习成才的同时,积极主动地改善育才环境,拓宽渠道,改进方法,提高成才质量。二要维护好干警、劳教学员的合法权益。要组织干警、学员学习法律法规,了解维护公民权益的基本内容,增强维权的观念。同时,领导机关要积极维护干警、学员的人格权、民主平等权、健康权和名誉权等合法权益,不断总结经验,形成规范。三要为干警和劳教学员创造公平竞争的机制。对与干警、学员的切身利益密切联系的热点问题,敏感问题,领导要扶正祛邪,敢于公道办事,反对、钱权交易。四是要注重人文关怀。要高度重视精神文化生活需求,提高他们的人文素质,努力营造体现现代文明,富有时代特色的人文环境。

三、运用和谐理念强化场所管理教育,必须坚持安全稳定。

安全稳定是构建和谐场所的首要前提。一是抓好各级责任制度。各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工作要负总责。坚持一级抓一级,确保人人都来抓,事事有人管。二是抓好安全教育制度。必须严格落实安全教育制度,要重点学习安全常识,进行安全技能训练,完善安全措施。三是抓好安全形势分析制度。坚持定期不定期地分析本单位安全形势,全面查找安全管理工作的薄弱环节,并分析其原因和教训,力求把问题找准,把原因析秀、把措施定实,防止走过场。四是抓好安全检查制度。检查要定人、定点、定时,落实责任人制。检查内容要重点突出,方法灵活,随到随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做到防范于未然。五要抓好安全奖惩制度。安全工作必须要每月有分析,每季有小结,每半年有讲评,全年有总结的讲评制度。对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给予表彰奖励;对安全工作差的单位与个人要严肃批评教育乃至处罚,通过奖优罚劣促进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传统文化法规范文第5篇

1.网络文化传播和欣赏的成本极为低廉,其受众不断增加,使得网络文化的发展更为迅猛。近十年,我国互联网的网民数、宽带用户、手机网民及域名总数飞速增长。加之当前互联网上自由、便利的条件,网络技术的高度发达,使得信息的传播者与受众的身份不再固定单一,打破了整合文化资源的主体大都是单位或组织的传统局面,为整合文化资源的主体注入了更多的不定性因素,使“人人都是文化资源的开发者、整合者、利用者”成为可能,使得整合文化资源的主体更加庞大。互联网上的海量信息构建了一个世界范围的“信息资源超市”,信息的选择权、改造权、传播权掌握在网民的手中,网民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各取所需。

2.地域和区域的界限不断弱化。网络的全球化特征使得网络文化在受区域文化影响的同时,更易于打破传统意义上的各种限制,相互融合。虚拟网络世界的出现使各种信息资源不再有国家疆域在信息上的明显划分,受区域地方文化影响的各类网络文化现象在传播过程中受到各国、各地网民的主观改造,必然形成更易于融合的网络文化。网络文化易于融合的特性,让更多的文化受众乐于接受网络文化并参与到其创造、改造和传播中来,成为网络文化的创造者和接受者,进而又进一步推进网络文化打破区域文化限制。网络文化与网络文化受众之间的这种螺旋式相互促进、上升赋予了网络文化的更加鲜活、顽强的生命力。

3.网络文化信息资源传播更加灵活,且使用便捷和成本的低廉。互联网在世界范围的普及,让网络文化受众能够以多种形式向大众进行信息传播,从而实现了更广泛、更快速的双向互动,频繁而高效的大众接触度使得受众信息资源覆盖范围无限扩大。在网络文化中信息传者受者更加广泛、平等,信息资源的传播更加灵活、主动。互联网使用门槛较低、手机网民的快速增长,使网络文化信息资源传输的成本逐年大幅度下降,且无须再耗费其他的资源。尤其是掌上通信工具等便携式上网设备的普及,更是推动了我国网络文化资源的大幅度应用。互联网依托先进的技术和平台,将前所未有的海量信息、丰富内容以精彩纷呈的形式快速传递给大众,给现存的大众传播媒介造成巨大的影响,也为网络文化自身的发展赋予了多样化的新特征。

二、文化大繁荣大发展背景下如何发展网络文化

物有利弊,网络文化作为一种新兴的文化资源,也有正反两个方面的不同影响。随着网络在全球的逐渐普及,原有的文化壁垒也逐渐削弱,为全世界纷繁众多的文化资源创造了更多共享和交流的机会,为世界各地人民提供了更为丰富的文化大餐,能够在不同程度上满足人们日益增长且需求不一的文化渴求。网络文化是一种日益成熟的新兴文化,作为文化的一种类型必然能够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中发挥出巨大的作用。而其前提就是要实现网络文化资源的有效整合。在整合的过程中,必须坚持科学整合、合理利用,积极发展、科学管理、趋利避害、为我所用的基本原则,以先进技术传播先进文化,促进文化建设和谐发展,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最大限度为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提供优质有力的网络文化资源。

1.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不动摇。文化资源都有一定的价值取向,如何将这种价值取向变为现实,关键取决于社会怎么来整合与引导。发挥网络文化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中的作用,我们必须要抓住网络文化的民族性、地域性特点,使其为社会主流文化所主导和影响。我们所整合和塑造的网络文化,是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必然符合时代和民众的需要,理所当然地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

2.优秀网络文化阵地建设不断推进。网络文化阵地不是虚拟的,而是实实在在、影响较大的门户网站,这也正是我们要积极关注并不断推进建设的阵地。传统文化的浑厚是我们推进网络文化阵地建设的坚实后盾。我们要从整合民族优秀文化资源入手,有序地将优秀资源逐步推上网络,用体现民族特色的文化占领网络文化阵地,网络文化产业资源是助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最具优势和潜力的资源,我们利用不同的网络文化阵地推进网络文化的产业化。在推进网络文化产业化的过程中,要充分利用民族传统文化资源,推进网络文化精品建设,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批具有民族特色的网络文化品牌,为世界人民提供更多的文化产品,提升中华民族文化影响力和国家软实力、竞争力。

3.不断健全和完善网络文化建设管理体制,加强行业自律和公众监督,形成社会化管理格局。网络文化存在于一个虚拟与现实相结合的世界,但是网络文化资源的管理体制是切实存在,而且涉及多个部门和领域。因而,不断健全和完善网络文化建设管理体制是一项社会任务。唯有政府发挥主导作用,网络文化主体加强自律,社会发挥监管作用,才能把网络文化建设管理体制落到实处。同时,要积极开展网络道德教育,使网络虚拟空间变成道德普及空间,在整合网络文化资源的实践中推动形成良好的网络道德风尚。

三、网络文化发展的外在环境优化

网络文化发展的环境优化,就是网络文化发展的引导与管理,这是一个崭新的课题。如何通过对网络文化的引导与管理,促进其和谐发展,已经成为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重要制约因素。加强网络文化管理,就是要充分适应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形势的变化,积极实施网络文化管理职能,建立多元化的网格文化管理体制和机制,推动网络文化的健康发展。

1.健全网络文化的法律法规。健全网络文化的法律法规是推进网络文化法制化进程的前提。具体工作中,要把网络管理的立法工作纳入到国家整个法制建设的框架中去设计,加快立法进程,使网络文化拥有宏观层面的国家法规,同时又拥有切实可操作的地方法规,形成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