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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城市道路 竣工验收 环保验收调查 问题
中图分类号:X322;X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40-0361-01
1 前言
近年来,青岛市城市建设发展迅速,城市道路建设项目较多,因此,竣工后需要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以下简称验收调查)的此类项目比较集中。笔者根据近年来从事验收调查工作的经验,针对城市道路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调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需关注方面,提出自己的一些意见与建议,以期对今后城市道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与竣工环保验收工作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
本文主要从工程变更情况调查、环保措施落实情况调查、环境影响调查等三大方面进行分析。
2 工程变更情况调查
2.1 主要问题
由于环境影响评价一般是在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阶段开展的工作,因此,工程项目在实际建设过程中,不同程度地存在与环评阶段相比有所变更,竣工环保验收调查中需对这些变更情况进行调查。因为一些项目建设时间较长,到了验收阶段,时过境迁,建设单位人员更换对变更原因及其环境影响说不清楚,项目也没有开展施工期的环境监理等工作,导致验收调查单位对工程变更情况很难掌握。遇到的变更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
(1)线路发生偏移;
(2)线路节点发生变化;
(3)工程量发生变化;
(3)敏感目标发生变化。
2.2 建议
(1)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期间,遇到工程发生重大变更,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根据要求进行必要的环境影响评价或分析、说明;
(2)验收调查单位应加强与环评单位的交流、沟通,使验收调查工作能快速的有清晰的思路、能更准确的抓住工作重点;
(3)针对重大变更或其他难以确定的工程变更情况,验收调查单位需要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多个相关单位进行一一核实;
(4)验收调查工作尽早介入,以便较多的了解工程实际情况。
3 环保措施落实情况调查
3.1 主要问题
竣工环保验收调查要求对环评批复及环评报告书中的环保措施一一对照说明落实情况。可调查中发现,施工期的环境影响随着环境恢复措施的落实,一般都已经消失。由于现阶段验收的项目在环评阶段均未要求实施环境监理,但工程建设过程中大多未开展环境监理,对环境的影响及对附近居民的影响程度只能通过施工期监测计划及走访当地群众来了解。在具体调查过程中,发现存在以下两类问题:
(1)环境影响评价阶段制定的施工期监测计划执行率不高
环境影响评价阶段通常会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施工期监测计划,但从目前验收的情况来看,执行率并不高,从而导致验收调查单位及环境管理部门不能及时了解工程施工阶段的实际环境影响、工程环境保护措施和设施的实施效果,大大降低了施工期环境保护部门监管的效果。
(2)走访调查效果难以保证
由于城市道路建设项目施工期一般较长,城市道路通车至少两年后才开始进行竣工验收工作,时间跨度较长,调查对象基本对施工期的印象已经模糊,再加上调查对象素质不一,调查结果的可靠性难以保证,对环境的影响不易发现。
3.2 建议
(1)建设单位应自觉执行环境保护要求,及时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和监测工作;
(2)环境监理单位应严格、规范地进行监理,及时做好记录并存档;
(3)环保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应督促建设单位严格履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评及批复要求。
4 环境影响调查
4.1 生态环境调查
(1)对环评阶段提出的生态措施进行定量化核实问题
生态措施无法定量化是普遍的问题,尤其体现在竣工环保验收调查工作中。例如,环评文件中对施工迹地的生态保护措施基本都是要进行生态恢复,而没有定量的细化的要求。这就导致验收调查时无法判别是否真正符合环评要求。在作者的验收调查实践中,经常会遇到以下三种情况:
①植草皮面积小或太小太分散;
②植树太稀疏;
③绿化植物管护不善,成活率低。
建议:在环评阶段提出具体要求,如植物盖度、乔灌草结合、乔木比例等。
(2)对生态影响的调查仅停留在微观阶段
目前,线型工程的生态影响的关注仅停留在保护区、保护物种、水土流失、植被恢复等层面,还没有从更大的地区和整个生态系统角度研究,更没有相关法规和保护性政策的制约。
建议:国家应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展开宏观层次的生态影响调查研究,并采取可行的对策,为生态影响调查提供技术支持。
(3)水土流失调查缺少水保验收支撑
有些地区水土保持方案不是项目前期手续的制约因素,环评阶段没有水土保持方案的支撑,水土保持章节论述不够专业、具体。到了验收调查阶段,项目根本没做过水土保持方案,或者做过水土保持方案,但未进行水保验收,作为环保验收调查人员,根本不具备水保专业知识,无法对水土流失、水保措施建设情况进行专业的判断,从而使得水土流失调查无据可依,只能泛泛而谈。
建议:当地发改部门应重视水土保持方案工作,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项目严加要求,也将水土保持方案作为立项条件之一;当地环保部门重视水土保持验收工作,项目未开展水土保持验收工作,不受理环保验收调查文件。
4.2 噪声环境影响调查
(1)噪声执行标准平等性问题
在城市道路项目环保验收调查工作中发现,经常出现在城市道路两侧一定范围内执行4a类标准,相邻的区域执行1类标准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执行标准时经常会出现矛盾,即距离城市道路近、受到噪声影响大的敏感目标不超标,无需采取措施;而距离城市道路远、受到噪声影响小的敏感目标超标,从而必须采取措施。
建议:在实际调查工作中,应对这种情况充分重视,根据不同建设项目的特点,并充分考虑相邻性及平等性原则来确定合理的噪声防护距离和可行的降噪措施。
(2)噪声监测避让问题
噪声验收监测时,噪声应包括工程引起的贡献量与环境背景值两部分。这里的背景值往往不容易判断,会受到其它噪声源的干扰,不能正确判断城市道路噪声的实际贡献值。
建议:撇清真正的背景值与周边噪声污染源,需要避开的因素主要有:自然界的虫鸣狗叫要避开;学校、幼儿园等敏感点的上课声要避开;敏感点周边其它噪声污染源要避开。
4.3 社会环境调查
社会环境调点在于调查拆迁安置问题。拆迁安置工作通常涉及建设单位、当地政府和搬迁户,是较为复杂的问题。
经调查研究,群众反映的拆迁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①拆迁款不到位或对补偿不满意;②只拆迁一定范围内的房屋,保留同一家庭的其他房屋给家庭生活带来不便;③回迁房屋因多种原因,迟迟不建设。
针对以上问题,在竣工环保验收调查中,仅能如实反映事实,无有效的解决方法,有待于国家修订工程赔偿方法以及相应的监督机制。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本办法所称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是指航道工程完工后、正式交付使用前,对航道工程质量、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事项的全面检查验收,以及对航道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航道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交付使用。
第四条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应当做到公正、科学、规范。
第五条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交通部负责全国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或者核准以及交通部批准的航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前款规定之外的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由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航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其中列入国家高等级航道且总投资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航道工程,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征求交通部意见。设区的市和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按照省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本条第二款、第三款以外的航道工程竣工验收活动的监督管理。
以上负责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部门统称为竣工验收部门。
第六条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是:
(一)国家和交通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国家和交通部颁布的相关技术标准、规范;
(三)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四)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变更文件以及概算调整等文件;
(五)主要设备技术规格或者说明书;
(六)招标文件以及合同文本。
第七条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按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建成,满足生产使用要求;申请竣工验收的航道建设工程有尾留工程的,尾留工程不得是主体工程,不得影响工程效果和工程正常运行,投资额不能超过工程总概算的5%;
(二)各单位工程和项目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检验合格;
(三)各单位工程交工验收合格;
(四)主要工艺设备或者设施调试以及联动测试均已完成,主要技术参数达到设计要求;
(五)航运枢纽工程阶段验收合格;
(六)需要实船适航检验的,已选用设计船型进行了实船适航检验,各项检验指标满足设计要求;
(七)工程试运行期满一年,运行情况正常;
(八)竣工档案资料齐全,通过有关专项验收;
(九)竣工决算报告已编制完成,并取得国家审计机构或者具有审计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且审计报告无保留意见;
(十)工程运行管理部门已落实;
(十一)竣工验收工作报告编制完成;
(十二)航运枢纽工程以及技术复杂的其他航道工程,已经竣工验收部门委托的有关单位初步验收合格。
第八条航道工程应当在工程试运行期满后一年内申请竣工验收。对不能按期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向竣工验收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延长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年。
对延期后仍不能按期申请竣工验收的,竣工验收部门应当予以通报或者警告。
第九条由交通部负责竣工验收的航道工程,项目单位应当向航道工程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位于长江干线的航道工程应当向长江航务管理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其中由长江口航道管理局管辖的航道工程由长江口航道管理局直接向交通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航道工程是否符合竣工验收条件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应当在初审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交通部。
第十条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的航道工程,项目单位可以向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也可以向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委托的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接受委托的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航道工程是否符合竣工验收条件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应当在初审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省级交通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竣工验收部门应当按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规范的程序和时限完成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二条竣工验收部门应当根据航道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邀请相关部门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开展竣工验收工作。航运枢纽工程以及技术复杂的其他航道工程,应当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项目单位以及设计、施工、监理和运行管理等单位应当参加竣工验收工作。竣工验收部门还可以邀请有关地方政府部门、单位参加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三条竣工验收委员会负责对工程实体质量以及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形成、通过并签署《航道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项目单位负责提交竣工报告、工程试运行报告、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审计报告以及验收所需的其他资料,协助竣工验收委员会开展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提交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验意见,配合竣工验收工作。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负责提交各自的工作报告,提供相关资料,配合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四条航道工程项目单位、质量监督机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十五条航道工程竣工验收主要内容是:
(一)检查工程的批准、核准、备案等文件是否齐全;
(二)检查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规模、标准、内容全部建成;
(三)检查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
(四)检查工程招投标以及合同履约情况;
(五)检查工程交工验收情况;
(六)检查工程实体质量以及工程效果;
(七)检查航运枢纽工程的阶段验收情况;
(八)检查工程试运行情况;
(九)检查专项验收情况;
(十)检查工程竣工决算报告的审计情况;
(十一)对存在的问题和尾留工程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竣工验收部门应当自《航道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签署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发《航道工程竣工验收证书》。
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的航道工程,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航道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签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验收资料报交通部备案。
第十七条航道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竣工验收委员会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限期整改。整改期满后,项目单位应当重新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第十八条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档案、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等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航道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竣工验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竣工验收工作中、、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程竣工验收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工程竣工验收中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向上级交通主管部门举报。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航道工程是指航道整治、航道疏浚和航运枢纽、过船建筑物等航道设施以及其他航道附属设施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
(二)阶段验收是指航运枢纽工程建设进入截流、水库蓄水、通航、机组启动等关键阶段前进行的验收。
(三)工程试运行期是指航道主体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至竣工验收之前,检验工程效果和运行能力的阶段。工程试运行期自航道主体工程最后一个单位工程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第二十三条利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航道工程,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工程竣工验收另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在国际、国界河流上从事航道工程竣工验收活动适用本办法,但我国缔结的政府间协议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协议执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县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省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试行)》、和《县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及省、市发改委关于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竣工验收是对工程建设及资金使用等进行的全面审查和总结,工程完成后,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条县发改委负责组织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
第二章竣工验收依据和条件
第四条竣工验收依据
1、省发改委下达的投资计划和批复的工程实施方案。
2、市发改委批复的单项工程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
3、相关行业工程技术标准、规范等。
第五条竣工验收条件
1、按照下达的投资计划和批复的实施方案,全面完成了工程建设和搬迁安置任务。
2、安置区农田水利、人畜饮水、交通等基础设施和教育、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交付使用。
第三章竣工验收内容和标准
第六条验收内容和标准
1、工程总体完成情况。查验各类单项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设计实施完成,工程建设规模、施工质量是否符合技术规范,是否达到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
2、移民搬迁安置情况。查验搬迁对象是否符合国家确定的标准,搬迁安置任务是否全部完成。
3、资金使用情况。建设资金使用是否符合省、市有关资金、财务管理规定。
4、单项工程变更情况。单项工程在建设过程中是否发生变更,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5、项目管理情况及其他需要验收的内容。
第七条竣工验收应形成验收意见,对工程技术、经济效益、后续管理、产业发展等应做出综合评价,对遗留问题应提出解决的办法和措施。
第四章竣工验收程序与组织
第八条各项建设任务全面完成、搬迁安置工作结束后,县发改委组织自验,项目乡镇要积极配合,并认真准备各项验收资料。专项检查确认达到验收标准后及时申请市发改委进行初验。
第九条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依照竣工验收条件对工程实施情况进行分类总结,并附初步验收结论意见、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报告。
第十条竣工验收组织
1、成立竣工验收领导小组,负责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验收领导小组由发改委等部门和工程技术、财务等方面的人员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含5人﹚单数,其中工程、技术、财务等方面的人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验收领导小组可根据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分综合组、搬迁人口核查组、工程组、财务组等,分别对相关内容进行验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积极配合验收工作。
3、验收领导小组要听取各有关单位的项目建设工作报告,查阅工程档案、财务账目及其它相关资料,实地查验建设情况,充分酝酿讨论,对工程设计、施工和工程质量等做出全面评价。
第十一条验收领导小组对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和考核后,与管理单位交换意见,对工程建设的科学性、合理性、合法性做出评价,形成竣工验收意见,填写竣工验收表。
关键词:市政工程;结算审核;问题与应对措施
中图分类号:TU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市政工程竣工结算对甲乙方的经济利益有着直接的影响,这些影响包含业主投资额度与承包方工程施工达到的经济效益,因此在市政工程中强化工程竣工结算的审核十分必要。
一、工程竣工结算中主要审核的内容
(一)审查施工合同内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中施工内容在竣工结算的审查包含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以、其他项目清单以及规费、税金等。
(二)审查施工合同外工程项目。市政工程施工中,不可避免的会出现工程设计之外和承包合同之外工程项目。在市政工程进行竣工结算时,造价人员应该办理好该类项目的现场签证和计量手续,为审计做好充分的材料准备,严格自查准备的合同外工程项目清单的计量和计价依据,并且按照竣工审计规定的标准对资料进行合理的整理。
二、市政工程竣工结算审核中的常规问题
(一)送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不足。工程竣工审核过程内,常常出现送审资料残缺和竣工图无法合理反应工程现状,或者用施工图充当竣工图而或对施工图进行简单修改,来充当竣工图,导致图纸真实性较差或者资料数据难以运算分析;工程设计变更时其手续履行不完整,没有必要的变更通知和工程量清单,或工程现场施工中工程量发生变动没有履行正式工程量增减签证程序。工程竣工审核内核查出相关问题后,告知相关单位补齐手续时,工程资料出现缺失的现象,而部分工程变更仅有口头承诺和变更,却没有相对应的签证单。部分项目补齐了工程变更签证,却出现程序错误或遗漏等问题,导致签证单的无效,该状况通常分为办理签证人员经验不足或特殊情况导致签证无效,另一种情况则是办理签证人员故意办理虚假签证单,在办理签证中办理人员提供虚假信息,导致签证单无效。
(二)工程甲乙方合约不规范。工程合同管理没有在市政工程施工中起到应有的监督和保障作用,导致工程合同等同于形式合同。工程合同不规范包括工程条款不完整,或缺少必要的工程施工约束条款,合同形式不合规范,合同条款构成的约束条件存在漏洞等。
(三)不准确的工程计量。竣工审核中工程量是一个重要的审核项目,审核中通常会存在工程量统计不准确问题,之所以会出现这种工程计量不准的问题,是因为施工单位希望认为的提高工程量,以实现提高工程造价的目的,或者工程量测量统计中出现重复。造成工程量统计不准的方式有:大型工程中,不同施工单位之间存在重复统计施工作业量的现象;工程变更后,原有施工工程量被重复计入施工工程量中;工程中需要扣除的施工工程量没有扣除,例如计算排水管道工作量时,没有扣除检查井内应该扣除的工程量;工程量统计时,项目间存在工作内容重复的部分等。
(四)重复套用或者定额高套。工程资料中存在项目重复套用,或者单价高套,增大取费费率和不规范套价取费等。在工程结算时,工程施工单位常常采用工程中单价较低的项目使用工程合同清单征相近却相对较高的价格来申报结算,以提高施工单位结算的工程款数额。
三、施工单位合理解决竣工结算审核的对策
(一)强化工程量的自我审核。工程施工单位在将工程资料移交审计部门进行竣工审核之前,应该积极针对工程量进行自我审核。施工单位的造价工程师或者相关的技术人员,要较为熟悉工程量的计算规则,基于工程竣工图纸和相关的工程签证资料等对工程中工程量做全面准确的审核。施工单位对工程量做自我审核时,既要避免施工项目的重复计算,同时也要避免遗漏工程量,做到合理全面计算、统计工程中工程量,特别要细化工程中较为复杂的施工项目和较为隐蔽的施工项目中工程量的计算。
(二)自我审核定额套用的合理性。施工工程中定额套用是不可避免的,其之所以会影响工程竣工审核的效率,是因为在进行定额套用时存在不合理性。在工程结算送审前,必须对工程中套用定额的项目进行分析审核,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状况,判定工程项目适合采用哪条定额,同时还要确定工程项目套用定额方式,是否有人、材、机使用量的调整,达到确定工程项目的造价的准确合理,不能出现定额套用混乱或者人、材、机用量偏差的现象。
(三)审核工程施工是否履行了工程合同约定的义务,并为或缺合同规定的权益做相应的准备工作。工程合同的甲乙方都是市场中的经济人,其不可避免的具有逐利性的特征。施工单位期望从工程中获取更多的利益,而尽可能降低施工单位为了履行合同义务时付出的经济成本。
1.施工单位要先确定本方已经按照工程合同条款履行了施工义务,同时在对于工程条款中可能存在争议,合同中规定的约束条件较为复杂的地方,提前做好针对性资料准备和问题分析,并制定针对性的应对方案,从而更为高效应对工程竣工审核。
2.当工程合同和招标文件中条款存在差异,或者相悖含义相悖状况的,要邀请对该类问题具有专业分析能力和实际处理经验的人员对合同表述存在的争议问题做合理的评估分析,并根据专业人员的指导进行争议应对资料准备,并合理补充施工单位需要履行的程序或者履行某些程序为工程竣工审核中争议处理上获得优势地位或主动形势,确保施工单位的利益。
3.施工单位必须确认阻碍工程竣工审核顺利通过的因素,并积极主动的消除不利于通过竣工审核的因素。例如,更合理的整理归类工程送审资料等。
(四)确保工程送审资料的有效性、合理性和真实性。施工单位要审核签证资料的有效性和真实性,消除工程送审资料中假数据、假签名,资料残缺现象。当然在实践中,确保工程竣工审核中要求送审资料的程序合理正确,在资料送审后,应该及时的跟踪资料审核的状态,在有条件的情况下询问相关的审核人员,当条件不允许的时候,应该进行审核程序分析,确定送审资料在审核过程中审核进度。为了促进工程竣工审核的高效性,施工单位应该邀请具有经验和专业素养的造价师,对工程竣工结算送审的资料进行有效性评估,在必要时对工程送审资料做合理的调整,以确保资料的合理性,促使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工作的顺利完成。
(五)重视工程中措施费是否合理计取。施工单位要参照措施费计取标准,分析工程资料中的措施费计取状况的合理性,针对措施费计取的程序、数目、用途等方面全面分析工程中措施费的计取情况,消除资料中措施费计取混乱、超算、漏算的现象。基于工程中措施费计取的复杂性,施工单位负责工程送审资料自我审核的工作人员要具备较为丰富结算审核工作经验,完善送审资料措施费计取手续,有针对性的处理工程资料中措施费计取问题,以确保工程资料送审后能够更快的通过工程竣工结算审核。
参考文献:
[1]张浩.建筑工程施工项目成本管理初探[J].民营科技,2012,(02):116.
关键词:高速公路工程;竣工资料;整理工作
Abstract: The author describes the status of preparation of the completion of the highway engineering data, analysis of common problems of the preparation of the completion of the highway engineering data, corresponding countermeasures.Keywords: highway; completion data; finishing work
中图分类号:TU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2)
1 高速公路工程竣工资料编制现状
自从第一条高速公路开始建设以来,高速公路发展非常迅速,但是,在高速公路竣工验收中,工程竣工资料的档案专项验收经常成为焦点问题,常常出现某些项目为了完成项目的竣工验收,在档案资料不符合验收条件的情况下,对存在的问题不得不采取预留的方式进行档案的专项验收。在实际工作中经常可以看到,相当多的项目在工程基本完工后才开始进行项目竣工资料的整理工作,开始组织大量的人员对竣工资料进行整理、整改,有些项目由于工程中的原始记录不符合档案规定的要求,不得已在档案资料整理时进行资料的全面返工,既造成了资料的真实性问题也会同时造成资料的缺失,令档案专项竣工验收无法及时进行。
高速公路的工程竣工资料的档案竣工验收是高速公路竣工验收的一个专项组成部分,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公布)第二十七条“项目法人对试运营期超过3年的公路工程不申请组织竣工验收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责令改正后仍不申请组织竣工验收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运营”,第三章竣工验收第十六条“公路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五)对需进行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的项目,已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从交通部的要求可以看到,档案的专项验收必须在试运营开始后的三年内完成,否则,将会出现违规营运的现象。
2 高速公路工程竣工资料编制常见的主要问题
竣工资料整理过程中常见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2.1 套复
对于同一分部工程在形成工程资料时,先将分部工程的名称以及相同的填写完毕,然后复印,再在复印件上将分项的不同数据录入;这种原始资料的形成方法不符合档案对资料需保存原件的要求。
2.2 漏记
档案资料的记录要求是将格式内需要记录的地方记录相应的内容,但是,资料上往往存在很多该记还没有记的空白处,或者对于记录表格中没有需要填写内容的空格,未按档案整理规定对这类空格进行处理。
2.3 记录不准确或不规范
记录数据使用的笔不符合规定要求,属于易褪色的种类;记录的内容没有按照统一的要求去记录,如实测值有时填写偏差值,有时又填写完整的数据;不按照统一要求的编号规则进行编号;修改记录不符合规定的要求等等。
2.4 资料不全
2.4.1 项目前期资料的缺少:项目前期文件比如立项审批文件,环保、水土保持、林地等等多项专项审批文件的部分缺失;项目征地、三线的迁移、拆迁补偿的合同等,尤其是拆迁补偿部分的原始记录缺失。
2.4.2 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资料缺少:除工程计量表附件外的分项开工报告、变更设计图纸、工程往来文件、工程计划、会议纪要以及其他管理性的重要文件要等,缺失较为严重是施工日志。
3 常见主要问题的原因分析及其对策措施
3.1 容易出现的场合和情形探究
3.1.1 工程技术人员认为可以节省时间和填写的精力的时候就容易出现“套复”的问题。
3.1.2 在资料形成过程中,某栏内容根据以往的经验将来可能需要修改的、或者尚未统一明确的要求,暂时不适合填写的时候,容易出现“漏记”的问题;工程技术员不知道档案规定应对空白栏进行处理的时候,容易出现“漏记”的问题。
3.1.3 工程技术人员不知道档案规定原始记录不能使用容易褪色的笔、或者记录出现差错需要修改时,不知道档案对修改是有规定的,容易出现“记录不准确或不规范”的问题;某些记录的内容需要项目统一,而项目尚未统一、或者统一的时间较迟的情况下,容易出现“记录不准确或不规范”的问题。
3.1.4 由于项目实施项目法人制,项目立项的资料形成人员与项目实施的人员往往不一致,项目交接过程中也不重视按照档案要求去做好相应的移交工作时,容易出现“前期工作的原始资料缺失”的问题;征迁工作涉及面较广、工作零星,一般由地方政府临时组建指挥部完成,当人员变动较快,工作人员又没有资料形成、收集、归档和整理的经验时,容易出现“前期工作的原始资料缺失”的问题;进入施工高峰期时,现场进度、质量、安全、造价等工作量大增,施工以及管理单位均感觉无暇顾及工程档案资料的形成和归档工作,同时如果相应工作人员主观上认为资料只要能满足工程计量的要求,就及时完成了竣工资料的形成、收集工作的时候,就容易出现“项目实施期间的资料缺失”的问题。
3.2 原因剖析
3.2.1 缺少档案专业知识。对于高速公路工程档案资料编制工作,基本上有自行完成、委托专业档案咨询公司完成或者两者组合等三种形式,无论何种形式实现工程竣工资料的编制,均需要资料所反映的分项工程所对应的作业人员去完成,而高速公路工程自身就具有专业面广、地点分散的特点,涉及人员非常广泛,这么多人同时具备档案专业知识,几乎是不可能的。虽然项目业主(或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取过措施,比如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竣工资料编制办法》编制项目实施细则、委托专业档案咨询公司进行档案知识的培训、聘请档案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要求参建单位配置档案专业人员等等;但由于工程档案资料的形成分散、形成过程时间长、涉及人员广泛,参加培训的人员以及接受指导的人员几乎很难全面覆盖、接受过培训的人员也很难善始善终,因此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项目进行过程中形成的工程竣工资料具备档案专业知识的问题。
3.2.2 资料形成后收集、归档、整理计划不符合实际情况。工程竣工资料形成以后,需要及时收集、归档,才能分类整理立卷,由于工程资料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涉及到工程量的认定、工程质量的判定以及各种管理过程的需要,因此,资料形成后由于这些资料尚有一定的使用需求,留在使用的人员手中而不能及时的归档,这样时间越长资料收集、归档就更加困难,最终可能会导致文件的缺失。
3.3 可采取的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