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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了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在县人力资源市场和人社局服务大厅设置了“残疾人就业服务”窗口,对残疾人求职者进行登记和就业指导。对残疾人就业创业情况进行了摸底调查。据统计,全县有劳动能力残疾人6774人,已就业、在业人数6581人。城镇未就业人数52人,全县新增就业人数159人,各类技能培训1058人,自主创业新增12人。为了树立推广残疾人自强创业先进典型,在全社会营造鼓励支持残疾人创业的良好环境,在第23次“全国助残日”之际,由县残疾人联合会倡议,县直有关单位和新闻媒体共同组织开展“残疾人自强创业十佳先进个人”评选活动。活动安排3个月时间,主要工作环节包括残疾人自荐、单位推荐、媒体介绍、群众投票、组织审察、表彰奖励等。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进行了认真核定,根据市残联残保金分解的征收任务,通过与地税局协作,对全县1000多个应征单位做了认真核定,确保了今年残保金征收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残疾人扶贫救助工作力度加大
为加快我县就业扶贫基地建设,依托我县农村“一村一品”工程,多渠道吸纳残疾人就业。对27处拟建扶贫基地进行了培育和初选工作。对有建设基地意向的单位进行重点培育,督导其学习完善有关扶持残疾人及优惠政策,规范残疾人就业从业。完成了初审工作。对申报的拟建设基地进行了实地考察,对申报者的相关条件进行审查认定,重点对其规模、带动残疾人就业、从业人数、生产经营状况、效益等情况进行了检查。对验收合格的17处基地各给予3万元扶持资金。
开展了以居家托养为主的托养需求调查。据统计,共866名残疾人提出了托养申请。其中有100多名残疾人由兄弟、姐妹、非直系亲属照料及无人照料。制定了残疾人托养实施方案。按照优先照顾重点人群、逐批次补贴的原则,逐步完善贫困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帮助残疾人提高生活质量,增强生活信心,提升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改善其居家安养条件,减轻其家庭供养人的经济负担。
对低保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发放,严格细致,切实让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享受到政策补助。今年新增救助对象145名,目前享受此补贴残疾人数达1750人。积极为残疾人办实事好事。为部分听力视力肢体残疾人安装助听器、闪光门铃和家庭无障碍改造,为贫困精神病患者提供免费服药住院资助。建立平时救助与重大节日走访慰问相结合机制。今年,因病因灾平时救助12人,发放救助款5万元。春节走访慰问1600人,发放慰问金48万元。
三、残疾人康复工作深入扎实开展
为推动我县残疾人康复工作持续健康发展,巩固好“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县”成果,确保年底全面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总目标,根据《”审评实施细则(试行)》及《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县政府印发了《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实施方案》。召开了全县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工作动员会,全面部署,签订责任书。目前,按照省审评实施细则,相关单位结合职责、任务,积极推进各项康复工作任务落实。
四、打造残联特色品牌,助残氛围日益浓厚
一、切实保障贫困残疾人的基本生活
(一)切实做好残疾人扶贫工作。将残疾人扶贫工作纳入扶贫工作的总体规划,统一组织,同步实施。在农村继续推行扶贫基地辐射、小额贷款等扶贫方式,扶持贫困残疾人开展种植业、养殖业、小型加工业和多种经营,增加收入。
(二)切实将贫困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障体系。要及时将城乡符合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全部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落实和完善贫困残疾人专项补助金政策,确保全额发放。对贫困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给予支持,有关部门要制定和落实扶助贫困残疾人参加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的政策和措施。
(三)改善贫困残疾人住房条件。确保农村助残安居工程按期圆满完成;落实好城镇“双特困户”的住房解困和住房租赁工作,对特别困难的贫困残疾人家庭,要优先实行实物配租。
(四)为贫困残疾人提供社区生活服务。城乡社区要将残疾人基本生活需求纳入社区服务内容,在社区布局、功能定位、服务设施建设等方面,充分考虑贫困残疾人的需求。街镇残联和社区残疾人协会要为残疾人提供便利、有效的直接服务和中介服务,要充分发挥社区残疾人协会专职委员的作用,加强与社区内残疾人的联系,及时反映贫困残疾人的呼声和需求。
二、确保贫困残疾人基本康复和医疗需求得到实现
(一)完善贫困残疾人康复保障制度。帮助城镇贫困残疾职工加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帮助农村贫困残疾人加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患有重大疾病的特困残疾人实施医疗救助,并在农村合作医疗中设置专项救助资金,资金来源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资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残疾人机构对贫困聋儿、脑瘫儿童和智力残疾儿童进行康复训练,资助贫困白内障、低视力、精神病、麻风畸残、肢体残疾等残疾人进行医疗和康复训练,对迫切需要辅助用具的贫困残疾人予以免费配发助听器、助视器、假肢等用品用具。2006年要制定《*市残疾人康复救助办法》。
(二)健全贫困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市卫生、残联等部门要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残疾人康复工作,依托和发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作用,鼓励基层卫生人员做好残疾人康复服务工作,加强基层卫生人员的康复业务培训。区、县级市残联要根据本辖区内残疾人的需求和特点,充分发挥现有综合服务设施的作用,举办各种残疾人康复训练服务项目。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鼓励社会各方面依法兴办残疾人福利性机构,充实和丰富残疾人康复服务项目体系。2008年前全面实现“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
三、着力保障贫困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
(一)改善特殊教育办学条件。将残疾人教育纳入全市教育发展规划,增加资金投入,改善特殊教育办学条件。有关部门要配合市教育局加快完成市聋校、盲校的迁址扩建工作。市残联要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筹办1~2所规模适当、面向农村贫困残疾儿童的集康复训练、义务教育、职业培训为一体的特殊学校,切实解决农村特别是贫困边远地(山)区的残疾儿童康复难、读书难的问题。学校由市残联管理,并负责常规办学经费,市、区教育局在办学方面予以指导支持。
(二)切实保障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大力发展残疾人士的高中阶段、高等及成人教育。确保贫困家庭的残疾儿童接受免费义务教育,实施广东省扶残助学工程,开展多种形式的扶残助学活动。实施《*市残疾人成人继续教育方案》,建立和完善盲人、聋人的高中阶段教育,帮助盲人、聋人参加高等自学考试,帮助符合条件的残疾高考生顺利进入大学就读,帮助残疾学生掌握有关职业技术,为残疾学生就业创造条件。
(三)加强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的规定,认真落实特殊教育岗位津贴政策,在具备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开办特殊教育系(专业)。
四、积极推进贫困残疾人就业
(一)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加大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宣传力度,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管力度,逐步过渡至有关部门代征代扣。通过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为用人单位进行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
(二)稳定和扩大残疾人集中就业。落实省民政厅、国税局、地税局、残联《关于进一步落实福利企业扶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粤残联〔2005〕110号),有效落实福利企业税费减免规定,切实将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列入残疾职工计算范围,并鼓励社会依法兴办福利企业;大力建设保障性就业服务机构,逐步建立精神病患者和智力残疾人的农疗机构、工疗机构、庇护工场,推动辅助就业;要加快建设市残疾人工业生产就业及培训基地。
(三)鼓励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完善和落实残疾人从事个体经济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税费减免、贫困残疾人个体户的养老金补贴等优惠政策。积极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社区公益性岗位,以政府购买岗位的方式配备街(镇)、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配备工疗站工作人员等;将适合残疾人从事的限制性行业向贫困残疾人倾斜,全市新办报刊亭按不少于30%的比例安排残疾人或残疾人直系亲属,网吧等行业应优先安排残疾人就业。
(四)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充分发挥*市劳动力市场残联分市场的作用,做好残疾人失业登记,每年举办3至4次现场招聘会,有针对性地开展岗前培训、就业指导、就业后跟踪等工作,确保残疾人职工与健全职工同工同酬以及在岗残疾职工工资不低于*市最低工资标准。
五、加大保障力度,维护贫困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一)推进我市残疾人法律体系的建设。加快《残疾人权益保障条例》的制订进度,出台针对残疾人反映较多的生活、住房、医疗等突出困难的政策措施。
(二)切实为贫困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各级政府要加强残疾人法律援助站的建设,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律宣传咨询活动,帮助广大残疾人学法、知法、懂法,畅通投诉渠道,完善服务网络,切实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六、建立和完善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扶助贫困残疾人的长效机制
为深入贯彻中央、国务院应对金融危机、保增长、促就业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稳定全市就业局势,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采取积极措施稳定和促进就业的通知》(*政发〔2009〕1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目标,以保持全市就业局势稳定为中心,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努力稳定就业,千方百计扩大就业,促进创业带动就业,重点解决好城乡就业困难群体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和残疾人的就业问题,不断提升就业服务水平,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科学、便民、高效的工作机制,促进全市就业工作实现新突破。
二、工作目标
(一)确保2009年全市城镇新增就业6万人以上,其中就业困难群体人员就业2500人,就业技能培训2.2万人,创业培训3000人,开发公益性岗位1500个,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5%以内。(二)从2009年开始,利用5年时间,对5万城镇新成长劳动力实施就业竞争能力培训,对11万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实施职业转换能力培训,对10万进城务工人员实施转移就业能力和技能提升培训,对1万城乡劳动者实施创业能力培训,使15.6万人达到初级技能水平,7.8万人达到中级技能水平,2.6万人达到高级技能水平;培训合格率达到90%以上,并使80%以上培训人员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三)力争到2010年达到国家级创业型城市标准,2个以上县(市、区)成为创业型县(市、区)。
(四)2009年内完成城乡就业困难群体的认定工作,建立完善的就业困难群体帮扶工作机制,确保城乡“双零”家庭,“出现一户、认定一户、帮扶一户、就业一户”,做到“动态消零”。(五)确保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内就业率达到60%以上,家庭经济困难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内就业率达到90%以上。(六)实施《*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建立全市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加强对就业、失业人员的规范化管理,实现就业实名制。(七)力争到2010年,建立覆盖全市、连接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平台,全面实现市、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四级公共就业服务信息联网互通。
三、工作措施
(一)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岗位
1.落实困难企业扶持政策,引导企业和职工共渡难关。认真落实《关于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2009〕7号)精神,规范企业裁员,稳定困难企业就业岗位,阶段性降低和协议缓缴社会保险费。2009年内,在失业保险基金结余较多的县(市),开展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范围试点,参照《德州市就业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向困难企业支付社会保险补贴或者岗位补贴。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失业保险金使用计划,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意见经当地政府同意后,报市政府批准。困难企业组织职工参加在岗或转岗培训的,按人均不高于3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参加技能培训的,按职业资格等级给予适当补助,补贴资金按有关规定从就业资金中支出。对2008年底前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职工暂缓报销的医疗费和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待遇,在严格审批的基础上,实行分期分批报销。2.阶段性降低缴费费率,协议缓缴保险费。在保证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前提下,在2008年基础上,2009年内统一下调20%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4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费率,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降低缴费费率方案,由当地政府提出意见,经市政府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对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经费状况协议缓缴部分社会保险费。
(二)围绕创建创业型城市,促进创业带动就业
1.启动创建工作,充分激活民力。积极推动2009年“全民创业年”活动,全面启动国家级和省级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实施“十千万”全民创业工程,即十大产业集群带动工程、千家中小企业培育提升工程、十万能人初创业工程。选择部分工作基础好、条件相对成熟的基层单位,探索性开展创业型县(市区)、创业型乡镇、创业型社区和创业型农村试点创建活动。2.培育创业品牌,提升服务水平。认真落实《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德政办发〔2009〕9号),逐步形成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相结合的三位一体工作机制。从优势产业、特色行业着手,重点扶持和培育一批创业型企业、创业带头人,打造特色“创业品牌”。实施创业助推“1+3”行动,以信用社区为依托,完善“信用社区+就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的工作机制,提升创业服务水平。
(三)发挥经济发展对就业的拉动力,全面扩大就业
1.增加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保增长促就业。加大基础设施、工业投资和重点项目资金投入力度,建设一批基础设施、自主创新、生态环保、社会民生等方面的重大项目,发挥对就业的拉动能力。加快城区、城乡公路改造,加大高速公路、铁路、便民工程和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力度,创造工作岗位,吸纳城乡劳动者就地就近就业。
2.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充分发挥服务业对就业的拉动作用。鼓励发展轻工、纺织、建筑等劳动密集型产业。大力发展具有增长潜力的社会服务、公共服务、生产服务、生活服务、救助服务等服务业,重点开发社区服务岗位,加快在建批发市场、商城、酒店等服务业项目建设进度,使服务业在扩大就业中发挥更大作用。
3.活跃县域经济,不断拓宽就业渠道。实施工业强县和项目带动战略,加快农村工业化进程,大力发展特色产业、农产品深加工和劳动密集型产业,培植一批支柱产业。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加大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项目建设资金投入,促进生产要素聚集,提升城镇承载力,拓宽农村劳动力就业空间。
(四)突破难点,抓好重点群体就业工作
1.努力做好新形势下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放在当前就业工作的首位,认真落实上级有关措施,继续实施“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计划和“一村(社区)一名大学生工程”等基层就业项目,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中西部地区和中小企业就业,鼓励自主创业,鼓励骨干企业和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系列活动”,强化就业指导,提供有针对性就业服务。2.加大就业困难群体帮扶力度。建立动态管理、认定发证、就业服务、落实政策一体化的就业困难群体帮扶工作机制,开展好“就业援助系列活动”。依托街道(乡镇)、社区(村)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开展“就业困难群体调查”,摸清情况,分类建档,专人动态管理。制定就业困难群体人员认定管理办法,把符合条件的人员全部纳入就业帮扶范围,在发放《*省就业失业登记证》时予以标注。加大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优先安排就业困难群体人员和未就业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落实好鼓励企业吸纳就业、稳定灵活就业的各项促进就业困难群体人员就业的扶持政策。3.切实做好农民工就业工作。认真落实省政府有关政策,稳定农民工就业岗位,促进农民工就业创业。加强对农民工的就业指导,畅通市、县、乡三级信息渠道,为农民工提供及时有效的岗位信息,促进返乡农民工尽快实现就地就近就业。实施劳务“南融北接”工程,巩固已有劳务基地,开辟新的劳务合作领域,培育壮大“德字号”劳务品牌,形成示范效应,促进农民工转移就业。组织实施《2009年维护农民工权益行动计划》,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做好农民工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保障返乡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进一步完善执法监督机制,严厉打击各种侵权行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4.积极推进残疾人和复员转业退伍军人的就业工作。把残疾人就业纳入就业工作总体规划,按照集中就业和分散就业相结合的方针,通过开展就业援助,提供免费就业培训、就业服务,助推残疾人就业。按照国家现行安置政策及自主择业政策规定,妥善做好复员转业退伍军人的安置就业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失业登记,落实相关扶持政策,帮助其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
(五)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
积极培育“德字”培训品牌,优化师资配置,实施特别培训计划,落实培训补贴,健全培训服务体系,切实提高城乡劳动者的就业与创业能力。
(六)加强就业失业管理,完善公共就业服务
1.建立全市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按照《*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由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向所属行政区域内符合登记条件的就业、失业人员免费发放《*省就业失业登记证》,作为劳动者进行就业和失业登记、按规定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相关待遇的凭证。2.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充分发挥现有人才市场、人力资源市场公共服务的优势和职能,强化两个市场的合作与衔接,逐步实现资源整合。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机构和非法职业中介行为,维护人力资源市场的良好秩序。加强人力资源市场职业供求统计分析,提高对用人单位和求职者的指导水平。3.加强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建设。加强城乡一体的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建设,实现市、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四级公共就业服务服务信息网络互通,建设全市共享的岗位信息库、求职信息库,逐步实现就业服务的全程信息化。联合全市知名供求网站,组建“德州就业网络联盟”,定期举办大规模的“网络招聘”活动,免费提供岗位需求信息、求职登记、政策咨询等服务。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稳定全市就业形势的大局出发,进一步加强领导,强化责任意识,要把落实上级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的各项政策措施与促进就业紧密结合起来,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和重大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通过发展增就业,围绕就业谋发展,努力实现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要充分发挥就业和农民工工作联系会议作用,各相关部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积极促进就业政策落实到位,确保顺利完成各项就业目标任务。
(二)强化失业调控,建立预警机制。要把城镇登记失业率、长期失业人员比例、失业人员增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等作为重要监控指标,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情况,合理界定失业预警线,制定失业预警应急预案。在受当前经济形势影响明显的行业、企业,要设立监测点,实行动态监测,建立定期报告制度。要认真分析分析岗位流失原因,研究判断岗位流失趋势,对有可能出现较大规模岗位流失的行业、企业提前采取应对措施。在规模减员情况出现时,及时启动失业预警应急预案,采取加强人员疏导、落实失业保险金、提供就业岗位等措施,迅速缓解社会失业压力。
一、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
(一)继续组织实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项目,鼓励和引导更多的高校毕业生报名参加,投身于基层管理和服务于基层工作。对参加项目的高校毕业生给予生活补贴,按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所需资金按现行资金渠道解决。对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毕业生,实施相应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对具有基层服务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在事业单位招聘中可按相关规定进行加分。在党政机关考录公务员中,要进一步扩大招考录用的比例。
2009年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将面向大中专毕业生招考250人,选聘61名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招募5名(支教、支农)参与“三支一扶”计划。
(二)鼓励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实行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
(三)积极开展招聘执业医师到卫生院服务的工作,吸引和鼓励执业医师到农村服务,推动乡镇卫生院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农村医疗服务水平。
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
做好高校毕业生信息的收集、整理,积极与辖区内的有色金属、建筑建材、药业等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联系,落实企业需求岗位信息,发挥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主要渠道作用,力争挖掘300个岗位,积极推荐高校毕业生到急需人才的各类企业就业。
进一步清理影响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制度和限制,市人才管理部门将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档案管理、人事、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职称评定以及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服务,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创造良好条件。对企业招用非本地户籍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人才管理部门及时给予办理档案管理、人事等相关手续,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同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落实好鼓励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的各项扶持政策,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多种就业渠道,鼓励骨干企业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等失业人员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申请最高为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
三、鼓励企业和科研单位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引导辖区内的有色冶金、电力、金融、保险、建筑建材等国有大中型企业,特别是创新型企业创造条件,力争挖掘100个岗位,更多地吸纳有技术专长的高校毕业生就业。
充分发挥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科技企业集中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作用,切实加强人才的培养使用和储备。
积极对企业进行政策扶持,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强化保留高校毕业生技术骨干的意识,做好稳定企业员工队伍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按规定在2009年内给予6个月以内的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困难企业开展在岗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资金补助。
对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的单位要积极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高校毕业生参与项目研究期间,其户口、档案可存放在项目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人才管理部门。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四、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鼓励高校积极开展创业教育和实践活动,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落实鼓励残疾人就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以及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等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和创业经营场所安排等扶持政策。
在我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规定适当扩大贷款规模;从事我市规定微利项目的,可按规定享受贴息扶持;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强化高校毕业生创业指导服务,并提供政策咨询、项目开发、创业培训、创业孵化、小额贷款、开业指导、跟踪辅导的“一条龙”服务。可以通过“红河州青年创业发展基金”,对部分青年创业者提供3年期3万—5万无息、无担保、无抵押、借还型启动资金,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落实好开办个体工商户的各项优惠减免政策,停止收“市场管理费”、“个体管理费”、“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为高校毕业生办理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营业执照开辟绿色通道,在5个工作日内发照,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的,提前至1个工作日内发照。对在经营中确有困难的企业,减免年检费用。
认真实施省政府鼓励创业的“贷免补扶”计划,增加就业岗位,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通过多种形式灵活就业,并保障其合法权益,符合规定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五、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和就业指导
充分发挥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强化公共就业服务的功能。在市场内增设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窗口,为毕业生提供免费的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组织收集各类单位对毕业生的需求信息,利用招聘会对符合条件的毕业生特别是重点服务对象给予就业推荐。劳动、人事、教育等部门要积极与高校加强协作,采取网络招聘、专场招聘、供求洽谈会和用人单位进校园等多种方式,大力开展面向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系列活动,为应届高校毕业生提供更多、更快、更好的免费就业信息和各类就业服务。
同时,将高校毕业生就业纳入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总体部署,确保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政策得到落实。依托*省个私经济协会创业导师库,积极向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推荐创业导师,开展创业培训。
加强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管理,落实企业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相关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对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在签订劳动合同、兑现劳动报酬,特别是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招聘活动安全保障,维护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
六、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
完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制度,鼓励见习单位优先录用见习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市人民政府提供基本生活补助。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部门要积极探索路子,充分利用当地的教育资源,确定一批社会责任感强、管理规范的用人单位作为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从2009年起,用3年时间组织600名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
七、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计划
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的登记认定工作和就业援助工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毕业生、零就业家庭毕业生、残疾人家庭毕业生,在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免收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报名费和体检费。
对离校后未就业而又回到原籍的高校毕业生,人才管理部门要摸清底数,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人事档案托管等服务,并组织他们参加就业见习、职业技能培训等促进就业的活动。
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将其纳入当地失业人员扶持政策体系。对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和零就业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实施一对一职业指导、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帮扶措施,并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就业援助政策。
八、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将高校毕业生就业纳入我市就业总体规划,统筹安排,确定目标任务,实行目标责任制,加强工作考核和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