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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海南爱地实业联合发展公司(以下简称爱地公司)诉海南坚联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坚联公司)、第三人琼山县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琼山公司)房屋购销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爱地公司)诉称:一九九三年三月二十四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出售位于琼山县城东门外“桂雅园新村别墅”十一幢,总价款为人民币 17,325,900元。合同约定了原告交付房款的时间及被告交付别墅的时间,并规定了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分六次向被告支付了前三期款项。余下总款的40%。在被告交房及办完房产手续后支付。交房期限过后,被告未按约定交付房屋,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回函表示随时可以交房,但至今未能将该房屋交付原告使用,给原告带来极大的经济损失。原告要求:l、诉请判令被告交付桂雅园别墅小区;2、判令被告按约支付违约金。
被告未作书面答辩。
第三人也未作书面答辩。
一审经审理查明:一九九二年七月十三日,被告与第三人签订了一份房屋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第三人向被告出售位于琼山县府城镇东门外的十一幢桂雅园新村别墅。总建筑面积 约为4992平方米,每平方米单价为l,888.8元,总计9,428,889.6元。合同订立后,第三人应被告要求,又签订了一份假联营建房合同。一九九三年三月二十四日,原、被告签订了房屋购销合同。合同规定由被告向原告出售位于琼山县府城镇东门外桂雅园新村别墅十一幢,总面积约为5022平方米,每平方米单价为3,450元;总计价款17,325,900元,分四期付清,交房期限为一九九三年六月底。合同订立后,原告在一九九三年三月二十四日至五月二十六日期间,分五次共计付给被告购房款10,395,540元。一九九三年八月十六日,工程经琼山县工程质量监督站、建委等部门验收合格。第三人于一九九三年八月二十日至十月二十五日间,多次书面通知被告支付余款及协商交宜。原告与被告在此期间也曾多次以函付或当面交涉交房问题。因工程质量,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以被告不能按期交房为由,请求判令被告交付桂雅园;新村别墅十一幢,并承担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及其他损失。另外,第三人在与被告签订购房合同时尚无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报建手续尚未办理,完毕,工程还未动工。
二、一审处理及理由
海南中级人民法院鉴于上述事实认为:被告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购销合同是真实的,联营合同是虚伪的,被告与第三人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实际上是商品房预售行为。第三人在与被告签订房屋购销合同时尚无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报建手续尚未办理完毕,工程还未动工,不具备预售商品房的条件。所以被告与原告订立的购销房屋合同应认定无效,造成合同无效被告负全部过错责任。被告应将原告的购房款10,395,540元返还原告,并赔偿原告的实际货款利。息和逾期无法偿还的罚息损失。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违约金及其他损失无理,不予支持乙第三人在本案中无直接过错,不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8条,《经济合同法》第7条第1款第1项,第16条第1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应将原告已支付的购房款10,395,540元返还原告,并赔偿该款银行利息、罚息损失给原告(计息从该款每笔支付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3%0计付,从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逾期罚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限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二、案件受理费121,640元由被告负担;诉讼保全费3万元由原告负担。
三、二审诉辩理由及事实
上诉人坚联公司(原审被告)不服海南中级法院判决,向海南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称:我公司与琼山公司一九九二年七月十三日签订房屋购销合同前,桂雅园别墅区项目已于一九九二年五月十三日经琼山县计委批准,琼山公司已对该地进行了三通一平、测绘、地质勘察、设计等工作,并于一九九二年七月十八日取得建筑许可证。琼山县政府对商品房预售的条件并无具体规定,该别墅建设的各项手续现已全部具备,且工程已经竣工验收。我公司与琼山公司签订的房屋购销合同应认定有效。我公司与爱地公司签订的房屋购销合同的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同样是有效合同。一审判决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爱地公司辩称:琼山公司与坚联公司签订房屋购销合同时,尚不具备商品房预售的条件,该合同的无效导致了我公司与坚联公司的房屋购销合同无效。且坚联公司以发展商的身份与我公司签订合同,主观上存在实施民事欺诈行为的故意,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第三人琼山公司开庭审理时称:我方于一九九0年以前已对桂雅园别墅建设用地进行了三通一平,一九九二年四月开始筹建工作,一九九二年八月五日开始动工挖基础,现所有报建手续俱备,别墅工程也已竣工验收。我方的销售行为应为有效。请求法院保护我方利益。
二审经审理查明:一九九二年七月十三日,琼山公司与坚联公司签订(房屋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琼山公司以每平方米1,888.8元的价格将其位于琼山市府城镇东门外桂雅园新村别墅十一幢卖给坚联公司,别墅总面积为4992平方米,总价款人民币942万元。并约定如无不可抗力因素,琼山公司应于一九九三年六月底交付房屋。合同签订当日,坚联公司即依合同约定向琼山公司支付购房定金人民币20万元。此后又于七月二十四日依约支付第一期购房款人民币400万元。截止九四年八月二十六日,坚联公司共付琼山公司购房款人民币620万元。该别墅于一九九二年五月十三日由琼山县计委颁发“批建通知书”,一九九二年七月十八日由琼山县建委颁发“建筑许可证”和“建筑安装工程报建审批通知书”,一九九二年八月五日动工兴建。
一九九三年三月二十四日,坚联公司与爱地公司签订(房屋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坚联公司以3450元/平方米(总价款17,325,900元)将上述桂雅园新村别墅十一幢出售给爱地公司。双方还就分期付款的期限和一九九三年六月底交付房屋,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作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爱地公司依约于合同签订当日向坚联公哥交付定金:50万元。之后又分四次继续付款,至一九九三年五月二十六日,爱地公司共付给坚联公司购10,395,540元(包括定金50万元),至此,房屋交付前应付的购房款(占总价款的60%)已全部付清。
一九九三年八月十六日,经有关部门和琼山公司、坚联公司对该十一幢别墅进行质检,认为质量合格,同意交付使用。此后,琼山公司于一九九三年八月二十日至十月二十日间三次通知坚联公司继续付款和交接房屋,坚联公司也于同年八月三十二日至十月十八日四次向爱地公司发出同样通知。在此期间,爱地公司与坚联公司曾于九月六日和九月十四日共同对该别墅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验收,一致认为十一幢别墅在整体上和单体上尚存在一些问题需要修建。爱地公司因而认为房屋不能交付使用,拒绝给坚联公司交付余款。坚联公司也未向琼山公司付款,致使房屋一直没有交接。爱地公司便于一九九三年十月以坚联公司未依约定交付房屋,给其造成经济损失为理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坚联公司交付房屋,并按购房总价款支付违约金。
该案在二审期间,二审法院召集爱地、坚联、琼山三家公司一起对该别墅质量进行抽检,认为别墅总体工程质量合格,但仍存在排水不畅、供水困难,以及部分门窗安装不合格等诸多遗留问题必须解决。经二审法院主持调解,三方同意解除相互之间形成的两个合同,由坚联公司从转卖桂雅园别墅实得差价款中退给爱地公司240万元,爱地公司再付购款758,339.62元,取得该别墅区东边A型六栋、B型二栋别墅,其余别墅归琼山公司所有。但在解决工程质量遗留问题上,意见分歧,未能达成协议。
四、二审处理及理由
二审认为,琼山公司与坚联公司,坚联公司与爱地公司实施的房屋买卖行为,属商品房预售和转预售的行为。琼山公司在与坚联公司签订(房屋购销合同)时,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规划、建筑许可证,别墅工程尚未动工,本不具备商品房的预售条件,但鉴于合同签订后,规划、报建手续已经完善,合同已经大部分履行,双方对合同的效力并无争议,且工程已经基本完成,可酌情认定合同有效。坚联公司在依约付给琼山公司购房定金和第一期购房款后,将所预购房屋转售给爱地公司,双方意思表示真实自愿,且不违反当时法律、法规之规定,也应认定有 效。在两个《房屋购销合同》履行过程中,坚联公司、爱地公司已分别将房屋交付前应付的购房款付给了卖方,虽然存在爱地公司迟延交付的情况,但相互间并不因此发生争议,后因别墅工程验收后实际存在的质量遗留问题没有解决,致使房屋逾期不能交付,造成爱地公司较大经济损失,坚联公司对此应负主要责任,琼山公司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三方为了解决争端在本院主持下达成的解除合同后按实际给付价款取得相应房屋,以及由坚联公司退还240万元以弥补爱地公司损失的协议,符合互利公平原则和本案实际情况,本院予以照准。至于工程质量遗留问题的解决,应由琼山公司和坚联公司共同负责;鉴于坚联公司同意退款240万元时已将其应承担的这一责任包含在内,故可不再承担。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处理结果欠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3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不得销海南中级法院(重993)海南民二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二、琼山公司与坚联公司、坚联公司与爱地公司分别于一九九二年七月十三日、一九九三年三月二十四日签订的《房屋购销合同》予以解除。三、爱地公司补足758,339.62后,取得桂雅园新村别墅小区别墅八栋,其余别墅为琼山公司所有。四、坚联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将240万元从中扣出758,339.62元付给琼山公司作为 爱地公司履行第三项判决的款项后,余款支付爱地公司,逾期付款,每日按总款额的万分之五计算罚息。五、琼山公司向爱地公司支付房屋维修费人民币五万元(从第四项判决所得款中扣划),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解决排水问题。房屋质量的其他遗留问题由爱地公司自行解决。六、本判决书生效日起四十五日内,由琼山公司直接与爱地公司办理上述几幢别墅的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上诉案件受理费由琼山公司、坚联公司、爱地公司各承担40,547元。
五、评说
随着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房地产业作为一大支柱产业蓬勃兴起并得到突飞猛进的发展。商品房预售、转预售作为商品房流通的一种形式已经被广泛应用。但由于法律滞后,缺乏调整这类行为的法律、法规,在审判实践中处理这类案件就较为棘手。人民法院处理这类新情况、新问题在适用法律上,坚持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办理,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依照政策和民法基本原则办理。
海南中级法院和海南省高级法院办理这宗商品房预售、转预售合同纠纷案就坚持这一原则。
该案的处理涉及三个法律问题:(一)联营建房和商品房预售的区别
该案一审被告坚联公司与第三人琼山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第三人琼山公司出售十一幢别墅给被告坚联公司。签约同时,为了掩人耳目,使坚联公司转售该商品房,因坚联公司要求,双方又签订了一份联营建房合同。对这两个合同的性质如何认定,一审法院受理此案后,审理查明,琼山公司与坚联公司签订的合同从性质上看,实为商品房预售,而非联营建房。这一认定是正确的。根据民法原理,某一合同的性质并不取决于该合同的名称,而是取决于合同的具体权利义务内容。联营建房是指合同双方约定,一方出地,并负责办理一切报建手续,另一方出资并负责建筑工程设计、施工、安装等工作。双方按合同约定分别取得竣工房屋的产权。即双方共同出资、共同修建房屋,只是分工不同,目标是相同的。商品房预售是指合同双方约定,一方出地,并负责办理一切报建手续,组织设计、施工:、安装、另一方分期分批付款,并在合同约定的近期获得符合要求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最大特点是一方是卖方,以出售期房获取钱财为目的,另一方是买方,以获取期房为目的。分清两种台同的性质,对于认定合同的效力具有重要意义。联营建房合同,联营双方应是房屋共同所有人,任何一方不经他方同意,擅自签约预售房屋,均为侵犯他方合法权益。预售行为无效。预售商品房合同中作为预购方有权将合同的权利义务转移给第三方,即签订转预售合同,而不需要预售方的同意。转预售行为有效。实践中,假联营真卖断的现象很普遍,当事人为了规避法律,在工程未报建、动工前,就开始炒卖项目,几番转手,牟取暴利。这是一种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在审判实践中,应当认真查清当事人真实意图,按合同的权利义务及整个履行情况确定合同的性质及效力,合法的予以保护,违法的予以打击。
(二)关于商品房预售与转预售合同效力的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坚联公司与第三人琼山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进而导致原告爱地公司与被告坚联公司签订的商品房转预售合同也无效……理由是:琼山公司与坚联公司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时尚无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报建手续尚未办理完毕,工程还未动工,不具备预售商品房的条件。二审法院认为,琼山公司与坚联公司在签订房屋购销合同时,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规划、建设许可证,别墅工程尚未动工,本不具备商品房的预售条件,但鉴于合同签订后,规划、报建手续已经完善,合同已经大部分履行,双方对合同效力并无争议,且工程已经基本完成,可酌情认定合同有效。坚联公司在依约付给琼山公司购房定金和第一期购房款后,将所预购房屋转售给爱地公司,双方意思表示真实自愿,且不违反当时法律,法规之规定,也应认定有效。二审法院对合同效力的认定是正确的,既符合实际,又符合政策精神。随着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房地产业作为一大支柱产业,蓬勃兴起,一九九二年至一九九三年上半,呈现超常规发展势头。其中伴随许多投机行为,遗留下众多隐患。目前,许多房地产纠纷案件纷纷起诉于法院。其中商品房预售与转预售案件占到整个房地产案 件的40%以上。哪些行为属于合法的预售、转预售行为,应当加以保护?哪些属于炒买炒卖、牟取暴力行为,应当予以打击?这个法律界限如何把握?根据国家建设部1993年8月《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的通知》、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 家税务总局1993年8月10日<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管理促进房地产业健康持续发展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24 B关于<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精神,商品房预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预售方须持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使用权批文、红线图、《建筑规划许可证》、 《施工任务通知书》;2、建设工程合同已依法成立;3、有验资或其他相应资料证明投入预售房屋的建设资金已达该项目建设投资总额的20%以上,或基础工程已经完成。4、缴纳了有关税费。商品房转预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l、转预售方应付给上手卖方的预约款已经基本付清,或双方约定的可转预售的条件已经成就。2、缴纳了有关税费。这是目前处理商品房预售、转预售可依据的政策性文件。在上述政策文件下发以前已经发生的纠纷,如何掌握?最高法院《纪要》指出: 《纪要》下发前,实施的商品房预售、转预售行为产生的纠纷,要从实际出发,本着有利于房地产业发展、尊重合同约定、公平合理的原则酌情确定合同效力。二审法院认真贯彻《纪要》精神,以《纪要》下发时间为界限,确定该案的处理原则。该案中的两个合同分别签订于1992年7月、1993年3月,在《纪要》和其他政策文件下发之前。该案中坚联公司与琼山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尚不具备预售的必备条件,但鉴于合同签订后不久,工程的一切报建手续都具备,且已动工,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对合同效力无争议,本着有利于房地产业发展、尊重合同约定、公平合理的原则,依法确定该预售合同有效、转预售合同也有效。这样认为既符合海南房地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又贯彻了政策精神。
第二条 停车位数量及价款
本契约总价款合计_________ 元整。
本契约停车位数量为_________ 位,价款如下:_________.
第三条 付款方式
双方同意依付款明细表所列,买方于接获卖方书面缴款通知单七日内自行向卖方指定之缴纳地点或金融机构专户,以现金或即期支票如数壹次缴清,如逾期达五日仍未缴清期款者,买方同意自逾期日起按日加付逾期期款部分万分之五之迟延利息,并于补缴期款时一并缴付卖方。但卖方同意缓期缴付者,不在此限。
双方同意每期付款间隔至少为_________ 日。
卖方同意停车位总价款百分之五之保留款订于最后一期,于办理停车位产权移转登记后,点交停车位时,买方缴清之,且本期付款间隔不受前款之限制。
第四条 验收
卖方完成本契约停车位必要设施及领得使用执照后,应通知买方于七日内进行验收手续。
买方于验收时对本契约停车位之瑕疵,应载明于验收单上由卖方限期修缮,于完成修缮前买方得拒绝点交。
第五条 产权登记及点交期限
买卖双方同意本停车位产权之移转应于使用执照核发日起六个月内办理完毕,并于登记完毕后两个月内完成点交。
第六条 买方义务
买方应配合签订住户规约及停车场管理公约。
买方于停车位产权移转登记前应履行下列义务:
(1 )缴清第三条保留款以外之自备款。
(2 )缴清因逾期付款应加计之迟延利息。但有第七条第二款第二目情形者,该期间得予扣除。
(3 )缴清第十条所列应由买方缴付之税费。
如需办理贷款,应提出办理产权登记及贷款有关文件、预立各项取款或委托拨付文件、开立与原预定贷款同额之禁止背书转让本票予卖方。
买方同意配合卖方指定之土地登记专业人办理产权登记之相关事宜,并于卖方或其指定之土地登记专业人通知日起七日内协办,否则应赔偿因而所产生之额外费用(如罚锾、增加税费等)及损失。
买方应于收到点交停车位之通知日起_________ 日内配合办理相关手续,逾期卖方不负保管责任。但可归责于卖方时,不在此限。
第七条 卖方义务
卖方应提供停车位种类及产权登记说明书(格式如附件五)予买方,并就说明书内各项详实填注,如有虚伪不实,由卖方负法律责任。
卖方应于_________ 年_________ 月_________ 日前开工,自开工日起_________ 日历天以前完工,并以建筑主管机关核发使用执照日为完工日,如有逾期,应按日给付买方已缴之停车位价款万分之五之迟延利息,并于办理点交本契约停车位时给付买方。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期间不计入前开天数:
(1 )买方未依约交付本契约所载之各期价款及迟延利息或其他应由买方负担之税费,其迟延期间。
(2 )因天灾地变等不可抗力之事由致卖方不能施工者,其停工期间。
(3 )因政府法令变更或其他非可归责于卖方之事由发生时,其影响期间。
(4 )有关水、电等配管及埋设工程,其接通日期悉依各该公用事业单位之作业及程序而定,不受本项完工期限之约束。但因可归责于卖方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买方如因需办理贷款,开立与原预定贷款同额之禁止背书转让本票予卖方,卖方不得将该本票供其他任何担保之用,且卖方取得贷款拨付款项时,应即返还该本票予买方。
卖方应于买方配合完成点交停车位手续时,将所有权状、保证书、保固服务纪录卡、停车场管理公约、使用执照(影本)、钥匙、遥控器及代缴税费之收据一并交付买方。
第八条 保固期限及范围
卖方同意自双方完成本契约停车位点交手续日起,依下列方式负保固责任。但因可归责于买方之事由致无法办理点交者,买方同意卖方自通知之点交日起负保固责任。
(1 )建筑结构部分,保固_________ 年。
(2 )机械设备部分,保固_________ 年。
(3 )其他部分,保固_________ 年。
第九条 契约转让条件
买方于本契约停车位产权登记完成前及缴清各期款前,如欲将停车位契约转让他人者,应以书面征求卖方同意,卖方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买方同意于契约转让时缴付部分手续费予卖方。
卖方同意前款手续费不超过停车位价款千分之二。
第十条 税费负担
买卖双方应负担之税费除依有关规定外,并依下列规定办理:
(1 )地价税、房屋税以点交日按买卖双方比例分担。土地增值税应以使用执照核发日之当年度公告土地现值计算之,由卖方负担。
(2 )产权登记规费、印花税、契税、监证费(或公证费)、代办手续费、贷款保险费及各项附加税捐由买方负担。但起造人为卖方时,建物所有权第一次登记规费及代办手续费由卖方负担。
(3 )卖方同意除前二款所列税费外,买方无须负担其他额外费用。
第十一条 规格误差之处理
本契约停车位之竣工规格尺寸,误差在百分之二以下且长未逾十公分、宽未逾五公分者,视为符合规格。因竣工规格尺寸产生误差,致规格尺寸之减少超过上述标准者,买方得解除契约,或请求减少价金。
但依情形,解除契约显失公平者,买方仅得请求减少价金。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
卖方保证本契约停车位产权清楚,绝无一物数卖、占用他人土地或其他纠葛情事。如有产权纠纷致损害买方权益时,买方得定相当期限催告卖方解决。
卖方如因天灾、地变等不可抗力之事由或因政府法令变更或其他不可归责于卖方事由发生,致不能履行本契约时,双方同意解除契约,卖方应于解除契约同时无息返还买方已缴付之停车位价款。
买方同意购买本契约停车位,日后应依法令规定使用。
第十三条 违约罚则
卖方违反前条第一款之规定,或违反第七条第二款有关逾期开工日或完工日达六个月者,买方得解除本契约。解约时卖方除应将买方已缴之价款及迟延利息全部退还外,并应同时赔偿总价款百分之二十之违约金予买方。但该赔偿金额超过买方已缴之价款者,以已缴价款为限。
卖方违反第五条规定逾期未办登记或点交者,应按日给付买方已缴之停车位价款万分之五之迟延利息,逾期达六个月者,买方得依前款规定解除契约。但因不可归责于卖方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买方违反第三条第一款之约定,逾期付款达六个月,并经卖方以存证信函定相当期限催缴而未
缴者,卖方除得解除本契约外,并得没收买方已缴之停车位价款。但该没收金额不得超过停车位总价款百分之二十。
第十四条 疑义之处理
本契约条款如有疑义时,应依消费者保护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为有利于买方之解释。
第十五条 合意管辖法院
因本契约发生之诉讼,双方同意以本契约第一条土地所在地之地方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第十六条 附件效力及契约分存
本契约之附件视为本契约之一部分。
本契约壹式贰份,由买卖双方各执乙份为凭,并自签约日起生效。
买方所执存之本契约,卖方不得要求收回。
第十七条 未尽事宜之处置
本契约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同意依相关法令、习惯及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处理之。
买方(盖章):_________
卖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二零零零年印制
特 别 告 知
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制定的示范文本,印制的和同条款为提示性条款,供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
二、购房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涉及的标的额较大、专业性较强、法律规范较多,为更好地维护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双方签订合同时应当慎重,力求签订得具体、全面、严密。
三、在签订预售合同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购房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许可证真实性、合法性及该商品房屋是否存在重复预售和被司法机关查封等权利转移受限制的情况,购房人可向该商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查阅。
四、为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双方可以将预售广告、售楼书约定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附件。
五、预售的商品房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正在建设中的房屋(或已建成但未经初始登记的房屋),该房屋的面积、交房日期质量等方面都存在着不确定因素。房屋买卖双方在签订前,应对下列问题予以充分了解:
1、商品房预售时房屋的建筑面积是暂测的,房屋交付时则以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认定的测绘机构实测建筑面积为准。预售合同中须明确载明房屋的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用分摊建筑面积。暂测面积与交付时实测面积不一致,按《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预售商品房交付时建筑面积增减的处理)
预售商品房交付时,其建筑面积与预售合同的约定出现增减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因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分摊房屋公用部位的建筑面积或者因具有相应资质的测量机构实际勘测的误差而造成建筑面积增减的,预售合同约定的转让总价格不变。
(附第二十七条 第二款:房屋转让时,房屋的公用部位、公用设备与自用部位、自用设备同时转让;公用部位的建筑面积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由房地产权利人分摊。)
(二)因预售商品房的建筑设计变更而造成建筑面积增减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附第三十九条:已经预售的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其建筑设计;确需变更的,应当在征得预购人同意并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与预购人订立预售合同的变更协议。
未征得预购人同意,房地产开发企业变更预售商品房的建筑设计的,预购人有权解除预售合同,并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三)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的情形外,建筑面积超过预售合同约定的,受让人可以不承担增加建筑面积部分的价款;建筑面积不足预售合同约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减少建筑面积部分的价款退还受让人。但预售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Q1:王律师,您好!
我今年准备结婚,近期我和女朋友看中了一个新楼盘,我们对于该楼盘的位置、环境、价格都比较满意。在该楼盘里选中了一套期房,现准备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但签约前,我们从售楼小姐处得知,我们所要签订的这份《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文本是政府的标准示范文本,其内容对于像我这样的购房人都是一样的,对于上述合同条款不能更改和补充。我想问问王律师,对于开发商提供的所谓《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示范文本,如果我们作为购房人对于房屋买卖中有些事情需要特别约定,并想对该《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条款进行修改和补充,是否可以?
求助人:李先生
A:李先生,你好。
首先要回答你的是:若你对于房屋买卖中的相关事宜需要和开发商做特别约定或对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变更的,只要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你完全有权与开发商进行协商,并就协商一致的内容,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补充条款中予以明确。
根据《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我们说示范文本一般是由权威性的政府机关或是第三方拟定的,具有专业性、公正性、全面性等特点。此外,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且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由此可见,合同的签订应为合同双方自愿,且协商一致的结果,只要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那么就可以与对方进行协商。我们说,政府提供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仅是起到了一个示范作用,推荐各方使用,而不是强制使用,限制当事人自主决定合同的内容和条款,所以《商品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的条款是可以修改的,并不存在开发商告知你们不能修改的情形。作为购房人也完全有权对自己签订的合同提出异议,我们说合同签订是 双方合意的结果,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若开发商将上述合同及文件确定为不能修改,那么作为购房人就更应当谨慎审核购房合同及其相关文件的内容,在可能的情况下可以请专业的律师陪同,就购房合同及相关文件的内容进行审核。
就本律师以往的经验,开发商为了保障自己的投资收益和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利益,会在购房合同及相关文件中做出有利于自己的描述和约定,可能在一些购房人眼里,购房合同及文件中这些都属于霸王条款。反观购房人,或许用个人或家庭很大一部分的积蓄来购买房屋,因此对于如此大宗的交易,还是应当谨慎对待,对于内容可能产生歧义或意思含糊不清的条款要让开发商解释清楚,对于一些可能产生对自己不利后果的条款,要有底线,并据理力争!虽然很多情况下,开发商较为强势,若一些开发商坚决不同意修改购房合同的条款,购房人应认真考虑,慎重地做出决定。
王栋律师现为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的专职执业律师,主要致力于公司事务运作、房地产、国有产权交易、经济合同纠纷处置、婚姻家事、法律基础培训等法律业务。在房地产方面,王栋律师作为主办律师曾为多个大型房地产销售的全程法律服务。作为众多房地产开发商的法律顾问,王栋律师负责了十多个高档住宅、写字楼、商铺、工业园等房地产的租赁、销售、物业管理的法律服务。在婚姻家事方面,王栋律师对于《婚姻法》、《继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专项的研究,对于离婚及家庭财产分割的处理有着独到的见解,成功办理了数十起数额巨大、财产分割复杂的婚姻家事案件;并受邀作为上海法治频道《热点》栏目的嘉宾及接受报纸杂志的采访,对婚姻家事、房产纠纷等热点问题进行讲解,受到了广大观众和读者的好评。
Q2:王律师,您好!
今年1月底,我看中了某新开的楼盘,并与该楼盘的开发商就购买其中一套期房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本人按照预售合同的约定支付了首期款,并办理了贷款手续。但前两天单位体检,我查出身体存在问题,需要进行治疗。这一突如其来的变故,对于刚刚买房的我,是一个很大的打击,第一治疗需要用钱,第二如果因病休息,我的收入来源将无法得到保障,那么我也将无法及时足额的偿还贷款。这让我非常头疼,也非常着急,就此,我咨询了一些朋友,有些朋友说:“只要你和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还没有到房产交易中心进行登记备案,就说明你们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还没有生效,你有权向开发商告知终止上述《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履行。同时,要求开发商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我不知道上述说法是否正确,是否有依据,请您帮我解答一下,非常感谢。
求助人:小刘
A:小刘,你好。
我对于你的遭遇感到非常同情。对于你所述的购房合同何时生效的问题,我们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此外,根据《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规定,房地产转让合同自转让当事人正式签订之日起生效,但有下列情形除外:
1.转让当事人约定合同生效条件的,转让合同自约定的生效条件成立之日起生效。
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进行合同公证或转让当事人约定进行合同公证的,转让合同自公证之日起生效。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首先要对你已经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相关生效条款进行审核,明确你所签订的购房合同中对于合同生效条款是如何约定的。如果约定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订之日起生效的,那么毫无疑问你所签订的购房合同已经生效。第二,若合同约定了生效条件的,你要看看该生效条件是否已经得到满足,如果满足了,那么该合同生效;若未满足,那么该合同可能尚未生效。第三,即使合同约定了登记备案为购房合同的生效条件,但是合同的一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而另一方也接受的,那么该合同也视为生效。因此,购房合同的登记备案并非是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
此外,依据小刘的介绍,我了解到,你和开发商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后,已经支付了所购房屋的首期款,开发商也已经接受,且你也按照购房合同的约定,办理了相关的贷款手续。从上述情况看,无论你所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生效条件是签订后生效还是登记备案后生效,其实,你履行了购房合同的主要义务,开发商也予以接受,因此你和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已经生效。
那么对于你目前的实际情况,我建议你可以先前往医院开具你的体检证明,并带上你的病历、医院的相关化验报告与开发商进行友好协商,妥善处理所购房屋合同的解除事宜。根据本律师以往的经验,如果你的病情非常严重,可能失去经济来源的,那么你可以按照情势变更原则与开发商解除所购房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如果你的病情并非严重到妨碍购房合同履行的,开发商一般会要求你继续履行购房合同的约定;若你执意要解除,那么将根据合同违约条款的约定进行处理。
法律小常识
所谓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基础动摇或丧失,使合同难以履行,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
情势变更原则的意义,在于通过司法权力的介入,改变合同已经确定的条款或撤销合同,在合同双方当事人当初订立合同的意思和约定之外,重新分配合同各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应当获得的利益和风险,情势变更原则所追求的价值目标是公平和公正。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
1.有客观情势发生异常变化的事实。
2.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
3.其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由不可抗力、意外事故等引起)。
房屋编码:__________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制定
特别告知
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有关房地产转让的法律、法规、规定制定的示范文本,印制的合同条款为提示性条款,供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
二、购房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涉及的标的额较大、专业性较强、法律规范较多,为更好地维护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双方签订合同时应当慎重,力求签订得具体、全面、严密。
三、在签订预售合同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购房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许可证真实性、合法性及该商品房屋是否存在重复预售和被司法机关查封等权利转移受限制的情况,购房人可向该商品房屋所在地的区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查阅。
四、为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双方可以将预售广告、售楼书约定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附件。
五、预售的商品房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正在建设中的房屋(或已建成但未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证明的房屋),该房屋的面积、交房日期质量等方面都存在着不确定因素。房屋买卖双方在签订前,应对下列问题予以充分了解:
1.商品房预售时房屋的建筑面积是暂测的,房屋交付时则以房屋所在地房屋、土地或房地产主管部门认定的测绘机构实测建筑面积为准。预售合同中须明确载明房屋的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用分摊建筑面积。暂测面积与交付时实测面积不一致,按《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_______________________X100%
合同约定面积
因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规划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当事人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2.国务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对商品房屋的质量的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保修期限自竣工合格验收之日起计算。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购房人购买的商品房屋得保修责任从房屋交付之日起承担,保修期自房地产权利转移之日起,不得少于两年。
3.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的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按国务院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关于'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处理。
六、双方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可选择向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也可选择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选择申请仲裁的,可向本市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也可向外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本市的仲裁委员会全称是青岛仲裁委员会。
七、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向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以便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权益。不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当发生重复预售、抵押等事实时不能对抗第三人。根据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可由合同当事人双方共同办理,也可由购房人一方单独办理。
青岛市商品房预售合同
甲方(卖方)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
资质证书号码: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买方)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_____ 居住(注册)所在
省市:__________
个人/公司: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年月日:___________
住所(址)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名称:_____________ 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
委托/法定人: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址)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购买甲方预售《_____________》商品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通过土地使用权方式取得区/市地块土地使用权,并依法进行了土地使用权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证书号为:______土地面积为:_____________,土地用途为:_____________.
甲方经批准,在该地块上投资建造《_____________》(暂定名/现定名)商品房,主体建筑物的建筑结构为_____________结构;建筑物地上层数为_____________层,地下层数为_____________层。
上述商品房已具备规定的预售条件,_____________已批准上市预售(预售许可证编号:_____________)
第二条 乙方向甲方购买区/市路号《_____________》_______栋_____单元_____层_____户(以下简称该房屋),政府批准的规划用途为_____.
据甲方暂测该房屋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_平方米、公用分摊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_平方米,另有地下附属面积___________平方米(价格详见补充条款)该房屋建筑层高为___________米。
该房屋建筑设计及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二;该房屋建筑结构、装修及设备标准见本合同附件三;该房屋相关情况说明(抵押关系、资料关系)见本合同附件四,(相邻关系及小区平面布局)见本合同附件六;该房屋《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使用公约》或有关承诺书见本合同附件五。
第三条 乙方购买该房屋,每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单价(不包含房屋全装修价格)为___________人民币___________元。
(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甲方暂测的房屋建筑面积,乙方购买该房屋的总房价款(不包含房屋全装修价格)暂定为人民币___________元。
(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该房屋全装修总价为人民币___________元。
(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乙方购买该房屋的总房价款(含附件三中装修、设备价格)是指该房屋和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的总价格。本合同约定的总房价款除该房屋建筑面积的暂测与实测不一致的原因外,不再作变动。
第五条 在该房屋交付时,房屋建筑面积以认定的测绘机构实测面积为准,如甲方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不一致时,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按下列约定处理:
1.按该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单价计算多退少补;
2.甲方同意当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的误差超过+___________%(包括___________%),不向乙方收取超过部分的房价款;甲方同意当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的误差超过-___________% (包括-___________%),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行使甲方解除权时,必须在双方签署《房屋交接书》之时或之前提出,否则视为放弃该项权利。
第六条 签订本合同时,该房屋建设工程建设到。乙方应当按本合同约定时间如期足额将房价款解入甲方的预售款监管帐户(预售款监管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帐户名称、帐号:___________)预售款按政府规定监管使用。
乙方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由甲乙双方在附件一中约定明确。
第七条 乙方若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逾期未付款额的日万分之计算,违约金自本合同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逾期超过天后,甲方有权选择下列第种方案追究乙方责任:
一、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总房价款的___________%,甲方有权在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中扣除乙方应支付的赔偿金额,剩余房款退还给乙方。如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不足赔偿的,甲方有权追索。
甲方如行使解除合同权的,应当书面通知乙方。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签订本合同后,甲方不得擅自变更该房屋的建筑设计(见附件二),确需变更的应当征得乙方书面同意并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在获得批准之日起天内
与乙方签订本合同变更协议。
甲方未征得乙方同意擅自变更该房屋的建筑设计,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第九条 甲方不得擅自变更已经与乙方约定的小区平面布局(见附件六),确需变更的应当征得乙方书面同意。
甲方未征得乙方同意变更小区的平面布局,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恢复,如不能恢复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总房价款的_______%违约金。
第十条 该房屋的交付必须符合下列第种方案所列条件:
一、取得了房地产权属登记证明;甲方对该房屋设定的抵押已注销;甲方已按规定缴纳了物业维修基金。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 甲方定于年月日前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除不可抗力外。
第十二条 甲方如未在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期限内将该房屋交付乙方,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日万分之计算,违约金自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之第二天起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逾期超过天,乙方有权选择下列第种方案追究甲方责任:
一、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 该房屋符合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甲方应在交付之日前天书面通知乙方办理交付该房屋的手续,乙方应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天内,会同甲方对该房屋进行验收交接。房屋交付的标志为。
在验收交接时,甲方应出示符合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房屋交付条件的证明文件,因该房屋用途为___________用房,甲方应向乙方提供《___________质量
保证书》和《___________使用说明书》。同时,甲方应当根据乙方要求提供实测面积的有关资料。
甲方如不出示和不提供前款规定的材料,乙方有权拒绝接受该房屋,由此而产生的延期交房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十四条 在甲方取得了房地产权属登记证明后日内,由甲、乙双方签署本合同规定的《房屋交接书》。《房屋交接书》作为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的必备文件。
甲、乙双方在签署《房屋交接书》之日起___________天内,由双方依法向
交易中心办理价格申报、过户申请手续、申领该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小产证)
第十五条 该房屋的风险责任自该房屋交付之日起由甲方转移给乙方。如乙方未按约定的日期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甲方应当发出书面催告书一次。乙方未按催告书规定的日期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的,则自催告书约定的验收交接日之第二日起该房屋的风险责任转移由乙方承担。
第十六条 甲方保证在向乙方交付该房屋时该房屋没有甲方设定的抵押权,也不存在其它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如房屋交付后出现与甲方保证不相一致的情况,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七条 甲方交付的该房屋系验收合格的房屋。如该房屋的装修、设备标准达不到本合同附件三约定的标准,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实际的装修、设备与约定的装修、设备差价倍给予补偿。如主体结构不符合本合同附件三约定的标准,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双方商定对标准的认定产生争议时,委托本市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并以该___________机构出具的书面鉴定意见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第十八条 该房屋交付后,乙方认为主体结构不合格的,可以委托本市有资质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第十九条 乙方行使本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权利时,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的书面通知起天内将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包括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全部退还乙方,并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总房价款的%,在退还房价款时一并支付给乙方。
前款及本合同其他条款所称已支付的房价款,是包括乙方直接支付的和通过贷款方式支付的房价款。
第二十条 按本合同约定,甲、乙双方单方解除合同的,在单方解除合同以前,对方已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的,支付的违约金金额应在按本合同约定的赔偿金额中扣除。
第二十一条 甲方或乙方对相对方行使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有异议的,应在接到对方有关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之日起天内,向按第三十三条选定的解决争议机关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第二十二条 甲方交付该房屋有其他工程质量问题的,乙方在保修期内有权要求甲方除免费修复外,还须按照修复费的倍给予补偿。
双方商定对该房屋其他工程质量问题有争议的,委托本市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并以该机构出具的书面鉴定意见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自该房屋验收交接之日起,甲方对该房屋负责保修。保修范围和保修期由甲乙双方参照国务院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在本合同附件五中约定。
第二十四条 甲方已选聘物业公司对该房屋进行前期物业管理,并与其签订了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见附件五)因该房屋规划用途为___________用房,甲乙双方已签订了《___________使用公约》(见附件五)
第二十五条 乙方购买的房屋及其相应占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可分离。自该房屋的房地产权利转移之日起,甲方与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转移给乙方。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一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另一方送达的任何文件、回复及其他任何联系,必须用书面形式,且采用挂号邮寄或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本合同所列另一方的地址或另一方以本条所述方式通知更改后的地址。如以挂号邮寄的方式,在投邮后(以寄出的邮__戳为准)第___________日将被视为已送达另一方,如以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则于另一方签收时视为已送达。
第二十七条 该房屋买卖过程中所发生的税费按有关规定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的补充条款、附件及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本合同补充条款、补充协议与正文条款不相一致的,以补充条款、补充协议为准。
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及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需变更的事宜,双方应通过订立变更协议进行约定。
第二十九条 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清楚明白,并愿按本合同约定严格履行,如一方违反本合同,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要求索赔。
第三十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公证处公证之日起生效。双方商定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由负责向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本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若责任方逾期不办理登记备案手续造成另一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登记备案后,如发生协议解除本合同的事实时,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0天内双方持解除合同的书面文件到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本合同登记备案的手续。
甲方或乙方依据本合同有关条款的约定单方解除本合同的,甲方或乙方应凭单方面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的送达凭据单方面到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本合同登记备案的手续。
第三十二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选定下列第__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向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壹式份,均具有同等效力。其中甲、乙双方各执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各执壹份。
附件一
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二
该房屋建筑设计及平面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三
该房屋建筑结构、装修及设备标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四
该房屋权属情况(产权、抵押、租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五
该房屋《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使用公约》或有关承诺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六
该房屋相邻关系及小区平面布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补充条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补充条款(住宅房屋拆迁房屋补偿协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补充条款(经济适用房预售合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补充条款(限价商品住房合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名称)_____________
乙方(名称或名字)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署:___________
乙方本人签署: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的
委托人签署:___________
法定人签署:___________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日期: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签于: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于: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拟签人员:_____________
销售员证书号:_____________
甲方确认人员:_____________
销售员证书号: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