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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竣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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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竣工报告

建设工程竣工报告范文第1篇

【论文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已施行两年,在规范全国建筑市场行为、保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司法实务中,由于《解释》第13条和14条的规定过于粗略,使得各地法院的理解与适用不尽一致,给司法审判工作带来一定困扰。因此,要正确理解第13条和14条规定之涵义,并在司法实践中正确运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下称《解释》)已施行两年之久,极大地规范了我国建筑行业的市场行为,但也暴露出很多问题。由于《解释》对一些问题规定的过于简略,导致审判实践中各地法院在理解和适用上有很大差异,严重影响了司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笔者仅分析《解释》第13条和14条引发的若干争议问题并提出管窥之见。

一、关于《解释》第13条的问题

《解释》第13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此条规定引起如下两个争议问题:

1、“使用部分”是否包括房屋的屋面和外墙

对于这个问题,实践中主要有两种观点:(1)房屋是个整体,房屋的屋面和外墙属于该整体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房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如果房屋屋面漏水、外墙渗水引起的质量问题,无论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过错责任)是谁,均应按《解释》第13条的规定判决发包人自行承担民事责任;(2)房屋的屋面和外墙虽然属于房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不论发包人还是房屋实际占有人,都使用不上这一部分,房屋屋面和外墙属于自然使用的范围,不属于发包人或房屋实际占有人使用的范围。因此,房屋未经竣工验收而发包人擅自使用的,根据有关质检部门的鉴定,若该房屋屋面漏水或者外墙渗水的原因是发包人造成的,应当判决发包人承担责任;若是承包人的过错造成的,就应判决承包人承担民事责任。笔者认为第2种观点比较公正合理,在案件审理中可予采纳。对于屋面和外墙部分出现的质量问题,应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根据权威质检部门的鉴定结论,按照过错责任原则来划分当事人的责任。如果法院不分析案件的具体情况,一律以《解释》第13条的规定来驳斥发包人的正当诉求,显然有失公正。《解释》第59条还规定,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的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施工,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等施工材料不得使用。因此如果承包人偷工减料,故意使用不合格的防水材料而直接导致房屋屋面漏水或者外墙渗水,承包人对此负有过错责任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此时即使发包人擅自使用也无需承担责任,因为屋面漏水与发包人擅自使用之间没有任何因果关系。

2、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是否一律不予支持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而提前使用了建设工程,而且产生质量问题的部分属于发包人的使用部分,对于这部分质量问题,能否一律让发包人自行承担? 笔者认为,如果使用部分的质量问题,不是发包人的使用不当造成的,而是由于承包人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的行为造成的,应按过错责任原则判决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已对此早有规定:首先,《建筑法》第58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民事案件审判质量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1999)231号]规定“对在工程施工中,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行为,要判令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应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再次,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第26条规定“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条例》第28条也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二、关于《解释》第14条的问题

《解释》第14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此条规定存在如下三个需要探讨的问题:

1、如何认定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尚待明晰

在房地产实务中,如何认定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应当以发包人(建设单位,下同)提供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载明的“工程竣工验收日期”为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合格之日。[1]理由是,《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是工程设计、监理和质量监督等单位签字认可的,2000年建设部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第7条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

笔者不同意上述观点,认为应当以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下称《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中载明的“工程竣工验收日期”来确定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合格日。理由是,2000年建设部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第4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第6条规定“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暂行规定》第8条还规定“备案机关发现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有权责令单位停止使用已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因此建设单位原组织的竣工验收就作废了,必须重新按备案机关的要求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2、第14条第2款的规定与房地产实务操作互相矛盾

国务院《条例》第16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第6条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第7条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因此承包人在房地产实务中没有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义务,只有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的义务,即先由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然后由先后监理单位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勘察、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最后是发包人制作《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笔者认为,《解释》第14条第2款关于“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表述应修改为“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报告”。

3、如何认定“发包人拖延验收”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

由于第14条没有详细列举发包人拖延验收的具体行为,在审判实务中如何认定发包人拖延验收主要有两种观点:(1)参考《建筑装饰施工合同》(甲种本)第32条的规定“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7天内不予批准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为批准,即可办理结算手续。竣工日期为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需修改后才能达到竣工要求的应为乙方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 [2]这种观点与房地产竣工验收的实务有差距。首先,乙方承包人没有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义务,只是承担递交《工程竣工报告》的义务;其次,甲方发包人无权批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只是制作《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按照国务院《条例》第49条的规定其最终批准权限应当是地方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而其是否被批准的依据是《竣工验收备案表》;(2)按照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6条的规定来认定发包人拖延验收的时间,即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发包、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上述事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3]这种观点的缺陷在于损害了承包人的利益,因为在房地产竣工验收实务中,竣工结算文件的递交,是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28天之内。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是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如发包人迟迟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承包人就无法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文件。

笔者认为,若发包、承包双方在合同中有约定的,依约定。无约定的,应按照房地产竣工验收的实际情况分别认定。(1)承包人在工程完工之后,依照《暂行规定》及时向发包人递交了工程竣工报告和竣工验收申请,发包人依照《暂行规定》组成验收组验收并提出整改意见的,承包人按验收组的整改意见整改后,第二次向发包人依法递交工程竣工报告和工程竣工验收申请的,发包人却以“整改不到位为由”拒绝组织再次验收的,但验收组大多数成员都认为整改到位且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的,此种情形应以承包人第二次递交工程竣工报告日期为竣工日期,且认定发包人为拖延验收;(2)工程完工后,承包、发包双方依法组织验收并将相关文件报送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但该部门审查认为需要重新组织验收的,也应当以承包人第二次递交工程竣工报告日期为竣工日期。若发包人以种种理由拖延不依法组织验收的,笔者认为应以29个工作日为认定发包人拖延验收的期限,其中包括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7个工作日、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的15个工作日、发包人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所需的7个工作日。

【参考文献】

建设工程竣工报告范文第2篇

竣备是指:项目竣工备案是指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行为。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来源:文章屋网 )

建设工程竣工报告范文第3篇

关键词:竣工验收; 程序; 备案

中图分类号:TU71 文献标识码:A

建设部的[2000]142号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及建设部令第78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颁布并实施了几年,但在实际竣工验收过程中,有些工程监理人员还不了解竣工验收的程序和内容,不熟悉《暂行规定》及《暂行办法》,不清楚工程施工相关单位要做的工作以及工程施工相关单位应该提供的质量评估报告的内容。

在竣工验收阶段,监理单位的主要工作是组织和整理工程技术资料,并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要求施工对工程质量进行评估,并且要求施工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并在提交的工程竣工报告及工程竣工报验单上签署意见;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在竣工验收会议上,汇报合同履约情况及工程质量情况;接受有关方面对现场所有资料的审查;在验收各方人员共同签署的竣工验收报告及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字。

在竣工验收阶段,监理单位应该就竣工验收的程序和工作内容向建设单位提出建议,协助建设单位制订竣工验收方案、确定验收组成员名单及竣工验收程序;协助建设单位取得城乡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的认可文件或准用文件;协助通知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助组织竣工验收;记录、归纳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与各方的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执行法律、法规和标准等情况的汇总材料;协助审阅上述各参与方的工程档案资料;协助组织实地工程质量查验;协助建设单位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协调各方意见,起草竣工验收意见;协助建设单位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竣工验收程序分竣工预验收和竣工验收。当单位工程达到竣工验收条件时,承包单位应在自审、自查、自评工作完成后,填写工程竣工报验单,并将全部竣工验收资料(质量保证资料、评定资料、施工技术资料、施工管理资料、竣工图)报送项目监理部,申请竣工验收;总现场工程师组织各专业现场工程师对竣工资料及各专业工程的质量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出来的问题,应督促及时整改;验收合格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竣工报验单,并要求施工相关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质量评估报告。

监理单位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分别向验收组书面汇报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状况、工程合同履约情况以及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验收组检查工程建设参与各方提供的竣工资料;并实地检查工程实体质量。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对建筑工程的使用功能进行抽查检验。验收组对竣工验收情况进行汇总讨论,形成竣工验收意见,填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完毕以后,由建设单位负责,在15天范围内向备案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质量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有工程概况、质量评估依据、工程质量概况、质量评估意见。

工程概况:(1)建设地点。(2)建筑面积。(3)层数。(4)建筑使用功能。(5)结构形式(地基处理方案,基础及主体结构形式),抗震设防烈度,结构抗震等级。(6)建筑装饰特色。(7)水、暖、电、通风、空调等设备安装工程的特点。(8)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名称。(9)项目监理机构组织名单,现场工程师岗位证书编号。

质量评估依据:(1)设计图纸;(2)施工承包合同;(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4)现行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5)施工验收规范;(6)国家、地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

工程质量概况:(1)概述工程建设情况,重点说明地基验槽、地基与基础验收、人工地基或桩基检测、主体验收、竣工初步验收等情况;(2)施工过程中有无质量事故及质量事故处理情况;(3)建筑沉降观测情况;(4)建筑主要使用功能情况;(5)设备调试、试运转情况。

建设工程竣工报告范文第4篇

关键词:新校区;基建;发展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2)—08—0229—1

1 目前高校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校区建设缺少整体规划,功能划分混乱

教学区中有家属楼,家属楼中有教学楼,管理十分不便。

1.2 土地利用率低,缺少前瞻性

校区“依山傍水”,但多处宝贵景观资源没有得到充分利用,建筑与自然景观不协调。

1.3 建筑风格不一,设计上存在着随意性

低矮破旧建筑多,特别是通往世博园的景观路两旁视觉杂乱,到目前学校尚无真正意义上的校门,影响学校的社会形象。

1.4 建筑面积不足

加上衔接与搭配不合理,教学科研用房面积严重不足,一些设备的设施缺失;校园内道路交通系统载荷量逐年增加,且人车混杂,不仅影响交通效率,而且对师生安全造成威胁。

2 结合工作实际新校区建设重点做好的工作

2.1 做好校园建设总体规划设计工作

2.2 新校区基建项目建设历程

任何一个高校新校区建设都是从先期的办手续、做规划开始的,分如下几个步骤:(1)签订编制可研报告咨询合同、开展可研报告专家评估会、整改后的可研报告报省发改委、省发改委下达可研批复(2)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报省教育厅、省发改委、项目建议书、省发改委下达项目建议书批复、市发改委下达开展前期工作的函(3)环评报告:报省环科院编制环评报告表、环评报告报省环保厅、环评处、市环保局下达预审意见、省环保厅下达审批意见(4)拆迁手续:市拆迁办、沈河区拆迁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报批拆迁手续、省财政厅下达拆迁的复函。

2.3 严守招投标及合同管理

基本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工作在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监督和管理下进行,大宗基建材料、重要物资设备的采购均须进行公开招投标。学校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代表学校签订各类基本建设工程合同。签定基本建设工程合同以建设单位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基本建设工程合同范本及相关法律为依据。不得订立背离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2.4 施工管理规范化

基本建设工程开工前,基本建设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基本建设处按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指定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项目管理能力并对所负责的工程项目承担明确的责任和义务。项目负责人应深入现场做好组织协调工作,督促项目参与各方认真履行合同。监督配合监理单位依据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有效控制施工单位的施工行为,确保工程项目安全、优质、高效、经济。项目负责人要认真履行职责,及时解决和处理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隐患问题,对施工中出现的重大质量和安全问题应按程序逐级上报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工程设计变更、签证的管理应严格按照基建工程设计变更、签证及结算审核管理办法执行。

2.5 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及时化

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工作由基本建设处负责组织实施,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学校成立工程竣工验收小组,验收小组组成人员由学校基本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工程使用单位、工程项目现场管理人员及设计、勘察、施工、监理等单位技术负责人组成,特殊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按国家相关规定及强制性标准进行,在查阅相关资料、实地踏勘的基础上,形成工程竣工验收意见,验收合格填写《建设工程验收备案表》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验收小组人员签字,学校盖章。验收不合格的由验收小组提出整改意见,由施工单位进行整改,直至合格。基本建设处负责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并收集整理相关材料、文件,按照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文件。

2.6 工程概算、预算、决算管理专业化

从事工程概算、预算的编制及工程决算审核的人员,应具备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任职资格。基本建设处负责学校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的编制和决算的初审工作。学校审计处负责工程决算复审工作,政府采购项目由财政厅委托具有资质的审计事务所进行审计。

2.7 抓好工程质量保修管理

基本建设工程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保修期内发生的工程自身的质量问题,由基本建设处负责组织相关施工单位进行维修。基本建设工程在保修期内且在人为的情况下造成的质量问题应由学校负责进行维修并追究当事人责任。保修期满的工程,按学校工程移交管理办法执行。

参考文献

[1] 马术岭.构建节能型生态校园.华北高校基建协作研讨会会议论文集[c],2008,10.

[2] 耿涛,王莉洁,王晓燕.现代高校校园规划分析与展望[J].山西建筑,2008(24).

[3]?周航,徐伟.试论高校基建管理重心的转移.建筑经济,2009,11—13.

建设工程竣工报告范文第5篇

关键词:建设工程 竣工测绘 成果报告 工作内容提高质量

引言

竣工图是反映建筑工程的竣工总成果,是为满足工业企业、房屋开发和城市建设在运行管理中实际需要而进行编制的。也是生产和建设单位必须长期保存的技术档案资料。本文就做好建(构)筑物竣工测绘工作,获得高质量的竣工测绘成果,结合公司近年来进行建设工程竣工测绘的实际情况,与大家一起讨论学习。

2、竣工测绘成果的内容和校核方法:

(1)竣工地形图

竣工图应完整地表示范围内测量控制点、建(构)筑物、道路、绿地、水系、管线及附属设施等各种地形、地物要素,以及地理名称、注记等。在此基础上,根据需要标出各房角坐标,征地界线,标出围墙各角点坐标,如建筑物外轮廓线包括墙面抹灰、镶贴块料、装饰性幕墙等装饰面的,需另加以注明。

将竣工地形图与建设工程放样资料、规划审批的总平对照,以确定该项目是否存在移位、扩建、加层、不按设计图纸施工等违规建设行为;

(2)建筑物占地面积及建筑密度

计算每幢建筑物占地面积即建筑物的基底面积,并累加计算用地范围内所有建筑物的占地面积,以计算建筑密度。建筑密度计算公式是:建筑密度=建筑物占地面积/建设用地面积。建设用地面积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建设用地界线所围合的用地水平投影面积,不包括代征地的面积。

(3)建(构)筑物高度及层高测量

建(构)筑物高度及层高测量的主要内容包括:室内地坪、室外地坪、各层相对层高、女儿墙高度、楼顶平台及檐口和建筑最高点的标高及各层地坪高。

在绘制建(构)筑物高度及层高测量实测图时应结合北立面、东立面等影响日照的竣工剖、立面图进行绘制。比高位置参照竣工立面图,±0位置需绘出,并标注其绝对高程。±0位置以下的加“―”标注。

(4)建(构)筑物面积测量及容积率

建(构)筑物面积测量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水平投影位置,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m以上(含2.2m)的建筑,一般采用实地量距法测算,以建筑物各层单体测量为依据,逐层测量。

(5)绿地面积

目前我公司结合《浙江省城市绿地植物配置技术规定(试行)》规定中,地下车库、地下建筑覆土顶面高相对设计室外地坪标高不大于1米,平均覆土厚度不小于1米,绿地率按100%计算;平均覆土厚度小于1米,灌木及地被配置为主,绿地率按30%折算。其余屋顶绿化绿地率按绿地面积的20%折算(铺装地摆盆花不列入内),草砰砖绿地率按绿地面积实际面积的20%折算的方法进行绿地面积测算。

(6)地下管线竣工测量

建筑工程地下管线测量是实测该工程用地红线内埋设于地下的给水、排 水、燃气、热力、工业等各种管道、管沟以及电力、电信电缆、人防工程。采集用地红线内地下管线数据主要是为了检核地下管线埋设位置、深度、路径、用料等是否与规划相一致。

3、解决校核过程中遇到的几点技术问题及解决方案

(1)将竣工测量的结果与建设工程放样资料、规划审批的总平对照,如图1,建筑物以西北角为基点向北旋转,且向西缩进,这时候除在报告中详细说明外,需要画附图。

图1

如图2,现代建筑物的外形形式多样,建筑物外轮廓线包括墙面抹灰、镶贴块料、装饰性幕墙等装饰面,使得占地面积变大,我们采用的方法是按地形图的要求实测建筑物外轮廓,标明放样线距实测外墙的距离和设计时放样线距外墙的距离,并注明建筑物外墙干挂大理石。

图2

(2)绘制建(构)筑物高度及层高测量实测图时,当一个立面不能表示清楚时,应加绘其它立面图,并注明所处的竣工图位置。(如图3)

图3

另用作水、电、暖、卫生等设备安装的技术层,建在自然层内的,不计层次,但要标明其实测高度。

4、结束语

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无论在我市的城市规划管理,还是在保障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质量方面都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其成果必须完整、准确地表达出城市规划管理的要求。相信随着制度的完善和各项措施的不断建立,竣工测量也必将由平面发展到立体,达到更好地服务于社会的目的。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