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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档案管理制度不健全
当前,我国的建筑市场在不断的规范化,国家相关部门颁发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加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工程档案管理提出了重要要求,但是由于我国建筑单位的工程档案管理水平高低不等,我国一大部分建筑单位的档案管理人员档案管理意识相对淡薄,常常会导致建筑工程在最后竣工的阶段不能完整的拿出竣工档案,最终造成了建筑工程竣工档案不能及时的向相关部门报送工程档案,例如:一些建设单位注重重资金管理和工程进度,对编制工程竣工档案管理体系没有重视,在建筑工程验收完成时,建筑工程竣工档案都无法正常完成,造成建筑工程档案移交滞后。
(二)建筑工程竣工档案移交不够及时
其中一些单位之间存在着工程款拖欠的问题,经常会因为此问题造成工期的延长,导致了工程材料残缺不全,工程档案归档停滞的尴尬,对工程竣工档案的编制产生了严重的影响;还有部分建筑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更换档案管理人员及进行部门重组,导致了材料缺失和分散,建筑工程验收后不能够收齐,这些原因的存在都会不同程度的造成了建筑工程施工档案移交不及时的问题;由于建筑工程施工到了后期,其中很多的技术人员会被派到别的工地,再加上很多建筑施工单位没有根据工程竣工档案管理的要求在施工中收集和整理重要的档案材料,最后导致了建筑工程竣工后不能按时的完成工程竣工档案,造成工程竣工档案移交不及时的情况出现。
(三)建筑工程档案材料填写缺乏真实性
建筑工程档案由于其本身的多样性、特殊性和复杂性,决定了在收集整理的过程中难度比较大,容易出现失误等问题,加上有些建筑单位未建立工程竣工档案管理体系,其中比较容易造成管理不严,或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不了解,根据建设单位提供不完整的资料来编写工程项目的竣工档案,这样的档案只是为了应付上交档案而做的,不能够做到与建筑工程同步进行,此时不少人往往使用不真实的数据,从而导致了建筑工程竣工档案与事实不相符,竣工图产生误差,因为不能与工程进度同步,造成了各种建材的合格证和质保书不全的问题,不能全面的反映工程的情况和质量。
二、 探讨建筑工程档案有效管理的几点措施
(一) 建筑工程单位要不断的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单位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各阶段档案资料进行的全面有序的管理,确保图纸及归档资料的齐全性、准确性、规范性,建筑工程单位在项目的开始阶段就需要根据国家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从而结合建筑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档案管理措施和制度。同时要明确建设单位、招投标机构、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单位的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和档案管理人员在工程档案形成过程中各自所应承担的职责,规范档案资料的整理、收集,以确保建筑工程自立项开始与档案跟踪管理的同步。工程项目中完整的先期文件资料比较重要,在维护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方面有重要的依据,起到凭证的作用。
(二)及时做好变更和传递记录
在管理过程中,频繁变更和传递,容易使档案的有效性、完整性发生变化,各部门只有及时的对档案的增减变动及传递情况做出相关记录(如传递情况记录、修改情况记录、变更情况记录、作废情况记录等),才可能有效地了解档案的来龙去脉,损毁、防止其丢失、失效。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有效性,确保各部门获取及,有效档案资料或信息。
(三) 严格控制好建筑工程工竣工验收档案资料质量
建筑单位要严格的控制好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档案资料质量问题,要使工程竣工验收档案充分的发挥其凭证的作用。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建筑单位的档案管理人员要会同相应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对照建筑工程档案归档范围的要求来对工程建设中形成的全部文件进行全面的检查和审核,如发现问题要及时的进行解决,补漏补缺,一定要让竣工资料达到完备、真实、及时归档范围符合要求,要严格的按照《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来执行,对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关要把好,把竣工档案的验收、移交作为整个工程验收的一个重要内容和环节,要做到工程档案验收与工程竣工验收同步。其中移交合格工程档案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发给《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如不按规定移交档案的或移交的档案不符合要求的,不发给发证,建设单位坚决不给结清尾款,来确保建筑工程项目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系统性。
根据我国住宅工程建设阶段的划分,可将其分为前期策划、建设、使用和拆除四个阶段。同时,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条文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后将进入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修期,在竣工验收交付后,即使用阶段质量责任的阶段划分如图1所示。
1.缺陷责任期
实际完工后的一段时间里,由承包方对列入“实际完工证书”上的缺陷进行修复,并对在此期间显现出的任何缺陷进行免费维修,这一期间在国外称为“缺陷责任期”。我国法律文件中并未明确给出“缺陷责任期”的定义,只是规定了缺陷责任期的时间及起算时点。《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算;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6个月、12个月或24个月,具体可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在合同中约定。
2.质量保修期
《建筑法》第62条规定,我国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同时也规定了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
3.损害赔偿责任期
在保修期届满后,住宅工程即进入损害赔偿责任期。与保修期内的责任形式不同,保修期内只要发现质量瑕疵,不管是否造成损害,承包商均有义务修复,不修复将承担一定的后果;但在保修期后的损害赔偿责任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要有损害才能向责任方主张赔偿。《建筑法》第80条规定:“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期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即在住宅的保修期届满后,只要因质量不合格造成损害的,均可要求责任者承担赔偿责任。
二、住宅工程各相关方合同关系及住宅质量问题的特殊性
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住宅工程的投资者,从住宅工程的构思开始到住宅销售,在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中居于主导地位。房地产开发企业有权选择住宅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承包单位,通过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勘察设计合同,由勘察设计单位对住宅工程建设所需的勘察成果、设计文件负责;开发企业通过与承包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由承包单位负责住宅工程的具体建设,并对永久性工程承担全部责任,承包商在完成工程的保修责任后,其合同责任才全部结束;通过与咨询单位签订工程咨询合同,由咨询单位负责工程项目的项目管理工作;对于部分甲供材,开发企业还会与材料供应商签订材料采购合同,材料供应商应当对其所提供的材料质量负责。
此外,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与购房者签订购买合同,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购房者,相比其他建设工程,住宅工程所有者的特殊性也在于此,即住宅工程的最终所有者并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而是住宅的购买者(小业主)。小业主在取得房屋所有权之后,通过与装饰装修单位签订装修合同,由装修单位负责住宅的装修工作,并对装修质量负责。住宅工程各相关方的合同关系如图2所示。
住宅工程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从勘察设计到竣工验收,各个环节都可能存在质量隐患,很多质量问题也只有通过长期使用才能逐渐被发现,而小业主作为住宅的最终所有权人,一般只在验房时才第一次接触到所购住宅,对住宅质量不可能有很清楚的认识。
我国法律文件规定保修期除地基基础与主体结构外,一般为1~5年,相比住宅50年的设计寿命或更长的使用期来说,显得太短。住宅质量问题一般是在使用过程中逐渐显现出来的,等到质量问题出现时,经常发生住宅保修期已过的情况。即使在保修期内,也可能存在因设计缺陷、施工阶段存在的质量隐患、装修单位野蛮装修、小业主使用不当等,造成责任主体不明确、责任方相互推诿,导致缺陷修复一拖再拖、得不到及时解决。这些质量问题的出现以及由此带来的纠纷都将对小业主的居住、生活等产生重要影响,应由谁来承担责任是业主最为关心的问题。
三、住宅交付后各相关方质量责任义务分析
1.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质量责任义务
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住宅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主体。《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3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当房屋出现质量问题时,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互相推卸责任,购房者的权益就会受到损害,此时,与购房者具有直接合同关系的开发企业应当首先承担保修责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建设单位在办理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同时,建设单位在与小业主签订买卖合同时,应向小业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其作为合同当事人,应当对所出售的住宅质量负责,若房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义务
施工单位作为住宅工程的直接建造者,对公程的质量负责是毋庸置疑的,几乎所有法律法规在规定工程质量责任时,均对施工单位的责任进行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1条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9条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施工单位在接到保修通知书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该条规定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虽然小业主与施工单位之间并不存在合同关系,但是只要质量缺陷是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小业主就可以以“房屋建筑所有人”的身份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要求施工单位承担保修责任。
3.装饰装修企业的质量责任义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30条规定,住宅工程装饰装修竣工后,装修人应按照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和相应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出具室内装饰装修质量保修书;第32条规定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保修期自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即住宅装修出现问题时,小业主可通过主张保修责任,要求装修单位对住宅进行相应的维修,但该质量问题却很容易引发责任纠纷,一般人很难判断某一质量问题的产生到底是因施工单位的偷工减料,还是因装修单位的野蛮施工而造成的。一旦产生这样的纠纷,责任主体是谁、到底应由谁来负责等问题将耗费业主相当长的时间,有可能导致质量问题不能得到及时解决。
4.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责任义务
我国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中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只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的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并不对工程的实体质量承担责任。因此,在住宅工程交付后出现的质量问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可能成为责任主体。
四、目前我国住宅工程保修制度存在的问题
尽管我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都规定了工程保修制度,对包括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在内的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责任作了严格规定,但我国勘察设计、监理单位长期以来实行的是低价格、低利润政策,行业自身累积严重不足,很多因勘察设计或监理单位的原因而导致的工程质量损害,其赔偿金额可能远远高于勘察设计费和监理酬金,大部分勘察设计、监理单位都不具备经济赔偿能力,导致其赔付不能,因此实质上难以将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赔偿责任落实。加上小业主与这些单位之间也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不可能直接向其要求索赔。
除此之外,小业主向相关方主张质量责任时,还存在以下问题:其一,当房屋出现质量问题时,小业主只能主张保修责任,而不能主张由质量瑕疵损失而导致的其他赔偿责任;其二,工程保修期短,若业主发现房屋质量问题时已经过了住宅质量保修期的,施工单位可以以此为由拒绝承担保修责任;其三,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别是项目公司的注销管理存在明显的漏洞,项目开发完成后,项目公司即注销,出现质量问题时,找不到责任人,也无从追究保修责任;其四,因引起质量问题的原因难以分辨,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装修单位存在质量责任交叉,责任主体难以确定,很容易出现相互推诿责任的情况;其五,一旦出现纠纷,小业主作为弱势群体,很难与庞大的建设单位抗衡,真正维护自己的权益。
通过分析不难发现,虽然我国现行住宅工程保修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偏向保护小业主的权益,如住宅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时,小业主可以房屋所有人的身份直接向与之没有合同关系的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但这些仍不足以从根本上保护小业主的利益。
五、住宅质量保证保险制度下各相关方质量责任义务的变化
国外对于住宅工程交付后的质量问题主要是通过住宅质量保证保险制度来保障的。住宅质量保证保险源于法国,名为“潜在缺陷保险”(Inherent Defects Insurance,简称IDI)。该项制度在设立之初是为了保障小业主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工程质量,而后逐渐发展为工程建设各参与方依照法律或者合同约定,对因工程质量问题给业主或第三方造成损害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财产保险制度。住宅质量保证保险制度的推行,不仅起到了分散住宅工程建设潜在风险,保护小业主的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作用,同时通过法律手段,还起到了促使参建方重视工程质量,提高进入建筑市场的门槛,规范市场运作的作用。
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经验,在我国推行住宅质量保证保险制度应当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住宅交付后质量责任不清、解决不彻底等问题,使购房者的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那么,在住宅质量保证保险制度下,住宅工程交付后各相关方质量责任义务又该如何划分呢?
推行住宅质量保证保险制度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住宅工程的直接责任人,由其对待建住宅进行投保,在项目前期即与保险公司签订投保意向书,并交纳一定的保费。在投保意向书中应约定当住宅质量等级达到要求,双方则签订正式保险合同;保单最终由住宅购买者持有,当出现质量问题时,购房者可凭保单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可以聘请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对住宅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参与竣工验收。
保险公司作为承保人,有权跟踪住宅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并聘请相应的质量检查机构对住宅工程及竣工验收后的住宅质量进行检测。对符合质量等级要求的住宅承保后,当出现质量问题时,购房者直接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经过质量检查机构检测认可后,保险公司履行理赔责任,若发现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由第三方造成,则由保险公司向质量问题责任方追究责任。
质量检查机构独立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作为工程建设中真正的第三方,应由国家成立专门的组织、机构来认定和监督。质量检查机构受聘于保险公司,但需各参与主体共同认可。其依照与保险公司的合同约定代表保险公司实施质量检查,并参与住宅工程的竣工验收,根据《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等对住宅进行评级,在竣工交付后,对出现的住宅工程质量问题作出鉴定,并将鉴定报告如实交给保险公司、业主及相关方,该鉴定报告将作为保险公司处理理赔的依据。
小业主作为保单的被保险人,是该保单的受益人,在购房的同时获得保单。住宅出现质量问题时,小业主可持保单直接通知保险公司进行维修,经过质量检查机构检测认可后,由保险公司负责对该质量缺陷进行维修,因维修所产生的专家鉴定费、人工材料费等均可直接从保费中支付。
住宅质量保证保险制度通过明确保险公司为住宅质量缺陷的唯一责任人,使得责任人单一、法律关系简单,大大降低了产生责任纠纷的可能性。住宅交付后,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小业主即可凭保单向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根据质量检查机构对质量问题的检测结果来判定是否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情况,若符合约定,则由保险公司负责对质量问题进行维修和赔偿,保险公司在赔偿之后可根据造成该质量问题的原因向相关责任人追偿。该制度的实施与推广将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住宅交付后,因工程质量缺陷而产生的责任人消失、责任主体不明、责任人无力赔偿等问题,切实保护小业主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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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建筑施工;资料保存;资料管理
建筑工程技术资料的形成与建筑工程质量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在建筑工程的具体实践中,大部分建筑施工资料是与施工工序同步整理形成的,建筑施工资料的验收要与工程竣工验收同步进行,建筑施工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将导致无法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因此,建筑工程资料的管理和保存工作就成为建筑工程质量的重要证据,对于工程质量责任和工程管理有着非同一般的重要意义。
一、建筑工程施工资料主要内容
建筑工程施工资料的数量众多,根据工程的规模与具体情况,以及施工企业管理的模式不同可能有较大区别。目前我国建筑工程施工资料管理主要是根据《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和《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规定进行的。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是整个施工资料的核心。建筑工程施工资料管理程序是依照施工质量的验收程序逐步进行的。
施工文件档案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工程施工技术管理资料、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资料、竣工图四大部分。
工程施工技术管理资料包括:图纸会审记录文件;工程开工报告相关资料,包括开工报审表和开工报告;技术、安全交底记录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施工日志记录文件;设计变更文件;工程洽商记录文件;工程测量记录文件;施工记录文件;工程质量事故记录文件和工程竣工文件等。
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包括:原材料、构配件、成品、半成品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报告,施工试验记录,隐蔽工程检查记录文件,交接检查记录文件等。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资料包括: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单位和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分部和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文件;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文件和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文件。
竣工图是真实、准确、完整反映和记录各种地下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详细情况的技术文件,是工程竣工验收、投产或交付使用后进行维修、扩建、改建的依据,是生产(使用)单位必须长期妥善保存和进行备案的重要建筑施工资料。
二、建筑施工资料管理方法
建筑施工资料室对与建筑施工相关的重要建筑活动、记录建筑施工的主要工作过程和情况、并且有一定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文件,这些资料都应当全部完整收集,整理后立卷归档保存。
(一)建筑施工资料文件的管理方法
归档保存的建筑施工资料应为原件。建筑施工资料的内容必须保证真实性、准确性,并与建筑工程的实际情况相符。建筑施工资料的内容和深入程度必须符合国家相关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多方面的建筑施工技术规范标准。建筑施工资料的书写必须使用较为耐久的书写材料,如碳素墨水、蓝黑墨水,不能用容易褪色的书写材料,如红色墨水、圆珠笔、复写纸、铅笔等。建筑施工资料的内容应保证书写字迹清晰明白,图样布局合理结构清楚,图表整齐洁净,资料的签字盖章保证手续完整齐备。建筑施工资料中的文字材料纸张尺寸规格应为标准A4打印纸。建筑施工资料的纸张应具有可以长期保存的特点,还应当保证纸张有足够的韧性和耐久性。图纸应采用蓝晒图,而竣工图要采用新蓝图。计算机出图必须保证原图纸的清晰,不能使用复印件作为保存资料。
所有竣工图均应加盖竣工图章。竣工图章的基本内容应包括:“竣工图”字样、施工企业、竣工图编制者、审核者、技术负责者、图纸编制日期、监理单位图章、现场监理和总监图章。竣工图章尺寸规定为50mm×80mm.竣工图章应使用不易褪色的红印泥盖在图标栏上方空白处。如果是用施工图改绘成为竣工图,必须标明变更修改的依据;凡施工图结构、工艺、平面布置等有重大改变,或变更部分超过图面1/3的应当重新绘制竣工图。不同幅面的工程图纸应按《技术制图复制图的折叠方法》统一折叠成A4标准尺寸,图标栏留在折叠后的图纸外面。
文件保管期限分为永久保存、长期保存和短期保存三种期限。永久保存是指建筑施工资料的保存时间无上限,如无意外要一直保留。长期保存是指建筑施工资料的保存时间与该建筑工程的使用寿命同等。短期保存是指建筑施工资料保存在20年以内。如在相同案卷内的文件分别有不一样的保管期限,则此案卷的保管期限要按照最长文件的保存期限为标准。文件的保密级别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种。如相同案卷内的文件有不同的保密级别,要以其中最高保密级别为此卷保密级别。
(二)建筑施工资料的立卷
建筑施工资料的立卷应符合建筑施工资料的自然形成规律,保证卷宗内各部分文件之间的联系,这样方便建筑施工资料档案的保存、管理和使用。在一个建设工程由多个不同单位工程组成时,建筑施工资料应按照不同的单位工程组卷。立卷可采用以下方法:建筑施工资料可按建设程序划分为工程准备阶段的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图、竣工验收文件5部分;工程准备阶段文件可按建设程序、专业、形成单位等组卷;监理文件可按单位工程、分部工程、专业、阶段等组卷;施工文件可按单位工程、分部工程、专业、阶段等组卷;竣工图可按单位工程、专业等组卷;竣工验收文件按单位工程、专业等组卷。
立卷过程中宜遵循下列要求:案卷不宜过厚,一般不超过40mm;案卷内不应有重复文件;不同载体的文件一般应分别组卷。
三、建筑施工资料保存管理责任
(一)建筑施工资料各管理单位的职责
建筑施工资料的组成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和法规,还应符合建筑施工质量验收工程标准及规范,应与工程合同和设计文件相符合。建筑工程中参加的各个单位要将建筑施工资料的构成和组织,分解进入建筑施工管理的所有运行过程,并具体到相关人员的责权内容。建筑施工资料要与建筑工程的施工进度同步同时收集、整理资料后按相关规定移交下一个责任部门。建筑施工资料要实行分级别的管理制度,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主管和技术负责人的组织和领导下,完成自身建筑施工资料整体过程的管理工作。建筑施工过程中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审核都要确定专门的人选负责全部工作,相关工作人员要按有关规定获得该岗位的资格认证。建筑工程的所有参加单位要保证自己整理的相关资料文件具有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对建筑施工资料的涂改、伪造、违规整理或损毁或丢失的行为后果,要根据相关规定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罚,如果有情节较为严重的,要依据法律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二)监理单位职责
监理单位要负责建筑施工过程中的监理工作,并安排专门的工作人员对施工过程中的监理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的管理工作。监理单位要根据合同约定,认真检查建筑施工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和可靠,还要按照相关规定中应由监理单位签认的建筑施工资料检查签认,做好监理单位的监理资料管理保存工作。
四、总结
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遵照建筑施工程序办理,按照前后顺序完成一个建设项目,要依次经过项目可行性研究、立项申批、建设用地和城市规划许可、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等过程。工程基本建设资料也应在这样的过程中依次形成。
参考文献:
[1]陈俊.建筑施工组织与资料管理[M].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2009
[2]王莉.建筑工程技术资料编制与归档[M].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
关键词:变电站工程;竣工;问题;措施
中图分类号:F407文献标识码: A
前言
我国国民经济一直在不断的发展,因此,在经济的推动下,变电站建设工程也得到了相对的提升空间,并且在未来的电力行业中呈现出较好的发展趋势。当下社会,电力建设参建单位呈现出开放式状态。施工企业的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许多变电站工程建设的相关企业为了在市场中拥有自己优势位置,都在努力挖掘建设过程中施工管理、技术水平,加强变电站在施工过程中的管理工作并且努力提高其施工质量,加强变电站工程在竣工时候的验收工作。在发展和改革的路上,出现各种矛盾,是不可避免的现象,变电站工程的建设过程中同样会出现某些问题,这些问题不同程度的存在,都直接或者间接影响着整个变电站工程的质量问题。探索和分析这些问题必不可少的。
一、建设工程中的主要问题分析
(一)资料整理归档方面
1. 整理及归档不及时
档案资料管理是工程项目管理重要工作之一。档案资料的管理遵循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原则,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档案资料管理工作要与项目建设进程同步,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各个阶段。从项目立项、审批、勘测设计、施工、安装调试、生产准备到竣工投产全过程形成、应当归档保存的文字资料、图纸、图表、电子文件、声像材料等各种形式与载体的文件材料。建设过程中,监理、设计、施工、调试等参建各方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归档和保管工作,确保工程档案资料的齐全、准确、完整。
有相当一部分工程项目,存在工程建设档案资料整理滞后,存在突击整理现象。对工程形象进度、工程重要活动的影像资料未及时进行分类编排、文字说明。
2. 资料内容不完整
标准工艺,是对输变电工程质量管理、工艺设计、施工工艺和施工技术等方面成熟经验、有效措施的总结与提炼而形成的系列成果,由输变电工程“工艺标准库”、“典型施工方法”、“标准工艺设计图集”等组成,统一、推广应用。标准工艺具有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适用、便于推广等特点,是工程项目开展施工图工艺设计、施工方案制定、施工工艺选择等相关工作的重要依据。
各参建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对标准工艺应用及管理工作不够深入,过程管控不足;强制性条文执行不够严密;设计图纸对标准工艺应用及强制性条文统计、标注等不够明确,写法很笼统,实际操作执行各单位有分歧,概念模糊。
(二)运行准备方面
1.先阶段变电站日益增多,现代化设备的不断应用,安全要求高,管理难度大。为更好的指导变电运行管理工作,保证变电所安全、可靠、经济运行,不间断的向客户提供优质电能,根据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以及上级有关规程、规定,并结合变电站的实际情况,应编制变电站运行规程。
由于各种原因,设备运行单位在投运前,运行人员对设备及现场介入不足,运行规程编制深度不够,指导性不强;部分设备双重编号不完整;
2.小动物的防治措施不完善
防小动物是一项需要长期开展的工作,它的重要性不仅体现在变电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中,在工程日后的运行过程中也应得到足够的重视。这里所说的小动物主要指老鼠和蛇,其中,以鼠类作为主要的防范对象。根据《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规定,对于那些因无法防范的小动物而引起的事故,不进行安全记录的中断;若因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预防和控制而引起的事故,则对安全记录进行中断。由此可见,竣工验收时就小动物防治措施问题进行细致、全面的检查,对确保变电工程投入运营后的安全使用无疑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此外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也发现了如一次电缆进出口、二次电缆进出口封堵物封堵不严密等本可避免的问题,必须要通过相应的手段加以控制和消除。
3.防误装置安装不合理
防误装置的安装是变电工程竣工验收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在竣工验收过程中,经常会发现一些防误装置如错漏闭锁程序,不合理的设置临时接地桩或者接地桩的数量不符合施工要求等问题的存在。
(三)施工安全方案管理
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性较大的基坑支护、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撑工程,相关项目部应组织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含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管理实施规划针对性不强,不按照现场实际情况实时修订,现场实施不严谨,随意性较强。目前这部分工作,存在不同程度的缺失。
二、针对建设中出现问题的相应措施
(一)资料整理归档方面
1、整理及归档不及时的措施
要解决工程图纸和设备资料的问题,需要从两个方面人手。第一,同步编制变电工程和资料。在变电工程准备阶段,建设管理部门需要制定项目资料的编制计划和实施计划,使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移交能够与工程建设的步伐一致。一旦出现问题,相关人员要及时解决,同时,主管部门要定期检查资料,保证资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要拒收不符合标准的档形式,从源头上杜绝问题的出现。第二,提升竣工验收的水平。在变电工程竣工验收的工作中,验收人员要严格审查与工程相关的文字资料、检测报告和竣工图纸,要重点检查资料的真实性与设计变更情况,通过对工程全方位的验收,确保工程资料的真实性和正确性,使其作用在以后的运行中得到最大的发挥,保证变电工程的施工质量。第三,工程中,相对固定资料员,作为专业档案资料管理人员,也应及时参加各种资料整理专业培训工作。
2、资料内容不完整的措施
作为工程建设源头,设计图纸是关键。对于标准工艺、强制性条文执行等,各设计公司相关设计人员应严格落实国家有关相关规定,在图纸审核、审查中严格把关,对于设计人员,也应及时参加培训学习,做到标准工艺实施不流于形式。
(二)运行准备方面
1、运行单位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派人到现场及早熟悉设备原理,熟悉一二次接线,掌握最新规程及相关反措条文,让运行人员、检修人员全面了解和掌握变电站现场运行的相关内容,使他们在变电站工作时有章可循、有据可查,重点为:变电站设备运行方式,倒闸操作;工作票;变电站设备运行维护及定期试验轮换;变电站设备巡视检查;变电站设备事故及异常处理;变电站设备验收规定;变电站设备消防管理规定;变电站设备管辖范围;变电站设备规范。尤其是对部分压板,及时和继电保护专业人员核对,应做到双重编号。
2、防小动物问题的竣工验收方法
竣工验收人员应要求施工单位提交施工期间所采取的技术、组织、安全措施的记录档,档中应对小动物的预防措施进行详细的描述,并标明具体的设置位置。在验收过程中,应重点注意四项内容:①全部的电缆穿孔进出口位置均需得到封堵。②电缆进入开关柜、控制盘、保护盘、机构箱、端子箱、主变冷控箱时需进行封堵。③封堵材料应为耐火衬板、铁板,其外应覆盖水泥,严禁采用将防火泥用于封堵。④在主控室到开关室、电缆夹层的中部设置隔离墙。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复检合格后方可通过。
3、解决防误装置问题的措施
1)核对闭锁档
应注意对施工单位所编写的防误装置闭锁的现场档进行仔细审核,发现问题后,应采取书面方式与施工方的负责人进行沟通,并要求其对错误的闭锁程序进行及时更正。
2)检验锁具编码
在验收装置时,应注意检验锁具编码,具体方式为:将计算机钥匙选择主菜单的/锁码0项,随后,通过计算机钥匙对锁具编码进行全面的审核。
3)检验闭锁程序
闭锁程序的检验主要包括正常与错误操作检验两个方面,其中,正常操作检验包括户外各回线路、户内开关柜、主变压器回路的运行向检修状态的转换等内容;错误操作检验包括各回路隔离开关的带负荷拉合误操作、各回路设备带电挂接地线或合接地隔离开关的误操作等内容,需要注意的是,在进行各项误操作的过程中,均要有相应的显示或语音提示报警。
4)临时接地桩
验收人员应对临时接地桩设置的数量及合理性进行充分的考量,发现问题及时要求纠正,防止给工程投运后的运行维护造成影响。
(三)施工安全方案管理方面的措施
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项目部总工程师应组织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含安全技术措施),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企业技术、质量、安全等职能部门审核,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后,由施工项目部总工程师交底,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监督实施。
结语
综上所述,变电站建设工程的是一项具体而又复杂的工作。建设中,对于过程的管控,直接决定建设工程的效果。过程控制,不仅是整个变电站工程质量的决定性因素,也是能否保证变电站高效运行的关键性因素。同时,也应做好变电站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不仅可以减少整个工程的安全隐患,提高工程的质量,还可以提高施工建设单位的经济效益,对于工程建设总结经验、提升管理空间,有良好的借鉴作用,为我国电力行业的发展提供有利的条件,促进我国电力行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建设工程施工组织与管理》,宋文学,张迪,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13年1月
[2]《工程项目管理》,邱国林,宫立鸣,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10年7月第一版.
[3]《国家电网公司业主业主项目部标准化管理手册》,中国电力出版社,2014年7月第一版
第一条经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地产(商业、住宅)工程,按本规定实施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房地产工程规划批后管理,是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建设项目实施的批后规划跟踪监督管理,其内容包括:规划验线、跟踪督查、规划竣工验收以及对发现的违法建设依法进行查处。
第三条建设项目应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批准的用地范围、建设位置、建设性质、平面布局、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停车泊位、绿地指标、色彩造型、建筑间距等规划限定条件及核准指标进行规划建设,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进行跟踪监督管理时,应对照原审批文件和图纸,并作出核查记录。
第四条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放、验线管理,符合要求后方可开工。房地产单项工程基础建设至±0.00标高时,业主单位应向放样单位申请验线,验线记录单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后,方可继续建设。业主单位在申请竣工规划验收时,应附已进行工程验线的记录单。
第五条房地产项目涉及建筑密度指标调整的,按照《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建筑密度调整管理暂行规定》及《区规划设计条件变更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房地产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核定原则上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设内容为单元组织。对未完成整体建设但要求部分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生活服务等配套设施满足使用功能要求的,可以实行分期核定。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和分期实施方案,同时提供竣工施工图、竣工总平面图、报建项目明细表等,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定,但分期认可方案和分期认可结果应当公示。
第七条建筑面积误差核算按照《市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认可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房地产项目竣工时实测总建筑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总建筑面积,但在累计合理误差范围内,不突破容积率指标的房地产项目,由业主单位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补缴相关规费后予以规划验收;在累计合理误差范围内,超容积率指标的房地产项目,容积率调整方案获批准后,业主单位凭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规划设计条件变更决定书”,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调整容积率补缴土地出让金等手续后,再予以办理规划验收。
房地产项目竣工时实测总建筑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总建筑面积,且其建筑面积累计误差超过合理误差范围,不突破容积率指标且不影响使用功能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经行政处罚,由业主单位缴纳相关规费后予以规划验收;超容积率指标的,原则上不予以验收。确需组织验收的,由业主单位提出申请,经国土部门初审同意并报区政府审查批准后,至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容积率调整相关手续,业主单位凭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规划设计条件变更决定书”,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调整容积率补缴土地出让金等手续,并经行政处罚、缴纳相关规费后,再予以规划验收。
第八条房地产项目申请竣工规划验收时应附由市政园林部门出具的关于该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验收的审查意见。绿化面积原则上要求按照绿化景观专项设计方案实施,确实达不到要求的,由业主单位申请,经区政府审查批准后,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缴纳违约金或按相关补偿标准缴纳易地绿化补偿费后,再予以规划验收。
第九条停车泊位建设需满足日常使用要求。房地产项目不宜设置地面机械式停车位。已规划配建机械式停车位,且小区车位需求不突出的,由业主单位申请,经审查同意,可暂缓建设,但需缴纳相应的建设资金。地面按3万/每个有效机械式停车位,地下按5.5万/每个有效机械式停车位缴纳建设资金,建设资金应缴入专户。待该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全额划转给小区业主委员会管理,专项用于停车位建设。
第十条不计入容积率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应作为人防、设备用房或车库使用。确需改变用途的,应根据市人民政府相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凡违反规划、不符合验收标准的,不得认定其验收合格。其中,未按规划审批要求实施的,责令建设单位按规划要求实施后,方可办理验收手续;存在违法建设行为的,应依法及时查处,建设单位接受处理后方可办理验收手续,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拆除。
第十二条房地产工程规划审批核定的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开展认可工作,对于、、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对测绘单位弄虚作假、伪造竣工规划验收测量成果的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即取消测绘准入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据《基础测绘条例》、《省测绘管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罚;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