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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安全管理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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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安全管理责任制度

单位安全管理责任制度范文第1篇

邻导安全管理责任制范文一: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及安全法规。

2、定期召开小组成员会议研究、决策、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制定和修订公司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奖惩制度。

3、负责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负责批准启动公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的实施。

4、有计划、有检查、有布置、有总结、有评比地搞好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

5、负责审查确定公司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和审批公司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专项资金计划。

6、组织有关人员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安全生产竞赛活动,不断总结安全生产方面的先进经验,表扬奖励安全生产中的好人好事,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各类事故,保证安全生产的奖惩兑现。

责任人:

邻导安全管理责任制范文二:

1、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令、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

2、汇总和审查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3、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经常深入现场指导生产中的劳动保护工作。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进,有权指令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5、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

6、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的设计文件和工作验收及试运转工作。

7、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督促其按时实现。

8、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健全食品发放标准,并监督执行。

9、组织在关部门研究制定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并监督执行。

10、对上级的指示和基层的情况上传下达,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安全管理机构具体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及劳动保护政策法规。

二、做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

三、经常深入基层,指导下级安全技术人员的工作,掌握安全生产情况,调查研究生产中的不安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

四、组织活动的定期安全检查。

五、参加检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制度,监督检查和执行情况。

六、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新工人,特殊工种工人的安全技术训练,考核发证工作,做到每个建筑工人要手持法律、安全、技术知识手册。

七、进行功伤及事故统计,分析和报告,参加工伤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八、严格制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遇有严重险情,有权停止作业,并报告主管领导处理。

九、对违反安全条例和有关安全技术及劳动法规的行为,经说明劝阴无效,有权越级上报。

邻导安全管理责任制范文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 、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天津市消防条例》及《天津公司有限公司治安保卫管理责任制》规定,结合天津公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消防安全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集团公司领导、各子公司领导、职能部门、消防管理人员和员工对消防安全应负的责任。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子公司及下属单位 。

第二章 管理职能

第四条 集团公司成立防火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防火委),下设办公室(集团公司保卫部)。各子公司成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服从集团公司防火委领导。各子公司下属单位成立防火安全办公室,配置专、兼职防火干部。

第五条 集团公司防火委由集团公司主管领导任主任,委员会成员由集团公司保卫部、安全环保部、工会、党委工作部、监察部、集团管理部和各子公司的主要领导组成。各子公司防火安全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成员可参照集团公司防火委模式确定。各子公司下属单位防火安全办公室由各子公司下属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成员由专、兼职防火干部组成。

第六条 集团公司防火委每季度召开例会一次,子公司防火安全领导小组每月召开例会一次,子公司下属单位防火安全办公室每半月召开例会一次。

第三章 各级领导及员工职责

第七条 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职责

(一)对集团公司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

(二)主持召开集团公司重要防火安全工作会议,对防火安全重大问题做出决策。

(三)定期听取集团公司防火委工作汇报,检查督导集团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及各子公司主要领导开展消防安全工作。

(四)审定集团公司防火安全机构和防火安全管理人员编制,批准集团公司防火安全工作规章制度。

第八条 集团公司主管副总经理职责

(一)主管集团公司消防安全工作,对消防安全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

(二)组织召开集团公司防火委例会,分析研究消防安全形势,审定防火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领导防火安全大检查,及时解决消防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检查指导各子公司消防安全工作的落实。

(四)参加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处理,审批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五)审定、签发集团公司防火委的各项消防安全工作文件。

第九条 子公司主要领导职责

(一)对子公司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组织召开防火安全工作例会,落实集团公司和消防专业管理部门的文件和规定,定期分析、研究消防安全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三)组织开展各项防火安全大检查,结合防火点检中发现的问题,消除各类火灾隐患,落实整改措施。

(四)组织制定灭火预案,审定、签发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文件,总结推广防火安全工作典型经验。

(五)参加重、特大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对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条 子公司下属单位主要领导职责

(一)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定期研究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隐患和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对本单位不能解决的隐患,应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及时上报子公司主要领导。

(三)严格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把消防工作与生产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四)参加本单位火灾事故的调查分析,做好事故善后工作。

(五)组建本单位防火网络,配备专、兼职防火干部和防火安全点检员。

(六)组织本单位专、兼职防火干部进行防火安全点检巡查工作。

第十一条 子公司下属单位专、兼职防火干部职责

(一)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消防法规及集团公司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负责组织本单位日常防火安全检查和防火安全点检巡查,落实各项隐患整改措施。

(三)负责制定本单位防火安全检查制度,起草防火安全工作计划和总结。

(四)协助上级主管部门调查处理本单位发生的火灾事故。 第十二条 防火安全点检员职责

(一)认真落实集团公司防火安全点检制度,做好防火部位的消防安全点检工作。

(二)防火安全点检员要按计划每天进行点检作业,发现隐患和问题应及时进行处理,对不能及时处理的隐患和问题,应立即向上级领导进行汇报并将解决处理结果记入点检记录。

(三)防火安全点检员在交接班时要认真交接防火安全点检情况,做好交接班记录。

(四)防火安全点检员参加本单位的防火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员工防火安全职责

(一)学习和掌握消防安全知识,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自觉保护消防设施,积极参加消防管理部门举办的消防安全培训教育活动。

(三)积极消除发现的各类火灾隐患,制止违反防火安全管理的行为。

(四)有权拒绝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错误指令。

(五)发现火灾应立即报警,并及时向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和单位领导汇报,不许谎报火警。

第四章 职能部门职责

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防火委(子公司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天津市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审定公司消防安全规章制度。

(二)定期组织召开消防安全例会,分析研究消防安全形势,解决消防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安排布置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推广交流先进经验,表彰先进集体和个人,定期对防火安全管理干部进行培训。

(四)按季度组织落实防火安全点检工作,适时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安全检查和抽查活动。

(五)督促、检查各级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工作职责和防火安全点检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十五条 子公司下属单位防火安全办公室职责

(一)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各子公司的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文件。

(二)每半月召开一次防火安全例会,分析研究本单位消防安全形势,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安排布置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负责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督促整改各类火灾隐患。

(四)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网络,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义务消防组织,制定灭火预案并按计划组织进行消防演练。

(五)协助公安消防机关进行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六条 集团公司保卫部职责

(一)贯彻落实市公安消防机关和集团公司防火委的指示,组织召开防火安全工作会议。

(二)起草、制定公司级灭火预案、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和有关防火安全工作文件,完成防火委交给的工作任务。

(三)负责监督检查集团公司、各子公司及下属单位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防火安全制度落实情况。

(四)负责集团公司、各子公司及下属单位员工、防火干部和特殊工种人员的消防专业知识培训。

(五)定期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对严重违法、违章和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依管理权限停产整顿。对违章单位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并组织复验。对不按期整改隐患的依据《集团公司消防安全奖惩制度》进行处罚。

(六)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竞赛活动,评选先进单位和个人,推广先进典型经验。

(七)负责火灾事故扑救工作,协助做好火灾事故现场勘察、调查、分析、处理、结案工作,并根据事故原因、责任分析、经济损失等情况建议对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集团公司监察部参与重、特大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并负责追究有关单位及领导责任。

第十八条 集团公司管理部负责审核对严重违章、火灾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奖金扣发工作。

第五章 考 核

第十九条 集团公司保卫部对各子公司及下属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进行考核。作业区、班组由各单位按权限进行考核。

第二十条 对不重视防火安全工作造成火灾和重大损失的各级责任人,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实施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

单位安全管理责任制度范文第2篇

关键词:石油化工;工程项目建设;安全管理

中图分类号:C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21-0336-01

1 石油化工工程建设安全管理现状

石油化工工程项目建设不同于其它工程项目建设,施工作业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大量的危险作业极易引发事故,而且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和危害性相对来说也是较大的,可能会造成人员的群死群伤,所以在施工安全管理上必须细致入微、常抓不懈,否则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

从我国石油化工企业工程项目建设安全管理的现状来看,企业中普遍存在对项目建设施工的风险因素识别与控制工作比较粗放,缺乏精细化管理,《施工风险评价》流于形式等问题,从而导致在安全管理上所采取的措施达不到应有的效果。在实际工作中主要表现为未遂事故和小事故发生率较高。由于项目建设施工承包商自身安全基础薄弱,安全监管存在问题较多,施工人员安全意识不强、安全素质较差,安全投入不足,尤其是在片面强调施工进度思想的指导下,导致施工建设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存在的问题也比较突出。从这个层面来看,企业有必要加强这些方面的安全管理建设。

2 石油化工工程项目建设在安全管理上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首先,从石油化工工程项目建设安全管理中人的要素的角度来看,导致工程项目建设安全问题的主要原因是管理人员在安全管理中存在思想误区,直接原因是施工人员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所出现的失误。

项目建设施工现场情况比较复杂,各种危险作业较多,比如高处作业、交叉作业、用火用电作业、吊装作业、射线探伤作业等,施工作业的多样性、复杂性给施工安全管理带来很大的难度。

从实际施工情况来看,存在的问题包括自然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如下雨、下雪,大风、高温等天气状况,潮湿等恶劣环境因素造成设备不能正常使用。

除此以外,导致项目建设在安全管理上存在问题的重要原因是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从而导致事故的发生,如高处作业不系挂安全带,脚手架搭设不符合安全要求,电源接引不符合安全用电规范,所使用的施工机具设备破损严重或改动设备破坏其安全性能,现场安全监督不到位,安全监护人缺位等。举例来说,在脚手架未铺设脚手板的情况下即开始作业,或脚手板间距过大,都可能造成高处坠落而引发事故。

3 解决石油化工工程项目建设的安全管理策略

3.1 安全管理责任制的建立与完善

在石油化工工程项目建设施工安全管理中要不断建立、健全企业的安全管理责任制,不断建立、健全适合企业自身实际情况的安全管理体制,不断强化企业各级责任者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以工程项目管理部项目经理为核心的项目安全管理制度,确立工程项目管理部、施工监理、施工承包商三位一体的安全管理体系,提高项目建设安全管理工作的有效性,从而实现对施工中各类危险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有效地解决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3.2 不断加强安全培训力度

在项目建设的安全管理过程中不断加强安全培训力度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不断强化施工人员在安全意识与安全素质方面的培训,从而确保施工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施工作业符合安全规范;二是不断提高施工承包商的安全技术装备及在安全技术方面的水平,不断对施工人员的安全知识、操作能力及安全技术水平进行培训。只有这样,在科学技术不断发展的基础上,工程项目建设安全管理的水平也会随之不断得到提升。

3.3 完善石油化工工程项目建设安全管理制度

通过建立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工程项目管理部各部门的安全职责,明确工程项目管理部与监理单位、各施工承包商的责任、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施工用火、进入有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作业、射线探伤以及上述危险作业形成的交叉作业的管理程序和要求;细化施工人员和施工机具的管理,强化特种作业的管理,使工程项目建设在安全管理方面得到制度上的保证。

企业只有不断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施工安全管理,才能使项目建设安全管理体系得到完善,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总之,石油化工工程项目建设安全管理是一个动态的系统化工程,需要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工程监理、施工承包商、施工人员及施工管理等多种因素的密切配合。只有通过强化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加强安全素质方面的培训,不断完善、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尤其是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制度,进一步强化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才能使项目建设安全管理工作逐步走向正规化、制度化,才能够真正实现安全管理应有的管理目标。

单位安全管理责任制度范文第3篇

关键词: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有益探索

倘若安全事故发生在水利工程施工中,其后果不堪设想,不单会危害到人民的财产安全,增加施工企业的财产损失,也会给国家经济建设带来严重的危害。本文依据目前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笔者具体分析了当前我国水利施工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有效、合理,符合实际的强化水利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措施,为基础建设事业献微薄之力[1]。

一、水利工程施工中安全管理管理现状

(一)施工企业人员缺乏较高的业务水平和职业素养

保障水利工程建设顺利展开的关键因素就是做到安全施工,对于施工的安全管理来说,我国一直以来都很重视。不过,施工企业因为不重视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相关负责人对于安全管理没有明确清晰的认知,把工程施工的主要目标放在经济利益层面,且对于安全管理的执行力度不尽人意。此外,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为了图一时方便,没有遵照设计单位安全措施同步施工的要求,因此此生了很多不良因素,给工程建设留下很多的安全隐患。加上施工人员没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应对安全事故的应变能力明显缺乏,因此,安全事故所带来的损失就会进一步加大[2]。

(二)施工企业的监理力度明显不足

因为,水利工程会受多种因素所影响,如复杂的施工环境、天气变化、施工难度大、施工工期长,地质条件等,加大了工程监管的难度。以当前的工程监管状况来说,其主要的监管方式只是工程备案,工程监管方式中包含安全质量抽查。在工程监管过程中,因为监管单位本身能力的限制,如监管方法单一,监管技术较弱,且监理单位人员缺乏较高的业务素|水平,监理缺位的现象成为普遍现象,致使监管无力。在安全管理过程中,监督管理状况不如人意,对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产生直接性的不良影响。

(三)水利工程施工环境复杂

水利工程施工位置一般都在野外,且施工形式是敞开式的,因自然环境相对复杂,且没有较强的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因为它的施工环境是敞开式的,因为这个问题,就没有办法进行有效的施工隔离,不仅加大了对施工设备及人员的管理难度,同时也加大了对施工对象的管理难度,此时如果发生突发事件,其后果不堪设想,极有可能发生严重的人员伤亡事故,将会产生严重的安全隐患。通常来说,水利工程因受工作较长,规模较大,施工环境复杂、且施工单位的协同性不高等多种因素相互作用的影响,水利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难度较大[3]。

二、强化水利工程施工中安全管理的措施

(一)加强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

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对于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施工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施工作业现场应有专门的安全检查员进行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内容应当尽可能涉及各大环节,如安全用电、操作规范、安全设施、防范措施等,一旦发现操作不规范或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在第一时间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相应处理,减少安全事故所带来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监察员进行统一的安全事故的应对措施培训,掌握一定的急救知识,配备相关器材设备和药物,如设备、急救器材、医疗药品等,在安全事故发生的第一现场进行及时的急救工作。

(二)不断完善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

施工企业在水利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应不断完善安全管理制度,结合具体实际情况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对日常施工作业的实际情况应当有所了解,对于各种突发事件,在分析的基础上,施工企业应制定应急预案制度。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应加强对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和落实力度,将其落实到工作的具体环节当中,以此强化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施工过程中做到规范操作,用制度化来约束安全管理,强化水利工程施工管理。

(三)实行安全管理责任制

实行安全管理责任制是强化安全管理必不可少的一项举措,把安全管理责任分配到具体的个人,此举即可以做到有效管理,又可以做到层层监督,提升安全管理的有效性,使安全管理落到实处。在工程项目成立时,安全管理体系的第一负责人应由项目负责人来承担,同时,成立安全施工的领导小组,使安全管理落实到位,强化监督,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的个人,将安全管理权力赋予相关责任人,比如相关责任人发生有隐患时,应有相关的停工权,发现施工有违规作业时,应有相应的制止权等。

三、结语

本文对当前我国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现状展开了具体的分析,同时,对有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者展开了具体的阐述。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可行的强化水利工程安全管理的措施,如加强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不断完善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实行安全管理责任制等,通过这些措施的有效实施来强化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使我国水利工程施工建设朝着更加健康、稳定、高效、安全、合理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田忠柱.强化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有益探索[J].科技与企业,2013,07:113.

单位安全管理责任制度范文第4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坚持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为方针,以“双降”、“一控”、“一杜绝”(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双下降、控制较大事故、杜绝重特大事故)为目标,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依法监管、综合治理为重点,以推进科技创新、安全达标、建立长效机制为重要内容,以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为抓手,突出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和建设行为,排查治理安全隐患,确保我区水路交通运输安全畅通。

二、组织领导

成立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分管局长任副组长,地方海事处、区运管所、区公路站、区航道站(港口局)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滕士明任办公室主任。

三、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进一步推动水路运输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完善水路运输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事故预防控制体系和隐患排查治理及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推进“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向纵深发展,提升水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明显提高;制止非法运输现象,大幅度减少违章行为,杜绝特别重大事故,防止特大事故,减少重大事故。

(1)严把市场准入关,严格企业、船舶经营资质审查,运输市场中无达不到规定资质条件的水运企业、船舶;“三无”船舶非法渡运、无证非法造船等得到有效遏制。

(2)船舶证书齐全有效达到95%以上;船舶技术状况适航,救生、消防、通信、防污设备齐全有效达到l00%;浮桥舟体技术状况及安全设施、设备符合规定要求达到l00%;船舶签证率达到100%;船舶超载、超定额载客、超航区航行、非载客船舶载客等违法行为明显减少;乡镇船舶四级安全责任制签订率达到l00%。

(3)有效降低船员“人证不符”、“船证不符”等违规现象,船员持证上岗、实际操作与安全知识,安全应急应变能力明显提高,大力加强船员责任心、有效减少人为因素对水上交通事故的影响。

(4)基本消除设置在内河航道及航道两侧规定范围内的水产养殖、捕捞网具等碍航物;治理非法挖掘、各种破坏航道的行为,加强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监管;使通航水域通航环境明显改善,保障船舶航行安全。

四、整治重点

重点整治对象是辖区到港船舶及辖区内船舶、港口、渡口及其经营者和乡镇船舶。坚决取缔达到报废年限的船舶、老旧船舶、载运危险品船舶和“三无”船舶。整治船舶秩序,严把船舶现场监督和船舶检验关。

对船舶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制度。重点检查消防、救生、应急、防污染设备、应急演习和船员实际操作能力,严禁超载超航区、超抗风等级航行,对到港船舶区别不同情况开展安全检查、现场监督检查。对多次出现事故、故意违章、多次违章、列入“黑名单"等的船舶和公司列入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到港即查。对查出的问题,能在本港纠正的就在本港纠正,该限期整改的限期整改,对存在重大缺陷的船舶,接程序实施禁止离港。

组织开展客(渡)船、渡口、乡镇船舶的安全检查。重点检查船舶证书、船员证书是否齐全有效;船舶技术状况是否适航,救生、消防、通信、防污设备是否齐全有效;系泊和联接装置是否牢固,救生、消防、安全栏杆等安全设施是否齐全等。凡达不到安全运营条件的,一律进行停业整改;整改完毕,经船检、海事部门复查合格后,方可恢复运营。进一步强化现场监督管理,严格船舶签证制度,船舶签证率达到100%。加强船舶安全检查,坚决打击船舶超载、超定额、超航区航行、非载客船舶载客等违法行为,维护水上交通秩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有关规定,全面落实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渡口、船舶、浮桥、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专门人员,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对本地区水域存在的“三无”船舶和非法渡运船舶坚决予以取缔,确保本地区水上交通安全。

开展乡镇船舶及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区乡(镇)、乡(镇)与村、村与船主、船主与船员要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签订率达到100%。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交通部有关规定,加强内河及其他封闭水域危险口货物运输的监督管理,严禁在内河运输剧毒化学品;严禁在湖泊、水库等封闭水域运输有毒有害危险品;严禁乡镇船舶从事危险品运输。

整治船员秩序。针对船员流动、分散的特点,集中力量组织开展船员持证情况和“实际操作与安全知识”的检查,对“人证不符”、“船证不符”等违反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法规的船员,船舶安全检查中存在缺陷的当事船员或实际操作不合格的船员按有关水上安全监督管理法规进行处罚,并对严重违法或屡次违法的船员实施强制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事原职务证书限定的职务。严历打击租借船员证书、租借持证船员代办签证等行为。通过强制培训,大力提高船员的责任心、安全意识、操作技能和应急应变能力,有效减少人为因素对水上交通事故的影响。

整治通航秩序。开展对辖区水域内的习惯航路、重要水道、锚地、禁航区、港区及定线制通航水域的使用范围、管理现状及其合法性的综合研究。

依法清除通航水域航道及航道两测规定范围内的水产养殖、捕捞网具等碍航物,治理非法挖砂和各种破坏航道的行为,改善和优化通航环境。加强对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安全整治,主要对施工水域范围、施工单位资质、施工船舶技术状况、影响通航安全等涉及安全的因素进行整治,严厉查处存在安全隐患的施工作业船舶和船岸联系机制不畅通、施工船舶配员不足、人证不符等违法行为,坚决制止不符合要求的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落实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工程总包方与分包方之间的安全责任制,落实工程船舶防污染措施。通过专项整治,保证水域通航秩序,保证施工水域清洁,杜绝工程船事故的发生。

五、方法步骤

1、宣传发动阶段。从3月1起至3月30日,主要是制定工作方案,建立活动机构,明确职责分工,搞好组织发动,形成舆论声势。

单位安全管理责任制度范文第5篇

一、本制度适用于本城区行政区域内设置的渡口、渡船及其所有人、经营人、船员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

二、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由城区政府统一领导,以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制为核心,以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行业管理为重点,以海事部门执法监督检查为保障,渡口经营者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为安全格局,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三、渡口的设置、迁移、撤销等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严禁私设渡口。

四、设置迁移或撤销渡口必须由渡口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渡口管理部门和海事机构加具意见,报城区人民政府审批。

五、渡口应当建立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具备应急通信条件。

六、渡口必须配备至少1名安全管理员,渡口安全管理员应当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城区交通局颁发的合格证书。

七、渡口两岸应当设置“渡口守则”和“渡口标志牌”,设置的标志应标明渡口名称、渡口批准机关、批准日期、渡运路线以及乘客须知等,以告示过往群众、学生。

八、渡船应当保持良好技术状况,设备完善,并具有良好的适航性能,严禁存在有安全隐患的渡船从事渡运。

九、渡船应当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识别标志,标明船名、船籍港,乘客定额、载重线、抗风等级及有关安全注意事项。

十、渡船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消防设备、救生设备、其位置应放在易取处。

十一、渡船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油污、垃圾接收装置,严禁将油污水、垃圾等废弃物排入江河。

十二、渡船船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严格履行职责,并保证足够的休息时间,不得疲劳驾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时,必须积极施救并及时拔打110求救。

十三、渡船应当按核定的路线渡运,营运渡船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签证。

十四、渡船渡运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在定额内装载旅客;渡船上下旅客、车辆时,应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并有专人维持学生上下秩序。

十五、渡船装运危险品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管理规定要求执行,严禁危险品车辆与旅客同渡。

十六、渡船在航行中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及海事管理机构颁布的有关规定,渡运时应当注意避让过往船舶,禁止抢航和强行横越,禁止超航区(线)和超抗风等级航行,在夜渡时应符合有关技术条件,并按照规定显示灯光信号。

十七、经营人职责

(一)按规定申请办理渡口的设置、迁移和撤销手续;

(二)配备适航的渡船,加强对渡船及其设施的安全管理,对渡船的交通安全负责;确保对船舶更新、维修和设备配置的资金投入,使渡船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三)设置并维护与车辆、旅客上下渡船相适应的码头、栈桥或台阶等渡口设施;

(四)按照规定配备足够、合格的渡船船员;加强对船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不得指使、纵容、强令船员违章操作;

(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日常渡运管理,保证渡运安全;

(六)在法定或者传统节日、重大集会、集市等交通高峰期间,应相应增加渡运管理人员,合理调度渡船,加强渡运秩序的维护;

(七)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制度或安全管理体系,全面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内部各部门、各岗位的职责,制定事故处置预案,定期组织船岸应急演习;

(八)定期对渡口码头附近水域进行扫测和疏浚,清除碍航物,以保证渡船航行安全;

(九)负责渡口渡船的防汛抗洪(台)工作;

(十)主动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和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及时消除渡口存在的各种隐患;

(十一)遇险或发生事故组织自救并按照规定及时上报。

十八、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职责

(一)制定、完善本乡(镇)的渡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本乡(镇)行政村(居)委会和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的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与村(居)委会签订镇村船舶安全管理责任书,建立渡口渡船台账和安全管理制度;

(二)落实渡口船舶、渡工、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洪水期、重大节假日或者重大水上活动等渡运繁忙时间,应增派人员维护渡运秩序;

(三)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1—2名安全管理人员;督促村(居)委会落实1名以上的镇村渡口管理的专门人员,监督渡口经营行为;

(四)建立针对渡口、渡船紧急情况的应急救援预案。发生沉船或人员伤亡事故,立即组织有关部门领导和人员赶赴现场指挥抢救,协助海事、安监等有关部门展开调查、处理,负责做好事故善后工作;

(五)负责向群众、学生、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宣传水上交通安全法规,督促他们遵守内河交通安全等法律、法规;

(六)规范、监督村(居)委会与渡口承包者的承包行为。

十九、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责

(一)积极参与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工作,特别是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渡口渡船,要及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反映,协助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消除安全隐患;

(二)召集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定期召开安全会议,分析水上交通安全形势,查出事故隐患和落实整改措施。

(三)在洪水期、重大节假日或者重大水上活动等渡运繁忙期,加强对乘客上落秩序的维护和现场监督管理,禁止渡船超载和冒险航行;

(四)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负责镇村船舶安全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

二十、城区交通局的管理职责

(一)在城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对乡镇营业性运输船舶实施行业安全管理,把好乡镇营业性运输船舶的市场准入关和退出关。

(三)配合有关部门共同抓好水上交通安全工作,总结推广交通安全管理先进经验;

(四)结合农村公路网建设,大力推进撤渡建桥工程,以进一步改善渡运条件,保障渡运安全;将渡口改造纳入公路建设计划,改善渡口设施,使渡口与公路技术状况相适应;积极争取上级支持,筹集渡口渡船更新改造资金,推广渡船标准船型和新技术,加快镇村渡口渡船改造更新;

(五)在洪水期、重大节假日或者重大水上活动等渡运繁忙期,开展水上交通安全大检查。

(六)协助各乡(镇)建立和完善针对渡口、渡船紧急情况的应急救援预案。

二十一、公安部门要维护好乡镇渡口码头、船舶营运治安秩序,依法处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二十二、渔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渔船和渔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建立台帐,完善渔船的安全管理制度,制止渔船载客渡运,加强对捕鱼、设置固定渔网渔具等碍航行为的治理。

二十三、农业部门要加强对农业生产用船的安全管理,制止农用船载客渡运,认真做好农用船舶造册登记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