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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科学是研究技术应用导致的安全与危险这对矛盾的运动规律,以采取对策将技术危害控制在允许限度内,促进生产持续稳定的发展,达到保护人员身心健康和安全、避免物质财产损失和保护环境的目标的跨学科综合叉科学。安全统计学是安全科学发展的结果,与安全科学息息相关,以安全科学为本体,下面将结合安全科学的内容对安全统计学的定义和研究对象进行分析。
1安全统计学定义
对安全科学进行研究就必须从事物的表面现象认识事物的本质和规律性,把握事物间的联系,进行抽象与概括,以求认识事物的本质,作出准确的判断和推理,得出本质和规律。安全统计学是以安全科学为基础,是安全科学和统计学的交叉学科,以收集与安全有关的资料进行整理、分析和研究等统计技术为手段,对所研究的对象和数据资料去伪存真、去粗取精,从而分析出与安全问题有关的各种现象之间的依存关系,找到其规律性。基于统计学理论与安全科学学的原理,并参考有关文献[2-5],安全统计学定义为利用统计学原理和方法研究人们在生活、生产、生存领域与安全问题有关数据的数量表现和数量关系,揭示安全问题的本质特征与一般规律,对安全生产规律进行预测和决策,并提出具体的应对策略的一门方法论学科。
2安全统计学研究对象
安全统计学所研究的是人们在生活、生产、生存领域的安全问题,不同于其他安全学科的以“统计”为研究手段,研究事故现象和过程的数量表现、数量关系等问题,这种数量关系既包括安全生产领域的安全现象,也包括社会、经济领域中的安全现象,以及各种安全现象与社会、经济相互影响的数量关系,其范围几乎涉及安全科学体系中的各门学科,从大安全观出发,从社会各领域相互联系的角度入手,对社会存在的安全问题进行全方位的观察、描述、分析和评价。
二、安全统计学的知识体系
1安全统计学学科基础
安全统计学是一个综合性的新兴交叉学科,广泛运用统计分析的方法,通过客观事实的大量观察来分析事故特征和变化规律,是在实现总目标前提下的多学科理论和技术有机结合而形成的知识综合体,与安全学、社会科学、统计学密切相关,既有哲学、安全科学、社会科学基础理论部分,也包括数量理论的知识。基于安全学的理论体系及其与相关学科关系,将其学科基础大致划分为以下三部分[8-10]:(1)安全统计学的指导科学唯物辩证主义是人类认识世界最一般的方法论科学,它为一切科学提供方法论基础,安全统计学当然也不例外,哲学是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的根本,为科学研究与学科建设提供指导思想与哲学方法,其理所当然成为安全统计学的指导科学。唯物辩证主义是安全统计学的指导思想,处于安全统计学体系的最高层次,其理所当然成为安全统计学的指导科学。根据辩证唯物主义关于存在决定意识的原理,安全统计学必须坚持实践第一的观点,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如实反映情况,反对弄虚作假。哲学中质和量辩证统一的原理又要求我们在质和量的密切联系中去认识事物的本质和规律性。哲学还告诉我们:任何事物的认识过程都是从个别到一般,从现象到本质。安全统计学正是依照这个原理,从对大量个别事物的观察中,总结出现象的总体特征。另外,哲学关于认识论及事物普遍联系和不断运动发展的原理,都是指导安全统计学认识事物的方法。(2)安全统计学的基础理论学科安全统计学的基础学科是由一些安全科学和统计学的基础学科所构成的,它们是安全统计学的基础体系。这些学科包括统计学、数学、数理统计学、政治经济学、安全科学、系统科学、科学方法学、社会学等,为安全统计学实践应用提供理论基础,并将这些基础学科的基本原理、知识体系与方法等理论广泛应用于其安全统计学自身特殊活动与规律研究中,满足安全统计学交叉与综合学科属性对理论基础的广泛要求。(3)安全统计学的工程技术理论学科工程技术科学着重研究应用的基本理论、原理与方法,是指导生产技术的直接理论基础,同时又是联系基础科学和工程技术的纽带。这些学科包括安全信息工程、职业卫生工程、矿业安全工程、石油化工安全工程以及冶金、建筑、交通运输、航空航天等各种安全工程技术、安全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工程、安全经济、系统可靠性、系统危险分析技术等均是安全统计学必须与之紧密协同的学科。
2安全统计学主要内容
一个学科的构成及其研究内容都是由其研究对象决定的,安全统计主要是对安全生产领域和社会、经济领域中大量事故现象的数量表现进行搜集、整理、描述、分析和开发利用,就是对事故现象的数量表现的一种调查研究活动或认识活动。安全统计学研究的是与安全有关的统计问题,运用到统计学原理与方法、安全学原理与方法、经济学原理与方法等。在综合运用多学科理论与方法的基础上把安全统计学的研究内容分为基础理论与应用理论两大部分。
(1)基础理论部分
安全统计学的基础理论是安全统计学研究的重要内容。它包括如下三个组成部分:一是安全统计学的理论基础,如数理统计学理论、统计物理学理论、信息论、灰色预测理论等。二是安全统计学的方法理论,如统计调查方法、统计分析方法、趋势预测方法等。三是安全统计学的体系理论,如体系结构、指标设置、相互衔接理论等。它们作为安全统计学的基础理论,是使安全统计学成为一门科学的理论与方法的基本保证。
(2)应用理论部分
包括如下内容:一是安全统计工作的程序与操作规则,如统计时间要求、安全统计报表的填报、安全统计法规制度的制定与执行、安全统计数据的获取与等。二是计算方式,如各统计指标的计算公式等,即是安全统计学应用理论的重要构成部分。三是安全损失评估方法,它主要用于对各种具体灾害的危害后果进行价值评价与估算。主要实际运用如下:统计资料的搜集和整理的方法是否正确和全面,决定着统计分析的结果准确性,主要包括原始记录、安全统计台账和安全统计报表等。安全统计资料的整理是将搜集的事故资料进行审核、汇总,然后将汇总的资料根据安全统计的需要编制成表,如按事故类别、事故原因和事故时间等分组。统计指标的重要地位和作用随着安全工作的不断加强,随着全社会对安全的关注程度的不断提升,越来越显得重要,已成为安全工作的重要信息支持和决策依据。安全生产统计指标体系的建设包括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体系、安全生产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指标体系、行政执法统计指标体系、职业卫生统计指标体系、煤炭工业统计指标体系。统计组织体系统计组织体系,是指为了使有关各方尤其是统计组织系统及其内部的有关各方能够有效地开展工作,并充分发挥其功能作用而建立的一种统计组织结构网络,如图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成立以后,对生产安全统计报告制度进行了改革,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建立了生产安全综合统计分析制度。有关行业事故由各相关部门统计后,以在安监系统内逐级上报为统计路径,即由事故发生地的区县安监局上报至省市安监局,再由省市安监局上报至国家安监总局;以事故发生的墓本情况为统计内容,由国家安监总局在第二年的第一季度通过官方媒体向社会统计结果。安监系统和煤监机构所进行的统计,不仅有工作对象状况的统计,还有监督、监察工作的统计,不仅有简单统计,还有统计分析以及综合分析。安全统计推断,就是以“安全数据库”为基础,针对某一具体问题建立相应的数学模型,应用工程数学及时对数据进行统计推断,进而充分定性、定量分析评定比较系统的“安全度”,以便针对存在的安全隐患采取相应的措施,消除隐患或将隐患降至最小程度。安全统计推断的最大特点是对原始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并用分析结果来推断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状况,监视系统危险的动态变化。事故损失评估事故损失[14],是各种外事故灾害造成的生命与健康的丧失、物质财产的损毁以及对环境的破坏、时间的损失等方面的总称,此外事故损失还有人员伤害与财产或利益损失、经济损失与非经济损失等种类划分。所谓损失统计是指对事故造成的各种损害后果进行统计,包括事故发生前的损失预测评估统计、事故发生时的跟踪快速评估统计和事故发生后的实际损害后果的统计,伤亡事故的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两部分,事故经济损失可由直接经济损失与间接经济损失之和求出。
3学科建设
根据安全科学学科体系中的事故类别,结合安全统计学的属性和内容,安全统计学与其他安全科学技术二级学科和三级学科间存在交叉,见表1。安全统计学的研究也是安全科学技术各个二级学科和三级学科与统计学交叉部分的研究[2,15]
三、安全统计学方法
现代科学技术发展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学科的高度分化与学科之间的高度综合。学科的综合化主要表现为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相互交叉地带生长出一系列新生学科,从而形成多种类多层次的交叉学科群。其中有一类是由一门科学的研究方法与另一门科学的研究内容相结合而生成的交叉学科,安全统计学即属此类。它是用统计学的理论与方法研究与安全有关问题的一门交叉科学,特点是研究方法属统计学。安全统计学的研究方法主要如下:
1大量观察法
大量观察法就是通过对大量同类客观现象的观察和研究,去认识客观现象的本质特征和发展变化规律。社会客体中的现象更多地遵循统计规律,安全生产领域也不例外。统计调查中有许多方法,如安全统计台账、安全统计报表、安全普查、抽样调查、重点调查等。
2统计图表法
统计表法是将事故资料数字变成表格,利用表中的统计指标来表示各类事故统计数字的表示关系,一般是根据统计表的资料,用点、线、面或立体图像鲜明地表达其数量或变化动态,事故常用的统计图有趋势图、柱状图、饼图。
3统计分组法
由于事故现象具有多层次性和多各类性,通过统计分组,将事故现象进行分类,为统计整理和统计分析奠定良好的基础。如按事故发生的单位所在行业、事故发生所在的地区进行分组汇总统计事故数据。
4数量分析法
数量分析法是在一定的理论指导下,对反映风险的各项指标进行整理分析,编制出各种指数,或者建立数学模型,揭示与安全有关的现象和事故过程中反映规律性的数量联系,揭示其发展变化中反映质的数量规定和界限的方法。以定量分析为主,可分为静态分析方法和动态分析方法。
(1)静态分析方法
静态分析方法主要采用综合指标、抽样推断等。安全统计学中的数量分析方法都是在可比的条件下,运用数学的方法分析数量关系及其表现形式的规律性,所以统计工作就要借助于统计指标。作为安全情况衡量指标通常为:绝对指标、相对指标和平均指标。绝对指标是反映一定历史条件下现象的规模或工作总量的统计指标,反映的是安全事故的全面情况的绝对数值,反应的是总体水平,如死亡人数、重轻伤人数、死亡事故起数、损失的工作日、经济损失量等。相对指标是将两个有联系的绝对指标之比,将安全事件的总体组成和其各部分之间的数量关系进行分析、比较,相对指标是绝对指标的比值,如百万吨死亡率、10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等,其可以很明确地反映出企业在一段时间内的安全管理发展情况和同期各个单位的安全管理情况。平均指标是将总体内各单位某一数量标志值的数量差异抽象化,它反映的是某单位在某一时间段、某个范围内的总体安全管理水平,如每起火灾平均损失折款数。抽样推断是根据随机原则,在抽样调查的基础上,从总体中抽取部分实际数据,运用数理统计方法,对总体某一现象的数量性作出具有一定可靠程度的估计判断。抽样推断的理论基础主要是概率论的大数定律和中心极限定理。
(2)动态分析法
安全生产是一种动态变化的过程,仅仅依靠静态指标来分析并指导生产显然是不够的。安全统计工作也不只是填写报表、累计数据,还必须对安全生产发展变化的方向和速度进行描述。只有这样,才能够掌握事故现象的本质特征、内在联系和发展变化规律,预测和预防事故的发生。动态分析主要采用时间数列、相关分析等方法。时间数列是将某一统计指标在不同时间上的数值,按照时间先后顺序排列而形成的一种数列,以时间数列为基础,计算现象发展的水平指标和速度指标,分析现象发展变动的影响因素和趋势。在安全统计研究中,通过时间序列资料分析,可以在对时间序列的各种变动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将安全生产过去和现在所呈现出来的趋势和规律进行类推或延伸,利用一定的数量模型预测在未来可能达到的安全水平;可以通过计算各种水平指标和速度指标,了解和分析安全生产的发展变化历程;可以利用有关时间序列的解析模型,通过长期趋势分析、循环变动分析等了解事故现象发展变化的规律性。相关与回归分析均属研究及度量两个或两个以上变量之间的不确定性关系的方法,回归分析即被用来探讨诸影响因子与受动因子间在满足理论检验要求时存在的影响过程,选择的自变量将全部进入建立的模型中。在相关系数中,是通过对数据的x和y的综合平均离中程度来衡量x和y的线性相关程度的。生产工艺水平、安全投资能力、国家或地区的安全政策、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行为等因素都对安全生产构成一定的影响,探索安全问题的数量关系能大致地说明这些安全问题之间存在的关系,因此运用相关与回归分析能够认识安全生产与社会发展之间的联系和影响机理,可以揭示安全生产领域中隐含的数量关系和其规律性,可以预测下一时期事故变化趋势,并指导下一步的安全工作[16-19]。各种指数编制的基本方法是将需分析的不同时间或空间的数据组进行算术加权平均,分别得到各时间或空间的平均水平后,再进行比较。在动态数列分析中常用的方法主要有最小平方法、季节指数法等方法。当前统计实践中常用的有总量指标两因素和多因素指数及其体系,平均指标两因素指数及其体系。运用统计指数来分析复杂安全现象总体的变动方向和程度,分析安全现象总体的长期变化趋势,借助连续编制的动态指数形成的指数数列,也可以反映安全现象在长时间的动态特征。
第一条
为加强港口建设和管理,维护港口的安全、经营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港口规划、建设、维护、经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体现港口的发展和规划要求,并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港口资源。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港口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港口行政管理的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航道、公安、国土、规划、建设、水利、环保、海洋渔业、林业等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港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必要的资金投入,用于港口公用的航道、防波堤、锚地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建设、经营港口,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港口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编制港口规划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体现港口发展要求,符合城镇体系规划,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港口资源,对与港口岸线相关连的陆域应当留有足够的港口建设用地,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江河流域规划、防洪规划、海洋功能区划、航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规划相衔接、协调。
编制港口规划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七条
港口规划包括港口布局规划和港口总体规划。
全省港口布局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全国港口布局规划和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组织编制,经征求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意见后公布实施。
港口总体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全省港口布局规划,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编制。编制主要港口的总体规划,经征求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意见后,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第八条
港区应当根据港口总体规划划定,并按照规划的用途使用,不得改为他用。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按照港口规划制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港口总体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港口设施或者其他工程需要使用港口岸线的,应当在立项前向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包括岸线的使用人、使用范围、使用期限、使用功能等。
申请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申请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的,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
港口岸线使用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范围和用途使用港口岸线,不得擅自改变港口岸线的使用范围和使用功能。确需改变港口岸线使用人、使用范围、使用期限、使用功能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
港口建设应当符合港口规划,遵循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建设港口工程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港区内不得新建影响港口规划实施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新建不影响港口规划实施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的,负责审批有关建设项目的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建设桥梁、水底隧道、水电站、铺设水下电缆和管线等可能影响港口水文条件变化的临(跨)河、海工程项目,负责审批该项目的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有碍港口建设、生产和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防护措施,并在工程建设完毕后拆除防护设施。
第十二条
港口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应当通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专项验收后,方可申请竣工验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由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
除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的外,其他港口的工程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组织。
第三章港口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
从事港口经营,应当依法办理港口经营许可和工商登记。
港口经营包括码头和其他港口设施的经营,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经营,在港区内从事货物的装卸、驳运、仓储的经营和港口拖轮经营等。
第十四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港口经营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港口经营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十五条
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应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并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颁发港口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第十七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在经营范围内从事港口经营活动。
港口经营人不得为无船舶营业运输证或者超越经营范围的船舶、企业提供服务。要求提供服务的船舶、企业应当主动出示相关证件。
第十八条
港口经营人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国家有关港口作业规则的规定,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为客户提供公平、良好的服务。
港口经营人应当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港口经营人不得实施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人接受其提供的港口服务。
第十九条
港口经营人为客运船舶提供码头服务的,应当提供适宜的旅客候船条件,保持良好的候船环境,维护客运候船秩序,以及采取保证安全的有效措施。
港口经营人应当对上下船舶的车辆、旅客进行安全检查,制止车辆装载、夹带或者旅客携带国家禁止的危险物品上船。相关船舶应当给予配合。
第二十条
客运船舶不能按时运输旅客时,港口经营人应当及时信息。对滞留港口候船的旅客,港口经营人应当会同承运人维持候船秩序,妥善安排旅客。
遇有旅客滞留而阻塞港口时,港口经营人应当立即采取疏散措施,并及时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旅客严重滞留而阻塞港口的紧急情况下,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疏港。港口经营人和相关船舶应当服从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组织和调度。
第二十一条
进出港口的船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不得直接向水面排放船舶废弃物、压舱水(含残油、污水收集)洗舱水。
从事船舶废弃物接收、压舱水(含残油、污水收集)洗舱水处理等服务的港口经营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二十二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港口经营价格和收费的规定,并在其经营场所公布经营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国家规定的港口经营票据;未公布经营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不得实施。
第二十三条
对载运抢险救灾物资、紧急重点物资和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船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统一指定船舶的靠泊泊位。港口经营人应当服从指挥,优先安排作业。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做好港口的统计调查。港口统计调查包括港口基础设施和装备及其运用情况、吞吐量、船舶进出港等内容。
从事港口经营、建设及相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统计资料及有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推进信息化建设,及时港口公共信息,为港口经营人、旅客等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第二十六条
港口经营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港口经营人摊派或者违法收取费用,不得违法干预港口经营人的经营自。
第四章港口安全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港口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港口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港口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港口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并对旅客上下集中、货物装卸量较大或者有特殊用途的码头进行重点巡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被检查人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港口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制定可能危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建立健全港口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体系。
前款规定的各项预案包括应急事故等级、应急指挥系统、预测预警系统、应急启动程序、信息程序、应急组织及其职责、应急救援组织的训练及定期演练、应急事故处置措施、应急救援设备器材的储备、应急经费保障等内容。
港口发生安全事故或者紧急情况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事故等级和危害影响程度,分别启动不同等级的预案,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和救援。
第二十九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港口经营人应当对安全生产状况及安全设施进行自查自检,采取保障安全生产的有效措施,并做好记录。
港口发生安全事故或者紧急情况时,港口经营人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事故蔓延,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港口行政管理等部门。
第三十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依法建立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危险作业安全管理、特种作业管理、事故报告处理等制度,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对石油化工码头、罐(库)区、港口危险货物装卸码头和库场、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港区内加油站以及生产用燃料油储存库等场所,其经营人应当按照有关港口安全评价管理的规定,进行专项安全评价,提出安全对策措施和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三十一条
对外开放港口设施经营人和管理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港口设施进行保安评估,制订和实施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确保港口设施安全。
第三十二条
港口经营人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
第三十三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港口经营人应当立即停止该货物的作业活动,并及时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一)发现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危险货物;
(二)在普通货物中发现危险货物;
(三)在已申报的危险货物中发现性质相抵触的危险货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告知港口经营人,同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第三十四条
货物或者其他物体落入港口水域可能影响港口安全或者有碍航行的,相关责任人应当立即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负责清除。
货物或者其他物体落入港口水域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相关责任人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可以代为清除;情况紧急的,应当直接予以清除。清除所需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三十五条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引航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引航管理制度和社会监督机制。
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跨市水域引航工作的协调。具体协调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六条
进出港口须经引航的船舶,应当向引航机构申请引航。
引航机构接到引航申请后,应当提供及时、安全的引航服务,不得无故拒绝或者拖延。
非引航员或者未经引航机构选派的引航员不得擅自接受被引船舶方的申请登船引航。
第三十七条
引航结束时,被引船舶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引航费。引航费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港口经营人为无船舶营业运输证的船舶或者超越经营范围的船舶、企业提供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至二倍罚款。
第三十九条
港口经营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收取港口经营服务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港口经营人未及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引航机构无故拒绝或者拖延引航的,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引航机构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
交通主管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管理活动中利用职权贪污受贿,或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第四十三条
阻碍交通主管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违法干预港口经营人的经营自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向港口经营人摊派财物或者违法收取费用的,责令退回;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
渔业港口的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