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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研究所科技研发中心专门成立了“产学研”服务组,为印刷企业特别是中国印刷百强企业提供高新技术企业评估、知识产权培训、项目调研等服务。研究所与永发印务(东莞)有限公司、中闻集团等公司的合作也已成为国内印刷界探索产学研合作的经典案例。
通过长期的学习、摸索和总结,研究所积累了大量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方面的经验,在此与大家一起分享,希望有条件的印刷企业及早准备、少走弯路,以最少的投入、最低的风险顺利获得认定。
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及认定条件
高新技术不仅是构成综合国力的关键要素,而且能够直接或间接作用于其他因素,充分渗透到各个领域,其发展水平是衡量综合国力的一个重要标志,直接关系到一个国家或地区在世界格局中的地位。正是由于高新技术企业上述的重要战略意义,国家给予获得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具有竞争力的相关优惠政策,同时也规定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必须具备的资质条件。
优惠政策
1.企业所得税减免10%,即从非高新技术企业的25%减至15%;
2.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优先申报其他政府专项资金的支持;
3.高新技术企业是市场竞争的重要资源,能提高企业社会影响力,对于加大企业宣传有重要作用;
4.企业研究开发投入可以进行研发费用确认享受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
5.企业经过技术合同登记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合同可以享受免征营业税的优惠。
认定资质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第十条,明确了对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条件的六条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同时具备如下资质,缺一不可: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3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4.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3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6.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要求的资质解读
国家的相关优惠政策吸引了众多印刷企业加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的激烈角逐中,同时国家相关高新技术企业申请认定审查的相关要求也越来越明确,程序更严格。
资质一:自主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的概念很广,包括专利、商标、技术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以及版权,而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主要是对专利数量和质量的要求。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高新技术企业评审实行打分制,其中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是首要指标,所占分值高达30分。一个发明专利或其他六个知识产权(比如六项实用新型专利)可以获得A档(即24~30分),而企业只有总分70分以上(不含70分)才算达标。
在同众多企业的接触、交流中,我们发现不少决策层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这项指标的认识具有局限性:有些企业决策者认为随便从私人或者企业那里购买个专利就可以蒙混过关,其实随着认定审查工作越来越严格,部分地区如广东,已经出台文件明确规定经受让、受赠、并购方式获得的专利一律无效,只有企业自主研发过程中所申报的专利才能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要求。有些企业决策者则认为专利就是花钱买一纸文件,没有什么实质性的意义,其实申报专利是一本万利的事,往大处说,跨国企业往往是专利大户,它们设置雷区、谋划壁垒、打专利战,为的就是利用专利这个无形的利器压制对手,使自身的商业价值最大化;往小处说,企业自身可以利用专利开辟新市场、形成产品溢价、获得产品定价权等。
专利授权是需要一定年限的,因此对于专利这项硬指标我们的建议是:
1.在企业开始研发投入的初期,可以借助外部力量共同申请专利以降低成本,申请3~5个发明专利,保证在2~3年后至少有一个发明专利授权;
2.设立情报处以及知识产权专员,专门负责专利的申请、跟踪、情报收集等工作,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情报处的人员还将涉及专利撰写、专利布局、专利诉讼等工作;
3.定期邀请外部专家对员工进行知识产权方面的培训,让他们形成专利意识、养成申报习惯。
资质二:研发人员及投入
研发是一个让印刷企业爱恨交加的课题,印刷企业大多是生产型企业,销售额是用海量的产品堆积出来的,利润是从成本中挤压出来的,企业老总一般不太愿意拿员工的血汗钱投入到高投资、高风险的研发中,因此国内印刷业也呈现出一个很尴尬的局面——高学历的研发人员在印刷企业无用武之地,印刷企业基本上没有研发队伍。可想而知,在这种情形下,研发人员占企业员工总数的10%基本上是无法达到的。
近年来,随着国家陆续出台优惠政策支持企业进行研发活动,一些印刷企业相继与科研院所、高校成立联合研发中心,有效地利用社会资源参与企业技术改造、科技创新,同时又积极培育、锻炼自己的科研队伍。这样做,一方面能较好地应对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中对研发实力方面的审查;另一方面能降低企业对研发的投入、降低风险,最为关键的是能够依靠科技创新增强企业竞争力,因此这种深度产学研的思路值得推崇。
资质三:高新领域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共分项,以下罗列了较适合印刷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三个方向:绿色印刷、数字印刷、印刷电子。
绿色印刷
绿色印刷是《新闻出版业“十二五”时期发展规划》中公布的“十二五”期间新闻出版产业的振兴工程之一,也是国家支持高新技术领域中资源与环境技术的重要分支。对如集中供气、集中供墨、循环供暖、废酸回收、润版液循环利用、免化学处理版、再生纸、环保型胶黏剂等绿色印刷的课题,企业均可以在其上大做文章。
数字印刷
数字印刷包括CTP计算机直接制版技术、可变数据印刷系统、数字化管理流程等,属于印刷技术的最前沿。计算机直接制版技术采用数字化工作流程,将文字、图像转变为数字,采用激光扫描成像,通过显影、定影直接生成印版,省去了胶片、人工拼版的过程、半自动或全自动的晒版工序,节省时间、提升效率、优化品质、更趋环保;可变数据印刷系统是印刷全过程数字化、网络化的技术,涵盖了数字打样、按需印刷、快速印刷等技术,是印刷行业适应信息时展的必然,它改变了传统印刷方式,具有环保节约、灵活高效、无需限定起印量的优点;数字化管理流程是利用计算机将生产的所有环节组成一个网络,从印前到印刷再到印后加工,并将管理和生产结合起来,实现横向和纵向过程的连接,实现将所有活件的资料都集中到一个中心系统,促成管理、生产乃至监控过程的密切配合,弥补了在过去,印前、印刷、印后各生产环节、工序之间色彩控制、印刷前期准备、材料消耗、质量保证以及成本估算都比较难以处理和完成的不足。数字印刷属于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范畴,同样也是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印刷电子
印刷电子技术是基于印刷原理低成本制造电子产品的一项新兴技术,是电子制造技术的一项重要革新。应用此项技术,可以将导电材料、半导体材料、有机发光体等材料直接印制在基材上,制作诸如印刷电路板(PCB)、透明电极、OEL柔性显示器、电子纸、射频电子标签(RFID)天线、薄膜键盘与开关、电磁波屏蔽材料以及OEL照明灯等新一代电子产品。印刷电子的产品服务于电子信息技术、新材料技术等高新行业,也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之一。
一、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凡要求认定的市高新技术企业,应是在本市登记注册,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登记注册时间二年以上,是以开发、生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为主的知识密集、技术密集型经济实体,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从事本办法规定范围内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服务,具有与其业务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人员、场地和设施,单纯的商业经营除外;
(二)企业领导班子重视科技,企业领导班子中应有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的本企业的专职人员;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在册职工总数的2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在册职工总数的8%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为主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5%以上。
(四)建有相应的技术开发机构或有稳定、可靠的技术依托单位;
(五)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与技术收入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农业类高新技术企业放宽到30%以上)。技术性收入是指企业的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及中试产品销售等技术贸易收入。
(六)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企业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5%以上,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至1亿元的企业研发经费比例为4%以上,年销售额在1亿元以上的企业研发经费比例为3%以上。
(七)在研究、开发、生产过程中,“三废”排放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八)有严格健全的生产、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并做到遵纪守法,照章纳税;
(九)根据分级培育,做大高新技术企业群的原则,原则上要求申报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必须为区、县(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必须为市级高新技术企业。
二、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范围
根据国家最近颁发的《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及本市实际情况,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范围如下:
(一)电子与信息领域;
(二)生物工程、新型医药与医疗器械领域;
(三)先进制造与现代交通领域;
(四)新材料与精细化工领域;
(五)新能源与高效节能领域;
(六)环境保护与循环经济领域;
(七)文化创意与知识型服务业领域;
(八)现代高效农业与海洋工程领域;
(九)航天航空与核应用技术领域;
(十)其他经市级认定委员会确认的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上述范围,将根据国内外高新技术的发展情况和我市实际适时进行补充、修订。来源于:
三、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
根据《*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由*市科技局会同市经委、市发改委、市农办、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信息办、市文广新局等部门组成认定委员会,负责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动态管理和考核工作。认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同时,认定委员会负责对省级、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推荐、管理和考核工作。*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由两个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报市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市认定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咨询组,为认定提供咨询意见。
(一)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
科技评估机构评估、认定委员会审定、向社会公布认定结果的基本程序。
(二)申请认定市高新技术企业的单位必须提交《*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及以下有关材料:
1.本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国税、地税登记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
2.本单位情况简介(内容包括科研、生产及销售经营情况、资产状况、场地、设备、生产规模、人员组成及内部机构设置情况,产品质量保证体系、财务管理制度情况等);
3.企业上月份财务会计报表和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4.本单位技术开发费的提取和使用证明;
5.本单位技术性收入、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证明;
6.本单位专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证明;
7.本单位研制或生产的高新技术成果、产品或技术等的鉴定(验收)证书、技术标准、测试或质检报告等;
8.本单位银行贷款证和信誉等级证明(复印件);
9.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认定市高新技术企业申请书一式12份、其它材料一式3份统一报送到市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市认定委员会常年受理申请,分批审定。
在申报市高新技术企业的同时,并申报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可采用申报省级材料(具体要求见《*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
(三)申报单位应首先委托经市科技局批准的具有科技评估资格的相关科技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统一由市科技局承担。科技评估机构根据认定条件,组织专家对企业的申报材料、数据进行核实、评估,出具评估意见,并承担相应的评估责任。企业申报材料必须由其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单位不要求)及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初审、签署意见并盖章。在具有法定资格的科技评估机构批准成立前,评估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
(四)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采用常年受理,定期评审的方法,市认定委员会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定期审查,对申报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提出认定意见;对同时申报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在确认同意推荐后,提出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意见。向社会公示征询意见。由市科技局发文公告,授予《*市高新技术企业》称号,并颁发相应证书。来源于:
四、监督管理
(一)市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市科技局负责组织或委托区、县(市)、开发区科技局对经认定的市高新技术企业每两年考核一次。对考核成绩不合格的市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限期改正”直至“取消资格”的处理。各产业主管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各级高新技术企业的管理、培育扶持和服务监督职能。
(二)市高新技术企业应分别在每年1月底和7月底前按时、如实填报《*市高新技术企业报表》,企业将其生产、经营的情况报所在地的区、县(市)、开发区科技局,经上述部门核实汇总后,向市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报送。
(三)市高新技术企业若变更经营范围或合并、分立等,均须
报请市认定委员会重新认定,如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迁移或
歇业等,须书面通知市认定委员会。
(四)申报企业在申请认定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欺诈手段骗取市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的,将取消高新技术企业称号,收回证书,并在三年之内不得再申请认定。
(五)对相关的科技评估机构,由市科技局视其评估申报企业的业绩,在一定时期内给予适当的评估经费补助。市科技局对上述科技评估机构的评估工作实行监督管理。如果发现科技评估机构所出具的评估意见与申报企业的实际状况不符,甚至弄虚作假的,可暂停其评估业务、直至取消评估资格。
(六)鼓励区、县(市)培育、扶持、认定区、县(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订。同时加强对区、县(市)培育发展各级高新技术企业的考核,将此纳入区、县(市)党政领导科技目标责任制考核、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目标考核和区、县(市)科技局工作考核。
五、政策措施
(一)根据市政府《关于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意见》(杭政〔20*〕5号)文件精神,对研发资金占销售收入比例达到规定比例且经认定的区外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和市级高新技术企业,从其对当地财政所作贡献中拿出一部分资金,奖励该企业从事研究开发活动。
(二)加大对市高新技术企业的扶持力度。设立市高新技术企业研发项目,专门对各级高新技术企业承担的火炬计划项目、新产品开发等高新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项目进行支持;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承担市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工业技改项目、工业企业信息化项目资助金额适当上浮;各级财政资金,包括科技资金、工业资金、产业化发展资金要根据确定的项目,优先向高新技术企业倾斜。
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见附件)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
(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协调、解决认定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工作;
(四)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出现重大问题的地区,提出整改意见。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
(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组织实施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检查;
(三)负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专家资格的备案管理;
(四)建立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五)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根据本办法开展下列工作: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二)接受企业提出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
(三)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
(四)选择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专家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
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期间,可暂停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
第三章条件与程序
第十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程序如下:
(一)企业自我评价及申请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对照本办法第十条
规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可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
(二)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6.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
(三)合规性审查
认定机构应建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专家库;依据企业的申请材料,抽取专家库内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查,提出认定意见。
(四)认定、公示与备案
认定机构对企业进行认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第十二条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第十三条高新技术企业复审须提交近三年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的报告。
复审时应重点审查第十条(四)款,对符合条件的,按照第十一条(四)款进行公示与备案。
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企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的,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高新技术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业等)的,应在十五日内向认定管理机构报告;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自当年起终止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需要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的,由认定机构确认并经公示、备案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
第四章罚则
第十五条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有偷、骗税等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四)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第二条本意见适用于省科技厅批准建设并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三条经工商注册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按属地化原则向省辖市科技局提出申请,经初审后,报省科技厅进行确认,并报税务、海关等有关部门备案,享受有关政策。
第四条省科技厅主要对工商注册的法人实体与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一致性进行确认,内容主要包括:
(一)工商注册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否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主要负责人;
(二)企业注册地址是否与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地址相一致;
(三)工商批准的企业业务范围是否与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研究开发方向一致,是否以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成果转化等为主导业务。
第五条申请确认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提交申请书和下列材料:
(一)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立项文件和相关可行性报告、计划任务书和科技项目合同;
(二)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机构章程;
(四)其它相关材料。
第六条经确认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可享受以下政策扶持:
(一)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经省科技厅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凡设在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可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属于在高新技术开发区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从事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须经县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技术市场管理机构认定,方可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免征营业税;
(三)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10%以上(含10%)的,可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四)共进口用于自身研发的仪器、设备及配套技术、配件、化学试剂等,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五)具备条件的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进出口经营权,并享受出口产品退税及其它相应的优惠政策;
(六)经有权部门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由税务机关审定后,其实际发放工资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据实扣除。
第七条经确认的工程技术研究申心,省科技厅同时采取以下扶持措施:
(一)可直接向省科技厅申请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
(二)其主要从事自然科学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定可以按照省自然科学职称序列要求,通过所在她省辖市科技局向省自然科学研究序列技术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申报;
(三)其申请的国内外发明专利,优先给予专利申请费和专利维持费补贴,对具有市场前景的专利技术在我省实施的项目,可一次性给予一定的专利实施资金支持。
第八条对确认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两年评估复核一次,对评估优秀的将给予滚动资助,对评估不合格的,不再予以确认。
第九条符合条件的省级高技术研究重点实验室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以及纳入地方管理并符合条件的驻苏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技术创新工程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政[]8号)、《国家技术创新工程省试点工作市实施方案》(政[]43号),进一步促进我区科学技术进步和科技成果转化,提升我区自主创新能力,区政府设立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创新资金”)。为加强创新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创新资金是用于支持和鼓励我区开展技术创新、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提高技术创新能力的政府资金。创新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择优支持、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三条区人民政府负责创新资金的审批。区科技局具体负责创新资金项目的受理、组织评审、监督实施。区财政局设立科技创新资金专户,具体负责创新资金的管理,对资金的运作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参与创新资金项目的验收。
第二章创新资金的来源和用途
第四条科技创新资金由区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100万元,并逐年增加,其增幅不低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幅。年度预算执行中,据实列支。
第五条创新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高新技术产品研发、高新技术企业培育
(二)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
(三)产学研合作和科技平台建设
(四)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从事发明创造和科技成果申报
(五)引导企业积极申报国家、省、市科技项目
(六)奖励自主创新企业和优秀科技人才。
第三章创新资金的支持条件与方式
第六条根据企事业单位、个人技术创新活动的不同内容和项目所处的不同阶段,创新资金分别以无偿资助和奖励的方式予以支持。创新资金支持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区登记注册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缴纳税款。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并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规定及时编制会计报表,足额提取研发经费并开展研发活动。
(三)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无知识产权纠纷。
(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数占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10%,直接从事研发的科技人员数占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5%。
(五)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企业每年用于技术创新的研发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5%(投产不足一年的新办企业不受此款限制)。
(六)领导班子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并有较强的创新意识。
(七)其他符合创新资金资助、奖励条件的。
第七条无偿资助项目
(一)对科技型企业技术创新项目中产品研发及中试阶段给予必要的资助,创新产品和创新技术必须获得省以上科技成果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项目总投资一般应在1000万元以上,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鼓励科技成果转化,科研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到我区创办企业进行成果转化、企业引进科技成果进行开发且产品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定资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三)推动专利技术产业化,鼓励企业加大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的研发投入和产业化实施,对具有核心技术的发明专利,其产品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定资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四)积极鼓励专利实施及产业化,对我区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获得授权的专利申请费用给予资助,资助标准为:国内发明专利50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1200元/件;外观设计专利800元/件;国外发明专利10000元/件。对企事业单位、个人申请发明专利的申请费用给予预付,标准为:2000元/件,预付款在专利权人获得专利资助时比除。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2万元、1万元的补助。
(五)鼓励企业积极申报国家、省科技项目,对成功申报国家、省科技项目的,按项目批准额度的5%给予配套,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符合申报条件已被省、市批准上报但没有被国家、省立项的项目,对项目编报费,给予每个项目5000元资助。
第八条奖励项目
(一)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培育力度,对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经复审重新获得的不再给予奖励)
(二)鼓励企业开展新产品研发,对被认定为国家重点新产品的给予3万元奖励,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产品的给予1万元奖励。
(三)鼓励企业、科技人员申报科技成果,对获得省以上成果的,视产业带动效果,给予1-5万元的奖励。
(四)大力培育创新型企业和民营科技企业,对新认定国家级创新型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省级创新型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市级创新型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
(五)大力支持创新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省、市级工程建设中心的,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市级科技服务中心的,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专业孵化器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批准为省、市级创新型园区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新批准为省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给予10万元奖励。
(六)鼓励企业主持制定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对获得认可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的奖励。
(七)积极推进农业科技创新,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基地)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的奖励。
(八)加大对科技创新的表彰力度,每两年评选一次科学技术进步奖、突出贡献奖。根据科技成果的技术水平和对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授予区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由区政府颁发证书、奖状和奖金。奖金分别为:10000元、6000元、3000元。其中一等奖不超过二项,二等奖不超过三项,三等奖不超过五项。
突出贡献奖:对获得国家、省、市级科技奖励(获国家科技成果、省科技成果奖三等奖以上、市科技成果一等奖)的单位(或个人),授予区科技进步突出贡献奖,奖金10000元。
第四章创新资金的申报、审查与审批
第九条项目申报
(一)符合创新资金申报条件的单位,向区科技局提出申报。每个科技创新项目只能申报一次创新资金支持。
(二)创新资金的申报为每年的12月份进行。
(三)申请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1、区科技创新资金项目申请书
2、企事业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纳税证明、审计报告
3、可以说明项目技术创新情况的证明文件及与项目有关的其它有效参考材料(如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民营科技企业、高新技术产品、国家重点新产品认定证书,技术报告、专利证书、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授权证书、技术合作协议等)。
第十条项目审查与审批
(一)区科技局在收到申报材料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审查,确定申报项目是否属于申报范围,是否满足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完备,材料格式是否正确等。
(二)对初步确定的项目,区科技局在科技工作网等有关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最终扶持项目及资金安排计划,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三)区科技局对通过立项审查的项目下达文件通知。并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创新资金项目合同书。
第十一条资金和项目的管理与监督
(一)符合奖励资助条件的创新资金项目,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财政予以拨付。
(二)区财政局设立科技创新资金专户,加强资金管理。
(三)创新资金项目由区科技局、财政局负责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督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及项目完成的质量情况。承担项目的单位应按要求如实报送信息调查表。
(四)承担创新资金项目的单位如有严重违约行为,如擅自改变使用范围、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资金、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其它行为,区财政局、科技局将根据合同有关条款中止合同,并收回全部专项资金。同时,取消该其三年内申请创新资金支持的资格,并终止其它财政资金支持。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