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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 30.哪些情形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执法部门履行行政执法职能,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31.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遵守哪些规定?
行政强制措施由执法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实施前向执法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由不少于两名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
(3)通知当事人到场;
(4)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5)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6)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7)制作并当场交付《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对查封、扣押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执法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2.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遵守哪些规定?
第五十四条 发生紧急情况,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执法部门负责人报告,补办批准手续。执法部门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33.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及延长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1)实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需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明确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执法部门承担。
(3)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执法人员应当制作《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通知书》,将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及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34.实施强制措施后如何处置被扣押财物?
执法部门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规定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的决定。
35.哪些情形应当及时作出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制作《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并及时送达当事人,退还扣押财物:
(1)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2)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3)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交通执法行为,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切实做到依法行政、规范执法、文明执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交通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省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从事交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强制等执法活动时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交通行政执法应当符合“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基本要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第四条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在法律、法规授权或委托范围内从事交通行政执法工作,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委托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超越权限执法。
第五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必须具有执法资格,持有交通部统一制式、省交通厅统一制发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严禁临时聘用无执法主体资格的人员从事或协助执法。
第六条上级交通行政执法机构根据职责权限对下级交通行政执法机构执行本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规范的实施情况列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奖惩的依据。
第二章仪表语言规范
第八条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当着装整齐,并按规定佩带执法标志。
(一)按统一规定的样式、颜色内外配套着装,穿着整齐,并保持服装洁净、平整,不得破损。
(二)着执法服装时,不得披衣、敞怀、卷裤腿、衣领上翻。
(三)不得混穿不同季节的执法服装,不得混穿执法服装和便装;除工作需要和眼疾外,着执法服装时不得戴有色眼镜。
(四)穿着春秋装、夏装时,上衣下摆必须束在腰带内;穿着冬装时,冬装内衬衣下摆不得外露。
(五)佩戴标卡、胸卡、腰带时,胸卡挂在上衣左口袋正中处,腰带扎在上装自上而下第四、五颗钮扣之间;
(六)着执法服装时,不得穿拖鞋或者赤足穿鞋。
(七)执法装帽不得斜戴、歪戴、反戴;
(八)上路执法时,可配带头盔,夜间必须加穿反光背心。
(九)着执法服装的执法人员应按统一的换装时间换装。
第九条执法人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执法服装及执法标志,不得变卖或擅自拆改,不得转借他人使用。因工作调动、退休等原因离开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岗位时,执法标志必须上交。
第十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仪容行为应遵守下列规范:
(一)头发要整洁,男同志不准留长头发、长鬓角、长胡须,女同志不得头发披肩。
(二)女执法人员着执法服装时,不得留长指甲和染指甲,不得化浓妆,不得佩带各类饰物。
第十一条执法人员参加执法考试、培训、会议等集体活动,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和顺序入场,按指定位置就座,遵守考场、课堂、会场纪律,不得随意走动、交头接耳、接打电话、打瞌睡等。结束时按要求有秩序地退场。
第十二条执法人员在日常公务中,接待管理相对人时应热情主动。解答问题要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于不知晓的问题不能随意发表意见;不属本部门业务范围的,应将来人引导至相关部门;遇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
第十三条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态度和蔼,用语文明,不得盛气凌人、态度粗暴,不得推搡或手指相对人,不得踢、扔、敲打相对人的物品。
第十四条执法人员在现场执法时,不得袖手、背手和将手插入衣袋,不得吸烟、吃食物,不得搭肩挽背、嬉笑打闹。
第十五条执法人员执法用语的基本要求:
(一)执法过程中应当使用文明规范用语、表达准确、通俗简洁;严禁使用生、冷、横、硬的执法忌语。
(二)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使用恐吓、威胁、诱导性的语言。
(三)执法人员应以理服人、语言文明,不得出言不逊、讽刺挖苦、讲脏话、骂人。
(四)严禁使用《交通执法忌语》中所列明的语言。
第三章职业道德规范
第十六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做到热爱交通、忠于职守、依法行政、廉洁自律、风纪严整、接受监督。
第十七条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不得推诿或者拒绝履行法定职责。严禁越权执法,严禁。
第十八条执法人员应当做到清正廉洁、克己奉公,不徇私枉法,不。严禁利用职权吃、拿、卡、要。执法人员不得以各种名义索取、接受行政相对人(请托人、中间人)的宴请、礼品、礼金(含各种有价证券)以及消费性的娱乐活动。
执法人员不得使用依法被暂扣或者证据登记保存的车船以及物品。
第十九条执法人员严禁参与和职权有关的各种经营性活动;不得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从事经营性活动提供便利条件。不得向管理相对人借款、借物、赊帐、推销产品、报销任何费用或者要求相对人为其提供服务。
第二十条执法人员不得弄虚作假,隐瞒、包庇、纵容违法行为,不得为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开脱、说情。
第二十一条执法人员在驾驶执法车(船)时,遇遭受意外受伤、突然患病或者遇险群众的求助,应及时提供可能的帮助和服务。
第四章窗口执法行为规范
第二十二条本规范所指的窗口是指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设置的行政许可办理、违章行为处理、交通规费征收的中心、大厅、服务窗口等对外办公场所。
第二十三条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在窗口采用电子显示屏或者电子触摸屏、公示栏、活页材料等形式,向管理相对人公示办事指南、执法主体(执法人员)、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收费项目及标准、执法结果、监督方式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应当积极推行“一站式”服务,将所有交通执法事项集中在本单位大厅办结。
第二十五条窗口工作人员在上班时间应当自觉做到仪容仪表整洁、佩证上岗;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职守;不得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不得上网聊天、炒股、玩游戏等。
第二十六条工作时间,窗口工作人员应保持办公桌面的工作资料、办公用品摆放整齐,保持办公场所环境卫生整洁。
第二十七条窗口服务应积极推行首问负责制、AB岗制、限时办理制等。
第二十八条窗口应当为相对人提供必要的服务。
第五章执法检查规范
第二十九条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有关规定,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要科学制定执法检查计划,通过开展联合执法检查等活动,避免多头上路、重复检查。
第三十一条交通执法人员在从事执法活动时,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主动出示证件,表明执法身份。
第三十二条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拦截正常行驶的车辆。实施水路检查时,不得拦截正常航行的船舶。
第三十三条上路检查,必须使用交通执法车辆,不得使用社会车辆上路执法。
交通执法车辆应按照《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的规定设置标志和示警灯,随车携带《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使用证》。要保持车辆清洁完好和标志清晰醒目。不得驾驶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从事公务以外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四条在检查车辆时,要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检查地点的前方200米、100米、50米处连续摆放发光或者反光的警告标志或警示灯、减速提示标牌、反光锥筒,在150米处发出停车检查的信号并指挥车辆到达指定的安全停靠位置。
(二)必须使用规范的指挥手势和停车示意牌(灯),夜间必须使用停车示意牌(灯)并着反光背心。
(三)不准同时双向拦截车辆。
(四)不准同时拦截3辆以上车辆进行检查。
(五)不准逢车必查、查车必罚、人为造成交通堵塞。
(六)不准采取扒车、强行追车等危险方法执法。
第六章具体执法行为规范
第三十五条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全面推行行政许可“一个窗口”对外制度,建立健全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为管理相对人提供快捷方便的服务。
第三十六条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应当积极推行网上审批,提高审批工作效率。
第三十七条行政许可实施单位工作人员在收到申请人的许可申请材料后,应当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及时受理。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按规定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改正的材料。
第三十八条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许可办理人员应当按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中明确的审查方式进行实质审查。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行政许可的条件。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超出公示材料目录以外的技术资料、材料。
第三十九条许可实施单位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栏、电子显示屏或单位网站上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处理)必须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裁量适当、依据准确、文书填制规范。
第四十一条行政处罚应实行调查、审核、决定“三分离”制度,除依法按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查处的案件外,凡进入一般程序的案件(包括当事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并请求提前处罚的案件),现场执法人员只能收集证据,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除经本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的少数案件外,不得现场作出处罚决定。
第四十二条在作出违法处罚决定前,交通执法机构必须认真审核案件的事实认定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有效,程序是否合法,文书制作是否规范等。对证据不充分或事实不清的案件,应当退回调查人员进行完善或补充调查。
第四十三条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合理自由裁量,做到过罚相当。
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或者限期纠正违法行为。
第四十四条实施行政处罚,应严格遵守省厅制定的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限有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予以减轻或者从轻处罚的,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有关情形,并履行相关批准手续。重大的行政处罚减轻案件必须经执法单位集体讨论形成意见。无法定事由,不得擅自从轻、减轻行政处罚。
第四十六条对依法拟给予5000元以上罚款、暂扣、吊销经营许可证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应当经执法单位集体讨论形成处理意见,并如实填写《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参加集体讨论的人员应在记录中签名。
第四十七条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实行罚缴分离制度,除依法可以当场收缴纳罚款的情形外,执法人员不得现场收取罚款,罚款必须向指定的金融机构缴纳。
第四十八条交通行政执法机构不得下达罚款指标,或者将罚款指标与单位或者个人工资、奖金、福利等直接、间接挂钩。
第四十九条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据。对违法行为轻微,没有明显社会危害,涉案财物数量较少的,可以不对其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严禁违法扣留车船和证件。
第五十条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制作相关法律文书,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五十一条对暂扣车船要妥善保管,不得造成暂扣车船丢失或者损坏;不得使用暂扣车船;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处置、销毁、拆解、变卖暂扣车船。有法定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时解除暂扣措施。
第五十二条交通规费征收单位应创新征收方式,积极推行同城通缴、银行代收、网络缴费等方式,方便当事人缴费。
第五十三条收取交通规费必须有法定依据,必须严格按照公布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减免交通规费。
第五十四条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在依法征收交通规费时,应使用由省级财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专用票据。严禁使用其他票据替代统一规定的票据收取交通规费,严禁收费不开票据。
第五十五条实施交通执法执法时应使用省厅统一确定的执法文书,做到格式统一、内容完整、制作规范。
第五十六条执法文书中除编号和数额、数量等必须使用阿拉伯数字外,应当使用汉字;手工填写的文书应当使用黑色签字笔或钢笔填写,做到字迹清楚、书面整洁。
第五十七条执法文书按规定需要编写案号的,应当根据文书的编号规则进行编写。
第五十八条执法文书设定的栏目,应当逐项填写,不得遗漏和修改。确因错误需要进行修改的,可以用杠线划去修改处,在其上方或者接下处写上正确内容,并在改动处加盖印章,或者由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确认;无需填写的,应当用斜线划去。
第五十九条询问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听证会笔录等文书,应当场交当事人阅读或者向当事人宣读,当事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应当面进行补充和修改,并由当事人在改动处签章或按指印确认。当事人拒不签字的,由两名交通执法人员签字并注明当事人拒签理由。
第六十条除简易程序案件,由当事人现场签收行政处罚决定书外,一般程序案件需要交付当事人的执法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并按法定期限和方式送达。
第六十一条执法文书中注明加盖执法机关印章的地方必须加盖印章,加盖印章应当清晰、端正,要“骑年盖月”。
第六十二条执法文书应及时按照要求归档。执法案卷应做到一案一卷,使用统一规范的卷皮,卷内目录填写规范,材料排列有序,装订整齐。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本规范未包括的行为规范,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文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四条将本规范的执行情况纳入文明执法创建考核范围,对模范执行本规范的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六十五条对违反本规范的,由各级交通行政执法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吊销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岗位;情节严重的由交通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高认识,充分领会交通执法自查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交通执法自查工作。交通执法行为是一项极为严肃的行政行为。如何把握和行使好这一职能,直接影响交通部门的形象和发展。我站对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十分重视,自始自终把加强行政执法工作和预防公路“三乱”现象作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行业风气建设的一个重要环节来抓,认真执行交通行政执法的有关规定并进行不定期的自我检查,保证了行政执法工作措施化、规范化。
二、认真查找,切实将交通行政工作落到实处,不走过场。创建和谐、有序、高效的现代化交通是每一位交通人的工作职责。及时、有效的监督检查体系,更有利于交通事业的壮大和发展。我站全体职工一致认为,交通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是必要的,是培养和教育身处一线执法工作者的有效渠道,是打造和谐交通的重要手段。我们将此次查找工作当成一个促进个人工作和学习的机会,扎扎实实进行自查:
1、执法程序方面。我们在对超限车辆进行处罚时,是完全按照规定执行的,能够做到符合程序要求处理执法事务,无违规违程序情况出现。
2、执法文书方面。我们积极学习执法文书填写的有关规定,但由于个人素质参差不齐,有待于整体推进和提高。
3、执法用语方面,我们严格执行交通运输部“十条禁令”“五不准”礼貌待人,文明服务。做到了无、的违法违纪行为和公路“三乱”的出现。
4、仪容风纪方面,能坚持做到按规定着装,坚持执行标志服的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自觉维护交通工作人员的形象。能够严格遵守有关仪容风纪的相关规定,自觉塑造良好的工作形象。
三、建立长效机制,强化岗位培训,切实加强全体职工的执法素质培养。去年以来,我站针对交通执法人员的文化水平和政策法规水平较低,执法经验不足和治超工作的实际需要,为提高全体同志的执法能力,防止执法过错的发生,参加了支队的培训,也自行组织了两次培训,收到了一定的效果。我站大部分同志的执法水平都有了一定的提高。与此同时,我们加大岗位培训,改变简单粗暴的工作方法,实行人性化执法,教育执法人员宁可自己多受委屈,也不能引发群众的怨愤。从而实现全年无一起执法过错、错案和群众投诉,无公路“三乱”现象的出现。
一、提高认识,充分领会交通运输执法自查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交通运输执法自查工作
近年来,我局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十分重视,自始至终把加强行政执法工作和预防公路“三乱”现象的出现作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行业风气建设的一个重要环节来抓,认真执行交通行政执法的有关规定,对上路稽查等执法活动进行不定期自我检查,确保行政执法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做到既严格依法办事,又积极履行职责,做到不越权、不滥用、不失职。把行政执法工作列入重要日程,切实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认识和思想意识,做好日常的交通行政执法自查自检工作。
二,逐条对照,认真查找,切实将交通执法自查工作落到实处,不走过场
我局依照交通执法检查内容及要求,全体职工都认真反思和总结了自己的每一次执法行为。我们组成“帮扶”对子,相互监督,相互帮助,每一位职工都进行了深刻而严肃的自我查找。我们全体同志都将此次查找工作当成一个促进个人工作和学习的机会,扎扎实实的进行了逐条对照,从行动上转变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缺点,切实将此次交通执法自查工作落到了实处,保证了此次自查活动开展的扎实有效。
一是执法程序方面。在执行检查任务时,做到完全符合程序要求处理执法事务。详细遵守了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所必须遵循的步骤、方式、时限、顺序,严肃了一系列执法程序,无违规违程情况出现。
二是执法文书方面。我们积极学习执法文书填写的有关规定和填写执法文书的准确性,确保完全依照规范填写的。
三是执法用语方面。我们秉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遵纪守法,礼貌待人,文明服务,严格依照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行业风气建设的标准执行执法工作。做到了无、的违法违纪行为和公路“三乱”的出现。
四是仪容风纪反面。能够坚决做到按规定着装,坚决执行着标志服的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自觉维护交通运输工作人员的形象。能够严格遵守有关仪容风纪的相关规定,自觉塑造良好的工作形象。
三,建立长效学习机制,强化岗位培训,切实加强全体职工的执法素质培养
一、深化交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
⒈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建立“一个窗口”,实行联合办理行政事项的工作机制。,
⒉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完善政务信息公开方式。
⒊完善服务承诺制度。严格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认真落实各项承诺措施,不断提高交通部门公信力和诚信度。
二、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⒋及时清理与现行交通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规定不一致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以实施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为中心,进一步完善各项交通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⒌进一步完善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完成交通行政执法依据梳理工作,明确交通行政执法职责。对具有交通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部门(包括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执行的交通法律、法规和规章,分类排序、列明目录。
⒍进一步完善交通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深入实施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交通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⒎落实交通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完善交通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界定交通行政责任追究范围,规范责任追究程序。
⒏进一步完善听证、审核、集体讨论等有关交通行政执法制度和备案审查、交通行政执法投诉等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⒐进一步做好交通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工作。加强有关交通行政处罚、交通行政征收、交通行政监督检查等交通行政执法案卷管理。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有关资料应当立卷归档,并开展经常性的案卷评查活动。
⒑加强交通行政复议工作。进一步完善交通行政复议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规范行政复议法律文书。
四、加强依法行政知识的学习和宣传工作,增强依法行政意识
⒈加强《纲要》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制定《纲要》培训总体规划,把《纲要》纳入行政机关的学习计划,开展有关培训工作,加大《纲要》宣传力度。,
⒉提高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区交通局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法律、法规和规章,增强依法行政意识,提高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水平。建立并实行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把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作为考核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
⒊建立交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知识学习和培训制度。采取自学与集中培训相结合、以自学为主的方式,组织交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习通用法律知识和与本职工作有关的专门法律知识,提高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水平。将法律知识列入交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考评的内容。对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实行岗前培训和定期轮训,并将依法行政情况作为年终评定考核档次的重要依据。
五、强化法制机构建设,完善依法行政保障制度,加强对推进依法行政情况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