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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工程施工;质量控制;纠正措施
工程施工的质量不仅关系到人们的日常生活水平和住居环境安全,,还决定着工程项目的投资是否成功,直接影响施工单位的经济效益。然而,目前很多的项目施工过程中还存在着各种由于施工质量控制工作不到位、监管力度不足而造成的问题。本文对如何加强和落实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管理控制给出了一些建议。
一 工程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
(1)前期的控制?在施工准备阶段,项目经理和施工员应熟悉图纸,参加图纸会审与制定施工方案,按图纸会审、设计变更的规定和《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编制和管理规定》执行;材料采购应按《采购管理规定》规定进行采购,由现场材料员进行管理。试验员现场见证取样送检按《产品的监视和测量的管理规定》执行;班组生产工人,新进场人员,项目经理按《培训、意识和能力控制程序》规定进行交底教育;工种各种技术岗位人员应齐全配套,其中电工、焊工、机驾工要受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分项工程技术操作班组人员由项目经理提出用工计划,现场工资员考核调派,班组进场由项目经理组织交底,必要时作实际操作考察,择优选用,各类人员的培训教育工作按《培训、意识和能力控制程序》规定进行;对于项目工程使用的图纸,标准通用图集,设计变更通知单等工艺文件必须经工程部审定;并且图纸要经过审核才能在工程上使用,工地所使用的施工规范操作规程和验收检评标准版本,按本项目合同所订明的系列,并受控于质安科。
(2)中期控制?项目经理编制、实施、检查月度生产计划时应执行《施工准备工作细则》及相关文件要求。项目经理、主办施工员组织分项,分部工程施工生产时要执行《生产和服务提供控制程序》及相关文件要求,项目经理定期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施工组织设计》要修改按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和管理规定》规定执行。每个分项工程完成后,项目经理要按《产品的监视和测量的管理规定》进行质量评定,专职质安员进行核定。不同的工种进行班组交接时,应按《产品的监视和测量的管理规定》办理工序交接检验。作业班组做好每日自检、填写《班组自检记录》。项目使用的原材料为工地自购时,材料进场按材料员工作细则》规定进行检验或试验、贮存,发放管理按《材料员工作细则》规定。主要材料仓库平面设置按本项目《施工组织设计》规定。
项目经理每天检查现场各项生产管理工作情况并填写《施工日志》,每周按有关规定组织周检并做好记录。项目经理对工程分包方的监督,控制措施按有关规定执行。装饰分部工程施工前,项目经理应按《生产和服务提供控制程序》规定做样板间(项),由专职质安员核验,上报公司质安科审核,通过后挂标识牌,并按样推行。
项目组织施工的工艺流程顺序,要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中的规定,并按《施工作业计划》时间完成。不同的分项工程要按照先行规范的相应项目操作要求对班组作技术交底;按《产品的监视和测量的管理规定》进行控制各个分部、分项生产过程以及产品进行检验管理,并统计分析分项、分部工程质量,可能有不合格趋势或有不合格分项产品时,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进行处理。
(3)后期控制?当分项(分部)工程完成后,经检查发现不合格品,及时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进行处理。完成并经检验合格的产品,应用采取适宜的保护措施。整个单位工程完工后,按《产品的监视和测量的管理规定》的规定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和做好工程保护移交工作。同时针对项目内的各个分项、分部工程产品完成后,施工员要及时按《施工组织设计》中的规定做好防护工作,项目内全部的分项、分部工程产品完成验收后,项目经理和项目部按《产品的监视和测量的管理规定》办理工程验收准备事项,报公司质安科确认,由业主组织工程验收。验收后工程产品的防护和移交使用,按《产品的监视和测量的管理规定》规定进行。
二 不合格品的控制和纠正措施
在施工过程中,项目现场应对不合格品进行评定为轻微不合格、一般不合格或严重不合格。当出现轻微不合格品时,由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作业班组进行纠正,并以工作日记的形式,填写《工作检查记录表》。经纠正后,由项目质安员验证。一般不合格品的处置,可按《纠正和预防措施控制程序》规定进行处置。当发生严重不合格品时,按《纠正和预防措施控制程序》规定进行处置。如属于重大质量事故,项目经理还应填写《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表》,上报项目部及公司质安科和总工程师。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或质安员发现施工中出现不合格品时,由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发出《纠正措施单》并组织验证。所有确定为不合格品的产品都必须提出相应的预防措施,以免重复发生类似不合格项。收集不合格品信息,上报项目部技安科。
三 结语
从工程实践情况来看,施工单位必须从实际出发,建立健全的质量责任制,构筑企业内部组织结构,形成结构合理、功能优化、职责分明的鲜明特色,造就行业领先优势。同时,应重视内部秩序的重组,落实并不断完善质量管理标准,保证工作效率和施工质量的稳定。
参考文献
[1] 厉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问题及其对策[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09(10):118~119.
关键词:基建工程 跟踪审计 质量控制。
目前基建工程全过程跟踪审计在高校基建项目建设过程中得到了广泛应用,它不仅有效地控制了工程造价、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益,而且解决了传统竣工结算审计的“马后炮”问题,使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在工程管理中及时得到纠正,同时也对遏制基建领域中存在的腐败、浪费等现象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高校内审部门存在独立性差,专业人员少,工程审计任务量大,时间集中等问题,如何提高基建工程全过程跟踪审计效率和保证审计质量,成为摆在高校内审部门面前首要的任务。
1 改善基建工程全过程跟踪审计外部环境
1.1领导重视和支持是做好基建工程跟踪审计的源泉
基建工程跟踪审计和其他审计工作一样,学校领导的重视和支持是至关重要的。只有领导重视和支持基建工程跟踪审计工作,把工程审计作为学校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各职能部门才会主动配合审计工作,制订的各项审计制度才能顺利贯彻、执行,审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才能得到保障,审计人员才有积极性,跟踪审计质量才会提高。
1.2做好与各方的协作配合是做好基建工程跟踪审计的保障
跟踪审计人员与基建部门、监察部门和财务等部门共同监督,一起协商处理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互相支持和配合,才能形成监督合力,充分发挥跟踪审计的职能。
将学校基建工程跟踪审计文件作为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及设计合同的组成部分,确立跟踪审计的权威性。在实施监督过程中,向各方提供协调咨询服务,设法调动各方人员的积极性,主动处理好与各方的协调关系,创造和谐的审计环境,以达到跟踪审计预期的目标和效果。
2 科学把握全过程跟踪审计重点
基建工程全过程跟踪审计贯穿于项目立项、设计、招投标、施工及竣工决算等各个环节,涉及的审计内容繁多,如果忽视审计重要性原则,就会分散审计人员精力,影响审计效果和质量,甚至导致审计程序流于形式。因此,在实践中,我们应把握好以下重点:
2.1规划与立项环节
重点审查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审批程序是否齐备,尤其是大型建设项目是否经过省教育厅及省财政厅同意批复,建设资金来源是否合规且落实到位,开工条件是否具备。
2.2设计概算环节
在工程成本费用中,设计费只占工程造价的1%—3%,但对造价的影响却达到50%—10%,因此,设计阶段是控制工程造价的关键环节,也是控制工程造价最有效和最难控制的阶段。审计人员需结合自己的专业知识,对比分析各项设计的经济指标,在满足设计功能要求的前提下,就工程造价提出自己的建议,如不同方案的造价对比、建材选择对造价的影响、审查图纸设计的不足等等。
2.3招投标环节
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目的是通过招标活动寻找到合适价格的合作单位。要实现这个目标就必须保证招标的公平性和充分竞争性。这一阶段的审计重点:
①审查招标文件条款的合法性合规性、评标标准的科学性及可操作性、招标公告的公开程度等:
②工程量清单描述和工程量是否真实、准确且相对完整,材料的品牌规格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独立费或暂估价是否科学合理等:
③对投标单位进行考察,全面审查投标单位的资料等,保证资格审查及入围的真实性、公开性及公平公正性;
④审查标底编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规性;
⑤监督开标、评标、议标过程的公开性、公正性和公平性;
⑥审查合同签订的规范性、条款的完备性、内容的合法性,是否与招标文件的条款一致等。
2.4施工环节
施工阶段是跟踪审计工作量最大的一个阶段,重点做好工程变更的审查和确认、隐蔽工程记录取证及验收、甲供材的询价定价及进出库审核、索赔费用审核、措施费审核、月度形象进度取证、主要材料的验收、工程进度款的审核和支付以及监督设计、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的现场管理到位情况和合同执行情况等。
2.5竣工结算阶段
竣工结算阶段的跟踪审计任务就是核定决算金额,也是与施工单位产生争议最激烈最多的环节,这就要求审计人员对照合同、投标文件、招标文件等客观、公正、严谨、认真地审查结算资料。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①是否按照计划规定的建设期限完成建设项目,是否按要求进行了验收,有无整改意见及整改实施情况;
②报审资料是否完整、真实、合法,结算方式如取费标准、人工调整、材差调整等是否符合合同规定,承诺的让利是否到位,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是否经设计、监理、建设方及跟踪审计组确认和审核,变更签证是否按照标底的编制方法计算该项目的单价,是否扣除了甲供材、未完成的工作量以及违约处罚,有无调整清单项目单价的问题等;
③按照竣工图纸核定工程量,从费率、计算基础、材料差价调整、取费程序等方面审核工程结算书。
跟踪审计只有认真把握好上述各个环节的重点,才能提高审计效率和保证审计质量,减少审计风险。
3 建立健全跟踪审计制度,确保审计有章可循
完善的审计制度是确保跟踪审计质量的基础,提高审计效益的前提。因此我们相继制订了《基建工程跟踪审计暂行规定》、《工程变更签证管理规定》、《隐蔽工程验收管理规定》、《合同审核管理规定》、《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等内部规章制度,明确了跟踪审计工作规范、工作程序、工作标准及职责和权限,有效地提高了基建工程跟踪审计质量控制水平。
第二条水利工程建设程序,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水利部水建[*5]128号)明确的建设程序执行,水利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包括招标设计)、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或合资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大中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工程建设项目。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执行。利用外资项目的建设程序,同时还应执行有关外资项目管理的规定。
第四条项目建议书阶段
1.项目建议书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专业规划,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有关投资建设方针进行编制,是对拟进行建设项目的初步说明。
2.项目建议书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暂行规定》(水利部水规计[*6]608号)编制。
3.项目建议书编制一般由政府委托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并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项目建议书被批准后,由政府向社会公布,若有投资建设意向,应及时组建项目法人筹备机构,开展下一建设程序工作。
第五条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
1.可行性研究应对项目进行方案比较,在技术上是否可行和经济上是否合理进行科学的分析和论证。经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决策和进行初步设计的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法人(或筹备机构)组织编制。
2.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电力部、水利部电办[*3]112号)编制。
3.可行性研究报告,按国家现行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同时提出项目法人组建方案及运行机制、资金筹措方案、资金结构及回收资金的办法,并依照有关规定附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签署的规划同意书、对取水许可预申请的书面审查意见。审批部门要委托有项目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对可行性报告进行评估,并综合行业归口主管部门、投资机构(公司)、项目法人(或项目法人筹备机构)等方面的意见进行审批。
4.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不得随意修改和变更,在主要内容上有重要变动,应经原批准机关复审同意。项目可行性报告批准后,应正式成立项目法人,并按项目法人责任制实行项目管理。
第六条初步设计阶段
1.初步设计是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必要而准确的设计资料,对设计对象进行通盘研究,阐明拟建工程在技术上的可行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规定项目的各项基本技术参数,编制项目的总概算。初步设计任务应择优选择有项目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依照有关初步设计编制规定进行编制。
2.初步设计报告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电力部、水利部电办[*3]113号)编制。
3.初步设计文件报批前,一般须由项目法人委托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或组织行业各方面(包括管理、设计、施工、咨询等方面)的专家,对初步设计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论证。设计单位根据咨询论证意见,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优化。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后,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
4.设计单位必须严格保证设计质量,承担初步设计的合同责任。初步设计文件经批准后,主要内容不得随意修改、变更,并作为项目建设实施的技术文件基础。如有重要修改、变更,须经原审批机关复审同意。
第七条施工准备阶段
1.项目在主体工程开工之前,必须完成各项施工准备工作,其主要内容包括:
(1)施工现场的征地、拆迁;
(2)完成施工用水、电、通信、路和场地平整等工程;
(3)必须的生产、生活临时建筑工程;
(4)组织招标设计、咨询、设备和物资采购等服务;
(5)组织建设监理和主体工程招标投标,并择优选定建设监理单位和施工承包队伍;
2.施工准备工作开始前,项目法人或其机构,须依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水利部水建[*5]128号)中“管理体制和职责”明确的分级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项目报建须交验工程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工程项目进行项目报建登记后,方可组织施工准备工作。
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除某些不适应招标的特殊工程项目外(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均须实行招标投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水建[*5]130号)执行。
4.水利工程项目必须满足如下条件,施工准备方可进行: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项目法人已经建立;
(3)项目已列入国家或地方水利建设投资计划,筹资方案已经确定;
(4)有关土地使用权已经批准;
(5)已办理报建手续。
第八条建设实施阶段
1.建设实施阶段是指主体工程的建设实施,项目法人按照批准的建设文件,组织工程建设,保证项目建设目标的实现;
2.项目法人或其机构必须按审批权限,向主管部门提出主体工程开工申请报告,经批准后,主体工程方能正式开工。主体工程开工须具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水利部水建[*5]128号)明确的条件,即:
(1)前期工程各阶段文件已按规定批准,施工详图设计可以满足初期主体工程施工需要;
(2)建设项目已列入国家或地方水利建设投资年度计划,年度建设资金已落实;
(3)主体工程招标已经决标,工程承包合同已经签订,并得到主管部门同意;
(4)现场施工准备和征地移民等建设外部条件能够满足主体工程开工需要。
3.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机制的建立,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主体工程开工前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1)建设管理模式已经确定,投资主体与项目主体的管理关系已经理顺;
(2)项目建设所需全部投资来源已经明确,且投资结构合理;
(3)项目产品的销售,已有用户承诺,并确定了定价原则。
4.项目法人要充分发挥建设管理的主导作用,为施工创造良好的建设条件。项目法人要充分授权工程监理,使之能独立负责项目的建设工期、质量、投资的控制和现场施工的组织协调。监理单位选择必须符合《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水建[*6]396号)的要求;
5.要按照“政府监督、项目法人负责、社会监理、企业保证”的要求,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重要建设项目,须设立质量监督项目站,行使政府对项目建设的监督职能。
第九条生产准备阶段
1.生产准备是项目投产前所要进行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建设阶段转入生产经营的必要条件。项目法人应按照建管结合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要求,适时做好有关生产准备工作。
2.生产准备应根据不同类型的工程要求确定,一般应包括如下主要内容:
(1)生产组织准备。建立生产经营的管理机构及相应管理制度;
(2)招收和培训人员。按照生产运营的要求,配备生产管理人员,并通过多种形式的培训,提高人员素质,使之能满足运营要求。生产管理人员要尽早介入工程的施工建设,参加设备的安装调试,熟悉情况,掌握好生产技术和工艺流程,为顺利衔接基本建设和生产经营阶段做好准备;
(3)生产技术准备。主要包括技术资料的汇总、运行技术方案的制定、岗位操作规程制定和新技术准备;
(4)生产的物资准备。主要是落实投产运营所需要的原材料、协作产品、工器具、备品备件和其他协作配合条件的准备;
(5)正常的生活福利设施准备。
3.及时具体落实产品销售合同协议的签订,提高生产经营效益,为偿还债务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创造条件。
第十条竣工验收
1.竣工验收是工程完成建设目标的标志,是全面考核基本建设成果、检验设计和工程质量的重要步骤。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即从基本建设转入生产或使用。
2.当建设项目的建设内容全部完成,并经过单位工程验收(包括工程档案资料的验收),符合设计要求并按《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水办[*7]275号)的要求完成了档案资料的整理工作;完成竣工报告、竣工决算等必须文件的编制后,项目法人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水利部水建[*5]128号)规定,向验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根据国家和部颁验收规程,组织验收。
3.竣工决算编制完成后,须由审计机关组织竣工审计,其审计报告作为竣工验收的基本资料。
4.工程规模较大、技术较复杂的建设项目可先进行初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予验收;有遗留问题的项目,对遗留问题必须有具体处理意见,且有限期处理的明确要求并落实责任人。
第十一条后评价
1.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后,一般经过1至2年生产运营后,要进行一次系统的项目后评价,主要内容包括:影响评价——项目投产后对各方面的影响进行评价;经济效益评价——项目投资、国民经济效益、财务效益、技术进步和规模效益、可行性研究深度等进行评价;过程评价——对项目的立项、设计施工、建设管理、竣工投产、生产运营等全过程进行评价。
2.项目后评价一般按三个层次组织实施,即项目法人的自我评价、项目行业的评价、计划部门(或主要投资方)的评价。
3.建设项目后评价工作必须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做到分析合理、评价公正。通过建设项目的后评价以达到肯定成绩、总结经验、研究问题、吸取教训、提出建议、改进工作,不断提高项目决策水平和投资效果的目的。
第十二条凡违反工程建设程序管理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者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本暂行规定是《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水利部水建[*5]128号)的补充。
1.凡在本市行政区域(本市指市,下同)使用国有、集体资金且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绿化工程应当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公开招标;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100万元以下的绿化工程应当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竞争性发包;投资额5万元以上(含5万元)10万元以下的绿化工程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窗口办理直接发包手续(各镇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下的绿化工程可由各镇按规定在工程所在地进行竞争性发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绿化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方式规避招标。绿化项目进入有形建筑市场招标的设计图纸必须满足施工、安装及编制工程量清单等要求。绿化工程招标前须通过建设单位组织的施工图会审,并报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2.建立绿化工程预选承包商制度。每年在对申请承接政府投资绿化工程的承包商进行资格审查后,确定预选承包商名录,当年度绿化工程项目由名录中的承包商通过招投标承接。
3.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资质管理规定,采用名录中相应资质等级的承包商进行招投标,如名录中符合条件的承包商达不到规定数量,则不限于名录中承包商报名投标。对工艺要求较高的工程,经招标办同意,可对承包商和项目经理提高一个等级要求。
4.投资额10万元以下直接发包的绿化工程则不限于名录中的承包商参加。
二、标中管理
1.在招投标活动中,投标人弄虚作假、串标围标的,经调查核实,暂停其2年列入预选承包商名录的资格,并予以公告。
2.工程量清单及标底的编制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工程量清单、标底的编制。对违规操作的编制人员及中介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标后管理
1.所有中标施工合同必须办理招标备案手续并加盖合同备案专用章,杜绝阴阳合同或补充协议。建设项目在决算审计时采用的施工合同必须以备案的合同文本为准。
2.工程建设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市建设工程变更备案管理办法》,对于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必须实行备案管理:
⑴单项或单个子目变更金额8万元以上(含8万元);
⑵工程变更总金额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
⑶工程总变更率在中标价或合同价的10%以上(含10%)。
3.项目建设单位要加强对中标企业的管理,将中标企业的实际履约情况及时反馈至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一、第十七条修改为: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房屋拆迁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及市拆迁办有权责令改正,处以工程总投资额的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分别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未取得《资格证书》承担委托拆迁的;
(二)未取得《项目资格证书》实施拆迁的;
(三)无《拆迁岗位证书》从事拆迁工作的;
(四)擅自变更或者转让拆迁任务的;
(五)伪造、涂改、转让《资格证书》、《项目资格证书》、《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岗位证书》、《拆除许可证》的。
二、第十九条修改为:未取得《拆除许可证》实施拆除的,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拆除。
三、第二十三条修改为: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