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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法队伍建设方面。一是抓培训。年初制定了《XX年交通法制培训计划》,并按计划推进交通执法培训工作。全年先后组织开展了四期执法业务培训,分别是:农村公路管理业务培训班、新版运政执法文书制作培训班、交通运输部“五个规范”专题培训、说理式执法文书制作培训班。二是抓活动。上半年,认真组织开展了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竞赛活动,通过竞赛促进执法人员学习。下半年,又组织编印了《交通依法行政应知应会常识》小册子,发到全体机关干部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高全体交通人的依法行政意识。8月份,组织全体执法人员参加泰州市执法会考,取得闭卷考试、开卷考试两个泰州市最高分的优异成绩。三是抓制度。根据局党委的要求,制定完善了交管所规范化管理制度、执法应急指挥制度、运政案件处罚程序制度等,坚持实施定期的执法例会制度、案例分析制度、业务学习制度等,实现用制度管人和用制度约束人,努力打造人民满意执法队伍。
二、执法监督方面。一是坚持执法文书检查。结合交通运输部执法检查的要求,我们制定实施了《交通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考核细则》,全年组织开展了5次执法案卷互查互评活动,检查评议执法卷宗140件。二是坚持交通执法督查。坚持每月组织不少于1次的执法监督,以严格的管理规范执法行为。在今年交通运输部组织的执法监督检查中,我局代表泰州市局接受了省交通厅的专项检查,行政执法工作得到充分肯定。三是坚持执法公开公示。按照执法公示制的规定,制作了统一执法公示栏,督促各交管所进行了重新设置;根据市政府的要求,扎实推进行政权力网上公开规范运行工作。
三、法制基础管理方面。一是加强交通法制宣传。先后组织开展交通法律法规进社区、送法下乡、送法到码头等系列宣传活动,积极参与“纵横交通”之法制交通专栏,全面宣传推进交通依法行政的措施和取得的成果,为促进交通依法行政营造了浓烈的舆论氛围。二是加强执法基础台帐管理。年初,我们就布置开展交通行政执法基础台帐规范化建设活动,要求各执法单位按照《基础台帐考核细则》的规定,逐项建立和完善,并于近期进行了专项检查。三是加强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工作。按照市政府法制办的要求,对过去10多年交通行业13个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保留1个、修改完善2个、废止10个。
四、注重读书学习,坚持廉洁自律。今年,本人积极参加局党委组织的读书活动,认真阅读了《世界是平的》、《观念改变命运》和《**百科》三本书,完成了读书心得和调研材料任务;同时注重加强交通法律法规的学习,努力提高自身修养和业务能力。在工作和生活中,能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的各项规定,踏踏实实做事,清清白白做人。
一、程序正义的涵义
程序正义,滥觞于13世纪英国普通法制度中的“自然主义”观念,最初是法官解决纠纷时所应遵?的最低限度的程序公正要求,意在衡量法律程序本身的正当性和合理性。经美国法的发展,逐渐成为现代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观念,为西方英美法系国家奉为圭臬。晚近以来,逐渐为大陆法系国家所接受,并消化吸收到其诉讼法典中,成为司法诉讼制度的一项重要准则,并逐渐为其他法律部门,特别是行政法律部门所借鉴,对传统职权主义的行政模式进行了修正。
何为程序正义?这里的“正义”显然不同于我们日常所理解的正义,即作为一种对人和事给予肯定的判断标准,而是具有丰富内o的关于程序正当性和合理性的判断,它以程序本身为考察对象,对其作出法理性的价值判断。简言之,所谓程序正义,就是指某种程序是正当的、合理的、公正的,是符合法律的基本价值取向的。
笔者认为,程序正义的内涵至少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程序法定。程序法定强调程序的合法性,是程序正义的决定性要件,失去了法律的支撑,程序本身是没有依据的,是偏离法律真意的,也是易导致权力滥用的。在我国,不论是司法领域,还是行政领域,都要求“严格按法定程序办事”,强调法定,其内在的意旨即在于避免权力的任意妄为。合法的程序,不论法律规定本身是否合理,都是法有效实施的保障。当然,现实中法律的规定也不可能面面俱到,没有法律规定的时候,遵?什么样的程序?笔者认为,应当以法律的原则为依据,从法的本意出发,根据客观、公正、合理的?则进行程序设计,并确保严格的实施。
2.程序公平、公开、公正。程序的公平,即程序对于所涉及的当事人都是平等的,不因当事人地位、个性等的差异而有所差别。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暗含了法定的程序对每一个当事人都是平等适用的。公开的程序是杜绝暗箱操作的有效保证,权力的阳光运行需要有阳光的程序作为载体。同时,公开的程序也是最具有公信力的,是对当事人包括知情权在内的合法权利的尊重和保障。公正的程序要求其执行者具有客观中立性,以无偏颇的标准来判断具体的个案。这要求裁判官或执法者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要平等对待每一个相对人,不能有所偏私,也不能与案件有任何牵连,以便作出客观、公正、令人信服的判断。如我国法律中的回避原则、职能分离原则等就是对程序公正的最好诠释。
3.程序顺位。程序顺位实质是程序法定的自然延伸。法律规定了程序的先后顺序,在具体的执行中就必须遵照执行,而不能随意变更其顺位,否则就是于当事人的不公。同时,程序顺位的基础又不限于程序的法定性,还与程序的设计有关,当某一项程序法无明文规定的时候,制度设计者要运用逻辑归纳法,对有关个案的共性进行深入分析,按照事件的客观规律,设计出有逻辑性的合理的顺序,一方面实现程序的高效性和合理性,另一方面也保障当事人的利益。
4.程序效能。行政执法程序的效能是效率和效益的有机结合,反映了程序手段和目的的辩证统一。高效的程序可以避免权利义务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避免因时限的届至而导致某种不利益的法律结果发生。程序效能的提高有赖于程序的制定者在综合各方面因素的基础上,设计出一套科学合理的程序规则,又有赖于程序的执行者具备一定的技能素质,在动态的程序环境下寻求效果最大化的平衡点,从而实现程序效率和效益的统一,这无疑是一种程序上的正义。
5.程序参与。程序参与?则的依据是宪法上的人民主权原则,它是指当事人有权参与到程序中去,知悉程序运行的状态和有关信息,自由表达自己的主张和诉求,反驳对自己不利的证据和意见,以维护自身的权益。它是对公民人格尊严和自主意志的尊重,反映了程序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这对于程序,特别是行政程序中处于相对弱势的当事人来说,是一种实实在在的正义。
二、交通行政执法中程序正义的重要意义
1.坚持程序正义是交通部门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
缺乏正义的程序,就没有正常的秩序,权力就会超越法律而没有约束,法治社会就如空中楼阁。在公平正义的程序规则下,社会才能在法治的轨道上平稳运行,公民权利才能获得尊重和保障。美国大法官道格à斯认为:“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可见,程序正义是法治的必然要求。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要求现代政府从“无限政府”走向“有限政府”,公权力在法律的框架内,按照法律所设定的程序规则有序地运行,这是法治政府的核心所在。我们交通部门要建设法治交通,在交通系统坚持依法行政,就必须牢固树立程序正义的理念,将程序正义贯穿到交通工作,特别是交通行政执法工作中去。
2.坚持程序正义是追求实体正义的先导条件
实体正义是个案所要追求的目标价值,而程序正义是实体正
义的根本保证。西方法谚所谓:“没有程序的正义,就没有实体的正义”,正是说明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先导。在行政执法中,行政相对人总希望案件获得公正合理的处理,在其确实违法的情况下,也希望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与其过错行为相适应,也就是要达到实体上的正义,而要获得这一实体法律关系上的正义,必然要有公平合理的程序作为保障,也就是要首先确保程序的正义。在正义程序的框架下案件的处理才能更加符合法律的规定,才有实现实体正义的可能,如果程序被恣意歪曲,极有可能造成相对人权利被公权力侵害的不利局面,也就毫无实体正义可言。因此,要实现实体正义,必须确保作为其先导的程序是正义的。
3.坚持程序
正义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有力保障
在行政关系中,行政相对人多处于弱势,这就可能对相对人的权益构成威胁,政府的公权力就可能演变为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工具。程序正义的内o决定了公平正义的程序是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有力保障,使相对人能够在一个平等、客观、透明的框架下,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即使其在某一法律关系中已经构成违法,将接受法律的制裁,其陈述、申辩等合法权益依然受法律保护,其法律的人格依然应受尊重。在交通行政执法中,只有坚持程序的正义,在程序的设定和执行中追求正义,才能有效地尊重和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在执法中真正体现以人为本,这是法治交通的重要题中之义。
4.坚持程序正义是减少行政争议的必备要件
随着法治社会建设的深入和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程序在公民的法律意识中逐渐被提到一个新的高度。通过大量个案可以发现,越来越多的行政相对人通过对违法程序的抗辩来推·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在某些行政复议案件中,当事人通过举证证明行政执法机关程序违法,要求撤销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在这些个案中,当事人本身已?构成了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本身是合理合法的,但是因为某些行政执法部门忽视了程序的重要性,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时候程序违法,导致在行政争议中处于被动,很可能造成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的不利后果。因此,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必须坚持程序正义的理念,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法,避免引起因程序违法而导致的行政争议。
5.坚持程序正义是树立执法权威,增强执法的公信力的有效途径
行政执法要让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信服,不仅要确保实体上的正义,即作出合法、公正、合理的处理,也要实现程序上的正义,要确保其程序是法律规定的程序,而不是执法者的任意妄为或“暗箱操作”。在交通行政执法的一些个案中,执法者动辄作出上万元的处罚,而某些当事人凭借找关系、打招呼或者无理取闹,却可以将处罚数额“降”到数千元,并且这其中也并没有?过严格的程序,完全是由一个或几个执法人员说了算,用一些当事人的话来讲执法就像“橡皮筋”,缺乏严肃性,这样的执法也就没有公信力,相对人和社会公众无法信服,久而久之,执法就会偏离原来的轨道,成为少数人牟利的工具,这是相当危险的。可见,制定严格的执法程序并保证严格执行,是维护法律尊严,树立执法权威,增强执法公信力的有效途径。
三、当前交通行政执法中程序非正义的主要形式
概况而言,当前交通行政执法中的程序非正义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程序违法。交通行政执法中的程序违法案例很多,如某路政执法部门执法人员甲未携带执法证件,即与d管员乙上路执法,在拒绝听取当事人丙陈述、申辩的情况下,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这里就存在明显的程序违法,《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该案同时违反了双人执法、亮证执法、权利告知等法定程序,显属程序违法。此外,有的案件应适用一般程序却使用了简易程序,执法人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超过法定期限送达文书等也属于典型的程序违法行为。
2.程序不当。“打黑”案件中的“钓鱼”执法是典型的程序不当行为。“钓鱼”执法从其执法的目的来讲是无可非议的,是为了维护正常的交通运输市场秩序,打击无?营许可的载客运输行为。通过“陷阱取证”来获得黑车非法营运的证据,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严格来说法无明文禁止的行为并不是违法的行为,但是从法的原则和行政法律的价值来说,通过“引诱违法”的手段来查处黑车,其执法的方式无疑是不正当的,不论当事人是否长期从事非法营运,其被查获的作为证据的非法营运行为是由执法部门通过引诱的方式引起的,属于被动的行为。非法营运本身构成违法自不待言,但是放到整个取证的全过程来看,是由“钓鱼”行为引起的,其能否作为证据材料?其证明力有多强?是值得商榷的。笔者认为,“钓鱼”行为本身是一种程序不当行为,即使当事人确实构成非法营运,但“钓鱼”行为很显然是违反程序正义的,是通过对相对人“欺骗”的引诱方式取证的不当行为,因此,似可准用刑事诉讼中“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无效”这一原则,将通过“钓鱼”这种不当程序取得的证据排除在“打黑”证据链之外。
3.程序倒置。在交通行政执法实践中,少数执法人员擅自改变执法的程序,往往被行政相对人“抓住要害”,通过法律程序来推·具体行政行为。如某运政执法部门在查处一起客车不按规定的地点上下客的案件中,制作询问笔录时为了所谓“节省时间”、“提高文书制作的质量”,让当事人驾驶员在空白的询问笔录上先签名,再由执法人员事后补记询问内容。从文书的表面来看,并不能看出执法部门程序上有什么问题,但是当事人正是抓住了该运政部门程序倒置的错误,提出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很显然,执法部门倒作执法文书是行政复议法上作为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理由的程序违法行为,虽然当事人违章上下客违法在先,但是执法部门程序违法,该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撤销,这样,就造成了当事人违法事实无法查处,行政机关限于被动的尴尬局面。
4.程序缺失。程序缺失包括遗漏程序和程序不完整两种形式。交通行政执法中,少数执法人员遗漏法定程序或者虽然程序要件齐备,但某一程序的执行不完整,往往造成执法程序的瑕疵而经不起严格的审查。如处罚数额达到一定标准的重大处罚案件需要经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的批准,如果未经报批而直接作出处罚的,当属遗漏程序;复印的证据材料未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字样,属于程序的不完整。
四、交通行政执法中程序非正义的成因及对策分析
当前交通行政执法中还存在一定的程序非正义现象,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成因:
一是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部分执法人员业务基本功不扎实,在观念上重实体、轻程序,没有牢固树立程序正义的价值理念,在执法中片面追求结果的公正性,而忽视了过程的合理性。同时,少数执法人员执法动机还不够端正,趋利执法的现象依然存在,执法中利用程序漏洞或者擅自变更程序谋取私利的情况还时有发生。
二是相关制度还不够完善。不可否认,现有的执法管理制度同样也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缺陷,偏重于“管”,而对“如何管”却有所欠缺,且现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还不能完全跟上经济社会发展的步伐,一些新生事物的出现给交通行政执法带来了诸多困惑,也造成了执法程序上的无所适从,导致出现相对人的程序利益被侵害却救济无门的现象。
三是执法监督尚存在不足。长期以来,我们的执法监督往往只从案件的结果是否公正来考量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而对执法程序的关注还不够。对程序的思考也大多是从已出现的行政争议去反思行政程序的是与非,而缺乏对正在进行的行政程序的审视,以及对今后行政程序如何改进、完善的指导。
笔者认为,针对交通行政执法中尚存在的程序非正义现象,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努力:
一是要切实加强队伍素质,提高执法人员业务水平。要不断强化执法培训学习,提升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意识和业务水平,提高规范执法程序有关内容在执法人员学习培训中的比重,引导广大执法人员树立“程序与实体并重”的意识,在执法中自觉遵守法定程序,严格按规定行使执法权,确保案件的处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程序为保障”。
县人大检查团:
按照县人大通知要求,我代表县人民政府,把我县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情况,向县人大检查团作以简要汇报:
今年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一法一例”)已经正式实施。这“一法一例”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与民方便的原则,与每一个行人、驾驶员和家庭都有着密切的关系。它给中国老百姓带来了对人的生命的尊重、对守法公民的尊重以及对交通执法人的惩戒。“一法一例”的颁布实施,对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都具有非常重要的规范、制约和指导作用。
一、贯彻实施“一法一例”的基本情况
县政府十分重视“一法一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加大了法律法规的宣传和行政监督执法工作的力度,把这项工作纳入了重要日程,摆上了重要位置,做到了学习、宣传、落实有计划、有步骤、有行动。切实保证了“一法一例”在县域内的宣传普及和贯彻实施。
(一) 加强领导,加大“一法一例”的学习宣传力度。
一是成立组织,加强对“一法一例”贯彻实施的领导。县政府及道路交通职能部门高度重视“一法一例”的贯彻实施工作。交通、公安、农机等部门都专门成立“一法一例”贯彻实施领导小组,由局长亲自挂帅,主管副局长具体组织实施,召开了专门会议进行详细的安排和部署,都把贯彻实施“一法一例”工作纳入了重要日程。
二是组织交通法规的理论学习,提高实际应用能力。“一法一例”颁布之初,县政府就把“一法一例”的学习工作放在了首位,组织交通、公安、农机部门干部认真进行了学习,使每一位行政执法干部都能在较短的时间内熟知法律法规内容,深刻理解法律法规的真正内涵,提高应用法律法规的实际能力。交通、公安、农机等职能部门也都召开了专项会议和培训班,组织工作本系统工作人员认真学习“一法一例”,做到了全员参与,透彻领会,强化训练、提高应用。
(二)强化措施,切实抓好“一法一例”的贯彻执行。
半年来,县政府为了切实有效地贯彻执行好“一法一例”,主要加强了四项工作:
一是开展了集中整治交通秩序专项行动。为了深入落实“一法一例”,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重要作用,提高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按照“一法一例”要求,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集中整治交通秩序专项行动,在开展集中整治交通秩序专项行动中,重点注重了“一法一例”在执法过程中的实际应用,通过实际执法来提高执法人员对“一法一例”的理解和运用,通过实际执法来提高群众的守法意识。
二是清理行政执法主体,加强执法队伍素质建设。“一法一例”颁布后,我们按“一法一例”的规定,对全县道路交通行政执法主体进行了彻底的清理,对执法主体进行了重新登记。把原来由农机部门管理的农用运输车辆移交由公安交通部门管理。为正确贯彻实施“一法一例”,我们对道路交通行政执法队伍进行了整顿,要求各部门选调事业心强、素质高的人员从事道路道路交通执法工作,做到持证上岗。对执法人员进行了“一法一例” 重点培训,对考试合格者发放了吉林省行政执法证,保证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工作人员都能按照“一法一例”规定依法行政。并经常开展党风廉政建设教育,建立完善内外监督机制,举办各类培训班,加深对“一法一例”的学习理解,剖析典型案例,使执法队伍素质得到了明显提高。同时,注重发挥案审机构作用,杜绝了执法随意性,案件审理做到规范有序,程序合法,从而保证了公开执法、公正执法、公平执法。
四是加强道路运输管理。道路运输是一项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作。按照“一法一例”的要求,我们积极加强道路运输的管理工作,消除各类隐患,制止道路运输违章行为,保证运输安全。对营运车辆实行四不准:车辆达不到技术标准的不准参加营运;没有上岗证的司乘人员不准上车;超员超限车辆不准出站出场;易燃易爆物品不准进站上车;在客运站设立了“三品”检查站,配备了“三品”检查员,进行严格检查,较好地预防了爆炸事件的发生。对运送危险物品的车辆进行了严格管控,对手续不全和违章上路的车辆,坚决进行了查处。半年来,共查处5台次违章运送危险物品的车辆,纠正了违章运送,减少了恶性事故的发生。
二、工作中存在问题
半年来,我们在学习、宣传、贯彻实施“一法一例”工作中,做了大量工作,各职能部门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但也存在着许多问题和不足。一是学习宣传方面仍存在死角死面;二是具体贯彻实施时,有个别执法人员对“一法一例”理解的还不够透彻,有时运用法律条文不够准确;三是对重大违法案件打击力度不够;四是部门之间配合不够默契等。上述问题我们将在以后的工作中认真加以解决。
三、下步工作打算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继续抓好对“一法一例”的学习、贯彻实施工作,充分发挥交通、公安、农机等部门的职能作用,形成合力,加大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使“一法一例”得以正确的贯彻实施。
一是继续加大学习、宣传“一法一例”工作力度。要抓住有利时机,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采取集中宣传与日常宣传相结合方法,重点发挥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作用,经常播放“一法一例”方面的知识讲座、新闻采访、重点案例跟踪调查等节目,努力扩大学习、宣传“一法一例”覆盖面,进一步提高全民道路交通安全意识,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是进一步加大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发挥交通、公安、农机等执法主体的作用,走部门联合办案的路子,形成合力,严厉打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营造更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一、认真彻落实《纲要》、扎实推进法制政府创建工作
1、切实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领导。深入开展“创建法制政府活动”,巩固创建工作果,提升创建工作水平。我局今年顺利完了“五五”普法验收检查工作;年3月,都市法治城市领导小组授予我局“都市法制工作先进单位”的荣誉称号。
2、组织依法行政知识培训,开展岗位风险教育。通过每周二的集体学习和每年定期举办依法行政知识专题培训等活动,不断强化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行政意识。积极开展党员干部岗位风险教育,建立适合基层特点的、简洁有效的廉政风险防范管理机制,以监督制约行政权力运行,更好地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
3、严格落实年度工作计划和行政公报制度。每年年初安排部署工作,对依法行政工作进行认真研究分析,拟定切实可行的计划、措施;年底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情况。
4、加强检查督促,确保依法行政工作目标任务的圆满完。将依法行政工作纳入目标考核,建立行政执法情况、行政复议与应诉情况、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制度。按时报送依法行政统计报表,主动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确保了依法行政工作的落实。
二、加快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大力提升行政效能
1、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深入推进信息公开工作。通过都市政府公开信息网和区政府公众信息网加大对政府信息的公开力度,拓宽信息公开渠道,规范信息公开内容,延伸信息公开领域,保证公开信息及时、全面和准确。目前我区53所中小学、幼儿园、区管民办学校和直属单位以及局机关均已进入“都市政务公开信息网”单位办事公开信息,全年共更新1500余条信息,使公众能尽快了解各项政策,更好地行使监督权。
2、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不断提高审批效率。今年对我局的行政审批项目和内容再次进行规范清理,各项行政审批承诺时限共提速7次,精简压缩了办理流程和办结时限。与上年度比较,总计减少51个工作日,承诺提速率达98.5%,将民办学校变更、终止审批事项由原来的“承诺件”变更为“即办件”,加大网上审批工作推进力度,事项即办率和网上审批率大幅提高。
作为教育局公开行政、公正执法的窗口,区政务服务中心教育局窗口工作也得到了政务中心的肯定和服务对象的赞誉。今年至月,在全区22个部门窗口单位月度考核中,我局共获得5次第一名、4次第二名、1次第三名,连续10次被评为“明星窗口”,窗口工作人员也连续10次被评为“窗口服务明星”。
3、继续做好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认真梳理行政权力事项,结合实际,及时、规范、准确更新相关信息,目前,我局共有58项权力事项在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全面推行行政处罚案件网上电子化运行,构建权责清晰、程序严密、运行公开、制约有效的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机制,进一步提高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4、健全突发事件应对体制和长效机制,提升预防和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年以来,区教育局和区城管局共同在全省率先组建立的“区校园周边环境治理执法巡逻大队”,主要负责校园周边环境的日常检查、执法巡逻和规范管理,为学校师生提供良好的工作和学习环境。在推行“警校共育”工作中,我区所有学校门口均设立了“天网”设施,完善学校周边道路交通安全警示牌和交通警示标识,通过建立校外“公安派出所、街办治保巡逻、社区治安巡逻”和校内“学校安全保卫人员、家长志愿者”巡查、防范机制,形联防互动,确保全覆盖,不留死角。全区各学校、幼儿园结合自身特点,完善安全应急预案,积极开展相应演练活动,每学年至少开展两次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学校能及时有效地应急处置。
三、完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强化规范性文件管理
1、坚决执行重大决策集体讨论、行政决策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按照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的要求,凡重大事项决策,事前都广泛听取了公众意见、进行了专家咨询论证和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建立了审查、公示、听证制度,坚决制止和纠正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从而保证了各项重大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2、严格落实《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按照调研起草、征求意见、法律审核、讨论决定、签署公布等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加大备案审查力度,建立了规范化文件统一登记、定期清理和有效期制度,安排专人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整理归档,并及时在政务网上公示。
四、规范行政行为、健全行政调解制度
1、全面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严格按照法定依据和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实行行政执法资格制度和持证上岗制度,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认真执行行政处罚程序、行政处罚工作规程以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实行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
2、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建立健全行政复议标准化办案制度,改进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方式,及时处理行政效能投诉,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3、完善行政调解工作长效机制、妥善化解各类行政争议和纠纷。一是健全机构,整合职能。教育局立了行政调解室,各中小学(幼儿园)分别立了调解点,配备了专、兼职调解员,形以区调解中心为统领、以教育局调解室、街办调解中心为龙头,以学校、社区、派出所调解点为基础的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格局;二是建立行政调解规章制度。制定了矛盾纠纷排查制度、信息报告制度、收案登记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等,加大行政调解工作力度;三是以人为本,切实解决事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立全市第一个“教育资助管理中心”,对教育资助工作进行统筹管理;积极做好困难师生的慰问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扶贫济困送温暖”活动;着力健全校园及周边环境整治工作机制,开展隐患排查和信息收集的工作。目前,我局共受理各类和调解案例230余件,没有市、区立案交办逾期未办的案件,也未发生越级到省、进京上访事件,办结率达100%。
4、积极接受群众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利用公开电话、网络、局长信箱等,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监督提供良好条件。定期开展入户宣传、召开居民代表座谈会和向辖区人大、政协小组报告工作情况,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