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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出发点,按照抓安全保稳定,保稳定促发展的要求,根据《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法》和《道路运输条例》的有关规定,全面检查和消除我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隐患,保障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生产安全。
二、检查对象
已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含非经营性,以下简称危运企业)、已办理道路运输证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危运车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
三、检查方式
此次安全隐患专项排查采取企业自查自纠与交通部门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企业自查自纠
各企业按通知要求,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危运车辆、从业人员以及相关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全面检查,对自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要明确责任,安排专人跟踪落实,确保整改到位,不留后患。
(二)辖区运管部门检查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在企业完成自查自纠后,各运管部门应对辖区内所有危运企业、危运车辆、危运从业人员等进行全面排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及时消除隐患,做到排查不留死角。
四、检查目标
各危运企业对本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及所属危运车辆和从业人员的排查率应达到100%,各运管部门对辖区内所有危运企业及其车辆和从业人员的排查率应达到100%,对所发现的危运企业、危运车辆及从业人员安全隐患排除率应达到100%。
五、检查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企业自查自纠(*年12月20日前完成)
各危运企业应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9号令)、《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JT618)及《汽车运输液体危险货物常压容器(罐体)通用技术标准》(GB13392)的要求,对本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所属危运车辆、从业人员进行安全隐患自查及整改。
1、危运企业对照《*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检查记录表》(附件1)的检查内容和要求,对本企业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整改,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在表中。
2、危运企业对照《*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安全检查记录表》(附件2)的检查内容和要求,对所属的危运车辆进行安全隐患检查,重点检查车辆技术及相关设备状况、车辆安装GPS或行车记录仪、罐体检验和承运人责任险落实情况。对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应立即停止运行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消除安全隐患,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在表中。
3、危运企业对所属驾驶人员、押运员及装卸管理人员的上岗资格进行检查。并对以下五种情况进行检查: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上岗条件,无合法有效从业资格证件的;3年内发生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在1年内出现交通违法记分满分的;有2次以上驾驶剧毒危险化学品或民用爆炸物品车辆超载或超速记录的;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等。对具有上述五种情况之一的从业人员,企业应予以辞退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在《*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安全检查记录表》(附件3)。
4、各危运企业于*年12月20前,将上述3种《记录表》报辖区运管部门。
(二)辖区运管部门检查(*年12月31日前完成)
各运管部门在危运企业完成自查自纠并上报3种《记录表》后,应立即组织对辖区内所有危运企业及危运车辆和从业人员进行检查。重点检查近两年来发生过重大安全事故和未能按要求配合辖区运管部门实施安全监管的企业;同时对危运车辆安装GPS或行车记录仪、罐体检验和承运人责任险的落实情况进行复查。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报市交通局依法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应收缴《道路运输证》暂停运营,待整改验收合格后发还;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依法取消其营运资格。并将检查情况在上述3种《记录表》上记录并存档。
(三)市交通局抽查(2009年1月10日前完成)
各辖区运管部门将检查情况形成报告,同时填好《*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检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4),于*年12月31日前报市交通局,市交通局将根据各辖区上报情况组织进行抽查。对安全监管不到位,排查工作不落实,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将依法予以处理。
[关键词]船舶检验 ,安全检查, 意义,措施
[abstract] with water transportation cause of rapid development, how to through the integration of ship inspection and ship security check resources, better maintain water environmental safety, ensure the safe navigation become the important link of the maritime competent authority. This article through to ship inspection and analysis and comparison of the ship security check, and puts forward the measures of meaning and realize the docking, from personnel, the information, the work three in terms of the feasibility of implementing docking.
[key words] vessel inspection, safety check, meaning, measures
中图分类号:P624.8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水上航行是一个与风险共行的高风险行业。船舶是航运企业承载货物的运输工具,又是船员移动的家。因此船舶的结构合理、性能优良、消防、救生等功能完善,无疑是对船员生命、水域环境和国家财产是最有力的保障。而船舶检验和船舶安全检查是保障船舶安全最重要的两道防线。
船舶检验是为了保证船舶、浮动设施和船运货物集装箱具备安全航行、安全作业的技术条件,保障生命财产的安全和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由国家海事主管机关授权的船舶检验机构所实施的检验;而船舶安全检查则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2009规则) 》(以下简称《安检规则》)规定的程序,对船舶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以督促船舶、船员、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以及船舶检验机构、发证机构、认可组织等有效执行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以及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
一、船舶检验与船舶安全检查的比较
(一)船舶检验与船舶安全检查的联系
1、检查的目的相同。
目的都是为了监督保障船舶航行、停泊、作业及生命财产安全,防止水域环境污染。
2、执行的基本法律依据是一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条款均体现“保障船舶、设施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及生命财产的安全及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立法目的;国务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1993)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2009),也进一步明确了船舶检验与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的基本目的,是共同和相互呼应的。从执法的角度讲,我国的船检机构和海事管理机构都是法律授权的船舶安全监督机构,取得权力的基本的法律依据是一致的。
3、两者均实行资格准入和等级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与管理规则(2008)》规定,船舶检验机构资质分为A、B、C、D四类,从事船舶检验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通过考试取得助理验船师、验船师、高级验船师等不同等级的验船师资格,否则不得从事船检业务。船舶安全检查员实行等级制,等级分类为高级、A级、B级、C级四类,其中B、C两类又分沿海或内河,取得船舶安全检查员资格必须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颁发的《海事行政执法证》的海事人员,经过资格审查、符合申报条件,经相应等级的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
4、具有互补性。
船舶检验和船舶安全检查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共同打造一条完整的船舶质量安全链条。按照我国的法律、法规及国际惯例,船舶检验有法定检验和船级社(民间)检验,船舶检验的种类一般分为初次检验、中间检验、特别检验、年度检验、临时检验等。除临时检验外,间隔时间最短的是年度检验,为每周年检验一次。不论何种检验,首先由船东申请,而且检验仅仅局限于检查船舶设备的技术状况,因此船舶检验是一种静态的、被动的检验,仅仅这样的检查不足以保证船舶的安全;船舶安全检查是海事主管机关监督船舶是否适航、船员是否适任的一项强有力的手段。只要船舶存在缺陷就可以随时登轮检查,检查的范围涉及到船体、设施设备、船员适职资格以及安全管理体系等方面,可以说安全检查是全方位的,船舶安全检查可以实现对船舶、船员、船舶的保安状况以及船舶的安全管理体系实施状况进行动态的、主动的监督管理。由此可见,船舶安全检查是船舶检验的延伸和扩展。
(二)船舶安全检查与船舶检验的区别
1、实施主体不同
船舶检验是由国家海事主管机关授权的船舶检验机构实施。对船舶实施检验的机构有可能是国家船舶检验局及其直属局、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船舶检验机构,也有可能是中国船级社,具体从事检验工作的人被称为验船师;而进行船舶安全检查的是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执行港口国检查的称检查官、船旗国检查的称安全检查员(安检员)。
2、工作性质不同
船舶法定检验是由船旗国政府授权,船舶检验机构执行的预防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船舶造成污染方面最有效的技术监督手段,而船舶安全检查是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对船舶检验实施监督;
3、时间间隔不同
船舶法定检验是定期的和强制性的,是一项不可取代的政府职能。按照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国际惯例,船舶检验一般分为初次检验、期间检验、特别检验、坞内检验、年度检验、临时检验等,间隔时间最短的是年度检验,为每1年检验一次。船舶安全检查是主管机关的主动行政监管行为,一般以6个月为周期,采取不定期登轮方式对船舶进行检查,对“四客一危”船舶、船员可缩短检查周期或加强重点检查频率。
4、检查范围不同
船舶检验是一种程序固定行为,必须按照检验要求和范围进行检验,检验深度较船舶安全检查要深,特别是对船舶的结构和布置等方面;而船舶安全检查是一种抽查行为,且范围较船舶检验广,不仅涉及到船舶的结构、设备,而且涉及到船员的配备和人员的素质和公司的管理等。
5、检查时态不同
船检机构进行的检验依受检船舶情况的不同而有着不同方式的技术检验。如建造检验、初次检验、各种定期检验及附加检验等类型的检验,凡按《船检条例》规定需要申请入级检验的船舶,还进行入级检验,都属于静态的检验;对海事机构的安全检查来讲,依据船舶的船籍不同,分别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和港口国监督检查,达到监控船舶动态营运的目的,维护国家权益和保障水上安全。
从船检机构发证到证书有效期结束,船东有保证船舶维持在检验发证时状态的责任和义务,是履约的一种重要方式。船舶安全检查是对这种履约方式的动态监控。
6、具体的操作方式不同
船舶检验是由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向船检机构提出申请,同时将有关图纸资料送审,然后由船检人员实施检验;安全检查不需要船方提出申请,而只要所检船舶在监督范围内,即可按有关规定进行。
船检机构检验船舶后,根据检验结果确认检验合格与否,合格的给相应有效证书,表示已通过,对不合格的不给证书,但一般没有处罚性处理;船舶安全检查是确认监督检查结果合格与否,对检查的结果采取“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和“检查报告”形式,但对检查不合格要做出相应的处理,包括最严厉的“禁止船舶离港”处置措施。
7、行为引起的“法律责任”不同
《船检条例》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规定主要的目的在于维护船舶检验机构发放的有关证书的严肃性,除法定检验外,其他各种技术检验没有行政强制性;而《规则》(2009)第二十九条、三十条规定了违反船舶安全检查法规的有关行为引起的法律责任和应受到的行政处罚,说明了船舶安全检查是一种行政执法行为,具有强制性。
8、申诉形式与途径上不同
根据规定,对具体实施船舶检验的结论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逐级复检复议,直至由国家船舶检验局作出最终结论;对船舶安全检查机构作出的禁止船舶离港处理认为不适当的,可以向其上级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讼。
二、船舶检验与船舶安全检查的对接的意义
从船舶安全检查与船舶检验的关系我们可以看出,船舶安全检查和船舶检验是一个共同目标下的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两项有区别的技术性工作。船舶检验机构对船舶适航状态的把关,相对是静态的,侧重于技术层面;而船舶安全检查的全过程是动态的,既有技术层面又有法律、法规检查。根据规则要求,对船舶存在缺陷涉及船舶检验机构的,可以通知船舶检验机构整改。船舶检验机构通过技术监督检验,对船舶发放的各种证书,主要是认可船舶的适航性能。船检机构检验认可是基本的,安全检查则有重要的补充意义,船检机构的检验对象主要限于船舶和产品本身,而船舶安全检查范围要宽广的多。对于新船,只有经过船检机构的检验之后,安检员才能登轮检查,安检是在船检的基础上进行的,同时通过检查,间接对船检质量进行监控。
(一)船舶检验是船舶安全检查的技术支持
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实现资源共享。船舶检验部门和海事部门经过多年的沉淀和积累,都各自建立了一支经验丰富的检查队伍;船检部门和海事部门经过长期的信息化建设,都已经形成了各自相对完整的数据库,如果能够将这两个机构的检验数据实现共享,二者的监管水平都将实现一个质的飞跃。船舶检验分船体、轮机和电气三方面,每个方面均有验船师分工负责;而船舶安全检查由于受人员、时间等方面的影响,很难达到分工合作。因此安检员必须了解船舶的各个方面,而验船师只需了解或精通自己负责的方面即可。在技术上,单个验船师就整艘船舶来讲,安检员要比验船师更熟悉全面;就船舶的某一方面验船师要比安检员精通,特别是涉及船体损坏等方面。这就需要安检员和验船师相互取长补短,通过对接,更加有利于双方实现资源共享,使船舶检验真正成为船舶安全检查的技术保障。
(二)船舶安全检查是船舶检验的补充
如前所述,船舶检验有一定时间间隔,间隔时间最短的是年度检验,如何在一年间隔期内保证船舶的状况符合有关技术要求,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是海事主管机关所面临的难题。实践证明,船舶安全检查是海事主管机关监督船舶是否适航、船员是否适任的一项非常有效的手段。船舶检验受时间的限制,不能随时进行检验;虽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船舶在存在船损、机损的情况下应申请检验,但船东通常为避免麻烦而不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从而导致船舶检验机构无法对船舶的实际状况进行有效地监管,船舶安全检查有效的补充了这一空白。如果实现了信息和工作上的对接,船舶安全检查对船舶检验的补充作用将更加显著。
(三)船舶安全检查是对船舶检验的有效监控
从目前国内船检现状看,要确保每次船舶检验都相对到位是很难保证的。船舶安全检查是一种有效的监管手段,船舶安全检查和船舶检验之间正好是一种相互监督制约的关系。安检的范围可以覆盖船舶检验的内容,只要船舶存在检验质量问题,船舶安全检查到位,一般均可以在检查中体现出来,这样就可以通过海事局设立的地区船舶检验管理处追究责任单位或人员的检验责任,从而达到源头管理的目的(现已开始实行)。同样船检在检验的过程中也可以对船舶安全检查员签字的《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中的缺陷进行监督,这样就能够形成一种良好的监督制约机制,对于行业的良性发展将起到积极的效果。对于保障船舶安全航运有重要意义。
三、实现船舶检验与船舶安全检查对接的措施
1、验船师与安检员的培训对接
验船师和安检员作为专业技术人员,上岗前都由海事主管机关组织进行相关培训,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上岗。安检与船检的依据相同,都是履约的一种措施,他们的培训包括基础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培训内容和培训目的有很大的交叉性,实现培训的对接对于合理利用资源、进一步实现资源共享有着重要意义。
首先,由于培训都是由海事主管机关组织,相同或相近的培训内容如果一次培训完成可以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做到资源合理配置。其次,验船师和安检员的技术背景不同,但是工作的依据和目的是相同的,共同培训可以加强双方的交流,进而对新的规范、新生效公约的探讨和理解,消除船舶安检员和验船师对同样的船舶缺陷的认定和公约条款理解、适用方面的分歧,以统一的标准对船舶进行检查/检验,这对船舶提高其管理水平是很有好处的。
2、船舶检验与船舶安全检查信息的对接
目前,船舶检验与船舶安全检查使用两种不同的信息平台,双方的信息无法实现共享。而通过建立共同的信息平台,实现双方信息共享对充分发挥船检与安检的效用有着重要意义。充分了解船舶检验的检验结果有助于船舶安全检查在选船时有的放矢,对于船况良好的船舶减少安检次数,对船检中发现的问题船舶有目的的进行重点跟踪、检查。实现信息共享可以促使船舶安全检查的周期趋于合理化,并且在维护了水上交通安全的同时,保证合法运营船舶的最大利益。
3、船舶检验与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的对接
对于如何开展船舶检验与船舶安全检查共同工作的探讨已经开展了一段时间,在实际工作中也取得了一定成效。目前,在开航前检查中,海事主管机关收到申请即通知船级社,安全检查员与验船师共同实施检验,取得良好的脱黑降滞成效,达到避免重复劳动,合理利用资源,减少船公司成本及时间的目的。但在其他的检查项目上,现在还没有做到进一步合理利用资源及检查模式。由于验船师需要在接到申请的情况下才能实施检验,所以对检验过程中发现的不符合项目不能做到及时跟踪验证。如果合理利用安检员能够随时登轮的检查模式,在实施船舶检验后,按照整改期限,通过信息共享,安全检查员可以有目的的进行选船,从而对船舶检验的结果做到跟踪验证。随着制度的不断完善,验船师可以与安检员一起登轮,达到对船舶状态的动态监控,保障航行安全。
船舶检验与船舶安全检查殊途同归,技术上相互促进,形式上相互补充,只要通过双方的共同努力,建立新颖的培训制度、良好的沟通机制和共享平台,逐步实现其对接,就能促进水上安全监管工作的新发展,保证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参考文献:
[1]杨新宅、谢辉.港口国监督[M].大连: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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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2009)
[7]《船舶质检知识问答》,武汉船检所编
为何创建平安船舶?
近年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紧紧围绕水上安全中心工作,开展了多次水上安全隐患治理,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当前水上交通安全仍存在诸多问题和挑战,特别是在航运业持续低迷的大背景下,船舶更新力度和安全投入相对不足,我国水上交通事故还处在易发和多发期,尤其是“四类重点船舶”的监管有待进一步加强。
创建平安船舶的目标是什么?
以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深入推进“平安交通”建设工作为契机,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广泛动员,营造氛围,突出重点,逐步形成“企业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水上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如何创建平安船舶?
创建平安船舶专项行动重点工作概括起来就是两个“整治”,整治“四类重点船舶”和“三个重点问题”。
“四类重点船舶”
客运船舶严把客运船舶市场准入关,严格执行客船强制报废标准。航运公司要落实客运船舶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要求,严禁客船超载、超员、超速、超航区航行,严格遵守客船抗风等级要求和恶劣气象条件下限(禁)航规定。核查船舶稳性、水密、风雨密和重大改建情况。做到客渡船100%完善安全应急设施,100%按规定配置消防救生设备。对长江水域营运客运船舶建立动态监控体系,中韩客货班轮至少每2个月应对其实施一次船舶安全检查,并与韩国港口国监督主管当局开展一次联合检查。港澳航线航行高速客船、对台航航线行客船要举行一次船岸联合应急演习。
危险品运输船舶
加强水路危险品运输企业和危险品船舶的准入管理,未按规定经海事部门审核并取得公司符合证明的,一律不得从事水路危险品运输。加强危险品船舶检验质量控制,严格危险品船舶适装和适航条件的检验。自2016年1月1日起,严格查处进入长江航行的内河单壳化学品船、600载重吨以上的单壳油船。禁止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内河禁运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列出的禁运危险化学品。
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运输船舶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健全码头储存和装卸作业现场安全巡视、船岸联合检查等制度,严格控制货物含水量,严厉检查货物适运水分极限及水分含量证明等货物资料、货物积载、平舱情况。严禁降水天气下进行货物装卸作业。在航行过程中,船舶应根据所载货物的特性和航行区域特点制定货舱定期巡查计划,并将巡查情况记入航海日志。
砂石船
打击砂石船运输突出的违法行为和对抗行政执法行为;坚决查处无证经营、无证运输、无证驾驶的违法行为和内河船舶从事海上砂石船运输行为。核查船舶稳性、结构、救生消防等涉及安全的项目;加强砂石运输船船员配备、应急反应和导助航设备使用的监督检查;加强砂石运输船通航秩序管理,在长江口、珠江口、灌河口设置拦截线,对无证、超载、超航区航行的船舶依法拦截。
“三个重点问题”
针对AIS设备信息不准问题
AIS设备运行稳定、信息准确是建立船舶动态监管网络的基础。重点检查AIS设备的安装配备、动静态信息准确性。船舶要保持设备处于常开状态,严厉打击随意关闭AIS设备、随意修改AIS动静态信息等行为。客船、危险品船应于2016年4月30日前,其他船舶应于7月31日前升级AIS设备,完成AIS静态信息固化。
针对船名标识不清问题重点检查船名、船籍港标识和船名标志牌或船名灯箱配备、安装情况,标识、标志应符合规范并清晰完整,严厉查处遮挡船舶标识、标志,使用假船名或套牌等违法行为。
针对船舶安全配员不足问题
重点检查包括四类重点船舶在内的所有船舶配员船员证书和船员服务资历记载情况,严厉查处配员不足、超船舶种类、吨位、功率、航区和职务在船任职以及伪造、变造、转让、买卖或租借船员职务证书等违法行为。
平安船舶的责任如何落实?
此次创建平安船舶专项行动方案充分体现了“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特别强调了地方交通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港航单位、船检机构的责任分工和工作要求。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落实行业管理责任,把好客运船舶、危险品船舶市场准入关。加强水路运输安全生产行业管理,对非法营运的砂石船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定期通报,严厉打击,规范砂石运输行为和运输秩序。
海事管理机构强化船舶安全检查、船舶现场监督和船舶检验质量监督。开展重点船舶、重点问题项目治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现象。建立与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沟通协调机制。专项行动期间,应对各自辖区航运企业开展一次监督检查,对客船至少每4个月开展一次安全检查,对四类重点船舶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船舶检验机构要加强船舶检验过程控制,加强船舶检验人员培训,提升船舶检验管理水平和验船师技术能力,专项行动期间,要严格按照技术法规要求开展对客船、危险品船的定期检验,特别要加强核查船舶图纸档案的完整性和船图一致性,核对装载手册、船舶稳性计算的正确性,检查救生消防设施的有效性。
航运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航运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船舶安全生产工作,加大安全投入,加强船舶安全管理,强化船舶维护保养和船员教育培训。要建立详细的自查台账和隐患清单,明确责任人、整改措施和时限,确保整改到位。专项行动期间,客船及危险品船公司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隐患排查、一次安全教育培训、一次登轮检查和一次船岸联合应急演习。
平安船舶考核指标有哪些?
一年内船舶未发生一般等级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
一年内船舶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且在本船服务船员无被扣分;
一年内至少接受过一次安检,且在船舶安全检查中未发生滞留;
一年内无重大缺陷,任意一次船舶安全检查缺陷均为一般性缺陷,且数量不多;
一年内未被实施附加审核或跟踪审核的公司管理的船舶(适用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公司);
一年内船舶未被国际海事领域认定为高风险船舶。
各地如何行动?
广东海事 专项整治,抓住重点,维护安全
日前,广东海事局结合辖区实际,印发了《广东海事局2016年创建平安船舶专项行动方案》,方案确定了工作目标。即通过开展“创建平安船舶专项行动”、“平安交通”建设工作在水上运输领域深入推进,促进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影响船舶安全的重点、难点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水上交通违法行为得到明显遏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凸显成效,水上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广东海事局要求各单位各部门重点对客运船舶、危险品船舶、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运输船舶、砂石船等四类重点船舶进行监控和治理。治理的重点内容包括:船载AIS设备、船名标识、船舶安全配员等方面。广东海事局还具体规定了四类重点船舶的具体检验要求和规范,并要求加强智慧海事系统的运用,提高监管效能;优化现场监管机制,落实现场监管要求;加强源头管理,促进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的落实;完善通报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态势,共同维护广东海事辖区的水域安全。
天津海事 制定分工明细表落实责任
日前,天津海事局成立了由通航、船舶、危防、船员、船检、安全等相关处室负责人组成的领导小组,结合辖区海事监管实际情况,制定了专项行动方案和分工明细表,做到重点任务突出,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到人。
为了落实好平安船舶专项行动,天津海事局重点突出旅游船、渡船、邮轮等客运类船舶监管,强化危险货物运输船舶的资质和货物操作检查,加大运输易流态货物船舶货物检测、检测机构的管理力度,深化砂石运输船舶整治。同时,天津海事局还联合了北方片区其他四个直属海事局,拟从各局抽调精干力量,重点在暑期前开展中韩客货班轮的联合检查,确保检查的实际效果。
下一步,天津海事局将定期总结评估活动进展情况,及时调整工作方向和重点,切实提高船舶监管水平,落实交通运输部创建“平安交通”的工作目标。
中国船级社 严把质量关 严控安全风险
日前,中国船级社先后召开关于进一步强化四类船舶安全和审核要求等专题会议,要求各单位、部门进一步排查船舶安全隐患,严把检验质量关,严控安全风险,确保检验船舶的安全质量,促进国内水运安全水平持续提升。
为确保平安船舶专项行动的落实效果,中国船级社严控客船延伸航线,按适用于延伸航线水域的现行检验规范技术标准开展审图和检验工作;深入分析影响客船安全的相关要素,从风险控制的角度梳理分析客船安全层级,并据此逐步完善客船安全体系,提出内河客船、危险品运输船舶的安全技术标准的修改建议方案报批;对三峡成库前建造的长江省际、省内过闸客船检验发证情况进行清理,复核其破损稳性和防火结构是否符合“河船检验年修改通报”要求,将船名录和复核结论报牵头司局;研究起草“长江客船抗风等级的核定方法”。同时,中国船级社要求各现场单位严把客船审图和检验质量关。
中远散运 开展船舶自查及整改
【关键词】无轨胶轮车;安全使用;管理研究
引言
韩家湾煤矿是一个高产高效矿井,无轨胶轮车的使用已成为该矿主要的辅助运输工具。在生产实践中,无轨胶轮车具有载重量大、能适应工作场所灵活多变性、爬坡能力强并能够符合设计要求和一机多用的特点。在煤矿特殊的工作环境中,无轨胶轮车的适用条件、技术特征、作业环境以及人员操作等问题仍然是限制胶轮车安全使用的客观因素,是无轨胶轮车用于煤矿作业安全管理不容忽视的问题。
1 煤矿井下无轨胶轮车的使用状况
如今,无轨胶轮车在煤矿井下主要使用的车型有用于运送人员车辆、运送物料车辆、大型装载机车辆、小型挖掘机以及综采面工作面安装回撤期间使用的铲板车和支架搬运车。在煤矿生产中由于车型多、运行时间不同,造成运输事故的原因也不同,简要就以下几个方面分析说明:
(1)驾驶员未经矿安全培训、操作技能培训取得驾驶资格证,驾车进入井下生产作业现场:驾驶员因工作量大违反劳动纪律疲劳驾驶:驾驶员在井下行驶时违反操作规程或超速行驶,造成事故:在行驶中误入禁止行车巷道,造成车辆损坏及人员伤害事故。
(2)岗位危险源辨识不到位:没有对当班车辆情况、 行驶路线和现场工作情况开展危险源辨识和风险确认, 导致驾驶员对当工作现场存在的岗位风险认识不清:在车辆行驶斜井或平巷快速行驶时发生刹车失灵情况时,易造成人身伤害和车辆损坏。
(3)车队在车辆检修、保养制度方面执行不严。由于我公司车辆是委托维修方式,没有专门的维修人员,也没有完善的符合相关要求的维修场地,车辆有问题需要维修时,才由车队安排委托方来修理,致使车辆维护保养不到位。
(4)车辆的工作环境方面,井下运输路线内,路面坑洼、积水淤泥较多,对车辆电路、零部件正常使用性能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此作业环境下,车辆动力下降,油耗增加,部件漏油、漏水、漏气现象严重,车辆“带病”作业,埋下安全生产隐患。
(5)驾驶员的习惯性违章方面,井下行车超速违规拉人运物,特别是车辆超载。驾驶员入井前对车辆完好情况不按规定检查,检查不认真敷衍了事;拉运货物时不检查货物装载是否符合相关的货物运输规定。分析造成事故的原因,主要归结于驾驶员习惯性违章,对安全风险的侥幸;对事故后果的严重性没有充分认识,安全意识淡薄,不履行驾驶员岗位职责。
2 对煤矿井下使用无轨胶轮车的几点建议
2.1 加强井下驾驶员与车辆安全行驶管理
(1)定期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资格审查,落实岗位安全管理责任。
(3)由区队考核,工会牵头组织开展本质安全胶轮车驾驶员活动,建立以区队为单位的驾驶员岗位考核激励机制,提升车辆安全管理水平。
(4)在井下作业现场,运输巷道内由安全检查人员负责,不定时间、不定地点对入井胶轮车的行驶情况进行检查,杜绝违章驾驶。
(5)针对矿内外委施工单位车辆的使用安全管理,在煤矸、废渣淤泥等重物的运输载重上严格按要求进行装载、拉运。
(6)在井口安全检查站,对入井、升井的车辆严格检查。对违规超高、超宽、超装载运输车辆按照公司《井下车辆运输管理规定》进行处罚,对“带病”车辆严禁入井, 能够充分发挥井口安全检查站作用,杜绝井下作业车辆事故发生。
2.2 建立健全井下无轨胶轮车管理制度
制订各种运输车辆的日检查、周检查、月检查及不同车辆的定期检查大修维修制度。制订胶轮车驾驶员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及车辆运行管理制度。制订车队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车队值班人员岗位责任制。做到每一辆车辆有专门的运行及维修记录可查。
2.3 分时段协调运行原则,根据煤矿每一天生产情况,将运人与运料胶轮车入井行驶时间分开。再有特殊的运输事项时,由生产调度室通知各车辆使用单位的车辆运行时间,由井口安全检查站严格把关。
2.4 建立完善的车辆运行制度,车辆在上、下坡路段或没有规定的调头地点严禁调头,车辆调头应在规定的会车硐室或巷道内指定允许调头的平巷内;倒车会车必须在周围无人员、无障碍后,缓慢倒车会车,运送特殊物料到特殊地点或者在空间较小地点倒车会车时,应由跟车人员指挥倒车会车,指挥人员必须站在3米以外的安全地点指挥。
2.5 煤矿井下驾驶车辆规定
(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与经煤矿驾驶员培训机构培训所取得的安全资格证,车辆驾驶证,特种车辆还必须持有《特种车辆操作证》。
(2)按煤矿入井作业规定:穿煤矿作业工作服,佩戴安全帽、带自救器和矿灯;严禁携带烟、火等违禁物品入井;严禁穿化纤衣服。
(3)严禁酒后或驾驶员经班前会个人精神状态确认状态不佳者上岗,并且在岗驾驶员不得疲劳驾驶车辆。
(4)驾驶员必须熟悉井下行车路线、本班作业地点及作业环境。
(5)驾驶员对所驾驶车辆的结构、性能和原理必须熟悉;具备一定的维修保养和故障判断处理能力。
(6)驾驶员严禁将车辆交给无证及其他人员驾驶。
(7)驾驶员必须服从安全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和协调指挥,积极配合安全管理人员进行证件检查、运送人员、物料时的人数清查及装载量检查,所驾驶车辆的完好检查。
3 无轨胶轮车在煤矿井下生产安全使用中的几点研究
(1)严格落实煤矿安全培训工作 安全培训是煤矿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从根本上杜绝人的不安全行为的重要举措,也是预防和控制各类事故的重要手段之一。
(2)安全意识教育就是通过对员工进行深入实际的思想教育, 使员工端正工作态度,提高他们对安全生产的重要性的认识。 在提高安全思想意识的基础上,才能正确并积极贯彻执行相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员工自身的保护意识,杜绝习惯性违章,做到 “三不伤害”。各级管理人员在工作时做好带头作用,坚持“生产必许安全,不安全不生产”重视安全与生产,做到不违章指挥。
(3)将安全培训贯穿于生产全过程的每一个岗位中, 做到全员参与的积极性与长期性的安全培训。做到岗岗必须培训,岗岗必须安全的原则。
(4)安全培训形式要因岗制宜,因岗而异,灵活多用,采用符合人的思想认识特点,感兴趣的、易于接受的方式。
4 结语
在现代高产高效要求下的矿井中,无轨胶轮车在煤矿井下使用过程中,受人的操作(人) 、车辆完好情况(机)及井下作业道路、环境、空间的限制(环境)和制度上的欠缺(管理)的影响,还存在较多安全隐患,需要驾驶员在井下驾驶过程中进一步树立本质安全意识,预防和消除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环境方面的缺陷和管理方面的漏洞,协调人、机、环境、管理达到和谐统一,保证在煤矿井下驾驶无轨胶轮车的安全运行,是我们在煤矿井下科学使用要深入研究与实践的课题。
参考文献:
情
况
汇
报
为深刻吸取我县5.15特大交通事故教训,排查消除各类安全事故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确保商贸流通行业安全规范运行,按照淳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立即开展全县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的紧急通知》要求,5月16日——19日,我办相关组织人员深入到全县各大超市、商场、加油站、餐饮宾馆进行了全面检查。
在检查中,我们每到一处,重点查看各商贸流通企业安全设施设备是否齐全、安全管理制度是否落实、安全标识是否齐全醒目、安全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用电用气操作是否规范以及应急预案演练记录等情况。
通过检查,发现主要存在以下安全隐患:(一)民生购物广场:一是安全通道有杂物堆放;二是用电线路安装不规范;三是商场内禁烟标示不明显。(二)家园购物广场:一是无安全检查记录;二是货架货物摆放过高;三是安全出口标示不醒目。(三)中石化**加油站:差周围环境卫生较。(四)马家乐购购物广场:一是安全检查记录登记不齐全;二是禁烟标志不明显。(五)中石油马家加油站:散油销售登记不齐全。(六)**加油站:一是散油销售登记不齐全,二是加油站周边环境卫生差;三是加油站内违规停放车辆,四是灭火器检验到期,灭火器数量不够。(七)润镇加油站:一是散油销售登记不齐全;二是消防沙数量不足、无铁锹。(八)方里大明寺加油站:散油登记不齐全。
针对以上存在问题,我办及时提出整改措施,责令各商贸流通企业立即整改,对于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企业,随后我办将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执法予以关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