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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综合协调机制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区化进程的加快,电梯己成为人们日常工作、生活不可或缺的重要垂直交通工具。电梯安全已成为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民生工程。为了切实落实各级政府、部门、社区和使用管理者的责任,建立区电梯(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住建交通局牵头,区发改经信委、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安监局、区民政局、区旅游局、区卫计局、区教育局、区商务局、区公安分局等部门参加,建立工作协调机制,解决电梯安全管理的突出问题。
二、明确综合管理职责
(一)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辖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依法实施对电梯制造企业、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维护保养企业、电梯使用单位、电梯检验检测机构的安全监察及相关作业人员的考核,查处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和检验检测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组织开展电梯事故的调查处理,每年对电梯维保单位进行一次维保质量综合评定。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电梯委托使用管理合同及维护保养合同示范文本;依法吊销被撤销许可的电梯企业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办理企业变更登记,依法查处电梯违法销售经营行为。
(三)区住建交通局负责监督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土建工程的质量安全、竣工验收;监督开发建设单位的电梯选型和配置符合国家规定设计规范要求;监督新建住宅的开发建设单位切实履行保修期内电梯安全管理职责;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设立电梯停运等紧急情况下维修、更新的应急备用金;监督物业服务企业依法依规履行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责任;加强物业服务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并向社会公布。
(四)区发改经信委负责落实涉及电梯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加强对委托检测、维护保养、物联网安全监控等服务性收费行为的监管,依法查处有关价格违法行为;负责协调通信运营商做好电梯井道内无线通讯基础设施,保障电梯轿厢内手机信号的畅通;将电梯物联网纳入“智慧城区”建设之中;推进电梯节能。
(五)区财政局负责电梯安全相关经费的保障工作,落实电梯安全监察、应急演练救援、事故调查、宣传教育等经费保障;加强电梯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管。
(六)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加强电梯职业技能培训、资格鉴定和职称评定工作,将电梯安装维修作业人员资格培训列入区职业培训经费补贴职业(工种)项目。
(七)区安监局负责对电梯安全实施综合监督,参与电梯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
(八)区科技局负责落实电梯科技项目的相关鼓励政策,推进电梯产业技术进步。
(九)区公安分局负责配合电梯困人等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维护电梯事故现场的秩序和公共安全;依法查处破坏电梯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并实施电梯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十)各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做好辖区内电梯安全的监督管理,调解处理因电梯而产生的和不稳定因素,将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纳入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内容。督促电梯维护保养企业、使用管理责任单位落实安全责任,组织开展电梯安全隐患日常排查治理、协调处置涉及电梯安全问题的投诉和纠纷,协调落实电梯运行、维护保养、检测、维修、改造、更新等经费。
旅游、国资、教育、卫计、商务等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做好本行业本领域电梯使用安全监督管理,提高本行业本领域电梯安全管理水平。
三、强化安全运行管理
(一)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电梯使用环节安全保障制度建设,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按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召集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健全居民小区业主委员会组织,落实电梯管理责任单位。未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二)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是电梯安全运行的责任主体,对电梯的使用安全负责。电梯属于共有人的,共有人应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电梯,受托单位(人)履行电梯使用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共有人未委托的,由共有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履行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电梯作为工业厂房附属设施出租期间的使用管理由出租方履行管理义务(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人)应当履行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管理义务与责任。
(三)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充分评估预安装电梯的使用频率、使用环境等因素,将电梯制造单位的资质条件、品牌占有率、售后服务能力、区场反响情况,以及其产品性能、质量保证承诺等作为电梯采购的竞争条件。
(四)电梯销售者应当建立电梯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和销售台账。不得销售未经许可制造、国家已经明令淘汰、报废的电梯;严禁在销售电梯部件时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电梯出厂时应当随机附有该台电梯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书、主要安全部件合格证和装箱清单;在质保期内电梯因产品质量缺陷需进行维修、更换、退货及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使用单位可以向制造单位或者销售者要求免费维修、更换、退货及赔偿。
(五)电梯维保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对电梯的维保质量负责,严禁转包或者分包维保工作,电梯维保人员不得同时在两家以上维保单位任职。严格按照《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的有关规定,按时、逐项完成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工作,电梯维保单位应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设立值班电话。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或事故报告后,中心城区应在30分钟内,其他地区应在60分钟内抵达现场并实施救援。
(六)电梯使用期限超过15年和故障频率高、影响正常使用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可委托电梯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技术评估,评估结论作为电梯更新、改造、重大维修的依据。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接到申请后,应组织3名以上专家进行安全技术评估,并在30日内出具评估报告,提出电梯需维修、改造或者报废的意见。安全评估结论为可继续使用的,应提出下次评估时间建议。
(七)电梯更新、改造、重大维修费用支取按照以下原则执行:
1.属电梯本身设计、制造、安装、维保质量问题的,由造成质量问题的责任单位承担;
2.属违规使用且责任人员明确的,由违规使用者承担。责任人员不能明确的,由电梯产权单位承担(属共有产权的,按物业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3.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由电梯产权单位承担(属共有产权的,按物业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4.由多方责任造成的,根据责任大小,由当地政府协调各责任单位分担。
电梯更新、改造、重大维修等涉及电梯停运紧急情况下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凭电梯检验检测机构的评估报告,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开辟应急通道,直接审批使用应急备用金。
四、健全应急救援平台
在现有区社会应急联动平台的基础上,增设电梯等特种设备的应急处置协调机制,进一步保障电梯因故障、困人等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定期统计公布电梯故障、困人、事故情况,电梯超期未检预警,曝光电梯重大安全隐患。
逐步在住宅电梯和公共场所使用的电梯内,配置电梯安全运行多媒体监控系统,并与区社会应急联动中心联网。公共场所主要包括:
1.医院、学校、幼儿园;
2.车站、客运码头、公共停车场;
3.商场、宾馆、餐饮场所、娱乐场所;
4.体育场馆、展览馆、剧院、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等活动场所;
5.其他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关键词: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建筑施工生产安全是建立在“以人为本”和施工质量双重保障的基础上的。施工项目是一个比较完整的系统工程,为保证施工生产安全和有效避免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我们还需进一步认真积累和总结更多的生产经验,探寻更为科学的安全管理办法,依靠落实更完善的安全保障体系和检查制度,才能够真正实现事故零事故的突破。
1 我国建筑施工中存在的主要安全问题及成因
伴随着我国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如今的建筑施工行业也已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和进步。但是竞争越来越激烈的残酷事实使得施工安全方面的问题异常突出,这就不得不将关注的目光投向建筑施工安全保障上。
1.1 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问题
我国建筑施工行业在投资计划上做了一些体制上的改变,以往传统的建筑生产安全管理模式已经完全不能够适应当下的建筑施工生产方式。传统的生产安全管理模式在很多方面存在不可弥补的管理漏洞,如政府主导安全管理导致管理涣散且在市场经济大环境下相关适应的经济和法律体系并未成熟。更为严重的是,目前我国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在实际生产中并没有得到完全地落实,基本处于一种比较分散的管理状态,真正能够起到行业管理作业的扳指可数,这就自然而然地导致我国建筑安全管理施行标准和管理模式的不统一,管理工作的职责分配交叉不清,最终得到的只有“没利监管失控,有利打架不顺”的现状。
同时,由于我国建筑行业竞争的激烈程度与日俱增,业主单位在招标过程中有意地压低中标报价,在一定程度上对确保施工质量安全的措施费用不予认同并拒绝交付相关地安全费用,合同工期也在为实现经济效益的情况下被强力压缩。这样一来,施工单位就不得不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忽略一些在自己看来不必要的安全管理措施,以有限地资金投入实现施工成本和工期目标,安全隐患大大增加。
1.2 导致建筑施工安全问题的原因
1.2.1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不到位
施工单位没有针对施工安全管理工作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负责人,部分施工单位虽有配备却没能真正意义上在自己的岗位上履行职责,落实缺失,纵容施工劳务人员铤而走险,冒险作业,施工操作违章的情况屡见不鲜。还有,有些专职的安全管理负责人由于权限所限,在发现现场施工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只有通过请示上一级领导,而不能够直接向最高管理层反映。这样的情况,不可避免地会导致情报延误,或根本无法实现向上通报和得到最终的解决结果,以致于安全隐患未能得到及时的整改。
1.2.2 现场施工管理工作脱节
我国建筑施工的劳务人员多为技术水平偏低的农民工,而实施现场施工管理的技术人员数量相对较少。施工管理的模式主要是施工单位和施工队伍的工长签订一项单项工程的成本合同,包工不包料,二者分别担负的责权很明了,质量安全基本是由施工队伍来负责,而施工单位只片面地追求产值和利润。在施工过程中,抢工期、赶进度的情况非常普遍,短期的经济效益得到了充分的满足,但施工质量和安全却被置若罔闻,安全隐患处处存在。
1.2.3 安全设施建设的投入明显不足
施工单位参与投标活动,有意压低投标报价取得中标的优势,而在中标后从各个方面刻意削减投入和开支,尤其是一些规范要求的安全设施建设投入,如劳务工具、安全网等。这些安全防护设施按照规定应该是建筑施工中必不可少的投入,但实际上并不能够完全做到位。安全设施建设投入明显不足的情况对安全生产是一种非常大的隐患。
1.2.4 岗前专业培训流于形式
施工劳务人员多为农民工,要在施工准确前组织相关的岗前专业培训,主要是针对质量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培训学习,同时还需要对施工作业中的一些安全技术措施、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防护措施等进行防范教育。岗前专业培训是保证安全生产的一个重要手段,我国施工单位组织岗前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三级安全教育、变化工种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班前安全教育等。问题是很大一部分施工单位并没有按照规定的要求组织有效地培训工种,仅仅是走过场,实际效果只是流于形式。本来为培训工种作资料记录并不真实,通常都是由施工单位由资料员一手编写,对于施工劳务人员的培训却没有真正达到作用。
1.2.5 转包、分包及以包代管
施工单位中标以后,将工程以分包的形式装包给施工队,施工单位和承包队伍共同牟利。施工单位凭借自身拥有的资质中标,通过中间人承包,包工队专区大部分利润,而施工单位仅仅是赚取小部分作为中标的劳务费。可以想象,这一小部分的利润根本无法满足一个完整项目部的正常运营,施工单位不得已地疏于对现场施工质量及安全的管理,而现场施工安全的管理职责主要就在施工队伍的管理。但是,施工队伍并不受上级相关监管部门所限制,任意妄为,胡干蛮干的情况都是造成安全施工隐患的重要原因。
2 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措施的建议
2.1 中央或地方有关施工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监控
中央政府有关施工监管部门主要是通过宏观调控的经济手段对建筑市场经济机制实施操控并发挥其基础性配置作用,同时保证为建筑市场创造一个相对比较公平、公正的竞争氛围。另外,还需了采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政策略通过各级监管部门落实对建筑施工实施严格的监控与管制。严格推行安全施工生产的市场准入(即建筑安全资格问题)和退出机制,在施工阶段必须严把施工单位的施工安全资质关,杜绝一切依靠挂靠实现分包代管等转包现象。根据我国《建筑法》内容要求拟建工程所在当地的有关监管部门也需指定相应的安全生产规定并给通过安全资质审查的施工单位颁发安全生产的资格认证书,未取得资格认证书的施工单位将不被视为具备安全生产的条件和资格。
2.2 加强各方在工程安全施工监管中发挥的作用
2.2.1 业主单位
业主单位与施工单位就施工安全问题应达成书面协议,协议内容包括双方必需认真贯彻国家和上级劳动保护、企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生产安全的政策与方针。业主单位也要具备安全管理组织体制,对各方面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人配置齐全,并制定各级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度和定期安全检查制度。
2.2.2 监理机构
加强监理机构下属从业人员的队伍素质建设,尤其是在施工安全责任无法明确确立的情况,应充分利用现有的经济制衡体制和手段提高每一名监理人员的施工安全责任意识。
2.2.3 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控制安全生产应施行项目经理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保障体系,制定现场施工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人。施工现场环境必须要达到文明施工的标准要求,施工劳务人员必需经过严格的岗前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持证上岗。
3 结束语
建筑施工行业属于高危行业,整体来说其主要的特点包括高处作业多、露天作业多、手工劳动及繁重体力劳动多、立体交叉作业多和劳务人员整体素质偏低等。尤其是目前我国建设投资逐步实现多元化,生产方式也在不断变化。鉴于这些特点,决定了建筑工程施工过程的高危险性,我们应加强施工过程的生产安全管理与相关安全技术保障措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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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丁鹏程.建筑施工安全管理[J].山西建筑,2009,(06).
明晰安全责任是安全工作的前提,是实现全员管理的重要手段。学校幼儿园要按《校园安全管理手册》六十条的责任分工,校长作为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要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精神狠抓安全工作,每学期亲自参加安全隐患排查和分析研究安全工作各两次以上。校长与中层干部(正职)、中层干部与每一个教职员工都要在开学前签订安全责任书(也可签一学年),必须让每一个人知道自己肩上的安全责任,特别要防止非班主任教师安全责任有所弱化。学校与学生家长签订的责任书也要将双方责任细化。区教育局将加大问责力度,对严重失职的责任人予以问责。
二、提高安全教育实效
学校要把安全教育纳入正常的教育教学课程体系,开展个人卫生、交通安全、禁毒、反、防灾减灾、森林防火、防溺水、防触电、防拐骗、心理健康、网络安全、环境保护等多项生命安全教育,把学生培养成懂得安全知识的学习者、执行安全防范的实践者、普及安全法规的宣传者。要引导学生自愿购买正规安全教育读本,增强安全教育的系统性。积极探索编写安全教育校本教材。邀请法制副校(园)长到校集中上课每学期不少于两次。坚持每学期演练一次(一年中必须有一次全校性疏散演练),要按新版市教育局试行的六个应急预案修订本单位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适时组织防暴力示范演练活动。督促开展校车突发事件演练。
三、保持安全经费投入
一是继续添置灭火器、应急灯、强光手电、急救箱(校车用)等物防设施,加强学校幼儿园应急准备。二是建设8-10所中小学幼儿园电子监控系统,努力做到校园学习生活主要场所全覆盖;做好电信探头到期后的运行模式转接工作,逐步建立起既保留少量与外网连接又可以单独运行的技防建设新模式;在食堂操作间、备餐间安装探头。三是清退超龄门卫,培训保卫人员,更换校园保安服装。四是建设一批池塘、教学楼后窗护栏、体育看台护栏。五是督促学校幼儿园保持安全投入,限时整改隐患。
四、重视交通安全管理
一是优化学生校车管理方式.学校要按《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要求选派身体素质好、责任心强的同志从事跟车管理,组织跟车教师进一步学习教育局修订后的《跟车人员职责》,探索建立跟车人员评比奖励制度。联合扬子公司强化驾驶员管理。校长及安管干部每月坐车检查不少于一次,校车日志记录齐全,下午不乘坐校车学生必须有书面手续。二是重视校内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学校要按《市校园机动车管理规定》与相关教师签订责任书,对教师机动车行车时间、路线、停放位置均做出规定安排。严格控制校外车辆进入校园。对上放学时校内车流、人流合理疏导,确保不发生校内交通事故。三是加强上放学门前值勤工作,教育局将牵头其他执法部门强化校园周边环境整治,学校要积极予以配合,按去年六月份区教育局《关于加强校门口安全管理的通知》相关要求执行,重在落实,贵在坚持,真正把学校大门建设成校园安全的第一道屏障。城区学校幼儿园要按文明城市相关要求加强常态建设。
五、全面完成平安校园创建
自2009年开始,省教育厅启动新一轮平安校园创建工作,区已有89所学校幼儿园创建为市以上平安校园,其中31所单位创建为省平安校园,2013年是本轮平安校园创建收关之年,基础好的学校已成功创建,剩下的学校幼儿园硬件基础差,与平安校园验收标准差距相对较大,教育局将进一步加大帮促力度,确保余下的所有学校幼儿园(含民办园)全部参加平安校园创建,全面完成平安校园创建任务。4月份启动创建工作,5-6月各创建单位做好准备工作,9-10月区教育局联合公安、综治部门初查,11月创建学校要以良好的安全管理实况和完整的安全台帐迎接省市平安校园考核验收。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关于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要求,继续深化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根据区安委办(关于印发《余杭区2009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文件精神(余安委办[2009]5号),结合全区商贸服务企业工作实际,现就2009年商贸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大精神为指导,以“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的高度负责的精神,围绕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创新手段、强化措施,进一步深化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预防和遏止人员密集场所火灾事故的发生,努力营造安全有序购物环境。
二、工作目标
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项工作目标管理,有效推进“平安商场(市场)”创建。
三、排查范围和内容
(一)排查范围:
大型商场超市、商品专业市场、民爆物品储存仓库(化工产品中转仓库)及人员密集购物场所。
(二)排查内容: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制度和操作规程贯彻执行情况;
2、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
3、安全生产投入和使用情况;
4、企业消防安全设施设备完好率及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情况;
5、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制定和组织开展安全演练情况;
6、爆炸物品仓库储存管理、化工产品容器的检验检测、运输配送、中转等重点环节监控预警制度的建设和“三防”措施落实情况;
7、经营场所不安全因素整改及事故报告、处理情况;
8、基础工作台帐管理、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履行责任。
各商贸服务企业要高度重视人员密集场所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结合本单位安全生产实际情况,精心组织,制定全面、科学、具有操作性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切实履行主体责任。
二、突出重点,狠抓落实。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排查治理范围和内容,加强隐患排查工作的监督检查,开展定期安全生产大检查,及时召开工作例会,重点解决企业突出问题,针对重点季节、商品促销、人流密集场所等企业经营活动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及时做好各项防范措施和应急准备,不断提升隐患排查治理水平。
三、完善制度,强化管理。
切实加强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各单位应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上报隐患排查的数量,整改落实等工作情况,不断总结经验,认真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完善制度,规范管理,努力实现企业隐患治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经常化。
(一)指导对象与范围
1.本指导意见所指的小煤矿是年生产能力30万吨及以下的煤矿,包括基建、技改、资源整合及正常生产的各类矿井。年生产能力30万吨以上的煤矿、国有重点煤矿企业中的小煤矿和其他国有小煤矿,可参照《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116号)执行。
(二)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2.加强安全基础管理是加强小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迫切要求。我国小煤矿占矿井总数的90%左右,其产量占总量的三分之一。但是,小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差、生产工艺落后、安全投入不足、安全责任不落实、规章制度不健全、安全管理不规范、安全培训不到位等安全基础管理薄弱的问题突出,违法、非法生产的现象时有发生,事故死亡人数和重特大事故起数占全国煤矿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安全生产状况十分严峻。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工作,对落实国务院确定的从2005年下半年算起,力争用三年左右的时间解决小煤矿问题,实现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到2010年明显好转的目标,任务十分紧迫和重要。
3.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是实现煤炭工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小煤矿是我国煤炭开采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促其健康发展,必须依法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破坏资源、污染环境、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煤矿,通过资源整合、技术改造,改善矿井安全生产条件,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与此同时,必须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实现小煤矿安全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小煤矿基础薄弱、事故多发的状况。
(三)指导原则和目标
4.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要坚持“安全发展”的科学理念,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保护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立足点;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重点遏制瓦斯、水害、火灾、顶板等重特大事故;坚持企业负责、政府监管,企业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机制,地方人民政府要落实安全监管的主体责任,切实加强本地区小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5.在完成煤矿瓦斯治理、整顿关闭两个攻坚战工作任务的同时,通过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到2010年,小煤矿安全生产条件明显改善,从业人员素质明显提高,生产安全事故明显下降,安全生产水平明显提升。实现《煤炭工业“十一五”发展规划》的要求。
二、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水平
(一)建立健全小煤矿企业安全管理机制
6.完善矿井安全管理人员的配置。矿井设立矿长,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技术副矿长,总工程师,下同)等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含中专)以上学历、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其中矿长还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岗位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生产、辅助单位要配齐具有相应安全生产管理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
7.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小煤矿必须明确企业法定代表人(包括煤矿的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下同)、分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生产辅助单位、职能机构和各岗位人员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把安全生产的责任逐级逐项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和各岗位人员,形成健全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
8.明确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责任。小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负责全面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组织制定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管理人员,落实管理人员下井跟班制度;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保障职工安全生产的合法权益,落实职工安全培训;组织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报告和组织事故抢救;主动接受并积极配合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认真整改存在的问题;建立和维护企业安全生产诚信。
9.建立安全监督检查制度。矿井设立专职安全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其中配备专职安全检查人员不少于5人,并确保每班都有专职安全检查人员在井下检查监督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
10.落实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小煤矿每周至少由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主持召开1次安全生产办公会议,专门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办公会议决定事项要明确责任,形成纪要,并在下次会议检查落实,留有记录。
(二)加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
11.建立技术管理体系。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建立以技术负责人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技术负责人对煤矿安全生产技术工作负责。矿井设立技术管理机构,配备采矿、通风、机电、地质及测量等专业技术人员。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
12.加强技术基础工作。技术负责人负责制定矿井灾害预防计划,加强矿井灾害预防工作。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规定绘制矿井相关图纸,图纸要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并与实际相符,采掘工程平面图每半月要实测填图一次,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向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报送相关图纸。对矿井地质情况、开采情况、周边矿井采空区情况等要由技术人员定期进行分析,针对性的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并形成完整的技术基础资料。严禁超层越界开采。
13.确保矿井生产系统完善可靠。矿井和采区生产布局科学合理,回采工作面采用正规壁式采煤方法,严禁巷道式采煤,确保系统完善,运行可靠。年产6万吨及以下的矿井、年产6万吨以上矿井的一个采区只准一个采煤工作面,两个掘进工作面同时生产。
14.加强矿井“一通三防”的技术管理。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并落实“一通三防”专项措施,确保系统安全可靠。每旬组织1次对矿井全面测风,对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随时测风,严禁采掘工作面微风或无风作业。对风门、局扇等设施明确专人看管和维护。矿井必须安装瓦斯监控系统,并确保传感器安装符合规定,系统完好,监控有效。采掘工作面要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工,及时检查瓦斯、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情况,杜绝超限作业。煤与瓦斯突出煤层必须落实“四位一体”的防突措施,掘进工作面实现“三专两闭锁”。矿井按有关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并保证有效使用。开采自然发火煤层必须落实综合防灭火措施。所有矿井都要建立防尘系统,落实综合防尘措施。
15.加强矿井水害防治的技术管理。严格执行“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水害防治十六字原则,落实“防、堵、疏、排、截”五项综合治理措施。受水威胁的矿井和区域必须建立探放水队伍,配齐探放水设备。技术负责人每季度组织一次对矿井水情调查,查明矿井和采区水文地质条件,制定水害防治的专项措施。
16.及时解决安全生产技术问题。技术负责人每月组织一次技术分析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技术问题。重大安全隐患或技术难题,应聘请相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生产。经专家论证,矿井在技术上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要立即停止生产。
(三)加强安全生产现场管理
17.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企业法定代表人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0次,生产、安全、机电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5次。井下每班必须确保至少有1名矿级管理人员在现场带班。带班人员要做到与工人同下同上,深入采掘工作面,抓安全生产重点环节,督促区队加强现场管理,把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各项措施细化落实到区队和班组。
18.落实现场管理制度。煤矿要严格落实井口检身制度,严禁人员酒后或带火种等下井。要建立各生产、辅助单位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和班组长必须坚持作业现场带班,加强现场检查和安全管理,严格按照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组织生产,从严查处“三违”现象。现场存在安全重大隐患时要立即停止作业,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存在险情时必须立即将人员撤出到安全地点,并及时上报。
19.加强现场作业管理。每个采掘工作面开工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经煤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并向现场人员贯彻后认真执行,生产和辅助单位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对贯通巷道、排放瓦斯、处理自然发火、探放水等工作,煤矿技术负责人要到现场指挥和管理。
20.加强现场的顶板管理。井巷推广使用锚喷支护,回采工作面采用金属液压支护,2008年底淘汰木支护,严禁无支护从事采掘活动。要建立采掘工程质量班组验收标准和办法,严格当班的质量验收,及时解决存在的质量隐患和安全问题,确保采掘工作面支护优良和作业安全。
21.加强矿井机电管理。建立设备定期查验、检测、维护、保养和检修制度,保证设备完好;杜绝电气设备失爆,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机电设备;完善供电系统和规章制度,严格按规定实行双回路供电,定期检修供电线路、设备,保证矿井用电安全。
22.加强爆破材料和放炮作业的管理。建立健全爆破材料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爆破材料的储存、运输必须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严禁使用非矿用安全型炸药;保证矿井爆破材料“领、用、销”的数据记录真实、一致;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严格遵守《煤矿井下爆破作业规程》,坚持“一炮三检”(装药前、放炮前和放炮后分别检查现场瓦斯,瓦斯超限停止操作)和“三人连锁”(班组长、安检员、专职放炮员三人共同认定后,才许放炮)放炮制度。
23.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建立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制定年度达标计划和考核标准,努力实现小煤矿采、掘、机、运、通等系统及地面设备设施的安全质量标准化。
24.落实职业危害的防治。配备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检测和防护设备与装置,认真落实现场防治呼吸性粉尘、噪声、有毒有害气体的措施,切实改善井下作业环境;如实申报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情况。按标准为职工免费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四)加强隐患排查的管理
25.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按有关规定提足用好安全生产费,维简、折旧等费用,保证隐患整改的资金投入。每年制定安全资金提取和使用计划,安全资金要设立专用账户,专款用于安全技术措施和隐患治理。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要制定专门计划,落实资金,明确专人负责。
26.加强隐患排查整改。煤矿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明确日常排查、定期排查和分级管理的任务、范围和责任。矿井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的、以隐患排查为主要内容的安全大检查,生产辅助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和班组长负责随时进行隐患排查。煤矿对查出的各类隐患要进行登记,落实整改措施和责任人员,限期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按规定由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管负责人组织进行验收。每季度向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提交隐患排查整改书面报告。
27.认真做好停产整顿、节日放假停产检修和复产验收工作。停产整顿的小煤矿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内容、方法和安全技术措施,限期完成整改。节日停产放假或检修的矿井必须制定和采取保障安全的措施,恢复生产前,煤矿企业要制定具体的复产方案,落实安全保障措施,对员工要集中进行安全培训教育。煤矿整顿、整改完毕后要向政府相关部门申请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煤矿不得恢复生产。
(五)加强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
28.严格执行煤矿建设项目核准制度。新建、资源整合、技术改造矿井的生产规模,应符合煤矿建设项目产业政策。新建、改扩建煤矿项目,必须由项目单位提交项目申请报告,报有关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建设。“十一五”时期,各地区一律停止核准(审批)30万吨/年以下的煤矿新建项目。
29.实施煤矿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煤矿建设项目必须编制《安全专篇》,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后组织施工。项目竣工后经验收合格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后方可投入生产,确保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30.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资源整合、基建和技术改造的矿井,必须按照设计进行施工;严禁资源整合期间突击生产,严禁基建过程中边施工边生产,严禁在改扩建区域进行生产。施工单位要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按照设计核准的建设工期组织施工,确保施工期间的安全。建设单位对煤矿建设施工安全负相应的管理责任。
(六)加强劳动组织和用工培训管理
31.加强作业现场劳动组织管理。煤矿必须严格按煤炭生产许可证登记能力组织生产,实行科学的定额定员管理,严格控制入井人数。建立井下人员管理系统,对井下人员实行入井、升井登记制度,实时掌握井下人员情况。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杜绝两班交叉作业。
32.严格井下从业人员准入标准。煤矿对招用的井下从业人员(包括农民工),必须按规定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完成其就业前的培训,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为井下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严禁使用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井下作业。
33.严禁以包代管或层层转包。煤矿不得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的一律不得生产。煤矿违规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34.保证安全培训条件。煤矿要明确培训管理责任,制定教育培训计划,落实培训场地、经费、教材、教员及必要的实验仪器设备,确保按规定落实对职工的培训。自身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小煤矿,必须与具备资质的培训基地签订教育培训协议委托培训。
35.落实全员安全培训。煤矿对新招入矿的井下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不少于72学时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并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4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井下作业人员每年接受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少于20学时。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相关机构培训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七)加强应急管理和事故处理
36.加强应急管理建设。煤矿要制定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实施情况及时修改完善;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完善应急救援制度,并报当地政府和相关机构;确定事故或紧急状态下的防范避灾、救灾措施和处置程序,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设备,定期组织培训和演习。
37.保障应急救援能力。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设立矿山救护队,配备救护装备;不具备单独设立救护队条件时,应当落实兼职救援人员,并与就近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或联合建立矿山救护队,保证事故发生后能得到及时救援。
38.严格落实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煤矿企业负责人应按规定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积极组织抢险,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严禁发生事故后逃匿;支持和配合事故调查工作,不得提供伪证和虚假情况;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开展警示教育,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整改和防范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按规定及时存储或补齐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保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资金。
三、加强小煤矿安全监管,扎实推进安全基础管理工作
(一)健全小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管机制
39.落实小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管。政府作为小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要完善小煤矿安全监管机制,充实和加强本地区煤炭行业安全监管力量,制订本地区煤矿安全发展的整体规划,研究制订有利于煤矿安全生产的地方法规、规章制度和政策措施,依法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推进小煤矿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实施煤矿的整顿关闭。小煤矿要自觉服从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监管。
40.健全相关职能部门煤矿安全监管责任制度。煤炭行业管理、安全监管监察、国土资源、劳动保障、工会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相互配合,统一行动,落实对小煤矿的安全监管责任。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煤矿生产中的违法、违规和非法生产行为。对不服从政府依法监管,存在非法、违法行为的煤矿,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罚款、停产整顿、吊销相关证照、依法关闭等行政处罚。
41.严肃事故查处。严格依法依规追究事故责任人特别是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生事故的小煤矿主要负责人要予以资质处罚:对发生一次死亡3至9人责任事故或一年内连续发生两起一次死亡1至2人责任事故矿井的主要负责人,暂扣其《安全资格证书》和《矿长资格证书》,责令参加复训,合格的退还其两个资格证书,不合格的吊销其《安全资格证书》和《矿长资格证书》;对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或一年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3至9人责任事故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吊销其《安全资格证书》和《矿长资格证书》,5年内不得颁发。
(二)扎实推进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
42.加强组织领导。煤炭行业管理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的领导,明确职责,完善工作机制,精心部署,周密安排,层层抓好落实。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要组织制定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的目标、任务和措施,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工作到位。
43.发挥员工监督作用。小煤矿要组织员工参与、监督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切实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要认真落实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制度,为群众监督员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员的安全生产现场监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