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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服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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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服务管理制度

运输服务管理制度范文第1篇

__年,市交通运输局信息化建设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局党组的高度重视与大力支持下,紧密围绕目标任务,结合市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的特点,继续以“重调研、定规划”的指导思想,稳步推进__公路运输枢纽组织管理中心信息系统(一期)项目建设,加快交通科技推广应用,加大专业技术人才引进,较好地推动了市交通运输行业信息化的发展,现将主要工作总结如下:

一、本行业信息化现状

近年来,市交通运输行业对加快信息化发展,以信息化促进交通运输的发展理念已取得共识。市交通运输局进一步加大信息化建设投入,加强信息化项目的开发和应用,积极推进系统整合,采用信息化手段推进管理和服务的创新,我市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水平进一步加快,为提高交通运输行业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现代交通运输业的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虽然我市的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与交通运输发展的需求、公众出行的要求和信息化发展需要相比还存在差距。一是信息资源缺乏有效共享,二是综合管理信息化水平有待提高,三是应急指挥和决策支持有待加强,四是保障体系建设滞后。

二、信息化工作开展情况及取得的成效

__年,市交通运输局的信息化建设在统一网络、整合资源、构建平台、开发应用等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完善,政务信息数据库强力推进,应用系统的开发与推广成效明显,管理效能普遍提升。

(一)我市公路运输枢纽组织管理中心信息系统一期工程项目建设稳步推进

__公路运输枢纽组织管理中心信息系统一期工程项目是市交通运输局__年重点建设项目,也是今年信息化建设工作重点。__公路运输枢纽组织管理中心信息系统一期工程项目的信息化单项投资__万元。目前,项目已完成招投标程序,全面进入建设阶段,项目预计__年初竣工。

(二)市民卡工程(交通一卡通系统)前期工作开局良好

为了有效开展市“交通一卡通”项目的建设工作,确保项目顺利进行和实施。我市交通运输局邀请市相关单位组成“__市交通一卡通系统”联合开展调研工作,已完成了高质量、可操作性强的调研报告,为“__市交通一卡通”项目的建设夯实基础。

(三)城市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试点工程申报筹备工作有条不紊

__年__月,我市被确定为全国城市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第二批试点申请城市之后,南宁市交通运输局全力做好南宁市城市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试点工程申请。目前,项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分析报告》已基本通过交通运输部审核。项目初步设计方案预计于年底上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审核。

(四)政府信息公开与联络沟通能力有效提升

为进一步改进工作方式,提高办事效率,增进南宁市交通运输局与各级部门和公众的联络与沟通,一是继续加强与市城乡数字化建设办公室的沟通,积极配合上级和业务指导部门开/!/展各项工作,按时、按质、按量的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各项工作指标。二是积极做好政务信息网的政务公开与信息服务,按时完成网站的信息录入和更新等日常工作。三是认真做好政务共享信息的采集、编辑和工作。截至__年,在三个平台上传稿件:局政务门户网站432篇、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__篇、区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平台158篇,圆满完成了自治区政府与市政府下达的共享政务信息任务。

(五)行业监管系统逐步深入

在行业监控信息化建设工作中,我市交通运输局重点着手交通运输视频远程监控平台与市运营车辆安全监控与调度系统的建设、及智能交通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目前,以上系统均已启动运行,成效明显。

1.视频远程监控平台的建设是南宁市交通运输局今年的亮点工程之一。除了继续完善为民办事实项目:“在公交车上安装车载监控系统”接入平台的同时,更是充分利用客运站场站内的监控视频资源,设计整合已构建完成的五大客运站与检测站视频监控系统的视频数据,为整个南宁市城市客运视频远程监控大平台的建设夯实基础。

2.客运车辆安全监控与调度系统总平台构建完成。此平台可实现公交车、出租车辆、危险品车辆、客运车辆、旅游客运车辆及货运车辆安全的监控与调度,可实现从源头上和动态中对南宁市入网机动车辆进行全天候、连续、实时的定位及联动应急处置。截止20__年10月,南宁市已有2770台公交车、5680台出租车、120__多台货车,4000多台客车,1000多台危险品货车安装了GPS终端。目前,整个交通营运车辆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基础框架已构建完毕,运行效果显著。

(六)交通运输科研力度进一步加大

市交通运输局结合行业特点,积极尝试和推广应用智能交通信息技术,改造传统的交通运输生产运营的各个环节,对网络、网络互联、互联网络环境下 的信息、查询、监控及调度等信息技术进行深入研究,对全市交通运输信息化的管理和信息资源的开发进行理论研究与实践应用。今年,南宁市交通运输局先后完成《__城市客运发展年度报告》、《市城市客运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的研究与应用》等课题报告的编制与调研工作,圆满完成广西交通科技重点课题《__市交通一卡通系统的应用研究》的申报与技术答辩工作。

(七)信息化人才保障进一步加强

今年,__市交通运输局在加强信息化人才保障工作从两个层面着手:一是通过公开考试新招聘了六名本科以上学历的信息化专业技术人员,有效地补充了南宁市交通运输局信息化建设力量;二是对现有交通运输行业技术人员进行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组建一支技术水平高,业务素质好,能承担本行业信息化科研和建设的专业技术队伍。

三、主要信息化项目建设与应用情况

__年,我市交通运输局主要的信息化项目建设是公路运输枢纽组织管理中心信息系统一期工程项目。

(一)项目规模

根据市发改委批复,市交通运输局安排建设资金1639.54万元,其中土建和装修300万元,信息化单项__万元,其他费用__万元,预备费40万元。

(二)主要建设内容

建设1个__公路运输枢纽组织管理中心信息系统指挥控制中心平台,处置6个业务系统;改造南宁公路运输枢纽组织管理中心信息系统网络平台;升级改造南宁市电子政务内网接入网络平台、南宁市交通运输局业务内网平台及新建南宁市交通运输局业务外网平台;建设南宁公路运输枢纽组织管理中心信息系统数据交换与共享平台的基础设施;建设南宁公路运输枢纽组织管理中心办公楼出入口管理系统;建设南宁公路运输枢纽组织管理中心安防监控系统;建设南宁公路运输枢纽组织管理中心周界防范系统;对南宁公路运输枢纽组织管理中心综合布线、机房、空调系统进行改造。建设满足4个网段需求的办公楼综合布线系统;在新附属用房新建数据中心主机房、网络交换机房、电力机房共3间机房;为新建指挥控制中心、附属用房配置空调系统;建设南宁公路运输枢纽组织管理中心数据分中心,包括南宁市公路管理处数据分中心、南宁市交通运输管理处数据分中心、南宁市港航管理处数据分中心共3个数据分中心。

(三)项目建设情况:

目前,项目已完成招投标程序,全面进入建设阶段,项目预计__年初竣工。

四、信息安全建设情况

__年,我市交通运输局的信息安全组织机构进一步得到健全,日常信息安全管理情况和信息安全防护管理情况良好,并进一步完善了信息安全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和信息安全应急预案,定期进行信息安全应急演练,不定期派专人参加了市政府组织的网络系统安全知识培训。至今,南宁市交通运输局未发生一起信息安全事故,信息安全状况良好。

(一)组织保障方面

在组织保障方面,市交通运输局指定了分管信息安全工作的领导,并且明确了信息安全管理机构与信息安全专职工作机构。由__市交通运输信息管理中心负责单位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和信息安全专职工作,共任命了3名专职信息安全员,并与重要岗位人员签订了信息安全和保密协议。

(二)资金保障方面

针对__年我市交通运输局自查工作当中存在的问题,以及信息技术飞快发展的特点,市交通运输局今年进一步加大网络与信息安全设备及软件投入及更新力度。__年,市交通运输局在网络平台改造方面投入了__万元,在数据安全方面投入了__万元,全面提升网络边界防护、安全审计、入侵防范、数据灾备等能力。

(三)人员保障方面

在人员保障方面,市交通运输局继续增加专职信息安全员数量,着重信息安全员素质与能力的培养。__年,市交通运输局不定期地指派专职技术人员参与市政府组织的网络系统安全知识培训,以及行业信息安全技术认证的培训,定期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与信息安全技术培训。目前,市交通运输局有高级网络工程师一名,网络安全工程师一名。

(四)制度保障方面

目前,市交通运输局针对信息安全工作,制定了岗位信息安全责任制度、人员离岗离职安全管理规定及外部人员访问审批制度、计算机及网络安全管理制度、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设备维修维护和报废管理制度、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制度、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的维修、更换与报废保密管理制度以及运行维护管理制度,确保各项信息安全正常进行。

(五)等级保护方面

为了做好等级保护工作,确保市交通运输局__年重点项目“__公路运输枢纽组织管理中心信息系统一期工程”的顺利实施,市交通运输局根据相关政策法规要求编制了“__公路运输枢纽组织管理中心信息系统一期工程项目信息安全等级设计方案”,并邀请市公安局网络警察支队、市城乡数字化建设办公室、南宁市保密局、南宁市密码管理局及广西网信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有限公司对设计方案进行评审,对“__公路运输枢纽组织管理中心信息系统一期工程”数据信息,以及存储、传输、处理这些数据信息的信息系统分等级实行安全保护。

(六)技术保障方面

市交通运输局目前的网络分为内外网,内网主要上联市政务内网(20网段),外网主要上联市政务外网(172网段),内外网均划分了不同的VLAN。针对 内网,市交通运输局各接入端及网络平台均与互联网逻辑隔离,内网的重要网络设备及安全设备采用市城乡数字办配置设备防护策略,没有开放多余端口及多余服务。针对外网,应用系统及门户网站(市交通运输局的门户网站为政务信息网的二级网站)所在网络具有访问控制、安全审计、边界完整性检查、入侵防范、恶意代码防范等安全措施。系统与互联网逻辑隔离,服务器区与用户区之间通过安全策略实现网络内部不同重要区域之间的逻辑隔离。系统内重要数据在数据库中采用加密存储,对系统内的重要数据进行了灾难备份。

(七)应急保障方面

在应急保障方面,市交通运输局制定了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和信息安全应急响应及事故管理制度、技术预案,并对预案进行了评估,本年度对预案开展应急演练2次。单位内的信息系统均对数据采用了灾难备份机制;应急支援队伍由南宁市交通运输局专业技术人员承担,网络内配备了设备备机备件,单位网络内重要资产采用双机热备机制。

运输服务管理制度范文第2篇

对于出租车监管体制,2015年注定是不凡的一年。

年初,《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正式生效,有人说,我国的出租车管理体制基本完善。谁曾想到了下半年,出租车行业迎来史上最强烈的冲击。

为回应大潮汹涌的互联网专车,2015年10月10日,交通运输部同时出台了《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征求意见稿(出租车行业改革征求意见稿)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专车征求意见稿),其沿用原有的出租车管理制度去规制专车时,遭到了行业和社会公众的强烈反对,专车治理陷入困局。

征求意见稿引发的强烈争议还在发酵之中,梳理对出租车的监管流变,不难发现,出租车管理是长期困扰监管者的难题之一。处于转型期的中国社会,政府行政的法治化程度和公共治理的现代化程度都面临极大挑战,互联网迅猛发展,又加剧了问题的复杂性。专车治理暴露出来的种种困局,如何破? 出租车制度管理流变

我国最早颁布的出租车管理规章,应是1988年6月由原建设部、公安部和国家旅游局联合的《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明确由当地人民政府主管公共交通的部门统一管理。

1997年底,原建设部、公安部出台了《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提出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的管理工作。该办法1998年2月开始实施,一般称为1998年出租车管理体制改革。之后,各种出租车监管模式在全国遍地开花。

大部制改革后,交通运输部陆续出台《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以2014年9月26日通过、2015年1月开始实施的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为标志,我国出租汽车管理制度基本完善。有评论认为,已形成管理闭环,我国的出租汽车管理体制进入新阶段。

而正在所谓我国出租车管理体制基本完善的同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专车衔枚疾进,迅猛发展。

2012年8月,杭州快智科技有限公司在杭州推出“快的打车”; 2012年9月,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在北京推出了“嘀嘀打车”(后改为“滴滴打车”)。

2013年4月,快的获得阿里巴巴、经纬创投1000万美元A轮融资;2013年4月,腾讯注资滴滴1500万美元。

就在《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出台前夕的 2014年7月8日,快的宣布推出一号专车,2014年8月19日,滴滴推出滴滴专车。

当然,交通运输部并非没有关注到打车软件和专车的发展,2014年7月9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促进手机软件召车等出租汽车电召服务有序发展的通知》,《通知》称发展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对转变出租汽车运营模式、方便乘客出行、提升服务质量、缓解交通拥堵、促进节能减排具有重要意义。

等到2015年《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正式生效,所谓出租车管理体制基本完善之时,也正是专车四处攻城略地之日,如何监管专车,又成为摆在监管者面前的问题。

作为共享经济的代表,专车经济在全世界获得了广泛的关注,我国的监管部门,如何出台意见,一直是坊间热议的问题。但相关部门一直冷淡处理,没有任何权威的公共治理信息披露。

2015年10月10日,在上海发出第一张专车牌照次日,交通运输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专车征求意见稿)出台,令人错愕。常常被忽略的是,同一天还出台《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征求意见稿(出租车行业改革征求意见稿),对年初生效的《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进行修正,其内容正是针对专车。 专车治理的法治困境

交通部门管理出租车的依据,来源于2004年7月生效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第112项设定的“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许可事项,依法实施“三证”许可管理。依照专车改革征求意见稿的说明,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沿用了上述“三证”管理。

那么争议来了,将专车界定为网络预约出租车合适吗,专车属于出租车范畴吗,沿用对出租车的“三证”管理专车,合法吗?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把出租车分为一般出租车(可巡游)和预约出租车(不可巡游)两种。其中,“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是指可在道路上巡游揽客,喷涂、安装出租汽车标识,以七座及以下乘用车和驾驶劳务为乘客提供出行服务,并按照乘客意愿行驶,根据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的经营活动;“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七座及以下乘用车通过预约方式承揽乘客,并按照乘客意愿行驶、提供驾驶劳务,根据行驶里程、时间或者约定计费的经营活动。

这两种出租车都可以提供“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出租汽车电召是指根据乘客通过电信、网络等方式提出的预约要求,按照约定时间和地点提供出租汽车运营服务;也就是说,可能存在电话电召巡游出租车、网络电召巡游出租车、电话电召预约出租车、网络电召预约出租车四种电召出租汽车服务。

从逻辑上讲,上述四分法也很难说错。但只要用普通人的常识想想就知道,这种逻辑是纸面上的,现在大部分巡游出租车不都使用打车软件在接受预约订单吗?所谓巡游和预约的分法本身就是想象的,并不符合市场现实。

所以出租车行业征求意见稿的表述稍显混乱,一方面提出禁止预约出租车巡游,“预约出租汽车包括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和电话预约出租汽车等形式,具有预约出租汽车专用标识,不得巡游揽客,只能通过预约方式提供运营服务”。另一方面,又鼓励巡游出租车提供预约服务。“引导巡游出租汽车通过电信、互联网等方式提供运营服务,减少车辆空驶,方便公众乘车。鼓励巡游出租汽车推广使用符合金融标准的非现金支付方式,拓展服务功能。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可按规定开展预约出租汽车经营。”

巡游汽车可以预约,这符合出租车的现实情况,但预约出租车不可以巡游,则不符合现实,也缺乏合理性,是具有歧视性的安排。

专车征求意见稿提出将专车界定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认为专车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接入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通过整合供需信息,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

该界定与专车主要以提供信息服务的现实不符,属于削足适履的安排,用出租车规制的框套专车,是对现有监管模式的扩张适用,类推适用,属于越权。

除了强行将专车纳入出租车进行牌照化管理,被大部分人忽略的问题还有交通运输部制定上述规范的依据问题。

《道路运输条例》第八十二条明确,出租车客运和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这条规定明确将出租汽车的管理保留于国务院以行政法规方式出台,现在交通运输部以部委规章方式出台,有越权规范之嫌。

这大概也是专车改革征求意见稿在谈到权力来源时仅提到了关于出租车三证的国务院412号令,没有其他上位法规范的原因。 公共治理困局与破局

专车治理涉及广泛公共利益、直接关涉民生的公共治理,其公共决策应该遵循必要的程序,将决策的利益相关者以必要形式引进决策过程,畅通公众参与途径,通过听证、专家咨询和群体协商等方式广泛听取公众对专车治理的意见,确保关于专车的决策公开公正,是现代治理的要求。

但梳理专车政策出台过程,不难看出,决策程序不够公开透明,政策出台极为突然,决策过程没有看到企业方、司机、普通消费者的参与和讨论,接近黑箱操作,决策过程较为封闭,出台后也遭到了广泛反对,其政策一旦落地,打车难、打车贵的难题将卷土重来。

征求意见稿把出租车强制性地区分为巡游和预约两种,人为地制造市场进入限制,并制定歧视性的政策安排,其结果无非是扭曲市场,导致治理失灵,不仅共享经济发展受挫,事实上也不会被真正遵守。

常常有媒体提问,如何创新监管来管理专车,笔者觉得这是似是而非的提法。专车作为新生事物,是创新的产物,但却不能认为需要创新监管制度来管理。对市场主体而言,法无明文禁止即为可为,但对监管者而言,当法无明文授权时,监管机关无权作为。在没有清晰的立法授权之前,不宜针对新生事物,扩张性适用原有监管。监管追求稳定可预期,而不是不断创新和扩张。

为什么要沿用旧有方式监管专车?一个很重要的价值目标是稳定,害怕出租车司机闹事?可多年来出租车司机处于现有的企业经营框架下,负担极重,何不借机帮助出租车司机松绑,变换轨道,成为新模式下的专车司机呢?

其实,很多出租车司机也愿意成为专车司机,但恰恰是因为出租车经营企业通过各种名目收取的高额押金或保证金,将司机捆绑在出租车企业中,导致出租车司机无法自由选择。

专车政策引发的强烈争议,显示出当前的公共治理和公共决策过程还缺乏明确的价值指引,缺乏对新经济的理解和包容,也缺乏科学的决策方法。我们应该在法治价值基础上,面对创新命题,通过科学的政策程序,使广受关注的专车治理问题纳入现代决策的轨道之中。专车治理的困局,也可以成为治理优化的破局机会。

运输服务管理制度范文第3篇

总理

二00九年十月十三日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安服务活动,加强对从事保安服务的单位和保安员的管理,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保安服务是指:

(一)保安服务公司根据保安服务合同,派出保安员为客户单位提供的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用人员从事的本单位门卫、巡逻、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

(三)物业服务企业招用人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的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中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统称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依法开展保安服务行业自律活动。

第四条保安服务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以下统称保安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加强对保安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提高保安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

第五条保安从业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保安员在社会保险、劳动用工、劳动保护、工资福利、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保安服务活动应当文明、合法,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保安员依法从事保安服务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对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保安服务公司

第八条 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

(二)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

(三)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

(四)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第九条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对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规划、布局要求,具备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注册资本;

(二)国有独资或者国有资本占注册资本总额的51%以上:

(三)有符合《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守护押运人员:

(四)有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通信、报警设备。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材料。保安服务公司申请增设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无需再次提交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ls目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从事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保安服务许可证或者在已有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上增注武装守护押运服务;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凭保安服务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后超过6个月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取得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失效。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总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分公司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保安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公安机关审核,持审核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

第十三条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有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保安员,有健全的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

娱乐场所应当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从保安服务公司聘用保安员,不得自行招用保安员。

第十四条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自开始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资格证明;

(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三)保安服务区域的基本情况;

(四)建立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的情况。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不再招用保安员进行保安服务的,应当自停止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到备案的公安机关撤销备案。

第十五条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不得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提供保安服务。

第四章 保安员

第十六条 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的中国公民可以申领保安员证,从事保安服务工作。申请人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试、审查合格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发给保安员证。

提取、留存保安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安员:

(一)曾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或者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

(二)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的;

(三)被吊销保安员证未满3年的;

(四)曾两次被吊销保安员证的。

第十八条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招用符合保安员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并与被招用的保安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保安从业单位及其保安员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根据保安服务岗位需要定期对保安员进行法律、保安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

第十九条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定期对保安员进行考核,发现保安员不合格或者严重违反管理制度,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办理。

第二十条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根据保安服务岗位的风险程度为保安员投保意外伤害保险。

保安员因工伤亡的,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保安员牺牲被批准为烈士的,依照国家有关烈士褒扬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五章 保安服务

第二十一条 保安服务公司提供保安服务应当与客户单位签订保安服务合同,明确规定服务的项目、内容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保安服务台同终止后,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将保安服务合同至少留存2年备查。

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对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应当拒绝,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国家秘密等治安保卫重点单位不得聘请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保安服务公司提供保安服务。

第二十三条保安服务公司派出保安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客户单位提供保安服务的,应当向服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保安服务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保安服务合同、服务项目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第二十四条 保安服务公司应当按照保安服务业服务标准提供规范的保安服务,保安服务公司派出的保安员应当遵守客户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客户单位应当为保安员从事保安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二十五条 保安服务中使用的技术防范产品,应当符合有关的产品质量要求。保安服务中安装监控设备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使用监控设备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

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应当至少留存30日备查,保安从业单位和客户单位不得删改或者扩散。

第二十六条 保安从业单位对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保安从业单位不得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

第二十七条 保安员上岗应当着保安员服装,佩带全国统一的保安服务标志。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应当与人民、人民武装警察和人民警察、工商税务等行政执法机关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的制式服装、标志服饰有明显区别。

保安员服装由全国保安服务行业协会推荐式样,由保安服务从业单位在推荐式样范围内选用。保安服务标志式样由全国保安服务行业协会确定。

第二十八条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根据保安服务岗位的需要为保安员配备所需的装备。保安服务岗位装备配备标准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二十九条 在保安服务中。为履行保安服务职责,保安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验出入服务区域的人员的证件,登记出入的车辆和物品;

(二)在服务区域内进行巡逻、守护、安全检查、报警监控;

(三)在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对人员及其所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维护公共秩序;

(四)执行武装守护押运任务,可以根据任务需要设立临时隔离区,但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公民正常活动的妨碍。

保安员应当及时制止发生在服务区域内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制止无效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立即报警,同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

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员执行武装守护押运任务使用枪支,依照《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保安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

(二)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

(三)阻碍依法执行公务;

(四)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

(五)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

(六)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

(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 保安员有权拒绝执行保安从业单位或者客户单位的违法指令。保安从业单位不得因保安员不执行违法指令而解除与保安员的劳动合同,降低其劳动报酬和其他待遇,或者停缴、少缴依法应当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六章 保安培训单位

第三十二条 保安培训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或者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二)有保安培训所需的师资力量,其中保安专业师资人员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10年以上治安保卫管理工作经历;

(三)有保安培训所需的场所、设施等教学条件。

第三十三条 申请从事保安培训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lS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培训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酞口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四条 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员的枪支使用培训,应当由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训机构负责。承担培训工作的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训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十五条 保安培训单位应当按照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制订教学计划,对接受培训的人员进行法律、保安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以及职业道德教育。

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审定。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指导保安从业单位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督促保安从业单位落实相关管理制度。

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建立保安服务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记录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的相关信息。

公安机关应当对提取、留存的保安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予以保密。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督促其整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如实记录,并由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和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公布投诉方式,受理社会公众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的投诉。接到投诉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反馈查处结果。

第四十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保安服务公司的经营活动。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保安服务、保安培训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s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未经公安机关审核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撤销备案的:

(三)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开展保安服务的;

(四)招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的;

(五)保安服务公司未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的,或者未将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六)保安服务公司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的;

(七)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客户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三条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二)使用监控设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四)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

(五)对保安员疏于管理、教育和培训,发生保安员违法犯罪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客户单位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保安从业单位因保安员不执行违法指令而解除与保安员的劳动合同,降低其劳动报酬和其他待遇,或者停缴、少缴依法应当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对保安从业单位的处罚和对保安员的赔偿依照有关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的;

(二)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的;

(三)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

(四)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

(五)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六)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七)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从事武装守护押运的保安员违反规定使用枪支的,依照《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六条保安员在保安服务中造成他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安从业单位赔付;保安员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保安从业单位可以依法向保安员追偿。

第四十七条保安培训单位未按照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的规定进行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以保安培训为名进行诈骗活动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保安服务公司经营活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保安服务活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条 保安服务许可证、保安培训许可证以及保安员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重新申请保安服务许可证、保安培训许可证。本条例施行前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向公安机关备案。

运输服务管理制度范文第4篇

关键词:事业单位;科研经费;精细化管理;策略

中图分类号:F810.6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25-000-01

前言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促使科技力量成为衡量国家综合实力的重要指标。近年来,我国注重科研建设,对科研经费的投入呈现出不断加大的发展状态,科研经费的增加,为科研行业的发展提供了资金上的支持,确保各大项目的顺利开展。但是也会造成各种违规违纪问题的出现,导致科研经费管理不合理,无法满足当前科研事业发展的需要,提出合理化的科研经费精细化管理策略显得尤为重要。

一、事业单位科研经费精细化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经费管理制度不科学

当前,事业单位科研经费的精细化管理存在较多制度问题,没有制定出合理的科研项目立项、审批和经费管理制度,导致科研行业在发展中没有制度可循,导致各项工作出现较多问题,无法运用法律体系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约束和制裁。导致科研经费的操作缺乏系统性和统一性,无法对执行的全过程进行合理的把握。加之,科研经费精细化管理制度管理方式存在较多问题,给管理工作带来了较多的不便,无法确保各项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无法充分发挥科研经费精细化管理制度的作用。

(二)会计核算制度不健全

会计核算制度是确保科研经费精细化管理制度科学性和合理性的保障,目前事业单位科研经费大多以收付实现制作为会计核算的基础。使得会计核算制度存在不健全现象,在实际的运用过程中存在较多问题,管理制度粗放,科研成本仅限于发票核算,无法实现全成本口径核算,导致科研项目经费的预算成本增加,需要单位配套资金予以支持,单位流动资金压力大,且无法真实的反应出当前事业单位科研项目的成本效益。事业单位的科研经费预算支出不能与预算科目进行完全对接,科研专项经费预算科目与核算内容不同,导致决算报表的口径不一致。

(三)科研经费预算不合理

首先,预算编制不合理,编制人员没有意识到科研经费预算的重要性,经费超额支出,预算成本计算方法不合理,主要是运用传统的预算方法进行预算编制,导致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问题。其次,不按预算内容开支。财务人员的资金管理意识较差,对会计核算和资金支付不明确,无法合理判断经费使用的合理性,不能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合理的控制,财务监督职能无法充分发挥,缺乏对科研项目的可控性。

二、加强事业单位科研经费精细化管理措施

(一)建立科学的经费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要想确保经费管理制度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在使用经费时,需要确保经费的各项使用环节都按照相关法律的要求进行,在制定各项规章制度时,需要结合事业单位当前的发展状况和本单位性质等制定出合理的制度,提高制度的操作性能,对各项职能部门进行合理的划分,明确科研经费的使用权限,各部分人员需要肩负起自身的职责,通过相互配合,协同来完成工作。在对经费进行管理时,需要严格按照经费管理制度的要求。

例如,某卫生行业事业单位的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内容包括以下几种:第一,科研经费的使用一律凭经费使用卡按章支付和专款专用,费用报销需要经科研经费项目办审核,到财务处登记后由分管业务领导和分管财务的领导进行签字。第二,实验项目需要在单位内部进行,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外单位协助,由课题负责人进行书面申请,由临检中心主任签字同意,经科研经费项目办批准后方可实施。第三,在购买仪器设备时,需要仪器部门提交专门报告进行可行性论证,经过资产管理部门的审核报分管领导批准,方可办理专用设备购置申请、入库手续。第四,课题经费的使用主要用于购买实验动物和试剂,劳务费、员工工资、差旅费等需要满足相关比例要求。第五,建立科研项目申报数据库和专项资金跟踪问效制度,对专项资金的实施过程及其完成结果进行综合性考核与评价。实现对科研经费全过程的管理,确保经费使用的规范化和合理化。

(二)健全会计核算管理制度

为了确保事业单位科研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需要按照相关财经法规制度要求,确保各项科研经费使用有制度可依,充分运用资源,对科研经费进行统筹配置,确保经费预算管理的统一性,各项科研经费需要使用核算方法一致的会计核算管理,会计核算管理中的经费支出需要满足科研项目经费的预算要求,需要将会计核算科目中的分类科目和科研经费预算统一起来,有助于确保会计核算的统一性和完整性,对强化会计核算管理职能具有重要作用,为财务信息提供了准确的参考依据。

(三)强化科研经费预算编制

事业单位发展中,要加强科研经费的精细化管理,有必要强化科研经费预算编制,确保经费预算编制的合理性,为精细化管理奠定坚实的基础条件。财务部门需要意识到科研经费预算编制的重要性,并做好全过程的监督和跟踪服务管理工作,将其作为财务部门主要的工作内容,在单位内部宣传强化科研经费预算编制的重要性,并定期的开展预算经费编制及管理的相关专题讲座。财务部门需要结合单位实际的经费使用情况,对科研项目预算经费进行科学、合理的编制,对经费支出的比例进行控制,注重实际指标管理,确保科研项目预算经费各经济科目预算工作的合理执行,确保预算编制工作的顺利实施。

三、结论

随着我国事业单位的快速发展,科研是推动事业单位快速发展的重要动力,但是,要提高科研水平,必须提供充足的科研经费。因此,事业单位对科研经费加以精细化管理具有必要性。目前,纵观事业单位科研经费精细化管理现状,存在诸多问题,如管理制度不完善、会计核算制度不健全、科研经费预算不合理等。基于此,有关人员应提出合理的解决策略:一是建立科学的经费管理制度;二是健全会计核算管理制度;三是强化科研经费预算编制,有助于提高科研经费的管理水平,推动事业单位的发展。

参考文献:

[1]王军红.关于加强科学事业单位科研经费财务管理的探讨[J].交通运输部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03:33-35.

运输服务管理制度范文第5篇

西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行为,保障乘客合法权益,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的经营服务和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规定的车辆和驾驶员,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提供非巡游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者,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本市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有序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交通出行需求和网约车发展定位,综合考虑道路资源承载能力、环境保护等因素,制定网约车运力规模动态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网约车运价试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实行政府指导价。

当市场调节功能失效或者竞争恶化时,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有权对网约车数量、价格等实施临时行政管制,确保道路运输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网约车管理工作。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网约车的管理工作。

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及市辖县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内网约车的日常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价格、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工信、质监、工商、网信、通信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网约车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网约车经营者

第五条 从事网约车经营,应当依法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并在经营许可核定的经营区域内开展经营活动。

第六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在取得企业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网信、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后,向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法人证书,本市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证明,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三)合法的办公场所、相应的服务机构和能满足车辆停放的停车场地等信息;

(四)由企业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审核认定其有关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的结果;

(五)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六)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七)完全承担经营风险和解决矛盾纠纷承诺书或方案;

(八)不以代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各项业务为由,违规向网约车驾驶员收取各种费用承诺书;

(九)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

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内容,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有效期为四年,自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被许可人可以向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申请延续许可有效期,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九条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在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按规定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陕西省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网约车经营者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网约车经营者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书面报告,说明终止原因、车辆和驾驶员后续解决方案等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在十日内将相应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一条 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车辆,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二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由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证的网约车经营者提交申请。网约车经营者不得以申请为由,向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向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二)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七座以下乘用车;

(三)车辆技术性能满足车辆运营安全要求,配备制动防抱死系统、前排安全气囊等必要的安全防护装置。

(四)车辆轴距2700毫米以上,整车尺寸4850*1810*1450毫米以上,排量为2.0L或 1.8T以上,3.0L以下,达到本市机动车注册登记排放标准要求;

(五)纯电动车辆轴距2650毫米以上、续航里程250公里以上,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目录;

(六)车辆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日期至申请时未满两年;

(七)车辆安装符合国家、陕西省、本市技术标准,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全车监控摄像设备(满足录音和录像功能,并可与行业管理服务政府监管平台实现数据传输共享);

(八)车辆所有者为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近2年无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说明;

(九)车辆所有者为个人的,应当提交车辆所有者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本市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印件、本人名下无取得其他《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以及由本人驾驶所申请车辆提供网约车服务的承诺书;

(十)网约车车辆外观颜色和标识应当区分于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内部张贴悬挂网约车专用标识,不得违反规定安装顶灯、空载灯等巡游车服务专用设施设备;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者应当提供相关证件的原件供核查。

第十四条 依网约车经营者的申请,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在十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申请人自审核通过之日起十日内,持审核通过证明向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申请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对已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不予许可的,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应当做出不予许可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最长为八年,起始日为发证之日,届满日为车辆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之日顺延八年对应的日期。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届满或有效期届满前退出网约车经营的网约车车辆,由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并由申请者到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手续。

网约车车辆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由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六条 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在网约车运力市场调节功能失效或者竞争恶化时,不再接受申请,并提前公告。

第十七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或者居住证;

(二)持有有效的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且至申请时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十二分;

(四)无暴力犯罪记录;

(五)参加本市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合格;

(六)没有被列入市出租汽车行业不良记录驾驶员名单数据库,五年内无被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的记录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应当依驾驶员或网约车经营者申请,根据市公安部门的审核结果,并结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后,为符合条件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已取得本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员,可以从事网约车服务。

第十九条 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会同市公安机关建立网约车车辆、驾驶员网上联合审核工作机制。

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会同市公安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市公安机关负责审核车辆和驾驶员的犯罪记录、驾驶证、交通违法记录等信息;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根据市公安机关的审核结果,并结合其他条件的审核结果,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第二十条 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管理依照交通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经营服务规范

第二十一条 网约车经营者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承担经营、服务、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得通过以租代售、收取高额风险抵押金等方式向驾驶员转嫁或变相转嫁经营风险并承担监督、整改责任;

(二)提供服务的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接入网络平台的网约车车辆和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报备;

(三)提供服务的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购买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乘客意外伤害险、承运人责任险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

(四)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接入网络平台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和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切实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并将相关信息向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报备;

(五)如实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服务平台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通过网络专线实时传输至行业管理服务政府监管平台,并接收监管平台反馈的管理信息;

(六)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向乘客提供本市税务部门监制的专用发票。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在实行政府指导价时,应当严格执行政府指导价;

(七)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从业资格证件号码、服务单位、手机号码、服务评价结果、车牌号码等信息;

(八)不得排除、限制竞争,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

(九)通过其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告知,未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网约车经营者不得使用前述个人信息用于开展其他业务。采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线路等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发生信息泄露后,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有效补救措施;

(十)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过滤阻断有害信息传播。发现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十一)在车辆处于载客状态时,不得向驾驶员其他预约业务信息;

(十二)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做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三条 网约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接入已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服务平台提供网约车服务;

(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规定,文明驾驶,礼貌服务;

(三)保持车辆容貌和车内整洁卫生;

(四)按规定使用相关运营设备开展服务,发现设备功能故障、损坏的,在故障排除后方可营运;

(五)将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相关数据直接接入本市政府监管平台和网络服务平台;

(六)运营时随车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等证件;

(七)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的要求行驶,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

(八)禁止将车辆交由未取得合法从业资格的人员营运;禁止驾驶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从事非法营运;

(九)禁止以网络预约以外的其他方式载客运营,不得巡游揽客,禁止进入巡游出租汽车专用候客通道候客、揽客;

(十)在载客状态时禁止承接其他预约业务;

(十一)发现乘客遗留物品的,主动提醒和归还,无法归还的,及时自行送交网约车经营者;

(十二)严禁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做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十三)按照约定收取费用,禁止违规收费;

(十四)未经乘客同意禁止搭载其他乘客;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四条 乘客应当遵守下列乘车规定:

(一)禁止向驾驶员提出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规定的要求;

(二)禁止携带管制器具和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法律法规禁止携带的物品;

(三)按照约定标准及方式支付车费;

(四)禁止在网约车内吸烟、吐痰、扔杂物和损坏车内设施、设备;

(五)自觉履行与网约车经营者达成的电子协议。

乘客违反前款规定的,网约车驾驶员可以拒绝或者终止提供服务。

第二十五条 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第二十六条 从事运营的网约车车辆所有者和网约车经营者,均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他税法有关规定,依法如实申报纳税,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第二十七条 网约车经营者和驾驶员提供经营服务应当符合本市有关运营服务标准。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禁止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营运服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和完善行业监管平台,与网约车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服务质量、营运轨迹以及乘客评价等信息。

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负责对网约车经营者、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

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网约车经营者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

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公安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网约车经营者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第三十条 市工信、通信、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者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服务平台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经营者进行依法处置。

市公安机关、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物价、网信、工信、通信、公安、工商、税务、质监、人民银行西安机构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经营者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将网约车经营者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第三十三条 市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应当建立网约车经营者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网约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或相关车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一)不履行经营主体责任,通过一次性买断或要求垫资、借款、收取抵押金等方式,向驾驶员转嫁投资经营风险的;或者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超出合同约定范围乱收费、高收费的;

(二)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营运保险的;

(三)每年不做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的;

(四)通过未获许可的网约车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的;

(五)未按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六)未按规定开展驾驶员岗前培训、日常教育的;

(七)不配合交通运输、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

(八)不配合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调查处理投诉事项的;

(九)未按本办法规定如实将数据实时接入行业管理服务政府监管平台的;

(十)明知车辆处于载客状态,仍向驾驶员其他预约业务信息的;

(十一)因管理不善或转嫁经营风险导致发生驾驶员利用网约车或者其他方式扰乱社会秩序、妨碍正常营运的重大群体性事件的;

(十二)擅自暂停或者终止经营的。

第三十五条 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一)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

(二)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

(三)未按规定出具出租汽车发票的;

(四)故意破坏或改装网约车服务平台相关设备的;

(五)故意破坏或改装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监督检查的。

被吊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网约车驾驶员,五年内不得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网约车驾驶员进入巡游车专用候客通道、站点轮排候客的,由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个人所有网约车交由他人营运的,由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对网约车车辆所有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网约车经营者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网约车车辆或驾驶员不再具备从业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撤销或者吊销相关证件。

网约车驾驶员和网约车经营者的行政处罚信息全部计入信用记录。

第三十九条 网约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二条第八项和第九项有关规定的,由网信部门、公安机关和通信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约车经营者及网约车驾驶员违法使用或者泄露约车人、乘客个人信息的,由公安、网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约车经营者拒不履行或者拒不按要求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技术支持与协助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西安:网约车管理细则引热议 部分司机称门槛太高11月1号,由交通运输部、工信部等七部委联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实施。根据该办法的要求,各地先后制定了实施细则,西安市也出台了《西安市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那么,西安市的这份实施细则对网约车都有哪些具体规定和要求,西安网约车的经营者以及消费者又是如何看待这个细则的?

西安市民任先生是一名网约车司机,自开网约车以来,最让他苦恼的就是身份不被认可。今年11月1号,由交通运输部、工信部等七部委联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实施,西安市也出台了网约车实施细则的征求意见稿,即《西安市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暂行办法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被纳入到出租车的管理范畴,网约车只要获得相关资质,就可以上路运营。看到网约车的身份终于被认可,任先生一直悬着的心才终于放下。

网约车司机任育麟:当时那个心情说真的无比激动,我说这一下政府给我们这么好一个机会,让我们最起码有了就业的机会。

与任先生一样,许多网约车司机得知身份合法后,都很兴奋。征求意见稿还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需要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网约车车辆要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约车驾驶员也要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而对此,无论是网约车司机,还是网约车经营公司,都表示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