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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日前召开全行业电视电话会议,正式了《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专项行动计划(2013-2018)》(以下简称《5年行动计划》),并对未来五年如何推动专项行动计划落实,进行了部署,提出了具体要求。苗圩部长在发表主旨讲话时明确提出:落实专项行动计划,首先要突出推进企业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这一重要抓手,针对大量工业企业特别是传统产业领域的企业信息化水平不高、流程管理缺位等问题,借鉴ISO9000、ISO14000的做法,制定企业两化融合管理体系,引导企业开展符合性认定,提升企业信息化全面管理水平。
那么,什么是企业两化融合管理体系?它与两化融合评估规范标准是什么样的关系,企业两化融合管理体系如何构建和实施?
一、什么是企业两化融合管理体系
在市场竞争中不断创新完善的企业管理,多年来形成了成熟的管理体系。这一体系一般包括财务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ISO9000)、环境管理体系(ISO14000)、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OHSAS18001)、薪酬管理体系、战略管理体系、营销管理体系、风险管理体系、专业性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ISO22000)等;其中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专业性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等比较通行,可以由第三方认证机构进行符合性审核确认。西方发达国家众多咨询机构如麦肯锡、IDC、SAP等多年前也探索提出过类似企业信息化管理体系建设问题,但由于不同国家、不同企业信息化发展程度不同,没有形成通行的标准体系;其实企业建立信息化管理体系,对于培育创新型企业具有深远意义。企业两化融合管理体系的提出,应该是针对中国工业化尚未完成、信息化迎头赶上这样的历史际遇,为将信息化的时代特征与工业化的历史进程紧密结合,推动企业转型升级而应运而生的重要举措。
《5年行动计划》附带的名词解释说明:“企业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是一种符合性认定标准,它借鉴质量管理体系的构建方法,适用于所有开展两化融合工作的企业。企业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是规范企业系统推进两化融合的过程管理机制和方法论,是企业建立、实施和改进两化融合推进管理的通用方法,有助于企业稳定获取预期的信息化成效,引领企业打造信息化环境下的竞争能力。此外,《5年行动计划》还明确了企业两化融合管理体系的主要内容,包括制定“企业两化融合管理体系”国家标准、推动建立第三方认定服务体系、制定两化深度融合的技术标准规范等。
从基本定义和主要内容的理解,我们可以看出,企业两化融合管理体系的构建与企业两化融合水平评估规范标准密切相关;可以说,管理体系是在评估规范标准的基础上的进一步延伸和体系化,是在评估规范标准基础上,可以实施第三方认定的管理体系。
二、两化融合评估规范标准的主要内容
两化融合涉及理念的转变、模式的转型和路径的创新,是一个战略性、全局性、系统性的变革过程,两化融合在推进过程中必须要不断转变观念,摸清发展现状、找准科学路径,创新推进模式。笔者从2009年开始,主持工信部企业两化融合评估工作组,与相关研究人员一道,深入研究企业两化融合内涵、要素、路径和评价方法,形成了企业两化融合水平评估框架体系,然后联合相关工业行业协会,对32个行业1200多家企业的两化融合情况进行了实际评估,并于2011年编制完成《工业企业“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评估规范》,以工信部文件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1年第39号);2012年又形成《工业企业“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评估规范国家标准》,经由工信部上报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审批。
(一)规范标准的基本思路:
1、核心导向是帮助企业获取和提升信息化环境下的可持续市场竞争能力。在广泛吸收先进的管理理念,重点评价信息技术对工业企业业务改进和管理创新的促进作用,通过企业两化融合能力和水平评价,激发企业内生需求,获取和提升市场竞争力。
2、强调产品质量,将产品质量全过程稳定和全面提升要求,贯彻和落实到两化融合各评价要素和评价内容中。
3、不片面追求所应用信息技术的先进性,而是注意技术与业务及管理的适宜性和协调发展。评估体系重在引导信息化环境下企业的业务变革和管理创新,技术应用应该与业务的发展现状和需求相匹配,而不是过度追求信息技术本身的先进性。
4、遵循科学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科学性要求评估指标要能够体现两化融合内涵和核心特征,反映两化融合发展阶段和持续改进方向;评估方法要基于事实数据,充分发挥数据的分析价值,支持综合评估、分析、诊断和改进。实效性要求评估体系应结合企业两化融合的内在需求,立足工业实践和企业需求,用工业的语言,从业务和管理角度出发,评估信息化环境下企业研发设计、生产制造和经营管理及各方面的综合集成和协同创新发展的能力与水平,以及效能与效益。可操作性是指评估指标要易于选取,指标体系要易于构建;评估指标数据要可采集、易采集、准确可控、可分析;评估方法要易于理解、便捷有效。
(二)规范和标准的基本框架
评估规范和标准的框架体系设计在信息技术与工业技术紧密结合环境下,突出两化融合的关键作用点,并综合考虑了对企业两化融合发展水平现状的反映以及对未来发展方向的科学引领。通过评估框架体系可明确两化融合发展路径,引导企业通过两化融合实现创新发展、智能发展和绿色发展,获取和提升可持续发展的竞争能力。评估框架体系如图1所示。
图1 评估框架体系
企业两化融合总体评估包括水平与能力评估、效能与效益评估两个部分。水平与能力评估包括基础建设、单项应用、综合集成、协同与创新等四个主要评估方面。效能与效益评估包括竞争力、经济和社会效益等两个主要评估方面。
基础建设旨在通过评估两化融合基础设施和条件建设情况,衡量两化融合基本资源保障的水平与能力级别,主要评估内容包括与“财”相关的资金投入、与“人”相关的组织和规划、与“物”相关的设备设施、与“信息”相关的信息资源、与“安全”相关的信息安全等。
单项应用旨在通过评估信息技术在企业部门级单一业务环节中的应用情况,衡量信息技术与工业技术以及企业单项业务融合的水平与能力级别,主要评估内容包括产品设计、工艺设计、生产管理、生产制造、采购管理、销售管理、财务管理、质量和计量、能源与环保、安全管理、项目管理、设备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办公管理等。
综合集成旨在通过评估企业跨部门、跨业务环节的业务综合和集成情况,衡量两化融合环境下企业内多业务综合集成和融合的水平与能力级别,主要评估内容包括产品设计与制造集成、管理与控制集成、产供销集成、财务与业务集成、决策支持等。
协同与创新旨在通过评估跨企业的业务协同和发展模式创新情况,衡量两化融合环境下企业间业务协同、创新和融合的水平与能力级别,主要评估内容包括产品协同创新和绿色发展、企业集团管控、产业链协同等。
竞争力旨在通过评估企业综合竞争力变化情况,衡量两化融合直接或间接带来的企业能力提升效果,主要评估内容包括质量提升与顾客满意、业务效率、财务优化、创新能力等。
经济和社会效益旨在通过评估企业经济和社会效益水平变化情况,衡量两化融合直接或间接带来的企业效益提升,主要评估内容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
我们将企业两化融合发展可分为四个阶段:起步建设、单项覆盖、集成提升和创新突破,可共同表征企业两化融合不断跃升的阶段特征和内涵,适用于工业领域各行各业。如图2所示。
企业已经开始建设两化融合基础设施和具备一定条件,但其单项应用尚未开展或刚刚起步,则企业处于两化融合的起步建设阶段。企业具备了一定的两化融合基础设施和条件,单项应用对企业业务覆盖和渗透逐渐加强,发挥了一定作用,但其综合集成尚未有效实现,则企业处于两化融合的单项覆盖阶段。企业基础建设水平进一步提高,单项应用基本成熟,综合集成有效实现,但其协同与创新尚未有效开展,则企业处于两化融合的集成提升阶段。企业基础建设趋于完备,单项应用和综合集成趋于成熟,且协同与创新得到有效实现,则企业处于两化融合的创新突破阶段。
企业实现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的过程,就是不断实现上述阶段性跃升的过程。企业通过两化融合促进能力增强,实现竞争力提升,并进一步促进经济和社会效益提高,其提升作用随企业两化融合发展阶段跃升而跃进。企业所处的两化融合发展阶段及其对应评估方面的水平与能力级别,与竞争力、经济和社会效益水平相辅相成,可实现持续改进和螺旋式上升。
企业两化融合总体水平等级评定需综合水平与能力评估和效能与效益评估的结论。在总体评估体系架构稳定,上层指标基本一致的情况下,各行业对总体评估指标进行必要的取舍、细化和调整,这样既能够体现行业特点,加强对行业企业的引导性,又可以增强行业之间的可比性,以及对总体情况进行准确的判断和分析。
结合以上对行业两化融合发展水平历程、阶段和关注视角的探讨,我们还提出了两化融合发展水平评估的总体指标体系(如图3),包含指标体系一、二级指标,各行业在总体框架和思路的指导下,结合行业特点和需求设计三级细分指标。其中:
就绪度(基础)就是就绪度即工业企业两化融合基础准备程度,衡量企业两化融合基础设施和条件保障水平,包含上述基础建设的相关要素;下设四类二级指标。
成熟度(应用)即信息技术在业务环节应用的广度和深度,通过对成熟度的评估可以了解企业在信息化环境下的业务和管理水平。成熟度本身蕴含着阶段等级性,因此分解的二级指标也能够反映出信息技术在业务中应用的阶段层次。通过对我国工业两化融合现状调查,成熟度(应用)下设三类二级指标:单项应用、综合集成、协同与创新。
贡献度(绩效)即企业在信息技术应用的基础上实现的综合产出。两化融合的最终目的是提高企业的发展潜力和市场竞争力。因此,不仅要对信息化基础和应用进行评估,还应该对其最终产出进行评估。贡献度(绩效)下设三个二级指标:竞争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企业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框架思考
企业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是规范企业系统推进两化融合的过程管理机制和方法论,是企业建立、实施和改进两化融合工作的体系保证和方法路径。构建企业两化融合管理体系,应是在现有工业企业两化融合评估规范标准的基础上,明确基本导向和原则,确定及体系框架和主要内容,并编制出具体的实施细则。
(一)导向与原则
企业两化融合管理体系的导向是围绕企业战略目标,以业务发展需求为牵引,坚持信息技术应用的适宜性,强化企业产品与服务的数字化、智能化、网络化,加强流程信息化、规范化和优化重组,推动管理变革与创新,实现持续改进,以信息化环境下新型能力体系建设为主要目标,明确融合和创新的方法和路径,引导企业获取和提升可持续发展的市场核心竞争力。
企业两化融合管理体系应坚持以下五条主要原则:
——确保企业总体战略一致性和适时优化性。通过两化融合管理体系实施,促使企业总体发展战略贯穿企业管理、产销、服务的各个环节、各级员工和上下游合作伙伴等,并有效促使企业根据市场变化及时做出战略调整。
——以推动企业创新和管理能力提升为关键着眼点。管理体系实施要侧重推动企业提升协同创新能力和管理水平,促使企业实现转型升级。
——以推进企业产品与服务数字化、智能化、网络化为基础。管理体系实施要不断提升企业的产品与服务,促使企业实现产品结构调整,强化增值服务。
——以流程信息化、规范化和优化变革为重点。管理体系要注重企业流程再造,在标准化、规范化的基础上不断优化流程管理。
——全员参与,持续改进。管理体系实施必须全员参与,在水平评估的基础上,明确企业两化融合工作方向和路径,实现两化融合工作的持续改进。
(二)框架结构和主要内容
在企业两化融合推进过程中,最关键的视角和着力点主要包含四个方面,一是企业的管理能否与信息化同步发展、同步落实和调整创新,二是企业信息化和工业化相关基础设备设施保障能否到位,三是企业围绕新型能力打造的一系列两化融合项目是否能够规划好和实施好,四是企业能否合理评估两化融合成效并推动实现持续改进。
因此,企业两化融合管理体系的基本框架应该包括:管理职责,基础保障、两化融合项目实施,评估、诊断与改进等。
1、管理职责
管理承诺:向企业员工传达推进两化融合、打造新型能力的重要性;组织做好规划策划; 制定实施办法; 确保各方资源保障到位等。
领导与组织设置:领导设置;领导职责;全员职责;组织与管理机制的战略一致性等。
管理职能执行与考核:管理职能的执行落实;保持内部充分沟通;全员考核机制与办法等。
2、基础保障
资金投入:资金投入及时性和适度性要求等。
人才保障:明确人才的能力需求;明确人才选拔的要求;培训计划和培养办法等。
信息和工业基础设施:基础设施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要求;对企业两化融合推进需求的满足等。
信息资源:信息资源规划;信息资源标准化;信息资源的采集获取、管理、开发与优化要求等。
信息安全:计算机和网络安全;信息资源安全;设备设施和系统安全;安全管理的防范机制等。
3、两化融合项目实施
两化融合项目规划与设计:确认企业核心竞争力对两化融合项目的要求;项目规划的融合与创新性、适度性、实用性、可行性及主要内容要求;装备现代化、流程信息化、管理集约化和市场协同化螺旋式上升的需求;数字化设备设施、信息技术和系统的应用要求等。
两化融合项目执行与过程管理:项目组织要求;项目执行规范;项目过程管理要求等。
两化融合项目验收、运维与考核: 项目的评审及成效验证,项目规划的落实情况;项目运维管理要求;项目考核管理办法等。
4、评估、诊断与改进:
企业两化融合评估:企业两化融合水平及通过推进两化融合获取核心竞争力的周期性评估要求;评估体系构建与应用要求;评估方法选择与应用要求等。
校验与诊断:企业两化融合推进管理体系符合性的校验与诊断要求; 企业两化融合推进管理体系实施与保持的有效性校验与诊断要求; 校验与诊断数据来源及其客观性要求等。
持续改进:确认企业核心竞争力对企业两化融合推进管理体系的改进需求; 企业两化融合推进管理体系的改进措施等。
(三)实施推广
总体思路:以服务大局为根本,以惠民生、促改革、强服务、夯基础为基本思路,重点推进社会救助规范化、养老事业健全化、救灾体系全面化,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创造有利条件与有效平台。
在“四个全面”战略和经济发展新常态背景下,社会各界将更加关注社会建设和民生保障。“十三五”民政事业发展要积极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以迈上新台阶为目标,扎实推进“两个率先”,将民政事业放入“建设宜商宜业宜居的新__”大局中考量。
1、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全面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__省社会救助办法》,严格按照《__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建立和完善低保家庭申报听证和收入核查办法,规范申请、审批程序,科学制定保障标准,适时提高保障水平,做到应保尽保,分类施保,坚持“一户一档”和动态管理。落实保障资金自然增长机制,按照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印发《__市新型城镇化与城乡发展一体化工作方案》(__办发〔2014〕124号)的通知要求,到2020年城乡低保将实现一体化。完善低保信息系统管理,完善低保对象在住房、医疗、教育、司法、就业、养老保险等方面的社会救助配套政策,从根本上解决低保家庭的生活保障问题。
2、巩固和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继续落实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根据全区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提高供养标准,做到按标施保、应保尽保。力争到2015年末,人均年供养标准达到4000元以上。巩固五保供养成果,多方筹集资金,新建、改扩建21所农村敬老院,力争五保对象集中入院供养率率达到75 %以上。广泛开展社会化养老服务示范创建活动,力争到“十三五”末,建成省级养老服务示范机构4个,省级文明敬老院6个,市级三星级敬老院10个。
3、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十三五”期间,全面建立以城乡低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为主要内容,住房、教育、司法等专项救助相衔接配套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府主导、部门协作、村组(社区)配合、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全面提高城乡贫困人口的社会保障水平。
1、加强灾害信息管理能力建设。开展区域内各类自然灾害风险和减灾能力调查,建立完善自然灾害风险隐患数据库。细化灾情统计标准,完善自然灾害灾情统计制度。健全灾情信息快报、核报工作机制。在减灾委综合协调下,建立完善灾害信息沟通、会商、通报制度和灾害信息的分析、处理机制,建立灾害信息共享及平台,加强对灾情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处理和应用,为防灾减灾工作提供决策服务,提高综合减灾能力。在全区范围内建立一支具有较高素质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有效发挥灾害信息员在传递信息、组织群众等方面的作用。
2、加强救灾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建立依托公安、消防为基础的应急救援体系,灾民生活救助快速有效,倒房重建补助标准逐步提高,冬春灾区群众基本生活得到妥善安排,社会动员能力明显提高。到2020年,灾害发生12小时之内确保灾民有饭吃、有衣穿、有水喝、有临时住所、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应急救援体系及时响应、救助有力,当年需恢复灾民倒房重建率达100%。
3、加强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加强城乡社区减灾能力建设。推进基层减灾工作,开展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活动,组织社区居民、企业积极参与防灾减灾活动,完成20个创建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工作,80%以上居民了解掌握灾害应急避险、自救互救的基本知识和技能,灾害信息传播覆盖面达到应接受信息人群的95%以上。进一步修定城乡社区灾害应急预案,组织社区居民积极参与减灾活动和预案演练;不断完善城乡社区减灾基础设施,结合广场、公园、学校、
体育场等公共设施,建设一批布局合理、设施完备、功能齐全的转移安置群众的应急避难场所。加强城乡社区居民家庭防灾减灾准备,建立应急状态下社区弱势群体保护机制。全面提高城乡社区综合防御灾害的能力。4、加强减灾科普宣传教育建设。建立政府职能部门、新闻媒体和社会组织协作开展减灾宣传教育的机制,普及防灾减灾科学知识,提高全民防灾意识。优化电视、广播、报刊、电话、互联网等传媒在灾害信息的传播、防灾减灾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的作用。设置气象、地震、地质灾害等科普基地。将减灾知识普及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开展减灾普及教育。充分利用“国际减灾日”和“全国防灾减灾日”宣传,推动减灾防灾宣传进农村、进社区、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参与防灾减灾的浓厚氛围。
5、加强防灾减灾社会参与能力建设。继续完善农业保险体系,全区农业主导产业保险实现全覆盖。继续扩大,并巩固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覆盖面,确保参保率达到99%以上。提倡和鼓励单位、个人积极参加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建立完善社会动员机制,充分发挥群众团体、红十字会、社会组织、基层自治组织和公民在灾害防御、紧急救援、救灾捐赠、医疗救助、卫生防疫、恢复重建、灾后心理支持等方面的作用。
6、加强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计划建设一个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的区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制度,适量储备救灾物资,保证灾害应急工作的需要。同时积极探索建立协议储备等救灾物资储备方式。
7、规范救灾资金使用,加强减灾救灾资金投入。督促乡镇认真贯彻落实《__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__财社〔2011〕48号)要求,建立区、乡自然灾害救助经费分担机制,拓宽救灾资金筹集渠道,提升救灾资金使用效率。
1、儿童福利。进一步完善孤儿养育标准增长机制。鼓励公民收养,推进家庭寄养,加强亲属监护,提倡社会助养,促进孤残儿童回归家庭和社会。完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加大有效投入,形成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体系,使困境儿童的生活保障更加有力,医疗康复保障更加健全,教育保障政策更加完善,监督保护制度更加科学。整合各类优势资源,加强儿童福利机构规范化建设,建立有专人负责的区、乡(镇)、村(居)三级儿童福利指导中心或儿童福利指导站,构建困境儿童保障“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服务平台。积极开展困境儿童福利服务工作。强化社区儿童福利服务指导和组织功能,为有需求的困境儿童及其家庭提供临时照料、教育辅导、心理疏导、监护指导、政策咨询、履职能力培训等服务。积极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困境儿童保障服务工作。
2、残疾人福利。认真落实福利企业减免税等扶持政策,大力扶持福利企业健康发展,全面落实相关政策,切实保护好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拓展福利企业兴办渠道,鼓励支持各种社会资本兴办福利企业,研究对残疾人集中就业的福利企业扶持政策,支持兴办小微型福利企业,多种渠道扩大残疾人就业。
3、完善养老服务业发展政策体系。落实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要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按照到2020年养老床位占老年人口总数40的目标,留足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加大养老服务业资金投入。要将福彩公益金留成部分的50%以上用于发展养老服务业。
4、加强养老机构建设。建立养老机构日常运营补贴机制;建立养老服务护理人员补助制度;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民营化改革。
(四)加强双拥优抚安置体系建设。全面落实优抚对象各项优待抚恤政策,深化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推进军休管理和服务创新,建立与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双拥优抚安置体系。
1、深入开展双拥创建工作。巩固双拥创建成果,2017年,力争再创省级双拥模范区“五连冠”。
2、全面落实优抚政策。认真贯彻落实《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及与之相配套的各项优抚政策,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优抚对象定期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及时调整优抚对象定期抚恤补助标准,确保其生活水平逐步提高。建立健全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体系,落实优抚对象医疗减免政策,推行优抚对象医疗费“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提高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水平。加快刘老庄八十二烈士陵园的改扩建,计划再投入1700万元,实施陵园景观及绿化提升工程,将陵园打造成__北一流褒烈育人基地。
3、深化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全面实行的城乡一体化安置政策。及时足额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确保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安置率继续保持在100%。严格按照《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及省市有关安置法规政策继续做好转业士官岗位安置工作,确保安置率100%。积极动员符合参训条件的退役士兵参加政府组织的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在保持十二五期间平均95%的参训率基础上有突破,争取达到95%以上的参训率,并做好相关服务工作。严格落实上级有关复退军人问题的指示精神,以稳定为目标,扎实做好各项稳控工作,把各种矛盾问题化解在萌芽状态,保持我区涉军群体的总体平稳。
(五)加强社会事务管理体系建设。切实加强基层自治组织建设,大力培育发展各类社会组织,建立政府行政管理与社会自治功能互补、政府管理力量与社会调节力量互动的社会事务管理体系。
1、进一步深化基层民主自治。依法组织好城市第六、第七届社区居委会和农村第十一、第十二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进一步完善以民主议事和民主决策为基础的基层协商民主制度,不断增强基层民
主自治的透明度,强化村(居)民的主体地位。进一步转变基层政府行政职能,全面推进“政社互动”,进一步完善社区、社会组织、社工“三社联动”机制,加大培育社区社会组织力度,增强其承接社区各项事务的能力。健全村党支部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城乡社区依法自治率均确保100%。2、完善社区服务体系。健全以民生幸福为主要内容的社区公共服务体系,以居民互助为主要形式的社区志愿服务体系,以满足居民多种需求为主要目标的社区社会化服务体系,努力构建主体多元、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社区服务新机制。进一步加强社区网格化管理,做到细化、精化,更好地为居民提供全方位的社区服务。充分发挥城乡社区在社会建设、社会治理和社会服务中的作用。加大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力度,提升社区社会组织承接各项社会事务的能力。加强社区志愿者队伍建设,到2020年底,注册社区志愿者人数占居民人口18%。居民群众对社区服务的满意率达到95%以上。增强社区居民参与社区建设的意识,提高社区居民对社区的认同感和归属感。
3、加大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力度。全面提升区、乡镇、社区三级社区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到2020年底,三级社区综合服务平台功能完善率达到80%。普遍建立综合服务大厅,实现“一门式受理、一站式服务”,为广大城乡居民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社区服务。进一步完善城乡社区经费保障机制,将城乡社区工作经费、人员报酬、服务设施和社区信息化建设等项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积极争取驻区单位和社会各界对社区建设的支持,逐步形成城乡社区建设多元化投入格局。进一步改善城乡社区办公条件,确保每个村居办公经费每年平均不低于10万元。
4、加大社会组织扶持发展力度。深化社会组织登记制度改革,重点推动公益慈善类、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和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较快发展,到“十三五”末,全区登记社会组织力争达到每万人8个以上。设立社会组织扶持发展专项资金,建立财政扶持社会组织发展机制,为社会组织扶持发展提供资金保障。建立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购买服务机制。编制年度《政府向社会转移职能事项目录》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目录》,将政府部门可由社会组织承担的事务性管理工作、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事项,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定向委托等方式转移给评估等级高、服务能力强的社会组织。不断创新社会组织公益创投支持机制,重点围绕养老服务、心理慰藉服务、助残服务、儿童青少年服务、救助帮困服务及其他公益服务,支持社会组织策划设计、组织实施与此相关的公益创投项目,培育一批深受群众欢迎的优质公益项目品牌。
5、健全社会组织监督管理机制。提升社会组织依法自治能力。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落实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各项制度,强化监事会职能,发挥好监事会作用,形成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机制。健全以《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为重点的社会组织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会计行为,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加强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采取购买服务方式,对社会组织业务开展、工作成效、财务状况、诚信自律等进行第三方评估。到“十三五”末60%以上社会组织获得等级评估。发挥等级评估的导向作用,将社会组织的评估等级作为政府向其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的重要依据。建立完善社会组织监管机制。建立政府监管和社会组织自律相结合的监管体系,完善民政、经信、财政、税务、审计、物价、市场监督管理、公安、司法等部门分工协作的联动工作机制。将社会组织纳入社会诚信管理体系,建立社会组织及其负责人的诚信档案,实施社会组织诚信公示和黑名单等制度。及时发现并依法查处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和非法社会组织。健全社会组织信息披露机制。完善社会组织公共信息披露平台,及时披露社会组织重要信息,推进社会组织阳光运作、社务公开。完善社会公众投诉举报机制,畅通媒体和社会公众监督社会组织的渠道。
*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17号)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当前,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已进入关键时期,为妥善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中央确定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总体目标和基本思路,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体制机制,加大改革力度,确保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顺利推进,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快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切实转换企业经营机制
(一)切实使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真正成为市场主体。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全社会粮食市场主体的指导、监督、检查和服务,不得直接干预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要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进一步规范政府调控与企业经营之间的关系,政府可根据粮食宏观调控的需要,委托具备资质的粮食购销企业承担相关政策性业务,并按确定的标准给予补贴。继续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主渠道作用,增强政府对粮食市场的调控能力。
(二)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组织结构创新。在粮食主产区的产粮大县,可以现有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为基础,通过改制重组,因地制宜地组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公司制粮食购销企业。在非粮食主产区和主产区的非产粮大县,也要保留必要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粮食购销企业。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进行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的资产重组,鼓励各种资本参与企业改组改造,以资产为纽带,逐步培育若干个大型粮食企业集团。对小型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以通过改组联合、股份合作、资产重组、授权经营等多种形式放开搞活。
(三)规范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各地在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要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经营和监管的有效形式,明确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改制后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建立法人治理结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实行规范运作。农业发展银行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促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信贷管理措施。
(四)大力发展粮食产业化经营。积极培育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加快以粮食购销、加工企业为龙头的粮食产业化体系建设,鼓励和发展粮食订单生产、订单收购,引导企业与农民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加大对国有粮食企业、大型粮食加工企业和其他多元化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支持企业发展粮深加工,延长产业链,增加产品附加值。对以粮油为主要原料的加工企业,特别是骨干龙头企业,各级人民政府要给予重点扶持。
(五)研究建立新型粮食仓储管理机制。加快制(修)订适应新形势的粮食仓储管理办法、粮食储存标准和粮食卫生标准。加强粮食储藏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提升粮食仓储企业的核心竞争力,降低粮食的数量、品质损失,保证库存粮食安全。结合粮食企业改革和人员分流安置,鼓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利用现有的仓储设施和技术力量向社会提供粮食仓储和技术服务,国家在政策、资金、税收上给予适当支持。加强对农民储存粮食的技术指导,降低粮食产后损失。
(六)做好粮食收购资金贷款发放和管理工作。农业发展银行要继续发挥政策性银行的职能,积极支持粮食产业发展。对中央和地方储备粮所需信贷资金,要按计划保证供应;对粮食企业受政府委托收购粮食以及启动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收购粮食所需的信贷资金,在落实收购粮食的费用、利息和可能出现的价差亏损补贴来源的前提下,应及时足额发放。按照企业风险承受能力,积极支持各类具有收购资质的粮食企业入市收购,加大对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精深加工和转化企业、工商联营企业及其他粮食企业、粮食生产基地和粮食市场建设等贷款扶持力度。
二、加快清理和剥离国有粮食企业财务挂账,妥善解决企业历史包袱
(七)认真做好粮食财务挂账的清理、审计和剥离工作。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抓紧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剥离到县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集中管理,为企业发挥主渠道作用和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创造条件。对经清理、审计的企业经营性亏损挂账,按照债务与资产一并划转和防止逃废银行债务的原则,结合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实行有效管理,因地制宜地逐步消化或依法处置,有关部门要尽快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审计、财政、发展改革、粮食、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和单位要组成联合督查组,加强对各地粮食财务挂账清理、审计和剥离工作的检查、指导。
(八)继续做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分流职工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按照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考虑和多渠道筹集的原则,切实解决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分流安置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所需资金。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分流安置职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等所需资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规定给予适当补助;同时,继续在中央批准的限额内从粮食风险基金中专项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企业分流安置职工。粮食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和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优先留给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国有粮食企业要改善经营,加强管理,增加盈利,做好自筹资金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规定将国有粮食企业分流职工纳入当地再就业规划和社会保障体系,并对符合条件的分流人员核发《再就业优惠证》,落实小额担保贷款、税收减免等再就业扶持政策。做好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人员的档案移交和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工作,为其再就业创造良好条件。国有粮食企业要充分发挥现有购销网点和产业化经营的优势,开展多种形式的面向农民、方便居民的服务业务,努力增加就业岗位,为分流人员创造更多的再就业机会。
(九)认真做好现有库存中按保护价(含定购价)收购的高价位粮食的分步销售工作。对这部分粮食要继续实行“新老划断、分步销售”。对销售后发生的价差亏损和尚未销售粮食发生的利息以及必要的保管费用,继续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制订具体办法,根据市场情况把握节奏,按计划适时销售。要抓紧完成库存陈化粮的定向销售工作,坚决打击倒卖陈化粮的违法行为。
三、积极培育和规范粮食市场,加快建立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市场体系
(十)继续培育、发展和规范多种粮食市场主体。鼓励各类具有资质的市场主体从事粮食收购和经营活动,培育农村粮食经纪人,开展公平竞争,活跃粮食流通。引导多元投资主体投资各类粮食交易市场、粮食物流设施以及高科技粮油加工企业。
(十一)健全粮食收购市场准入制度。继续做好粮食收购企业入市资格审核工作。对已经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指导、服务和监管,定期进行审核。
(十二)加强粮食市场监管执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市场以及市场开办者和粮食经营者的监管,严厉打击违法收购、囤积居奇、欺行霸市等各种违法经营行为,对粮食市场经营实行分类监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质量的监管。质检、卫生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加工和销售的质量管理、卫生检验检疫。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完善信息通报机制,形成管理合力,维护粮食交易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十三)完善粮食市场体系建设。做好粮食市场体系建设布局规划,规范市场交易规则,完善市场服务功能,引导企业入市交易。重点扶持大宗粮食品种的区域性、专业性和成品粮油批发市场,加快大中城市成品粮油交易市场建设。中央和地方储备粮的购销和轮换,原则上通过规范的粮食批发市场采取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也可以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大力推广电子商务等先进的交易方式和手段,增加交易的透明度,发挥引导粮食市场购销价格的作用。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粮食期货交易,为企业和农民提供发现价格、规避风险的服务。
(十四)加强粮食现代物流体系建设。加快实施全国粮食现代物流设施建设规划,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以现代科技为支撑,通过各级人民政府的适当投资引导,重点建设从粮食主产区到主销区的跨省区粮食物流通道和物流节点,实现跨省区粮食物流主要通道的散装、散卸、散储、散运和整个流通环节的供应链管理,形成快捷高效、节省成本的现代化粮食物流体系。
四、加强粮食产销衔接,逐步建立产销区之间的利益协调机制
(十五)大力发展长期稳定的粮食产销合作关系。按照“政府推动、部门协调、市场调节、企业运作”的原则,积极支持和鼓励产销区双方以经济利益为纽带,以市场为导向,充分发挥各自的比较优势,形成多元化的合作格局,发展长期稳定的产销合作关系。鼓励主销区粮食工贸企业在主产区建设粮食生产和收购基地。鼓励主产区粮食企业在主销区粮食市场经销粮食,建立集收储、加工、销售为一体的粮食经营企业。
(十六)建立有利于产销区协作发展的支持体系。到主产区建设粮食生产、收购基地的企业,可享受农业产业化优惠政策。铁路、交通部门要优先安排履行产销合作协议的粮食运输。农业发展银行要对产销区之间开展购销协作提供贷款和更加便捷的跨省结算服务。
(十七)逐步建立产销区之间的利益协调机制。经济发达的粮食主销区要调整粮食风险基金的支出结构,将中央财政补贴的粮食风险基金专项用于粮食产销衔接的资金需要,支持主产区的粮食生产和流通。对主产区到主销区建立粮食储备、参与主销区粮食供应并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企业,主销区可给予适当的费用补贴。对到主产区建立粮食生产基地、参与主产区粮食生产和收购、将粮食运往主销区销售且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企业,主销区也可给予适当的费用补贴。
五、进一步加强和改善粮食宏观调控,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十八)健全粮食宏观调控体系。粮食宏观调控的目标是基本立足国内保障粮食供给,探索建立中长期粮食供求总量和品种结构基本平衡的长效机制。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充分发挥储备粮的调节作用和进出口粮食品种的调剂作用,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有关部门要健全粮食监测预警系统,进一步完善粮食价格监测体系和粮食供求、质量、价格信息制度,健全粮食应急机制。
(十九)完善粮食直接补贴和最低收购价政策。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业生产资料增支综合直补要坚持向产粮大县、产粮大户倾斜的政策。*年,13个粮食主产省、自治区的粮食直接补贴资金,要全部达到本地区粮食风险基金总规模的50%以上。其他地区要根据本地实际,继续完善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政策。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省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完善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的执行预案,健全最低收购价启动机制、补贴机制和监督机制。对不实行最低收购价的主要粮食品种,在出现供过于求、价格下跌较多时,政府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调节供求,防止出现农民“卖粮难”和“谷贱伤农”。有关部门要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保护农民利益和种粮积极性的政策措施。
(二十)进一步完善中央储备粮管理体系。要充分发挥中央储备粮在调节供求平衡、稳定粮食价格、保护农民利益、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加快建立符合市场化改革要求的中央储备粮调控机制。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继续加强对中央储备粮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完善中央储备粮的轮换和有关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政策。对承储中央储备粮的代储企业实行资格认证,未取得承储资格的企业不得存储中央储备粮。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专职从事政策性业务,具体负责中央储备粮(含食油)的业务管理,对中央储备粮的总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总责,除经营与储备粮油吞吐轮换直接相关的业务外,不从事其他商业经营活动。加强中央储备粮垂直管理体系建设,确保中央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确保在国家需要时调得动、用得上。
(二十一)进一步充实地方粮食储备。要按照“产区保持3个月销量、销区保持6个月销量”的要求,核定和充实地方储备粮规模。粮食供给比较薄弱的产销平衡区,可比照销区确定地方储备粮规模。有关部门要积极指导和督促地方储备粮充实到位。地方储备粮要严格管理,及时轮换,确保质量合格、数量真实。改善储备粮布局和品种结构,大中城市要适当增加成品粮油储备。
(二十二)保证粮食供给和市场稳定。大中城市的地方人民政府应重点掌握或指定一部分粮食加工和批发、零售企业,服从成品粮油供应宏观调控的需要。稳定军粮供应渠道,继续做好军粮供应的服务工作。对粮食供应比较困难的山区、牧区、水库移民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边疆地区,当地人民政府要保证粮食稳定供应。
六、加强粮食流通的监督检查,做好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
(二十三)依法加强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的监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抓紧制订和出台粮食流通监管的相关配套办法。有关执法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加强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的监督检查,建立完善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体系。
(二十四)切实做好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建立健全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制度,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和手段。统计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各类粮食经营企业和用粮企业自觉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履行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销存等基本数据和情况的义务。
七、加强领导,确保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顺利推进
(二十五)全面落实粮食省长负责制。省级人民政府要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切实对本地区的粮食生产、流通和安全负起责任,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维护正常粮食流通秩序,保持市场粮食价格的基本稳定,保证市场粮食的有效供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负责本地区粮食的总量平衡和地方储备粮的管理,确保粮食风险基金地方配套部分及时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