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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商品房;交付条件;争议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7)04-0278-01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购买商品房已经成了关乎到人们一生的大宗商品。但在交房的时候存在着诸多争议,争议问题的核心是交付条件是否具备,主要集中在交付验收的标准、竣工验收备案表的性质和地位、专业验收是否属于交付条件等问题上。
(一)关于验收合格的争议与见解
商品房交付实践中,是否验收合格具备交付条件应该根据有关的法规。《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建设方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施工方、设计方、监理方进行竣工验收。《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作为调整工程建设活动的特别法,已经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具备了竣工验收条件,经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五家单位验收合格即竣工质量验收合格后,可以交付使用。另外,《房地产管理法》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也有相关的规定。其中,《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以上“验收合格”作为交付条件的法规和合同依据,对其作为交付条件的事实本身已无争议。但是对判定“验收合格”的标准本身却存在争议。争议的主要表现是对于“验收合格”的概念与内容理解不同,只是列举说明了相关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应当完成这些工作之后,才能够认为作为交付条件的“验收合格”工作已经完成,现有法律法规对于是否“验收合格”并没有明确的界定。
针对争议,笔者认为“验收合格”应是指房子竣工验收合格,即紧密相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设等五家单位验收合格。因此,开发商将这几个单位验收合格作为交付条件约定到合同中,并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是有法可依的。实践中也认可了五家单位竣工验收合格可作为商品房的交付条件,并且示范文本允许当事人自行作出约定也是可行的。
(二)关于《竣工验收备案表》的争议与见解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是指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行为。其法律依据,一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该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二是《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该法第四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这两个法律里面产生的文件就是《竣工验收备案表》。
在上述两个法规规定中,并不能看出竣工验收备案与商品房交付条件的关系,对于未办理或者未获得《竣工验收备案表》的法律后果如何,是否影响到商品房交付条件的构成,以及条件是否完备等问题在此规定中并没有涉及并明确界定,这也是对《竣工验收备案表》的性质与地位存在争议的主要方面好需要完善的内容。
(三)关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与《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关系的争议与见解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市区内的单建人防工程项目、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项目、结合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的人防工程项目以及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防需要项目(以上四类工程统称人防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第三条市民防局工程管理与建设处(以下简称工程处)受市民防局的委托,依法负责市区范围内人防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市民防局行政执法支队配合。
第四条市民防局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市质监站)负责人防工程施工期间的安全监管和质量监督工作。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在申报工程竣工验收前,须提供市质监站出具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五条人防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会同监理和施工单位,自查承建的人防工程是否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如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建设单位应向工程所在地民防(人防)主管部门提交人防工程竣工报告,并报齐“人防工程竣工验收须知”中规定的竣工验收资料,申请竣工验收。工程处接到人防工程建设单位递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应及时检查是否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日期。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工程设备、设施(特别是防护设备)均已调试到位;
(二)完成人防工程平战转换预案编制;
(三)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四)有监理、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保修书;
(六)有质监站出具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七)提供合法有效的人防工程建筑面积资料或证明。
第六条人防工程竣工验收专家应从市人防工程竣工验收专家库中按建筑(防护)、结构、暖通、给排水、电气等五个专业分别随机抽取一位,如抽取的专家隶属该工程监理单位的,则重新抽取。
第七条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时,按专业分工,以专家库抽取的专家为组长,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按不同专业分成五组,受组长领导,进行资料查阅和工程实体查验。
第八条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施工单位介绍工程情况、自检情况及竣工情况,出示竣工资料;
(二)工程总监理工程师通报监理过程中的主要内容,发表竣工验收意见;
(三)参加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各方实地查验工程质量情况和工程使用功能实验,并逐一检查工程资料是否齐全完整;
(四)工程处根据参加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各方在竣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下发竣工验收意见书;
(五)建设单位根据竣工验收意见书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到位后,申请复验。
民防(人防)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中有违反人防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应立即责令停止使用,并应在15个工作日内,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九条人防工程竣工验收中,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案,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确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可提请工程处调查处理。
[关键词]竣工验收 备案 工程质量 监督管理
笔者对政府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的实施进行分析,浅议一下个人见解。
一、政府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1.制度建设方面。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主要有:《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
2.组织机构建设方面。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抓质量监督工作,通过几十年的努力,在全国形成了可观的监督力量,地以上城市和90%县以上城市都建立了质量监督站,且绝大多数人员都具有工程技术专业职称。
3.政府质量监督现状。(1)政府质量监督的地位,在实际工作中,很难准确掌握。监督工作有时与施工、监理、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混淆。(2)政府质量监督重点监督什么,不够明确,计划检查和随机抽查很难有机结合。(3)现有质量监督人员的素质、人才结构有缺陷。监督人员的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参差不齐,给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造成了潜在隐患。(4)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人力资源配置不足。
二、认识与建议
如何有效地实现监督职能,保障和提高工程质量,完善备案管理工作,下面笔者谈谈个人的一些看法和建议。
1.必须深刻理解实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的意义,切实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实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制度的主要意义如下。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制度成为法规、规章的强制性规定后,强化了国家对建设工程质量结果的监督管理,使工程从立项到开工,从施工到竣工,从验收到交付使用的全过程始终在质量监督控制下,真正保证了国家对建设工程质量实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2)实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制度后,政府对建设工程由微观监督转变为宏观监督,由阶段性监督转变为全过程监督,由直接监督转变为间接监督,从而正确界定了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责任。即政府对工程质量承担监督管理责任,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承担监督工作质量责任;参建各方承担自己的质量责任。真正做到“谁建设谁负责,谁监督谁负责,谁设计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
(3)实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使政府委托(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将工程质量监督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监督工程参建各方的质量行为、工程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的重要部位、工程竣工验收等主要工作上来。
(4)实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后,将工程质量验收决定权交给工程参建各方,使得工程参建各方更好地履行质量责任。
(5)实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的备案部门“最后把关”,促使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更好地履行各自的职责。
2.在深入理解“备案制”的基础上,质量监督机构应从哪些方面做好工作。
(1)从观念上深刻认识。质量监督机构应保证职权行使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更客观地行使监督职能。质量监督机构应变直接管理为重点监督,变具体指导为宏观把关,质量监督人员不再是建设市场的运动员、守门员,变成了裁判员和监督员。具体而言,质量问题的出现,不应视作是质量监督人员的过错,而发现质量问题应是质量监督人员的工作职责和工作业绩。
(2)尊重主体地位。工程建设质量的责任主体主要有: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施工图纸审查等七家单位,这七家单位依次对各自的质量责任负责,质量监督机构的职能是检查并督促各方主体承担他们各自的质量责任和义务,质量监督机构没有权力剥夺各方主体的权力,也不应该去限制各方主体的责任,否则质量保证体系就会削弱,质监站就会承担不属于本身的质量责任。
(3)立足结构安全。保障结构的安全是质量监督职能最基本的要求,是对人民负责的底线。明确质量监督的重点是结构安全的意义还在于:较长时期以来,我国建立了各个地区、各个级别的创优评优制度,由于客观上难以检查结构内在质量,创优评优只能主要地依靠工程外观质量和施工质保资料来评选,这样造成不少企业重工程外观质量、轻结构质量的本末倒置的局面,质量监督重点的明确有利于扭转这种局面,从根本上保障工程质量。
(4)规范质量行为。质量监督的职能要求不但监督工程的实体质量,而且应当监督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其本质是监督各方主体责任到位,使整个工程建设过程的施工管理处于符合质量标准的受控状态,达到预期的质量目标。结合目前的具体情况,笔者认为监督站应当在这样一些方面加强监督:建设单位的程序是否符合要求,各方主体的资格是否与工程相适应,各类上岗人员是否持证上岗,监理人员是否到位,材料使用前是否试验,施工技术资料是否与工程同步,内容是否真实有效。
(5)改变监督方式。质量监督要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工作方法和制度。
①严把重点环节。重点在结构,在每一个工程应有监督计划,确定具体的控制点。②随机检查应是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加强巡回检查和随机检查,保证检查内容和部位以正常施工的真实状态受检。③强化处罚力度。对检查出来的质量问题必须处理,对有关责任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作出处罚。④质量监督机构应提高自身素质,没有高素质的质监队伍,很难树立权威。
一、新建商品住宅交付过程存在的问题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是否作为新建商品住宅交付的必要条件存在争议
首先,法律、行政法规对新建商品住宅交付有强制性规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7条第2款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17条第1款规定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从上述条文可看出,房地产开发企业向购房者交付的商品住宅必须是“经验收合格”的。
那么组织验收的单位是谁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17条第2款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从2000年起我国改革了竣工验收制度,根据建设部[2000]142号《房屋建设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第4条“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由此可见,组织验收的单位由原来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变更为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转换为监督主体。
在多数情况下,购房者在收房时,会要求开发商提供“三书一证一表”,“三书”是指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建筑工程质量认定书,一证”是指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一表是指“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然而,目前开发商与购房者在“商品住宅经验收合格”这一交付条件下是否提供“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是否是交房的必须要件,存在较大争议。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第5条规定,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四)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五)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六)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从程序来看,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时间应当是建设单位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之日,但实践中绝大多数购房者认为应以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取得作为竣工验收合格的标志,主要是由于政府建设部门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公信力强,具有更广泛的接受度。但房地产开发企业大部分认为此条件作为交付条件过于苛刻,若在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后再交房会使开发周期普遍延长,对于开发建设规模较大的住宅项目而言,从技术层面上更加难以实现。
(二)交房流程不规范的问题
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对新建商品住宅办理交接手续的明确规定,一般先验房后交费、签文件的收房程序是正常程序,当业主对验房的结果满意之后,就可以签字收房了,但是实际交房过程与规定存在一定差异。在实际交房过程中,多数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出交房通知书就要求购房人收房。在交房现场开发企业要求业主先缴纳相关的税费及维修基金、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并签署收房单后,才能拿钥匙验房。只要业主签了字收了房,一旦发生问题,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至少可以不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常常出现对于工程质量问题也不及时认真整改的现象,甚者把所有工程质量问题归为保修问题,推延维修时间。
在交房时是否应该缴纳相关的税费及维修基金,存在一定争议。新建商品住宅的产权证一般是交付后半年至一年内办理完成,交纳相关的税费及维修基金都是在办理房屋产权证环节才会发生,提前缴纳的资金可能被开发商挪作他用,资金的安全性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三)住宅质量等相关问题
《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对所开发的住宅小区质量负最终责任,不得将工程质量不合格或配套不完善的房屋交付使用”。在新建商品房交付过程中并不是说购房者签收房子拿了钥匙,就等同于认可了房屋的质量状况。如果拿到钥匙后发现房子有质量问题,购房者有保护自己利益的手段,可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继续承担维修责任,并且在约定期限内必须要无偿进行维修,或者赔偿相关费用。
一般质量问题包括裂缝、脱皮、空鼓、漏水、漏电等。因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房屋通常品质,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由出卖人承担修理、更换、重做与赔偿损失责任,逾期交付的,应当支付延期履行违约金。交付后质量问题产生或隐蔽瑕疵暴露的,出卖人应当承担保修责任,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根据《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买受人可以自行修复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在交房时,还有一些方面常引起纠纷:面积问题,商品住宅实测面积与合同面积不符,补缴或退还购房款的纠纷;迟延交付房屋,开发商以不可抗力、政府行为、社会事件、恶劣天气、技术难题等为由,推迟交房,购房者要求赔偿的纠纷;
配套设施迟延或者交付不能,配套基础设施包括水、电、气、暖、通讯、有线、宽带等;配套公共设施包括停车场、运动场、游泳池、道路、花园、绿化、医院、学校、超市、会所等。交房时,基础设施不完备,与合同以及宣传的广告不符,购房者拒绝收房的纠纷;装饰和设备不合约定,交付的商品住宅是精装房的,有的精装房的装饰材料与工艺标准同合同附件和补充协议中约定不符,品牌不符、材料低档、做工粗糙、房间有害物质(如氨气、甲醛、氡气等)造成空气污染等引起的纠纷。
二、新建商品住宅交付的管理方式借鉴
针对新建商品住宅交房标准不统一、交房流程不规范、房屋质量不合格等问题,国内如上海、天津、北京、哈尔滨等一些城市对新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管理做出了大胆的探索和尝试,采用许可制、准许使用管理、公众监督管理等方式,具有较好的借鉴意义。
(一)上海的新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许可管理
在新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管理中,上海采取新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许可制度。《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规定》第4条规定“新建住宅建设工程竣工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住宅建设单位应当向市房地资源局或者区、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申请人申请许可时,应当提供新建住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并提供配套设施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相关文件、资料”。其实施细则中第2条规定“本市国有土地上开发建设的新建住宅应当与规划要求配建的教育、医疗、邮政、菜场、社区服务、公交终点站等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同步交付使用”。新建商品住宅的配套公共设施应当达到规定的建设要求是这项许可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这项许可制度的亮点,其目的在于保障新建住宅具备满足居民基本生活条件的使用功能。“上海模式”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具有较强的行政约束力,监管力度强,实施效果较好,对于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具有积极作用。
(二)天津的新建商品住宅准许使用管理
天津市对商品住宅商品房实行准许使用制度,并通过地方法规进行推行,具有较强的约束性。2010年出台的《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天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住宅商品房,必须在领取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后,方可交付使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住宅商品房具备交付使用条件之日的15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准许使用证,并提交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以及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等。同时,还要求在有关部门制定的商品房销售合同示范文本中,载明住宅商品房的交付标准是取得准许使用证。对于没有取得准许使用证的住宅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要求物业服务企业为购房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如违规办理入住给购房人造成损失的,购房人可依法向开发企业要求赔偿。
天津的准许使用管理方式,将准许使用证作为新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的一个重要要件,并要求写入商品房销售合同示范文本中,在没有准许使用证的情况下可以拒绝收房。这样,多途径保障业主的权利,在纠纷发生时,有利于业主通过法律途径进行有效维权。
(三)北京的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
北京在2007年出台了《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和《关于规范预售商品住宅交接前房屋查验的通知》(下称《通知》),对新建商品住宅交付管理提出了相对细化、具体的要求,重在规范交房程序、完善住宅配套、减少交房纠纷。
《暂行办法》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规划意见书的要求安排住宅小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用的具体内容,要写入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同时,规定了交房时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完成的具体时间,“教育、医疗卫生、社区管理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完成50%之前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完成80%之前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通知》要求开发商不得以缴纳相关税费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件等作为预购人查验预售商品住宅的前提条件。购房者可先验房再交物业费、公共维修基金、契税等费用。房屋发现问题要按合同约定及时处理。违规企业将记入行业信用信息系统,限制该企业相关项目的网上签约。
(四)哈尔滨公众监督管理
《哈尔滨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管理试行办法》主要引入了公众参与共同监督的管理办法。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前,应当对新建住宅是否达到交付使用条件进行社会评审。未经社会评审或者社会评审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社会评审工作,由业主代表、相关专家、物业管理企业代表、区人民政府及社区代表组成的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委员会总人数为9人,其中业主代表和相关专家各3人,物业管理企业、区人民政府及社区代表各1人。同时从相关专家中推选主任委员1人,从业主代表中推选副主任委员1人。评审委员会每个成员拥有一个投票权。业主代表和相关专家的产生,由社会评审组织单位从新建住宅的已购房人和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抽签过程及结果应当公开,并由公证机构现场进行公证。从评委会的产生及工作程序看评审工作公正、公开、合理,引入社会多方力量参与到此项工作之中,让社会公众关注此类涉及民生的事情,能够更好维护购房者的切身利益。
评审委员会应当将评审意见书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文件后,应当将评审意见书在新建住宅项目所在地公示3日。
三、对新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管理的对策建议
(一)明确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条件
建议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建设标准,各地方制定本地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条件。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条件应包括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在当地主管部门备案、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已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已落实、商品住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已明确、前期物业管理已落实。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时,应当向购房人出示上述相关证明资料。加强商品住房竣工验收管理,积极推行商品住房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
建议在地方法规中,明确将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作为开发商交付商品住宅的必备条件,并将此要求写入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一些城市已经有类似的做法,例如《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第50条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取得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三)预售合同约定的其他交付条件”。由此可见,以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作为交付房屋的条件之一是广大业主的要求,接受度大,公信力强,也是趋势所在。
(二)规范新建商品住宅交付程序
建议在新建商品住宅交付过程中,地方应重视交付程序的管理,通过具体的办法规范交付程序,避免相应的交付纠纷。交付程序包括从通知业主交房到办理入住手续、缴纳代收税费以及办理产权证等整个过程。首先,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的通知时间通过媒体通告、函告、电话等方式通知业主交房,然后是项目现场业主身份确认,开发企业专人陪同业主查验房屋,记录整改要求,进行房屋整改。在无异议的情况下办理签收手续、移交房屋钥匙,再次是办理物业管理手续、缴纳代收税费,最后是办理产权证。开发企业不得以缴纳相关税费和物业管理费用等作为查验商品住宅的前提条件,对违规的企业采取一定的惩罚措施。
(三)落实新建商品住房质量责任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其开发建设的商品住房质量承担首要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工程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按各自职责承担相应责任。预售商品住房存在质量问题的,购房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责任后,有权向造成质量问题的相关单位和个人追责。
(四)完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新建商品住宅交付责任得以履行的基础,因此只有较为完备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才能正确指导商品房交房过程,避免一些交房风险。首先,要细化新建商品住宅交付条件和标准,交付条件包括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建筑工程质量认定书、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等。交付标准包括商品住宅的装饰、装修、设备标准;上下水、电、燃气、暖气等;道路、绿化、停车场、学校、幼儿园、会所等配套设施。其次,将开发企业不得将买受人交纳税费作为交房的条件写入合同文本中。再次,要明确商品房实测面积与预测面积不符时的处理办法。最后,应考虑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安全性的问题。
参考文献:
1.方蕾 姚卫萱.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及质量管理.上海经济年鉴.2010
2.李僖讴.住宅交付使用管理.哈尔滨年鉴.2007
关键词: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作为一项系统性的管理工作存在着许多可以进行改进的方面。因此企业只有深刻的认识到现存的问题后,才能够提出更加具有针对性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措施。
1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现存问题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现存问题有很多,以下从缺乏足够通用技术、管理缺乏系统性、没有按时进行备案、备案专业水平不足等方面出发,对于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现存问题进行了分析。
1.1缺乏足够通用技术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缺乏足够的通用技术。众所周知不具有通用技术的备案管理无法满足相应的理化指标要求。因此往往会对于生产和质量以及安全造成非常严重的影响。其次,在管理过程中还有需要现场技术服务要求的材料物资类招标项目没有通用技术的支持,而选择采用综合评估法往往无法获得更加良好的效果。与此同时,商务标权重占和建筑安装以及施工发包类存在的问题往往会影响到招标项目具体的内容和要求。因此只有足够的通用技术才能够促进管理整体水平的有效提升。
1.2管理缺乏系统性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表现出很强的无系统性。工资人员通过将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机构进行合理的设置才能够让管理质量得到保证。但是在这一过程中由于缺乏系统性的管理体系,往往会使得界定项目分类和对应的评标方法难以明确。其次,管理缺乏系统性还会使得不同的评分细则无法合理的通用,因此会使得评标办法的制定变得不科学、不规范、不统一,最终无法为投标人提供公平、公正的竞争平台。与此同时,缺乏系统性的管理体系还会使得工程质量和施工效率得不到提升,因此也无法获得明显的管理效益和经济效益。
1.3没有按时进行备案
没有按时进行备案会导致管理效率的下降。没有按时的进行备案会导致当前建筑工程竣工中出现更多的问题。其次不能及时备案还会导致后续的许多工作拖拖拉拉,在这一过程中不仅仅会给使用单位造成损害,并且在部分情况下还会造成工作的拖延。在部分情况下还存在着直到工程竣工验收时相关手续仍未补办齐全,这非常严重的影响到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进程的顺利进行。与此同时,没有按时进行备案还有部分原因是因为建设单位自身对这项工作不够重视,并且认为备案工作可有可无,正是因为认识不到位才导致了很多人不理解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1.4备案专业水平不足
备案专业水平不足带来的影响是基础性的。备案专业水平不足主要体现在专业队伍水平参差不齐上,这会极大程度的影响到备案工作的整体质量。其次,由于有些建设单位不够重视或因对备案工作了解不够,并且在某些时期内缺乏从事备案工作的专业人员,从而使得工程备案的一次性通过率较低。其次,备案专业水平不足还是因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部分建设单位备案意识淡薄,从而造成了较为严重的资料缺失,最终在很大程度上给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带来了困难。
2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有效措施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需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执行。目前需参照的标准主要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卷共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在实践工作中,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的有效措施需要从多方面来着手,以下从做好部门间沟通工作、加强整体备案观念、增强管理协调力度、明确备案规则制度等方面出发,对于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有效措施进行了分析。
2.1做好部门间沟通工作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的第一步是做好部门间的沟通工作。企业在做好部门间沟通工作的过程中首先应当清醒的认识到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并不是某一个部门能单独完成的事项,因此在这一过程中需要主管单位和建设单位卓有成效的互相协作才能够实施并且完成。其次,企业在做好部门间沟通工作的过程中还应当避免出现问题就来回踢皮球的现象。与此同时,企业在做好部门间沟通工作的过程中还应当进一步的完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的对策,在这一过程中只要所有参与此项工作人员都能做到严格落实规章制度并且相互协调,就能够让各项工作做得更加完善。
2.2加强整体备案观念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需要着眼于加强整体备案的观念。企业在加强整体备案观念的过程中首先应当合理的加强对人员的思想教育,并且努力的增强其备案的观念意识。其次,企业在加强整体备案观念的过程中还应当对于所有参与此项工作的部门和机构及单位的人员都要进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必要性与重要性的教育,从而能够在此基础上真正的使大家认识到备案工作的不可或缺性。与此同时,企业在加强整体备案观念的过程中还应当努力的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最终能够在次基础上促进企业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与主动性得到更强的发挥。在实践工作中,可以通过影视作品、宣传手册、座谈会等形式进行宣传,提升员工对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的认知水平,加强员工的质量观念、责任意识与法律观念,从而提升工作的有效性。
2.3增强管理协调力度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需要合理的增强管理协调力度。企业在增强管理协调力度的过程中首先应当努力的加强合作协调并且理顺工作关系。其次,企业在增强管理协调力度的过程中还应当避免影响到工程备案工作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与此同时,企业在增强管理协调力度的过程中还应当适当的依据以往经验来建立起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规划各个部门的协调沟通系统。在这一过程中企业应当不断的加强专业队伍建设,在一方面对于现有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并且努力的提高专业能力水平,然后于另一方面不断吸收新的人员并且充实专业队伍力量,最终才能够促进管理效率的持续进步。
2.4明确备案规则制度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应当进一步的明确备案规则制度。企业在明确备案规则制度的过程中首先应当加强事中管理并且提高备案效率。在这一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是,一项工程从开工到竣工的漫长过程中一旦稍有不慎就会发生漏办、未办现象,然后等到后期发现再补办就比较困难。因此为了能够有效的解决这一问题必须有明确的规章制度作为保障。其次,企业在明确备案规则制度的过程中还应当深刻的理解到在竣工验收备案工作中经常会出现一些人为因素干扰影响工作进程和信息的准确性,因此为了能够有效的避免或减少其影响则应当努力的提高备案效率,最终才能够在此基础上使得我国的工程质量管理机制逐步与国际接轨。
2.5提高档案利用效率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离不开对于档案利用效率的加强。企业在提高档案利用效率的过程中首先应当努力的加强工程备案立卷归档整理,然后以此为基础来提高档案的利用率。其次,企业在提高档案利用效率的过程中还应当着眼于提高竣工备案工作人员素质,最终可以促进工程整体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同步增强。此外,企业还应当积极采用信息化技术,建立资料信息平台,推进资料共享,方便档案资料的传递、查询,利用先进科学技术提升管理效率与档案利用效率。
3结束语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的完善需要更多合理措施的有效支持。因此企业只有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直视并且找到引起问题的原因,才能够促进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整体水平的有效提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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