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宏观调控微观经济

宏观调控微观经济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宏观调控微观经济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宏观调控微观经济

宏观调控微观经济范文第1篇

关键词:经济金融数据库 中央银行 缺陷 系统建立 系统实现

一、前言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金融危机的浪潮也席卷全球,为了维护国内金融市场的稳定,需要中央银行对于市场的情况进行管理和调控。中央银行在日常的经营管理中主要为了维持市场的稳定运作,使其不在外界市场的影响下,产生极大的波动,从而影响国民生活水平和状态。要对市场尽心调控,市场的数据信息的收集是决定市场调控策略的关键。

二、当前银行金融管理过程中存在的缺陷

(一)缺乏全面特色的运行体系

在银行现行的市场调控智能和操作体系中,没有形成一个明确化、规范化和具有市场实际操作意义的可行的指标性体系,由此不能全面实现各部门对于现金信贷收支的完全统计。

(二)缺乏统一化管理的信息系统

目前各大银行都是根据中央银行的调控信息来做出战略指导的,其中中央银行主要是通过人民银行的智能部门和相关措施来对市场进行调控,但是如今在人民银行内部,职能部门的设置出现重复的情况,并且对于各部门之间职能的界定等比较模糊,使内部结构产生重复、混乱。由此,各部门之间收集关于市场的信息和资料等经常会出现重复的情况,并且难以全面掌握市场动向,同时各部门之间的交流比较少,缺乏统一化管理的信息系统,因此难以实现资源共享。

三、金融数据库的建立和管理体系实现

随着商品货币经济关系的发展,银行和金融业在整个社会经济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金融运行的稳定成为经济稳定发展的重要条件。金融的稳定运行需要有一个公平、健全的规则和机制。而当时各个银行的运作一般是依据各自的经营原则进行的,尽管在运作过程中各银行之间也形成了某些约定,但这些约束的效力是有限的,这使金融活动经常出现无序甚至混乱状况。因此,要保证金融稳定,经济稳定,减少金融运行的风险,政府对金融业进行监督管理是极其必要的。这便是中央银行产生的再一个基本经济原因。

(一)数据库的建立

数据库管理体系建立。对于建立分级管理的金融数据库的银行之间的信息交流往来所使用的指导信息等要保持一致,使数据库内部数据存储的一致性、管理实施标志保持一致、编码统一、规范统一、机缝统一、接口统一以及软件统一。

当前银行行使的金融市场调控等指标主要分为宏观指标和微观指标两种。宏观指标指对于数据库中收集的信息进行现行统计计算,以此来反应国民经济的水平和运动情况;微观指标主要是指将数据库数据进行会计核算,并以此核算结果来分析和得出企业的生产流通、资金管理以及企业经营情况等进行描述。

随着逐级金融数据库的建立,以及各级数据库管理者对于数据的分类整合处理的手段,最后在最高级金融数据库中的数据保证能直接进行读取分析和提供战略决策的决定基础。因此全面建立信息源,扩大银行内部金融数据库的信息数据等,是为了实现更完整的毒市场动向等进行把握,以致于对市场进行控制和管理调控等。

(二)管理体系的实现

1、企业实现资金良性循环

要实现企业良好的资金循环,首先,在企业内部要提升技术改造能力,保证控制基建规模的良好运行;其次,当企业的效益在经营中日渐提升,也要充分基于职工福利,保证员工对于企业工作的积极性和获得认可;再次,要引进良好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规范企业内部管理,完善企业内部结构设置,使其更高效的完成工作任务;最后,要注意在我也经济的过程中时刻保持风险意识和资金补充意识。

2、职能部门协调配合

对于企业的流动资金的循环管理,其中也属于国家职能部门的职责,因此在企业经营管理的过程当中,国家相关职能部门也可以通过自身的职权对于处于市场流动状态中的资金进行管理和调控。为了保证市场良好的运作,维持各企业良好的经营状态等,智能部门在平常的操作中,只要不违背国家调控的大前提的基础下,智能部门也已配合银行相关的处理办法和措施,推挤市场的良好运作。

3、监管小贷企业与P2P行业

如果是要把数据监测得特别细,确实有一定的难度。如果以后的监管政策要求平台备案的话,就像小贷公司要取得牌照有年审一样,备案后平台被要求强制性地提供数据,则可以进行统计。但在现阶段,监管细则未出,行业数据的统计监测就存在难度。据了解,目前针对P2P行业监管细则,监管层也频频在P2P公司进行调研,并向业内人士征求意见,建议多集中在行业准入门槛的设立、P2P信息中介的定位、资金银行存管要求和建立信息披露制度等几方面。

四、结束语

银行通过金融手段对市场的运作状态等进行调控是常规使用的手段,而对于在调控和管理的过程当中,对于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数据信息基础等就需要通过市场进行收集和整理。在银行系统中逐级建立金融数据库是为了更好的实现对于市场动向的把握和数据的收集,因此要建立好金融数据库,并且维护好其的运作状态。

参考文献:

[1]李秀红,从“零负收益”现象看银行理财业务风险[J].金融与经济,2012,4(21):43-45

宏观调控微观经济范文第2篇

三分说主要是可以将经济法体系划分为市场、干预机制、法律法规,然而这种理论的内在逻辑合理性却不尽完善,这主要是由于单纯的市场经济有着多种多样的形式,而且也收到社会大环境的影响。针对政府的经济干预也要辩证的看,这主要是由于政府的经济干预措施本身也是存在弊端的,假如不能在经济的调节中适度的应用,就会对市场经济产生不良的影响,因此,要正确的理解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这有这样政府的经济干预措施才能够更加有效。

二、二分说理论

在二分说理论中,普遍的是认为经济法的实质是对经济活动的参与者和政府的经济行为起到规范和约束作用的法律,并且在国家通过有关的调控措施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时,主要形成基于宏观调控的法律和基于市场规范的法律两种不同的社会关系。也就形成了二分学说理论。在二分说和四分说理论中,我们的普遍观点是试图将所有的经济法包含在其中。市场经济一旦出现监管缺失,就会导致个别经济参与者收到经济利益的驱使做出与整个社会的利益相冲突的行为,因此,就有必要在市场经济中加强对于经济参与者的行为规范,这其中就需要制定相关的法律和法规,以更好的发挥国家在市场经济中的干预作用。其中以税收法为例,该法律属于国家的宏观调控法律,国家在制定税收法时需要考虑税收对于行业发展、资源配置等方面的调控作用,通过经济法律的形式对经济活动的参与者行为产生影响,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规范市场活动参与者行为的效果。

三、经济法体系的重构

(一)理论基础

在经济法体系重建中,其调整的目标和范围决定了经济法体系的基本组成。在我国,经济法体系理论研究存在着较大的争议。在众多的理论中,有学者认为对于经济法的定义可以理解为在一定的社会背景下进行经济利益调整的法律总和。这种经济利益指的是在进行社会生产的过程中,由于产出大于投入而出现的利益初次分配与再分配的关系。也曾经有国外的经济学家针对调控对象的不同提出了宏观和微观经济法理论,其中针对企业的法律归为微观经济法,而以全部经济活动为调控对象的法律归为宏观经济法。更进一步的说,微观经济法主要针对以企业内部的组织关系为调整对象,而宏观经济法则是对整个经济活动中的利益分配进行调节,在实际的应用中,只有将这两种经济法进行有效的整合才能够保证对于国家经济的有效调节,更好的保证国家经济的正常运行。

(二)微观经济法

根据对微观经济法的定义,其主要的调整对象是企业内部的组织关系,其对于经济活动的调整属于较为初级的利益调整。在企业中出现利益分配冲突的主要是生产者、投资者以及管理者。这主要是由于资本主义的经济形式体现了资本家对于生产者裸的剥削,而且在企业的运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管理者的现象,以更多的增加自己在利益分配中所占的比重。也就是说,企业的经济利益关系到几个不同的经济参与群体,微观经济法的制定有利于更好的调整企业内部不同的参与群体之间的经济利益,有利于保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

(三)宏观经济法

宏观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整个经济活动的参与者,它主要是对经济活动中的利益进行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其实现形式是从经济总体发展的角度对不同经济参与者的利益关系进行调整,以保证国民经济能够保持较高的发展速度和较强的竞争力,加快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在宏观经济法体系的构建过程中,首先要明确国家在经济法体系中的角色。在我国,国家不仅是政治统治的工具,同时也是国民经济调控的主角,即国家通过不同的形式参与到经济活动中,并且对国民经济产生一定程度的调整。在实际的利益分配中,国家也参与其中,并且通过增大公有制经济在经济活动中的影响力,保证公有资本在国民经济中占有较大的比重,同时国家需要对其经济行为承担责任,因此也可以说,经济法就是有国家参与其中的法律。在宏观经济法的构建过程中,要改变传统的国家社会资源在经济活动中的参与形式,将其参与形式法治化,以保证更好的分享整个国家总体经济的利益,保持经济的健康发展。

四、结语

宏观调控微观经济范文第3篇

关键词:中央银行;货币市场波动;微观经济体;理性决策

中图分类号:F03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09)08-0068-02

中央银行作为一国货币信息的收集者与货币政策的制定者,其一举一动都关系到该国货币在国际和国内市场上的价格走势。不论是信息的,还是官员的言论,亦或者是政策的颁布和实施,可以说央行是市场中众多矛盾的焦点。对于中央银行与市场的关系,可以理解为;首先,宏观经济的统计部门将收集整理的各项宏观数据,如,CPI、PPI、失业率以及各种领先指标等数据提交给中央银行,央行得到数据后会以官方形式将数据告知市场,同时根据这些数据做出相应的宏观调控政策倾向的言论评价或者对政策进行调整。最常见的自然就是调整利率;接着市场参与者会根据央行公布的信息和制定的政策分析国民经济的发展现状,并对经济发展的预期做出展望,并选择在资本市场上的操作方向,进而最终影响该货币的价格走向。货币升值或者贬值又会反过来影响到各个微观经济领域,从而又最终改变整个宏观经济面达到央行修改政策进行宏观调控的目的。这个循环周期短期而言通常为3个月到半年左右,长期则可能与经济发展的周期相吻合。短期而言央行的政策可能会在一段时间内频繁的朝一个方向做出,比如:美联储降息行动;也可能是在漫长的时间里反复争论的预期,比如:欧洲央行是否该在在面临名义利率即将降至零时是否该想继续保持降息的决心。但是总归一点,央行货币政策调整方向的一旦决定。一定会在一定周期里导致汇率朝相应的方向运动,其间汇率可能会出现回调反复,但是大的趋势不会改变。这些反复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货币买卖操作的技术性结果,一方面也可能是政策在对经济面做着修正。大多数教科书上的运行流程与对其做出的解释大致都是这样,可是市场真的会按照如此模型来运转吗?

我不得不对这个流程提出两点疑问:

(1)外汇市场的主要参与者是各国的进出口商、跨国公司和以获取暴利为目的的外汇投机基金及大量的普通外汇投资者,中央银行通常只有在无法忍受货币波动对本国经济造成冲击时才会大量参与买卖来影响市场,比如:亚洲金融危机前的泰国和G7国家的央行联合拯救美元行动。因此可以知道,央行并非市场的长期参与者,他是相对远离市场的。同时微观经济体做出反应的速度远比宏观经济体快,那么相对而言央行对市场的敏感程度与反应能力是非常有限的,大多数国家的议息会议有固定的时间安排,有除紧急情况外不会突然调整货币政策的硬性规定。由这两点,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央行从信息获取到政策变动,相对瞬息万变的市场而言都是非常滞后的。如果货币市场的主要参与者――各微观经济主体都根据如此相对滞后的信息和政策,对宏观经济面或者其他方面做出预期的话,那这个预期一定是缺乏准确性的。换句话说,央行只能通过总结昨天的情况以此来预测明天的情况,那么仍然受之前既定政策影响的今天他没有发言权。

(2)不难看出这个流程模型的核心是中央银行,其可以行得通的前提是中央银行是货币走势的主要影响者,对于这一点我也不能十分认同。的确,中央银行所公布的信息以及他的政策左右了汇率走向,但是货币市场本身才应该是最关键的主体。央行的信息来源于市场,其政策的对象也是市场。作为一个理性的微观经济主体,他甚至可以通过每天的经营情况来感知整个宏观经济的运作方向。于是他就可以依此直接到外汇市场获利,至少他会比央行早很多知道今天的市场情况,那么我们也不难得出结论,应该是市场或者说作为市场晴雨表的外汇走势更大程度上了影响了中央银行的决策,而不是传统理论的央行影响货币走势。

宏观调控微观经济范文第4篇

1 经济法主体的概念、性质和特征

研究经济法主体的首要目标是在对现实中各种经济法主体类型进行概括的基础上,给出经济法主体一个明确的定义,以确定受经济法规制的主体范围。但是,国内有的学者在分析此问题时,习惯性地把经济法主体混同于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或者走向反面,夸大二者的区别,而忽视了经济法主体的特殊性质。[2]目前国内学术界给经济法主体下定义时也就相应存在着两种不良的倾向:①过于强调国家在经济法律关系中的重要作用,有意识地缩小了经济法主体的范围,与实践中政府部门在经济利益驱使下,借国家之名干预经济的非正常现象“不谋而合”;②认为参加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并不一定由经济法本身设立,依据行政法或者民商法的思维模式,推导出任何具有独立人格的法律主体都可能成为经济法主体,这实际上是泛化了经济法主体的概念。这两种倾向未能正确把握经济法主体的本质属性和外部特征,为我们正确认识经济法主体设置了极大的障碍,并且也不自觉地降低了经济法主体的实践价值。对这两种倾向进行理论上的抽象总结,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相对完备的经济法主体概念:经济法主体就是根据法律确定的社会责任而赋予不同资格的、代表不同利益倾向的权力享有者和义务承担者。

长期以来,学界对经济法主体的本质特征的认识不够,使现有的对经济法主体的类型化并不是建立在对经济法主体的固有本质的基础之上。相对于其它部门法(如民法和行政法)主体而言,经济法主体具有不同于它们的本质属性:①经济法主体具有经济利益性,即它应当是某种经济利益的明确代表,是该种经济利益的积极追求和维护者。不论是国家主体、还是组织主体、个人主体,法律对经济法主体经济行为的调控,更多地通过平衡协调的手段控制该类主体行为的经济成本和经济收益完成的。②经济法主体具有纵横统一性,这是由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应当是纵向因素和横向因素的统一所决定的。对某个具体的经济法主体而言,由于其所处的经济关系性质不同,可能与其他主体处于不同的相对地位。③经济法主体具有责任优先性,即它应当以社会责任作为自己的定位标准和行为准则,同时国家和社会也应当将社会责任作为评价其在法律关系中所处地位和所为法律行为的标准。[3]

2 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经济法主体可分为微观经济法主体和宏观经济法主体两类。

2.1 微观经济法主体是指在市场管理活动中产生的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在市场管理中往往涉及市场中的各个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和国家对市场的管理,这就需要区别平等的经济法主体和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具有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微观经济法主体和行政法律关系主体。首先,在市场的运行中参与市场活动的主体并不必然就是经济法主体或者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对经济活动参与者不加区分的一律归类为任何一种法律关系主体的做法都是片面的。我们认为,区分经济法主体和民事法主体的最主要的标准就是,参与经济活动所涉及的利益是否具有整体性、公共性。经济法区别于民法的另一个标志就是国家的主要职能在于防范市场的混乱而不是仅仅局限于对混乱的修正,在微观经济法律关系中始终存在国家主体,而且国家主体加入经济法律关系的时间是提前介入,而民事法律关系中,并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国家主体,国家并不以有别于其他主体的资格加入到民事法律关系中来,充其量也就是在民事关系被扭曲后作为裁判人加入到对恢复关系的关系中来,但这时的国家已经不是我们所讨论的意义上的国家了。

2.2 宏观经济法主体是指在宏观调控中产生的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就宏观经济法主体而言,则只需要区分宏观经济法主体和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就可以了。在经济法地位独立性的长期争论中,宏观调控这一国家行为的性质成为争论的焦点。不赞成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学者把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视同为行政行为,从而把参与宏观调控法律关系的各类主体等同为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这种观点,显然混淆了经济法和行政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宏观经济法主体所参加的社会关系,是不同于行政法律关系的,国家对经济进行的宏观调控和国家的行政管理有显著区别,行政法虽然也可能涉及经济内容,但是,行政管理的基本价值取向完全有异宏观调控的价值取向。前者是国家为了维护社会、治安或政治秩序,保证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实现,而后者则是国家为了社会经济结构的正常运行,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行政管理法律关系的主体,通常是一对一的关系,不仅国家作为一方主体是比较固定的,而且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另一方行政相对人也是固定的,具体的主体只能够提起具体的权利请求,而不能由其他人就同一的权利义务提出主张;而宏观调控法律关系的主体,尽管国家也是作为主体的一方无可争议的参加到经济法律关系中来,但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另外一方主体,却因为宏观调控涉及的利益的广泛性,从而导致经济法权利的享有主体的不确定性。这是宏观调控显著区别于行政管理的地方。可以说,宏观经济法主体和行政法关系主体的根本区别不在于是否有国家始终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而是在于主体在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的内容。[4]

3 具体层面上的经济法主体分析

3.1 宏观调控法中的经济法主体。在宏观调控法中政府主体在法律关系中占有恒定地位,但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有调控主体与被调控主体之分,但二者关系也并非行政法意义上的简单隶属关系或管理关系。宏观经济调控的主体一方虽然是政府,但是政府主体的调控行为是一种综合和间接手段,包含引导、规制、监督等方法,目的是保证社会经济总体的均衡协调增长。而对所谓的被调控主体,也不能作泛化的理解,造成被调控主体因为处于“被动”地位,而没有实践价值的假象。明确哪些主体能成为被调控主体,有助于我们理解政府主体的宏观调控权力的大小、界限,其取决于现实经济生活中主体的经济需要。[5]

3.2 市场规制法中的经济法主体。市场规制法主体可以分为管理主体、投资主体、经营主体、消费主体等。我们认为,首先市场规制法主体不应该包括劳动主体,因为劳动关系虽然也具有财产属性,却具有较强的人身关系和社会公益属性,应当主要由劳动法这样的社会法单独调整,而不应再把劳动者的完整概念纳入经济法范畴中。其次,不能笼统地把市场规制法主体关系划定为经济管理关系,主体的平衡和谐是市场规制法主体关系最为显著的特征。

3.3 “中间地带”法中的经济法主体。由于经济的持续发展,新的经济关系不断涌现,从而形成了一些既不能纯粹归于市场规制法又不能完全归于宏观调控法的经济法新法域,比如有关市场准入、经济监督的法律制度。这充分体现了经济法制内部相互协调、相互融合的本质,更集中体现了经济法现代性。[6]

综上所述,经济法在建立持续、快速、稳定、健康的市场经济秩序的目标下,构建经济法的理论体系是完全可行的,而且是必须的,而从主体制度的研究可以看出其他的相关的经济法基础理论的影子,对经济法主体的理论研究,可以说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本文对经济法主体仅仅进行了粗浅的探讨,希望能够得到进一步的完善。

参考文献

[1] 李昌麒.经济法--国家干预的基本法律形式.四川人民出版社1995.197.

[3] 李昌麒.中国经济法治的反思和前瞻.法律出版社2001.59

[4] 美]萨缪尔逊,诺德豪斯.萧琛主译.经济学.(第17版),人民邮电出版社.2004.139

[5] 王全兴.经济法基础理论专题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409

[6] 美]博登海默.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421

[7] 邱本.论经济法主体.来源于中国民商法律网

宏观调控微观经济范文第5篇

【关键词】行政合同;民商合同;经济行政合同

一、对行政合同的界定

行政合同是行政主体为了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与行政相对人经过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行政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是行政主体,当事人之间法律地位在一定程度上是不平等的;民事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当事人之间法律地位平等。民事合同是实现私权利主体的个体利益,通过民事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是市场经济主体的自发行为。行政合同目的对于行政主体而言是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实现行政管理的特定目标;对于行政相对人而言,一方面是配合行政主体履行职责,更重要的一方面是实现个体利益。行政合同出现是政府职能转变的必然结果,是从“夜警”国家到行政国家的产物。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征求行政相对人意见体现管理的人性化和管理即服务的现代公共管理理念。行政合同在性质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执法行政行为,与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补偿的不同之处在于与行政相对人协商一致方可成立,是双方合意的结果,不具有单方意志性;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在合法合理前提下行政主体可以直接实施,不必征求行政相对人的意见,具有单方意志性。行政合同从内容上分类,主要包括经济行政合同、人事聘用合同、计划生育合同、国家科研合同等。下面将运用行政法和经济法理论分析经济行政合同内涵。

二、经济行政合同的内涵

(一)经济行政合同产生基础

经济行政合同是现代市场经济产物。现代市场经济是以市场调节为基础、以政府调节为必要条件的市场经济。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不可能出现经济行政合同。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市场经济不是现代市场经济,只有市场的自发调节,缺少政府的干预和调控。1776年斯密的传世之作《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出版,他的经济自由理念对各国影响深远:市场自发调节,政府不干预经济只充当“守夜人”角色。这种理念和思潮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是主流价值观,不可动摇。在纯粹的计划经济条件下,也不可能出现经济行政合同。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市场调节之手被大大削弱甚至被砍掉,政府干预之手无休止地延伸,无论是微观经济领域还是宏观经济领域只有指令性计划和服从,没有双方的合意,是纯粹的行政管理。19世纪末20世纪初,私有制和自由资本主义引起社会矛盾激化,发达国家走向了垄断和社会化发展阶段。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被政府有限干预的市场经济取代。政府干预、国家管理等理念占据主流。经济行政合同只有在现代市场经济即混合经济中才可能出现,“无形之手”和“有形之手”协同并用时才能出现。

(二)经济行政合同内涵

经济行政合同属于行政合同,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不同点,与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同点同样适用于经济行政合同。只是具有“经济”内容的行政合同。经济法是政府对经济参与、干预(规制)和调节之法,既包括政府对宏观经济的介入,又包括政府对微观经济的介入。在微观经济领域,对应的是经济法中的市场规制法。通过市场规制法,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规范企业行为,控制市场结构和状态,创造充分、公平、适度的市场竞争环境和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在这个领域里是纯粹的经济行政管理,运用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和社会控制手段对市场活动主体检查监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不可能出现双方的合意。所以在市场规制法中不可能出现经济行政合同。现代市场经济是政府宏观调控为必要条件的市场经济,而不是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政府管理方式由直接管理转为间接管理,运用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平衡经济总量,优化经济结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对经济的参与将由直接的行政命令和行政指挥转向公开市场操作和间接干预,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社会化趋势。宏观调控法的主要调整方法是引导,即经济利益诱导和计划指导。政府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变化经济参数如税率、利率等,诱导微观主体,履行宏观调控职责,实现宏观调控目标。这种方法是导向性的,不是强制性的,是以政府意志为主导的,但要求微观市场主体配合,要求微观市场主体的同意。经济行政合同只存在宏观调控法中。通过以上分析,对经济行政合同界定如下:政府为了履行宏观调控职能,实现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宏观经济政策目标,与行政相对人经过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该合同体现了政府意志主导性和宏观经济效益性。

三、经济行政合同的种类

经济行政合同具体包括哪些,现在还没有定论,现将比较典型的经济行政合同加以分析,进一步证明经济行政合同的内涵。

(一)政府采购合同

依据我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行为。政府采购当事人包括采购人、机构和供应商。政府采购合同是采购人与供应商签订的或者采购人委托机构与供应商签订的就政府采购事项达成的协议。政府采购合同不同于一般买卖合同。采购资金是财政资金,是预算收入,是纳税人的钱,一般买卖合同资金是私部门资金,是买受人支配的资金,政府采购要符合《预算法》的规定。政府采购目的一方面是满足政府需求,另一方面目的是通过政府采购规模和结构调控宏观经济。一般买卖合同是实现私人物品所有权的转移,满足生产生活需求。政府采购合同不同于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征收、行政征用,从财政学角度考察,政府采购支出属于购买性支出,要求遵循价值规律和市场规则,要求双方合意。政府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状况,通过变化政府采购规模和结构调控经济总量和经济结构,实现总供给和总需求在总量和结构上的平衡。宏观经济政策目标的实现是通过各级采购部门与一个个供应商的采购行为完成的。各级采购部门与一个个供应商的采购行为似乎是微观活动,但实质是为了执行宏观调控政策。政府采购合同是政府调控宏观经济,履行调控职能运用的合同,属于经济行政合同。

(二)再贴现合同

再贴现是指商业银行将通过贴现业务持有的尚未到期的商业票据向中央银行申请转让,借此获得中央银行的资金融通。实质上是中央银行通过再贴现业务向商业银行提供资金融通。对中央银行而言,再贴现是买进商业银行持有票据,是一种信用业务;对商业银行而言,再贴现是出让贴现票据,解决一时资金短缺困难。整个再贴现过程,实际上就是商业银行与中央银行之间的票据买卖和资金融通过程。再贴现合同是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就再贴现事项达成的协议,包括再贴现对象、再贴现率、再贴现金额等内容。再贴现合同不同于一般的贴现合同。贴现合同的主体是商业银行和工商企业、自然人,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再贴现合同的主体是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中央银行是行政机关,和商业银行不是平等的法律主体。在我国,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贴现合

同目的,对于商业银行是提供金融服务,实现利润最大化;对于工商企业,是筹集资金,实际上是民间的资源配置。再贴现合同目的,对于商业银行而言,是筹集放款资金;对于中央银行而言,是通过再贴现业务控制货币供应量和资金流向,实现货币政策目标。再贴现合同不是中央银行的单方意愿,中央银行是被动的,要有商业银行的申请才可以,是双方的合意,不具备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单方意志性。再贴现率是三大货币政策工具之一,政府通过再贴现率间接调控货币供应量和利率,实现币值稳定、经济增长的货币政策目标。货币政策目标实现通过一系列再贴现合同完成,再贴现合同是中央银行执行货币政策、实现货币政策目标的形式,属于经济行政合同。

(三)公开市场业务合同

公开市场业务指中央银行通过在金融市场买进或者卖出有价证券,借以改变商业银行准备金而实现货币政策目标的一种措施。中国人民银行从1998年开始建立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制度,选择了一批能够承担大额债券交易、有效传导货币政策商业银行作为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中央银行公开市场业务债券交易主要包括回购交易、现货交易和发行中央银行票据。公开市场业务合同是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就在金融市场上公开买进或卖出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券和中央银行票据达成的协议。公开市场业务合同不同于一般的证券买卖合同。公开市场业务合同一方必须是中央银行,一国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行政机关,与相对方在法律地位上是不平等的;一般的证券买卖合同是资本市场上普通的投资者和筹资者,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公开市场业务合同目的,对于中央银行而言,通过公开市场操作调控货币供应量和利率,实现货币政策目标,对于相对方是实现投资收益或者投机利益;一般的证券买卖合同是投资者实现投资收益,筹资者筹集所需资金。既然是市场业务,就要遵循市场规律,不可能向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单方意志性。公开市场业务是三大货币政策工具之一,政府通过公开市场业务间接调控货币供应量和利率,实现币值稳定、经济增长的货币政策目标。货币政策目标通过一系列公开市场业务合同实现,公开市场业务合同是中央银行执行货币政策、实现货币政策目标的形式,属于经济行政合同。

【参考文献】

[1]柯梅森.行政法学[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