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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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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合同

签约合同范文第1篇

乙方:_________

乙方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既与甲方建立起了合同约束关系。

在合同期内:

1、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网络电话的通话服务,保证乙方的正常通话服务。

2、在通话服务出现故障时,如果是乙方硬件及网络故障,由乙方负责;如果是甲方的通讯故障,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做出合理解释。

3、甲方负责乙方网络电话硬件设备的维修工作(维修标准执行中国消费者协会制定的维修三包规定)。由于客户人为因素或操作不当造成产品损坏不在包换、保修范围之内,即包括以下情况:

(1)产品有明显的摔/碰、破损或断裂,机壳有明显拆卸痕迹的。

(2)电路有焊接痕迹或水侵、霉变造成设备损坏的。

(3)电源连接错误(包括使用非原装电源)的。

(4)供电电压不正常造成的供电电源损坏的。

4、如因任何软硬件故障或网络设置问题影响乙方正常使用时,甲方均应在48小时之内上门维护(限_________地区)。如因乙方电脑或系统原因,双方协商另行酌情收费。

5、如因第三方或人为不可抗拒的原因影响使用的,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6、甲方宽带网络电话产品,实行7天保换(人为故障、外观损坏除外);一年免费维修;三年有限保修的原则。

7、甲方每月应向乙方提供乙方详细话费清单或网上即时查询服务。

8、甲方有权利及义务向乙方通报乙方预存话费的使用情况及督促乙方及时预存话费。避免影响乙方正常使用。

9、乙方须按规定向甲方指定的帐户内预存通话费,用于支付乙方端口月租费及通话产生的费用。

10、乙方的预存话费如果不足以支付乙方使用网络电话所产生的端口月租及通话费用时,甲方将终止通话服务。并及时通知乙方预存话费。

11、当乙方预存话费到帐后24小时内甲方将为乙方重新开通服务。

12、如因乙方原因中断服务的,自中断服务之日起,合同自动解除。甲方为乙方保留网络电话号码及端口的期限为2个月。

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壹份。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

公司地址:_________公司地址: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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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客 户 资 料(请详细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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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户名称(姓名) │ │联系人 │ │

│客├─────────┼─────┬──┬────┼──────┼───┤

│ │电话 │ │传真││电子邮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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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详细安装地址 │ │邮政编码│ │

│户├─────────┼─────────────┼──────┼───┤

│ │证件名称(身份证、│ │证件号码│ │

│ │护照、营业执照)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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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持证人姓名│ │法人代表│ │

│ │(个人用户) │ │(公司用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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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用户支付费用的方式│

│写├────────┬─────────┬───────┬───────┤

│ │银行卡支付(  ) │网上银行支付(  ) │银行电汇(  ) │银行托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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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用户开具发票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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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票填写名称(单位/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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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寄地址 │ │邮编││收件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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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存话费│【】100元 │【】200元 │【】300元 │【】500元 │【】1000元│

│ │选择种类│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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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方收款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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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卡│银行│开户银行 ││开户人姓名││

│受│ │卡 ├─────┼──────┴─────┴────────┤

│ │支付 ││银行帐号 │ │

│ │ ├──┼─────┼──────┬─────┬────────┤

│ │信息 │网上│开户银行 ││开户人姓名││

│理│ │银行├─────┼──────┴─────┴────────┤

│ │ ││银行帐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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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 │收款单位公司名称│ │

│单│电汇 ├────────┼─────────────────────┤

│ │支付 │收款单位开户银行│ │

│ │信息 ├────────┼─────────────────────┤

│ │ │收款单位银行帐号│ │

│位├───┴─┬──┬───┴┬──┬────┬──┬────┬────┤

│ │端口月租费││端口数量││单口租金││合计金额││

│ ├─────┴──┴────┴──┴────┴──┴────┴────┤

│ │ 网络电话安装信息 │

│填├───────────────┬─────────┬────────┤

│ │网 络 电 话 号 码│使用硬件设备名称 │使用硬件设备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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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 ││

│写├─┼─────────────┼─────────┼────────┤

│ │2 │ │ ││

│ ├─┼─────────────┼─────────┼────────┤

│ │3 │ │ ││

│ ├─┼─────────────┼─────────┼────────┤

│ │4 │ │ ││

│ ├─┼─────────────┼─────────┼────────┤

│ │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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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方资料(甲方)│用户方资料(乙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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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公司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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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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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号码││电话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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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号码││传真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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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电子邮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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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联系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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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合同范文第2篇

最新统计发现,11月以来的近一个半月内,实施增持公告、增持计划和回购计划的中小板和创业板公司已达358家,超出2016年最后两个月177家逾一倍。其中,回购计划的中小创公司有58家,是去年同期26家的两倍有余。

金额方面,期间已公告实施增持的金额达137.33亿元,超过去年11月和12月累计增持的111.76亿元;其间回购计划上限的累计额度达34.9亿元,远超去年末两月的0.76亿元。其中,单个公司获得增持金额超过亿元的数量达到40家,增持金额5000万元至1亿元的公司数量达26家,而2016年最后两个月上述数字分别为25家和13家。

以宁波银行为例,其重要股东雅戈尔(600177)12月4日公告称,今年下半年以来已通过二级市场增持宁波银行7781.03万股,交易金额合计12.55亿元。又如科伦药业(002422),公司不久前公告,实际控制人之子、总经理刘思川计划以19.06元/股的价格通过大宗交易购买公司股份 2366万股。

从行业分布来看,上述中小创公司主要处于新材料、医药、环保、计算机电子软件、高端制造等行业。在已实施增持金额超过1亿元的40家中小创公司中,计算机电子通信类公司占了6家,新材料公司有5家,环保类企业为5家,医药类企业有3家。

与此同时,机构也在紧锣密鼓地调研中小创公司。据统计数据,11月1日至12月13日,在获得机构调研的634家公司中,有482家为中小板和创业板公司。机构调研总量居前十大的公司中,有8家来自中小创板块。其中,金科文化(300459)的机构调研总量高达154家次,位列第一。此外,美年健康(002044)为125家次,海康威视(002415)为106家次,信维通信(300136)为104家次,慈文传媒(002343)为100家次,幸福蓝海(300528)为99家次,晶盛机电(300316)为97家次,沪电股份(002463)为96家次。机构调研排行居前的行业则依次为汽车、化学制品、计算机软件、电子设备制造、化学制药、通信设备、专用设备、电子器件和半导体。

签约合同范文第3篇

关键词: 法律职业共同体;法官;律师 

 

在现代法治社会法律职业共同体对承载着更多的社会责任,对其职业品质有着更高的要求和非凡的意义。法律职业品质,是法律人在长期的法律学习和法律实践过程中积淀的职业传统。“这种职业品质可分为职业能力、职业精神、职业形象和职业声望四个方面。职业能力是指法律职业者须把握专门的法律知识和技能,并以此作为自己的力量源泉;职业精神是指法律职业者须致力于社会福祉,以自己把握的专门知识和技能为社会大众服务;职业自治是指法律职业者须拥有各种重要的自主、自律的手段,实行不同程度的自我管理;职业形象是指法律职业者须为社会所尊重,享有良好的社会地位。它们之间的有机联系在于摘要:职业能力使法律职业握有影响社会的强大力量,职业精神使法律职业具有高尚情操,而职业能力和职业精神的结合,又使法律职业在社会中享有令人羡慕的自治‘特权’,进而赢得为社会其他成员所尊宠的崇高职业声望”①。从职业品质方面定义,法律职业是把握专门的法律知识和技能、以服务社会大众为志业、享有良好社会地位的自主、自律的社会群体。法官是法律的解释者和纷争的最终裁判者,他们应该在职业能力、职业精神、职业自治和职业声望方面具有更加优秀的品质。 

法官作为国家司法权的载体,尽管其职业能力使他们把握了影响社会的强大力量,但只有将这种力量和法官为民众谋福祉、为社会担道义的高尚职业精神相结合,法官职业才可能和社会大众具有亲和力,才有可能在社会中求得充分的身份和物质保障,并在司法独立的意义上获得令人羡慕的自治“特权”,进而赢得为社会大众所的尊宠的职业声望。在这诸多方面的要求中,法官为社会谋福祉、为公众服务的职业精神,可谓至关重要。因为,法官职业和其他任何法律职业一样,尽职尽份、理想崇高,是自己安身立命、兴旺发达的根基所在;一旦根基缺失或腐烂,就不会有社会信用,就不会有和社会大众的亲和力,就必然蜕变为借自己拥有的致关人身自由、财产归所裁判权追求己利的群体。 

律师对社会和公众的影响并而是因为律师对法治具有推动或促进功能,法治国家也需要借助律师这座桥梁将法治精神传递给广大的守法者。“正因为如此,也只有如此,律师在法治国家受到普遍的尊重,并享有很高的社会地位”。 

律师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这一角色的定位决定了律师的工作侧重于最大限度地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法官的法定职责决定了法官的工作侧重于追求司法公平和公正。律师和法官的工作侧重点虽然不同,但从保障国家法律正确有效地实施这一角度讲,律师和法官的工作目标是一致的。职业的特征及目标的一致性决定了律师和法官必然会有诸多方面的交往。 

在最广泛的意义上,律师诉讼艺术的最高境界,就是能够促成法官做出自己所希望的判决结果。在某种程度上说,律师的艺术、诉讼艺术、辩论艺术等,归结到一点,都可以叫做“说服法官的艺术”,这是雄辩术的最早的经典定义。该定义意味着律师的目标就是不惜一切代价地进行说服。有位希腊人曾这样论断摘要:“法庭演说的首要的和根本的职责就是说服法官并将法官的头脑引到发言者所欲达到的结论上来。” 

为促使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现代法治国家普遍推行法律职业者一体化培养模式,如我国的司法统一考试制度(严酷的司法统一考试,仅7%的通过率,法律职业已成为法律精英职业),其目的就在于通过共同知识背景,强化彼此的认同感,促进法律职业者心得共同的使命,达到群体共生的效果。对同一法律新问题,在共同的语境之下,从各自的职业角度进行充分交流,在交流中,形成法律职业言语和意识,也使他们在专业上的判定趋于一致。反之,相互的指责,一味的制约,法律职业者不能够形成一个团结的、具有共同语言和共同思维方法,则法律界内部的沟通和交流就会变得障碍重重,司法过程的配合和制约势必变成不配合、难制约,无助于共同体的发展,它只导致社会对法律职业者产生偏见,法律职业尊严受损,社会形象“共同”黯然失色。

由于法律职业者处于同一法律体系和制度内,他们必须遵循相同的法律规则、职业思维、价值信仰和道德规范,才能顺利进行法律程序和贯彻法律制度,解决法律纠纷,保障法律权利。因此,在同一法律体系和制度的框架内的接触、交流、相认相知,对法律精神和法治命运产生共识。而这种默认一致包含着从而又能反过来促进法律结构的协调和法律经验相似性,形成在法律的意识形态领域的法律职业者的本性、性格、思想,从而强化相互的提携和肯定,也强化相互的理解和认同,而法律职业者间越是相互理解、认同和肯定,彰显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尊荣,从而有助于建于法制体系的整体权威。

然而,“持久的接近和经常的接触作为相互提携和肯定同样也意味着相互妨碍和否定——作为现实的可能性和一定程度上的可然律”。只要相互提携和肯定的现象占优势,由此形成的关系的结合就是真正的共同体,不过其经常性和紧密性只能达到一定的程度,否则无以形成职业的威严,因而一定程度的相互妨碍和否定不仅是可能的,也是必需的。同时,因为司法活动必须受到监督,而最有效的监督是能时刻伴随着司法的动态运作过程并对此过程具有专业性理解的法律职业者之间的互相监督,这种基于对法律的敏感和同业者因相互熟知所自然产生的关注,能够对越权和权力滥用产生最有效的妨碍和否定。当然这有赖于一个完善的制度布置以保证一个可以达到规范化、公正性目标的监督系统的存在,使得失职和违法行为能够及时被发现并得到控制,从长远来看,对失职和违法行为的收益期望也会受到制度所形成的职业群体氛围的抑制,从而根除失职和违法行为的制度性土壤。这不仅可以提交个人或群体的地位和水平,更可以在一个动态的互动过程中培养群体成员的职业伦理,使法律职业者更紧密地结合在一起。

签约合同范文第4篇

上述两个理由实际上亦不能令人信服。第一个理由由来已久,几乎已成不刊之论。因为无论从经验上看还是从理论上看,外语学习的确可能会带来一些负面效应。从经验上看确有许多个案说明,学外语的青少年和成年人多少都碰到过两种或多种语言“打架”的情形,更不要说处于认知发展期的学前儿童了。另外,外语学得好的人当中,少数人的崇洋思想与奴化作风似乎的确也多一些;事实上,不少国家的外语教育政策与留学生教育方针也不同程度地反映了这一点。从理论上看也是如此,母语对外语教学确有负迁移的干扰作用,反过来说,过早学会的外语也可能对儿童母语能力的发展不利。如果从狭隘的爱国主义和阶级斗争的角度考虑问题,学龄前儿童不学外语,似乎可以保护本民族语言的纯洁,使儿童幼小的心灵免受外语及随之而来的外国文化的影响,以利更好地接受传统文化的熏陶。

我们并不否认上述观点的实在性与实用性。尽管它只是反映问题的一个方面,是一种可能而不是必然,但它毕竟是一种历史的沉淀,其中的合理内核仍不失为现实的借鉴。研究和处理任何问题,采取一揽子的否定或肯定,不是历史唯物主义的态度。我们今天从世界和平与发展的视野来讨论学前儿童外语教育的问题,强调的是世界各国人民的友好与合作,也不应对过去传统意见视而不见。应当看到,时下掀起的新的一轮学习外语热,也不乏功利与实用的目的。不少家长寄希望于自己的孩子将来出国、移民或归化;有的高收费学校以保证考上大学或出国留学为诱饵来招睐生源。凡此种种,或多或少都污染着我们提倡学前儿童学外语的初衷。

我们提倡学前儿童学外语的目的,不是要加速把中国人变成外国人,尽管我国人口过剩,有条件和机会移居国外也并非坏事。但绝大多数人学习外语,立足点仍在本国,这种情形在相当长的一段历史时期内是无法改变的。我们不能跨越历史的阶段去奢谈什么“世界公民”,用人本主义的教育方针来对抗以国为本的历史现实。我们反对“闭关自守”的狭隘的爱国主义,国际无数事实业已证明,普遍文化与全球战略决不会防碍任何人去获得其本民族文化的利益,正好比热爱世界和平与热爱祖国并行不悖一样。学前儿童学习外语,通过两种语言或多种语言的比较,能更好地提高本族语言和鉴赏本族文化的能力,并用获得的外语知识和外国文化来促进自身的发展、民族的进步和国家的繁荣,这是囿于母语学习的人所无法比拟的。

我们也反对“数典忘祖”的国家虚无主义。国家是阶级斗争的工具,在阶级未消亡之前,爱国是人们不可抗逆的现实。爱国与民族感情又是相通的,不受国籍形式的制约,一个人即使在异国他乡,拿的是“绿卡”或外国护照,也应以拥有一颗“中国心”而感到自豪。特别是对出生在国内,并在国内习得母语、沐浴过祖国母亲恩泽的人来说,都不应当数典忘祖。学前儿童学习外语,将来走向世界,都有可能碰到这个问题。我们不希望因为早期外语教育而出现更多的“假洋鬼子”来自伤国力与尊严。因此,在给学前儿童教外语的时候,千万不要忘记我们是教中国人学外语,而不是从语言着手把中国人变成外国人。当然,爱国与否跟学外语没有必然联系,我们只是根据历史的经验提醒一下。

反对学前儿童学外语的第二个理由,是认为外语只能习得,不能通过正规的学习来获得。诚然,习得(acquisition)比学习(Learninig)来得轻松容易。习得本是一种非正式的学习,多是指儿童在母语环境中:耳濡目染地、自然而然地、高高兴兴地、不知不觉地学会本族语的基础,主要是习得音位、语调、日常交际用的词汇与话语结构。虽然其它方面的语言能力儿童是很难习得的,但他们习得的言语会终生难忘,对其以后语言能力的全面发展大有好处。

“儿童早期言语的特征是,有规律地(即受规则支配)偏离所学习的成人语言的规范”。这里所讲的“规则”,就是乔姆斯基所说的儿童习得母语时所自觉使用的“天赋语言习得机制”(Languageacquisitiondevice),即通过普遍观察得到的人脑中遗传下来的“生成语法”(ge-nerativegrammar)。尽管这种机制或语法的神经生理基础至今尚未完全探明,但儿童心理语言学家对多种语言习得过程的实验研究,业已证明人类语言中这种普遍语法的存在,而且已成功地应用到人工智能方面,例如伍兹(willamA·woods)的“扩充转移网络”(ATN)。语言习得理论认为,儿童从父母和周围的人那里听到的数量有限的话语发展到能理解并说出数量无限的新话语,这是后天学习激发先天遗传机制的结果。由此我们进一步想到,近来的许多研究表明,精神方面的特殊的后天获得的能力跟生理方面的能力一样,也可以沉积为遗传基因的属性并使之普遍化,看来这也是符合人类进化的辩证法的。正是因为遗传基因的共性,“理性主义者”的乔姆斯基才从行为心理学的结构主义转到认知心理学的转换生成语言学,从而使语言习得的理论更加完善。同时,遗传基因的个体差异,也给因势利导的“因材施教”教育原则提供了生理基础。

语言习得理论并不是乔姆斯基的“专利”。语言之可以自然习得,这种现象从语言产生的同时就已经出现了。作为一种理论的总结,它无疑得益于前人的研究,因此它应当包孕传统语文学(philology)、历史比较语言学和结构主义语言学的贡献。例如,在习得过程中,除了强调对内在机能的激发以及自然环境(natualmilieu)中的直觉感知以外,也应当重视比较语言学的母语对外语的正负迁移作用(如对学前儿童不宜同时使用两种语言说话),特别是要重视结构主义语言学所提倡的通过重复积累经验与通过模仿形成习惯的学习方法,更要重视功能学派的交际法与情景法,等等。总之,语言习得的内涵与外延很广,我们不能顾此失彼,以新替旧,以一概全。认识偏颇与缺乏全局和发展的眼光,是人性的一个弱点,其实质是为我主义或唯心主义,而其根源则是对人生短暂现象的功利主义反应。

从发展的眼光看,语言习得的对象还不止是语言的离散性和规则性,更重要的是语义在语用中的模糊性与个人运用语言的特殊社会心理特征。这是深不可测的底层,反映了语言的本质。例如黑色幽默,言不为心声、文不如其人、话中有话、口头禅以及行话、黑话与悖论,等等,光从结构上进行形式分析,恐怕难以领悟其中奥妙。

从目前人工语言对自然语言的仿真遇到挫折和失败的情形来看,上述种种“言外之意”看来也只能通过习得逐渐获得理解。音、形、义的统一体可望由人和机器的学习得以被译,而音、形、义的非统一体则要依靠习得才能弄懂;因为前者是有序的系统,而后者是无序的或有序与无序交叉的系统。有序的东西比较容易看出因果关系,无序中的因果关系就好似隔雾观花。当然,正如丹麦历史语言学家维尔纳(KarlVener)在100多前所说的“没有一个例外无规律”,语义的非规则构成或语义的异化,也是可以找到它的原因的。如果不是这样,语言思维与交际功能就不可思议。我们认为这方面的研究可以纳入语义解释学的范围,语义解释学应当成为现代语言科学的前沿阵地。如果在这方面能够攻克几个堡垒,无疑会促进人工智能的发展,同时给语言习得理论输送新的血液。

学前儿童的语言习得是整个语言学习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虽然它主要是指习得母语抑或第二语言的言语,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因为语言习得有一个临界期或“敏感期”。这两个术语的意思都是模糊的,有的说是0岁到6岁(且不说0岁是从受精卵形成之时算起还是从出生之时算起),有的说是2—8岁,有的说是1.5—13岁,有的说不超过16岁。我们认为,如果说有临界期,还是以不超过13岁为宜。不过从实践经验上讲,临界期内的损失是可以在临界期外得到弥补的。例如我的一位同事蔡先生,他是朝鲜族人,解放初期念高中以前他从未接触过汉语(外语)即使上高中除了语文课也很少听说汉语,只是在大学才开始真正进入汉语的“海洋”,而此后他的汉语水平跟我们的大学毕业生毫无二致。不仅如此,他的日语和英语都是在临界期以后自学得来的,而且日语口语堪称一流。更令人惊讶的是,他太太40多岁,来广州之前根本不会说汉语,但3—5年之后却跟我们说得一样好。这种例子屡见不鲜。前大多数学校是从高中为起点教外语,现在很多外语人才就是这样过来的。顺便讲一下以前的“洋泾滨”英语(pidgin

English),据说也是过了临界期的成年人在跟外商打交道时逼出来的,居然也能够跟外国人沟通,其中不乏有人还逐渐过渡到了能说一口地道的英语。这些现象说明什么问题呢?显然是说明,正常的人都有机会自小习得自己的母语,从中获得的普遍语法或天生的信息装置可以应用到对其他语言的学习中去。当然,这样学习语言比起习得来说时间要长,困难要多,学习者需要有生存的压力或顽强的意志,而这两条往往是一般人所缺乏的。正因为这样,根据“付出少收益大”的优化原理,我们提倡儿童在语言临界期内尽可能早一点学习外语。

不少心理语言学家业已证明,儿童大脑的成长率与第一语言的发展率在10岁以后明显衰减,一直衰减到语言习得的“敏感语句”(sensitivephrase)不再出现;而且他们精确区分语音的能力,甚至包括外语语音的再生能力,比10岁以上的儿童要强得多。实验还证明,“儿童对语言的辨别与认知能力和对语音与语调的顿悟能力,在6岁以后已经开始急剧恶化。”尤其值得一提的是,近年来神经语言学家用“大脑半球切除术”的实验方式证明,有一些10岁以下的儿童由于脑瘤而将大脑左半球的皮层切除,但并不影响他们的语言能力;而若将成年人的大脑左半球切除,则将完全丧失语言能力。这表明儿童的大脑左右半球都具有语言能力,因此,大量的方面来说,大脑对语言信息的存储与处理能力,应当可以说大人不如小孩。

学前儿童在习得母语的同时,如果还能习得一门或几门其他的语言,这当然是理想不过的事情,在少数双语地区或家庭中,我国的一些孩子的确会说两种语言,但可惜的是大都不是国际上广泛使用的语种,诸如英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和阿拉伯语,等等,这些语言对我们来说还不是第二语言,而是缺乏使用环境与使用机会的外语。英语是我国目前的第一外语,从对外开放的趋势来看,有可能逐步成为我们的第二语言;事实上,对少数个人或集体来说,英语已是他们日常工作和生活的工具。因此,我们也可以称它为目标语(targetlanguage),即同时兼有外语和第二语言的性质。乔姆斯基认为,习得母语的敏捷性可以转移到习得第二语言中来,变成儿童的“第二天性”(secondnature)。因此,我们这里不再讨论作为第二语言的外语习得问题。

我们刻意要讨论的是,学前儿童是否通过学习的途径即用正规的教育方法掌握外语的基础(basics)。答案是肯定的。德国奥琴(Aachen)师范学院英语系的施密特·尚贝恩(Schmidschonbein)在本世纪80年代就进行过这方面的实验,证明可以借鉴习得的经验创造一个教学环境,使学前儿童自然而然地学得(pickup)英语。当然,在这种人造的教学环境中,需要教师所操的外语比较地道,与孩子们相处的气氛要轻松愉快和富有情感,形成一个单一的语言“浴室”(uninlinguallanguagebath),尽可能让他们接受某种偶发性的学习(incidentallearning)。同时,要寓教于乐,各种游戏要能引人入胜,如使用木偶或布娃娃等模特儿作为沟通对象,激发孩子用外语进行口头交际的欲望,造成一种近乎自然语境的氛围。要让孩子多次重复其所学到或听到的词汇与话语,但这种复现又不能象教育少年或成年人学外语那样显山露水,而要设法让他们不知不觉。此外,在教学时不宜“一锅煮”,每一个班级应分成若干个小组,每个小组宜8—12人,以保证每个孩子的注意力不分散,便于教师及时给予正面前引导与强化。

对实验的测评结果显示:实验班儿童的外语学习成绩与他们的智力不相关;与他们父母的社会地位与是否学过外语也不相关;也未出现人们担心的所谓“平衡效应”(balanceeffect),说明学龄前儿童学习外语并不妨碍其母语的正常发展。只是女孩的外语学习成绩要比男孩好,说明性别对学前儿童学习外语还是有一定的影响。

签约合同范文第5篇

三、我国《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

1.我国合同法中现行的有关预期违约制度的相关规定解析

关于预期违约,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主要有第108条与第68条与第69条,我国《合同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69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王利明教授在《民法学》一书中明确的对合同法中的条款作出了界定,第108条是关于明示违约的规定,第68条与69条是对于默示毁约行为的构成要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也有学者认为《合同法》第108条、第94条规定了预期违约制度,其中“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为明示毁约,“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为默示毁约,认为《合同法》第68条是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规定,第69条是关于默示毁约的规定,认为我国是在不安抗辩权制度的基础上规定的默示毁约,因此,确定对方是否构成默示毁约,必须以一方行使不安抗辩权为前提。也有学者对预期违约采取了与上述相同的分类方法,但将默示毁约界定为在履行期届满之前,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约定债务的行为。将预期违约区分为拒绝履行和预期履行不能,预期拒绝履行与预期履行不能这种分类是英美判例法系的典型分类方法,预期拒绝履行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的履行期届满前,一方当事人以言辞或行为向另一方当事人表明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根据美国《统一商法典》的表述,预期拒绝履行,即“一种使得合同履行不能或者表明将不继续履行合同的清楚决定的公开的意思通知或者行为”。预期不能履行是指,一方当事人根据客观事实情况发现另一方当事人至合同履行期限届至时将不能按约履行合同义务。

2.我国合同法规定上的不足之处

暂且不对合同法的几条规定做太细致的分类与认定,仅仅对于大体上的规定来看,我认为,我国规定的预期违约的适用范围太过狭窄《合同法》第 108 条规定的预期违约的范围仅限于“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这一种,而英美法所规定的默示预期违约的适用范围,则既包括上述情况,也包括当事人经济状况不佳的客观情况。在这种规定下我国《合同法》实际上大大缩小了预期违约的适用范围,使预期违约在现实的操作中能够解决纠纷的范围有所缩小。而且我国的规定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第 108 条关于何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没有具体规定,也没有一个明确的衡量标准,到底是以怎样的行为,什么样的行为才算是表明,到何种程度才为表明,都是模糊不清的。

我国《合同法》在规定预期违约的同时还规定了不安抗辩权制度,合同法上的规定也造成了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的重合,有学者就认为,合同法第68条就是对不安抗辩权的规定。这样的规定就使得这两个制度在适用时会发生竞合:如合同法第94,68条的规定,一方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属于不安抗辩权调整范围,但这些是否也能认定为“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义务”呢?我们是应该适用第 68 条的不安抗辩权呢?还是应适用第 108 条的预期违约呢?《合同法》在这个问题上的规定是模糊而又不精准的。

再有,《合同法》中关于预期违约的救济方式的规定也不健全,依照《合同法》第 94 条的规定,在一个合同债务关系当中,只要一方当事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债务的,无过错的另一方当事人就可以直接解除合同,那么这一规定是否就赋予了非违约方过大的权利呢,而且一旦非违约方出现了权利的滥用,违约一方受到了不应遭受的利益损失,又该如何对非违约方的权利进行一个有效的约束呢?这些问题合同法都没有任何的规定。而且《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预期违约行为发生后的责任承担方式,在《合同法》第 108 条中虽然指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但却并未明确说明应承担责任的方式。因为预期违约造成的损失与实际违约的损失并不一样,它只是一种期待利益的损失 ,而《合同法》的其他承担违约责任的条款如第 117 条的规定因其产生性质的原因并不适用于预期违约。那么,如何承担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和限度问题又无从解决了。

笔者认为对于以上《合同法》中预期违约规定的种种问题,是需要适应我国的现实条件来作出一些具体的规定的,如果对这一舶来的制度不加以本土化,细致化,那么在现实的法律适用和法律解释的过程中会产生很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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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是教育问题,人力资源开发和促进地区经济发展的主要形式是发展正规教育。这种形式能够提高素质、技能和知识,能够提供新型人才给区域经济发展。发展正规教育,要从文化、经济、教育、卫生等方面综合培养,全面优化区域人力资源,从而很好的服务于区域经济发展。同时职业教育也是必不可少的,开发人力资源需根据区域人力资源的优势,成立管理和开发机构,这个机构的功能有管理机构、培训和教育,能提高区域人力资源的技术和知识。此外,将区域内的的职业教育机构优化整合,积极与区域之间的交流和合作。另外,为了培养出适应区域经济发展的高端人才,职业教育需要结合区域经济发展目标。

(二)开发农村人力资源,优化人力资源机构

我国有丰富的农村人力资源,但是农村人力资源的教育水平相对低下,当前我国对农村人力资源的开发力度还远远不足。为了区域经济的快速发展,开发农村人力资源很有重要的意义。首先可以成立就业信息网,将就业信息共享,给农民提供更多的工作机会。其次可以成立农民技术培训机构,将农村人力资源的整体技能和素质提高上来,以便获得更多的就业机会。当今社会,要适应产业结构调整的步伐,需要优化人力资源的主体结构。首先区域内发展第三产业用来吸引第三产业的人才,使得这些人才变成区域经济的主体。其次将主体人力资源的地位提升,给予他们相应的经济利益和精神鼓励。只有将社会、教育、经济、文化等事业全面大力的发展起来,实现科学技术水平达到发达国家先进水平,才能更好的吸纳全国乃至世界的顶尖人才。同时还需要国家关注人才分布区域问题,在经济不发达地区制定相关优惠政策,以此吸引发达地区的人才。而且还要加大投入不发达地区的教育事业的力度,只有教育事业做好了,人才资源就会滚滚自来,从而实现发达地区与落后地区的人才分布的平衡。

(三)完善人力资源经济利益和人力资源管理机制

区域经济与人力资源相互配合,共同发展才能促进经济的有效发展,所以人力资源是经济发展必不可少的因素。当今社会,人力资源能够创造经济利益,而经济利益也能吸引人力资源,只有保障了人力资源的经济利益,实行高效的激励制度,才能留住人才,并吸纳人才。另一方面,对于人力资源的管理也需要加强,将人力资源的组合适当调整、将人力资源的竞争意识提高、将人力资源的效率提升是管理人力资源的重点。将人力资源优化配置才能为区域经济的发展奠定基础,因此要适当调整就业政策,及时了解人力资源流动情况,同时还要不断提升人力资源技能和知识的进步。

(四)大力发展人力资源教育,强化区域间的联系

快速发展的经济急需高水平、高技术的高端人才,因此对于教育和科技的关注相当重要,只有具备了科技的先进和人才的优势,才能在经济发展中不断发展壮大。所以,当前的紧要任务是加大投入高等教育的力度,培养出更多新型人才。也许现在的投入在短期内还没看到成效,但是经济发展者要有长远的眼光,眼前的投入在未来将是一笔可观的资源收入。教育对于区域经济发展来说有重要的推动作用,这需要国家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更好的将教育事业发展起来。区域经济不能关起门来自己发展,要加强区域间的合作和交流,借鉴其他区域经济发展的优点,弥补自己的不足,相互交流才能共同进步。而且要与其他区域进行资源整合,并实现区域之间的整体规划。

五、结束语

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先进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作为发展经济的中流支柱和动力,人力资源也在当今社会中被确立了其重要的地位。文中简要分析了区域经济发展与人力资源的关系,并针对其存在的问题一一探讨,给出了相应的对策,希望对于区域经济乃至社会经济有相应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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