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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企业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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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企业扶持政策

科技企业扶持政策范文第1篇

1.科技创业园内入驻的企业和研发机构一般应为具有独立法人的科技型企业、各类企业研发机构、院士工作站、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所属研发机构和技术成果转移中心、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科技咨询服务机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

2.科技创业园内入驻的企业和研发机构的主营业务领域应为新材料、现代通讯、软件与服务外包、生物技术、智能电网、环保节能、新能源等我区鼓励发展的新兴产业,及知识产权服务、科技咨询、科技成果转移等科技中介服务;

3.根据国家科技部有关规定,科技创业园内入驻的初创期科技企业注册资金一般不超过200万元;研发机构可适当放宽;

4.科技创业园内入驻的企业和研发机构的孵化时间为3年。

二、扶持政策

(一)区财政设立科技创业园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对各科技创业园、入驻企业和研发机构、园内科技人才和毕业企业的扶持。

(二)对科技创业园的扶持政策

1.根据科技创业园为入驻企业和研发机构提供的服务情况,提供50万元以内的运行补贴;

2.按50%的比例贴补科技创业园为入驻企业和研发机构免除的房租;

3.科技创业园为入驻企业和研发机构提供风险投资的,按其投资额的5%以内进行风险补贴。

(三)对入驻企业和研发机构的扶持政策

1.入驻企业和研发机构优先申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2.科技创业园运行机构需对入驻企业和研发机构的资格进行评审,并为入驻企业和研发机构免费代办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工商年检等手续;

3.科技创业园运行机构需提供100平方米以上的研发办公用房,免除其孵化期内的房租;

4.在科技创业园内由海外留学归国科技人才领衔创办的企业,视其入孵项目的质量,经专家评估和科技创业园发展领导小组审定后,一次性给予10万元创业资助;

5.入驻企业和研发机构在孵化期内被认定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或省级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人民币;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

6.协调区内风险投资公司、担保公司、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优先为入驻企业和研发机构提供风险投资、科技担保和贷款、知识产权质押、科技保险补贴等融资服务;

7.入园企业和研发机构在孵化期内其实际上缴的地方税收的地方留存部分,由科技创业园按50%的比例补贴给企业。

(四)对科技创业园内的科技人才的扶持政策

1.在科技创业园内工作的科技人才优先列入区紧缺人才目录,优先享受各项人才引进和培育政策;

2.在科技创业园内工作的科技人才在享受委办〔〕28号和委办〔〕7号等文件规定的各项工作生活补贴和培养资助时,在原有标准上提高50%。

(五)对毕业企业的扶持政策

1.进入科技创业园的企业,3年后应从创业园毕业。3年后仍未能毕业的企业,一般将不再继续享受各项优惠政策;

2.从科技创业园毕业并得到政策扶持的项目应继续留在区发展,或将其总部以及研发中心、销售中心设在区。毕业后因自身原因而不在区发展的企业和研发机构,应将其享受的各项奖励和补贴按原渠道退还区;

3.从科技创业园毕业的科技企业,留在区发展可享受以下政策支持:(1)在土地供应上优先保障;(2)毕业企业建造厂房,暂缓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墙改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减半收取白蚁防治费、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登记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防雷设计审核费、防雷设施质量监督验收费等规费;(3)毕业后3年内按企业实际缴纳地方税收的地方留存部分,由各地财政按50%的比例补贴给企业。

三、申报评审

1.成立全区科技创业园发展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会同科发局等部门和开发区等乡镇(街道、区),具体负责对科技创业园的认定和管理,并牵头实施各项扶持政策;

2.各科技创业园按要求提出认定申请,经审定后,可享受本政策意见;对已经获得市级以上认定的科技创业园可直接享受本政策意见。

四、其他

科技企业扶持政策范文第2篇

[关键词]大学生创业;创业扶持政策;政策目标与体系优化

[中图分类号]G647.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5024(2014)03―0168―05

2013年被称为“史上最难就业季”,因而鼓励高校毕业生创业成为一个热点话题。事实是,自党的十七大提出的“以创业带动就业”发展战略以来,国家先后出台了以放宽市场准入条件、享受资金扶持政策、实行税费减免优惠、提供培训指导服务等为主要内容的一系列激励、引导和帮扶大学生自主创业政策。大学生创业此起彼伏,创业企业如雨后春笋般涌现。然而,目前侧重于缓解大学生就业压力的创业扶持政策具有明显的应急性,并不利于大学生创业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且人为破坏了大学生创业者与非大学生创业者之间的公平竞争,故本文通过研究浙江各地政府创业扶持政策对大学生创业的实施效果,分析其存在的问题以及对我国中小企业产生与发展的影响,进而提出优化政府创业扶持政策资源的理论依据与具体建议。

一、现行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的效果及存在的问题

(一)政策的实施效果

大学生创业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多重意义:一是增加就业岗位、缓解就业压力,避免人才资源浪费;二可提高创业者的实践能力,培养创新精神与创新意识,实现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推动经济的转型升级,增加社会财富;三能拉动民间投资、带动地域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然而,对缺乏创业经验和创业条件的大学生而言,创业之路充满困难、艰辛和风险,需要政府、学校和社会从各方面给予足够的关注与扶持,其中创业扶持政策制定与实施的好坏,直接影响着能否实现大学生创业对经济社会的积极意义,由此决定了创业扶持政策应当是综合性的社会政策,而不仅仅是经济政策。所谓社会政策性质的创业扶持政策,即通过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手段,培育创业创新人才,引导和激发创业者的创业行为,促进创业企业的产生与发展,保护创业者及创业企业的合法权利,并最终提升全社会的创业创新能力,推动经济社会和谐、持续发展。但是,分析现阶段我国各级政府出台的创业扶持政策,多属于经济政策性质,其政策工具和目标相对简单,政策的功能与作用相对有限,政策效果仍停留于“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阶段。

各地大学生创业情况说明,地域文化、人文精神、社会环境等因素对大学生创业事业的发展起到重要作用。从我国大学生创业情况最好的浙江省来看,有41.8%左右的被调查学生身边有亲友在创业,这在一定程度上给予他们创业上的方便,引导他们选择自主创业。而各媒体报道的大学生创业企业生存状况调查数据显示,创业扶持政策更加催生了大学生创业的梦想与激情。例如:杭州市2010年底就已全面完成大学生创业3年行动计划,共创办企业3414家,带动大学生就业1.5万多人,其中年产值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有5家。另一项对1710家大学生创业企业发展现状调查也表明,刚毕业就开始创业的大学生占51%,毕业后工作1年再创业的占12%,工作了2~4年的占32%,工作5年及以上的占5%。又如:2012年2月,中国首个传媒类孵化器――“传媒梦工场”面向浙江省高校发起的90后大学生创业状况的调查反映,被调查者中超过90%的在校大学生想过自主创业,有26.67%的在校大学生已经开始从事包括实体店铺营销、网店、校园等各种形式的创业。杭州大学生创业企业存活率高于28.6%,大学生创业企业就业带动率为1:6.8。而近年来浙江全省平均创业率保持在4%左右,远高于1%的全国大学生创业成功率。由此可见,浙江省实施的创业扶持政策起到了催生创业者“温床”的作用,但仍与政策的预期有一定距离。

(二)政策存在的问题

从理论上说,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的绩效应当从以下方面考察:

许多调查结果反映,尽管目前政府创业扶持政策对大学生创业产生一定的绩效,但从理论上说还有很大差距。主要问题如下:

1 “零首付”政策增加创业失败的风险。各地出台“零首付”政策确实解决了大学生创业者创业初期的资金缺乏困难,刺激了大学生创业激情。如温州市工商局为减轻大学生创业者初期资金不足和市场目标盲目的状态,也出台“零首付”注册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备案制度;2012年5月到9月间,温州市“零首付”注册公司36家中大部分为大学生创业者登记的。但调查还显示,成立后处于非正常营业状态的大学生创业企业占14.02%,大学生创业企业注销量近6%,生存最短的企业仅维持了不到5个月。这也证实资本是创业的先决条件,忽视创业者的素质和条件而降低创业的资金准入门槛实质上会降低创业企业信誉度,使创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末,加大今后的经营困难,增加失败的风险,不利于创业企业生存和创业活动的良性循环。

2 政策资源浪费严重。目前,“政策优势”成为大学生创业的最大助力,但由于创业扶持政策常常由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分别制定,缺乏政策的介绍、梳理和汇编,加上信息沟通不畅,导致创业者普遍不会或不懂利用政策扶持优惠。同时,一些创业政策又抬高扶持政策申请门槛,致使许多创业者很难享受到政策带来的优惠,导致政策作用未充分发挥,政策目的未能实现,政策资源形同虚设。如一项调查显示,65.66%的大学生创业企业是创业团队集资获得的资金,只有11.53%的大学生创业企业获得了银行贷款,通过政府创业基金、风险创投和导师投资获得创业资金所占的比例仅分别为2.9%、4.47%和1.32%,结果是根据政策规定而设置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创业资助资金、科技创业种子资金资助等因在申请方面有许多设限,导致创业者只能“望梅止渴”,而扶持资金客观上大量闲置,政策资源难以产生实际效益。

3 政策重置导致政策性歧视。一方面,政府在财政、税收、金融、培训等方面为已经或即将大学毕业的新生代浙商的产生与发展创造了良好环境与条件,但非大学毕业生的弱小创业者却无权享受这些政策福利。另一方面,对于一些地方政府出台的一系列扶持中小微企业的政策,如对《浙江省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操作办法》,绝大多数大学生创业者不甚了解,而政府在扶持大学生创业时也忽视这些政策亦可适用于大学生创业。按理说,无论是大学生创业企业还是非大学生创业企业,只要属于中小微企业,就都应当有权享受国家与地方政府有关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扶持,而分割大学生创业企业与其他中小微企业政策适用的做法,不仅直接导致政策实施效率低下,而且使非大学毕业生创办的小微企业处在不平等竞争环境中,由此造成对非大学生创业企业的政策性歧视,违背了竞争法精神。

4 政策目的与政策受体的主观需求错位。调查说明,目前各地大学生创业意愿并不强烈,多数人只是在就业压力大的情况下才考虑自主创业,创业成为大学毕业生就业失败后的一条退路,若可在“待遇好的工作”和“自主创业”之间选择,则前者占了76%。另一项调查显示,53.3%的大学生创业者认为应该在工作之后再创业,33.3%的创业者认为可以毕业后直接创业,只有13.3%的创业者认为学生时代就应该尝试创业。可见,绝大多数创业者创业目的是出于自身兴趣和自我价值的实现,并非解决就业问题那么简单与功利。但从政府角度看,创业扶持政策主要目的是解决当前的就业压力,显然政策授体的主观目的与政策受体的主观需求发生较大偏离。换言之,创业扶持政策并不具备直接催生创业者的功能。

5 缺乏分担创业风险的机制与保障体系。一般说来,创业风险包括物质资本风险、人力资本风险、精神资本风险和法律责任风险。调查显示,70%的受调查者有过创业失败的经历,其中经营管理不善的占了57%;资金周转不灵的占28.6%;投资方向错误的和技术落后的各占了4.8%。而根据杭州市工商局2008―2011年6月底注册登记的大学生创业企业数和接受调查的企业数统计,杭州大学生创业企业的存活率高于28.06%。这意味着,即使在我国大学生创业情况最好的地区,大学生创业企业的死亡率也近70%。换言之,大多数大学生创业者最终都不能成功,甚至还要承担严重的法律责任。尽管人们对大学生创业不以成败论英雄,但事实是那些因响应政策号召激情创业却最终失败的人,往往面临来自内心的自责、家庭的指责、外界的嘲笑,受到经济上、心理上甚至法律上的多重打击,其本人及其家庭可能会因此长久陷入生存与发展的危机之中。但是,目前我国政策与法律并没有关注到这样一批创业失败者,更没有防范创业风险及对失败者以各种救济的制度与措施。过高的创业失败率对提高创业率产生副作用,抵消了创业扶持政策的功效,消减了社会对大学生创业事业的认同度,阻碍了大学生向创业者的转化,也不利于我国企业家人才的产生和储备。

二、对现行创业扶持政策的反思

(一)合理性问题

创业政策的实质是政府通过激励机制对成本、风险以及竞争壁垒施加影响,从而增加创业机会和促进初创企业成长和发展。创业扶持政策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能否激发创业动机,改善创业环境,提高初创企业的存活率,促进企业发展。

所谓创业扶持政策的合理性,主要是指政府从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出发,对创业者创业活动的理性预测、评价、引导、扶持和规范。政策合理性判断标准可概括为:(1)合义性。即扶持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必须合乎社会理性,遵循经济规律,它包括政策出台的必要性和实施的可行性两方面。就必要性而言,包含两方面:一是出台政策所要达到的价值目标本身是否必要,这对于政策是否合理具有前提意义,因为创业者的具体需要并非总是必要的,有的需要是扭曲的,有的需要是过量的,有的需要因相冲突而不能共存或虽相容却不能兼顾等,政策需要加以选择。二是政策执行作为一种成本付出是否必要。合理的创业扶持政策应当是实现创业者价值目标的必要条件,因为处于现实中的创业者必然思考:创业后有没有条件实现发展目标、自己有没有条件和能力解决由此引发的问题、有没有必要去冒这个风险等等。因此,就政策出台的可行性而言,外部环境和创业者自身主客观条件是制约创业者活动的外在因素,它与创业者的需要和利益一样,同为政策合理性的深层基础。(2)合利性。即扶持政策的出台既要合乎创业者个体利益,也要符合社会整体利益和价值;既要符合创业者短期利益,也要考虑其长远利益;既要顾及大学生创业者与非大学生创业者的利益平衡,也要考虑首次创业者与再次创业者利益平衡。如果扶持政策不能兼顾各利益群体的利益诉求,人为造成利益倾斜,政策本身就是无利甚至有害的。所以,政策福利的分配是否正义、公平,是衡量政策合理性的另一重要尺度,其包括三方面:一是政策的出台与实施是否能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二是是否有利于社会稳定;三是是否符合社会(包括创业者)的承受能力。

现代经济学和经济法学界普遍认同的“有限理性假设”理论,已推导出政府失灵问题。创业扶持政策是由政府制定的,而政府理性是有限的,那么政府所制定的创业扶持政策当然存在着理性有限问题。而以上对创业扶持政策存在的问题分析也说明,目前我国各级政府出台的创业扶持政策的合理性值得商榷:第一,在合义性方面,大多数大学生创业者主要是苦于就业困难而不得不被动选择创业,他们中的许多人并不具备创业能力与条件;将大学生简单推向市场的政策可能解决了创业者眼前就业的困难,却可能引发不利于创业者长远发展的问题;创业扶持政策如果主要是出于解决大学毕业生就业压力之目的而鼓动成千上万缺乏创业能力与条件的大学毕业生盲目进入激烈竞争的市场,就无异于让他们当炮灰,有的政府部门难免有推卸职责之嫌,易引发政策的道德风险。第二,在合利性方面,目前各级政府出台的一系列创业倾向性扶持政策不仅难以兼顾各层次创业群体的利益诉求,而且过多的、不当的倾向性扶持不利于同样弱小的两大小微创业企业群体间的公平竞争,破坏了弱小创业者之间的利益平衡,进而损害公共利益。所以,应当反思现行扶持政策,出台保护全体弱小创业群体的具体政策,以纠正市场竞争造成的机会不公。创业扶持政策不能成为解决大学生就业压力的一时之策,政策的关注点不应在创业率的高低上,而应在创业成功率的高低,以及对失败者的救济上。只有提高成功率,自主创业率才会随之提高,弱小创业者才有可能发展成熟起来。

(二)必要性问题

市场经济本质是民主经济,“经济民主所关心或反映的便是财富的平等”,“它的政策目标是重新分配财富并使经济机会与条件平等化”。“为了平等地对待所有人,提供真正的平等的机会,社会必须更多地注意那些天赋较低和出生于较不利的社会地位的人们。”因为“在缓和不平等、抵消垄断扭曲以及纠正外部经济效果方面,政府是必要的。”所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既是市场监管主体,又是市场调控主体,政府政策既是立法基础,又是执法保证。换言之,政府创业扶持的必要性在于:在保障就业与促进经济发展方面担当着核心主体的角色,发挥着市场监管、宏观调控与引导的作用;创业扶持政策的基本法理在于纠正市场外在性、市场不完全竞争、市场信息不充分等问题。大学生创业者作为市场竞争中的弱者和经济发展的后备力量,由政府对其进行倾斜性保护、扶持和引导,是在市场自发调节之外政府作为社会经济干预主体借助于政策、法律手段对于经济和社会利益的一种平衡和协调,追求的是一种基于差别原则的资源分配正义。

但是,还须认识到,造成当前我国大学生创业比例低、成功率小、创业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大学生自身因素,也有中国传统文化与教育的影响,以及市场竞争不规范等问题,创业扶持政策并不能解决大学生创业者创业过程中遇到的所有困难,更不可能保证创业者创业必定成功,完全由政府采取大包大揽和承担无限责任的做法,并不利于创业企业的成长与发展。因此,政府对大学生创业活动只能是作为与不作为并举,即在扶持对象上,改变目前将创业扶持对象主要设定为应届大学毕业生的做法,侧重于对已有一定工作经验、经济具有承受能力的人进行创业扶持;在扶持功能上,应将政策扶持功能延伸到创业后期甚至是二次、三次创业阶段,从激发创业激情向保障创业成功转变,帮助创业者完成从“生存”、“发展”到“强大”和“持久”的跨越。

所以,尽管创业扶持政策的本质是刺激大学生创业,但其须具备以下特性:(1)引导性。它不能通过行政权威来强制创业,而是通过与创业者密切联系的经济利益的诱导方式,引导潜在创业者自愿去创业。(2)时效性。创业过程分前期、中期和后期各个阶段,政策不能停留于创业初期,而应当根据不同时期创业者的不同需求而制定不同的扶持措施,从而增加创业机会和促进弱小企业产生、成长、壮大。(3)纠偏性。政府的创业政策应当针对全体弱小创业者,通过改良创业环境和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纠正市场失灵问题,建立公平竞争秩序,保护有创业意识并有创业能力的弱小创业者自主创业。

三、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资源之重新配置与优化

(一)政府职责与政策目标的重新定位

在我国,成功的创业主要是家族型创业与专业(技术)型创业。家族型创业是建立在家族已有的社会资源及社会信誉基础之上,家族支持对创业成败有决定性影响,通常这种创业风险与困难较小,较易获得成功;专业(技术)型创业主要基于自身的能力与条件,其创业所依赖之资源、关系、信用有别于家族创业,并远远不及家族创业者,而且关键是专业技术是否得到社会认同,成功的要点在于能否掌握有限的资源、发挥其创意与技术、通过合理运作获得有效经营与利润。对于后者而言,外在资源的协助会对创业者创业动机的产生与创业企业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而外在资源协助主要是指政府所提供的各项政策措施与所构建的创业发展与保障环境,其中政府政策措施之一,是维持市场经济的运作及其公平性,确保创业活动不与公共利益相抵触。如果不属于以上两种创业类型,那么创业失败的风险更高。“无资金、无经验、无人脉”的大学生,便多属于家族型创业与专业型创业以外的创业,其本身存在先天不足,更需要政策、资金的扶持及技术、信息、管理等咨询与服务。尽管创业扶持政策是整个创业支持体系中的重要环节,但政府还是应当秉承“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有限理论和“适度”干预理论,坚持由政府(中央及地方政府)、高校、社会、创业者共同构建创业支持体系。政府承担的职责是通过制定实施一系列社会政策和法律规范,对高校、创业者和社会进行规范和引导,健全创业管理结构,培育全社会的创业创新环境,协调与化解高校创业教育中的问题,回应创业者在创业方面的一系列活动。其中,应当建立的创业扶持政策包括:有利于创业的教育制度;有利于创业的社会救济、救助制度;有利于创业的法律制度。

创业不仅仅是创造一个组织,而是人们基于对自己成就事业的动机驱使,经由结合各种资源与条件的挖掘与利用机会之动机与能力,进而对任何创业者来说都具有满足事业需要的价值。而所有创业者(包括大学生与非大学生、家境贫困的大学生与富二代大学生)均是新生代企业家的主要来源,均是推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后续力量,本质上并无差别。因此,各级政府应重新建立起综合性创业扶持政策,从以鼓励更多的大学生创业作为首要目标,转变为促进弱小创业者之间的公平竞争,以提升创业成功率,化解创业风险,关心失败者的生存与重新发展,实现个体与社会效益最大化为最终的政策目标,通过创业教育、政策扶持、法律制度引导大学生与非大学生两大创业群体中的弱小创业者的创业活动顺应国家就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财税金融目标、科技发展等宏观调控政策,对盲目、有害的创业冒险加以规范与预防,以此造就一大批具有创新精神、更加遵守竞争规则和经济伦理、更具正确的利义观和社会责任感的新生代企业家,促进创业企业从低品质向高品质发展。

(二)创业扶持政策体系之重新配置

创业是个复杂的、艰难开拓的、持续的创新动态过程,是一项高风险的并有益于全社会的创新活动,那么由创业者个人承担全部风险,显然是不可能也是不公平的,需要由政府、市场、社会与创业者共同分担风险,故要积极构建以政府、社会和教育机构为主体,“官、民、学”分工合作的创业扶持体系。

由于创业有首次创业、二次创业甚至连续创业和持续创业之分,因而根据国外创业政策理论,完整的创业激励一保障政策系统应有6个子系统组成,即:(1)创业供给政策;(2)创业需求政策;(3)创业激励政策;(4)创业资源配置政策;(5)创业宣讲政策;(6)创业市场竞争政策。显然,对社会而言,创业实际上是一个系统工程,要落实配套方方面面的措施才能够有所成效。任何一个子系统的缺失,都对创业产生负面影响。而我国目前的创业扶持政策,主要属于创业激励政策,创业供给政策、创业宣讲政策、创业资源配置政策不尽完善,创业需求政策、创业市场竞争政策基本空白。所以,必须加以优化完善。针对许多地方政府的创业扶持政策侧重于创业前期扶持,而对创业中期、后期创业企业的成长和发展关注不够的情况,今后的创业扶持政策应当是从主要限于大学毕业生初期创业向毕业若干年并有一定创业条件和能力的人转移,同时将政策支持功能延伸到创业后期甚至是二次、三次创业阶段,以此提高和巩固创业成功率;而且,建立对创业失利者的法律援助、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甚至心理抚慰制度等,消除创业者的后顾之忧,由此形成与其他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法律形成紧密衔接的、完整的、公平的创业政策、法律支持体系。

(三)大学生创业支持政策与法律制度的完善

科技企业扶持政策范文第3篇

关键词:创业;新生代;农民工;公共扶持政策

基金项目:河南省政府决策研究课题(编号:2016B076)

1.引言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全民创业成为社会大潮流。新生代农民是农民群体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全民创业大环境下,以创业促进新生代农民工就业具有重要意义。国家要将新生代农民创业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根据公共扶持政策现状,不断优化新生代农民工创业的公共扶持政策,提升新生代农民生活质量,优化新生代农民创业空间。

2.新生代农民工创业公共扶持政策突出问题

2.1创业培训政策不健全

尽管新生代农民受教育水平显著提升,但是他们基于创业的专业知识比较缺乏,尤其是创业经验缺失或者不足,对创业缺乏科学的认识;加上新生代农民接受的教育结构不合理,大部分新生代农民的理论知识与技能薄弱。我国已经推动全面创业培训政策,但相关的培训政策不够健全,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新生代农民创业的盲目性,创业成功率不高。

2.2创业保障措施不到位

新生代农民创业离不开创业保障措施,尤其是离不开政府社会公共服务保障措施作为支撑。尽管国家出台了农民创业保障政策,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没有得到落实。不少新生代农民在回乡创业时,基础设施得不到保证,基于农民创业的法律法规相对滞后,农民创业用地是一个突出的问题,迫切需要有效落实新生代农民创业保障措施。

2.3扶持政策执行效率低

新生代农民在创业群体中尚处于弱势群体,无论是在农村创业,还是在城市创业,他们都遭遇不均等待遇。因为新生代农民创业的规模相对较小,技术含量低,与大中型企业相比,新生代农民创业难以引起政府的足够关注。这就导致了公共扶持政策在执行过程中低效现象,创业压力较大,风险高,抑制了新生代r民创业的激情。

2.4资金扶持政策不完善

资金问题是制约新生代农民创业的一个重要瓶颈,新生代农民由于出生农民,缺乏足够的创业资金,资金筹集的渠道相对较窄。新生代农民由于创业规模小、风险大,在获得创业资金方面缺乏优势。国家尽管出台了农民创业资金扶持政策,但是与新生代农民创业所需的扶持资金需求仍然存在很大差距,亟须国家针对农民创业出台专项资金扶持政策与优惠政策支持。

3.促进新生代农民工创业公共扶持政策完善

3.1完善农民公共培训机制

完善创业知识与技能培训。新生代农民与传统农民相比,文化素质得到很大幅度的提升,但是基于农民创业的培训机制尚未成熟,这就需要进一步完善新生代农民公共培训机制。国家要基于全民创业的大氛围,将创业教育纳入公共教育体系,提升全民创业知识与技能。此外,国家与地方政府层面,要开设创业特色培训项目,根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与经济发展现状,结合农民创业特点,推动农民创业公共特色培训,并完善创业信息网络,推动新生代农民创业互动,互相学习,互相促进,互相提升,切实提升新生代农民的创业知识与技能。

3.2建立平等创业扶持机制

消除创业不均等现象。国家要从政府层面彻底打破创业市场不均等现象,根据新生代农民在创业群体中的弱势地位,建立平等的创业扶持机制,在新生代农民创业初期,要进一步加大对新生代农民创业扶持力度,完善农民创业所需各项保障措施,为农民创业提供实施与政策保障;要营造良好的创业环境,优化农民创业各项程序,提升服务效率与服务水平,国家和政府要将新生代农民创业作为国家与地方政府的一项重要工程来抓,形成完善的农民创业保障机制。

3.3健全政府法律法规政策

我国基于农民工创业的公共扶持大多处于政策层面,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公共扶持政策执行不到位。因此,新生代农民工创业公共扶持政策要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以提升政策的执行效应。公共扶持政策各项内容要寻求法律法规支撑,各项政策在落实的过程中要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国家要基于农民工创业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从法律层面为农民提供法律援助,切实维护新生代农民工创业过程中各项权益。

3.4构建创业资金扶持体系

资金扶持政策是农民工就业公共扶持政策的重要内容,对于新生代农民就业资金扶持要重点突出融资扶持与财税扶持。政府要发挥主导作用,健全农民工征信体系,根据农民工的信用进行信用评级,针对不同级别的农民工提供不同额度的贷款政策支持,对于符合贷款政策的农民工,给予更加宽松的融资政策扶持;在财政与税收方面,要根据政府的财力加大财政扶持力度;政府要发挥税收杠杆调节作用,在税收方面给予农民工优惠政策,帮助企业度过创业艰难期。

结语

总之,创业是促进新生代农民就业的重要路径。国家要发挥主导作用,基于新生代农民创业进一步完善公共扶持政策,完善农民工公共培训机制,提升农民工创业知识与技能,建立平等的创业扶持机制,完善各项法律法规,维护农民工创业过程中的权益,构建完善的创业资金扶持体系,推动全民创业时代的到来,切实改善农民工生活质量,优化农村经济。

参考文献:

[1]袁云.新生代农民工返乡创业的新特点及金融支持研究[J].理论与现代化,2014(06):94-98.

[2]杨哲兮,周宇飞.浅析新生代农民工返乡创业与政府支持体系建设[J].农村经济与科技,2016,27(8):160.

科技企业扶持政策范文第4篇

【关键词】中小企业;科技;成长;发展;对策

我国科技不断发展和进步的过程中,中小科技型企业是不容忽视的力量,是我国科技创新的主要载体,也是社会经济增长的重要推动力量,其作用不可小觑。它们主要是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和开发、服务,在我国自主创新战略的背景倡导之下,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成长与发展极大地引发了实务界和理论界的高度关注,它们对于社会经济增长的贡献作用也日益突显。为此,我们要分析影响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重要因素,思考并提出针对性的应对和扶持措施,以最大化地促进和推动中小科技型企业的科技化成长与发展。

一、影响中小科技型企业成长与发展的因素

(一)政策法律体系还存在欠缺

在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成长过程中,还存在法律体系尚未完全建构的问题,并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内容较为抽象和泛,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在我国中小企业科技化成长的过程中,针对性的法律大多为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表述大多笼统而原则化,缺乏具体可操作的、针对性的中小企业科技化成长指导和规范。在我国中小科技型企业不断增多的形势下,中小科技型企业成为了我国经济领域中不可忽视的活跃的、潜力型和成长型的创新群体。而科技型企业的科技化战略属性,也表现出与其他中小企业的差异性,为此,需要针对中小企业的科技化成长进行完善而健全的立法。

2、法律约束力明显不足。在对中小企业的科技化成长和发展的过程中,对于其针对性的法律法规较少,尽管部分省份对科技型企业的创新技术扶持和资金扶持,有一定的概念和明确的规定,然而这些法规的法律层次相对较低,缺乏普遍性的、强制性的约束力,大多只能归属于倡导性的法律规范,而无法成为具有权威性的法律条文,因而在实践中的操作力度明显较差,具体实施的效果也差强人意。

(二)缺乏良好而完善的推动扶持政策

在对中小企业的科技化成长和发展的过程中,还欠缺良好而健全的促进政策,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科技政策的支持和促进。我国对于产学研的政策自出台以来,尚未从根本上扭转科研管理体系分割、学术本位评价的深层问题,这就使中小科技型企业在成果转化和创业引导等方面的政策缺乏支撑,难以真正获得创新基金项目的支持,并且也欠缺科学而完备的项目效果评估机制和体系,无法准确地判断成果转化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新技术的提升功用。同时,这些成果转化和创业引导政策重点定位和针对“扶优扶强”项目,对于初期创业、步入成长瓶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而言,支持力度明显不大。

2、财税政策的支撑与扶持。我国目前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财政支持主要是以财政补贴为主,重点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科技研发、生产和技术改造等领域的财政补贴,而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产品销售、品牌构建、创新人才的培育等方面的金融支持较少,这就使得国家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财税支持侧重于“输血”而非“造血”,无法使科技型中小企业获得再生能力,也没有从社会吸纳资本的途径。由此可见,科技型中小企业仍旧处于国家财税政策的边缘,并且还由于税收优惠的门槛过高的因素,而难以使科技型中小企业获得福利。

(三)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政策扶持不足

在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领域和环境之中,也存在扶持不足和不够宽松的问题,并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间接融资环境。我国在《中小企业促进法》的法律法规之中,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信贷扶持起到了一定的倡导作用。然而,在具体落实的过程中,科技型中小企业由于自身内部控制体系不够完善、风险预估和应对的能力较弱等方面的原因,难以得到较好的金融信贷的支持。同时,中小企业的征信体系和贷款担保机构建设还相对较为迟滞,这就使得金融信贷的放贷风险增大,难以获得强有力的金融信贷支持。

2、直接融资环境。在市场的趋利性规律和特征之下,科技型中小企业突显出融资的“马太效应”,仅有少部分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以获得金融支持,并被入选为各地的重点支持计划企业,而大部分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则只能够依赖于民间贷款的方式,来实现自身的融资,这无疑加大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和风险,不利于自身的成长和发展。

(四)缺乏整体性的产业发展规划

在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成长和发展进程中,还存在自身的产业规划整体性缺失、衔接不够紧密的问题,并具体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产业趋同性较为严重。在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过程中,由于缺乏宏观层面的顶层设计和产业整体化规划,致使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产业趋同化现象较为严重,并且,受到国际贸易环境的影响,一些光伏、风电、光电照明企业也受到产能过剩的影响,显现出不景气的局面。

2、部分科技型企业陷入成长“瓶颈”。由于国际贸易环境的恶化,一些科技型中小企业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陷入了自身的成长“瓶颈”,难以应对和抵抗外部的风险。同时,由于地方政府出于政绩的考虑,对于GDP贡献较大的部分科技型中小企业盲目补贴,使其迅速扩张,最终在自身缺乏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的状态下,陷入发展“瓶颈”,呈现出低端扩张的不良状态。

(五)政产学研的一体化程度相对较低

科技型中小企业尽管在发展进程中,建构了区域性的产学研战略联盟,然而,还仍旧显现出创新能力不足的问题。同时,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科技成果转化率较低,在“学术本位”的思想倾向之下,难以使科技成果真正为生产服务,产业化的程度不高。

二、中小企业科技化成长与发展的对策思考与分析

(一)建构和完善中小企业科技化发展的法律体系

为了更好地促进和推动中小企业的科技化成长和发展,要建构和完善《中小企业促进法》,做好中小科技型企业的立法后评估和法律修订工作,调整、归并相关的内容,明确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性质、基本原则和重点发展领域,使之具有权威性和针对性。同时,还要将行之有效的地方行政性法规内容,凝练和充实到《中小企业促进法》之中,增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新经费支持力度,设置国际化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专项资金,进一步推动中小企业的科技化发展。

还要充分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研究和拟定针对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专门立法,完善《企业创新活动促进法》和《产学研合作促进法》,对于真正交科技研发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国家应当奖励以补助金,适当减轻中小企业的研发成本压力。并积极鼓励和倡导中小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进行联合,国家可以给予适当的产学研合作补贴,提供最大程度的优惠。

(二)完善和化促进扶持政策

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促进和扶持政策,需要针对性地采用以下几项举措:

1、优化科技扶持政策。为了推动中小企业的科技化成长,要以提升其技术创新能力为重点,而现实情况却是,科技型中小企业仍旧以资金自筹和政府资助为主,缺乏全面而科学有效的绩效评估机制。因而,为了准确评估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资金利用率,需要充分发挥具有政府权威效能的技术创新机制的作用,发挥其杠杆效应,提升社会资本的主动参与和价值创造,更好地规范中小企业的创新绩效评估机制,从而最大程度上满足弱势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需求。

2、完善和优化财税政策。在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财税支持政策上,应当扩大对中小企业的“营改增”的试点范围,加大对中小企业的结构性减税力度,使之成为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激励源泉,并将其延伸到中小企业的设计研发、市场销售、品牌创建等领域。

(三)化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的困境

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境,要以当前金融改革为契机,要使科技型中小企业直接面向市场进行融资,政府可以为其提供财务、金融等方面的辅助和集中诊断,引领和帮助中小企业科技化发展的目标合理建构,并带领具有一定能力的中小企业冲刺“新三板”市场。

对于经营状态良好而不具备上市实力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要为其开拓创投、风投和私募渠道,为其吸引投资开创条件和奠定基础。而对于初始创业或处于成长“瓶颈”的中小企业,要建构和完善区域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征信体系,积极推动资产评估行业的发展,消除金融借贷的疑虑,为中小企业的无形资产质押贷款创造条件。

(四)顶层设计推动产业的深度链接

要注重从顶层设计的角度,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成长与发展创造条件,建构和完善产业规划的引导机制和体系,面对产能过剩的现状,界定不同区域的产业发展定位和重点,避免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同质化建设和竞争,更好地实现科技型中小企业与区域产业的良好互动和衔接。同时,还要与大企业相对接,在大企业的帮助之下,进一步提升区域产业的集群发展效应。

三、结束语

总而言之,在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成长和发展进程中,会受到诸多因素的限制和影响,我们要全面分析中小企业科技化发展和成长中的影响因素,分析其技术创新和研发能力、人力资源状态、融资环境和能力、企业发展战略等,加快对中小企业的专项立法,从融资、产业顶层设计和规划、优化扶持政策等方面入手,激发中小企业的科技化创新潜能,更好地获得自身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贾树方. 中小企业成长性影响因素实证研究[D]. 湖南工业大学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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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杨超. 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创新的财政政策研究[D].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 2015

[4] 王德平. 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与科技创新研究[D]. 西南财经大学 2010

[5] 杨光. CRT视角下中小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研究[D]. 南开大学 2014

[6] 陈昌智. 加大力度 落实政策 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发展[J]. 中国流通经济. 2010(12)

科技企业扶持政策范文第5篇

纵观世界上发达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脉络,中小企业的发展与壮大在其中都起到了重要的支撑作用。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日本、欧盟等国家和地区均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中小企业政策体系。当下在经济新常态下,我国的小微企业面临经济下行压力增大、发展困难等情况,政府的引导和扶持对于企业的良性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通过研究和借鉴发达国家利用税收措施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成功经验,完善我国针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政策体系,促进小微企业的健康发展,对于保障经济发展目标、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科技创新等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通过税收措施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国际经验

1.

税收扶持政策具有系统性、全面性、稳定性的特征。国外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政策的制定往往进行了整体的规划,具体的措施贯穿了小微企业创办、发展、转让、投资等整个生命周期,并且从立法的高度保障了政策的稳定性和执行力度,使中小企业能够真正受惠于政策。如法国早在 1995年就颁布了《振兴中小企业计划》,其中系统地确定了中小企业各阶段的税收扶持政策,全面覆盖了企业生命周期全过程。加拿大在统一的各种税收制度中,都专门制定了适用于小企业的特别条款。

2.

税收扶持政策丰富多样、优惠力度大、落实到位。国外的税收优惠的制度范围非常广泛,包含了降低税率、提高税收起征点、减免营业税和所得税、延期纳税、费用扣除、加速折旧等多样化的优惠重点,并且优惠力度很大,各种类型的小微企业都能够从中找到具有针对性的政策。英国和德国通过各种税收优惠政策,使小微企业的税负只有大企业的 50%。

3.

税收扶持政策向欠发达地区倾斜。美、日、德、意、韩等国都实行区域性税收优惠,用以促进经济落后地区的小微企业的发展。如美国 1993拨款 25亿美元用于受援地区税收优惠,对中小企业投资税进行长期减免。鼓励资本向南部、西部和山地各州等经济欠发达地区流动。德国联邦政府规定在经济落后地区新建中小企业,可以 5年免交营业税。意大利南部地区和西西里岛地区的中小

企业,可免除 10年的动产税、地区税,降低交易税等。表1-发达国家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4.税收管理上注重小微企业税收服务与培训。发达国家对于小微企业的发展扶持,不仅体现在税收制度方面,在税收管理方面也做了大量的工作。通过不断完善的管理机制为小微企业提供税收服务和便利的税收申报程序。如法国成立了税务管理中心来协助中小企业进行管理,派遣专业的会计人员的帮助企业建立和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并提供财税申报服务,加强了对中小企业的经营和税收管理。英国从 2004年起,提高了企业年度审计的起点,使众多小微企业免于年度审计。

5.注重支持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和扩大就业。税收优惠是激励中小企业技术开发与创新的最有效方式之一。韩国对于企业支付的技术和人才开发费给予一定的法人税和所得税减免,对在韩国国内企业工作或在特定研究机构从事科研的外国人给予 5年的所得税减免。法国政府为了鼓励中小企业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规定每创造一个就

法国,业创员人业失进促。为税得所郎法万 1免,减会机业

政府规定创办工商企业可以享受 2年免征所得税。

二、我国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表2-我国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1.

扶持政策零散、不连续。收政策缺乏系统性和规范性,不利于实现公平税负和平等竞争。我国针对小型微型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比较零散,还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有些尚未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2.

优惠项目少、力度小。我国针对小型微型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多是税率和减免税上的优惠,无法适应我国小微企业性质多样的现状。并且税收减免的力度不大,起不到支持企业发展的效果。

3.

政策限制多、时限短。目前很多税收优惠政策行业限制和规模限制都很多,大多数政策都是针对高新技术型的小微企业,与其他类型的企业相相适应的优惠政策很少。并且,从历年来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看到,政策的

持续时间常常只有三年,没有长期性和连续性,导致优惠效果不明显。

4.纳税程序复杂、优惠申报成本高。小微企业税额低,税种多,纳税程序繁琐,优惠政策申报程序复杂,时间成本高,导致很多企业对于优惠政策的关注度很低,优惠政策不能落到实处。

三、新常态下我国小微企业税收措施的建议

针对我国小微企业税收现状,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从税收制度和税收管理两方面改革和健全我国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1.

改革税制、降低税负,建立健全专门针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法规体系。小微企业与大中企业面临的市场环境不同,竞争力相对较弱,因此,应根据小微企业的特点改革税制,全面稳定降低税负,形成系统化、全面化、专业化的专用税收法规体系。对小微企业进行长期的、有针对性的扶持,全面促进小微企业的健康发展。

2.

统一小微企业认定标准,减少限制条件,增大覆盖范围。目前,中国有 80%的新产品源于小微企业的创新创造,这些产品不仅限于高新技术行业,更多形成于各行各业,亟需得到关注。统一小微企业认定标准,减少限制条件,增大覆盖范围,可以保护小微企业创新创造的积极性,中国创造走向世界的早日实现。

3.

合并税种、优化税收管理机制,提升税收优惠的效果。目前,我国小微企业要缴纳的税种包括了营业税、所得税、印花税、所得税、增值税等几十个税种,纳税程序复杂,税收负担及纳税成本都比较重。在税制改革中,可以将小微企业现行缴纳的多个税种合并征收,并精简申报材料,加大纳税周期,可以降低纳税人的纳税成本,全面落实财税扶持政策,减轻小微企业的税收负担。

4.适应经济新常态,推动小微企业创新创业。

在经济新常态下,创新创业是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新的增长点,完善创新创业的税收政策对于实现十三五的经济目标有着重要的意义。可以参照发达国家的做法,对于小微企业的创业、为创新所做的技术开发费用、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投入,都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和补贴,激励小微企业迅速发展壮大。

课题名称:

经济“新常态”下福建省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研究,编号: JAS160739。

参考文献:

[1]易国庆.中小企业政府管理与政策支持体系研究[M].北京:企业管理出版社,2001.

[2]刘静.背景下促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研究[J].现

“新常态”代商业,2014(33).

[3]李晓丹 .发挥税收职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思考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