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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处于特殊的社会转型期,由于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作为劳动行政重要内容的劳动监察,其运行的条件和环境均已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致使现行制度无力应对频频出现的劳动争议和劳动者权益被侵害的事件。因此,加强劳动行政管理、构建和谐劳资关系,已成为社会各界当前关注的焦点问题。这就有必要重新审视劳动监察制度的组织、作用和运行模式,从而对政府执政能力提出新的要求,亦即,作为公共权力应当如何充分发挥其调控职能,以协调、整合劳资双方的利益关系。
一、劳资冲突:转型期我国劳动监察制度的新挑战
劳资关系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凸显为一种经济关系,它反映了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之间在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涉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利益的各种关系,尤其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工作环境等制度形成和执行过程中相互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和谐劳资关系是企业持续发展的前提,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然而,我国劳资关系的现状不容乐观,呈现紧张状态。伴随着国有企业的市场化改革以及多种所有制并存格局的形成,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攀升。国有企业改制后,劳动关系由行政型为主逐步转向契约型为主,职工各种利益的实现主要依靠企业内部。经济利益成为调节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关系的核心杠杆。在国企改制过程中,关于职工安置的问题往往会涉及本企业大部分甚至全部劳动者,因此,矛盾一旦激化,极易引发连锁反应,升级为大规模的集体劳动争议,甚至发生暴力流血事件。而在民营企业中,劳资冲突则集中表现在资方欠薪、任意延长劳动时间、加强劳动强度和肆意惩罚工人;劳方怠工、破坏生产以及出现伤害企业主等报复行为也时有出现。这些都给社会带来了不安定因素。即便在工资水平高、福利待遇好的外资企业,尽管报酬较高,但劳动时间较长,劳动强度较大,而其强制性的社会保险并没有完全执行,因此,大量争端、冲突也经常产生。诚然,造成劳资冲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解决劳资纠纷的途径也是多样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资关系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关系,深刻地受到法律和政策的影响。事实证明,在特定历史阶段劳动行政部门在经济增长优先政策影响下所采取的低强度的劳动监察工作方式已不能适应形势的变化,在认识主要社会矛盾的基础上,政府治理理念和模式也应发生相应转换。譬如2008年正式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就体现了政府治理劳资关系理念的转变:节制资本权力、增强劳方力量、平衡劳资关系、缓和劳资矛盾和冲突。在此背景下,我国劳动监察作为政府介入劳资关系的行政法律手段也应得到进一步加强,这既是现实国情的需要,也是其自身功能的体现。具体原因如下:第一,从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来看,政府是法制现代化的主导者。在我国,“大政府、小社会”一直是社会的传统政治架构。劳动力市场不规范,社会中间层不完善,社团组织不发达,工会和雇主组织的功能还远未形成,实现劳资自治的时机还不成熟,所以现阶段政府在劳资关系运作过程中的作用必须得到进一步的加强。但是,这种加强与计划经济年代政府通过行政手段直接决定政府、企业和职工之间的利益分配有很大不同。计划经济时代,政府在劳动关系中既是劳动关系主体,又是规则的制定者。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机制成为最主要的资源配置手段和调控手段,政府不再直接参与劳动关系之中,其主要职责是提供相关制度,为劳动关系协调和经济社会持续发展提供良好条件。所以,作为劳动法制的有机组成部分,劳动监察制度应在政府的主导下顺应社会形势所需,发挥其应有作用。毋庸置疑,现代法律追求的不仅是抽象的形式公平正义,而且应在考量社会关系主体地位、综合实力的基础上,确保主体的权利义务达到实质上的公平正义。因而,在劳动监察立法与执法过程中,政府应明确其角色定位。首先,作为劳动者的保护者,其手段主要是通过制定法律政策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渗透到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之中。政府制定劳动政策和法律的依据是市场中劳资关系力量的对比,并通过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达到劳资关系的平衡与和谐。其次,作为国家公共权力的代表,政府在劳动法制现代化建设过程中还应承担起公共责任,通过运用命令权、强制权、形成权等行政权力,介入到劳资关系中。其实质是以公法限制私法,以社会利益的保障为出发点,对传统私法的财产绝对、契约自由等原则予以矫正。第二,从劳动监察的自身属性和功能来看,它有助于促进劳动权的实现。首先,劳动监察制度的生成和发展是劳动权发展的必然结果,体现了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给予的特殊保护和人文关怀;同时,劳动法的实施也需要政府有形之手的推动,以促进劳动权的实现。我国已建立了以《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为基础的劳动法制体系,但现实情况是,用人单位常常基于强势地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该类事件经常发生,表明劳动法制的原则和具体规则并未得到有效遵守。换而言之,劳动法律的制定并非必然带来劳动者权益的实现。其中部分原因是由于实践中大量存在执法不力问题,这不仅违背了立法者的良好初衷,而且会动摇法律的权威性。目前劳动权的保护和实现与立法的预期尚有距离,只有完善劳动监察制度才会促进劳动权从立法层面走向实践层面,进而使得劳动者真正享有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其次,劳动监察的职责主要是以劳动基准制度为核心进行执法活动,且以检查用工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为基本内容,其目的在于通过国家的强制性干预,调整失衡的劳资关系,特别是要强化劳动基准制度的刚性和对制度的执行力。因而,加强劳动监察工作对于贯彻核心劳工标准具有重要意义,就效力而言,这将有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劳资冲突控制的有效平台:政府监管的功能
“激进的经济学家们认为,劳动不同于任何其他商品,因为不能把劳动与劳动者分开。因此,劳动需要有其他商品不需要有的‘训练’方式,而且因此购买和出卖劳动是一个深刻的政治问题。”[1]此外,“雇佣劳动市场的存在对于企业是一种不可或缺的制度条件,并且该市场像其他市场一样实行的是明显附属于法权的自由和正式平等,但是这对被迫出卖自身劳动力的雇佣劳动者来说,仍然是一种强制的力量,是一种实质非理性的存在。至于雇佣劳动者进入企业后则更明显地受到雇主以及他借助的科层管理制度的命令和约束。”[2]由于劳动与劳动者的不可分割性,劳动者对自身的劳动享有所有权,通过市场交易,劳动者将劳动所有权让渡给劳动力的购买方,以此获得维持生活的资本,因此,对劳动的保护即是对劳动者生存权和发展权的保护。政府监管劳资关系之所以必要,是因为政府执掌国家政权,是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对政府而言,其职能是一个复合体,是包括阶级统治职能、社会管理职能、社会服务职能和社会平衡职能在内的一个综合职能结构。政府作为公权力介入劳资关系是其职能的体现。它可以通过控制、缓和劳资矛盾,保障劳动者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达到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发展的目的。一般说来,政府有两种介入劳资关系的方式:其一是法律介入,其二是行政介入。劳动监察作为政府行政行为,可以消解“强资本弱劳工”为特征的劳动力市场结构的失衡,就其本质而言,是公权力对私权利的强制性介入。其介入的合法性依据在于“现代市场经济法治条件下的国家,其角色已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它在承认市场主体之间契约自由合法性的基础上,根据法律授权,按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可以对特定的契约关系及其履行进行规制”[3]。此外,“利益冲突是普遍的,社会即利益冲突的载体,法律承担着社会控制与平衡利益冲突的职能。”[4]因而,“法的整个运行过程实际上就是对各种利益进行衡称、选择、取合并通过权利和义务对这些不同利益进行权限性、规范性调整的过程”[5]。劳动法律规范是协调劳资利益关系最基本的方式之一,国家通过对其有效运作来确认、权衡各种劳动利益关系,并以此为依据控制和平衡劳资利益冲突,从而妥善协调劳资利益关系。而劳动监察则是政府运用有形之手推动劳动法律的实施,所以劳动立法的逻辑起点即是劳动监察的逻辑起点:协调失衡的劳资关系,保障处于弱势的劳工合法权益,通过利益的调整控制劳资冲突。具体说来,其对劳资利益关系的调控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其一,利益的确认。劳动监察对劳资利益的确认,是通过规定劳动监察的职能范围来完成的,因此,确定劳动监察的职能范围即是明确劳方权益的保护范围。不过,对于用工方的劳动用工自以及生产经营管理权应给予尊重,不得随意干预和破坏。因为“如果没有某些具有规范性质的一般标准,那么有组织的社会就会由于在作下述决定时把握不住而出差错,如:什么样的利益应当被视为是值得保护的利益,对利益予以保证的范围和限制应当是什么,以及对于各种主张和要求又应当安排何种相应的等级和次序。如果没有这种尺度,那么这种利益的调整就会取决于或然性或偶然性(而这会给社会团结与和谐带来破坏性后果),或者取决于某个群体的武断命令,该群体有权强制执行它自己的裁决。”[6]可见,劳资利益的确认,是劳动监察活动的初始环节,劳动监察职权不明,就会造成监察失范。其二,利益的保护。劳动监察对劳资利益的保护,涉及到政府在培育市场经济过程中的基本价值取向。我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基本价值取向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但为发展地方经济,地方政府仅较多地考虑对资本的吸引力,把追求经济效益的增长放在首位,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政府作为公共利益代表者的职能缺位,忽视了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维护。政府既是经济建设的主体,又是社会公正和社会秩序的维护者,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还应重视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平衡,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既然如此,政府在处理劳动者和资本的关系时,就应当在追求整体经济增长的同时,实现劳动者与资本的互利,而不能任由市场机制来调整劳动力和资本之间的相互关系,毕竟,市场也有失灵的时候。另一方面,劳动者和资方之间的地位是不对称的,资方处于强势,劳动者处于弱势,因此,如果政府一味片面地追求效率,那么它所制定的公共政策则难免间接地加剧劳动者的不利处境。其三、利益的救济。劳动监察是国家强制性干预劳资关系的行政行为。监察机构通过日常巡查、书面审查、接受举报投诉、专项执法检查、联合监察检查等方式,采取事前控制、事中管制、事后惩罚等手段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对劳动者而言,劳动监察是获得权利救济的有效途径。劳动监察机构既可以主动履行职责,直接强制资方履行法定义务,也可以应权益受到侵犯的劳动者请求履行职责;既可以是预防性执法,也可以是纠错性或制裁性执法。由于执法对象仅是用人单位,劳动者在整个行政执法过程中是作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存在的,且其主体地位是隐性的,因此,对劳动者而言,尽管劳动监察是间接的救济手段,但自身所享有的权益却通过国家公权力得到了切实保护。可见,劳动监察具有利益救济的功能。
规范决策行为,强化决策责任,减少决策失误,提高决策的透明度,保证决策公开、公平、公正,结合人力社保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是为大家推荐的依法行政工作细则资料,提供参考,欢迎参阅。
依法行政工作细则材料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决策行为,强化决策责任,减少决策失误,提高决策的透明度,保证决策公开、公平、公正,结合人力社保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X局重大决策事项适用本规则。但突发性或紧急情况的重大决策除外。
第三条X局重大事项决策遵循科学、民主、合法的原则。
超越法定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行政决策无效。
第四条重大决策包括下列事项:
㈠代拟报送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制定重要的规范性文件;
㈡制定X方面的重大改革方案、政策措施;
㈢编制全区X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㈣对疑难工伤案件的认定;
㈤作出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理、行政复议、劳动争议仲裁决定;
㈥其他有重大影响的决策事项。
第五条重大决策应当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系统、新闻媒体等方式依法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除外。具体办法按《政务信息公开条例》和本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决策形式
第六条重大决策应当经过局党组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替代会议议决。
第七条局机关各科负责承办本局重大决策的调研、方案起草与论证等前期工作。
第三章方案准备
第八条各科室应当深入开展决策调研工作,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有关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形成决策调研报告。
第九条各科室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提供科学、全面、务实的决策备选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问题或者存在争议经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事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拟订两个以上决策备选方案。拟订决策备选方案时,不得有下列情形:
㈠所采集的信息失真或者过时;
㈡遗漏必要的信息;
㈢隐瞒、歪曲真实情况;
㈣泄露需要保密的信息。
第十条对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当通过报刊、互联网、广播电视等媒介或者采取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方式,充分听取社会公众对重大决策备选方案的意见,并将意见及采纳情况形成报告。
第四章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提交局党组会议审议的决策事项,应当报送以下资料:
㈠决策备选方案;
㈡决策备选方案说明,内容包括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关机关和社会公众意见,成本效益分析意见等;
㈢其他需要报送的材料。
第十二条局党组会议审议重大决策方案,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㈠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举行;
㈡拟定方案的科室向会议作决策方案说明,回答会议组成人员的询问;
㈢决策事项的分管局长重点阐述意见,并提出决策建议,因故不能到会的,书面提出决策建议;
㈣会议其他组成人员应当发表意见。
第十三条办公室要做好会议记录,并归入档案。
第五章决策执行
第十四条办公室应当对重大决策进行工作任务和责任分解,明确负责机构和工作要求。
涉及两位及其以上局领导分管工作范围的决策执行,原则上由一位分管局领导负责,有关局领导配合。
第十五条各科室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重大决策,不得拒不执行、不完全执行、变相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
因不可抗力或重大决策所依赖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决策目标全部或部分不能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局长和分管局领导报告。
第十六条办公室负责重大决策执行情况的检查、督办等工作,根据决策方案和工作部署,采取跟踪检查、督促催办等措施,确保决策方案的正确施行,并及时向局长和分管局领导报告督查情况。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各科违反本办法,导致决策失误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局有关规定追究科室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执行机构违反本办法,导致重大决策不能全面、及时、正确实施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局有关规定追究执行机构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依法行政工作细则材料二
一、每半月召开一次局长办公会,局长和有关科室参加,专题研究工作。各科室有需经局长办公会研究确定的问题,要事先提交办公室,由办公室主任负责安排上会。
二、每月召开一次科务会,由科室负责人主持,总结本科工作成绩,找出不足,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安排好下月工作。
三、每季度召开一次局务会,副科长以上人员参加,由局长或副局长主持,总结上季度工作,安排下季度工作。
四、全体干部职工大会。根据情况适时召开,主要部署安排全局性工作,传达上级有关文件及指示精神。
五、其它会议以临时通知为准。
依法行政工作细则材料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力社保行政执法工作,落实执法责任制,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障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促进依法行政。结合人力社保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局机关各执法科室。
第三条实施执法责任制的目标是:明确各执法科室的法定职责、执法依据、执法项目、执法职权、执法目标要求、执法程序、执法责任,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保证X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二章执法责任制的范围和要求
第四条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范围:考录调配科、事业单位管理科、工资福利科、仲裁科、监察科、养老保险科、工伤医疗保险科
第五条人力社保行政执法的要求为:
㈠合法执法。行政执法主体和行为应当合法,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有主体资格的科室实施。从事具体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执法证件。具体执法行为的作出必须依法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执法决定。
㈡公正执法。实施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合理行使X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实施行政执法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㈢程序规范。实施行政执法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进行审核或调查、询问,依法作出决定。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前,有法定告知、申辩、听证程序的必须依法履行;没有法定告知义务而当事人要求解释的,应当进行解释说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应当告知相对人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㈣高效便民。实施行政执法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执法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章执法科室责任
第六条办公室负责全局法律法规学习培训和宣传工作,负责、公开有关行政执法的政策信息,负责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第七条负责对全区科级干部任免审核备案与指导监督;负责全区科级干部公开选拔、跨部门交流;指导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制、岗位设置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负责对执行劳动法情况进行监督、年检工作;负责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审查工作;负责劳动法律、法规咨询服务以及受理投诉举报;开展专项监察执法和日常巡视劳动监察,并对违反劳动法案件进行行政处罚。
第九条工伤医疗保险科负责对工伤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情况,及其他工伤认定所需材料进行调取。
第十条劳动争议仲裁科负责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调解和裁决工作;负责劳动合同签订和鉴证;负责指导企业签订集体合同和审核备案工作。
第十一条各科室负有学习、宣传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责任。应当组织科内执法人员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使执法人员熟悉并掌握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十二条各科室负有全面、正确贯彻实施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责任。应当严格依法行政,依法定程序办事;不得断章取义,曲解法律,不得随意执法,不得失职、渎职和滥用权力。
第十三条各科室应按规范使用统一的法律文书,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制发和使用法律文书。
第十四条各科室应及时依法受理和办理用人单位、职工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申诉、投诉的责任。不得拒绝和推诿,处理结果应及时告知当事人。
第四章考核监督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采取自查自评、集中考核与民主评议相结合的方法。
第十五条办公室负责制定考核办法、设置考评标准、组织考评等事宜。
某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年10月××日)
尊敬的李副主任,尊敬的检查组的各位领导:
首先,我谨代表某人民政府对州人大执法检查组各位领导莅临我县检查指导工作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根据州人大办明传电报要求,下面我就某县贯彻实施《劳动法》的情况简要汇报如下:
一、加强领导,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劳动法的重要性
劳动法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贯彻执行好劳动法是进一步落实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方针,切实保障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根本保证,是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近年来,我县高度重视《劳动法》的贯彻实施,把整治劳动力市场、加强劳动用工治理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个重要内容进行了部署;积极关心劳动就业和职工劳动技能培训;对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的贯彻实施劳动法涉及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劳动用工管理等重大问题,及时研究,及时决策。从促进政府和职能部门依法行政,规范劳动关系双方行为,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边疆经济发展,维护边疆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了《劳动法》的重要性。
二、坚持学习,夯实理论,增强依法行政和依法办事自觉性
㈠将劳动法列入“四五”普法的重要内容。采取集中组织学习和个人自学等形式,广泛深入地学习《劳动法》,不断提高劳动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知识水平和业务操作水平。
㈡认真组织企业开展劳动法学习。通过学习,一方面,使企业领导干部真正认识到贯彻《劳动法》的意义和贯彻《劳动法》与企业改革、发展及社会稳定的关系,以及企业应负的责任。另一方面,也让职工群众更加明确自己应享受的权利和需要履行的义务。
㈢加强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一是通过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对《劳动法》进行了广泛宣传。二是结合各种宣传日和民族节日,积极开展“劳动者权益保护活动”、“春见行动”、“再就业政策实效行动”等宣传活动。通过上街设咨询,悬挂宣传标语等形式共发放宣传资料××××余份,现场接受群众咨询和投诉××××余人次。
三、克难求进,务实创新,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创出佳绩
㈠劳动关系协调和维权工作力度不断加强。一是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自《劳动法》颁布以来,我县把劳动合同管理和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作为长期的源头工程来抓,积极对各种劳动用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进行鉴证,每年劳动合同签订(鉴证)率都有提高。2005年我县共鉴证劳动合同××××份,其中鉴证机关单位工勤人员××份,鉴证事业单位职工劳动合同××*份,鉴证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合同××××份,鉴证集体企业职工劳动合同××*份,续订劳动合同××*份,劳动合同鉴证率达到了××%。规范了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二是加强劳动年检,强化依法行政能力,增强依法行政和依法办事的自觉性。以“清欠维权”为重点,采取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将劳动执法年审制度化。2005年共办理劳动执法年审××××户(国有企业××*户,集体企业××户,其他用工单位××××户),涉及劳动者人数××××人,补签劳动合同××*份,保护了劳动者的权益,推动了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走上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三是积极加强劳动争议预防和处理工作,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按照“重在源头预防,重在基层调解”的方针,积极协调、调整各种用工关系,逐步建立起企业调解、行政调解等多种类型的调解制度,积极组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组成的三方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不断改进工作方法,积极预防和及时处理因劳动争议引发的。2005年以来共接待来信来访××件,口头回复和书面回复××件,答复率达××*%;受理群众举报案件××件。立案处理××件,结案××件,结案率××%;调解仲裁劳动争议案件*件,结案*件(未结案*件,是因被除名的职工没在规定时效内提出上诉,县仲裁委没有受理)。为××名打工者追回被克扣拖欠的工资××多万元,讨回工伤致残医药费(含欠发工资)××万余元。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正确处理了用工矛盾,维护了边疆社会的和谐稳定。四是加强劳动技能开发工作,提高技术人员素质。2003年以来报送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培训××*人(高级工××人,中级工××*人,初级工××*人),通过培训全部发放了培训等级证书。
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快速健康发展,社会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社会保障救助能力不断增强。一是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2001年以来建立起比较规范和完善的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参保人员从××××人增加到××××人,净增××××人,领取养老金由××××人增加到××××人;参保范围由国有企业职工扩大到非公经济、个体从业人员及灵活就业人员。*年间共征缴养老保险基金××××万元,发放养老金××××万元,按时足额发放率、社会化发放率均为××*%。有××*名企业退休人员纳入了社区管理,有××*名企业退休人员暂由县养老中心和乡镇劳动保障所实行了社会化管理,全县××××名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率达××*%。二是失业保险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年间充分发挥其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促进就业再就业的作用,为××名下岗职工按时足额发放了××.××万元的基本生活费和××.××万元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参保职工从××××人增加到××××人,净增××××人,*年间共征缴基金××*万元,共有××××人次享受了××*.*万元的失业金。三是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运行平稳。全县由传统的公费医疗向基本医疗保险改革过渡,建立起与我县经济、社会相适应的医疗保险制度,实施了大病医疗救助,医疗保险配套政策和服务管理不断完善,基本实现计算机网络管理,参保职工达××××*人,征缴基金××××.××万元,支付医疗费××××.××万元。四是工伤保险自2003年启动以来,不断探索前进,参保职工达××××人,征缴基金××.××万元,支付工伤医疗费*.××万元;生育保险稳步推进,全县参加生育保险职工,从单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向企业扩大,参保人数达××××人,征缴基金××.××万元,支付××.××万元。五是乡镇、社区平台建设进一步完善,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积极作用不断显现。全县××个乡镇全部建立起劳动保障机构,*个社区建立劳动保障服务中心,选配了××名专职干部和*名协管员。六是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初步形成,劳动力市场体系建设基本实现“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对劳动力资源的配置作用和多元化的就业格局基本形成,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和自强自立等新的就业观念逐步深入人心。七是城乡统筹就业协调发展,就业总量进一步扩大。努力开辟就业门路,积极创造就业岗位,十五期间全县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累计达××××人,实现就业××××人,就业再就业率为××%,城镇登记失业率有效控制在*.*%以内。流动就业作为新的劳务经济呈现迅猛发展的势头,建起了劳务输出基本工作框架,成功开发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人。八是再就业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再就业优惠效应明显。十五期间发放《再就业优惠证》××*本,使××*名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工商费优惠,免去*.××万元的登记费,××.××万元的个体管理费;××*名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税收优惠,减免了××万多元的税费,××名特困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到小额担保贷款,获得了××万元的贷款。九是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向广度和深度推进,成为促进就业的有力手段。*年间共举办再就业培训班××期,培训下岗失业人员××*名,培训结业促进再就业××*人,培训再就业率达××.××%。
四、存在的困难和不足
㈠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宣传尚不到位,用人单位遵守执行《劳动法》的意识和自觉性不强。
㈡我县劳动保障工作基础十分薄弱,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滞后,信息化系统建设不适应工作的需求,影响管理水平、服务质量的提高。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和街道社区平台迫切需要投入人力财力来进一步充实和完善。
㈢劳动关系趋于多元化,复杂化,劳动争议案件、和案件数量增多,处理难度越来越大,特别是随着我县加大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和大批能源项目的开发,大量的外地和本地农民涌入我县各个建筑工地,业主或项目承包方无故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现象时有发生。
㈣社会保障基金弹性收入与刚性支出的矛盾突出,社会保险扩面潜力有限,企业单位社会保险群体意识不强,困难企业无力参保和拖欠保险基金现象仍严重。财政拨付的医保基金不足,机关事业单位统筹基金的个人自付比例过高。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难统一,五保统征工作需要进一步规范。
㈤社会保险扩面工作滞后,国企改制与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不来接续社会保险,非公有制经济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中有不少人仍游离于社会保障“安全网”之外,致使社会保险参保人数有减难增,加之现有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硬件配置和软件配置不能满足不断规范、不断增大的工作需求,多种原因牵制着我县社会保险扩面工作进一步展开。
㈥支柱产业单一,结构性失业问题突出,就业矛盾尖锐。㈦劳动力整体素质与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经济结构调整的要求不相适应,劳动者职业技能整体水平偏低,难以适应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的要求。
㈧现有的劳动力市场场地有限,限制了其职能的发挥,不能满足不断扩展劳动力市场“新三化”工作需求。
五、进一步采取措施,加大《劳动法》的贯彻力度,推动劳动保障事业的健康发展
㈠加强劳动执法队伍建设,着力提高劳动执法干部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和创新意识,改变管理缺位现象,从组织上保证《劳动法》的顺利贯彻实施。
㈡建立健全劳动关系调整机制,加强劳动保障法制建设。
一是建立健全劳动关系调整机制。巩固和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督促所有企业招用职工均签订劳动合同,重点抓好非国有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大力推进集体合同制度,在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实行现代企业制度的国有企业,通过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对其他国有企业,重点促进其建立内部协商机制,明确相应的形式和程序,加大职工参与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的力度;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按照“重在源头预防、重在基层调解”的方针,逐步建立起企业调解、行政调解等多种类型的调解制度,健全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组织组成的三方劳动关系协调组织,健全工作制度,积极预防和及时处理因劳动争议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围绕本县劳动保障中心工作和重点、难点问题,深入进行调研,集思广益,对实行阶段性就业制度和弹性工作制后,大量出现的非全日制工、季节工、短期工、临时工等多种就业形式中的劳动关系的认定、劳动权益保障、劳动争议处理等问题提出科学合理的对策。
二是加强劳动保障法制建设。抓好促进就业、劳动合同管理、企业工资支付和欠薪处理、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等方面的政策的研究和执行;切实推进依法行政,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程序制度与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劳动保障部门系统内部执法监督;积极转变行政职能,实施依法规范行政、公正执法。改革审批制度,简化办事程序,实行办事项目、程序、依据公开,逐步实现政务全面公开;强化劳动保障执法监察,以日常巡视监察为主要方式,实行“定期、定人、定区域、定指标”制度,重点对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工资发放、执行工时制度和女职工、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等比较突出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完善投诉举报制度,推行劳动年审及社会保险登记年审制度,指导用人单位建立完善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实行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审查、备案制度;规范劳动监察办案程序,加强劳动监察档案管理;完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目标考评制度,提高执法监察效率。
㈢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体系。建立起比较健全的、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保障方式多层次的社会保险体系。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制度;加强社会保障的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健全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制度,确保基金的安全、完整、增值;依法推进社会保险全覆盖。
㈣抓紧建设劳动保障的各业务系统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政务信息管理系统,完善现有劳动力市场信息网和社会保障信息化服务系统,结合“金保工程”的实施,建成全县互连的劳动保障信息化服务系统。
㈤确立就业优先的发展战略。充分利用我县丰富的水利资源,抓住当前电力开发的机遇,在发展电力工业的同时,促进经济增长和扩大就业相结合,积极开发就业岗位,努力增加本县劳动力就业。
这次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是在全区上下深入贯彻学习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省第十一次党代会、市第十次党代会精神,坚持科学发展、率先发展,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新形势下召开的。会议的召开对于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有关建设和谐社会的决定精神将起到重要的促进与推动作用。刚才,明德书记就近三年来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作了很好的总结,对今后工作作了明确部署,这些我都同意,希望狠抓落实。会上,还表彰了一批劳动与社会保障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企业及先进个人,在此,我代表工委、管委会再次表示热烈的祝贺,感谢你们对园区的劳动保障工作及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的突出贡献!希望你们再接再厉、再立新功,在今后的工作中作出更大成绩。下面,我再讲几点意见。
一、服务发展,维护稳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取得突出成绩
这几年,园区的劳动社会保障事业是伴随区域经济社会的快速进步而不断发展的。多年来,在工委、管委会的组织领导下,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总体要求,在各级各部门和广大企业的共同努力下,园区劳动保障工作围绕开发建设大局,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完善机制、优化管理,逐步建立了一套制度新颖、水平较高、服务先进、保障有力的,具有鲜明园区特色的劳动和社会保障体系,不仅为园区的科学发展、率先发展、和谐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同时也为苏州市、江苏省乃至全国的劳动社会保障工作提供了新的示范、作出了新的榜样。特别是以下三个方面的成绩值得肯定:
一是职业培训工作取得巨大成效,促进了失地群众就业。面对开发建设带来的失地农民就业问题,园区劳动保障部门积极创新工作思路,努力破解疑难问题,卓有成效地开展了就业工作。一方面,通过制定一系列优惠政策,加大了对失地农民培训工作的资金扶持力度,确保失地农民参加培训和推荐就业享受更多权益。另一方面,经过反复调研,通过多种渠道方式,千方百计地为失地农民挖掘合适的就业岗位,千方百计地腾出一批就业岗位,因地制宜、因人设岗,有针对性地为广大失地农民提供各种不同类型的就业岗位,千方百计推荐失地农民上岗就业,有效地解决了人民群众的生计问题,形成了安居乐业的社会局面。
二是社会保障工作取得巨大发展,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多年来,随着开发建设的深入推进,我们在借鉴新加坡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实际,逐步形成了一套以园区公积金制度为核心,特色鲜明、覆盖城乡的园区社会保障体系,这套保障体系在发展中不断丰富,在丰富中不断完善,有效维护了广大劳动者和园区居民的切身利益,营造了十分良好的投资环境,为园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三是劳动管理工作取得巨大突破,促进了劳资关系和谐。面对用人单位和就业人员的成倍增长的实际,园区相关职能部门从容应对,通过建立区、镇二级劳动监察组织网络,强化劳动监察人员配备,建立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定期抽查等工作制度,有效理顺了各类劳动关系。同时,通过加强日常咨询服务、法律法规培训、劳动监察执法和劳动争议仲裁等手段,有效规范了企业用工行为,维护了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推动了和谐劳资关系的加快形成。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加快发展,企业规模的不断增大,除了企业与企业员工之间的劳资关系外,又出现了许多新的劳资关系,包括建设方与承包者、承包者与劳动者间的劳资关系,等等。对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通过有效工作,既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同时又坚决维护了广大员工与民工的合法权益。
应该说,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取得的巨大成绩是企业与政府共同努力的结果,同时也是与在座各位的勤奋工作密不可分的。在此,我谨代表园区工委、管委会,向长期以来支持和关心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所有单位和个人表示衷心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
二、统一思想,增强责任,深刻认识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
劳动是人类生存之本,社会保障是人类基本生活之需。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发展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的必然结果。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园区既面临着率先发展、科学发展的重任,又必须切实承担起富民强区、和谐发展的责任。特别是当前我们处在经济转型、产业升级的过程中,过去各种长期积累的深层次矛盾和随着改革深化出现的新问题交织在一起,而这些矛盾和问题往往都直接或间接地涉及到劳动者的权益,直接或间接地反映到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中来。对此,我们必须认识到:
1、加强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决定,社会和谐的前提和基础是人们实现充分就业并拥有完善的社会保障,只有不断健全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才能保证广大劳动者安心工作、安居乐业,才能促进整个社会的繁荣稳定、和谐进步。园区要在构建和谐方面走在前列,就必须按照中央要求,把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提升到极其重要的地位,积极推进就业再就业、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健全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争议仲裁机制等工作,夯实和谐发展的基础。
2、加强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是园区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战略选择。科学发展观是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以人为本”,要求发展的目的不是为少数人谋利益,而是为了不断满足全体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健康安全和全面发展的需要。劳动和社会保障涉及面广、影响面大、涵盖度深,面对的是最广大人民群众最基本的就业生存、劳动保护、养老医疗等方面的需求。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要求,只有加大劳动保障工作力度,才能实现发展本质的提升。
3、加强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是提升园区投资环境的必然要求。园区开发建设以来,主要经济指标保持持续快速增长的态势,投资环境综合指数已跃居全国所有开发区前列,园区正朝全国水平最高、竞争力最强的开发区目标迈进。作为投资环境的重要一环,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如何,直接关系到人才的引进和劳资关系的融洽。因此,只有不断加强和完善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才能促进投资环境的进一步优化,为顺利完成园区“十一五”规划发展目标、促进园区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总之,我们一定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践行“三个代表”的要求,从全局、战略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找准切入点,突出着力点,全面提升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地位,使劳动保障工作实现更大的作为。
三、突出重点,创新服务,扎实做好劳动和社会保障的各项工作
根据当前发展的形势和园区实际,我们要重点在完善政策体系、健全工作机制、提升服务效率等方面下功夫。具体做好四方面的工作:
1、调整思路、整合创新,着力实现劳动保障政策体系的新跨越。要按照“坚持科学发展、建设和谐园区”的总体要求,围绕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际情况,准确把握时展的脉搏,大胆创新、超越自我,不断完善优化现有政策体系。
一是加大借鉴力度,完善园区公积金政策体系。发扬借鉴创新的优良传统,发挥中新合作的政策优势,进一步解放思想,优化和调整政策结构,升级配套政策服务体系,健全和完善公积金等制度,全力构建广覆盖、弹性制、多层次的社会保障政策体系,让城乡居民更好地分享改革开放的成果。
二是加大资金投入,完善园区就业再就业政策。就业再就业工程惠及千万大众,要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和培训上岗力度。同时,要积极研究并调整完善就业促进政策措施,广泛引入社会资源,鼓励多元化就业服务模式,满足多层次特别是失地农民的就业愿望。
三是提升执法水平,完善劳动监察体系。依法办事,法制先行。要熟悉掌握劳动监察法律法规,完善劳动监察政策体系,并加大宣传,广泛发动,建立守法、护法、爱法的劳动监察新格局,促进劳资关系和谐有序、氛围融洽。
2、精细管理、强化保障,着力实现劳动保障工作机制的新突破。要按照“超前谋划、长效管理”的工作要求,创新管理理念,完善管理机制,优化管理举措,增强管理效益,全面梳理劳动保障工作机制,加快完善和规范工作程序,稳步推进各项工作。
一是建立优化公积金基金投资管理机制。要建立一套“运行科学、管理完善、监督有力、增值有效”的公积金基金管理监督机制,加强对基金运营的规范化、透明化的监管,切实管理好、使用好老百姓的“养命钱”。
二是建立优化政府与企业信息沟通机制。劳动保障部门经常和企业打交道,是沟通政府和企业的桥梁。要继续坚持亲商服务理念,畅通信息交流渠道,利用工资指导、开展法律法规培训等多种形式,加强对企业的业务指导与政策交流。
三是建立优化全方位的就业促进机制。要大力推进就业再就业工作,建立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良性互动机制,建立完善城乡统一、内外开放、平等竞争、规范有序的城乡统筹就业机制,帮助劳动者特别是广大征地农民自主创业或通过各种形式实现就业。
四是建立优化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要把“建设和谐劳动关系”作为劳动保障工作的核心,通过完善现有监察管理机制,进一步加强部门合作,形成多方互动的良性工作机制,提高行政执法效能,不断优化用工环境。
3、完善载体、提高效率,着力构建劳动保障平台的新格局。要不断完善现有劳动保障平台载体,充实服务和信息承载量,加快建立信息畅通、管理规范、服务到位的平台管理服务体系。
一是完善劳动保障信息网络平台。要加大投入、整合力量,充分利用现代化的管理手段,加快建立健全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化网络,切实提高工作质量和服务效率。要通过信息化,及时掌握劳动和社会保障动态,防止隐性就业、隐性失业、监管缺失等现象的发生。
二是完善劳动保障监察网络建设。要在现有基础上,逐步完善区、镇二级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网络,促进劳动保障监察规范化、制度化,强化劳动保障执法力度,提高劳动保障执法效率。
三是完善就业促进三级服务平台。要进一步完善“区、镇、村(社区)”三级服务网络,强化基层机构建设,把各级就业服务工作延伸至每个社区、每个村。
四是完善失地农民社会信息管理系统。要进一步优化园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信息系统程序,完善网络功能,提升服务种类,利用现代技术对失地农民实现真正的动态管理,并为他们提供全面的劳动保障服务。
4、拓展功能、精益求精,着力提升劳动保障服务的新水平。政策的有效执行,关键在于管理的完善和服务水平的提高。劳动保障部门要牢记服务理念,拓展服务功能,创新服务手段,通过优质细致的服务赢得企业和群众的好评。
一是要提升管理水平。劳动保障部门也是园区的“窗口”,在目标定位上要自加压力,在服务水平上要精益求精,在工作态度上要谦虚谨慎,在处理纠纷上要公开、公平、公正。劳动执法部门要敢于面对矛盾,尤其要及时稳妥地处理好各类劳资、涉外、突发性矛盾,依法保护好企业、员工(民工)的各项合法权益,努力树立园区劳动保障部门的良好社会形象。
二是要提高办事效率。要加强资源共享,完善考核体系,狠抓管理服务水平,实行服务与监督相结合,大力推行管理服务制度化建设,努力提供主动服务、满意服务,最大限度地为企业和群众排忧解难。
所谓农民工权益,是指暂时或长期离开农村土地到城镇从事非农业生产而身份或户籍仍是农民的劳动者,其政治、经济、文化教育与社会等基本权利及其依法获得的利益。农民工权益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被宪法确认并赋予的公民基本权利。这是作为公民所不可缺少的权利。二是农民工作为城镇非农产业的劳动者,还应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劳动者的权益。因此,以公民基本权利和劳动者的劳动权为核心,是农民工权益保障的根本出发点。
随着中央与社会对“三农”问题的重视,对“农民工”应当予以社会关怀、权利保障的话题越来越多。笔者认为,对于“农民工”这样一个在特定历史时期形成的社会群体多一些人文关怀,无疑对于几乎处于困境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会起到雪中送碳的效果;但是,如果农民工的社会地位、法律上的权利得不到保障,从根本上改变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的困境却无疑于杯水车薪。从我国法治建设的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关键是:为什么“农民工”会成为一个需要社会予以特殊人文关怀的群体?“农民工”的权利得到保障,是一种应然的权利,还是城市对其赐予的恩惠?
一、农民工权益法律保护的现状
改革开放后农村率先实行改革,打破了传统集体化生产经营方式,实行。土地对农民的束缚逐渐削弱,出现了剩余劳动力。与此同时,沿海开放城市通过大量引进外资获得了飞速发展。寻找出路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始涌向迅速发展的新兴城市,成为农民工。在未来的发展中,城镇化、规模化是一个主流方向。“大城市不仅将继续是人居中心和经济增长的极核,而且仍将是知识、技术创新的中心和参与国际竞争的‘航空母舰’。面对繁重的城镇化任务和经济全球化的挑战,我国不仅需要大大增加中小城市的数量,而且需要大大增加大城市的数量。”[1]在这种条件下,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的转移也必然加剧。“按照规模经营的要求,我国实际需要的农业劳动力仅为4,000万至5,000万人。据此测算,在未来20年中,将有3亿左右的农村劳动力流向城镇。若加上需要赡养的人口,则将有4.5至5亿的农村人口转入城镇。2002年我国的城镇化率达到39.1%,比前年提高了1.4个百分点。这意味着当年新进入城镇就业的农村转移劳动力超过1,500万人。”[2]目前,全国农村劳动力到乡以外的地方就业人数在一亿人左右,且平均每年以500万人左右的规模迅速增加。但是,对照《劳动法》的有关要求,当前农民工合法权益法律保护的现状十分堪忧,主要表现在:
1、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在湖北鄂州汀祖镇,有小铁矿17家,500多名矿工,签了劳动合同的不到一半。去年11月,一名李姓矿工在井下被砸伤,律师和劳动部门前后调查了半个月,才弄清矿工是谁。类此事件,在其他地方也比较普遍。这为雇主逃避责任提供了极大的方便。
2、工资增长缓慢。在我国南方外来劳动力集中的某省,过去10年农民工年工资增长率不足百元。有的地方农民工10年间月收入几乎没有什么变化,甚至还有倒退,“过去在东莞打工,月工资一般600-1000元,如今降到了500-800元。”这么微薄的工资,还被拖欠克扣。2002年全国各地累计拖欠农民工工资达400多亿元,当年劳动监察部门仅追回14亿元。许多农民工辛辛苦苦干一年,连过年回家的钱也得不到,更不用谈养家糊口了。
3、培训参加率低。杨叶乡某厂的50名技术工人,只有10人有资格证书,培训率仅为20%;有的根本就不对农民工进行培训。
4、安全防护措施差。汉口永清片一民工在拆迁旧房时,被水泥楼板砸中头部,不治身亡。据该工地工头姚安友介绍,去年11月,该工地就曾发生了起事故,造成两死一重伤。
5、劳动时间被无限延长。在不太规范的中小企业打工的农民工基本没有休息权的概念,每天平均工作时间在10小时以上。如一家生产季节性产品的小厂,本小利大,产品畅销时为扩大生产量,农民工工作长达十五六个小时甚至十七八个小时。
6、社会福利和保险无着落。按照规定,用人单位要向劳动保障部门支付每人一年1000元的社会福利保险金。为了不出这笔钱,有人就瞒报、少报人数。如某镇容器厂,实际用工120个,但向劳动部门只报20个,社会福利保险金的缴纳仅为1/6。
7、乱收费现象严重。城市政府为自身管理利益出发,对农民工的进城设置了种种制度上的障碍,主要是各种各样的乱收费,如暂住费、卫生费、治安费等。例如,南京市政府于2002年取消了针对农民工的7项行政性收费,其中仅暂住人口管理服务费、就业调节金和就业管理费三项金额就达4500万元之巨,从中可见农民工面对收费承担了何种巨大的压力。
二、农民工权益受损的原因
当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农民工权益保障受损和缺失的现象,原因大体有以下几方面:
1、不足的立法制度供给。第一,缺少保护的基点和制度支撑。导致农民工权益的法益缺位、权利受损、救济不畅,表面上是现行法律政策的问题,更深层次的原因则是作为限制公民流动的户籍制度的合法存在。没有法律保障下的迁徙自由,使农民工成为城市中的二等公民。农民工即便进入城镇,其择居权、就业权、受教育权、社会保障权等也存在诸多限制。第二,法律条文的制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由于《劳动法》规定的过于原则给执法带来很大的困难,也使劳动法的许多规定难以落到实处。有关违反《劳动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偏轻,对违法行为惩处不够严厉,使《劳动法》在许多严重违法行为面前显得执行不力。第三,从法律体系上来看,目前尚未形成种类齐全、层次分明、结构严谨和协调统一的法律体系。由于与《劳动法》配套的法律法规的欠缺,涉及到劳动关系运行的重要领域尚无相关的法律法规予以明确规范,导致劳动者权利受损后寻求救济困难重重。
2、无为的行政执法手段。首先,执法体系的城市主位倾向使一些城市将农民工仅仅当作劳动力,而不是城市社会的一员,个别地方政府甚至制定出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政策,对农民工流动、进城就业实行限制。近几年,情况虽有好转,但在一些地区和某些环节仍然存在问题。其次,在执法过程中,一些行政机关存在“行政不作为”问题,即当出现侵犯农民工权益问题时,往往尽不到依法查处的职责,更少有事先预警机制,甚至自身的一些行政行为也在侵犯着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3、阻滞的司法救济渠道。司法保护是农民工权益实现的最后保障手段。但目前我国农民工权益的司法保护却存在诸多弊端,不能很好地发挥其保障功能。其一,劳动争议“先裁后审”的体制越来越不适应争议处理的需要。其二,劳动争议案件属民事案件范畴,适用《民事诉讼法》有关“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而农民工大多数文化素质不高,取证、质证能力有限,使农民工无法举证或举证无力。其三,法律援助手段乏力。
4、缺位的工会维权组织。农民工权益之所以被侵犯,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农民工权益代表主体缺失。农民工由于缺少一个真正代表自己利益、能为自己争取并维护自身权益的组织,使得农民工权益保护中话语权较小。目前我国各类企业的工会只有少数农民工得以加入,大多数农民工并未被发展入会。正因为缺乏有效的组织,农民工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往往各谋其策,各行其是,一盘散沙,难以形成维权合力。
农民工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的及时和强有力地保护,所产生的后果是十分严重的:农民的不满情绪在增长。当前进城打工的基本上是青年农民,他们民主意识和反抗意识强,对社会不公平的忍耐性差,思想上容易走上极端。农民怨言:在家里没有出路,而进城又无门路,干的是脏、累、险的活,受到的却是歧视待遇;遇到困难没人管,打官司又没有钱。甚至有人公然地说:“我们的生命本来就像垃圾一样,生不如死,不如轰轰烈烈干一场。”2000年发生的震惊全国的湖南常德张君案就是一个典型案例。这不能不要求我们的政府引起高度的重视与警惕!
三、维护农民工权益的对策
应当看到,农民工权益保障缺失背后潜伏着巨大的社会隐患。越来越多的农民工除关心自身经济利益外,开始关注社会公平,关注自己的社会地位,甚至关注民利。农民工追求平等就业、分配公平和合理分享经济发展成果的愿望日益强烈,必然带来由过去单纯追求经济收益向追求安居乐业转变。可见,建立起公平对待农民工的法律法规政策体系,已是国家和社会不容回避的、也必须尽快解决的、且关涉社稷民生的大事业。
(一)立法保护——加快制度创新。
首先要改革户籍制度,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体系。当前,城乡分割的二元结构已成为农民进城的一道门槛,户籍世袭制度不仅限制了农民自由迁徙的权利,也使农民失去了平等就业的机会和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因此,要改革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打破城乡壁垒,使各种生产要素自由流动,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体系。要将农民就业纳入整个社会就业体系通盘考虑,有关部门要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创造良好的体制环境,如以居住地登记制度或身份证管理制度替代户籍管理制度,把进城农民的职业培训、子女教育、劳动保障、社会保障以及其他公共服务纳入正常的财政预算等,清理针对农民在城镇就业、上学、医疗等方面的歧视性政策等,让农民逐步融入城市。
其次是构建完善的劳动法律体系。现行《劳动法》对农民工权益的一些规定相当笼统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从而给有些用人单位留下可乘之机。解决的途径就是在具体的劳动立法中加以细化。其中如下几方面迫切需要解决:一是尽快制定《反就业歧视法》,明确禁止包括劳动力城乡歧视在内的一切与能力无关的就业差别待遇,保证农民工平等的就业权。二是加快制定《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法》,强化农民工利益的形式保障和手段保障。三是抓紧制定《工资支付条例》,建立企业欠薪保障基金制度。四是尽早制定《社会保障法》,将农民工的社会保障纳入城市社会保障的范畴。
(二)执法保护——制约行政权力。
要确立对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或者不行使公权力的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制度。我国法律对行政权力制约的乏力,造成一些人滥用行政权力,行政工作人员侵犯农民工权益而得不到应有的法律制裁。因此必须明确监督主体的职责和权限,建立严格而科学的执法监督机制。
要加强劳动监察部门在人力、物力、财力、技术等方面的配备和支持,加强劳动处罚力度。劳动行政部门执法不力是导致农民工权益问题不断的重要因素。所以,应加大劳动执法力度,明确劳动部门的责任并赋予其强制执行权。
(三)司法保护——确立司法特护制度。
设立劳动法院或劳动法庭专事劳动审判。借鉴国外劳动争议司法机构的做法,设立由专业法官和兼职法官组成的特别劳动法院或劳动法庭,按照特殊的劳动诉讼程序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劳动法律关系有其明显的特殊性,劳动关系不同于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民事关系,劳动关系双方是管理与被管理、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因此,用民事程序解决劳动争议并不恰当。建立专门劳动法院或劳动法庭有利于提高法院处理案件的专门化程度。同时加快案件审理的节奏,缩短案件审理周期,逐步建立相关案件的快速裁判机制。
规定较为特殊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与民事、行政诉讼程序不同,劳动争议诉讼程序有其特殊性,因此,应在现有的诉讼制度基础上制定特殊的规则。第一,改变现有的“先仲裁,后诉讼”的制度,建立类似商事仲裁的“或裁或审”制度,以便节约成本,提高解决劳动争议的效率。第二,扩大劳动争议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范围,加重在各种资源上均占优势的用人单位举证责任。第三,在诉讼费用的承担上,以法定方式明确规定农民工劳动争议案件一律缓交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改由判决时由败诉方一并承担。尽量降低农民工获得司法救济的门槛,从而降低诉讼成本,使农民工能够切实、方便、快捷、经济地获取公正的司法保护。
搭建法律援助通道。解决农民工权益的法律援助,需要政府和社会组织共同承担。第一,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成立专门的农民工法律援助中心,给农民工更多的事前法律援助。第二,政府要为农民工维权提供财力保障。第三,建立公益基金等民间慈善团体。通过广泛的社会捐助,解决法律援助资金不足问题。第四,各类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简化手续,及时受理农民工的申请,支持农民工权益的司法救济行为。
(四)组织保护——完善维权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