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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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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范文第1篇

一、深入学习贯彻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论述

1、深入抓好学习贯彻。深入学习贯彻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注重打基础促规范,尽快建立防灾减灾救灾体系,完善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机制,扎实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系和能力现代化。

2、深入开展教育培训。将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作为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的重要内容,牢固树立防范风险意识,坚决克服麻痹思想,紧盯防御重点,坚决落实各项防御措施,提升防灾减灾责任意识和履职能力。

二、完善监测预警体系,强化灾害风险防控

3、积极探索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风险监测评估会商机制。应急、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等部门要加强极端天气的监测预警,建立预警信息统一机制,完善分工合理、职责清晰的自然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提升灾害风险预警能力。要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自然灾害风险防控工作专项督查,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重要环节进行全面检查,不留盲区。

三、加强预案体系建设,强化救灾准备工作

4、健全灾害救助预案体系,完成《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结合实际组织全县乡镇(街道)、村,各部门单位、企业、医院、学校、大型商场超市编制专项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从而使我县形成横到边、纵到底的应急预案体系,并根据预案规定,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四、加强宣传教育,强化综合减灾能力建设

5、以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等时段为契机,充分发挥传统媒体与新媒体的作用,综合利用各种资源,大力开展形式多样的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活动,全力提升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技能。加大防灾减灾知识“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推进力度,大力开展防灾减灾、应急救护等知识教育培训。

五、完善应急响应机制,强化救灾效能

6、建立完善多灾种综合响应机制,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优势,实现灾前、灾中、灾后信息数据互联互通。县减灾委员会与气象、农业、粮商等相关成员单位间建立工作协同制度,健全工作规程,形成救灾合力。

7、完善军地协调联动机制,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协同、常态业务协调、灾情动态通报、应急资源保障等机制,实现军地高效有序联动。

8、完善应急值守制度,切实贯彻落实领导带班制、24小时值守制度,做好应急值守和突发灾害信息的收集、汇总、上报工作。加强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打造一支“灾前能预判、灾中能报送、灾后能统计”的“三能”灾害信息员队伍。

六、落实救灾物资保障,强化物资储备

9、物资保障计划,做到门类齐全,满足需求,保障供给,调拨快捷。立足常见自然灾害,加强先进设备和特殊装备器材配备,提高专业化技术装备水平,满足本行政区域救灾工作需要。健全多元救灾物资储备体系,积极探索多渠道救灾物资社会储备机制,完善救灾物资储备调运机制建设。

七、确保救助精准规范、强化监督管理

10、减轻自然灾害造成的人民生命财产损失,帮助受灾群众快速恢复生产生活,紧紧围绕“以人为本、民生优先”原则,切实把“保民生、保安全、保稳定”当做当前头等大事。

11、力求“准”严格按照自然灾害救助程序确定需救助人员,严格落实“公平、公正、公开”评议制度。

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范文第2篇

【关键词】自然灾害,医疗救援,法律制度

党的十八四中全会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决定,宪法规定国家对于人民负有基本保护的义务,即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应要求用严格的法律制度维护社会生态环境,保护老百姓的国计民生安全。而目前全人类正处于随时可能因为气候极端异常而爆发大灾难的风险社会当中,气候极端已经不再只是自然科学研究的范畴,已经成为人民日常性及公共性议题。浙江省地处我国东南沿海,江南山地与长江三角洲大平原的接壤处,山地众多的地理位置、亚热带季风气候和全球环境异常等原因的综合作用导致自然灾害活动日益频繁,一年四季均有发生,其风、暴雨、洪涝干旱、山体崩塌滑坡和地面沉降等是浙江抗灾的重点。面对灾害,拯救生命是第一位,浙江省政府本着一贯的以人为本的人文关怀,建设平安浙江、和谐浙江为目标,高度重视浙江的救灾工作,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地方性法规与规章,如《全省救灾防病预案》、《浙江省卫生系统防台风专项应急预案》、《浙江省地震应急预案》等,对灾害医疗救援给予全面性的法律规范的指导,以实现最大程度地减少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

一、自然灾害医疗救援域外法律制度介绍

抗击灾害,拯救生命,不仅是浙江省、甚至是中国政府需要研究的重要课题,就全球范围而言,也是每个国家需要解决的主要任务.其中美国、日本为代表的发达国家设置了比较先进的灾害医疗救援法律制度,建立一套系统的灾害医疗救援体系,其中的经验可以为我们所了解及借鉴。

(一)美国

1.法律法规。美国《国家应急预案》是有关处置灾害的综合性法法律,将国土安全、紧急事件管理、法律实施、消防、公共工程、公共卫生、应急救助人员的健康和安全、应急医疗服务以及私人部门等统一为一个整体结构,对联邦政府、州长、地方行政首脑和民族行政首脑在应急事件时期的职责作了详细的规定,成为联邦政府与州政府、地方政府和民族政府在紧急事件期间互相协调的基础。《美国突发公共卫生实际应急反应指南―针对州、地方及民族自治地区的公共卫生管理者》旨在帮助州、地方及民族自治地区的公共卫生专业人员,在突发事件或灾难发生后24小时内,迅速有效地采取公共卫生应急反应行动。这是针对灾害医疗应急救援的专项立法。此外,还有《减灾和紧急救助法》、《联邦紧急相应计划》、《联邦紧急事态应对预案》、《国家地震灾害减轻地震灾害法》等。

2.确立包括灾害医疗救援在内的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体系。美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三级应对体系,自上而下包括:CDC(联邦疾病控制与预防系统)一HRSA(地区/州医院应急准备系统)一MMRS(地方城市医疗应急系统)二个子系统胡。当出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指挥系统由CDC提升到联邦应急计划,总统有权根据危机事态的严重程度决定是否需要宣布国家进入“紧急状态”,并启动联邦应急计划;HRSA主要通过提高医院、门诊中心和其它卫生保健合作部门的应急能力,来发展区域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主要负责药物获得、急救、运输、信息传递、隔离检疫、医务人员培训以及医院系统协调;MMRS通过地方的各个执行部门,如:消防、自然灾害处理部门、医院等部门,现场救援人员协作,确保城市在一起公共卫生危机中最初48小时的有效应对。

3.非政府机构依法成为灾害医疗救援的法律主体。美国十分重视自愿者和自愿组织在灾害医疗救援的作用。1970年成立全国抗灾志愿者组织,该组织的主席是联邦紧急事态管理局顾问委员会的委员,在《联邦紧急事态应对预案》中被要求固定承担紧急救援和为灾民提供后勤服务方面,被公认为是第一应对者和有效救援者。此外,还有1881年成立的美国红十字会,履行包括国内和国际灾难救援在内的某些美国政府的责任,具有“联邦工具”的合法地位,今天,美国红十字会的日常工作,几乎完全纳入了美国紧急事态管理的工作体系,承担着美国联邦紧急事态管理局的部分工作。

4.设立专门的灾害信息管理系统。美国在联邦 C D C 中专门设有负责与媒体沟通的通讯办公室,负责向公众和医疗救援人员及时告之灾害事态信息,帮助相关人员正确判断灾害发展状态。此外,美国联邦应急管理署主持全球应急管理系统,以灾害信息服务、灾害应急事务处理为目标,主要业务包括同国际系统连接,进行灾害管理、减灾、风险管理、救助搜索、灾害科研等。

美国对灾害医疗救援制度有相关的法律进行规范,体现在基本行政法律、各项专门的减灾法之中,并且还有针对灾害医疗应急救援的专项立法;依法分配了各行政职能部门在灾害医疗救援中的职责,并且该职责是其日常工作的一部分,而非灾害发生后的“临危受命”;把卫生系统与其他系统串联起来,使得公共卫生、灾害事件管理、执法、医疗服务等领域内的人员可以综合有效的协作;重视非政府组织的灾害医疗救援力量,并将其纳入政府的管理体系,发挥其优势作用;依法确立了灾害医疗救援的日常应对体系及具体程序和专门的服务与灾害医疗救援信息管理系统。

(二)日本

1.法律法规。 1 9 6 1 年颁布实施的《灾害对策基本法》是日本预防灾害、对应灾害和灾后重建等事业方面的根本大法,对其他相关法律起着指导性的作用,也是其他相关法律的立法依据。该法就防灾救灾中政府的责任、地方团体的责任以及市町村的责任等作了明确的规定。公布于1 9 4 7 年的《灾害救助法》是关于灾害应急救助问题的最早的法律。其宗旨是:在发生灾害时,国家要在地方公共团体、日本红十字会、其他团体及国民的协助下,进行应急的必要的救助,以此来保护受灾者和维护社会秩序。此外,针对多发行地震灾害,还制定了详尽的地震灾害对策性法律,如《地震防灾对策特别措施法》等。

2. 确立包括灾害医疗救援在内的三级政府负责管理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即中央一都( 道、府、县) 一市( 町、村 )三级,由主管卫生和福利的厚生劳动省负责建立,并以之为中心,纳入整个国家危机管理体系。面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日本政府会向国民及有关机构发出紧急通报,通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同召开了干事会,研讨对策。中央主管机构对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的最主要职责是收集信息并制定和实施应急对策。在日本突发公共卫生应急处理系统中,消防(急救):警察、医师会、医疗机构协会、通信、铁道、电力、煤气、供水等部门,也按照各自的危机管理实施要领和平时的约定相互配合。平时,在灾害疾病的预防工作中起主导作用的是全国各都道府县的地方保健所和市盯村的保健中心。

3.非政府机构依法成为灾害医疗救援的法律主体。2007年修订的《灾害基本对策法》把红十字会在内的61个非政府机构制定为全国性公共事业,要求其无条件配合灾害救援工作。

4.快速反应的灾害救援机制。建立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的医疗救援程序,并根据不同时间段设立了应急措施:灾后6小时内,主要救援工作是派遣医疗队救助伤病;灾后12-24小时内,主要救援工作是转移伤病。

5.建立应急信息管理网络,可服务与灾害医疗救援工作。日本建立了完善的灾害通讯网络体系,包括:以政府各职能部门为主的“中央防灾无线网”;以全国消防机构为主的“消防防灾无线网”;以自治体防灾机构和当地居民为主的都道县府、市町村的“防灾行政无线网”;以及在应急过程中实现互联互通的防灾相互通讯用无线网等。此外,还建立了包括紧急联络通讯网在内的各种专业类型的通讯网。另外,还正式设立内阁信息中心,以24小时全天候编制,负责迅速搜集与传达灾害相关的信息,并把有关灾害通讯网络的建设作为一项重要任务。

日本同样也制定了详尽的灾害应对法律法规,使灾害医疗救援工作可以有法可依;依法分配了各行政职能部门在灾害医疗救援中的职责,同样的该各行政部门是承担该职责的常设机构;把非政府部门规定为灾害医疗救援的法定主体,调动了政府和民间的各方面积极力量,并要求其互相协作;依法确立了灾害医疗救援的政府负责日常应急体系及具体24小时应急救援程序,并重视对灾害医疗救援的日常预防工作;将来完善的专门的服务与灾害医疗救援信息管理系统。

综上所述,一项切实有效地灾害医疗救援法律制度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方面:

1.灾害医疗救援法律渊源多元。灾害医疗救援属于突发公共事件,在突发公共事件、灾害防治等领域的行政法律法规、卫生法规等不同的部门法中都应重视设置灾害医疗救援的内容,也可制定单项灾害医疗救援法律,使其有法可依;

2.依法建立灾害医疗救援日常应急体系,有备无患。在该系统中,应依法确立非卫生行政机构与公共卫生部门的各自职责和工作程序,部门之间要做好有效的配合,使灾害医疗救援体系成为一个和谐统一的整体;

3.依法确认非政府组织的灾害医疗救援主体地位,将其工作与政府相关部门工作给予有效地配合和协调,发挥非政府组织分布广泛,在后反应快速,医疗救援力量专业化的优势;

4. 设立专门的灾害信息管理系统,服务与灾害医疗救援工作,同时也是政府部门对公众知情权的尊重。

二、浙江省自然灾害医疗救援法律制度现状介绍

自然灾害具有的突发性及危害性特点,使其被定义为突发事件的范畴[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因此相关的突发事件处置的法律及应对突发事件的卫生法规都包括对灾害医疗救援的适用,主要的法律性文件如下:⑴国家性的法律法规以及卫生部门继而制定的预案与办法等主要是,《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卫生援助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防震减灾法》、《传染病防治法》、《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尸体解剖检查规定》、《国家地震应急预案》、《抗震救灾卫生防疫工作方案》、《地震灾区重点传染病疫情霍乱等应急预案》、《抗震救灾卫生防疫工作职责》、《全国卫生部门卫生应急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卫生部《2006-2010年全国卫生应急工作培训规划》、《全国卫生部门卫生应急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医疗卫生机构灾害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指导意见》、《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管理办法》等。⑵浙江省法律性质的规范文件主要是,《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与应急办法》、《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方案》、《浙江省重特大突发事件医疗卫生应急处理预案》、《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浙江省救灾防病预案》、《浙江省干旱卫生应急专项预案》、《浙江省防台风应急预案》、《浙江省卫生系统防台风专项应急预案》、《浙江省防汛防旱应急预案》、《浙江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浙江省地震应急预案》、《浙江省重大森林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和《浙江省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等。

虽然浙江的灾害救援已经具备了预防和抵抗灾害的法律制度上的保障,并在以往的抗灾救援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有关灾害医疗救援法律制度还需进一步研究和完善,其缘由如下:

(1)完善社会立法,构建成熟的灾害医疗救援制度,为浙江省抗灾救险工作贡献微薄之力,促建和谐社会。国内外的经验表明,凡是法律制度较为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对如地震、风灾等灾害事件的防治和应对就较为得力。如美国的加利福尼亚州的《应急法服务法》,它规定州长可以根据《健康和安全法》对灾害事故中的救助问题给予豁免;日本有比较完善的国民健康计划。与之对比的是,《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方案》除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救助有明确的规定之外,有关自然灾害的医疗救援是零散的分布在其他地方性法规之中,且对于医疗救援方面的规定也是简单的一笔带过,即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卫生、医药和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相应的医疗救助和卫生防疫工作,缺乏针对灾害医疗救援的系统性的完善立法,这会导致灾害医疗救援不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具体权利,导致社会矛盾出现,不利社会的和谐与发展;

(2)居安思危,有备无患。汶川地震不仅给我国造成了重大的人员伤亡,而且对中国现有的灾害医疗救援法律制度进行了有力的冲击。在抗险救灾中出现了许多有关灾害医疗救援方面新的法律问题需去研究,如在灾害救援中的医生为拯救生命对遇险者进行截肢的紧急处置的权利与遇险者知情同意权的对抗;灾害国际救援队伍和民间救援组织的法律地位问题;在灾害医疗救援中遇害者的尸体应急处置的法与情的冲突;灾害医疗救援中出现的专业救援人员缺乏和药物等重要救援物资调配等救援中的依法管理等问题。汶川地震出现的这些问题不会是偶然现象,今后也必然会不同程度的在其他省市的灾害医疗救援中有所表现。《左传》有言:“居安思危,思则有备,备则无患。”我们应以汶川地震的灾害医疗救援行动为研究的对象,结合浙江省的现状,对浙江省的灾害医疗救援给予深层次、防范性法律研究和完善,使我省的灾害医疗救援制度更加的法治化,将灾害造成的人员伤害降到最少程度。

(3)填补浙江省灾害医疗救援制度法学研究的空白领域。如前所述,灾害医疗救援制度涉及到诸多的法律问题特别是医事法律问题,法学界对医事法律研究的相对陌生和不重视,导致该研究领域出现研究的空白点,而本课题组成员立足于温州医学院,具有法学研究背景,长期从事医事法学的教学和研究工作,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相信可以从法学特别是医事法学的角度,对我省灾害医疗救援制度的完善有所建树。

三、浙江灾害医疗救援法律制度缺陷分析

(一)灾害医疗救援有法可依,但是法律效力不一。

调整灾害医疗救援的法律规范主要有两大类,一是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如《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二是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的相关国家和省级的预案或者办法等,如《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前者是实施灾害医疗救援的工作所依据的强制性法律法规,并有追究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而后者是落实灾害医疗救援工作所依据的具体操作性政府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内部指导性文件,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要参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因此其法律效力明显低于前者法律法规,导致其执行力度和效果因此受到的一定限制。

(二)综合性规范或者专类性规范有关灾害医疗救援的内容过于简单,缺乏针对自然灾害医疗救援的单独规范。

综合性规范主要指的是针对所有的突发事件的预防、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的等的一部综合性法律规范,如《突发事件应对法》等专类性规范是对具体某一类型的突发事件的预防、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的等的一部单独性法律规范,如《防震减灾法》、《浙江省卫生系统防台风专项应急预案》等。在综合性和专类性规范中,灾害医疗救援只是其中的一项内容而已,相关法律规定内容简单和过于原则性,不利于实际的操作执行。虽然后面制定的医疗应急救援预案有具体救援措施的落实,但是也是针对整体突发事件的卫生应急救援预案,如《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卫生援助应急预案》和《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方案》,所有的突发事件的医疗救援规定简单统一,对自然灾害的医疗救援实施缺乏针对性,对于自然灾害而言,拯救生命和控制疫情是首要任务,但如果是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现场事态控制比医疗救援而言更为重要,因此虽二者同属突发事件,对医疗救援的要求也是各有不同的。此外,当今社会地球环境恶化,自然灾害频频发生,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特别重视自然灾害的医疗救援的法律规范也是形势所逼。

(三)灾害医疗救援中的卫生防疫环节的法律建设优于灾害疾病急救环节的法律建设,立法层次上存在漏洞环节。

国家经过非典事件以后,卫生防疫方面的法律法律已经比较完善,主要有《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尸体解剖检查规定》,其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突发事件应对法》对疫情的预防、应急处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就政府和社会该如何行动都有明确的规定,但对灾害疾病急救仅是简单片语而已,如《突发事件应对法》对于疾病急救方面的规定简单的一笔带过,即人民政府可以实施医疗救助、卫生防疫以及其他的法律措施,《防震减灾法》里面也只有一条,地震灾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卫生、医药和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相应的医疗救助和卫生防疫工作。灾害医疗救援立法体系中上位法的“厚此薄彼”规定必然影响浙江省在制定灾害医疗救援的下位法法律法规时,重疾病防疫,轻疾病急救。

(四)忽略非政府医疗救援组织的法律地位。

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灾害医疗救援的主体主要是政府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及医疗机构。对于上述主体的工作职责和具体任务都在法律法规中有详尽的规定。但对于非政府的医疗救援组织,如红十字会组织、自愿者等仅是简单规定了其可以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协助做好相关工作,进行人道主义援助。但对其开展医疗救援工作的职责、权利范围及政府医疗救援机构的配合和冲突协调等实际会发生的问题都没有涉及。事实上汶川地震的救援经验告诉我们的,非政府的医疗救援力量对实施灾害医疗救援的积极性是非常高的,而且在医疗救援工作上的专业性也是得到认同的。随着非政府的医疗救援力量日益参加到各类灾害医疗的救援工作中,重视其医疗救援法律主体地位,依法规范其医疗救援工作是势在必行的工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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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俞慰刚.日本灾害处置的应急机制与常态管理[DB/OL].维普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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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7]《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条规定,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适用本法。

[8]《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范文第3篇

1、制定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目的和意义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是应对突发灾害的工作制度和行动方案,是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明确救助责任、落实救助职责、规范救助行为的重要手段,也是促进建立和完善救助法规体系的有效措施。通过制定救助应急预案,进一步提高灾害应急反应能力和救助工作科学化管理水平。一旦灾害到来,能有效地保证救助工作顺利进行,使灾害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切实保障灾民的利益,保障灾区社会稳定。

2、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工作原则

救灾救助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分工,综合协调的原则。县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各乡镇政府具体负责,县直各单位承担相应的职责任务,相互配合和衔接,共同完成应急任务。救灾救助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采取自救为主、政府补助为辅的救助方式,依靠群众和基层组织及社会团体大力开展自救互助和社会捐助活动,及时帮助受灾群众解决衣、食、住、医等方面的困难,确保灾民的基本生活。

3、本预案适用于我县境内发生的洪涝灾害、干旱、大风、冰雹、霜冻、寒潮、低温、高温等气象灾害,山体滑坡、地裂、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农业生物灾害以及森林火灾和其他异常自然现象造成的危害。

二、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1、县成立自然灾害救灾领导组

县自然灾害救灾领导组作为全县自然灾害救灾指挥决策机构,组长由分管副县长担任,县委办、政府办、县委宣传部、水利局、发改委、经贸局、民政局、财政局、交通局、供电公司、农业委、国土局、电信公司、*局、建设局、卫生局、教育局、气象局、粮食局、林业局、广播电视局、供销社、人武部等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作为自然灾害救灾工作的综合协调机构。并从县防汛办、气象局、民政局、农业委等单位抽调专人办公。其职责为:①传达领导组的工作指令并负责监督落实;②及时收集评估灾情和救灾进展情况向上级报告,并负责救灾工作信息;③负责救灾工作过程中协调工作;④完成领导组交办的其它工作;⑤自然灾害发生后实行值班制度。

2、领导组成员单位的职责

1)县委办、县政府办:负责协调对外(上)联络接待工作和其他重要工作事宜。

2)县委宣传部、广播电视局:负责组织开展生产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

3)民政局: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核查统计报告灾情,申请和管理、分配救灾款物;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协助灾害发生地的乡镇政府做好灾民转移安置,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工作。

4)水利局:承担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洪水预测、预报和旱情监测、预报,指导全县防汛、抗旱工作,汛期河流的水位、流量信息及旱情水势情况,对主要水库水量实施调度,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

5)经贸局:协调商务、物资、医药等部门的抢险救灾工作。

6)发改委:统筹考虑将减灾救灾应急储备项目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年度计划,负责灾毁工程恢复重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以及向国家争取项目建设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的核报工作。

7)财政局:负责救灾资金安排、拨付。

8)交通局:负责修复境内中断的省道、县乡公路和有关设施以及内河交通安全和救助打涝;组织交通系统开展救灾工作,保证救灾人员和物资运输以及受灾群众的安全疏散。

9)农业委:负责组织农作物病虫害和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及时报告农作物重大病虫灾害情况,会同县民政部门查核、评估农业因灾损失情况;落实灾区补种、改种农作物所需的种子,组织农技人员赴灾区帮助指导生产自救,恢复农业生产。

10)国土局:负责全县地质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和应急处理及防治规划工作,并收集有关灾害数据,会同民政部门核查、评估灾情,提出灾后重建总体设想及治理措施建议,协助乡镇政府做好灾民房屋倒塌新建房屋选址工作。

11)电信公司:负责通讯联络畅通,及时修复电信设施。

12)*局: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工作;负责维护重要目标和要害部位的安全;维护灾区交通秩序,保证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13)建设局:负责指导灾后群众住房和灾区校舍、卫生院等公共设施恢复重建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质量监理工作。

14)卫生局:负责调度卫生技术力量,抢救伤病员,对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情、疾病的传播、蔓延。

15)教育局:负责组织、协调、转移安置受灾学校学生和财产,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和教育教学工作。

16)气象局:组织天气预测、预报,为防灾抗灾提供服务。

17)粮食局:负责救灾粮食调拨和供应的组织、协调工作,保证灾区的口粮需要。

18)林业局:负责森林火灾、病虫害的监测、扑救、损失统计和防治工作。

19)供销社:负责县级救灾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并按照调拨命令程序组织调拨和供应工作。

20)供电公司:修复损坏的电力设施,保证灾区灾民用电。

21)人武部:负责协调驻歙部队和民兵的抢险救灾工作。

县直其他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共同做好自然灾害救灾工作。

3、灾情核查组分工

为及时准确掌握灾情损失,并积极协助指导当地乡镇、村干部有效地开展好各项救灾工作,根据工作职能,全县成立8个灾情核查组。灾情发生后,灾情核查组要立即赶赴灾情发生地开展灾情核查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1)民政局:负责核查统计灾区受灾、死亡、失踪、伤病人口数;校舍、厂房、灾民房屋损坏、倒塌间数;大牲畜死亡头数;灾民缺粮、衣、被数等情况。

(2)水利局:负责核查统计灾区汛期水利设施损失及塘、库容量、河流流量,受淹村庄、受淹被困人口数,水产业损失和旱情水势情况以及灾民饮水发生困难等情况。

(3)农业委:负责核查统计灾区农作物受灾、减产、绝收、病虫害等数据;汛期农田受淹,耕地毁坏的面积以及养殖业受损情况。

(4)交通局:负责核查统计灾区省道、县乡公路的损坏、塌方、中断交通以及内河交通损失等情况。

(5)国土局:负责核查统计灾区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

(6)供电公司:负责核查统计灾区电力设施损坏、电力中断的损失情况。

(7)电信公司:负责核查统计灾区电信设施损坏、通讯中断损失情况。

(8)林业局:负责统计灾区林业损失情况。

灾情核查组要及时将灾情损失情况报告县自然灾害领导组办公室,为开展救灾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三、应急救援队伍的组成及物质储备

1、应急救援队伍的组成

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实行全民动员,党政机关、各派、社会团体、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各界人士都应积极投入到救灾抢险活动中。充分发挥基层党员、干部的战斗核心作用以及社会团体、社区、个人灾害救助的整体效能。

县组织成立紧急救援大队(100——200人),各乡镇建立应急救援小分队(30——60人),紧急救援队伍组成人员应以基干民兵、党团员、退伍军人为主。县紧急救援大队由县人武部负责筹建集训,乡镇应急救援小分队由乡镇政府负责筹建集训。紧急救援队伍必须做到服从指挥、组织严密、机动力强、反应迅速。

县卫生局组建医疗防疫救护小分队。

2、物资储备

乡镇政府和当地粮食供应部门要落实一定数量的粮油储备。县民政局要储备一定数量的救灾帐蓬、救灾棉被衣物和救灾款;县医疗卫生部门要配备必要的药品和医疗机械、救护车。

县直各单位、各乡镇政府要配备救灾专用器械、传真机、直拨电话、高音喇叭、通讯广播等设备,要确保救灾信息的迅速传递,救灾物资快速调运,以提高紧急救援的时效性。

在县自然灾害救灾领导组的统一指挥下,各乡镇对本区域内的救灾人力、器械、物资和资金以及来自上级和外地的支援力量实行统一调配。

四、预警、预报

1、灾害预警、预报

县气象局、水利局、国土局、民政局对自然灾害的发生要及时发出预警、预测和报告灾害对特定区域内群众生命财产造成的威胁或损失。各专业指挥部办公室之间要做好信息通报工作。

2、灾情信息的搜集评估报告

灾情损失达到大灾以上程度时,当地救助预案开始启动,救灾工作全面展开,乡镇政府要根据分级负责管理体制的要求,立即开展救灾工作,组织人员察看灾情,收集和上报灾情,迅速、有效地开展紧急救援安置工作,并要按照“救灾工作迅速,上报灾情及时”的要求,在初步掌握灾情损失后,半小时内向县政府和县自然灾害救灾领导组办公室及县直有关部门简要报告灾情,并派员深入灾区查灾核实。县灾情核查组的负责单位和其它县直有关单位要深入灾区指导救灾并进行灾情的核查工作,确定灾情实际损失情况,县自然灾害救灾办公室在灾情发生3小时内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并在当日内形成书面材料向上级报告灾情。在灾情稳定之前,乡镇政府均实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并每天8时前将截止前一天24小时的灾情向县自然灾害救灾办公室报告,县自然灾害救灾办公室每天9时之前将截止前一天24小时的全县灾情向上级报告。

五、应急响应

1、Ⅰ级响应

(1)启动条件

全县范围内一次性灾害过程造成下列损失视为特大灾情。县启动Ⅰ级响应。

①农作物受灾面积20万亩以上,绝收面积1000亩以上;

②倒塌房屋500间以上;

③因灾死亡5人以上;

④因灾转移安置500人以上;

5直接经济损失1.2亿元以上。

(2)启动程序

县生产救灾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县长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由县长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2、Ⅱ级响应

(1)启动条件

全县范围内一次性灾害过程造成下列灾情损失的视为重大灾情,县启动Ⅱ级响应。

①农作物受灾面积10-20万亩,绝收面积500-1000亩;

②倒塌房屋300-500间;

③因灾死亡2-5人;

④因灾转移安置200人以上

5直接经济损失0.8-1.0亿元。

(2)启动程序

县生产救灾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分管县长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由分管县长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3、Ⅲ级响应

(1)启动条例

全县范围内一次性灾害过程造成下列灾情损失的视为大灾情,县启动Ⅲ级响应。

①农作物受灾面积5-10万亩,绝收面积100-500亩;

②倒塌房屋100-300间;

③因灾转移安置50人以上;

④直接经济损失0.5-0.8亿元。

(2)启动程序

县生产救灾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分管县长请示同意后,由县民政局局长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六、行动和措施

1、人员的搜索和救援

如发生有人员失踪,应及时采取行动搜索,灾情发生地的乡镇政府立即组织应急救援队伍1小时内赶赴现场开展救援工作。县直有关部门在接报告后3小时内赶赴现场协助指导搜索救援工作。

①自救、互救的发动

灾情发生后,乡镇、村干部在灾害现场要全面发动组织灾民采取措施进行自救,未受灾人员或受灾较轻人员要主动帮助受灾严重的灾民开展互救活动。县直有关单位和乡镇政府要倡导群众之间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互济活动,帮助指导灾民开展生产自救,使灾情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②医疗救治的施行

县卫生系统根据灾区灾情实施医疗救治方案。在卫生医疗机构调派有技术力量的医生赴灾区实地进行防病治病工作,特殊病人和重病人运送至具备条件的医院进行治疗,对灾区的饮用水、食品及生活区进行消毒,传染疾病实行隔离治疗,以防止疾病的传播和蔓延。

③外界支援的接口

县民政局、县卫生局等有关县直单位和灾害发生地的所在乡镇在大灾发生后,要设立专门地点,确定专人负责,做好外援物资的接收工作,每一件物品都要造册登记,对食品、药品等有关物资要抽样送达县卫生防疫站、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化验检查,防止有毒有害物品和劣质商品进入灾区,确保灾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转移安置的组织

①紧急救援队伍的调动

乡镇应急救援小分队汛期要随时处在待命状态,一旦发生灾情,应首先调动本乡镇应急小分队,其后向周边乡镇求援,其他乡镇在接到灾情发生地乡镇的求援后,要立即集中应急小分队赶赴灾情发生地协助抢险救灾。县自然灾害救灾领导组可从县直紧急救援大队派员前往受灾地区,实施紧急救援。

②转移路线和安置地点

我县地处山区,地质情况复杂,灾情发生后需要转移安置的灾民,乡镇政府要根据当地的地理环境、道路、安置灾民的条件,制定灾民转移安置方案,同时将方案发放到村民,在村民组进行张贴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转移路线要从安全可靠、交通方便等因素出发,以保证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和救灾物资的运输。安置点以灾情发生地临近乡镇政府所在地为主,采取把灾民安置在其他未受灾的群众家中,并可以通过投亲靠友、暂住公有房屋和搭建临时住所等方式进行。灾情发生后,急需转移安置的灾民,乡、村干部必须根据已制定的方案对灾民进行转移安置。

③对灾区群众的宣传动员

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干部要做好安置灾民的思想动员工作,讲清转移安置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把他们的生产生活安置好,使他们积极配合转移安置工作的开展。

④组织实施

灾民的转移安置工作由乡镇政府和县发改委、国土局、民政局、建设局等单位负责组织实施,以乡镇政府为主,县直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县发改委要对灾民转移安置点安排落实基建项目、项目建设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县民政局协助乡镇政府组织安置灾民工作,帮助和督促落实灾民安置点房屋的恢复和重建,并安排灾民建房补助资金和困难群众的生活补助;县国土局做好灾民安置点地质情况的调查,保证安置点不再发生洪涝和地质灾害;县建设局根据安置点的实际情况做好规划设计。

⑤安置点的物资供应、卫生防疫和安全保障

县供销部门和乡镇政府要做好安置点的物资供应工作,必须满足灾民日用品的需求,可采取在安置点开设临时售货点和组织人员定期配送生活必需品的办法以保障安置点的物资供应,稳定灾民生活。

县卫生部门要做好卫生防疫保障工作,县医院、中医院和乡镇卫生院要抽调医务人员组成医疗小分队驻守安置点,发生疾病及时治疗。

*派出所要配合乡镇政府做好安置点安全保障工作,协助做好安置点的值班工作,防止社会闲杂人员在安置点住宿,确保安置点社会秩序稳定。

3、灾区紧急救援的动员和支持

①灾区需求的评估和确定

灾情发生后,灾民的生活用品、粮食、衣被等发生困难,以及疾病的发生急需医疗、房屋倒塌住宿困难等问题相继发生,相关物资需求由乡镇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评估,形成书面报告,县直有关单位派技术人员赴实地对乡镇政府评估的物资需求报告进行核实确定。

②救灾物资的筹措

根据灾区所需物资情况,县直有关单位要积极进行筹措。灾民所需的粮油由县粮食局负责筹集调运外地粮油或启用储备粮;灾区所需药品由县卫生局负责筹集;灾民的生活用品和必需品由县供销社负责筹集;灾民所需衣、被由县民政局负责筹集;灾民住宿困难由乡镇政府、村两委组织安排,通过投亲靠友、借住公房、搭建临时住所或启用县民政局储备的救灾帐蓬等方式解决。

③救灾物资的调集和运输

各单位筹集的灾区所需物资,由县自然灾害救灾领导组统一调集分配,物资的运输由县交通部门负责调集车辆进行运输,县*交警大队负责运输安全。

④救灾物资的发放管理

救灾物资运抵灾区后,当地乡镇政府要严格管理和保管,确保救灾物资不受损失,并由乡镇政府和县直有关单位确定人员组织发放。发放时一定要严格按照救灾物款的“专物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和规定程序、手续进行,使有限的救灾物资发挥出更大的救灾效益。

⑤社会捐赠的发动和管理

一旦大的灾害发生后,县自然灾害救灾领导组立即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救灾,广泛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捐钱捐物、出力出技术,全力支援灾区搞好生产自救工作。在县自然灾害救灾领导组的统一部署指挥下,组织全县的救灾活动。各系统、各部门、各乡镇政府在本系统、本单位、本行政区域内组织救灾捐赠活动。县委宣传部、民政局、文化局、广播电视局、卫生局应组织开展义演、义卖、义诊等救灾募捐活动。

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管理分配原则及方式:

原则:接收管理捐赠款物必须做到专人负责、制度健全、专帐管理、手续完备。救灾捐赠款物坚持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统一制定分配方案,分头组织实施的原则。捐赠款物,必须真正用于救灾,并尽可能用于帮助灾民恢复重建住房。定向捐赠款物,按捐赠者意愿分配使用。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使用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以及新闻舆论的监督及群众的监督。

方式:县自然灾害救灾办公室统一接收县内外的救灾捐赠款物,全面掌握救灾捐赠款物接收的数量来源及分配使用情况;根据灾情统筹安排,制定捐赠款物的分配方案;加强协调,统一调拨,确保救灾捐赠款物及时送到灾区人民手中。

重灾乡镇政府负责接收本行政区域内村(居)民、在驻单位以及对口的联系县直单位所捐赠的款物,用于本地救灾。

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及非重灾乡镇应将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情况及时报县生产救灾办公室,并分类妥善保管,按县自然灾害救灾领导组的指令具体组织实施分配。

4、救灾保障措施

①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铁路部门、各乡镇政府,要尽快恢复被水毁的公路和有关设施,优先保证抢险救援人员、物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②通讯联络保障

通讯管理部门尽快修复被毁坏的通信设施,各部门、各单位也应尽快修复本部门本单位内的通信设施,确保救灾通信畅通。

③电力保障

电力部门要在最短时间内恢复被水毁的送、变、配电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功能等,保证灾区用电供应。

④粮油食品物资供应保障

粮食、供销部门负责调运粮食、食品与物资,保证灾区灾民口粮、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⑤维护社会治安

县*局、驻歙武警部队积极协助灾区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

⑥做好重要部门的警卫和灾区的消防工作

县*部门要增派警力,加强对灾区的政府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灾救济物品的集散点、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各机关、厂矿、学校、商店都要组织人员守护。消防大队要协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发生和扑灭已发生的火灾。

5、工作协调和新闻宣传

灾害救助涉及社会的各个部门、行业、团体、社区及个人,为使整体功能得到充分发挥,整个救灾工作实行县政府统一决策,县直各部门按决策和各自职能,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以乡镇政府行政区域为主,统一组织指挥,统一调配人力、器械和物资。

县委宣传部、广电局、文化局要充分发挥新闻单位的媒体宣传作用,宣传救灾工作成效和典型事迹,鼓舞斗志,树立信心,互助互济,重建家园,确保灾区社会稳定。

6、主要灾害和次生灾害的预防和处理

我县遭受的灾害主要是洪涝灾害,每年汛期给我县农业生产、人民群众生活造成很大损失,各地要高度重视洪涝灾害的发生,重点做好抗洪救灾工作。洪涝灾害发生极易出现大面积的裂痕,山体下滑、塌陷的次生灾害,各地、各部门要积极做好洪涝灾害的预防和处理。乡镇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要认真对待,解决灾民的基本生活并积极做好灾民转移安置工作。

七、附则

1、各乡镇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应参照本预案,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本单位救助应急预案。

2、各地各单位干部要加强对本预案的学习,了解掌握预案内容,积极开展宣传,切实增加群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群众和社会力量参与救灾的积极性。

3、县直有关部门要进行救灾工作的演练,熟悉掌握救灾专用器械,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范文第4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救灾应急预案是应对自然灾害的紧急行动方案。建立抗灾救灾应急预案是提高救灾工作应急反应能力,发挥各灾害管理部门救灾资源合力,减轻自然灾害损失,建立新的救灾运行机制,提高救灾实效和救灾整体水平的需要。为进一步明确政府系统各部门、各行业在抗灾救灾中的职责,提高和增强对自然灾害的快速反应能力,从思想上、组织上做到有备无患,迅速、及时、准确地完成抗灾救灾任务,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救灾救济政策,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是指:干旱、大风(沙尘暴)、洪水、雪灾、寒潮、低温冷冻灾、地震、病虫、森林火灾以及其他异常自然现象造成的损失和危害。

第三条 救灾是指国家和社会为防止和挽救自然灾害对人类社会造成损失所进行的活动。广义包括防灾、抗灾、救灾;狭义主要指灾害发生后的抢救、补救和救助。抗灾是指自然灾害将要来临或者正在发生时的紧急抢险、排险。

第四条 抗灾救灾工作的基本方针是: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救济和扶持。

第五条 抗灾救灾工作实行属地管理,自治县统一领导,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级救灾应急预案,并负责实施;各部门各尽其职,相互配合,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第六条 各乡镇场区要加强抗灾救灾工作的领导,制定抗灾救灾预案,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组织社会团体和广大干部群众,同时发挥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的突击作用,共同做好抗灾救灾工作。

第二章自然灾害预警和应急预案启动

第七条 县气象、地震、水利、农业等部门要密切关注灾害动向,收集分析灾害信息,预测灾害发展方向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并及时向县人民政府通报自然灾害信息和发出自然灾害预警。

第八条 自治县其他各部门要做好预防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的救灾应急工作,根据当地经常性灾害情况,储备救灾物资。

第九条 自治县发生中灾以上灾害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县长启动救灾应急预案。

第三章 灾害等级的划分和灾情报告

第十条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灾害灾民生活救济工作实施办法》对自然灾害等级的划分,依灾情大小,由各乡镇场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区域内救灾救济工作。

灾害等级的划分:

(一)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属于特大灾害:

1、在本级行政区域内造成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20%以上;

2、在本级行政区域内倒塌房屋间数占房屋总间数的1.5%以上,损坏房屋间数占房屋总间数的2%以上;

3、灾区死亡人数在15人以上;

4、灾区死亡牲畜占当地存栏总头数20%以上。

(二)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属于大灾:

1、在本级行政区域内造成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的10%以上;

2、在本级行政区域内倒塌房屋间数占房屋总间数的0.5%以上,损坏房屋间数占总间数1%以上;

3、灾区死亡人数10人以上;

4、灾区死亡牲畜占当地存栏总头数10%以上。

(三)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属于中灾:

1、在本级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总面积的3%以上;

2、在本级行政区域内倒塌房屋间数占房屋总间数的0.2%以上,损坏房屋间数占总间数0.5%以上;

3、灾区死亡人数3人以上;

4、灾区死亡牲畜占当地存栏总头数5%以上。

(四)未达到中灾标准的均为轻灾。

第十一条 特大自然灾害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灾民生活救济工作;大灾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导灾区政府组织开展救灾救济工作;中灾由地区行署组织指导灾区政府开展救灾救济工作;轻灾由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救灾救济工作。

第十二条 灾情报告。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区人民政府必须迅速组织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灾情,及时向自治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灾情。报告灾情的内容主要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地点、范围、受灾程度、灾害后果,已采取的措施和灾区需解决的问题以及要求上级帮助解决的有关问题。报告灾情必须实事求是,不得隐瞒、谎报。

第四章救灾资金、物资的筹集

第十三条 救灾资金的筹集

(一)地方财政列支:救灾工作是政府的重要职责,按照“救灾工作分级管理,救灾款分级负担”的救灾工作体制,一般情况下,轻灾由县乡两级政府负责;中灾由地区负责,所需救灾款由地、县、乡三级政府承担,不足部分可向上级申请补助;大灾或特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各级政府在认真履行职责的同时,按上级要求做好各项工作;财政部门要遵照《预算法》的要求,按本级预算设置救灾储备金,用于当年预算执行过程中自然灾害救济以及救灾物资储备和难以预料的特殊开支。

(二)社会捐赠:广泛发动社会各界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精神,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县民政部门成立救灾捐助办公室,负责接收社会各界的捐赠。

(三)上级拨款:视灾害的严重程度及灾情的发展,县人民政府及时向地区行署提出增拨款的申请,必要时组团赴自治区进行专题汇报。

第十四条 救灾物资的筹集

(一)食品筹备:县乡两级要设置相对固定的食品供应点,并与食品和饮用水生产厂家签订灾后食品和饮用水供应的协议,各食品店安排一定数量的馒头、方便面、饼干、馕、矿泉水等主副食品供应灾民。

(二)粮食筹备:县粮食部门要在国家粮食储备库保持一定的粮食存量。预案启动后,经指挥部批准,将粮食发往灾区。

(三)衣被和救生物品筹备:自治县建立救灾物资仓储中心,每年由地方财政从救灾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通过政府采购,储备帐篷、棉衣裤、棉被褥等救灾物资。

第五章组织机构和各部门职责

第十五条 自治县成立抗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由自治县县长任组长,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县长、69330部队负责人任副组长,宣传部、民政局、财政局、公安局、发改委、经贸局、交通局、建设局、卫生局、农业局、林业局、畜牧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教育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气象局、地震台、电力局、人行巴里坤县支行、邮政局、电信局、保险公司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小组成员。

第十六条 自治县抗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抗灾救灾指挥部,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县长负责指挥,办公地点设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开展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工作。

抗灾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

(一)负责传达、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及地区、自治县领导对抗灾救灾工作的指示;

(二)迅速了解、收集、汇总和评估灾情,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及时向地区行署和有关部门报告灾情;

(三)负责与灾区抗灾救灾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应急机构保持联系;

(四)负责协调救灾资金、物资的筹集、分配、调运;

(五)组织抗灾救灾宣传及新闻会;

(六)负责自治县抗灾救灾综合协调的日常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七条 抗灾救灾指挥部下设三个组

(一)灾害抢险安置组

组成单位:抢险部队、县民政局、公安局、卫生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交通局、电信局、邮政局、电力局。

组长:由一位政府副县长担任。

副组长:由县民政局、公安局、卫生局局长担任。

办公地点:县民政局。

主要职责:抗灾救灾指挥部根据灾情需要与驻哈各部队协调,根据灾情派出救灾部队及组织民兵抢险救灾,寻找失踪人员,抢救国家重要财产、文物等;民政局负责灾民的紧急转移、安置、发放灾民生活救济资金和调配救灾物资,处理死难者善后事宜,帮助灾区恢复正常生活秩序;公安局负责灾区安全及社会治安;卫生局负责组织医疗、防疫队进驻灾区,建立灾区临时医院或医疗所,抢救、转运伤病员,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食品,帮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疫情的发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交通局负责抢修被毁的公路、铁路、桥梁等交通设施,保障灾区交通畅通,优先保证抢险救援人员、伤员、救灾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转移、疏散;邮政局、电信公司负责组织力量抢修灾区通信设备和线路,保证抗灾救灾通信畅通;电力公司负责抢修灾区电力基础设施,保证供电畅通。

(二)灾害监测评估组

组成单位:发改委、农业局、建设局、国土资源局、民政局、水利局、林业局、畜牧兽医局、教育局、气象局、地震台。

组长:由一位政府副县长担任。

副组长:由县农业局、民政局、建设局局长担任。

办公地点:县农业局。

主要职责:召集发改委、建设局、国土资源局、民政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畜牧兽医局、教育局、气象局、地震台通报自然灾害信息,组织人员查灾、核灾、报灾和灾害损失评估,评估结果报上级党委、人民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气象局、地震台负责灾害监测 预报,做好地震的预防。水利局负责汛期水情监测、防御洪灾;建设局负责灾区灾民住房规划及倒房重建。农业局、林业局、畜牧兽医局负责防止生物疫情发生。

(三)灾害救灾捐赠组

组成单位:县委宣传部、财政局、民政局、人行巴里坤支行、审计局、保险公司。

组长:由一位政府副县长担任,

副组长:由县民政局、财政局局长、人行巴里坤县支行行长担任。

办公地点:县民政局。

主要职责:宣传部负责抗灾救灾宣传报道,灾情宣传报导应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灾情数据未经抗灾救灾指挥部批准,不得公开报道,更不允许上网公布;财政局负责及时组织筹集救灾资金;民政局、人行负责接收国内外救灾资金和物资的捐赠;县乡两级民政救灾捐赠办公室,负责救灾捐助款(物)的接收工作;保险公司负责灾区灾民财产的理赔工作;审计局负责对抗灾救灾资金和物资发放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抗灾救灾指挥部。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 地震灾害救灾,按《____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执行。

第十九条 自治县各部门根据《____抗灾救灾应急预案》做好本部门抢险救灾预案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 抗灾救灾组织机构的组成人员,随单位负责人变动,每年进行调整。根据实际情况,每两年进行一次抗灾救灾演炼,确保抗灾救灾组织机构常备不懈。

第二十一条 各乡镇场区人民政府应从本地实际出发,制定抗灾救灾应急预案,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范文第5篇

关键词:旱涝急转;灾害救助:应急机制;诊断;对策

中图分类号:X5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2)02-0286-02

0 引言

2011年上半年,各类自然灾害造成全国2.9亿人次受灾,农作物受灾面积2552.6万公顷,直接经济损失1420.3亿元。我国遭受两次大范围旱灾,冬麦主产区发生秋冬连旱;入汛后,长江中下游地区出现4次强降雨过程,引发洪涝灾害,近4成受旱县出现明显的旱涝急转。洪涝和旱灾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占全部经济损失的70%。

我国在灾害应急管理方面起步较晚,应急机制存在着一些缺陷。相对而言,西方发达国家的灾害应急管理发展的较早,应急机制也比较科学、系统和全面。因此,我们应正视现存的问题,同时积极借鉴国外自然灾害应急管理的有益经验,结合中国当前的实际情况,弥补现有应急机制的缺陷,从而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灾害应急管理体系,完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机制。

1 当前应急机制现状的诊断分析

2005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了《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在相关政策的指导下,自然灾害救助事业日趋成熟,管理部门的设置更加科学,社会成员的参与更加广泛,救助水平也逐步提高。在应急管理方面,流程管理更加规范,责任划分进一步明确,方案规划也更加完善。另一方面来看,当前的应急机制在法律体制、管理体系和运行保障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

1.1缺乏相关的法律支持在我国,灾害救助方面相关的法律规定不健全,尤其是对于灾害救助的应急管理没有明确的规定,包括责任归属与具体执行标准。许多现有的法律法规在灾害处置实践中暴露出了许多的问题,如199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关于地震后过渡性安置、灾后管理、救灾资金和物资的监管等许多内容,都需要在汶川地震后进行充实和完善。

1.2管理体系不健全当前应急机制方面尚未形成一个完整的制度性框架,原有的应急机制主要还局限于针对战争及国内政治安全领域,在自然灾害尤其是突发性灾难的应对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每当遇到灾害都是由政府行政部门随时组织起来应付灾害,往往造成应急不及时,救灾没有序。

1.3基础保障不足信息系统是应急机制的技术核心,当前各部门灾情信息系统技术标准不统一,口径不一致,无法实现信息共享;缺乏综合性的信息平台,对于整体的灾情信息把握不足。体现在上半年旱涝急转灾情的提前预警环节的缺失,导致救助工作的应急响应迟缓。

资源是保证应急机制运转的物质基础,目前灾害应急救助物资储备能力较弱。市、区级的物资仓储设施不足,库存应急物资少,不适应救灾的需求;救灾资金实行上下共担,地方财力强弱有别,导致资金不能及时到位。

目前我国发生重大灾情的时候,主要依赖于部队、武警的支援,地方上缺乏装备精良、反应迅速、技术过硬的专业救灾队伍。另外,随着民间非政府组织和以志愿者为代表的社工组织不断发展壮大,这部分力量也应该引起政府的重视。

2 国外经验借鉴与对策研究

2.1国外的应急机制的简介美、加等国都是灾害多发国家,应急管理工作起步较早,这些国家在处置自然灾害过程中逐步完善了应急机制,基本形成了符合各自国情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机制,积累了许多成功的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以下从实际出发,对这些国家的应急机制进行总结:

2.1.1美国的三级自然灾害应急管理体系美国自然灾害应急管理体系为国家一州一郡三级管理体制,采用属地原则和分级响应原则。灾害应急管理由紧急事务管理局(FEMA)负责,全面协调灾害应急管理工作。同时,美国的灾害援助系统还有法律作为其依据,在救灾过程中切实做到了有法可依。

2.1.2日本的自然灾害应急管理体系日本政府建立了以首相为会长的.中央防灾会议,负责应对全国的自然灾害,由地方政府的防灾局等相应行政机关来推进自然灾害对策的实施。各级政府职责任务明确,人员机构健全,工作内容充实,工作程序清晰。

2.1.3加拿大的自然灾害应急管理体系加拿大公共安全和应急准备部(PSEPC),以“集中化的指导与协调,分散化的执行与反应”为基本原则,同时每个省和地区都有相应的紧急措施组织(EMO),形成自下而上的应急救助管理体系。从省或地方请求的提出,到国家层面做出反应,以及资源的调集和专家的到位,往往只需要几分钟就可完成。

2.1.4澳大利亚的应急管理体系澳大利亚应急管理中心(EMA)为州和地区经历的主要灾害提供物质和财政援助,通过联邦政府、州和区政府、社区这三个层面建立起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各层级责任清楚,工作方法明确。

现将各国的应急机制的分析比较列示。

2.2经验借鉴与对策研究借鉴国外的一些经验,结合我国现有的实际情况,可从以下几方面逐步完善我国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机制:

2.2.1建立标准化的管理体系。借鉴美、澳等国的三级管理体制,建立国家一省一市一乡镇级应急机制,形成完整的体系架构。按照国家、省、地方等不同层次进行部署,做到层级明确,各负其责、职能分担、流程清晰。一个完整的应急管理体系主要包括应急预案、预测预警、信息报送、应急决策和处置、信息、恢复重建、调查评估和社会动员等七大应急机制,这样才可以使应急机制具有全面性,才能在救助过程中,将设备、物资、人员和信息有效整合,达到效用最大化。同时,应加强对流程的监控,提高信息的传递效率,上行下效: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加强对物资资金的监管力度,专款专用,物资调配及时有效,确保救助工作的效率。

2.2.2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管理的法律体系。要加强我国对灾害的应急管理能力,必须从加强灾害救助应急机制的法制建设上着手,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从西方发达国家的灾害应急体系来看,基于法律进行管理是重要的成功因素,灾害应急机制的所有职能都是由法律所赋予的,对防灾、减灾及灾害应急等有关的一些重大事项做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切实做到有法可依。因此,我国应尽快制定符合中国国情的《自然灾害救助法》,这部法律应由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制定,对自然灾害救助的方针政策、基本原则做出全面系统的规定。

2.2.3夯实应急机制的运行基础。构建灾害信息系统,借助气象与水利水文等部门的技术支持,形成灾情信息共享平台,便于救灾部门及时掌握整体灾情信息;完善灾害应急资源储备体系,优化物资储备结构,从质、量两个维度全面把握资源的储备,进而适应应急救助的需求;加强救助队伍建设,组建政府职能的紧急救援队伍,地方应该具备一支包含了各部门各领域的救援人员的基础应急救助队伍,确保在灾害发生时迅速采取行动,最大限度地降低损失程度:同时以社区为依托,充分动员志愿者、非政府组织等社会力量。利用多种方式,对公众进行危机管理教育,进行培训实践,广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增强公众的危机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形成全民动员、全社会防灾减灾的良好局面。

3 结语

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适合中国国情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机制,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广泛吸纳国际社会在自然灾害应急机制方面的成功模式和经验,结合中国自然灾害特点和行政管理的体制,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化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机制,从而进一步提高我国的灾害救助水平,是防范和应对自然灾害危害的重要举措,也是实现国家安全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可靠保障。

参考文献:

[1]郑功成.社会保障学[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5:283-284

[2]孙绍骋.《中国救灾制度研究》[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189-235

[3]王振耀,田小红.中国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管理的基本体系[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6[5]:2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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