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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进行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以及建筑装饰修、市政工程项目等建设工程(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一)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集体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宜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以直接发包。
第四条: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投资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装饰工程亦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均应实行招标方式发包;限期以下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可报经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按规定直接发包。
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可制定低于前款规定的招标规模起点额度,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其招标投标活动必须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有形建设市场)内进行。招标人不得以要求投标人带资、垫资作为招标条件。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种招标主管部门,其所属招标管理机构受委托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具体管理工作,依法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调解建设工程招标纠纷,依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否决违法、违规的中标结果。
第八条:建设工程招标实行业主负责制。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属民事行为,其活动过程及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二章招标
第九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按工程项目隶属关系分别按下列分工实行招标登记和分级监督管理。
(一)吉安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招标登记和监督管理的范围为:
吉安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包括其所属部门的直属单位)的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吉州区、青原区总投资额20万元以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所有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和300万元以下的建筑装饰项目;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包括其省直部门的直属单位)总造价400万元以下或建筑总面积80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中外合作、中外合资、外商独资企业投资的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总造价4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建筑工程;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建筑装饰项目。
(二)县(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机构负责招标登记和监督管理的范围为:
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包括其直属单位)的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投资建设的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总造价400万元以下的建筑工程;100万元以下的建筑装饰项目。
前款未列举的工程项目均实行属地化管理。
本条所指总造价和建筑面积是指一个立项批文内各单位工程的造价或建筑面积总和,不得肢解计算。
第十条:建筑工程项目招标必须首先依法办理招标登记手续,由招标人在批准立项后三十日内,持立项批文、建设用地许可证、资金落实情况证明等资料向招标管理机构办理。
第十一条:招标人在依法具体实施招标工作时应当首先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办理招标申请和申请进行招标资格审查并办理有关备案。招标人按有关规定不具备资格条件的,必须依法委托招投标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二条: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并报分管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招标管理机构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与监察部门一起对招标人制定的招标文件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十三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必须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通过报刊、信息网络和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其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并实行公开报名,在公告的报名时间内,投标人持下列资料,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办理报名手续(招标人派员在交易中心接受报名,其它渠道报名一律无效):
(一)行政介绍信;
(二)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书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证书(须经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的证书)、安全资格证书、委派的项目经理证书;
(三)市外投标人注册登记手续;
(四)招标人要求的其它资料。
由招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资格审查标准对报名的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并将预审情况向招标管理机构备案,当投标人数量偏多时(5家以上),招标人应在招标管理机构的监察部门的监督下采用下列程序产生决标人(决标人不得少于5家):
(一)从业主推荐的投标人中随机抽取2个投标人(业主选择的投标人不得少于5个,由业主出具推荐证明);
(二)从剩余的投标人中(含以上程序中落选的投标人)再随机抽取3个及以上投标人。
若某个程序缺额或不足则采用第二个程序产生;若所产生的投标人在资质复审中有不合格者,则按相应程序重新抽取产生。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招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向招投标管理机构办理招标登记;
(二)办理招标申请办理审查招标资格;
(三)编制招标文件;
(四)发出招标公告;
(五)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考察;
(六)举行招标会议;
(七)编制和递交投标文件;
(八)编制和审核标底;
(九)组建评标委员会;
(十)举行开标会议;
(十一)评标并确定中标单位;
(十二)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办理备案手续;
(十三)签订承发包合同并办理审签和鉴证手续。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招标发包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办理了工程项目计划批文;
(二)招标人依法办理了招标登记;
(三)办妥建设工程用地手结续;
(四)办妥建设工程规划有关手续;
(五)施工现场已基本具备“三通一平”,能够满足施工需要;
(六)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七)建设资金已落实或部分落实。
资金已部分落实是指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它第三方担保。
第十六条:招标人越级开发(指房地产开发企业)肢解发包等不正当行为的发包,以及不按本办法第九条分级监督管理权限办理手续的,招标管理机构不得办理招标登记,不得纳入工程招标程序。
第十七条:工程项目招标原则是应当设置标底,其标底应当根据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招标文件,依照国家、省、市规定的技术、经济标准规范及定额进行编制,标底在开标前不得泄露。
第十八条: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金(即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保函。投标定金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并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落选人交纳的投标定金应当于定标结束之日起七天内退回;中标人交纳的投标定金应当于签订合同时退回。
第三章投标
第十九条:进入我市参加投标的市外投标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规定办理了注册登记手续;
(二)其委派的项目经理必须是本单位的正式职工,且其项目经理必须是本单位的正式职工,且其项目经理资质等级必须是二级(含二级)以上;
(三)其委派的项目经理必须是上年度设区市市级及其以上的优秀项目经理。
第二十条: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组成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应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条件并应签订合作承包合同,明确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该联合体应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并以资质等级低的一方参加投标。
联合体投标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就中标项目共同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的人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前密封并在封口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后,送到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采用公开招标时投标人少于五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二条:投标人需要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变更和补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将变更、补充文件密封后送达投标地点并由招标人签收。变更、补充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三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竟争,不得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不得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不得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确认,市内投标人取消其委派项目经理的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三年(三年内不得恢复),市外投标人三年内不准进入吉安市参加建设工程的招标活动。
(一)挂靠承接工程任务;
(二)非法转包工程;
(三)违法分包工程;
(四)相互串通投标。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二十五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二十六条:举行开标会议时,要在会上介绍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法和专家评委的抽取办法(但不公布评委成员名单),公布评标、定标原则和办法,并由招标人和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各投标人投标文件的有效性,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的其它主要内容,设置标底的工程项目应启封和公开标底。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无效:
(一)逾期送达的;
(二)投标文件未密封(在密封口处无投标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印章的);
(三)未按招标文件的主要条款编制的;
(四)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五)未提交项目经理证书的;
(六)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七)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单位公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委托人的印章的;
(八)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定金的;
(九)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的协议的。
第二十八条:评标、定标要在招标管理机构和监察部门有关人员在场监督在严格保密情况下进行,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中的技术、经济专家,由投标人在开标前二十四小时内在分管招投标管理机构人员监督下从省级专家评委库吉安分库中随机抽取确定,县(市)中、小型工程招标评标专家从自有招标机构内贿机抽取确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九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接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第三十条: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七日内,向中标人了出项目中标通知书并向招投标管理机构办理备案,同时还应将中标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落标人。
未经签署备案意见的中标通知书无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中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确认,取消其中资格,重新核定分值和排序,按序确定中标人:
(一)中标人与其他投标人串通进行投标的;
(二)中标人以他人的名义进行投标的;
(三)中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四)中标人委派的项目经理违反有关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的;
(五)市外投标人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招标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招标无效,招标人重新按规定组织招标;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越级开发发包的;
(二)招标人肢解发包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分级监督管理权限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五规定的。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实施办法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工程建设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和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31号等有关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没有规定的,以法律、法规及我省现行有关规定为准。
实施年度保证金制度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预防挂靠、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经研究,同意对我市公开招标的国家投资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实施年度投标保证金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交原则
拟投标企业的年度投标保证金缴交遵循自愿原则,从2009年11月1日起,拟参加我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公开招标的施工企业,均可一次性向**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按年度一次性缴存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没有缴交年度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施工企业仍按现行办法逐次缴纳投标保证金。
二、缴存额度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单项工程的投标保证金一般不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年度投标保证金额度按投标企业经审核最高资质缴纳。具体缴纳标准为:
一级企业,年度投标保证金缴交额度为50万元人民币;二级企业,年度投标保证金的缴交额度为20万元人民币;三级企业,年度投标保证金的缴交额度为10万元人民币。
三、使用范围
自愿缴交年度投标保证金的施工企业,可参与缴交期内在市交易中心的全部建设工程的招投标活动,无须再按现行办法逐次交存投标保证金。
四、办理程序
(一)拟投标企业根据资质条件,按需缴交的额度将年度投标保证金从企业基本账户转入市交易中心保证金专户(开户银行:**银行**分行;开户名称:**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交易中心;开户账号:****),施工企业持银行受理回单、入账回单、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及**市年度投标保证金缴交及使用承诺函等相关资料到市交易中心核对入账情况。
(二)企业转账后三个工作日内,市交易中心在核实年度投标保证金到账后,向拟投标企业出具“**市年度投标保证金收讫证明”原件,供企业投标时使用。
五、管理措施
(一)年度投标保证金在有效期内发生被没收的情况时,投标人须立即补足,在接到通知后的一个工作日内从企业基本账户将与被没收的投标保证金相等的金额转入保证金专户,并持银行单据到市交易中心进行核对,市交易中心核实到账后,恢复该企业年度投标保证金的资格,并上网公布,逾期未补足的,市交易中心将收回“**市年度投标保证金收讫证明”并上网公布。
(二)拟投标企业年度投标保证金从企业缴存之日起,原则上一年内不予退还,不得转为履约保证金。如企业在有效期内申请提前退还年度投标保证金的,需提前五个工作日向市交易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市交易中心收回“**市年度投标保证金收讫证明”并上网公布。在投标有效期结束后,市交易中心将按有关规定退还其年度投标保证金本金及利息(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计息并扣除银行汇兑手续费);办理提前退还手续的企业在原“年度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内,不得再次申请缴交年度投标保证金。
(三)年度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为一年,自开具“年度投标保证金收讫证明”之日起生效,满一年后,企业须重新申请换领新证。凡企业资质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到市交易中心按要求换领新证。
摘要:招投标在世界经济发展中,经过了漫长的两个世纪,由简单到复杂、由自由到规范、由国内到国际,对世界区域经济和整体经济发展起到了巨大的作用。招投标制度是为体现和维护招标、投标双方的一系列权利、责任和利益建立的管理制度,加强招投标制度的建设是市场经济的要求。论述了招标投标制的历史、特点、优点、程序,及其在电力工程建设中的作用。
关键词:招投标制度;电力工程建设;市场经济;招标;投标
中图分类号:TU85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9)15007402
1招投标制度
电力工程中实施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投标的必然性。一是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并进一步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投标办法》等法规做出详细规定。大部分110kV以上的电力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实均属于法律规定必须招标的范畴。二是电力工程建设的内在要求电力工程建设包括项目决策、项目设计和项目实施三大阶段。在项目做出可行决策后,关键就在于能否通过勘察设计将项目设想完美地转化为可实施的蓝图,通过项目实施将设计蓝图转化为工程实体,并进行合理的项目投资控制。据统计,勘察设计费只占电力工程全寿命费用的1%以下,而对于项目投资的影响却超过80%。通过实施专业化的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对提高工程质量、控制工程投资和建设工期将起到重要的保证作用。因此,通过招投标方式择优确定实力雄厚、信誉良好的勘察设计企业和监理企业,是电力工程建设的内在要求。
2招投标特点
(1)程序规范。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从招标、投标、评标、定标到签订合同,每个环节都有严格的程序、规则。这些程序和规则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能随意改变。
(2)编制招标、投标文件。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必须编制招标文件,投标人据此编制投标文件参加投标;招标人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从中选出中标人。因此,是否编制招标、投标文件,是区别招标与其他采购方式的最主要特征之一。
(3)公开性。招标投标的基本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将采购行为置于透明的环境中,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招标投标活动的各个环节均体现了这一原则:招标人首先要在指定的报刊或其他媒体上招标通告,邀请所有潜在的投标人参加投标;在招标文件中详细说明拟采购的工程、货物或服务的技术规格,评价和比较投标文件以及选定中标者的标准;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开标。这样,招标投标活动完全被置于社会的公开监督之下,可以防止不正当的交易行为。
(4)一次成交。在一般的交易活动中,买卖双方往往要经过多次谈判后才能成交。招标则不同,在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后到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也就是说,投标人只能一次报价,不能与招标人讨价还价,并以此报价作为签订合同的基础。以上四要素,是招标投标区别于其他采购方式最大的特点,它们基本反映了招标投标采购的本质,也是判断一项采购活动是否属于招标采购的标准和依据。
3招投标优点
(1)有利于降低工程成本。工程建设项目通过竞争性招标投标,往往使工程成本显著降低,而这种成本降低,主要是靠施工单位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加强管理来获得的;至于工程质量和建设工期,由于有合同文件的约束,业主和监理单位执行监督检查,并不因成本的降低而受影响。
(2)有利于实现项目法人的目标。在招标投标的竞争机制中,项目法人(业主、发包人)处于主导地位,招标文件和承包合同都是由它聘请的咨询设计单位拟订,最后由它批准的。工程项目的建设目的、建设时间和质量标准,都明确写人上述文件。承包人通过竞争中标后,在实施项目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合同要求,从而使工程项目快、好、省地建成,满足项目法人的要求。
(3)促使施工单位不断提高自己。采用招标投标制后,施工单位作为承包人,加人了竞争行列。为了在竞争中取胜并求得发展,他将要不断地努力改善经营管理,提高技术人员素质,提高劳动生产率,重视经济效益。通过这些努力,将不断提高施工单位的经济技术实力。只有这样,施工单位才能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4)使工程建设纳入经济合同法的管理范畴。在实行招标投标制过程中,工程项目家经济合同法的指导和约束。工程建设中所有问题的解决,都有明确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文件约束,从而使工程建设项目按经济合同法办事,减少了许多扯皮和纠纷。
4招投标程序
工程招投标程序如下:
(1)招投标合同(如果请);(2)确定发包初步方案(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发包、直接发包等等);(3)制定招标公告;(4)招标办审核(项目登记、录入发包方案、审核公告并等);(5)投标人报名;(6)投标人递交资格预审材料;(7)资格预审(合格就入围、抽签入围、评分入围等);(8)招标文件(编制、招标人审核、招标办审批、投标人购买);(9)现场踏勘、提疑、答疑;(10)公布限价;(11)开标、评标、定标;(12)中标公示;(13)中标通知书;(14)签订合同;(15)招标备案、合同备案。
5招投标的目标
(1)按期完工。按期完工是按照招投标文件及施工合同规定的日期建成工程,并通过竣工验收。实践经验证明,工期在经营管理中常常具有主导的影响作用。许多承包商往往在施工初期抓得不紧,机械设备、材料和人员不能及时进场,而导致工程实际施工进度比合同计划进度缓慢;后期为了加快施工进度,总是难以避免地使费用大增,甚至造成亏损,并会影响到工程的施工质量。因此,控制工程的建设工期是经营承包项目的首要环节。为了控制工期,做到按期完工,必须有一个严密的施工进度计划,并坚持按此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施工进度计划由承包人在投标时制定,并报送项目法人,成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在具体施工过程中,随着对工地施工条件的进一步了解,以及施工设备、材料的具体供应情况,不可避免地要对原订的进度计划进行修改。这时,承包人应认真研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报项目法人和监理工程师批准,在不影响竣工日期的前期下,周密组织施工。坚持执行施工进度计划的一个重要方法,是项目法人、监理工程师、承包人三方密切配合,认真地完成本身职责。承包人的施工管理人员必须深人工地现场,了解情况,解决问题,并坚持召开施工现场调度会。重大复杂的建设工程项目,应每天召开现场会。现场会应简练精干,只布置下一步的工作,调配人力和机械设备,以确保进度计划的实现,而不应讨论已完成的工作,以免陷人繁琐的议论甚至互相埋怨和扯皮;项目法人、监理工程师要加强监督检查,按时召开各种会议,及时解决存在问题。
(2)保证工程质量。保证工程质量是按合同文件中的施工技术条款进行施工,不发生质量缺陷和质量事故。施工技术条款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也是承包人施工时的工艺技术标准。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技术条款中的要求和标准进行施工。
(3)不超概预算。不超概预算是指工程建成后的实际成本没有超过概预算成本。这是项目法人项目管理的主要目标之一。为了做到不超概预算,把工程建设成本控制在计划成本(概预算成本)以内,项目法人和承包人要分别建立各项财务记账和成本对比分析,以确切掌握该项目在各个建设阶段的实际开支状况;此外,要建立财务支出和现金需用预报,即经常定期地分析剩余工程量的开支――包括单项工程的开支和总开支。项目法人方面可以适当压缩一些可以减掉的单项工程的工程量,争取最终支出不超过概预算成本。承包人方面,对于成本超过标书单价的项目,要采取措施使收支平衡。
(4)择优确定专业分包单位,防止少数垄断性行业任意抬价。在工程建设中,有些特殊专业工种不得不委托专业施工单位承担,如变电所安装工程、通讯工程、绿化工程等,而这些行业往往又带有一定的垄断性质。
(5)深人现场,收集和掌握施工有关资料。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审价人员和费用控制人员要经常深人施工现场,对照图定和控制工程造价,它的实质就是运用科学技术原理和经济及法律手段,解决工程建设活动中的技术与经济、经营与管理等实际问题。只有在项目建设的各个阶段,采用科学的计价方法和切合实际的计价依据,合理确定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才能真正提高投资效益。
6评标方法
评标是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评审和比较,是确定中标人的必经程序。要组成一个由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的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人数规定5人以上单数,专家人数不少于成员总数的2/3,要求专家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专家从国家专家名册或招标机构专家库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执行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回避制度,与投标人有厉害关系的人应当回避,不得进入评委。评委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评标过程不得受外界干预。《招标投标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规范运作,确保评标的公证性。
关键词: 招标; 信息不对称;第二低价中标
1本文的研究背景及意义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在我国已经发展20多年来,在这过程中我国的招标从无到有发展起来,招标制度作为招标投标的一部分也是随之发展起来,总得来说,在招标出现的初期——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主要在政府采购中采用。随着我国建筑市场的快速发展和招标制度的发展,以及加入WTO要求与国际接轨等要求,我国的招标业逐渐加快发展,并开始逐步走向成熟。进入二十一世纪后,我国开始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面临着新的形势和发展机遇。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政府职能的转变,政府部门已由实施招标投标的行政主体转向对招标行为的政策制定和行政监督。实践证明,招标机构作为建设工程中承发包交易活动的参与者及组织者,在规范建筑市场的交易行为,降低工程成本,保证招标质量,提高资金的效益,使招标工作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2 中外招标的发展与异同
2.1国外招标(采购咨询业)的发展
国外发达国家的招标采购业,作为一种规范的采购方式也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家的宏观调控、国家的监督的发展而不断发展的,特别是从美国的崛起之后,在1868年美国国会通过法律却定了公开开标与招标程序,澳大利亚在1901年在有关法律中对政府的采购做出原则性的规定,并依此制订了《联邦采购导则》等法规,并对招标行为做出规定。国外各国的对招标投标行为达成共识也只是在近几十年的事情,世界银行于1985年颁布了《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信贷采购指南》,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1994年通过了《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都是各国共同磋商的结果。
2.2 中国招标的发展
在中国招标投标行为只是在改革开放时才被应用的,大体上经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八十年代招标投标的初步建立。随着的召开,我国社会主义建设进入新的阶段,招标投标制度也在中国大地上出现。在八十年代我国招标制度经历了试行——推广——兴起的发展的历程。
第二阶段:招标制度的逐步发展规范阶段。进入九十年代后,随着进一步的市场化,招标投标也不断完善和规范,全国各地普遍加强对招标投标的监管和规范,因此也出现了一系列的法规,这时期是我国招标投标的重要发展阶段,全国的招标投标管理体系逐步建立起来。
第三阶段:招标制度的继续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明确规定我国的招标方式不再包括议标方式,这是个重大的转变,它标志着我国的招标投标的发展进入了全新的历史阶段。
3 我国建筑市场招标的现状与问题
3.1 我国建筑市场招标的现状。
建设工程招标是指建设工程招标的当事人,将建设工程招标事务委托给相应的中介服务机构(即招标机构),由该中介服务机构在当事人的委托授权范围内,以委托的当事人的名义同他人独立进行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活动,由此产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委托的当事人的一种制度[2]。在这里代替他人行使建设工程招标活动的服务中介机构被称为人;委托他人代替自己进行建设工程招标活动的当事人被称为被人(又称委托人);与人进行建设工程招标活动的当事人被称为第三人(又称相对人)。由此可见,建设工程招标关系包含着洒某个方面的关系: 一是委托人与人(这里专指招标机构)之间的基于委托授权而产生的一方在授权范围内以他方的名义进招标事务,他方承担其行为效果的关系;二是人与第三人(这里指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之间做出或接受有关招标事务的意思表示的关系;三是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承受招标行为法律效果的关系,其中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因招标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归属关系,是建设工程招标关系的目的和归宿。
3.2基于SWOT方法分析我国建筑市场招标
3.2.1我国建筑市场推行招标的优势所在(Strengths)包括如下内容:
1.招标机构具有专业招标运作水平
2.规范建筑市场,减少资源浪费
3.建设市场招标机构能够搜集足够的信息和人力资源的优化使用
3.2.2我国招标建筑市场招标的机会分析(Opportunities) 包括如下内容:
1.建筑市场规范的建立
2.建筑市场监管部门(政府)的职能转变
3.工程机构的资质认定办法的出台
3.2.3建筑市场招标的威胁分析(Threats)包括如下内容:
1.建筑市场招标仍然受到来自行政部门的干预
2.招标活动还不完善
3.社会对建设工程招标缺乏认识
4.建筑市场招标的配套改革滞后
4 建筑市场招标出现的问题的解决
4.1加强招标机构的自身发展从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抓起
要提高招标机构要实现自身可持续发展,必须提高从业者的素质。招标机构从业人员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和评标专家。
4.2加强招标的法规建设、加大监管力度,使招标业更加市场
即加强建筑市场招标的法规建设和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政府进一步加强对招标机构的监管力度,使招标业更加市场化。
4.3基于博弈论理论对建筑市场招标的信息不对称的分析
虽然建设工程招标有很多的问题,但是这其中最为重要、最能影响到建筑工程招标质量的就是建设单位和招标机构的委托关系的设定,以及他们之间权力和义务的分配以及费用的支付。因此要用到委托-进行解决此问题,委托-模型主要解决如下问题:一个参与人(委托人)想使另一个参与人(人)按照前者的利益选择行动,但是委托人并不能直接观测到人选择了什么行动,能够观测到的只是一些相关的变量,这些变量由人行动和其它的外生随机变量共同决定,因而充其量只是人行动的不完全信息[3]。建筑市场招标就属于该种情况,其中他门间是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委托人如何运用观测到的信息激励和惩罚人,降低成本,实现自身效用最大化,与此同时,人在过程中也会设法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
4.4基于“第二低价中标”理论选择最佳招标机构
当参与的招标机构很多时,在运用委托—该模型工作量会变得相当大。因此需要另外的方法选择招标机构。在这里采用第二价格密封招标的方法选择招标机构。所谓的第二低价格中标是指在招标过程中各参加投标的招标机构将自己的投标书密封交给开标人,投标人以投标报价最低的招标机构为中标者,但是在签订合同时却不是中标者提供的投标报价,而是在所有投标报价中的第二低报价作为中标者的合同价格的一种招标方式。可以证明采用这种招标方式,可以使招标机构在自身利益的驱动下按照自己真实价格(又称保留价格)进行投标,从而使委托人能够选择一个合适的机构。
参考文献:
[1] 张连科.招标机构及其发展前景[J].建筑经济,2000.01.
关键词:招投标原则;关键环节;流程;监管
Abstract: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bidding to construction products as a commodity exchange as a form of transaction, it is set by the only buyer of the subject, the recruitment of a number of vendors to compete by secret offer, the buyer choose the winners and to reach withtrade agreement, then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tocol to move. Tendering systems also known as project tendering the contract system, it is bidding under the conditions of market economy, to achieve a project management system for project contracting. Bidding system to establish and implement an important indication of the planned economy under the conditions of the use of simple administrative means to assign the task of building a major reform measures is to protect competition in the market, against the monopolization of the market and developing a market economy.
Keywords: bidding principles; key link; process; regulatory
中图分类号:TU7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2)
近几年来,随着国家加大对基础建设的持续投入,建筑业发展步入了快车道,建筑业将面临巨大的发展机遇。但是对于启动一个建设项目的关键龙头环节——工程招投标领域却乱象环生:虚假招标,明招暗定,评标不公,招标失灵,工程挂靠,串标围标……,特别是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规定国有投资建设项目必须强制实行清单招标,这使招投标工作更加雪上加霜,使建设项目各方参与主体在实际招投标工作中非常迷惘,伴随而来的操作失误和由此导致的纠纷,使各方蒙受巨大的损失。如何严谨高效落实招投标工作的关键环节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工程招投标的原则。
合法原则
合法原则是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主体的一切活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
(1)主体资格要合法;(2)活动依据要合法;(3)活动程序要合法;(4)对招标投标的管理和监督要合法。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1)公开原则,是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具有较高的透明度。具体有以下几层意思:
1)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信息公开。
2)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条件公开。
3)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程序公开。
4)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结果公开。
(2)公平原则,是指所有投标人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享有均等的机会,具有同等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受歧视。
(3)公正原则,是指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按照同一标准实事求是是地对待所有的投标人,不偏袒任何的一方。
3.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投)标人应该以诚相待,讲求信义,实事求是,做到言行一致,遵守诺言,履行成约,补得见利忘义,投机取巧,弄虚作假,隐瞒欺诈,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二,工程招投标的流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里涉及了很多内容。一般来说,招标投标需经过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与定标等程序。这里就不再赘述。
三,加强工程招投标的关键环节的管理
1 、增加有效投标人数量,减少潜在投标人信息的披露
(一)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工程所需的最低条件设置投标人资格条件。禁止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投标人数一般只设下限(不少于法律规定),不设上限。
(二)提倡实行资格后审制度。资格后审是指由招标人代表与有关专家组成的资格后审委员会在开标后评标前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对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2,推行招投标电子化,试行网上全过程招标投标
(一)推行招标文件、招标图纸及招标公告同步网上。潜在投标人均可免费下载招标文件及查阅招标图纸,准备投标文件,按规定时间和地点递交投标文件。通过招标投标操作的电子化,减少招标投标成本,减少招标投标过程的人为因素干扰。
(二)试行网上全过程招标投标。有条件的地区可在一定限额以下工程中试行网上全过程招标投标,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
(三)招标投标电子化,应采用省建设厅印发的《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文件数据交换标准化规定(电子评标部门)》的统一接口标准,不得制造招标投标数据障碍,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
3、 取消财政性投资工程项目业主评委
对于政府财政性投资工程项目,施工招标的招标人不得委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
4、 规范最高报价值的设立,打击非法获利行为
最高报价值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含招标答疑)、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现场条件、工期和质量要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和GB50500-2008)、省统一计价依据以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制定的有关计价规定和的人工、材料、设备价格等设立,不得人为压低或抬高,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一并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