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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科技企业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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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科技企业的认定

创新科技企业的认定范文第1篇

统领嘉瑞国际跨越三十载风雨,

彰显成功男士之成熟魅力。

他沉稳、专注、执着,

带领企业拓土开疆,劈波斩浪,

不断创造奇迹。

他豪爽、奔放、热情,

献身压铸行业无怨无悔,

践行企业家的社会责任。

他,就是李远发先生,

在他的有效管理和带动下,

嘉瑞国际定将继续追求卓越,铸造价值,

压铸行业必将一路风帆高悬,激昂勇进。

开疆拓土 硕果累累

改革开放之初,当加快经济发展成为中国的主旋律时,李远发先生便清楚地意识到,在那时的中国内地背景下,加快经济发展的首要之举是加快工业发展,而工业发展的基础是机械制造,机械制造的基础是模具。故而,他认定模具制造是一块尚待大力开垦的领地,商场如战场,兵贵神速,于是,李远发先生当机立断,于1980年在香港创立嘉瑞公司,生产专营锌合金压铸件。

三十载风雨兼程,李远发先生掌舵嘉瑞,不断引领其创造佳绩。现如今他麾下的嘉瑞集团,主要从事压铸件的生产制造,产品涵盖镁、铝、锌合金的笔记本电脑配置、数码产品配件、汽车零配件、消费类产品等,客户为世界500强企业及大企业、大采购集团。自成立以来,李远发先生便带领嘉瑞秉承质量至上的原则,全力满足客户需求,不断创新,追求卓越;始终立足于中国,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具有国际视野,致力于服务全球客户。

三十而立,人生如此,企业亦如此,回望嘉瑞集团驶过的轨迹,它如同一艘战舰一般,在李远发先生的引航下,开疆拓土,劈波斩浪。时至今日,嘉瑞集团在压铸行业内仍保持着众多“第一”:第一家从事镁合金压铸港资企业,并先后参与了国家“十•五”和“十一•五”镁合金科技攻关项目;第一家推出铸锻双控一次成形技术及装备;第一批接受“TQM”全面品质管理模式培训;第一家实现从压铸到电镀零排放污水系统的绿色环保压铸企业,并荣获“香港环保成就奖”等。

此外,在嘉瑞集团的荣誉册中,记载着来自社会各界的荣誉,仅在近十年的发展历程中,更不胜枚举。2000年,荣获一级企业“宜家家私IKEA”对全球供货商颁发的“最佳品质奖状”;2001年,荣获香港工业奖之香港生产力促进局生产力奖;2003年,荣获“舒适亚洲”颁发的“长期最有价值合作伙伴”奖;2004年,荣获香港工业奖之环保成就奖、科技成就奖;2005年,荣获香港模具制造卓越营运奖、创新知识企业奖……

以人为本 铸造价值

嘉瑞集团所取得的累累硕果,是李远发先生的有效管理和所有员工共同努力的结果。“一个企业如何做好,管理很重要,而管理的关键与核心则是人的管理,人才、成本、技术、市场等各方面亦都要制约平衡。”李远发先生如是说。

嘉瑞集团在其三十多年的发展历程中,逐渐形成了独具特色的管理模式,包括四个层面。第一层面为管理阶层领导,主要由战略管理、科技与创新、社会责任等构成;第二个层面为人力资源管理,主要由战略规划、人才发展、员工关系等构成;第三个层面为执行层面,主要包括业务管理、顾客与市场和卓越信息管理三大模块;第四个层面为经营成果,主要由顾客满意度、员工满意度和财务表现三部分构成。这四个层面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它们相互作用,相互激励,共同促进嘉瑞集团有序和有效发展。

有效管理和培养人才,是李远发先生在企业发展过程中最为关注的两个部分。“培训员工并做好思想工作,才能留住人才,增强其对企业的归属感、认同感,加强凝聚力,这也是一个关键而艰难的环节。”李远发先生说道,“我们会聘请教授,对员工进行技术和管理等多方面的培训,有好的团队,企业才会更好。而每一个企业稳步向前,必能推动行业的持续上升,从而带动社会经济发展。”

李远发先生的话掷地有声,处处体现一个成功企业家的社会责任。中国压铸业,在国家的扶持以及李远发先生等一批行业精英的努力和引导下,已经走过了不平凡的数十年,现在已经具备挤进压铸强国的条件。李远发先生表示,我们还要不断提升品牌意识,面向国际,打造金牌品质,铸造辉煌,以推动行业前进,促进祖国经济发展。

三十年的成长,嘉瑞集团沉淀了丰厚的企业文化,优秀的企业管理当然亦是其中的一个组成部分,此外,李远发先生还独创了“工作减压法”,义工队等等。“以工作为娱乐,将工作当成生活的一部分,融入其中,就会收获喜悦;义工队则是1986年回深圳办厂时建立的,以便更好的服务社会。”也许,专注工作的快乐和回馈社会的责任,才是他不断创新的激情和动力。

李远发先生话虽不多,却句句落到实处,成功男人的成熟魅力在举手投足、一言一行中尽显。“乘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相信在他的引领下,嘉瑞集团必将继续秉承“以客为尊、以人为本、科技创新、持续改善”的经营理念,传承“追求卓越、铸造价值、团结互信、和谐发展、绿色制造、回馈社会”的价值观,为行业、为社会做出贡献。

行业共荣 任重道远

服务社会,沟通各界,社团是平台。李远发先生将诸多精力投入到香港创新科技及制造业联合总会,身为该会主席,以社团为媒介,广泛联合业内同仁,努力争取行业权益,积极推动行业更上层楼、再创辉煌,他责无旁贷。

香港创新科技及制造业联合总会的前身,乃1997年创立的香港机械金属业联合总会,经十多载耕耘,共团结机械及金属行业共九大商会。在此基础上,香港创新科技及制造业联合总会,将继续竭诚凝聚业界力量,提升技术及优化管理经验,协助业界克服重大困难,努力争取、引导海关配合金属材料入口加工生产,升级转型,配合国内新形势,营造更广阔的空间供属会的会员企业发挥所长,与业界同心迈步,奔向充实而灿烂的将来。

理想是美好的,然而道路是曲折的。李远发先生说:“2008年的金融危机,直到现在还没有完全恢复,又出现殴债问题,未来我们所要面临的环境,需颇费脑筋。大家对待此国际形势和大环境要团结一致,共谋未来。”他深感责任重大,但毫无畏惧和退缩。和业内同仁精诚合作,战胜困难,是他的使命。

香港创新科技及制造业联合总会是他们共荣共存的平台,李远发先生将团结众人,在此建立行业与政府、国内、海外机构的桥梁,

促进彼此沟通和联系,反映提供有关行业意见;更与香港工业部门保持密切联系,配合政府订立正确工业政策;凝聚行业力量,争取政府关注和支持,协助行业发展市场、科研及技术;迈向高质量、高增值生产路向,旨在提升行业在香港工业和国际贸易上的地位。

近年来,香港创新科技及制造业联合总会多次主办国际性会议,如“国际纳米暨先进复合材料工业应用会议”,邀请了世界顶尖级科学家来港演讲,与工业界分享研究成果,协助业界发展新技术的应用;意旨结合科研发展、技术应用和基础教育培训,加深本地业界及教育界对纳米之了解,进而提升产品性能、创新产品和推展本地纳米科技教育,以增强竞争力。此外,亦主办“模具的良好作业管理及信息科技方案”,提升模具同业对先进科技之应用知识及激光科技。

李远发先生身为该会2011-2013年度主席,他表示,“逆水行舟,不进则退”,在时光长河中逆水而上,行业需要不断汲取新鲜养分,而“创新”则是养分供给的不竭源泉。而之所以将“香港机械金属业联合总会”更名为“香港创新科技及制造业联合总会”,则正是顺应国家及香港政府,当前大力发展和扶持中小企业的政策趋势,特别是国家“十二•五纲要”中,重点提出的“制造业转型升级”与“创新驱动”的理念。

当下国际形势,不容乐观,更要居则思变,把握商机,强调创新的科学发展。面对新局势,李远发先生深思熟虑,业界的发展战略,他早已成竹在胸。“我们仍须积极面对,开拓内地市场;另外,把世界顶尖纳米技术专家带到业界,借以提升我们的行业及产品发展商机;此外,为了为同业开拓更多商机,我们另一目标是在展览事业发展。”他们最终的目标是,加强产品质量,促进产品转型,加快产品升级,提升行业整体竞争力,为国家工业发展作出贡献。

行业的持续发展和跨越前进,需要充足的后备军,不断巩固力量,为此,李远发先生呼吁青年一代加入铸造业。他说:“香港创新科技及制造业联合总会,未来的发展目标包含三方面的内容。其一,致力推动创新科技和纳米技术的应用,提升产品竞争优势;其二,倡导制造业同行团结一致,行业共荣;其三,鼓励新一身制造业,承接行业同仁数十年打拼回来的基业。”他思路清晰,高瞻远瞩,为行业的未来和祖国工业地位的进一步提升劳心劳力,却从不言累叫苦,其献身精神可见一斑。

青年一身制造业,培养行业接班人和业界精英乃重中之重,势在必行。故香港创新科技及制造业联合总会,设立“新一代”及“创新科技”等一系列成就大奖,表扬新一代立足于前人基础之上,进一步提升企业和行业至更高台阶,从而吸引更多年青一代加入业界。同时,香港创新科技及制造业联合总会,对属会的会员企业进行人力资源的培训及开发,引进高科技人才交流,培养综合素质合格的接班人和开拓者。李远发先生如是说:“与新一代之间要多一点沟通,培养、考察并留住他们,这是我们对行业未来发展的一个构想,希望朝这个方向努力。”铸造行业不简单,藏龙卧虎,青年一代需以前辈为榜样,再接再厉,经受风雨洗礼,再创辉煌。

与此同时,该会会员亦不忘克尽社会责任,为有需要社群提供援助。汶川大地震,造成严重伤亡,数百万人无家可归,该会发挥了邻舍互助的精神,共筹得123万元款项捐赠四川同胞。“我们力图对社会有承担、有影响力和认受性,凝聚会员的资源和力量,提升企业的社会责任,共建和谐社会的信念,继续为国家及香港经济发展做出贡献。”在李远发先生心中,责任与担当,固然沉重,却不可推卸。

回顾过往数十年的奋进与拼搏,李远发先生的成功得益于他的专注和执着,专注于所做的每一件事情,执着于自己的事业和行业;他的价值和魅力,在于他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对国家的诚挚情感。

“天高任鸟飞,海阔凭鱼跃。”我们相信,在李远发先生地引领下,嘉瑞集团这艘战舰定能乘风破浪,压铸行业必能振翅高飞!

李远发先生主要职务与履历

嘉瑞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主席

香港工业专业评审局荣誉院士

香港创新科技及制造业联合总会主席

中国人民湖南省委员会委员

深圳市龙岗区政协委员

香港压铸及铸造业总会永远荣誉会长

香港总裁协会名誉会长

中国铸造协会理事

全国铸造学会第五届压铸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全国铸造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压力铸造

创新科技企业的认定范文第2篇

20*年*县科技工作以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创业富民、创新强县”战略及推进技术创新、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这条主线,以*省区域创新体系(嘉兴)副中心建设为契机,以推进“四大科技创新工程”建设为重点,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科技型企业,为我县加快实现“临港产业基地”建设目标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一)加强宣传造氛围。一是抓好科技政策的宣传工作。年初把近几年新颁发的27项科技法律法规和政策整理编印成册下发各有关单位及企业,受到了各级干部、企业经营管理者和科技人员的热烈欢迎。同时赴各镇、开发区、城镇企业办开展科技政策宣传和科技业务培训交流。多次上门或集中组织科技骨干企业的老总解析国家新出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积极申报。通过科技政策的宣传引导,进一步提高科技政策的知晓率。二是运用新闻媒体抓好自主创新的宣传。今年以来,已在《今日科技》杂志刊登了两篇科技创新专题文章,在嘉兴日报*新闻上以“四大科技创新工作助推*富民强县”为主题刊出专版,在4月29日嘉兴日报跨越*湾*特辑以“*制造走向*创造”为主题刊登专版,同时重视利用县级以上党政内部刊物宣传科技创新成果,有效提高了*科技工作的显示度,取得了很好的宣传效果。二是召开大型会议加强政策培训。4月1日召开全县科技工作会议,传达了全省科技工作会议精神,表彰了20*年度优秀科技助理及企业科技联络员,三维冷挤压公司和友邦公司就如何运用科技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作了典型发言,会上还重点就《*县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实施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两项科技政策进行了宣传和讲解。四是继续努力办好《*科技动态》。今年以来已出刊12期,刊用各类科技动态120多篇;五是借助知识产权日、科普活动周等载体,采取多种形式,做好科技政策的宣传工作。

(二)突出重点抓创新。一是全力推进科技创新企业培育工程。通过认定并享受国家所得税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6家,列入国家级火炬计划1项、国家级星火计划6项、省重大科技专项(优先主题)重大项目3项、重点项目1项、省级以上新产品95项(包括经贸局13项)、省级研发中心1家、认定和组建市级研发中心各4家、*省科技型中小企业7家、市级高新技术企业22家、市级民营科技企业9家;获得市级科学技术奖8项,其中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和二等奖各1项(参与单位),科技进步三等奖5项、个人贡献奖1项。申报国家级重点新产品5项、国家级创新基金项目3项;申报省级创新平台建设项目1项;已登记科技成果15项;组织验收国家级和省级火炬计划项目各2项。通过推进科技创新企业培育工程,我县高新技术企业的规模不断壮大,20*年14家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实现产值12.7亿元,同比增长15.5%。二是全力推进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一是抓好*创新科技园的调研规划工作。为加快集聚科技资源,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今年上半年,县委县政府作出了建设*创新科技园的决定,整个园区占地1.18平方公里,并明确由县科技局负责建设和管理。为做好园区的规划定位,我局组织人员赴嘉兴科技城等地开展调研,并形成建设方案报县委县政府通过,10月份邀请南京先锐城市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为创新科技园作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于12月8日通过了专家评审。二是抓好科创园的招商引资、引智工作。目前,园区内共有企业31家,全年园区实现产值1.3亿元,同比增长20%,利税1300万元,其中孵化器入驻在孵企业20家,实现产值6000万元,利税630万元,毕业企业11家,县科技创业园成功升级为市乙级创业中心,并被省乡镇企业局、省中小企业局确认为省级小企业创业基地;三是抓好行业创新服务平台建设。为进一步发展我县核电关联产业,经过前期洽谈,今年11月我县与武汉核动力运行研究所正式签约共同组建“核电在役检修和装备制造”创新载体,项目计划总投资8千万元,目前已完成投资100万元;抓好*省标准件科技创新服务中心建设,对照省级区域创新平台建设的要求,规范完善标准件科技创新服务中心的各项服务功能,组织申报省级创新平台建设,*海泰克标准件研发有限公司被省人事厅列为博士后试点工作单位;推进*县智能仪器仪表特色产业基地创业服务中心建设,积极组织实施智能仪器仪表公共测试服务平台项目,有关的仪器设备已全部到位。三是全力推进科技资源集聚工程。全年已组织参加各类产学研活动23次,其中我局组织开展的活动13次。4月12日,由县委、县政府主办,县人事局、科技局承办的“20***(南昌)人才招聘大会暨科技合作洽谈会”在江西南昌隆重举行。我局组织10家企业带着14项技术难题参加。会上我县企业与江西南昌大学等4所高校的7个科研院所进行了科技合作洽谈,共有5项技术难题达成科技合作意向。同时积极组织企业参加“*机械行业——浙工大机电学院技术对接洽谈”、“*-东华大学技术对接洽谈”、“*-中国林科院亚热带林业研究所”等;认真做好中国*网上技术市场*分市场的各项工作,积极帮助企业在网上寻求技术合作对象,全年征集技术难题38项,全县有正在实施的产学研项目61项,合同金额3725万元。四是全力推进科技创新环境优化工程。今年以来,我局以“十七大精神主题宣传教育活动”为契机,把机关自身建设,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结合局中心工作,切实推进依法行政。一是认真开展党的十七大主题宣传教育活动。成立活动领导小组,制订活动计划,积极组织全局干部职工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学习,切实提高做好科技工作的理论水平。二是结合“创业富民创新强县”战略,组织开展“访百家企业、推创业创新”专项行动。5月份制订并印发了专项行动方案,建立了局领导联系重点科技型企业和重点科研项目制度、局机关工作人员联系科技型企业和联系镇制度,我局分镇区对主要科技型企业开展专题调研座谈,宣传科技政策、了解企业科技需求,为企业技术创新做好服务工作。三是认真抓好市级文明单位创建、普法、双拥等各项工作。根据年初制订的市级文明单位工作计划,积极与有关企业开展联谊会等各类创建活动。同时根据县普法办和县双拥办的有关要求,做好普法及创建省级双拥模范县的有关工作。四是积极开展服务承诺活动。根据县委统一安排,我局下发文件向社会郑重承诺提供全面政策服务、抓好即时技术服务、推进科技项目服务、提供优质创业服务等四大服务,并积极深入企业开展上门服务,全方位践行服务承诺。五是加强科技管理队伍建设。积极开展科技政策培训和业务指导,提高科技助理及企业科技联络员的业务技能,扩大企业科技联络员制度的覆盖面,目前全县共有145家企业设立了企业科技联络员。

创新科技企业的认定范文第3篇

从企业的规模来看,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共25户,工业总产值和销售产值分别占全县91%和92%。规模以下工业企业 共331户, 工业总产值和销售产值分别占全县的9%和8%。

全县工业园区共有企业35户,占全县工业企业的9.8%,从业人员1751人,占全县工业企业从业人数的32%;累计实现生产总值120787万元,累计实现销售产值112426万元,分别占全县工业企业生产总值的27%和26%。主要行业有粮食加工、农副产品加工、木材加工、烟花爆竹、电子产品、棉纺、建材加工等。

(一)科技含量低,资源欠开发。一是县内企业总体技术水平不高,工业附加值不高;二是多数企业没有专门的研发机构和设备,企业产品科技含量不高,市场竞争力弱;三是我县丰富的农产品资源特别是粮食、茶叶、辣椒、油菜、蔬菜、畜牧等一些地方特色的农产品没有得到很好的开发利用,多数农产品只卖原料和卖半成品,附加值小;四是县内钒、钼、镍、陶瓷土等丰富的矿产资源,皆因科技含量高和投入资金较大,至今没有得到充分的开发和利用。

(二)专利数量少, 分布不合理。我县2014年专利申报总量只有35件,其中外观专利12件、发明专利16件、实用新型专利7件。而且专利申请都集中在大农业和农副产品加工上,工业企业很少。缺乏专利成果转化项目。

(三)缺企业人才,无发展后劲。人力资源没有得到充分利用,产品市场竞争力弱,企业融资能力弱。

(四)企业规模小,结构不合理。全县工业企业总体规模较小,多数属于家庭式小作坊,建材、冶金、农副产品、电力、化工等为主的传统产业所占比重较大;电力、建材依然是拉动经济增长的主导力量,特别是构皮滩电站占我县工业比重较大,对我县工业增速有着较大的影响;轻工业在工业经济总量中占的比重很低;新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较少,高新科技产业严重缺乏,支柱产业不突出,规模化、集团化程度低,缺乏具有较强辐射带动能力的大企业、大集团。

(五)工业园区内无科技企业孵化器。我县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取得了一些进展,园区形象有所提升,但与湄潭、瓮安等周边工业园区相比没有科技企业孵化器。

一是高科引进体系不建全,特别是科技推广体系建设滞后,即科研体系与推广体系比较薄弱,很多科技成果不能进入到实际生产中;环境脆弱,交通不发达,尤其是文教卫和科技观念落后;历史和现实原因导致经济基础薄弱、产业结构不合理、经济发展的起点和水平低。

二是缺乏研发人才和自主创新意识,丢失了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核心。因而出现了高新技术产业领域没有专利产出、专利申请都集中在大农业和农副产品加工等结构不合理现象。

三是虽然我县是贵州高考大县,每年均有800余人考上大专院校,但因我县企业规模小、效益差,吸收不了人才,使大量人才外流,企业招不到素质高、能力强的人,进而形成恶性循环。我县企业大多数员工由土生土长、没有受过中高等教育的城镇、农民工组成,文化水平低、技术能力差,难以适应生产发展。同时,我县企业产品市场竞争力弱,技改投入资金不足,产品科技含量低,几乎没有自主品牌,缺乏“拳头”产品,难以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开拓市场。另外,企业融资能力弱,由于多数是民营企业,规模小、档次不高,且难以提供抵押担保,融资十分困难,影响了企业的规模扩张和更新改造。

四是我县是经济弱县,工业建设投入力度不给力,严重影响了企业规模。同时,构皮滩电站建成后改变了我县工业比重,严重影响我县本土工业增速。另外,我县科技人员不够、科技精英短缺、科技工作者创新意识不强,使我县高新科技产业严重缺乏,支柱产业不突出,规模化、集团化程度低,缺乏具有较强辐射带动能力的大企业、大集团。

五是因财力原因,我县无力直接或间接提供大量资金专门兴建科技企业孵化器,加上融资平台欠缺和人员素质偏低以及无专业管理人员等,导致了我县工业园区内无科技企业孵化器。

(一)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契机,抢抓经济新常态带来的良好机遇,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努力推动我县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和创新引领产业升级。

(二)大力培育科技型企业。根据省科技厅种子企业、“小巨人”成长企业、“小巨人”企业、领军企业的培育路线,制定我县配套实施政策。注重创新绩效,用好用足科技企业减税政策特别是科研经费抵扣政策。树立创新绩效导向、目标导向,以科技支撑企业综合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政策倾斜、抓好专利、完善服务。招商政策向科技企业倾斜,主要向央企、全国优强民营企业、长三角、珠三角、成渝等地区科技企业倾斜;支持企业注重科技成果应用,充分发挥省科技厅成果转化基金的引导作用,抓好专利发掘和专利转化; 鼓励科技中介机构入住__x,提升科技服务水平,围饶重点企业产业化的核心、关键和共性技术组织专业团队对接科技部和科技厅的重大专项、科技支撑

计划、基金等申报和争取项目,发挥科技支撑作用。(四)激励企业创新开发品牌。县政府要制定奖励政策对认定为国家级新产品的企业、认定的省级新产品(包括高新技术产品、重点新产品等)、企业新获的中国名牌和中国驰名商标、新获的省级名牌产品和著名商标进行表彰奖励。要将自上而下的战略研究和自下而上的产业创新结合起来,强调创新目标、技术产出、服务经济社会等指标,形成创新功能体系。

创新科技企业的认定范文第4篇

为促进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刺激企业增加科技投入,国务院也颁布与实施了一些财政税收政策。如在企业所得税方面,规定国务院批准的高科技产业开发区的高科技企业,按15%的税率征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同时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企业的技术成果、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收入暂免征所得税;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国务院批准设立的高新技术产业区的外商投资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按15%的税率征税;从获利年度起,第1—2年免税;减免期满后,仍为先进企业的,可延长3年减半征税。并且,我国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和“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中明确规定企业用于技术开发的经费可入成本,增长超过10%时,另加50%税前扣除的优惠。这些措施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高科技企业的发展,刺激了企业进行科技投入的积极性。但就目前来看,现行优惠政策基本属于税收优惠,体现在税率降低和税额的定期减免,其他相关措施不足,没有形成一系列多角度、多渠道的优惠政策。

一、现行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

第一、税收优惠对象选择上不尽科学。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一种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即只是针对高科技产业区、经济开发区。这种做法有悖于平等竞争原则,区内、区外的企业享受的政策优惠差异较大,在同等技术条件下区外企业享受的优惠较少,不利于企业间公平竞争。同时这也给企业避税创造了条件,区内外政策不同导致区内注册、区外经营现象普遍存在,不利于税收征收管理。

第二、现行所得税制在鼓励科技进步方面存在着一些限制性因素。主要表现在直接性优惠过多、间接性优惠不足,特别是内、外资企业适用的两套不同企业所得税制与高科技企业所得税优惠产生交叉,并且外资企业的优惠政策总体上多于内资企业,存在着技术水平相当条件下的内外资企业的非公平竞争问题。

第三、我国流转税体制方面也存着不利于鼓励企业科技进步的因素。由于我国是世界上仅有的实施“生产型”增值税的两个国家之一(中国与印尼),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中不得抵扣购进的固定资产价款,这对于资本有机构成较高的高科技企业而言,是一部分额外的税负,相当于多付了一笔“投资税”,从而影响了企业科技投入和技术改造的进行。另外,由于现代科研的前期投入资金量大,但“无形资产”、“特许权使用费”等不得在进项税额中抵扣,这又进一步加重了企业的税负。

第四、现行税收征管工作的滞后不适应促进高科技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需要。如我国对高科技企业税收征管大多专门设立税务机构进行属地管理,这固然有利于对高新产业区的企业统一管理,但对于其它非产业区的高科技企业而言,则带来了税收征管上的困难。同时税务机关在具体征管过程中把关不够,一些名义上的“高新科技企业”也在科技工业园注册、经营,这实际上只会带来国家税款的流失。因而,对于高科技企业的认定及完善其相关认定标准,是税务机关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

二、国际上科技税收优惠的一般做法

经济发展需要科技支持,为鼓励企业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刺激企业增加科技投入,世界各国都采取了相应的税收优惠措施,主要有:

第一、准备金制度(ReserveFundSystem)。所谓准备金,系为减少企业投资风险而设立的资金准备,主要有技术开发准备金、呆帐准备金、退休准备金等。这是税式支出的一种形式,即企业所得中用于一定用途的所得可作为准备金处理而不纳税。这其中以韩国的“技术开发准备金”较为有影响。它规定企业为解决技术开发和创新的资金需要,可按收入总额的3%(技术密集型产业4%,生产资料产业5%)提取技术开发准备金,在投资发生前作为损耗计算。这种做法适用的行业很广,并且该制度对资金使用范围和未用资金的处理有一定的限制:准备金必须有提留之日起3年内使用,主要用于技术开发、引进技术的消化改造、技术信息及技术培训和研究设施等方面。

第二、加速折旧(AcceleratedDepreciation)。即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的初期提取较多的折旧,以后逐年减少,税负相对于后期较轻;尽管总税负不变,但相对于“直线法”折旧,企业享有递延纳税的好处,这就相当于给予企业一笔无息贷款。

第三、盈亏相抵(LossCarryoverandCarryback)。系指准许企业以某年度的亏损抵销以后年度的盈利,以减少其以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冲抵以前年度的盈余,申请退还以前年度已纳税的部分税款。一般而言,冲抵或抵销前后年度的盈余,都有一定年限。如日本是前1年,后5年;英国则是前3年,后无限。由于现行高科技企业投资风险大、市场变化迅速,这种盈亏相抵的作法有对其有极大的刺激作用。因为企业发生亏损时,其亏损额可以从以前或以后年度的盈余中补偿。因而,这种作法受到一些新兴高科技企业的极大欢迎。

第四、投资抵免(TaxCreditforInvestment)。即对购进生产性固定资产设备的企业,允许其在税前扣除设备价款一定比例的金额,以减轻其税负。这种抵免有利于鼓励企业更新固定资产和进行技术改造。如英国税法规定,企业用于科技开发的资本性支出可以100%从税前的营业收入中扣除,并且购买知识产权和技术秘诀(Know-how)的投资,按递减余额的25%从税前扣除。美国税法也规定,公司可以将当年的研究试验费用“资本化”,通过待摊费用的方式逐年计入成本。这样通过开发费用的税前列支,减少了应纳税所得额,降低了企业的所得税负。

三、对我国科技税收政策的若干建议

我国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应在吸收借鉴国际上的通行作法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直接性优惠与间接性优惠并重;通过完善相应税制,制定以税收、投资、金融为主的多渠道、多角度的优惠措施,使企业充分享受税收优惠,促进企业增加科技投入和进行技术改造。为此,针对前文中提到的有关问题,笔者提出以下若干建议:

首先,科技进步离不开科技投入的支持。没有科技投入的增加,科技进步只能是一句空话。因而要把增加科技投入、加强研究开发作为国家产业发展战略来抓。我国企业投入能力弱、投入水平低、自有投资资金严重不足。发达国家企业R&D投入占整个投入的比例大多为50%—70%,日本为80%,韩国也为80%,而我国企业R&D投入比例不足30%.因而,借鉴国外的“技术准备金”制度,运用政策杠杆,促使企业大幅度增加科技投入,是一项具有重要推动和激励作用的政策措施。韩国政府在振兴经济、调整产业结构过程中广泛采用了这一制度。这一政策取得了极大成功,使韩国经济发展实现了腾飞。我国在经济发展水平上与七八十年代的韩国比较相似,因而我们可以吸收借鉴这一做法,规定企业可以从其税前营业收入总额中提取一定比例的技术开发准备金在税前作为损耗计入成本费用列支。同时严格规定这笔资金的使用范围,并规定其在一定年限内使用(3—5年),否则对年限到期仍未使用的准备金,计入企业应税所得,并加收一定利息。这样,促使企业积极使用这笔技术开发准备金,并在规定年限、指定用途内使用,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其次,税收优惠要扩大其范围,特别是向一些高科技中小企业倾斜。因为新兴的高新科技企业在初期一般规模较小、自有资金不足。另外,以前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针对较具规模的企业,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可谓少之又少。因而,可以考虑给技术密集型的中小企业在创业初期一定期间的税收减免。同时也可借鉴国外的风险投资机制,设立“创业板”市场,并对购买高科技企业风险基金的所得减免税款,支持中小企业投资、融资。最近,我国台湾省出台了“促进产业升级条例”,将租税奖励的范围扩大到一般公司和中小企业。其中,列举了一些人才培训支出抵减。建立国际品牌支出抵减等措施。为此,我们可以考虑在如今的知识竞争条件下,对企业的无形资产投入予以一定数额的退税。这样,对于固定资产较少,享受不到加速折旧好处的新兴高科技中小企业而言,无疑打了一针“强心剂”,有利于其壮大发展。

最后,结合我国目前税制存在的问题,可以尝试对有关税种进行改革,这主要有:

1、企业所得税方面。由于所得税不易转嫁,因而可以选择对企业成本费用的扣除标准、范围作出相应规定来实施税收优惠,这可视为一种事前鼓励。针对我国目前企业所得税制中存在的问题,首先应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适时地取消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措施,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制中明确对高科技企业的优惠政策。其次,税收优惠要趋向于间接性。直接性优惠主要体现在对凡被认定为高科技企业的,自开办之日起实行“二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同时可考虑对一些生产水平的高科技企业,在规定的减免期满后,再延长若干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填补我国高新科技空白项目的高新科技企业可实行“五年全免”的税收政策。间接性优惠主要体现在允许企业在税前按期扣除当期营业收入若干比例的费用。可考虑按费用总额的一定比例(中小企业可适当提高)扣除技术及人才开发费用。同时对其购置的生产性固定资产按购置价款的一定百分比(国产设备可适当提高)实行加速折旧。另外,考虑到科技开发风险较大、外部性强,对于企业的中间试验费用,可以对其按一定比例在税前列支。这样增强企业进行科研开发的积极性,降低其失败的风险损失。

2、增值税方面。由于现行生产型增值税范围仍未覆盖到全部商品与劳务,加之不少的减免税条款,并不能保证增值税“链条”环环相扣,存在着重复课税因素。因而,我国增值税收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化已是必然的趋势。在此之前,可采取一些过渡性措施,对高科技企业购进的生产性固定资产所含税金可作为进项税额扣除,同时可将自行研发或购买的“特许使用费”、“技术转让费”等所含税金按一定比例予以扣除。这样地消除了重复征税因素,有利于企业投资购买专用设备进行技术改造。

创新科技企业的认定范文第5篇

关键词 新竹科学园区 立法 借鉴

一、立法先导未雨绸缪

(一)新竹科学园区的兴起与基本立法概况

1973年,石油输出国组织在中东战争爆发后大幅度提高石油价格,产生了世界性的经济危机。高度依赖岛外经济和国际市场、以劳动密集型加工出口工业为主体的台湾经济遭受了沉重打击。二十多年来一直高速、持续增长的岛内经济充分暴露出了内在性缺陷。为改善工业结构、提升产业层次、发展以科学技术为支撑的科技工业,台湾当局于70年代末80年代初效仿美国“硅谷”建立了特殊工业区――新竹科学工业园区,以期推动产业升级、引领台岛经济走出低谷并在更高基础上实现经济振兴。

1979年7月27日,台湾当局公布了《科学工业园区设置管理条例》,以立法为先导规划科学园区的建立和运作。以该《条例》作为基本法,此后又相继出台其实施细则以及一系列配套、附属的法令规章。这些立法相互配合、补充,形成了一整套服务新竹科学工业园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法律体系,特别是为科学工业园区的产业升级营建了良性的法律环境。不可否认,这一立法先导和持续的经济政策立法化并适时修改补充的动态法律调整有力保障了产业升级、促进了科技创新,对80年代之后新竹科学园区乃至台湾实现经济腾飞并长期雄踞“亚洲四小龙”之首,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新竹园区能够充分发挥现有科技潜力集中于有比较优势的行业,比如,新竹已占有全世界80%以上的芯片生产与加工份额,而且,台湾高科技产值至少三分之一以上是新竹科技园区的三百多家公司创造的。

以《科学工业园区设置管理条例》为核心的科学园区法律、法规、规章的许多规定,以促进科学园区科学工业和事业发展为宗旨,立足调动园区内外各种有利经济发展的因素,成功地构建了适宜新竹科学工业园区发展的良性法律环境,对于大陆高新科技园区立法值得合理借鉴。

(二)新竹科学园区的细密立法之于大陆园区的借鉴

台湾地区作为二战以后世界上经济发展最快的地区之一,很大程度上应归功于三十年间历经十几次修改的“奖励投资条例”以及诸多配套法令规章的推行。这种以大法为先并形成配套立法推行当局经济政策的远见做法也运用到新竹科学工业园区的筹建和成长之中。1979年园区基本法“科学工业园区设置管理条例”公布施行,次年成立园区管理局并依法开展园区的各项运作与管理。

以《科学工业园区设置管理条例》为核心,行政当局以及各级主管、管理机关相继制定了一系列配套法规规章来落实该条例。这些配套立法又以台湾“行政院”1981年的《科学工业园区设置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为龙头展开,面面俱到,构建了一个全方位的法律体系。该体系大体上的分类达十五种之多,循序依次为:基本法规、引进投资、土地建管、管理贸易、储运保税、电讯管理、研究发展、安全卫生、医疗保健、实中入学、门禁管制、服务管理、消防民防、场地租借和工业团体法规。就基本法规而言,又有《科学工业园区设置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科学工业园区管理局组织条例》、《科学工业园区管理局办事细则》、《科学工业园区管理局协调联系各服务单位作业程序须知》、《“行政院”国科会科学工业园区指导委员会设置管理要点》和《科学工业园区管理局作业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等具体立法。

就其他十四类园区配套法令规章而言,《科学工业园区创新技术研究发展计划奖助实施要点》、《科学工业园区工业研究发展人才培训及建教合作奖励暨辅导办法》、《科学工业园区保税业务管理规则》、《科学工业园区土地租赁及建筑物租售管理办法》、《台湾科学工业园区科学工业同业公会章程》和《大陆地区科技人员来台从事研究许可办法》等等立法也都相随和引领着新竹科学工业园区的成长壮大。

以上十五类新竹科学园区的立法,大体可以归类到工商法规之中,属于园区工商法规的备编内容。除此之外,新竹科学园区的相关立法,从大的类别上看,大致还可分为工商业务作业手册类、高科技管制类和办理侨外投资案件相关法令类三大类。就工商业务作业手册类立法规定而言,具体又可以分为公司筹设与登记事项、开工检查与园区事业统一发证事项、进出口签证及贸易事项、储运及保税事项、会计及财税优惠奖励事项、聘雇外国籍人员及入出境事项等事项的立法调整。就高科技管制类立法规定而言,主要又包括电子(第三类)、电脑(第四类)、电信(第五类)、感测器与雷射(第六类)和高科技货品输出入管制制度有关问题解答等事项。就办理侨外投资案件相关法令类备编的立法规定而言,主要也有《审核侨外投资案件之注意事项》、《外国人投资条例》、《华侨回国投资条例》、《华侨及外国人投资事业办理公司登记及认许补充办法》、《侨外人士身份证明文件简化措施》以及其他解释函令等等。

新竹园区基本法《科学工业园区设置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在实施中都经历过几番修改,其配套法令、规章的修订更不胜枚举,这些积极营建园区适宜法律环境的动态调整一以继之、成效斐然。新竹园区以基本法统率配套法令、规章统一规范园区事业运作的有益经验,可以作为某种借鉴。

作为大陆国家级高新科技园区代表性立法的中关村科技园区基本法《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在世纪之交醒目问世。《条例》对中关村科技园区未来发展的主要方面设框定架,将园区发展纳入法制快车道,推进了园区向着世界一流高新科技园区加速迈进。《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及其配套立法在制度创新上大大超越了1988年经国务院批准由北京市政府的《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

中关村以基本条例领衔配套法的这一成功借鉴可以推广到其余国家高新区的立法努力之中。此外,大陆高新区立法尚需进一步良性借鉴新竹科学园区立法位阶凸显、层次分明、配套衔接、疏而不漏的立法例(需要说明的是,台湾当局关于新竹的主干立法,至少在形式上是以所谓“总统令”和“行政院”立法问世的,此一位阶之下的诸多配套立法,由此作为分支而展开)。

二、科技为基人才优先

台湾当局设立新竹科学工业园区的目的,是为了大力引进科学技术人才,以推动园区乃至

台湾的科技创新,培养科技人才以优化岛内产业结构、提升经济竞争力,从而在更高基础上发展经济。围绕这一宗旨而展开的立法莫不在诸多条文中充分展现该要求,科技为基、人才优先也就自然成为值得借鉴的立法张显。

《科学工业园区设置管理条例》这一基本法在开篇第一条点题:为引进高级技术工业及科学技术人才,以激励岛内工业技术之研究创新,并促进高级技术工业之发展“行政院”依本条例之规定,得选定适当地点,设置科学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该条例把选址这一前置要件通过立法责成最高行政当局办理,力度鲜明且责任明确。事实证明,在距科技文化中心台北仅15里,交通便利且毗邻许多一流高校和科研机构的新竹市郊选址是一成功之举,此后,源于斯用于斯的专门配套立法与优越的园区条件相得益彰,值得借鉴。

《科学工业园区设置管理条例》第七条要求,园区管理局掌理关于科学技术研究创新与发展之推动事项;该条同时作出法条授权:前项各款所定事项与各机关有关者,其处理办法,由“国科会”会商有关机关定之。《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还具体对减免有特殊贡献科技的五年土地租金、在外国获准之专利认可、发展创新研究及鼓励建教合作予以肯定。该《条例》的施行细则也在第十一条对科学技术研究创新与发展的事项范围作了要求,用立法加以引导。这些激励性立法的效果以在外国获准之专利认可为例。根据美国专利商标局(U.S.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调查资料,1998年外国和地区在美国所获专利数,日本以32119件排名第一,德国9581件排名第二,法国3991件排名第三,台湾以3805件排名第四,台湾之后为英国。再以创新研究及鼓励建教合作为例。“1996年台湾共有研究人员7.17万余人,其中56.6%在产业界,22.1%在研究机构,21.3%在大学与学院。”

《科学工业园区设置管理条例》的配套立法也从不同方面对科技和人才事项作出积极规定。择其要者略论如下。1992年修订的《科学工业园区创新技术研究发展计划奖助实施要点》第一条指出:为激励科学工业园区之科学工业从事创新技术之研究发展,促进与学术研究机构之交流,以带动台湾科技发展与工业升级,特订定本奖助实施要点。同年修正的《科学工业园区科学工业研究发展人才培训及建教合作奖励暨辅导办法》亦在第一条指明:“为促进科学工业园区高级科学技术工业成长,培育科学技术人才,增强国际竞争能力,带动科学技术发展及工业升级,依《科学工业园区设置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项,及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订定本办法。”基本条例的原则要求得以细化。

值得一提的是,长期以来台湾当局禁止、阻挠两岸交往和人员交流,但对大陆科技人才则网开一面,着力引进。1993年“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订立的《大陆地区科技人员来台从事研究许可办法》鼓励符合条件的大陆科技人员赴台,期望借此弥补台岛科技力量之现缺,提升岛内科技创新力;为强调成效,当局聘请海内外学者专家组成审查委员会认定大陆科技人员之资格并把这一制度提升入法。

中国在海外的留学人员有几十万之众,通过立法举措将这些人才资源引向高新科技园区的创业活动实属必要。新竹科学园区疏而不漏的相关立法值得充分重视。在大陆,《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的立法回应是先行的。值得一提的是,该《条例》“鼓励中关村科技园区的各类学校开展双语教学”的规定开国内先河,正是吸取《科学工业园区设置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八条的激励要素所作之尝试。

三、奖励投资优惠先行

新竹科学工业园区着力吸引对岛内所需高新科技产业的投资,推行特殊奖励办法、推出各种优惠条件来吸引、巩固高科技发展和产业升级。以《科学工业园区设置管理条例》为龙头的激励立法推陈出新、鼓励为主、优惠居多、颇具特色、成效显著。

一般情况下,新竹科学园区基本法《科学工业园区设置管理条例》在园区内是效力居先的,诚如《条例》第二条所强调的:“园区之设置与管理,依本条例之规定。本条例未规定者,用其他有关法律之规定”。但对涉及激励举措的立法作出选择之时,则是奖励为主优惠居先的特别规定至上。《科学工业园区设置管理条例》第二条补充强调:“但其他税法之规定,对科学工业较本条例更有利者,适用最有利之规定”。《条例》还对“科学工业”和“园区事业”作了范围划分,用以强调原本可容纳在“园区事业”范围内的“科学工业”,突出对“科学工业”予以如下优惠和奖励之倾斜。

《科学工业园区设置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科学工业得自其产品开始销售或劳务开始提供之日起二年内,自行选定四年内之任何一会计度之首日开始,连续免征营利事业所得税五年。”该条对“科学工业增资扩展供生产或提供劳务设备者”,还突出奖励其“得就下列奖励择一享用”。

《科学工业园区设置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责成“行政院”“于园区内,划定保税范围,赋予保税便利”。《条例》第十九条要求园区管理局对科学工业“认定其科学技术对工业发展有特殊贡献者,得减免其承租土地五年以内之租金”。《条例》第二十二条授权专利主管机关对园区事业之投资人或技术人已在岛外获准之专利,向台湾主管当局申请专利时,得不受专利法第二条第一款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之限制。鼓励以园区所需专利权投资发展高科技之用意跃然纸上。

至于对园区事业的优惠,《科学工业园区设置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着重作出了税捐优惠减免,包括自用机器设备之免征进口税捐、货物税及营业税,园区事业之输出入物资免办许可证,以货物或劳务外销之免征货物税及营业税等等。

《科学工业园区设置管理条例》的配套立法则致力于拾遗补缺,对园区基干激励立法加以细化,诸多细微之处,展示出其独到的一面。典型的是园区指导委员会实施的《公司筹设与登记事项》中就技术入股所规定的“投资人以技术作股,以不超过其总投资额百分之二十五为限”的肯定。

再看其他相关立法。1990年制定的《促进产业升级条例》取代了适用三十年之久的《奖励投资条例》,更加注重在税收等多种事项上奖励资本、技术密集型产业。1998年12月,该《条例》适用期又再次延长十年。此前,对投资高科技作出奖励规定的立法,较典型的是分别于1954年和由1955年由台湾“立法院”通过、同时于1997年作出修正的《外国人投资条例》和《华侨回国投资条例》。两条例的立法精神和具体内容基本一致,在立法上强化了鼓励

投资的宗旨。

以下以《外国人投资条例》为例举一反三。除了现金、实物,《外国人投资条例》允许岛外自然人和法人以“专利权、商标权、著作财产权、专门技术或其他智慧财产权”投资。为提升岛外投资人之积极性,《条例》第十二条允许“投资人得以其投资每年所得之利息或受分配之盈余,申请结汇。投资人经核准转让股份或撤资或减资,得以其经审定之投资额,全额一次申请结汇;其因投资所得之资本利用,亦同。”除了此类优惠奖励,两部条例均在第十七条明确承诺投资人所投资之事业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享受国民待遇。显而易见,这些立法规定有助于巩固和加大对高新科技的投资热情和力度,大力提升经济发展的档次。

四、高效管理服务为先

在高新科技园区的发展推进中,服务行政的积极推进是不可或缺的。台湾当局慎重制定经济决策,政府直接调控经济运作,经济行政管理部门具体管理并适时制定相应措施。虽在许多环节留下行政干预的痕迹,但总体上以高效行政服务经济发展的正面作用则是显见的。其中,又以新竹园区着眼高效组织和管理来服务园区高科技产业的行政助推独树一帜、成效明显。这很大程度上当归功于一系列行政管理和组织运作方面的立法保障。主管当局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的园区立法基调和原则有力营造了吸引投资、创新的自由宽松之法律环境。

新竹园区基本法《科学工业园区设置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设置园区指导委员会,负监督、指导及决定政策之责。由有关部会副首长及专家组成之,“国科会”主任委员为召集人。关于园区企划管理之决策及重大业务事项,应由园区指导委员会层报“行政院”核定之。该条赋予园区指导委员会全面监督、综合指导园区事项之超然地位并且由专门的《科学工业园区指导委员会设置办法》作为运作依据。

《科学工业园区设置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为执行园区管理业务,办理园区营运工作,并提供园区事业各项服务,由‘国科会’设置园区管理局;其组织另以法律定之。”该条授权园区管理局具体管理园区各项工作,这些事项都详尽列出,共计28项,均属管理局的管理服务内容,事权集中。此后,根据《科学工业园区设置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专门制定了《科学工业园区设置管理局组织条例》,明确管理局之下分支机构之权责、编制、职位。再根据《科学工业园区设置管理局组织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制定《科学工业园区设置管理局办事细则》,把管理局五个小组掌理的130项事项及秘书、人事、会计室掌理的77项事项一一列明,分清责任。这些分支职能部门都必须遵循《科学工业园区管理局协调联系各服务单位作业程序须知》,其目的“在促进管理局与各服务单位间协调联系,强化整体观念与团队精神,以顺利推展相关业务,提高园区服务品质”;其方针“以发展园区为目标。以服务厂商为宗旨。”

上述服务居先的配套立法层级分明、效力明确、体系清晰,将园区的管理运作统一纳入规范之中。此外,在涉及园区高科技发展的土地建管、管理贸易、储运保税、电讯管理和服务管理等事项方面配套立法亦是层级展开、周全细致,致力于服务。

另外,政府还把行政管理的服务功能延伸给相关工业团体、行业组织,增强办理各项事项的服务效率。依据《工业团体法》及其施行细则的相关规定于1983年出台的《台湾科学工业园区科学工业同业公会章程》经过1984年、1986年、1989年不断修订,持续服务于新竹园区。该《章程》赋予科学工业同业公会参与“关于政府经济政策与工业法令之协助、推行及研究、建议事项”、“关于接受机关、团体或会员之委托服务事项”、“关于同业纠纷之调处及劳资纠纷之协助调处事项”和“关于会员生产、运销之调查、统计及发展事项”等角色,使行政服务延伸发展。与之配套的则有《园区科学工业同业公会专业委员会组织简则》、《园区科学工业同业公会专业秘书学会组织章程简则》、《园区科学工业同业公会会员厂商职工福利会联合委员会组织章程》、《科学工业园区社区有线视讯网路传输系统管理委员会组织章程》等立法,致力于层层落实和延伸管理服务。

传统的管理管制型的政府角色在大陆高新科技园区的发展运作中急待实现超越,突出服务功能,这是相较新竹园区所得出的结论。从大方向上说,以中关村科技园区为代表的国家高新区今后的建设当以企业为中心实施小政府大社会的管理体制,以人为本、坚持服务。这也是大陆高新科技园区今后立法的着力点和落脚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