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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调控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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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调控总结

宏观调控总结范文第1篇

内容提要: 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的公理性原则,是严格意义上的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原则,由“法律的客观性”所决定的一种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原则,它普遍适用于各种不同类型的现代市场经济国家。特定性、普适性、抽象性是其确立的形式标准,社会经济关系是其确立的实质标准;而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方法,则是其确立的基本方法。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的公理性原则,通常分为具体原则和基本原则,前者包括权力有限原则、正当程序原则、权责一致原则,后者则是指比例适度原则。

在现代市场经济阶段,要实现对于新型国家经济权力——宏观调控权 [1]的法律控制,关键在于确立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的公理性原则。因为,只有确立了这一公理性原则,才能够进一步确立相关的政策性原则,进而通过这些原则“有效地克服法律规则之局限性”,最终将宏观调控权置于“法律的统治”之下——实现宏观调控权的法律控制。

一、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公理性原则的概述

在现代汉语中,原则的涵义是观察问题、处理问题的准绳。“原”乃“源”的古字,有根本、推求、察究、原来、起初之意。“则”为规则之意。 [2]在法律英语中,原则(principle)的涵义是:(1)法律的诸多规则或学说的根本的真理或学说,是法律的其他规则或学说的基础或来源;(2)确定的行为规则、程序或法律判决、明晰的原理或前提,除非有更明晰的前提,不能对之证明或反驳,它们构成一个整体或整体的构成部份的实质,从属于一门科学的理论部份。 [3]美国法学家弗里德曼则指出:“有些学者把原则和规则划分开。原则是高级规则,是制造其他规则的规则,换句话说,是规则模式或模型。有些人以略为不同的意义使用’原则’这词。’原则’起标准作用,即是人们用来衡量比它次要的规则的价值或效力的规则。’原则’还有一个意思是指归纳出的抽象东西。从这个意义上讲,原则是总结许多更小的具体规则的广泛的和一般的规则。” [4]

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的原则,也可以说是一种高级规则,是制造其它规则的规则,亦即贯穿于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规则之中,对这些规则的制定与实施,具有指导和补充意义的“基础性法律准则”。一般来说,根据产生的基础不同,这一原则还可以进一步划分为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 [5]前者是指,由“法律的客观性”所决定的一种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原则,它普遍适用于各种不同类型的现代市场经济国家,并且普遍适用于这些国家不同的发展阶段。后者则是指,由“法律的主观性”所决定的一种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原则,其仅仅适用于某一种类型的现代市场经济国家,并且仅仅适用于这一类型国家的某一发展阶段。

一般来说,严格意义上的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的原则,应当仅指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的公理性原则。因为,严格意义上的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原则,应当具有稳定性, [6]而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的公理性原则,无疑比政策性原则更具有稳定性——它不象后者那样,只要社会经济条件有所变化,也就随之发生变化。 [7]更为重要的是,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的公理性原则,同时也是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政策性原则的根据,后者是不能与前者相冲突的。

当然,根据覆盖面的不同,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的公理性原则,还可以进一步划分为具体原则和基本原则。前者可谓之为,“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体系的神经分支”,仅贯穿于某一部份而非所有宏观调控权控制法律规则之中,是对该部份法律规则之制定与实施,具有指导和补充意义的“基础性法律准则”。后者则可谓之为,“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体系的神经中枢”,是贯穿于所有宏观调控权控制法律规则之中,对所有法律规则之制定与实施,都具有指导和补充意义的“基础性法律准则”。显而易见,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的公理性具体原则与公理性基本原则是不同的。前者仅仅贯穿于某一部份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规则之中,而后者则既贯穿于前者之中,又贯穿于所有宏观调控权控制法律规则之中。

在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体系之中,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公理性原则的功能是殊为重要的。它不仅能够对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规则的良性发展起到指导作用——使这些法律规则保持基本稳定和协调统一;还能够“补充这些法律规则不可能巨细无遗之不足”,直接发挥控制宏观调控权的作用。反之,假使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体系缺乏这些公理性原则的“统领”,那么不仅其中“纷繁复杂”的法律规则必然会出现“杂乱无序”的情况,而且也不能避免由于缺乏相应法律规则而导致的宏观调控权失范——失去法律控制的状态的出现。质言之,只有在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公理性原则的“统领”之下,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的规则体系才能够最大程度地发挥出其整体的控权功能。当然,不可否认的是,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公理性原则本身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比如说,它不设定具体的、确定的事实状态,亦即它不具有行为模式、条件假设和后果归结的逻辑结构,不规定具体的权利和具体的义务,操作性不强。此外,在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的规则体系之中,这一公理性原则虽然是一种“统领”各种法律规则的“实践纲领”,但是其不可避免地也会存在一些例外的情况。

这里应当指出的是,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公理性原则,与宏观调控公理性原则是两个不同的范畴:前者一般存在于宏观调控法学领域之中,旨在解决宏观调控中的控权问题,具有法律上的“国家强制性”;而后者一般存在于宏观经济学领域,旨在解决宏观调控中的效率问题,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国家强制性”。虽然在宏观调控法学研究领域,探究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公理性原则,必须了解宏观经济学领域中宏观调控公理性原则,但是二者毕竟不属于同一学科领域,是不能够等同的。其次,在宏观调控法学领域,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公理性原则,与行使宏观调控权的公理性原则也是不能等同的。宏观调控权的法律控制,不仅包括对于宏观调控权行使的法律控制,还包括对于宏观调控权设定的法律控制,以及宏观调控权违法责任的追究等问题。而行使宏观调控权的公理性原则,仅仅是一种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的公理性具体原则——贯穿于某一部份而非全部控制宏观调控权的法律规则之中,对某一部份的法律规则之制定与实施,具有指导和补充意义的“基础性法律准则”。

另外,本人认为,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的公理性原则,与宏观调控法的公理性原则 [8]之间在一定程度上却存在着共通之处。因为,如果仅对宏观调控法进行没有价值取向的事实说明,那么宏观调控法可谓既是维护宏观调控权(力)之法,同时也是控制宏观调控权(力)之法;但是,如果在法学的语境之中,亦即在法学家看来,宏观调控法并非是维护宏观调控权(力)之法,其仅仅只是一种控制宏观调控权(力)之法。当然,如果从这一意义上来说,那么也可以认为,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的公理性原则,大致相当于宏观调控法的公理性原则。

二、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公理性原则的确立

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是经济法理论中的一个重要难题” [9]一样,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公理性原则的确立,也是宏观调控权研究领域中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要确立这一公理性原则,首先必须正确把握这一公理性原则的确立标准。因为,如果确立标准不明确,那么确立过程就存在“随意性”,并且使最后的结果,亦即所确立的原则,与“科学性”大相疏离。当然,除了要把握确立标准之外,正确地把握确立的方法,也是不可或缺的。

宏观调控总结范文第2篇

[关键词] 经济转轨 经济体制改革 宏观调控

一、引言

在中国经济的发展中,尤其是在以1989年经济治理整顿为起点,经济从短缺经济向需求经济转轨开始,经济运行中一直存在着一个基本矛盾,即经济体制改革与宏观调控的矛盾。这个矛盾从改革开放开始,到建立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以及未来可预期的中国经济发展和完善过程中,都将不可避免。对于这个问题的研究与探讨,对于了解经济运行、宏观调控和经济体制改革的三者关系有深入的意义,从而增加掌控经济运行的能力与水平。

二、近年来宏观调控政策的效果

经济转轨以来,中国已完成了六次大规模的宏观调控。前四次调控在经济过热、通货膨胀的过程中,紧缩性政策总体呈现出较为显著的调控效果;后两次调控在应对有效需求不足、通货紧缩与局部经济过热、投资膨胀的过程中,扩张性和“有保有压”的政策调控总体体现出密度大、组合性强、力度大等特点,但调控的效果却大大低于预期,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政策失灵的现象(庞明川,2008)。在2003年以来以抑制固定资产过快增长和产能过剩等为目标的宏观调控过程中,又出现了三个现象:一是无论是针对经济过热、投资增长过快还是对房地产行业的治理,所出台的政策收效甚微,迫使政府不得不连续出台了被称为“政如急雨”的一系列政策措施;而二是宏观调控中已经较少使用的行政手段在市场化进程已经取得明显进展的背景下又重新得到使用,甚至是“重用”;三是在这轮调控中出现了罕见的“多次调控”现象(高辉清等,2006)。在2007年底以来以防止经济增长由偏快转为过热和防止价格由结构性上涨演变为明显通货膨胀的宏观调控过程中,还出现了短期内的多次连续调控现象。

这些现象引发了理论界的激烈争论,其焦点在于:中国宏观调控的效果究竟如何?为什么宏观调控的效果背离决策者的初衷和预期?为什么会出现一轮调控周期中的“多次调控”和短期内的多次连续调控现象?

三、宏观调控和经济体制改革的矛盾

本文尝试从宏观调控和经济体制改革的矛盾角度来回答上述问题。宏观调控和经济体制改革之间的矛盾很容易被归入是经济总量问题还是经济结构问题的矛盾。但本文并不认同这个观点。

从1989年的经济转轨开始到1994年、1998年的宏观经济调控,为了稳定经济总量发展,宏观调控中不可避免的采取了许多人为的、非市场化措施。这些措施每一次也不可避免的对于整个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或发展起到一定的限制,甚至是打压、破坏的作用。这在1989年的经济治理整顿中表现的最为明显。虽然理论上宏观经济调控与经济体制改革可以人为的统一起来,但在实际中却很难做到两方面都能有所收获,因此,把宏观经济调控和经济体制改革人为的统一起来,是一种不尊重现实的、不切实际的说法。最有力的例证,就是为了应对1994年通货膨胀和1998年亚洲金融风暴的宏观调控措施,几乎使整个经济体制改革中的资本金融市场无法进行任何前进的改革措施,甚至是一种向计划指令下的经济体制的倒退。

宏观调控和经济体制改革的矛盾产生于我国破除旧体制、建立新体制的经济改革大背景下是一种必然的经济现象。经济结构的不合理带来了经济总量发展的不平衡,对于经济总量发展不平衡采取的经济措施又限制了解决经济结构不合理、阻碍了经济体制改革的前进。这就是这种矛盾关系的基本问题链条,表面上看是一种相互制约、相互对立的恶性循环关系,实际上还存在着一种新的相互协调和统一的关系。

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是一个综合、复杂、缓慢的过程。从市场因素的形成、市场关系的建立到市场规则的完善,市场力量是一个逐步从弱到强、从不稳定到趋于稳定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最大的困难就是时间。长期性的改革时间使得改革者要具备相当掌握经济发展的能力。只有经济运行在改革者可掌控的范围内发展,那么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才不会断链,经济体制改革的积累效益才能得以保证,经济才能得以发展。这里,经济运行的可掌控性不等同经济运行的确定性。

我国经济体制真正建设的时间并不是很长,从计划下的短缺经济结束开始算起,也就是二十年时间,中间经历过六次宏观经济调控过程。无论从经验还是理论上来说,我国的经济体制建设都处在一个初步建设的发展阶段,宏观调控政策效应的发挥正是受到了经济体制改革阶段的影响。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所宏观课题组(1999)认为,在市场化过程中,政策效应的发挥往往离不开体制上的相应变革,因为体制的不完善不仅会使任何一个政策操作产生正负两个方面的效应,而且有可能进一步放大负效应而抑制正效应。

综上所述,宏观调控和经济体制改革的矛盾关系表明,中国的宏观调控不应沿用和照搬西方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做法,而应该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实际情况相适应、相符合。

四、经济体制改革初步建设阶段的宏观调控政策思路

理论上,宏观调控的目标包括充分就业、物价稳定、促进经济增长、国际收支平衡。从单纯的经济意义上说,这是没有任何错误的。但在中国的经济发展中,经济体制改革会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处在与政治体制相互纠缠和对立统一的关系中,这是不能回避的。以前在政治意识形态下的计划与市场激烈之争,对于整个宏观调控措施的选择和经济运行都产生了直接重大的影响。政治意识控制经济运行是以前中国经济发展中的一大主要特色和矛盾。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内,这个影响还不可能消除。但是,减少政治意识对于整个经济运行的影响,逐步建立经济运行的独立性,是处理经济体制改革和宏观调控关系中最基础的一步。同时,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还需要行政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共同发展。现在再来看中国宏观调控的目标,在经济、行政和政治体制改革的制约之下,它只能是一个为维护经济短期效益而存在的一个经济手段短期行为。这样,维护经济稳定看来就成了宏观调控的惟一目的。

从1989年的经济转轨开始,无论从政治意义上还是经济意义上,维护经济稳定都一直是宏观调控和经济体制改革最主要的目标之一。但是,这个目标本身和中国经济体制破除和建立的过程本身却是相互对立的。既要破除旧体制、建立新体制,又要保持经济稳定性,这对于本身没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发展经验的中国经济改革者来说,可以说是一个不切实际的目标。

但是,经济体制改革不可能在一个失控的经济运行环境中前进。所以,适当降低保持经济稳定性的目标,改为加强对经济运行的可掌控性,允许经济在合理的范围内有序振幅,经济的动态平衡发展就是可能且可行的。这对宏观调控的理念和方法将会产生重大影响,宏观调控将从以前的直接堵、强力改,变为以疏导为主、以体制建立为先,改变以前宏观经济越想人为稳定却越不稳定的局面。同时,经济体制改革也会在更宽松的环境中前进。

参考文献:

[1]高辉清 胡少维 包 静:《目标方向逐步清晰 二次调控该如何出手》[N].《中国经营报》,2006年6月19日

[2]顾海波:《本次宏观调控成为“空调”》,省略 2006-05-11

[3]李义平:《宏观调控为何如此频繁》[J].《人民论坛》,2007年5月22日

[4]庞明川:《中国宏观调控的体制基础与政策绩效》[J].《世界经济》,2008年第7期

[5]张永生:《中国的高投资、消费率与宏观经济稳定》[R].国研报告,2007年1月24日

[6]朱方明:《社会主义经济理论》[M].四川大学出版社,2004

宏观调控总结范文第3篇

“上下结合,就是要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国务院总理在答记者问时,把这一条作为今后经济工作的重要原则。上下结合,这既是对改革开放20多年来特别是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我国经济建设成功经验的总结,又为我们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指明了清晰的工作思路。

简政放权,保护、解放和调动地方积极性,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央政府一以贯之的政策主线。在不断地探索和实践中,中央政府和各地方政府之间利益关系得到重新调整,地方的自明显扩大;政府从社会生产生活的众多领域退出。人民群众的创造力得到极大释放。从安徽凤阳县小岗村农民“大包干”生产责任制的创举得到中央肯定和支持,到农村税费改革的全面推进;从上一个项目要到国家部委盖几十个公章,到2002年国务院一次性取消789个行政审批项目;从国家计划委员会在机构改革中改变为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再到今天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央政府高度集中的计划、色彩浓厚的经济调节方式逐渐转变,国民经济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明显增强,地方和民众的积极性从而得以充分发挥,生产力因此得到了空前的解放和发展。

在充分调动地方积极性的同时,中央政府必须强化宏观调控职能,实现“管”与“放”的高度统一,实现活力与秩序的高度统一。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中央政府加强宏观调控,突出了宏观调控的综合性、间接性、灵活性,宏观调控的科学性和艺术性大大提高,创造了微观主体放活而宏观经济有序的好局面,既治理了通货膨胀,又克服了通货紧缩,宏观调控由“适度从紧”、“稳中求进”适时转向“扩大内需”,使我国经济能够克服种种挑战,始终保持稳定快速健康增长。

要进一步运用各种政策工具,提高宏观调控的综合性。通过在调控总量的同时,加大对经济结构的调整力度;通过坚持扩大内需为主,积极促进出口的增长;通过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通过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提高城镇中低收入阶层收入;通过努力扩大消费信贷,确保消费的稳定增长;通过发行长期建设国债,降低银行贷款利率,扩大融资渠道,放宽投资领域,促进国有和民间投资的较快增长。要进一步在减少直接宏观调控的同时,加强间接调控。在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的同时,进一步提高宏观调控的灵活性。

要进一步充分调动各级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中央政府该管的一定要管好,不该管的坚决放手不管。要完善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放手让各地充分发挥创造性。国家要制定法律法规,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宏观调控总结范文第4篇

关键词:地方政府;宏观经济调控;经济增长

引言

宏观调控,亦称国家干预。宏观调控由经济学家约翰・梅纳德・凯恩斯所提出,是国家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对国民经济进行的一种调节与控制,是保证社会再生产协调发展的必要条件,是国家管理经济的重要职能。近些年来,特别是改革开往以来,地方政府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一直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无论从哪个角度来看,对地方政府行为进行深入的研究与调查,对于当下我们的经济发展,都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政府宏观调控下的经济现状

1.区域经济发展的瓶颈

区域经济是国民经济体系中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由于历史发展的问题,中国过去一直是中央集权统治的国家,从人口的迁移和城乡空间的格局变化,一直被集权政府所制约。另外,从另外一个层面讲,在一个国家内部,不同地域在地理环境、人口状况、自然资源、历史条件等方面存在差异,因此,不同地域的经济发展不平衡。都需要严格按照计划来进行资源分配利用。

计划经济是一种经济体系,而这种体系下,国家在生产、资源分配以及产品消费各方面,都是由政府或财团事先进行计划。其优势是能够使整个国民经济的各个环节,包括生产、流通、分配、消费基本上保持平衡,实现有计划按比例的发展。计划经济存在的缺点是国家对企业统得过多过死,权力过于集中,忽视商品生产、价值规律和市场机制的作用等。

2.宏^经济性质及其管理局限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到今天,其基本的运行模式可谓已经渐趋完善与成熟。从经济学角度讲,市场经济也应该是一种管理经济,管理就离不开政府。在西方现代市场经济模式中,强调的是政府干预。我国实行的是以计划为主导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宏观管理。宏观经济计划是对包括社会再生产全过程,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地区、各单位,国内经济和对外经济活动在内的社会经济总体的计划。“管理失效”是宏观经济管理的局限,其主要存在以下几点不足:

(1)市场机制被弱化,市场机制本身的推动力被弱化。

(2)我国宏观经济统计分析在认识大数据时代特征方面仍处于初期阶段,使得与之相适应的新的经济统计分析模型的构建面临重重困难。

(3)政府决策大部分的做出所依据的是一种经验式的总结,然而当信息片面失真时,将导致政府作出错误决策。

二、政府如何做好宏观调控的建议

1.积极推行市场化改革和制度创新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经济社会进入飞速发展时期,在积极推行市场化改革和制度创新方面需要做好以下几点:

首先,除了要调控好农产品的市场价格,还要加快对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的调整步伐。积极构建包括煤、电价、天然气及成品油等在内的资源性产品的价格形成机制价,彻底来改变资源要素价格长期不合理的情况。

其次,要合理确定政府不同部门的权力,做到不同部门科学分工,尽量避免出现职能交叉现象,防止出现多头管理、政出多门、互不负责的情况,以精简、统一为标准,协调政府组织部门,科学进行宏观经济管理。

最后,针对当前我国经济新常态下的挑战与机遇,需要对宏观调控的政策进行一个合理的调整和判断,政府对市场全面的、系统的、适当的操纵,它承认市场的基础作用,放弃了计划主义,但又不介意对市场,主要是价格进行干预和操纵,来实现短期目标。

2.抑制地方政府经济过热投资

在财政利益和政治提升双重因素的激励以及督促作用下,地方政府往往非常热衷于进行投资,当然,也会出现一系列的不理智的、违规的投资行为。作为宏观调控的主体,中央的政府在监察上并未投入过多,从而更进一步深化了投资的热度,当然,持续的投资过热势必会对宏观经济的发展产生非常不好的影响。我们从中可以发现我国宏观的经济波动有很大程度是由于地方政府的盲目投资所造成的。为了保证国家经济的稳定状态,必须要采用一些辅的行政手段,对地方政府的投资行为进行督查和引导。

3.把握好宏观经济调控的有利时机

国家通过宏观调控,必须能够满足人们日常生活中吃穿等基本需求,还应当通过宏观调控对国民的工作进行调整,然后宏观经济调控要把握好有利时机。主动性调控建立在政府对宏观经济运行态势的准确认识、及时判断和决策的基础上;而被动性调控往往建立在调控主体对宏观经济运行态势的认识、判断和决策,不准确、不及时的基础上。只有对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做出及时准确的反应,对国民经济运行做出预期的和前瞻性的调控,才能主动地对宏观经济进行调控,有效地提高宏观经济调控的效果。

同时,通过经济信息的引导,能够避免出现局部经济和整体经济冲突的问题。提升局部经济发展效益推动整体经济进步,实现宏观经济管理目标。

宏观调控总结范文第5篇

【关键词】房地产;宏观调控;土地财政;房产税

一、我国房地产宏观政策调控政策体系简介

我国房地产宏观调控目标主要有两个:一是经济增长目标;二是社会公平稳定目标。调控政策主要包括经济政策、行政政策及一些宣传引导手段。通过经济政策(主要是货币、财政政策等)进行调节,以行政政策(主要是规划、计划等)进行管理和指导,同时配合信息宣传活动进行引导,以实现对房地产业的政策调节。经济政策和行政政策各具特色,相互联系,相互补充,共同构成了我国房地产宏观经济调控政策体系,如图1所示。

在我国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中,经济政策主要包括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和土地政策。经济政策主要是通过影响房地产市场的供求进而调控房地产价格的。供求关系决定价格是市场的基本规律,房地产市场在运行中也必然受到这一市场规律的支配。政府可以通过调节一些经济参数,如价格、税收、利率、折旧率等影响企业的投资和消费者的需求,达到调控目标。行政政策的作用路径不同于经济政策,其主要是针对开发商施加影响,不适用于一般消费者。主要可以通过限制直接限制房价的方式,限制房产结构等方式调控房地产市场。现阶段我国政府主要采取经济政策调控,一般只有当房地产业发展影响我国国民经济正常发展时,才会采取行政政策手段。

二、我国现阶段房地产调控政策遇到的困境分析

近几年来,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房地产宏观调控,但效果不容乐观。

可以看出,今年来我国房地产价格依然以强劲的势头持续走高,房价涨幅也随调控政策起伏不定,很多调控政策的实施都只是起到暂时抑制房价的作用。造成这种困境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发展,土地资源愈发紧缺。这对城市建设用地提出了艰巨的挑战。我国地少人多,房地产开发用地紧张。目前我国人均耕地约1.43亩,不足世界平均水平的40%。我国人口基数大,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本就捉襟见肘的土地供应将更为紧张。这种情况导致土地价格大幅上涨,继而导致房价持续攀高。

2.我国经济发展对房地产业过度依赖。长期以来,我国房地产业被设计成国民经济的支柱性产业,导致了我国经济对房地产的过度依赖。我国现行的土地批租制度使得出卖土地成为地方的主要财政收入。因此,房地产业为地方政府创造了巨大的经济业绩和财政收入。2012年前11个月,我国130个主要城市土地市场总土地出让金额达1.18万亿元,与2011年同期相比减少了30%。以此推及全国所有城市,2012年全国地方政府的土地财政总收入可能会比2011年减少上万亿。这样,各地方政府成了房地产宏观调控最大利益受损方,因此地方政府在实施调控政策时的积极性不强,执行力度不大,这对调控效果产生很大影响。在经济增长和社会公平稳定双重目标追求下,政府往往更注重经济增长,其结果必然造成地产市场的持续升温和房价的不断推高。

3.我国贫富差距悬殊,目前政府房产业税收政策不完善。我国目前最贫困人口约占总人口20%,但他们占收入或消费的份额却只有4.7%,然而占总人口20%的最富裕人口所占收入或消费的份额却高达50%。富人有一次性付款买好几套房子的经济实力,而穷人则可能几辈子的收入也买不起一套房子。在在这种大背景下,政府出台的房地产调控的金融税收等政策往往会大打折扣。比如提高首付比例和房货利率,这使得买房的经济起点提高。对于富人来说买房本不差钱,一次性全额付款也没关系,而对于穷人来说,高额的首付和高的房贷利率对其构成了巨大的经济压力。提高房货首付比例和利率不仅不能限制富人炒房,反而给穷人增加购房压力,导致更多的人买不起房。变相的给了少数富人买更多房子的机会。至于通过征收二手房交易税来抑制房价的政策就更收效甚微了。价格由供求关系决定,当前房地产市场需求远远大于供给。此时征收交易税对对抑制房价毫无影响,市场的力量会导致卖方完全税收转嫁给下家。这样,相当于政府直接向买方征税,这在一定程度上进一步促使了我国居民收入差距的扩大。

4.部分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产生了很大负面影响。部分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未根据我国房地产市场现状设计,产生了很大负面影响。一些房地产调控政策设计初衷是为了抑制“投机型需求”,但忽视了政策对房地产供给的巨大负面作用。例如在房地产宏观调控中,房地产行业向金融机构贷款被限制,这大大阻碍了房地产供应商的发展。2011年度银行几乎停止了90%以上的房地产按揭贷款的发放,这导致2011年因缺少资金而破产退市的房地产公司多达6000多家。近几年来我国房价上涨过快,最根本的原因还在于住房供求的不均衡。因此,从长期来看,如果房地产市场供应不能继续增加,房地产市场的刚性需求仍将是住房价格的最有力支撑。人们对未来房地产供应紧缺的预期将不会变化,房价上涨压力依然很大。

此外,房地产市场本应该是这样一种垄断竞争型市场:既能使房地产业达到规模效率,又可以使其性价比在比较激烈的竞争中提升。然而,随着调一些控政策的实施,导致房地产市场洗盘严重,已初步形成寡头垄断的市场格局。一些大的房地产开发商可以凭借其雄厚的资本,在城市或者全国形成房地产市场的资源垄断。

三、我国当前房地产业宏观调控的出路

1.加快土地税制改革,合理规划,提高土地配置效率。世界上有很多发达国家都有像中国现阶段一样去依靠土地财政,千方百计地去抬高地价赚取更多的土地出让金去创造经济业绩和财政收入。但国外主要通过对存量土地征收物业税、房产税等方式创造财政收入。国外中央政府限制地方政府对土地的处置权,土地出让由政府统筹规划,这样既能大大降低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的依赖性,又能在一定程度上保护耕地,使地方政府转向追求传统的工业和农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同时,土地征税制度的改革,对存量土地征收物业税、房产税,还能增加房地产“投机性”需求者的持有成本,在一定程度上起到抑制投机,降低房价的作用。因此,我国房地产业可以借鉴新加坡、德国经验,合理规划房地产用地,以开发中小户型为主,着更集约的原则来进行房地产开发,提高土地的配置效率,坚持走资源节约型道路,满足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需要。

2.逐步改革地方政府绩效评估体系。重视对社会公平目标的追求,建立更科学的绩效评估体系。同时,实施对地方政府的房地产调控的问责制把控制住房价格过快上涨、增加保障房建设等内容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目标责任制,切实强化对地方政府行为的约束,多管齐下,促使地方政府将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落到实处。

3.加快对现有税制的改革,设计更合理的房地产业税制。房地产税的设计应当以抑制房地产市场的投资性需求为主要目标。对于我国当前的房地产市场来说,征收房产税是一种长期有效的调控手段。房产税的开征能大大增加以投资为目的消费者的税收负担,从而有效的抑制投机性需求。这种调控方式可以长期留存,并通过税率的调整来收紧或放松。我国目前已在上海和重庆部分地区开展征收房地产税的试点工作,且已取得了初步成效,当然也发现了一些问题。因此,要总结经验,对房产税征收范围、税率多少、房屋等级的界定、房屋的价值评估一些列问题,组织专家学者进一步探讨并进行科学的评定,逐步去完善房地产税制度。

此外,还应建立健全房地产业相关的行政法律法规,切实保障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并通过信息宣传,舆论引导等手段使政府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为大众所知,彻底深入人心。

参 考 文 献

[1]金海燕.我国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运行过程研究.哈尔滨工业大学博士论文.2008(9)

[2]王兵.关于当前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的思考[J].科技信息(科学教研).2007(15)

[3]余凯.中国房地产宏观调控的难点问题和对策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2013(4)

[4]周中元.国外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借鉴与启示[J].特区经济.20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