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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环境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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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环境报告

年度环境报告范文第1篇

一、项目背景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生态环境部印发《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行动计划(2021-2023年)》和《生态环境部2021年度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工作方案》(环办环评函〔2020〕463号),要求对重点区域、重点流域内的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况进行抽查。2021年4月,生态环境部印发《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质量、执行报告提交情况全覆盖检查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双百方案》),要求各省份3年对本辖区排污许可证质量检查以及整改情况、执行报告检查情况开展抽查复核。其中,2021年应完成火电、印染等25个行业的排污许可证及执行报告质量复核工作。

为落实生态环境部工作要求,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山东省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行动计划(2021-2023年)》《山东省生态环境厅2021年度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工作方案》(鲁环函〔2020〕400号),部署开展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质量及执行报告报送情况抽查,在此基础上,按照《双百方案》工作要求开展火电、印染等25个行业的排污许可证及执行报告质量复核工作。

二、技术要求

A、工作范围:山东省全省

B、主要工作内容

1、检查对象。

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质量、执行报告提交情况全覆盖检查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双百方案》),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分两阶段对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已完成检查的电力、造纸等25个行业的排污许可证及执行报告进行抽查复核。根据《2021年度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工作方案》(以下简称《监管方案》),对2020年度核发的排污许可证及执行报告进行抽查,重点抽点区域、重点流域和重点行业,兼顾污染物排放量大、发证量多及有特征污染因子的行业。

2、检查数量。

根据《双百方案》,抽查复核火电、印染等25个行业排污许可证(含执行报告)数量不少于270家(具体按照正式印发文件执行)。根据《监管方案》,抽查2020年度核发的排污许可证(含执行报告)数量不少于603张。

3、检查内容。

对排污许可证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排放口、污染因子、可行技术、执行标准、许可排放量、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以及环境管理要求等。对执行报告按时报送情况,及内容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核。抽取部分企业进行现场评估,对许可证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检查。

4、检查形式。

依托全国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采取靶向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

三、时间要求

2021年11月30日前完成。

四、保密承诺

供应商必须提供保密性承诺函,对相关数据进行保密,不能用作他途。(详见附件)

五、提交的成果及支撑材料:

提交成果:《排污许可证质量检查单》、《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内容完整性核查单》、《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内容规范性核查单》,电子版 1套。

《山东省排污许可证质量抽查和2020年度执行报告内容完整性和规范性核查总结报告》、全省及16市《排污许可证和执行报告抽查情况及对策分析报告》。纸质4 套、电子版 2 套。

年度环境报告范文第2篇

江苏省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业务

能力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管理,促进社会辐射环境检测行业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1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9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自愿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对其业务能力进行认定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是指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在本省境内注册并拥有固定办公、实验场所,从事辐射环境检测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 通过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检测业务能力认定的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在认定的检测项目、业务范围和有效期内,开展相应的辐射环境检测业务。

第四条 对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申请辐射环境检测业务能力认定的检测机构分为甲级和乙级。

甲级检测机构可承担社会委托的电离辐射类和电磁辐射类项目环评监测、年度监测、验收监测和调查报告的现场监测等工作,并可承担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辐射监测任务。

乙级检测机构可承担社会委托的除Ⅰ类放射源和移动探伤等高风险源以外的电离辐射项目或电磁辐射项目环评监测、年度监测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申请辐射环境检测业务能力认定的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具备完善的监测质量管理体系,获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具备与开展检测业务相适应的检测项目和能力;

(三)所有检测技术人员应通过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考核;

(四)具备与开展检测业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分析实验室和工作场所。

第六条 申请甲级检测机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不少于25名在岗检测技术人员,具有与环境监测相关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其中至少5人具有辐射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配备至少1名核安全工程师;

(二)具有用于辐射环境检测的专用仪器设备,评估价值不少于300万元,在本省境内的业务用房使用面积不得低于800平方米;

(三)通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辐射类检测能力不得少于20项,每项至少配备2名检测人员。

第七条 申请乙级检测机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不少于7名在岗检测技术人员,具有与环境检测相关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至少3人具有辐射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从事辐射环境检测工作的经历;

(二)具有用于辐射环境检测的专用仪器设备,评估价值不少于50万元,在本省境内的业务用房使用面积不得低于100平方米;

(三)通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电离类或电磁类检测能力单一类别不得少于2项,每项至少配备2名检测人员。

第三章 申请与认定

第八条 申请辐射环境检测业务能力认定的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须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江苏省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业务能力认定申请书》;

(二)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组织代码证);

(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书》;

(四)办公场所、场地证明;

(五)检测技术人员身份证、学历证书(或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明)、考核合格证明和社保缴纳证明;

(六)相关辐射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及价值评估证明;

(七)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第九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后,在40个工作日内对所申请的内容进行审核认定:

(一)核实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符合性;

(二)组织现场评审,对申请单位的辐射检测能力与所申请认定的辐射检测类别的符合性进行现场核实,出具评审意见;

(三)根据评审意见形成初步认定或不认定意见,并在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四)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或有异议经核实符合条件的,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最终认定意见,并在省环保厅网站上公开。

第十条 通过辐射环境检测机构业务能力认定的有效期为四年。在有效期内,通过能力认定的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场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等发生变化时,应在变更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

第十一条 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在其业务能力认定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应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要求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查审核。

第四章 检测机构的管理

第十二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业务能力认定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省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局负责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的技术管理、质量管理和认定考核等工作。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配合省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局开展辖区内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的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发挥行业协会作用,鼓励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开展行业管理,推动行业自律。支持行业协会组织开展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技术人员业务培训、业务比武,评估检测机构业务水平,促进服务水平提升。

第十四条 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未通过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业务能力认定、业务能力认定过期的、暂停认定的或者被取消能力认定资格的,其出具的数据和监测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予认可。

第十五条 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应对所提供的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应建立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复查评审、扩项评审以及监督评审后,及时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资质认定评审结果,以验证其资质的可持续性。

第十六条 通过认定的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开展环境检测业务时,应当与委托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独立承担工作,不得分包、转包。

第十八条 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应当建立辐射检测报告档案,并明确档案管理责任人。辐射监测报告档案内容应当包括监测报告、监测分析原始记录、合同等材料。档案内容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并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守委托方秘密。属于保密范围的环境监测数据、资料、成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在辐射环境监测工作中发现监测数据异常,应当及时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监测收费标准执行《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管理办法》和《江苏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

第二十二条 通过认定的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每年1月31日前向省和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监测业绩报告。

第二十三条 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每年上半年组织专家、检测机构所在地环保部门对检测机构上一年度工作业绩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评价检测机构年度信用状况,考核结果及年度信用状况在江苏省环保厅网站公示。

检测机构年度信用状况分为守信和失信两类。

第二十四条 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信用状况为失信:

(一)拒绝接受检查或在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二)编造数据或不按照标准和规范操作致报告失实的;

(三)出租、出借能力认定资质或者超越等级、类别接受委托进行监测的;

(四)未通过业务能力认定复查的;

(五)抽查或年度检查(考核)不合格的;

(六)有其它严重违规违法行为的。

第五章 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包括日常监督检查、抽查、年度检查以及在环评报告、验收监测报告、验收调查报告或年度评估报告等相关材料的审核过程中对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的审查。

省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局组织对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的抽查。设区的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的年度检查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报告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应当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需的材料。

第二十六条 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实施监督检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该机构给予通报批评:

(一)未与委托方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的;

(二)未建立辐射监测报告完整档案的;

(三)未按规定向省和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业绩报告的;

(四)发现数据异常,未向环保部门报告的。

第二十七条 辐射环境检测机构逾期未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办理变更的,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业务能力认定资格。限期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二十八条 被取消的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检测业务能力认定。

第二十九条 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因违反本办法规定被责令限期整改的,限期整改期间,暂时停止对该机构业务能力认定。

第三十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认定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对向不符合本办法申请条件的单位予以认定的,或发现违法违规问题不予查处、处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年度环境报告范文第3篇

关键词: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

中图分类号:F27文献标识码:A

西方国家经过两次工业革命,公司的数量和规模迅速发展,社会生产力极大提高。但随之也产生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如环境污染、雇员过度工作、产品质量不合格等。在此背景下,社会责任问题应运而生,社会不仅要求公司履行追求股东权益最大化的责任,同时还要承担对员工、消费者、社区和环境的责任。

自美国学者谢尔顿首次提出“企业社会责任”以来,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争议不断,形成了不同的社会责任观点。结合我国上市公司实际,本文将上市公司社会责任定义为:上市公司在创造利润最大化的同时,还应对国家和社会的全面发展、自然环境和资源,以及股东、债权人、职工、客户、消费者、供应商、社区等利益相关方承担所应的责任。

一、研究样本与数据来源

本文将沪市三个行业100家上市公司作为研究对象,通过对样本上市公司2010年度报告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现状进行统计分析,了解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情况。

1、样本分布。本文选择的三个行业分别为食品饮料行业、医药生物制品行业、造纸印刷业。它们的样本数分别为32、52、16。选择这三个行业作为样本的原因是:三个行业容易对环境产生污染,而医药生物制品和食品饮料行业又直接关系到人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社会责任的履行必然受到更多的关注。

2、信息来源。基于年度报告披露的完整和可信度较高,本文选取上市公司的年度报告作为其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来源。

二、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方式

我国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主要采取两种方式:一是在年度报告中分散披露社会责任信息,二是单独社会责任报告。在样本中,单独披露社会责任报告的公司数量及在年报中分散披露社会责任信息的公司数量如表1所示。(表1)可知,绝大多数公司能对某项或全部社会责任信息进行披露。造纸印刷业上市公司都披露了社会责任信息,食品饮料业有2家公司没有披露社会责任信息,而医药生物制品有8家公司没有披露。在进行披露的公司中,74%的公司采取在年度报告中分散披露社会责任信息的形式,说明采用年度报告披露社会责任信息是当前上市公司采取的主流模式。

三、年度报表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现状

参照张萍(2008)按披露的充分程度对各项社会责任信息进行评分以了解披露现状的方法,对年报中披露的各项社会责任信息进行分项评分。报告未对某项信息进行披露的该项信息得分为0,对某项信息披露不充分的得分为1,披露较充分的得分为2。如果某项信息较详细地列示了具体的履行相关社会责任的措施,则视为披露较充分。如果只是笼统地进行描述而没有具体措施,视为披露不充分。表2统计了年报中的各项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情况。(表2)从表2统计的年报中各项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情况可以发现:

1、社区信息在三个行业都是披露比例最高的,但披露充分的公司却不多。63%的公司在年报中披露了社区类信息,其中只有6%的公司的披露较为充分。因为公司一般只是在财务报表附注中的“营业外支出”项下简单披露慈善捐赠总额,并没有详细的说明。

2、员工信息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信息披露较少,只有11%的公司在年报中披露了员工信息,披露水平较低。这些公司对员工信息的披露大多仅涉及对人力资源和人才培养的重视,并没有披露保护员工安全和健康方面的信息。年报中其他利益相关者信息的披露比例仅为9%,且大多数公司披露不充分。这些公司在“公司治理结构”中指出公司将努力维护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并没有描述详细的措施,根本不能说明公司对供应商和债权人的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

3、环境和产品类信息的披露程度视行业不同而有所不同。对这两类信息的披露大多是文字性的描述,公司一般在“董事会报告”中对报告期内技术创新和节能减排情况进行描述,也有少数公司披露货币信息,如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排污费、在建工程中的在建环保设备价值等。产品信息披露并不理想,即使是与人们健康密切相关的食品饮料业和医药生物制品业对产品安全和质量的披露也较少。三个行业中24%的公司在年报中披露了产品信息,但只有8%的公司披露较充分。

比较不同行业年报中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情况,可以发现以下特点:(1)造纸印刷业43%的公司在年报中披露了环境类信息,高于食品饮料业和医药生物制品业的披露比例。这是因为造纸印刷业属于高消耗、高污染行业,受到了公众、政府及环保组织等相关利益团体更多的关注,承担更大的压力,因此会在年报中披露更多的环境类信息。食品饮料行业作为在消费者中关注度很高的行业,其较低的环境信息披露水平,说明我国目前消费者的环保意识不强,还没有形成“绿色消费”观念。医药生物制品业会对环境产生一定的影响,努力节约能源、降低并治理污染是公司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但目前的披露水平并不能令人满意;(2)医药生物制品业和食品饮料业分别有29%和25%的公司披露了产品信息,而造纸印刷业的披露比例只有6%。因为医药生物制品业、食品饮料业的产品安全直接关系到人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消费者对产品质量信息的需求使公司披露相关的产品信息;(3)食品饮料业72%的公司在年报中披露了社区类信息高于医药生物制品业和造纸印刷业的披露比例。

四、结论

随着社会对公司社会责任信息的需求不断增加,公司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情况逐年好转。但是,我国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总体水平较低,披露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通过对沪市三个行业100家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情况进行分析,可以得出以下几个结论:

1、绝大多数样本公司都对某项或全部社会责任信息进行了披露。其中,又有很多公司采取在年度报告中分散披露社会责任信息的形式,由于缺乏对社会责任信息进行独立报告的意识,导致信息披露的内容很不全面。

2、在年报中分散披露的社会责任信息中,社区信息是披露最多的,但披露内容简单,不能令人满意。员工信息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信息披露较少。环境和产品类的信息披露水平与行业特性相关。由于行业的特殊性,造纸印刷业的环境信息披露较多,食品饮料业和医药生物制品业的产品信息披露较多。

3、大多数公司披露的社会责任信息都是对其有利的信息。公司是否隐瞒了对其不利的信息我们无从考证,但从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全面性和有用性来讲,公司应该披露与社会责任有关的各种信息。

(作者单位:1.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在读研究生;2.驻马店市白云纸业有限公司)

主要参考文献:

[1]刘敏.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新会计信息披露的现状分析[J].中国乡镇公司会计,2009.5.

年度环境报告范文第4篇

[P键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环境模式

1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现状

通过对我国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300家上市公司的年度报表进行分析取证。统计出我国现行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基本状况。由于调查取证统计数据并不全面,得出的结论仅供参考。

统计结果显示,我国目前尚未有一家公司选择独立环境报告模式。我国上市公司环境披露的信息主要来源于环境会计报表和董事会提供的报告。同年度报表会显示上市公司重大的与环境相关的信息。对于重点事项上市公司会在年度报表中有所显示,而环境会计也会根据调查情况加以佐证,但是其反映的数据具有相对的隐秘性而且其数据并非企业的全部环境信息,对社会大众存在以偏概全的情况,无法反映其年度环境信息的全部变化。我国现阶段还没有建立相对独立的环境会计核算系统,也没有独立的环境信息企业账户。只有一些环境问题比较严重的企业会在其报表中详细阐述其年度环境变化信息。但多以绿化费用和排污费用为主,并没有对其环境危险和潜在的负债进行具体说明,这样的环境信息报表是不具备参考价值的。这些环境信息报表在混淆大众视听,披露的信息都是证监会要求完成的,变成形式化披露。

2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模式优化的理论基础

2.1定性披露和定量报告模式

通过可计量的真实环境信息披露才有助于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模式的正常发展。定性披露模式采用文字形式阐述的方式来描述其年度环境信息。虽然不具备其数据线索提供的理论依据,但是对其环境信息做出了具体的描述和性质定义。定量披露是主要通过数据报表的形式来传达信息,更具备参考价值。其中定量报告模式主要报告的是:对环境资产评估;环境资源合法权益;污染控制程度;治理污染费用支出;相关部门对其罚款的情况。而其必须在报告中以具体数据为依据,要求数据的可靠性真实有效。定性报告主要包括:对环境保护的政策完成情况;企业治理污染的控制标准;在环境保护过程中企业做出合理支出的使用情况;营业利润是否进入环境治理环节;对未来发展规划是否具有相对的影响;环境负债情况以及有关法案诉讼情况等。环境信息的披露必须由定性披露和定量报告模式共同完成,才具备完整性和具体性。

2.2综合环境披露和独立环境披露

综合环境信息披露是在传统年度报表中采用附加形式一同报告的形式。独立环境信息是指企业年度报表中单独提供的环境信息报表,是传统会计报表之外的单独报告。目前我国企业多选择独立环境报告,因为其信息内容不会影响传统报告主体而且容易识别。对于我国现状分析,尚没有对环境会计做出统一标准,环境会计人员在对企业进行环境披露过程中缺少环境计量的标准依据。那么独立环境报表并非长久之计。

2.3自愿披露和强制性披露

自愿披露是由企业自主选择是否披露环境信息;强制披露是国家法律强制要求提供环境信息。具体采用什么方式是由国家决定的。根据世界情况了解:美国采用上市公司环境强行披露与自愿披露相结合的方式;欧盟主要国家采用的是上市公司环境强行披露为主与自愿披露为辅的方式;日本采用的是完全自愿披露环境信息的模式。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发展中国家采用的是强制性环境信息的披露模式。无论是自愿还是强制,企业有向社会提供环境信息的义务,对外公布的环境信息要真实可信并对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完善我国的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模式

在环境意识逐渐加强的情况下,随着市场经济与国家政策的大力推动,目前我国大量投资者更为注重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情况。关心企业是否能够完成对于环境保护的重要责任。根据我国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具体现状分析和数据支持,以及对于环境信息披露的优化理论基础分析,提出相应完善提高的重点方式。

3.1自愿式披露制度

我国应该早日建立完善的企业自愿式披露制度。一方面证监会应当对愿意做出主动披露环境信息的企业做出支持与鼓励。积极鼓励上市公司对于环境信息披露的主动性,以满足我国对于环境信息披露的需求,以促进证券市场透明化。另一方面要对环境污染严重的企业进行治理,而且治理力度要强硬。上市公司作为国家经济体系中的一员,不可以为了经济增长而放弃对环境的责任。企业应该明确被动报告相应的环境信息与主动自我披露不是矛盾的。其主动性是赢得公众支持的重要公关形象。而且上市公司在正确的环境信息报告中,可以提出相应的环境治理对策。与一般的财务信息相比,环境信息是投资者对于企业实力的认可,是公司业绩的重要表现。只有建立完整的规章制度体系,才有助于自愿式披露的顺利发展。

3.2环境会计法律制度

以治理企业环境为目的达到其对于自然保护意识的加强,要从根本上实现其重要职能,必须有其法律依据。在这里我们要例举日本建立环境会计的理论依据,结合我国目前经济发展的情况加以引申。出台具有可行性的环境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以及标准的会计考量标准,以便环境会计对我国上市公司的环境加以管理。其中对于上市公司建立完善的环境信息数据库更为有效,可以在更长时间内实现长治久安。通过用法律形式约束企业对环境信息的管理,与世界环境信息接轨。其中我们要明确企业在环境信息报告中具体内容和数据的真实性,并对其做出相关规定。避免上市公司做出过于形式化的书面化报表。以便于使用者信服其可靠性,通过对环境信息报告的使用做出正确分析。

3.3第三方审查制度

通过明确立法可以加大对企业治理环境的力度,促使其完成真实可靠的环境信息披露报告,但是不能起到完全的监控作用。我们只有通过完善第三方审查制度才能够有效监控企业环境治理和主动自愿提供相应的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报表。而在建立第三方审查制度时,我们要注重其专业性,是否具备审查能力。其中我们可以向自然环境研究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提供人才。而构建第三方审查团队,要具有国家法律效力,不能让具有审查能力的机构人员伫立在企业大门之外。对审查机构要匹配相应的法律执行力,拥有对企业审查和做出法律批判的功能权利。同时排除第三方审查机构对于企业的利益关系,让其审查能力的背后具有高度的公正意义。体现审查制度重要职能,即:公平公证,民威。

年度环境报告范文第5篇

关键词:环境质量 报告书 编报

《环境质量报告书》是环境监测成果的集中体现,是环境管理和决策的重要依据。我国于1980 年建立环境质量报告书制度,1991年颁布了《全国环境监测报告制度(暂行)》及配套的《环境质量报告书编写大纲》、《环境质量报告书编写技术规定》,《环境监测报告制度》于1996年进行了修订,《环境质量报告书编写大纲》和《环境质量报告书编写技术规定》则一直沿用至今。

环境质量报告书主体是文字报告,一般可分为科技版、领导版和大众版三种;在编写时间上又可分为年度版和五年版。其中五年版编写完成后各省还会进行一次大规模的评奖活动,因此监测站会比较重视五年版的编报工作,而对年度版的编报则不够重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产业结构的重大变化,环境压力不断加大,《环境质量报告书》的内容和形式已不能满足环境管理发展的需要,内容和形式上的局限同时制约了《环境质量报告书》的编报质量。

一、存在的问题

1.编报系统指引性不强

《环境质量报告书编写大纲》和《环境质量报告书编写技术规定》自1991年颁布至今已经超过 20年,20年来我国社会经济飞速发展,大纲以及规定不再符合我国环境管理现状的要求,并且大纲及规定只给出了报告书编写的总体纲领,在具体评价评价指标、评价方法以及变化趋势分析等问题上没有做出具体要求,以致各监测站在编报报告书时缺乏系统指引,编报质量参差不齐,一般就按照大纲要求补齐所要求列出的指标了事,缺乏自主性和创新性。

2.评价方法不统一

由于大纲和技术规定均没有硬性规定报告书的具体评价方法,各监测站在编报时往往会运用了不同的评价方法,而评价方法的不同,有时会导致评价结果的不一致。例如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中有单因子标准指数法、综合污染指数法、污染指数分级法等; 地下水可选用F 值评价法; 湖库的富营养化评价可用综合营养状态指数法;环境空气主要可选用综合指数法、大气质量指数(I) 、空气污染指数法( API) 和达标天数评价法等。运用不同评价方法的会有可能使同样的监测数据有不同的评价结果,从而影响可比性。

3.评价指标不一致

各监测站的监测水平不一致,如在饮用水监测方面,有些中心站早已开展了有机污染物定期监测,有些监测站每年只开展一次有机污染物监测,有些监测站可能从未做过这方面的监测工作;又例如在湖库水监测上,有些监测站监测的项目比较齐全,有些监测站只开展了几个项目甚至完全没有监测项目,这些监测站编报的报告书在参加评比时,就会存在指标缺项的硬伤,在评比中处于劣势。另外在五年报告书编报时,由于监测站之间选取的评价指标的不一致,评价结果之间相对缺乏可比性。

4.内容与实际联系较少

许多报告书在编写时,受信息渠道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内容较为空泛,纯粹是为评价而评价,与实际生活联系较少,与环保工作、政策法规的实施联系并不密切,无法突出环保工作的落实难度与实施效果,将评价结果“束之高阁”,实用效果不强。

二、对策与建议

1.强化监测能力,统一评价指标

近年来随着各监测站监测能力的提升,环境空气、地表水自动监测子站的建设,PM2.5、臭氧等特异大气污染气体的监测展开,以及有机污染物监测的开发开展,监测站之间的监测指标有望实现统一,而实力较强的监测站多开展的项目亦可作为自己监测站的工作亮点,在报告书中体现出来。

2.将地表水评价重点从无机物污染逐步转向有机物污染上来,提升评价结果的客观性

之前由于各监测站的监测能力不一样,地表水评价重点一直放在无机物污染上,随着各监测站的监测项目逐步实现统一,评价重点应转向与社会生活密切相关的有机物污染上来,才能提升评价结果的客观性。

3.多运用图、表等辅助手段,降低文字描述的单一性

报告书的主体是文字报告,但如果文字描述太多,图、表穿插得太少,难免给人一种单调的感觉,可读性不佳。图、表的运用可使报告书的版面更丰富,篇幅更精简。

4.应从分析、预测、评估方面入手,增加趋势分析的实用性

目前年度甚至是五年报告书都会存在趋势分析泛泛而谈的问题,与实际情况结合程度不够,因此在进行趋势分析时,应先从分析入手,剖析环境质量现状,进而进行预测、评估,从而增加趋势分析的实用性。

5.各相关部门紧密合作,避免闭门造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