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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环境管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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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环境管理方案

办公室环境管理方案范文第1篇

理光TGOS环保办公室完全解决方案涵盖了为企业减少TCO及环境负荷的多种解决方案。

一方面,通过导入理光创新的节能环保科技解决方案,合理利用理光产品与环境技术,TGOS将帮助企业实现降低总体拥有成本以及降低二氧化碳排放的目标。

另一方面,理光环境咨询专家以专业咨询工具,对企业的办公、工厂及整体业务的环境管理进行诊断,提出行之有效的改善方案,并实时跟进方案执行及评估效果,为企业提供专业且全面的环境管理咨询。

以5年为一个观察周期,从成本削减方面来看,采用理光TGOS解决方案,一台理光品牌的办公输出设备可以减少40%以上电费,并减少2%以上的纸张使用。在环境保护方面,每台办公输出设备可以减少40%以上二氧化碳排放量。

TCO解决方案可以帮助企业节约成本。“坦率地说,对TCO来说,在较大的角度上有一个量的效应,只有你到一定量了,效能才会体现出来。”理光(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重点客户销售部总经理崔幼声表示。对打印量小的用户来说,实施TCO并不能有立竿见影之效,但如果从长期规划来说,当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再做转换,要付出的成本是高昂的。当然,对小型企业来说,现在就购置未来的打印规模也是不现实的,因此这样一个长期的解决方案显然是考虑了小型企业的心态。

办公室环境管理方案范文第2篇

为了解决建设工地、施工不围挡、出入口无冲洗设施、拆迁扬尘以及乱倒建筑垃圾、沿途抛撒渣土物料、夜间施工扰民等现象,努力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根据市双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安排,区政府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为期三个月的建设工地及建筑垃圾处理专项整治活动,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整治工作的领导,成立建设工地管理暨建筑垃圾处理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住建局,办公室主任由同志兼任,负责综合治理日常工作。

二、整治时间

三、整治目标

按照“集中整治落实长效强化管理从严治法”的原则,通过为期3个月的整治,提升建设工地管理水平,加强文明工地建设,严格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规范拉运车辆,严查建筑垃圾运输处理中乱抛撒、乱倾倒、超速超载、噪声扰民等违法违章行为,杜绝扬尘污染,解决垃圾“搬家”、“围城”现象,确保我区市容环境整洁有序。

四、任务分工

整治活动由区住建局牵头,市综合执法局大队、区市容环境管理局、区旧城办及各镇、办事处按分工组织实施。

(一)市综合执法局大队

1、完善审批核准制度。对辖区所有工地进行普查,严格检查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全程监控工地源头装载、路线行驶及倾倒地点,对违反规定一律挡停并依法重处,严格限制白天拉运时间,并实行核准审批制度;

2、严格检查执法。建立完善全天候监管制度,加强夜间常态化管理力量。督促建设工地使用具有合法资质的建筑垃圾处置公司和办理建筑垃圾处置《准运证》的运输车辆,对使用非法运输车辆的建设工地进行停运整顿,对非法运输车辆进行严厉打击;

3、加强商砼运输车辆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滴漏污染路面,对违反的商砼运输车辆进行从严处罚。

(二)区住建局

1、负责建筑工地的管理,监督、指导工地景观文化墙建设;

2、督查施工单位8月10日前对待用的渣土、白灰、建筑垃圾等全面覆盖,防止扬尘污染;

3、8月20日前,督促完成工地硬化出入口,建设标准的冲洗站,配备相应的车辆清洗设施;

4、对不听劝告,给环境造成负面影响的建筑企业,登记备案,列入黑名单,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在施工资格;

5、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按标准围挡现场,取消悬空式、软体、纱网式等不合格围挡墙;

6、所有外排、进入的建筑垃圾和物料,必须使用持有市综合执法局核发的《准运证》密闭车辆,按规定路线运输,倾倒在指定地点。

(三)区旧城办

1、负责拆迁工地的管理,监督、指导工地景观文化墙建设;

2、加强拆迁工地管理,为防止扬尘污染,严格落实“湿法”拆迁,对不履行湿法拆迁的工地,立即叫停。

3、因拆迁改造项目所产生的建筑垃圾,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运输到指定地点。

(四)区市容环境管理局、各镇办

负责及时清扫、清洗道路抛撒物,确保辖区无积存垃圾。对严重抛洒现象,由辖区办事处负责组织及时清理,市综合执法局大队积极协调市综合执法局落实清扫费用。

五、整治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责任单位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按照各自职责,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工作责任,落实工作任务,扎实推进整治工作的开展。

办公室环境管理方案范文第3篇

关键词:区域环保督查中心;运行困境;国家主义;区域主义

中图分类号:X3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7168(2014)02-0050-07

中国正处于工业化中后期和城镇化加速发展的阶段,环境总体恶化的趋势尚未根本改变,环境保护是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薄弱环节。中国环境政策实施的最大障碍在于地方,区域督查中心作为中央监督地方践行环境政策的重要机构,通过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构建对话“窗口”发挥重要作用。自2006年以来,环保部先后建立了6个督查中心,经过7年多的实践和探索,运行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在督查地方政府环境保护治理时缺乏足够权威,职能侧重于“查”,运行中缺乏有效的制度保障等。因此,完善区域环境治理体制亟待提升区域督查中心在区域环境问题治理中的效能,通过分析当前区域督查中心的运行逻辑,进一步明确其在环境治理体制尤其是区域环境治理中的角色,针对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并结合美、日在区域环境治理中的经验,构建区域督查中心改革的可行方案。

一、区域环境问题与设立督查中心的制度初衷目前,发达国家在发展中出现的环境问题在我国集中出现,一些地区污染排放超出当地环境容量,导致跨域水污染、空气污染、海洋环境污染等区域环境问题凸显,资源与环境已经成为制约地方可持续发展的最大瓶颈。因此,中央政府要通过政策工具加强对区域环境的监管,从2006年开始尝试设立派出机构来解决跨域环境问题,以构建“国家督查、地方监管、单位负责”的环境监管体制。

(一)区域环境管理体制的现实困境

区域环境管理体制具有很强的属地特征,中央政府负责监管协调,地方政府负责区域问题解决,这种区域环境问题管理的属地特征与环境问题跨域化的特征存在冲突[1]。地方政府的环保责任仅限于本行政区,对跨域环境问题缺乏权威性责任认定,导致地方政府之间矛盾激化。地方政府缺乏有效制定和执行政策的制度能力,缺乏对跨行政管辖区的环境溢出效应的合理规范。因此,地方争夺经济资源造成的环境问题外溢效应,为中央性区域环境机构的建立提供了合法性,构建具有权威性的监督协调机构有助于避免跨界环境恶化导致的总体性生态问题。

国家环境管理能力不足,难以有效监管地方环境治理。“一个中央政府,不管多么精明强干,也不能明察秋毫,不能依赖自己去了解一个大国生活的一切细节。”[2](p.100)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的环境状况、资源禀赋、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口数量差异巨大,生态环境可持续性及影响因素差异显著[3],各地区环境管理面临的问题各不相同,很难适应统一的政策和标准。因此,中央政府在构建一般性的环境治理框架过程中,地方环境问题成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环境治理的重要问题和挑战。而中央难以有效监管区域环境问题源于监督乏力,环保部人员编制有限,难以获取有效、真实的地方环境治理信息。因此,避免造成以地方可持续发展换短期“面包”的困境,需要加强国家环境管理能力,构建有效的地方监管机构。

(二)区域环境治理的国际经验

幅员辽阔、生态多样的美国面对环境跨区域的特殊性,在EPA下设区域环境管理办公室。美国区域环境管理办公室运作相对独立,依托《环境保护赔偿责任》、《资源保护恢复法案》等健全的法律体系运行,区域环境办公室监督地方政府执行联邦法律和EPA政策的情况,在治理区域环境过程中与州政府、地方政府以及工业部门等进行有效合作,满足区域需求。美国的区域环境管理遵循环境联邦主义,认为联邦政府更有能力制定有效的环境立法,如果联邦政府放松对州政府和地方政府在环境污染治理方面的监管,可能会导致州政府和地方政府为追求更高的居民收入和税收而降低环境标准以吸引公司进入,从而导致逐底竞争。美国设立相对独立于EPA和地方环境部门的区域环境管理办公室,这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跨域环境问题,对州和地方政府可能为经济追求而造成的环境污染外溢产生威慑作用。

面对严重的区域环境问题,日本环境省重组自然保护办公室和地方环境对策调查官事务所,并在全国设置7个委托法令权限及预算执行权限的地方环境事务所,以加强治理区域环境问题。日本的地方环境事务所作为环境省在地区的代表,主要承担机动灵活的现场部队、支援地区环境保护、地区环境数据库三个层面的职能,与地区行政部门、专家、区民等相互联动共同推进地方区域环境问题的解决。这种新区域主义式的运作模式,在很大程度上激发了地方治理区域环境的动力,同时通过中央权威性的地方环境事务所协调不同地区环境部门在跨域环境治理上的协作,有效解决了跨域问题合作层面协调困难的窘境。

借鉴美国、日本等治理区域环境的经验,中央权威性的区域环境督查机构需要从两个方面进行改革,以提升区域督查中心治理区域环境的效能。一是通过建立环境保护区域督查机构加强中央对地方的监督,从而遏制区域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二是通过区域督查机构了解环境政策在地方实施的真实情况和存在的现实问题,通过建立有效的反馈机制沟通中央的政策和地方环境的诉求,从而为中央制定科学的区域环境政策提供重要的数据支撑。

二、区域环保督查中心的建立及运行逻辑(一)区域环保督查中心的建立

2005年,国务院出台《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为中国环境保护的未来指明了方向。《决定》明确指出,“国家加强对地方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支持和监督,健全区域环境督查派出机构,协调跨省域环境保护,督促检查突出的环境问题”。2006年,环境保护部根据中编办批复,正式组建华东、华南、西北、西南、东北、华北6个区域环保督查中心,并将其定位为“监督检查、调节和提供服务”。区域督查中心履行环境保护的督查职责,不改变、不取代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部门的环境保护管理职责,也不指导地方环境保护部门的工作。

3与区域环境治理的相关部门存在协调障碍。环境问题本质上是社会经济发展问题,环保部门的工作涉及面很广,必须与环保部、地方政府、地方环保部门保持顺畅的沟通协调,否则工作难度太大和执法成本过高会导致实际上的权力虚置[6]。区域督查中心是环保部的直属事业单位,按照最初的设定,督查中心归口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管理,但在实际工作中不仅要完成环境监察局安排的工作,还要完成环保部其他司局交办的业务。由于赋予职能与自身权力的不对称性,使得区域督查中心会行使一些相对容易和简单的职能,形成“组织惯性”,进一步强化其行为预期,变成环保部各司局例行事务的处理机构。

环保部对于区域督查中心的定位和职能配置也是“混乱”的,在“国家主义逻辑”和“区域主义逻辑”两者之间摇摆。环保部预期区域督查中心更多实现“区域主义逻辑”所要求的职能,但其实际的运行却按照“国家主义逻辑”来进行,在整个组织设计上缺乏较为清晰的理论逻辑。这种缺乏清晰逻辑的定位突出表现为环境部与区域督查中心的内部交流和沟通方面的“混乱”和“无序”。由于环境保护区域督查中心与地方政府、地方环保部门存在职能交叉,区域督查中心很难准确理清“不干涉地方环保机构工作”而充分履行区域督查的职能,结果环保部、省级政府、区域督查中心都不认同现有的关系模式。环保部认为区域督查中心没有发挥好区域督查作用,在解决区域环境问题上也有限。区域督查中心则没有“组织认同”,他们不认为是环保部的有机组成部分,同时组织面临一系列的激励问题。省级政府则认为区域督查中心只是国家“耳目”,不是“问题解决者”,而是“问题制造者”。

西北督查中心在履职过程中常常陷入环保部各部门委派的诸多临时性事务中,中心的工作时间大多疲于应对环境保护部各个司局下派的任务,导致任务繁杂,受限于人力、时间等。现在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几乎没有主动督查环境保护项目,做的基本上都是环境保护部各司局直接下派的工作。因此,区域督查中心与其有“具体管理、联系职责”的环境监察局的关系不顺畅,导致其实际上成为环保部各部门地方工作的地方执行机关。此外,环保督查中心并没有真正介入地方环保工作,与地方政府关系尚不协调,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督查中心的工作得不到地方政府和地方环保部门的有力支持,无法实现对地方环保的有效监管。区域督查中心与地方环保部门职能出现重叠,有的企业监察30次,国家去完地方去,这样出现了严重的职能交叉,与地方监察大队的管理职能存在很大的重叠。西北督查中心还存在“组织认同”问题,对部里人来说是地方工作人员,不享受部委机关工作人员的各项福利;对地方环保部门来讲又是国家部委工作人员,不享受地方给予公务员的福利。作为部直属机构的工作人员,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的工作人员很难获得轮岗、调岗机会,许多工作人员常年出差在外,普通工作人员年均出差天数为150天,同一部门的人员甚至几个月都见不到面,这种高强度的工作造成“有家的长期回不了、没家的长期建不了”的局面,严重影响了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①。

三、完善区域环保督查中心的改革:经验与建议(一)中国土地督察制度:可见的现实经验

中国行政监察、警务督察等行业督查制度相对完善,其中2006年建立的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成效显著。伴随着土地督察制度的建立,国务院授权国土资源部代表国务院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政府的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国土资源部下设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同时按照管辖范围向北京、沈阳、上海、南京、济南、广州、武汉、成都、西安派驻9个国家土地督察局,在实际运作过程中有效发挥了作用。国家土地督察制度与环保区域督查中心在设置理念等层面具有相似之处,其成功的运行经验对转型中的环境保护区域督查中心的改革具有借鉴意义。

1.依法履职,法律规格较高。一项有效的督查制度必须具备完善的法律体系支撑[7]。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代表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国务院、国土总督察办公室先后制定了《关于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下文简称《通知》)、《国家土地督察专员派出工作规范(试行)》等法律规范,法律规范对各个土地督察局的职责、职权、责任制度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为区域土地督察局有效开展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与区域环保督查机构由环保部发文建立相比,国土督察机构法律规格较高,直接由国务院制定相关规章制度确保区域督查机构在地方执法督查过程中具有较高的权威性,确保督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2.权责明确,有实质性的纠正权。根据《通知》的规定,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的法定职责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监督检查市级以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落实情况;二是监督省级以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土地执法情况;三是监督检查省级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贯彻中央关于运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要求情况;四是开展土地管理的调查研究,提出加强土地管理的政策建议。土地督察局的法定职权包括调查权、审核权、纠正权、建议权,并通过时效制度、问责制度等确保权责有效落实。国土督察机构督查级别较高,可以对省级政府土地利用情况进行督察,并且在督查过程中具有明确的纠正权和审核权,而环保区域督查中心的督查对象不明确,难以对省级政府进行督察,在督查过程中只享有建议权,就督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没有实质的处理权,会出现督查问题上报后无反馈带来的督查权威下降等问题,严重影响了环保区域督查中心正常的督查工作。

3.内部管理分工明确,体制较为顺畅。土地督察不同于《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土地监察,二者在主体和客体上都有区别:土地监察是县级以上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一切与土地发生法律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查;而土地督察是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对省级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土地督察实质上是中央对地方人民政府的土地督察权从土地监察中分离出来的专门的制度规则,并没有取代土地管理部门依法享有的土地监督检查权。《通知》明确规定“国家土地督察局的人员实行异地任职,定期交流”,在确保对督查人员有效监管的同时提升了其工作积极性。与土地督察机构有所不同,环保督查机构督查内容过于繁杂,督查对象不明确,难以对省级政府进行督察,环保督查机构和业务部门也缺乏明确的分工,督查人员没有定期交流的规定,严重影响了环保督查中心工作的实效。

(二)区域环保督查中心的改革

区域督查中心的有效运行离不开国家主义逻辑和区域主义逻辑的共同行使,实现两种存在冲突的逻辑需要调整环境保护部、区域督查中心和省级政府之间的关系,实现从环境监管和环境管理走向基于合作与信任的环境治理。在不同的逻辑主导下,区域环境督查中心的组织设计存在不同的价值取向、组织结构和行为方式。走向环境治理,意味着环境治理主体之间关系模式的变迁,从权力、控制、对抗、不信任走向协商、服务、促进和信任。美国的大区环境办公室模式基本上很好地调和了“国家主义逻辑”和“区域主义逻辑”之间关系,通过国家主义逻辑来实现区域主义,通过区域主义逻辑来实现国家主义。它的核心思想是:美国环保部是“政策制定者”(主要制定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大区环境办公室是“政策执行者”(主要帮助各地方政府理解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知识,并且监督地方政府按照要求执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各级地方政府则是“政策的实施者”,主要是面向企业和公民个人,促使他们按照美国的法律要求实现守法的逻辑。要实现从环境监管、环境管理走向环境治理,需要对我国的环境保护体制进行系统性的变革,在环境治理关系模式中,区域督查中心要真正在区域环境治理中“大展拳脚”必须进行一系列组织职能、结构与行为的重组与变革。

1.组织行为的法律保障。国家主义和区域主义的双重运行逻辑要求对区域环保督查中心的组织行为给予规范,这种规范需要更高层次的法律保障,部门法难以保障组织行为的合法性和权威性。美国、日本对其区域环境管理机构组织行为都专门制定了国家性法律,我国的土地督察中心依托国务院制定的法律开展督查活动,但环保领域尚未制定环境保护区域督查中心的专门法律。因此,应该从国家环境保护体制的角度出发,理顺环境保护体系中区域环境治理相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并通过高阶位的法律予以明确,从法律层面规范区域督查中心的执法权,提升其在区域环境治理中的权威性,充分发挥在跨域环境治理过程中的协调作用。

2.职能和职能的边界界定。环保部、区域督查中心与地方政府的职能需要进一步明确,以界定其在环保体制中的不同职能和职责。当前我国的区域环境治理中环保部、区域环保督查中心和地方环保部门在区域环境治理过程存在职能交叉,这严重影响了区域环境管理体制的效能。从国家主义和区域主义的双重运行逻辑看,环保部应该确认在环保体制中扮演“政策制定者”的角色,根据区域督查中心和地方环保部门反馈的环境问题从宏观层面进行政策的“关注”;区域督查中心则更应该作为“政策执行者”监督地方政府对环保部制定的各项环保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协调相关利益主体解决区域环境问题的行为;地方政府更应该成为“政策实施者”,强调地方政府在督促企业、公民环保行为的合法性。

3.协调机制的规范化。环境保护部-区域督查中心-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模式,可以按照“组织化协调”与“个人化协调”两种模式进行。“组织化协调”强调环境保护部设立一个内设机构来与区域督查中心协调,与此同时,区域督查中心可以按照职能分工设立“联络员”制度,利用“个人化协调”模式与环境保护部不同业务司进行联系,实现知识共享和政策协调,这种协调在某种程度上有助于避免因例行事务的“过度委托”导致区域督查中心失去本身的职能。区域督查中心与地方政府的关系模式可以按照职能界定实现跨域环境治理中的”权威性协调”,利用区域督查中心中央政府部门人的身份,实现跨域环境问题的合作治理。

区域环保督查中心的运转在区域环境治理上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受制于当前区域环境管理体制中区域督查中心双重运行逻辑之间存在的矛盾和冲突,区域环保督查中心改革势在必行。区域环保督查中心的改革需要进一步变革组织结构,适应区域环境问题不断增加的现实,更好地发挥其督查和跨域协调的职能。区域环保督查中心的改革选项仍然不成熟:一方面,区域督查中心尚未完全掌握面临的所有问题,需要通过进一步的调研更深层次地了解区域督查中心改革的诉求;另一方面,改革本身是一个系统的过程,不仅是一个简单的放权过程,更需要多项制度予以配套才能有效完成,需要在中央和地方关系改革的大背景下科学地定位区域督查中心在地方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构建一个更加综合的整体性改革框架,显然这需要进一步的深入调研和制度创新。

注释:

①资料来源于与西北督查中心2012年6月27日的座谈。

参考文献:

[1]万薇,张世秋,邹文博.中国区域环境管理机制探讨[J].北京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0,(3).

[2][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M].董果良.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

[3]杜万平.环境行政管理:集中抑或分散[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2,(1).

[4]黄宝荣,张慧智,李颖明.环境管理分区:理论基础及其与环境功能分区的关系[J].生态经济,2010,(9).

[5]郇庆治,李向群.中国区域环保督查中心:功能与局限[J].绿叶,2010,(10).

办公室环境管理方案范文第4篇

一、指导思想

以《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为依据,遵循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发挥街道的管理主体作用,推进“管理为核心、单位和市民自律为关键、作业为基础、执法为保障”(简称“四位一体”)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工作机制,与城市网格化管理相连接,形成管理执法与社会各方互动的良好氛围,实现道路整洁、门前有序、立面规范、垃圾分类的活动目标。

二、组织领导

成立路街道市容环境责任区管理达标活动领导小组,韩朝阳主任为组长,各副主任为副组长,有关科室长、部门负责人、相关居委负责人和物业公司经理为组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街道市政卫生科,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卫生科科长曹建平担任。办公室成员由市政卫生科和城市综合管理所有关成员担任,负责日常达标工作。

三、活动目标

年3月底路街道市容环境责任区管理完成达标。

四、主要任务

1、工作机制

(1)街道建立市容环境综合建设和管理工作联席会议,集聚街道层面的资源,形成综合管理模式,在沿街市容环境责任区管理中发挥主导作用;

(2)成立工作领导小组机制。辖区道路建立行之有效的“四位一体”工作机制,要求形式多样、特色明显;

(3)建立工作例会制度;

(4)建立治理乱设摊堵疏结合工作机制;

(5)建立门责签约制度;

(6)建立宣传教育指导站机制;

(7)建立“三乱”清除工作机制;

(8)建立餐厨垃圾、装修垃圾分类处置机制;

(9)建立暴露垃圾治理机制;

(10)建立店招店牌监管机制;

(11)建立车辆停放管理机制;

(12)创新城市管理机制;

(13)建立完善的生活垃圾分类机制。

2、综合实效

(1)道路整洁:废物箱完好整洁,无暴露垃圾,道路见本色。

(2)门前有序:无跨门营业、乱堆物、乱设摊、乱停放车辆。

(3)立面规范:无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无污迹破损,店招店牌、空调外机等设置规范。

(4)垃圾分类:按照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制定的生活垃圾分类要求做到分类投放,餐厨垃圾、装修垃圾不混入生活垃圾投放。

五、工作步骤

沿街市容环境责任区管理达标活动工作力争在3月份底前完成,3月下旬起接受市、区的达标验收。各阶段工作安排如下:

1、准备阶段(1月份)

开展调查研究,确定市容环境责任区管理达标活动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分工;召开动员大会,进行全面工作部署;辖区整治路段建立“四位一体”工作机制。

2、实施阶段(2-3月)

全面完成店招店牌改造任务、沿街市容环境整治工作;完成路、龙茗路果壳箱更新补缺工作;全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和餐厨垃圾、装修垃圾规范处置的宣传工作,落实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设置任务。集中整治市容环境乱设摊、跨门营业、乱停车、乱堆物等现象,并落实长效管理措施。落实暴露垃圾及时发现与适时清除机制。准备资料图片、汇总整治成果。

3、自查阶段(3月中旬)

各职能部门对照整治目标和任务,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巩固已整治完成项目,及时整改不达标项目,确保高标准高质量完成达标活动。

4、验收阶段(3月下旬)

市容环境责任区管理达标活动领导小组在自查自验的基础上,邀请区达标活动专项管理小组进行验收评估指导,确保上级考核验收一次成功。

六、主要措施

1、加强领导,有序推进。在达标活动领导小组牵头下,制定工作计划,进行责任分解,落实到责任人。并且对照整治和建设标准,通过上下联动、形成合力、集中整治等积极措施,扎实有序地全面推进达标活动。

2、广泛宣传,形成共识。沿街市容环境责任区管理达标,要利用宣传工具,开展宣传活动,营造宣传氛围。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动员社会力量支持,参与达标活动,自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

办公室环境管理方案范文第5篇

认真贯彻区委四届五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全面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明确责任,强化管理,全力营造“人人关心城市发展,人人投身城市管理”的良好局面。

“门前三包”责任区域范围是指临街两侧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责任单位门前的包干地段,横向为建构(筑)物沿街的总长,相邻单位有空档的以二分之一间距为界;纵向为建构(筑)物(包括围墙)的墙基至街路的边石。凡城区临街责任单位,均应依照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与云山街道办事处签订“门前三包”工作责任书,切实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具体包括:

1.保持路面清洁,责任区范围内环境卫生做到每日清扫,随时保洁,禁止乱倒乱扔等不文明行为;

2.生活垃圾按照规定时间和规定地点倾倒;

3.实行垃圾袋装容器化,保持卫生设施整洁,清除废弃物、积水、污物、积雪等;

4.临街墙壁和建构(筑)物的门面、橱窗、牌匾、灯饰等要保持完好、整洁、规范、美观。

1.维护责任区正常公共秩序,不占道经营、摆摊设点,车辆按规定位置整齐有序停放,及时制止乱摆乱放乱停行为;

2.爱护公共设施,禁止乱搭乱建、乱堆乱放、乱贴乱挂(含橱窗内外)等影响城市市容的行为;

3.对责任区内未经审批的占道、破道施工进行监督、举报;

4.维护市政、环卫等公共设施的完好、整洁。

管护责任区的花草树木,门前行道树、花坛绿地无损坏缺株和践踏等,无擅自修剪、移植、砍伐城市树木和破坏花草。

三、责任分工

云山街道办事处:作为落实“门前三包”工作的牵头单位,负责对全区“门前三包”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监督检查;负责与城区临街责任单位签订“门前三包”工作责任书;区市容环卫局:负责配合云山街道办事处做好“门前三包”工作。

区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办公室:负责对“门前三包”工作进行日常督查。

区广电中心:负责对全区“门前三包”工作进行宣传报道,在区电视台设置曝光台,对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的予以曝光,充分营造人人参与、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

城区街路两侧机关、企事业单位:按照要求切实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并指派专人负责。

(一)加大巡查频次。云山街道办事处、区市容环卫局要抽调精干人员,成立联合执法队伍,加大日常巡查频次,及时发现并制止各类不文明行为。

(二)加大处罚力度。要加强日常监管,对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的临街责任单位,要加强教育;对屡教不改的,要依据《__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严厉处罚。

(三)严格督促检查。云山街道办事处、区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办公室要切实承担起检查督查职责,及时通报检查督查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