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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整治目标
切实加大环境保护执法力度,解决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努力遏制污染事故上升势头,不断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环境权益,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不断推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促进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全面推动我市生态市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上新台阶。
(一)集中整治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污染和隐患
1.在2005年饮用水源保护区专项检查的基础上,对我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含已集中供水,但尚未规划的水源地)内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取缔一级保护区内所有污水排放口,清除区内所有违规的码头、垃圾堆放场、畜禽养殖场,严格控制网箱养殖活动。
2.在开展环境安全大检查的基础上,进一步查清环境污染源,集中整治对饮用水源构成重大污染事故隐患的排污企业。重点整治水源保护区、居民集中区和开发区内大中型化工企业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情况、应急设施建设情况和各项应急措施落实情况,督促企业完善和提高防范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的能力。对列入省环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企业环境污染整治的通知》(浙环函〔2006〕93号)名单中重点整治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对直接导致饮用水源地水质超标的排污企业,必须停产整治,对严重威胁环境安全的,要依法关闭。
3.摸清和掌握无证无照的非法经营、污染严重的企业,特别是小电镀、小冶炼、小褪色、小炼油等“十五小”和“新五小企业”。
各县区要在6月底前向市整治办(市环保局)提交饮用水源地保护区专项检查的报告。
(二)集中整治工业园区的环境违法问题
对全市范围内各类工业园区在建设、管理过程中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重点整治化工、冶炼、印染、造纸、制革、酿造和废旧物资加工等企业集中的工业园区的排污问题。
1.纠正工业园区建设、管理和招商过程中,降低环境保护准入门槛、阻挠干扰环保部门现场执法检查、降低或取消排污费等一系列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
2.对工业园区内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即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擅自投产的企业,一律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对建有污水处理厂但不能达标排放的工业园区内的企业限期治理,治理期间应限产限排,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其停产整治或依法关闭。对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转、排放污染物超过标准的,责令恢复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装使用;属于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一律按规定淘汰;对私设排污管线或者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的企业,一经发现立即停产整治;对未按规定安装在线污染自动监控设施的重点工业污染源,以及未按规定设立排污口标志的企业,要限期整改;对故意超标排放、弄虚作假和屡查屡犯或者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违法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严处罚,同时要依法追究企业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达标无望的,要依照有关规定关闭。
各县区要在7月25日之前公布一批严重存在环境违法问题的企业名单,并于8月20日前向市整治办提交工业园区的专项检查报告。
(三)集中整治建设项目环境违法问题
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对2003年《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以来的建设项目,重点是化工、冶炼、造纸、印染、公路等行业的建设项目(包括在建和已运营公路)执行环保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环保“三同时”监管和验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告。对未按规定申请环保“三同时”验收,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
对列入省市重点监管区未完成摘帽工作的区域,一律不得新批与受控行业有相同种类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
各县区在8月30日前向市整治办提交对整治建设项目环境违法问题进行专项检查的报告。
各县区对2005年以来群众投诉反映强烈的问题进行一次全面清理,认真梳理,集中整治,逐一解决,对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老大难问题,要组织有关部门制定计划和整改方案,明确时限、落实责任进行综合治理,切实加以解决;对排污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对已经受到查处、现仍有超标排污行为的企业,一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予以处罚,并责令停产治理,未经环保部门验收,不得恢复生产;对城市污水、工业区污水集中处理厂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是存在超标排污问题的,一律责令整改,对污水处理厂因不正常运营而造成污染事故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对于已经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地区,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补救。
三、加强领导、完善措施
(一)建立健全组织,加强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这次环保专项行动的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分管领导为组长,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监察局、市工商局、市司法局、市安监局、市行政执法局和**电力局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建立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
各县区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环保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成立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在当地环保部门设立办公室。
各有关部门要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紧密配合、统一行动,切实履行行政执法主体职能。
(二)部门联动,合力整治
在环保专项行动中,环保部门负责对企业环境行为的统一监督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环境违法问题。
经济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并依法提请同级政府予以取缔、关闭。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助执行政府对违法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对不涉及前置的无照经营的不法企业依法取缔。
监察部门会同环保部门认真执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处分暂行规定》和《浙江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负责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环境行为进行监察,直接查办一批典型违法案件,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对基层政府出台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办法和做法,依法予以纠正。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环保法制的宣传与教育活动,为开展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的监管许可证管理,促使企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以防止或减少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法解决好群众反映强烈的城市环境污染问题,特别是危害群众身心健康和正常生活的社会生活噪声和建筑施工噪声、城市饮食服务业排污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
电力部门要监督电力企业按照政府决定,对违法企业依法采取停电、限电措施。
各级环保部门发现有对构成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加强部门间环境违法案件的协同处理,凡涉及其他部门处理权限的案件,环保部门要在查清违法情节后分期分批同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有关部门要予以积极配合,不得推诿扯皮。
(三)挂牌督办,公开查处大要案
各县区确定一批影响较大的环境违法违纪案件,由政府牵头挂牌督办,并报上级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县区政府挂牌督办案件落实情况及饮用水源保护区、工业园区、建设项目的集中整治等重点工作开展情况组织检查。对2004年以来督办的重点环境污染问题整改措施不落实的,一律由市政府挂牌督办。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在《**日报》等新闻媒体设立曝光台,定期公布典型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并跟踪报道。各地对依法查处的严重危害群众健康、屡查屡犯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要加大行政处罚和行政责任追究力度,并通过媒体公开曝光。
(四)纠正不正之风,加大责任追究
各级政府在查处环境违法案件的同时,对包庇、袒护违法排污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行政不作为、监管不到位的政府、部门公务员、国有企业负责人等进行行政责任追究,重点查处环境违法大案要案、公开处理责任人。
(五)广泛宣传,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组织全市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报道,制订计划,确定重点,积极协调新闻媒体做好宣传和跟踪报道。定期在新闻媒体上公布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的进展情况和查处的环境违法案件。
各县区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展览等各种媒体形式,加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促进全民环保意识的增强;畅通环保举报热线,引导群众广泛参与环保专项整治行动。
(六)强化报告制度,确保信息畅通
今年的环保专项行动由国务院七部委下发《通知》部署,各县区政府要牵头负责,各级环保部门要做好各类信息的报送工作。行动期间,各县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确定专人负责信息管理工作,及时报送进展情况。信息简报实行周报制,每周五向市环保局上报一周工作进展情况。要对环保专项行动各阶段工作进行认真总结:一是准备动员阶段,各县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根据要求制定实施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和部署,有关情况在6月底前上报市环保局;二是自查摸底阶段,各县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辖区内环保专项行动落实情况进行深入检查,对群众举报的问题进行认真梳理,在此基础上确定挂牌督办名单,于7月25日前将检查情况和挂牌督办名单上报市环保局;三是全面整治阶段,各县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检查出的重点环境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公开查处、曝光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7月30日、8月20日、9月20日分别向市环保局报送挂牌督办名单和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名单及保护区内企业排污情况、工业园区内环境违法企业情况、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情况;四是总结阶段,各县区认真总结环保行动取得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于11月5日前向市环保局提交2006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
四、时间安排和实施步骤
根据国务院七部委下发《通知》和省政府八厅局的统一部署,紧密结合人大环保法执法检查和“811”环境整治行动,分四个阶段组织实施。
(一)准备动员阶段(6月下旬)
各县区政府要根据环保专项行动的要求,制定实施计划,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和部署,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自查自纠阶段(7月1日-7月20日)
各县区政府对辖区内重点污染问题和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及保护区内企业排污情况、工业园区内企业情况、2003年以来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自查自纠,提出整治措施,逐步加以解决。在此基础上确定挂牌督办名单。各县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阶段性工作总结和重点挂牌督办名单上报市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全面整治阶段(7月20日-10月30日)
7月下旬-8月下旬,各县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清查出来的重点环境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公开查处一批典型案件。及时向市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并将辖区内典型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
9月上旬-10月上旬,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组成联合检查组,对重点挂牌督办的问题进行现场检查。
一、主动将环保工作纳入供销综合改革相关工作
结合供销社综合改革相关工作要求,将环境保护工作推进、完成情况纳入检验供销综合改革成功与否标准之一,目前拟定的《市级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及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明确提出“支持社属农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等企业积极参与土壤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该项补助资金占补助专项资金的30%。”
二、在系统内全面开展“供销+创新+环境保护”行动,落实《城乡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三年推进方案》
依据“供销引导、市场运作、科学规划、规范管理”的原则,制订了“供销+创新+环境保护”行动计划,下发各县(区)供销社。在全市供销系统内明确:至2018年3月底前各县(区)组建再生资源回收公司或成立再生资源行业协会,全面参与再生资源回收工作;2018年7月底前新建或规范提升再生资源回收网点100个。
三、及时召开系统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推进会,落实《空气质量突出问题整改推进总体方案》
市供销社联合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召集全市六县两区供销社分管安全和业务的副主任和9家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公司,紧急召开了供销系统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推进会。会上,组织学习《中心城区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方案》,并传达了市环保委办关于总体方案整改工作文件精神,市烟花爆竹流通协会负责人、烟花爆竹批发公司作了表态发言。会议明确要求:一是各县(区)供销社要配合当地公安和安监部门加强对烟花爆竹企业的管理;二是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和环保工作重要性认识;三是要制订措施,突出重点,配合做好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平凉市环保局等9部门《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平环发〔20__〕45号)文件要求,我县从6月1日开始,至6月底结束,集中1月时间,在全县范围深入开展了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自查活动,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环保专项行动自查工作开展情况
围绕解决影响矿区环境安全的突出问题,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发展与资源、环境之间的关系,严格按照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深入开展违法排污企业专项整治活动,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1、加强领导,靠实责任。环保专项行动是解决突出环境问题、维护群众环境权益、保障群众健康的重要措施。省、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之后,县政府高度重视,及时召开专题会议,对全县开展环保专项行动进行了全面安排和部署,成立了华亭县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负责方案制订、人员抽调、情况收集、督查检查等工作。通过优化实施方案,层层分解任务,逐级靠实责任,切实做到了认识到位、行动到位、措施到位,为扎实开展环保专项行动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2、强化宣传,营造氛围。充分发挥舆论先导作用,坚持把强化宣传作为抓好环保专项行动的基础,在“6·5”世界环境日期间,县上组织环保执法人员,采取上街宣传、定点播音、现场咨询等形式,深入开展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环保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的环保专题宣传教育活动,在县城主街道悬挂宣传横幅12条,散发宣传资料3000余份,办宣传专栏10期,制作电视宣传字幕3条,并在县电视台进行连续播放。同时,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的职能作用,积极畅通监督投诉渠道,鼓励群众举报环境违法问题,有效落实环境保护社会监督员制度,进一步增强了矿区企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环保意识和安全意识,形成了人人爱护环境、企业重视环保的社会氛围。
3、突出重点,全面自查。一是对饮用水源地进行了检查。经过自查,我县西华、北河、南川、石堡子四个集中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没有污水排放口,周围没有杂物或畜禽粪便堆放,没有危害群众饮用水安全的排污行为。二是对重点排污企业进行了全面检查。县境内17户煤矿企业、1户水泥制造企业、2户冶炼企业和1户电瓷企业中,除豫华冶金炉料有限责任公司的1台6300KVA硅锰铁合金炉和乐华冶化有限责任公司的1台18000KVA电石炉配套环保治理设施正在建设、污染物不能达标排放(2台炉子已于20__年4月27日进行关停)之外,其余企业均安装了污染处理设施,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全部达标排放,没有发现违法排污现象。另外,我县也没有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三是对重点建设项目进行了检查。在建设项目中,乐华冶化有限责任公司虽然办理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但未严格执行环评手续的规定,配套的环保治理设施尚未建成已投入试生产,“三同时”落实不到位。晨化公司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和“三同时”制度,已投入试生产。四是对重点区域进行了自查。县境内没有自然保护区,也没有造纸、制革、淀粉加工、铅锌选矿等企业。建材、基础设施建设、煤炭采掘、农业产业开发及畜禽养殖等行业污染物排放都能够稳定达标,六个限期治理项目除东华镇煤矿废水治理项目和陈家沟煤矿废水治理项目尚未开工建设外,山寨煤矿废水治理工程已完成主体工程,正进行组织验收。砚北煤矿废水治理工程、东峡煤矿废水治理工程、县城华砚供热中心扩建工程全部开工建设。
4、细化措施,边查边改。在这次专项行动自查工作中,我们对石堡子工业开发区豫华冶金炉料有限责任公司3台1800KVA钛合金炉属于国家明令淘汰废毁的炉型,1台6300KVA硅锰铁合金炉和乐华冶化有限责任公司的1台18000KVA电石炉这5台炉子于20__年4月26日已责令全部关停。晨华公司正在积极整改之中。
二、存在的问题
自查工作中,我们将东华镇煤矿废水治理项目、陈家沟煤矿废水治理工程、豫华冶金炉料有限责任公司、乐华冶化有限责任公司、晨化公司作为环保治理重点单位进行挂牌督办,切实增强了排污企业的环保意识和法制意识,使自查工作真正取得了实效,但是也存在一些突出困难和问题,主要是:一是乐华冶华有限责任公司虽然办理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但未严格执行环评手续的规定,1台18000KVA电石炉配套的环保治理设施尚未建成已投入试生产,存在先污染后治理的行为。二是豫华冶金炉料有限责任公司3台1800K
VA钛合金炉属于国家明令淘汰废毁的炉型,1台6300KVA硅锰铁合金炉配套的环保治理设施正在建设之中,尚未通过验收。三是晨化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和“三同时”制度落实不到位。四是东华镇煤矿废水治理项目、陈家沟煤矿废水治理工程按目标责任书在20__年8月必须完成治理任务,止目前尚未开工建设。对于以上问题,我们将采取得力措施,加大执法力度,尽快加以解决。
三、下一步打算
在今后工作中,我们将严格按照省、市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目标要求,进一步优化方案,靠实责任,强化措施,狠抓落实,确保环保专项行动真正取得实效。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对乐华冶化有限责任公司、豫华冶金炉料有限责任公司加大监管力度,通过整改,配套环保治理设施,并经省、市、县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产。
二是督促东华镇煤矿废水治理项目和陈家沟煤矿废水治理工程尽快开工建设。
三是责令晨华公司停产整顿,按程序补做环评手续,限期落实环保设施。
一、前阶段工作情况
主要抓好两个方面:
1、建立组织,明确责任,为专项行动任务的全面落实提供保证。8月份,街道各项撤分工作基本完成,我街道迅速研究部署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成立了由办事处主任任组长的领导小组,下设整治办公室,负责具体牵头协调工作。同时,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了环保专项行动的实施意见,明确整治重点、完成期限及工作措施,落实了责任领导、责任人,并做好下步工作的调摸及基础性工作,做到责任明确到位,任务层层落实。
2、广泛发动,营造氛围,为专项行动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环保专项行动,涉及到诸多的利益,工作难度较大。因此,必须统一思想、营造氛围,加强方方面面的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一方面,我们层层召开会议,通过召开机关干部大会、村干部大会、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会议等统一思想,增强各级干部对开展专项行动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另一方面,我们充分运用各种宣传手段广泛进行宣传,提高公众知晓度,增强群众意识。通过宣传,在全街道形成了良好的整治氛围。
二、下一步主要工作
目前,环保专项行动各项工作已全面启动,下步我街道将按照整治的任务目标,扎扎实实抓好每一项工作的落实,确保年内任务顺利完成。主要抓好三方面工作:
(一)突出重点,围绕“六整治、两提高”狠抓落实。稳步推进太妃村4家小印花行业的整治,提出初步方案,发放整治通知,争取10月份全部停产。同时对整治情况进行“回头看”,对继续营业的,报环保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坚决依法取缔。大力开展轴承行业油污染整治,主要完成宁波金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污染整治,实现企业集中汇集污染油水,统一纳入集污管网。完成2家废塑料行业的整治,加强日常监管,以防反弹。着力抓好餐饮等5个行业的整治,年内摸清底数,制订好三年整治方案,分类启动专项整治。开展禁养区禽养殖场整治,对群众反映强烈的要逐步搬迁,同时引导养殖户树立科学养殖的意识。另外,还要组织实施好茶水锅炉及白色污染等专项整治工作。
(二)加大投入,完善硬件设施。扎实推进村级标准化农贸市场建设,投入150万元完成太屺村农贸市场改建任务,力争于10月初动工建设,年前完成改建任务。实施教场山路北段背街小巷改造工程,做好前期准备工作,为明年实质性工作开展打下基础。开展食堂整治工作,完成2家机关事业单位和1家企业的食堂整治。实施水域保护工程,投入80万元,对潮塘江(新潮塘段)进行突击整治。
省生态环境厅:
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环执法〔2018〕142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攻坚战实施方案>》(黑环发〔2019〕41号)文件要求,我市组织开展了全市地下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已全面完成各项整治任务,现将工作总结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要求,我市对服务人口在10000人以上,供水能力在1000吨以上(以下简称“万人千吨”)的地下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开展排查和整治。经过梳理,我市共有22处“万人千吨”地下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其中地市级4处,县区级15处,乡镇级3处。共排查出11个环境问题,涉及8处水源地。
二、问题完成情况
排查出的11个环境问题分别为生活面源问题4个,农业面源问题6个,交通穿越问题1个。我局对所有问题均落实了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对整治进展按月调度和定期督办。目前,我市11个水源地环境问题整治进度均已达100%,整治任务圆满完成,22处“万人千吨”地下水水源地均按照规定要求完成了“划、立、治”。
三、主要做法和措施
(一)全面排查水源地环境问题
我局联合市住建局、市水务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齐环联〔2019〕3号),组织各县(市)区对辖区内“万人千吨”地下水水源地进行逐一排查,重点排查保护区内排污口、工业企业、码头、旅游餐饮、交通穿越、农业面源污染、生活面源污染,未划定保护区或保护区划定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未设立保护区界标和警示牌或设立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未制作保护区矢量边界信息等问题,建立了问题清单和整治台账。
(二)分类整治水源地环境问题
2016年开始,我局落实中央环保督察反馈的61个水源地保护区环境问题进行了整改,截止2019年,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基本得到了治理。2020年,在环保督察整改基础上,我局又对新排查出的11个水源地环境问题进行分类施治,针对铁锋水源保护区存在的生活面源和农业面源污染问题实施了水源地替代工程,先后用铁路苗圃水源地和浏园水厂水源地替代供水,铁锋水源保护区已经省政府批复撤销;针对梅里斯区新建水源地、龙江县第二饮用水水源地、依安县依安镇新建饮用水水源地、甘南县甘南镇新建水源地、克东县克东镇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存在的农业面源污染问题,实施了部分退耕,不能立即退耕的制定了退耕计划,并与农户签订“三减”协议;针对龙江县第二饮用水水源地、依安县依安镇新建饮用水水源地、克山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三水厂水源地保护区存在的生活面源污染问题,实施了污水、垃圾集中收集,并运至保护区外处置;针对拜泉县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存在的道路穿越问题设置了视频监控,并实施危险化学品车辆禁行制度。
(三)对整治成果开展“回头看”
按照省厅要求,结合地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回头看”工作,我局同时组织对2020年9月30日前已完成的“万人千吨”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11个环境问题的整改开展了“回头看”,进一步推进了水源地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巩固了综合整治成果,完善了饮用水水源地风险防控与应急能力建设,建立了水源保护区执法监管常态化机制。
四、下步工作
一是建立长效机制。加强各地水源地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在原有的工作基础上加强保护区设施规范化运行,并建立水源地巡查机制,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巩固整治成效,防止污染反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