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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使水利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化、规范化,保证工程竣工验收质量,根据国家水利部《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和《绍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水电局、县财政局<关于绍兴县新时期治水工程水利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全县“新时期治水工程”建设年度计划任务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河道清淤清障、河道砌坎、河道(溪流)清草保洁、农田水利建设、山塘水库除险加固、小流域治理、农村饮用水工程、农村小水电、水库小流域清淤清障、水土保持、塘闸岁修加固、水文设施维护等工程建设项目。重点建设工程参照部颁《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执行。
第二章竣工验收组织
第三条全县面上小型水利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由县水利水电局、县财政局联合组织。经县发改局立项的,由县发改局会同县水利水电局、县财政局按照部颁验收规程联合组织验收。
第四条县水利水电局、县财政局联合组建水利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小组,由县水利水电局徐世红副局长任组长,县水电局纪工委书记韩德利、县财政局农业科科长毛国森任副组长,县水利水电局各科室长为成员。
第五条竣工验收实行分级管理、分类实施的原则。重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由竣工验收小组组长主持,局纪工委派员参加,各项目负责人为协调员;小型水利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由竣工验收小组相关成员主持,各项目联系科室负责协调。
第三章竣工验收条件
第六条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工程已按批准设计或下达项目计划全部完成;
2、各专项验收、阶段性验收已经通过;
3、质量监督等工作报告已提交,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以上;
4、工程竣工决算已编制完成;
5、镇(街道)或工程管理单位已通过工程竣工自验收,并签署自验意见;
6、竣工验收资料已准备就绪,竣工验收主要工作报告已提交;
第七条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各有关镇(街道)或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县水利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小组(县水利水电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附相关竣工验收资料。
第四章竣工验收内容
第八条工程竣工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检查设计(含变更)范围内或下达计划任务的工程项目完成情况;
2、检查验收资料整理情况;
3、鉴定工程施工质量;
4、实地丈量复核实际完成工程量,复核工程结构尺寸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5、审核工程造价及竣工决算;
6、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7、形成书面竣工验收意见书。
第九条河道(溪流)清草保洁、山塘水库安全管理、标准海塘管护等常年性管理项目考核验收时,尚需结合平时定期或不定期考核、验收结果,进行综合考核验收。
第十条河道、小流域和山塘水库清淤清障项目竣工验收时,应现场测量实际完成工程量,并现场踏看清淤土方的堆放场,符合弃渣处理要求。
第五章竣工验收程序
第十一条经县发改局立项的水利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在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后,由竣工验收小组组织,以单个工程项目为单位,进行单独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全县面上小型水利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在镇(街道)提出申请经审批后,由竣工验收小组组织,以镇(街道)为单位,对各分项工程汇总分批验收。
第十三条全县面上小型水利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间分季度组织,视各镇(街道)项目完成情况适时组织验收。河道、小流域和山塘水库清淤工程竣工验收随工程完工随时验收。
第六章附则
【论文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已施行两年,在规范全国建筑市场行为、保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司法实务中,由于《解释》第13条和14条的规定过于粗略,使得各地法院的理解与适用不尽一致,给司法审判工作带来一定困扰。因此,要正确理解第13条和14条规定之涵义,并在司法实践中正确运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下称《解释》)已施行两年之久,极大地规范了我国建筑行业的市场行为,但也暴露出很多问题。由于《解释》对一些问题规定的过于简略,导致审判实践中各地法院在理解和适用上有很大差异,严重影响了司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笔者仅分析《解释》第13条和14条引发的若干争议问题并提出管窥之见。
一、关于《解释》第13条的问题
《解释》第13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此条规定引起如下两个争议问题:
1、“使用部分”是否包括房屋的屋面和外墙
对于这个问题,实践中主要有两种观点:(1)房屋是个整体,房屋的屋面和外墙属于该整体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房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如果房屋屋面漏水、外墙渗水引起的质量问题,无论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过错责任)是谁,均应按《解释》第13条的规定判决发包人自行承担民事责任;(2)房屋的屋面和外墙虽然属于房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不论发包人还是房屋实际占有人,都使用不上这一部分,房屋屋面和外墙属于自然使用的范围,不属于发包人或房屋实际占有人使用的范围。因此,房屋未经竣工验收而发包人擅自使用的,根据有关质检部门的鉴定,若该房屋屋面漏水或者外墙渗水的原因是发包人造成的,应当判决发包人承担责任;若是承包人的过错造成的,就应判决承包人承担民事责任。笔者认为第2种观点比较公正合理,在案件审理中可予采纳。对于屋面和外墙部分出现的质量问题,应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根据权威质检部门的鉴定结论,按照过错责任原则来划分当事人的责任。如果法院不分析案件的具体情况,一律以《解释》第13条的规定来驳斥发包人的正当诉求,显然有失公正。《解释》第59条还规定,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的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施工,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等施工材料不得使用。因此如果承包人偷工减料,故意使用不合格的防水材料而直接导致房屋屋面漏水或者外墙渗水,承包人对此负有过错责任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此时即使发包人擅自使用也无需承担责任,因为屋面漏水与发包人擅自使用之间没有任何因果关系。
2、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是否一律不予支持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而提前使用了建设工程,而且产生质量问题的部分属于发包人的使用部分,对于这部分质量问题,能否一律让发包人自行承担? 笔者认为,如果使用部分的质量问题,不是发包人的使用不当造成的,而是由于承包人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的行为造成的,应按过错责任原则判决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已对此早有规定:首先,《建筑法》第58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民事案件审判质量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1999)231号]规定“对在工程施工中,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行为,要判令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应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再次,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第26条规定“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条例》第28条也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二、关于《解释》第14条的问题
《解释》第14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此条规定存在如下三个需要探讨的问题:
1、如何认定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尚待明晰
在房地产实务中,如何认定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应当以发包人(建设单位,下同)提供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载明的“工程竣工验收日期”为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合格之日。[1]理由是,《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是工程设计、监理和质量监督等单位签字认可的,2000年建设部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第7条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
笔者不同意上述观点,认为应当以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下称《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中载明的“工程竣工验收日期”来确定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合格日。理由是,2000年建设部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第4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第6条规定“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暂行规定》第8条还规定“备案机关发现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有权责令单位停止使用已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因此建设单位原组织的竣工验收就作废了,必须重新按备案机关的要求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2、第14条第2款的规定与房地产实务操作互相矛盾
国务院《条例》第16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第6条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第7条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因此承包人在房地产实务中没有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义务,只有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的义务,即先由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然后由先后监理单位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勘察、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最后是发包人制作《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笔者认为,《解释》第14条第2款关于“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表述应修改为“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报告”。
3、如何认定“发包人拖延验收”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
由于第14条没有详细列举发包人拖延验收的具体行为,在审判实务中如何认定发包人拖延验收主要有两种观点:(1)参考《建筑装饰施工合同》(甲种本)第32条的规定“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7天内不予批准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为批准,即可办理结算手续。竣工日期为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需修改后才能达到竣工要求的应为乙方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 [2]这种观点与房地产竣工验收的实务有差距。首先,乙方承包人没有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义务,只是承担递交《工程竣工报告》的义务;其次,甲方发包人无权批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只是制作《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按照国务院《条例》第49条的规定其最终批准权限应当是地方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而其是否被批准的依据是《竣工验收备案表》;(2)按照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6条的规定来认定发包人拖延验收的时间,即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发包、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上述事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3]这种观点的缺陷在于损害了承包人的利益,因为在房地产竣工验收实务中,竣工结算文件的递交,是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28天之内。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是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如发包人迟迟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承包人就无法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文件。
笔者认为,若发包、承包双方在合同中有约定的,依约定。无约定的,应按照房地产竣工验收的实际情况分别认定。(1)承包人在工程完工之后,依照《暂行规定》及时向发包人递交了工程竣工报告和竣工验收申请,发包人依照《暂行规定》组成验收组验收并提出整改意见的,承包人按验收组的整改意见整改后,第二次向发包人依法递交工程竣工报告和工程竣工验收申请的,发包人却以“整改不到位为由”拒绝组织再次验收的,但验收组大多数成员都认为整改到位且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的,此种情形应以承包人第二次递交工程竣工报告日期为竣工日期,且认定发包人为拖延验收;(2)工程完工后,承包、发包双方依法组织验收并将相关文件报送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但该部门审查认为需要重新组织验收的,也应当以承包人第二次递交工程竣工报告日期为竣工日期。若发包人以种种理由拖延不依法组织验收的,笔者认为应以29个工作日为认定发包人拖延验收的期限,其中包括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7个工作日、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的15个工作日、发包人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所需的7个工作日。
【参考文献】
【关键词】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现状;对策
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颁布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了我国建设工程实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实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明确了政府与责任主体在工程建设中的权力与责任,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能使各方参建主体充分发挥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主导作用,确保建设工程质量。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的现状
(一)验收备案不及时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必须在15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否则将对建设单位处以高额罚款,而目前就我市按规定办理的工程不足50%,造成原因主要是建设单位到规划、消防、环保等相关部门办理验审手续不能及时,而且还存在地方性的法规与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存在办理时间上的矛盾现象,如工程结算备案工作等,影响了备案工作的及时性。
(二)备案工作认识不到位
有部分责任主体对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认识不够,忽视验收备案工作的重要性,主要表现在这些责任主体在签署结论性文件的时候,没有经过认真审查就随意加盖公章,而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责任单位基本上不组织对在建工程项目进行检查,对工程情况基本不了解。工程质量,百年大计,工程验收备案是作为政府监管工程投入使用前的最后一道关,是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重要一环,是关系老百姓生命财产的安全。
(三)人员意识淡薄,业务水平不高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但大部分建设单位对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存在认识上的不足,对于备案工作不是很了解,都是交施工单位办理,而施工单位经办人员(资料员)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不重视备案资料的收集、管理,造成备案材料的缺失,或者存在业务水平低,收集整理的资料结论不符合规范、标准等现象。而作为市场化后的检测机构,为片面追求利益,出具虚假报告,这些致使验收备案一次性通过率较低,备案时间延长。
(四)部门缺少交流
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并不是一个部门就能完成的,他需要多个部门机构相互协作,共同完成。但在具体的工作中,部门与部门之间缺少必要的交流配合,存在着各自为政的现象,使经办人员在办理过程中,出现部门与部门之间存在先后办理的矛盾,这样使得验收备案工作无法有效的开展,甚至导致验收备案工作不能按照相关文件的规定,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况,严重影响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的有序开展。
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的重要性
实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使国家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模式发生了的转变,使得工程从立项开工到竣工验收备案的整个过程都能得到有效的监控,从根本上保证了国家对于建设工程质量情况的把控。
实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规范了各级政府对工程监管方式,实现了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宏观监督、全程监督,使得各级政府对于建设工程的监督责任落到实处,避免了在建设施工中“乱指挥”的现象,充分发挥各责任主体的自主性。
实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把对于工程建设质量的验收工作交给了工程的建设方,在保证其自主性的情况下,使得工程各责任主体能够更好地履行质量责任,从而减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
实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使得工程责任主体成为了安全质量问题的第一责任人,取消了以往的验收模式,使得广大消费者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有了法律的依据。
三、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的对策
(一)改变思维模式,增强备案意识
实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后,工程质量验收由原来的验收等级核定变为验收备案的转变,由原来以政府对工程质量的认定为主,改变为以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对工程质量评定为主的转变,这是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这就要求参加各责任主体充分认识到自身的权利和责任,认识到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确保质量安全所处的重要位置,而政府监管重点转为监督抽查和对责任主体履职行为的监督,因此,各参建单位要改变以往的思维模式,增强验收备案意识,认识自己的权利和责任,把工程验收备案工作落到实处。
(二)备案人员专业化培训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是一项以业务为主的技术性工作,部分办理人员对于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具体工作不是很熟悉,因此,对验收备案经办人员进行专业化的培训,加大对新的规范、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这样才可以能使办理人员熟悉工作流程,规范所填写的备案材料,以提高验收备案工作的效率,增加验收备案的一次性通过率。
(三)加强部门之间的相互协作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是一项系统性的整体工作,它不是单一部门的工作,需要多个部门的相互协调配合才可以完成。但由于这些部门的独立性,使得信息交流很困难,影响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的及时性,因此,要建立一个以住建局为主,多部门相互配合的体系,以工作流程的形式,使申请备案的建设单位知晓,依照各自的责任,形成相互协助的模式,使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顺利开展。
(四)加强验收备案管理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已实施十五年,是国家的一项政策法规,但违法违规行为仍存在,尤其是未验收备案,先投入使用的现象较为普遍,因此,防止这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一是要加大对建筑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严肃查处违规行为;二是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与企业资质审批相结合,严格审批条件;三是要建立诚信制度,对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入档,制定相关制度,严格限制违规企业进入建筑市场。通过这些手段,有利强化验收备案管理工作,确保建筑市场的良性发展。
(五)建设备案信息平台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验收备案信息平台也在不断完善。信息平台不仅使得备案手续的办理得以公开,也能使资料审核及整改的具体情况更为详细透明。通过工程验收备案数据的录入,简单便捷的对备案数据进行核对,使得工作效率得到较高的提升。
结语
要想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这需要各级政府及建设单位的共同努力,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认真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强化备案管理水平,让验收备案工作在工程质量监管中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从而促进工程质量整体水平的提高。
参考文献:
[1]窦红艳.如何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2,(15).
关键词:房屋建筑竣工验收程序备案
根据建设部的[2000]142号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及建设部令第78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由核验制改革为备案制,即由建设单位组织参建单位和有关专家组成验收小组对竣工工程进行检查验收,通过办理备案手续得到确认。但在实际竣工验收过程中,有些现场工程师还不了解竣工验收的程序和内容,不熟悉《暂行规定》及《暂行办法》,不清楚各参建单位要做的工作和该完善的资料,因此,仅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1、竣工验收阶段的基本工作
1.1施工单位组织和整理工程技术资料,并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
1.2施工单位编写工程施工质量竣工检查报告,并由项目经理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1.3监理单位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并在提交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和工程竣工报验单上签署意见。
1.4勘察、设计单位编写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并由项目负责人和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1.5建设单位组织完善建设工程规划、绿化、消防、环保、防雷、节能、分户、档案专项验收。
1.6建设单位向工程各参建方和质监站发送竣工验收通知书,明确竣工验收时间。
1.7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在竣工验收会议上,参见单位分别汇报合同履约情况及工程质量情况,接受有关单位对现场所有资料的审查。
1.8竣工验收合格后,参建各方人员共同签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
1.9 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在15天内向建设工程备案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2、竣工验收阶段协助建设单位的工作
2.1就竣工验收的程序和内容向建设单位提出建议及咨询,协助建设单位制订竣工验收方案、确定验收小组成员名单及竣工验收程序。
2.2协助取得建设工程规划、绿化、消防、环保、防雷、节能、分户、档案等部门的验收认可文件或准用文件。
2.3协助通知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2.4协助组织竣工验收。
2.5记录、整理、归纳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与各方的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执行法律、法规和标准等情况的汇总材料。
2.6协助审阅上述各参与方的工程档案资料。
2.7协助组织实地工程质量查验。
2.8协助建设单位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协调各方意见,起草竣工验收意见。
2.9协助建设单位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3、竣工验收程序
3.1竣工预验收:(1)当单位工程达到竣工验收条件时,承包单位应在自审、自查、自评工作完成后,填写工程竣工报验单,编写工程竣工检查报告,并将全部竣工验收资料(质量保证资料、评定资料、施工技术资料、施工管理资料、竣工图)报送项目监理部,申请竣工验收;(2)项目总监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竣工资料及各专业工程的质量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出来的问题,应督促及时整改;(3)验收合格后,由项目总监签署工程竣工报验单,并向建设单位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3.2专项验收
(1)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委托具有资质的测绘勘察机构进行项目的测绘,并按要求出具项目竣工地形图、项目竣工地下管网图、房屋竣工面积测量报告及实测图、工程竣工验线回单、以及电子文档,填写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申请表,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竣工图(建筑部分)、竣工工程部分实物照片等资料,到项目所在地规划局办理规划验收手续,规划管理人员到现场验收合格后出具建设项目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2)建设工程绿化验收:根据规划要求的绿化率并按绿化施工图施工完成后,邀请项目所在地市政绿化管理处工作人员查看现场,确认绿化种植满足要求后出具单项专业验收证明。
(3)公安消防验收:向项目所在地公安消防部门报送竣工验收申请表,并附相关文字资料和竣工图,邀请项目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项目所在地公安消防部门有关人员现场进行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检测合格后出具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办理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4)建设工程环保验收:到项目所在地环保局提交项目试生产环境保护项目环境保护申请表、并附相关资料,环保管理人员现场查看合格后出具建设项目试生产环境保护批复。试生产期满后,建设单位再报项目生产环境保护申请表及有关检测资料等,邀请相关工作人员到现场查看,验收合格后出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和核发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5)防雷验收:向项目所在地气象部门防雷中心提交竣工验收申请书,并附相关文字资料和竣工图,邀请相关管理人员现场查看检测合格后,出具建设工程防雷验收合格证和检测报告。
(6)分户验收: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对房屋每户的空间尺寸,结构外观尺寸,门窗安装质量,墙面、地面和顶棚面层质量,防水工程质量,给排水系统和电气工程安装质量,通风空调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填写相关验收资料,经质监站抽查合格后形成分户验收会议纪要。
(7)节能验收:填写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申请表,并附相关文字资料和竣工图,报项目所在地建委节能办公室进行资料和现场查看、检测合格后,颁发相关建筑能效标识与证书。
(8)空气质量检测: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房屋内部房间进行检测,其相关检测指标合格后出具房屋空气质量检测报告。
(9)白蚁施工验收:工程基础开挖阶段经有资质的白蚁防治机构对基础进行白蚁防治施工后,出具白蚁施工验收报告。
(10)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向项目所在地城建档案馆报送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申请表,按建设工程文件归档目录要求报送资料经档案馆相关人员验收合格后,出具建设项目竣工档案验收意见书,办理建设工程档案接受证明书。
3.3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各参见单位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验收小组长宣布工程竣工验收成员单位及验收小组人员名单。(1)检查工程建设参与各方提供的竣工资料。(2)检查工程实体质量。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对建筑工程的使用功能进行抽查检验。(3)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分别书面汇报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状况、工程合同履约情况以及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施工单位自评质量情况,监理、地勘、设计单位对竣工验收情况进行汇总讨论,形成竣工验收意见。(4)建设单位验收小组长宣布验收结论。(5)质监站发表竣工验收监督意见。(6)填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各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签章。
3.4竣工验收备案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完毕以后,由建设单位负责,在15天范围内向建设工程备案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1.1组织和整理工程技术资料,并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
1.2要求监理对工程质量进行评估,并且要求监理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并在提交的工程竣工报告及工程竣工报验单上签署意见。
1.3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
1.4在竣工验收会议上,汇报合同履约情况及工程质量情况。
1.5接受有关方面对现场所有资料的审查。
1.6在验收各方人员共同签署的竣工验收报告及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字。
2、竣工验收阶段协助建设单位的工作
2.1就竣工验收的程序和内容向建设单位提出建议及咨询,协助建设单位制订竣工验收方案、确定验收组成员名单及竣工验收程序。
2.2协助取得城乡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的认可文件或准用文件。
2.3协助通知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2.4协助组织竣工验收。
2.5记录、归纳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与各方的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执行法律、法规和标准等情况的汇总材料。
2.6协助审阅上述各参与方的工程档案资料。
2.7协助组织实地工程质量查验。
2.8协助建设单位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协调各方意见,起草竣工验收意见。
2.9协助建设单位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3、竣工验收程序
3.1竣工预验收:(1)当单位工程达到竣工验收条件时,承包单位应在自审、自查、自评工作完成后,填写工程竣工报验单,并将全部竣工验收资料(质量保证资料、评定资料、施工技术资料、施工管理资料、竣工图)报送项目监理部,申请竣工验收;(2)总现场工程师组织各专业现场工程师对竣工资料及各专业工程的质量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出来的问题,应督促及时整改;(3)验收合格后,由总现场工程师签署工程竣工报验单,并要求监理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质量评估报告。
3.2竣工验收
我们施工单位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1)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分别书面汇报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状况、工程合同履约情况以及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2)检查工程建设参与各方提供的竣工资料。(3)检查工程实体质量。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对建筑工程的使用功能进行抽查检验。(4)对竣工验收情况进行汇总讨论,形成竣工验收意见,填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3竣工验收备案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完毕以后,由建设单位负责,在15天范围内向备案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4、质量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有:
4.1工程概况:(1)建设地点。(2)建筑面积。(3)层数。(4)建筑使用功能。(5)结构形式(地基处理方案,基础及主体结构形式),抗震设防烈度,结构抗震等级。(6)建筑装饰特色。(7)水、暖、电、通风、空调等设备安装工程的特点。(8)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施工单位名称。
4.2项目监理机构组织
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组织名单。注册现场工程师岗位证书编号。
4.3质量评估依据:(1)设计图纸;(2)施工承包合同;(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4)现行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5)施工验收规范;(6)国家、地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
4.4工程质量概况:(1)概述工程建设情况,重点说明地基验槽、地基与基础验收、人工地基或桩基检测、主体验收、竣工初步验收等情况;(2)施工过程中有无质量事故及质量事故处理情况;(3)建筑沉降观测情况;(4)建筑主要使用功能情况;(5)设备调试、试运转情况。
4.5质量等级评定情况
每个分项工程完成后,现场工程师应在承包单位自评自核的基础上,通过讨论保证项目、基本项目、允许偏差项目核查,确认分项工程的质量等级。(1)单位工程的组成划分;(2)各分部工程质量等级的核定;(3)单位工程的综合评定。
4.6质量评估意见
对于达到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质量评估意见通常有以下内容:(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工程资料完整有效;(3)完成的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要求;(4)质量等级优良或合格;(5)符合竣工验收备案要求;(6)同意竣工验收。
4.7项目总现场工程师及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盖章。
5、结束语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是工程建设的最后一个程序,是全面检验工程建设是否符合设计要求的重要环节,是现场工程师的一项重要工作。尤其是在许多建设单位不熟悉竣工验收程序情况下,现场工程师必须明确自身职责,按《暂行规定》、《暂行办法》及《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中确定的内容和程序做好本职工作,并积极协助建设单位做好相应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