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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垃圾分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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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垃圾分类管理制度

小区垃圾分类管理制度范文第1篇

[关键词] 固废管理 垃圾分类 有害废物 宣传教育 加强立法配套政策

[中图分类号] X70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1650 (2016)02-0288-01

党的十做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决策以来,生态文明建设已经成为广大群众的共识与追求。近年来,垃圾围城、秸秆焚烧等问题还时有发生,废旧电子产品乱拆乱丢也经常见诸报道。但由于固废对环境影响表现为迟缓性和曲折性,在城乡生活中对固体废物的管理与防治被忽视。本文在结合日常工作的基础上,针对当前城乡固废防治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调查和研究,并就如何加强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工作给出了措施和建议。

1 城乡生活固废处置存在的问题

1.1 城乡居民产生的固废没有引起应有的重视

固体废物包括是在一定时间和地点无法使用而被丢弃的污染环境的固体和半固体废弃物质,包括生活垃圾、污泥、粪便、工业废物、医疗废物和农业废物等。作为“三废”之一,固体废物的受关注程度不如另两废――废水和废气。目前整个社会包括政府及新闻媒体对大气污染及地表水污染的关注度有目共睹,但对城乡居民生活固废的重视远不如前者。

固废污染没有获得应有的重视,主要因为废水和废气难以储存,必须排放,容易被公众关注,属于显性污染。城乡固废往往被临时填埋或者堆放在角落,而长时间不被发现,属于隐性污染。相比治理大气和水,政府在处理固废方面的投入与固废带来的污染是不成比例的。纵观以上原因,城乡固废管理亟待引起社会各群体包括政府的重视,切实加强管理,以减少固废带来的环境危害。

1.2 垃圾的分类管理没有落实

每个人每天都会产生许多垃圾,在一些垃圾管理较好的地区,大部分垃圾会得到卫生填埋、焚烧、堆肥等无害化处理,而有些地区的垃圾则常常被简易堆放或填埋,导致臭气蔓延,并且污染土壤和地下水体。

垃圾分类管理则是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的基础工作。目前国内大多数地区垃圾分类管理较差,我所在的地区大多数垃圾桶尤其是在住宅小区内的垃圾桶都是未进行分类的普通垃圾桶。一些比较发达地区尽管提供了分类的垃圾桶,也仅进行了“可回收垃圾”与“不可回收垃圾”的简单分类,并且因缺乏相应的监督,落实情况较差。这与国外先进国家垃圾分门别类的分出多种并且有相应的制度保障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1.3 城乡生活中的有害废物管理薄弱

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矿物油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像纸、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镍镉电池和氧化汞电池以及电子类危险废物等,尽管国家规定可以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但上述废物收集处理缺少有效的管理制度

在日常生活中上述有害废物不是被混入普通生活垃圾被送往垃圾场进行填埋,就是被随便乱丢在河道荒野等偏僻之处。而上述有害废物多是一些含有易吸收、易迁移、易富集、不易降解的重金属及有机废物,可对土壤、水体、大气造成污染,对人类健康产生的危害。

1.4 农林牧副渔产生的固体废物被忽视

农林牧副渔各项生活中丢弃的固体废物,主要成分是农作物秸秆、枯枝落叶、木屑、动物尸体、大量家禽家畜粪便、以及农业用资材废弃物(肥料袋、农用膜、苹果袋)等。农业废物是所有固体废物中最大的一部分。据统计,我国农作物秸秆产生量为上亿吨,畜禽粪便产生量更是数十亿吨。秸秆焚烧也许是目前严重的雾霾事件的诱导因素之一,而没有被有效处理的畜禽粪便,对水源地造成了严重的威胁。农田使用的废塑料薄膜长期残留在农地里,破坏了土壤的腐蚀分解能力,不但影响了农作物的生长发育,造成农作物的减产,更严重降低了农产品的质量。

2 关于城乡固废管理的几点思考

2.1 需加强立法及配套政策出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颁布以及《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出台,结束了我国长期以来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无法可依的局面,有力地促进了固废管理的工作,但由于缺少与之配套的规章制度、实施细则,使环境管理的手段缺少明确依据。对此需要政府出台切实可行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应的配套规章制度、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城乡固废管理责任主体、管理措施等。

2.2 应加强固废管理宣传教育

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对固废防治工作的认识。要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治理污染的自觉性。

2.2.1从启蒙教育抓起,在中小学校进行垃圾分类管理教育,让全民都有使固废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环保观念。

2.2.2通过网络、电视、专家巡讲等手段加大固废治理的引导和监督作用,对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跟踪报道和曝光,形成舆论氛围,增强民众的意识。

2.3 结合环境网格化管理管理体制度的实施,进一步提高各级政府固废管理能力

按照环保部的要求,各地正在建立以“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权责清晰、便于监管、利于处置”为原则的环保监管四级网格,这一网格化管理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的责任,并且将管理直接延伸到社区和村,这有利于固废管理的全覆盖。各级政府部门可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固废管理。

2.3.1目前各县级环保局大多数未设置专门的从事固废管理的机构,甚至没有专人进行固废这方面管理。各级政府部门可以增加相应的管理机构,并可适当增加固废管理人员配置,以增强固废管理能力。

2.3.2针对乡村社区生活垃圾处置,应当统筹安装分类垃圾桶,制定相应的办法确保垃圾能够分类堆放。并进行废电池、废灯管等有害垃圾的集中收集,从源头解决城乡生活垃圾的分类处置。

小区垃圾分类管理制度范文第2篇

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控制污染,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乡生活垃圾的清扫、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三条 城乡生活垃圾处理遵循城乡统筹、属地管理、全民参与、分类处理的原则,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控制和管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城乡生活垃圾处理目标,落实城乡生活垃圾清扫、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的保障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城乡生活垃圾的处理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组织生活垃圾清扫、分类和收集转运、处置工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全省城乡生活垃圾的处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生活垃圾的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城乡生活垃圾的处理工作。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尽量减少生活垃圾产生,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处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生活垃圾减量、分类意识,倡导绿色健康的生活方式,鼓励公众参与生活垃圾处理的监督活动。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把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等知识作为学校教育和社会实践内容。

媒体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公益宣传。

第二章 分类与投放

第八条 城乡生活垃圾应当分类,并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

城乡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再利用的物品,如纸制品、塑料制品、玻璃制品、纺织品和金属等。

(二)有机易腐垃圾,是指餐饮垃圾、家庭厨余垃圾和废弃的蔬菜、瓜果、花木等。

(三)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如废弃的充电电池、纽扣电池、灯管、医药用品、杀虫剂、油漆、日用化学品、水银产品以及废弃的农药、化肥残余及包装物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前三项以外的生活垃圾,如惰性垃圾,不可降解的一次性用品、普通无汞电池、烟蒂、纸巾、家庭装修废弃物、废弃家具等。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的具体办法,引导城乡居民分类投放垃圾。

第九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

(一)住宅小区、街巷等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单位自行管理的,由自管单位负责;没有物业管理或者单位自行管理的,由居民委员会负责;

(二)农村地区由村民委员会负责;

(三)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办公场所,由本单位负责;

(四)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建设单位负责;

(五)集贸市场、商场、展览展销、餐饮服务、商铺等经营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没有经营管理单位的,由经营单位负责;

(六)道路、公路、铁路沿线、桥梁、隧道、人行过街通道(桥)、机场、港口、码头、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场站、轨道交通车站、公园、旅游景区、河流与湖泊水面等公共场所和公共建筑,由所有权人或者其他实际管理人负责;

(七)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责任人。

第十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的工作责任:

(一)建立生活垃圾日常分类管理制度,记录产生的生活垃圾种类和去向,并接受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

(三)根据生活垃圾产生量和分类方法,按照标准和分类标志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和收集容器,并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正常使用;

(四)明确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

(五)制止混合已分类的生活垃圾;

(六)督促检查垃圾分类,把垃圾交由相关单位处理。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垃圾。

第十二条 可回收物应当交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处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公布可回收目录,合理布局再生资源回收网络,制定低价值可回收物回收利用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参与低价值可回收物的回收利用。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餐饮垃圾的控制和管理,提高餐饮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水平。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餐饮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等过程的联单制度或者信息化监管措施,对餐饮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运行管理情况进行实时监督和定期检查。

餐饮垃圾产生单位应当落实餐饮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工作责任,餐饮垃圾应当交给有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运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厕所、市政管道或者混入其他生活垃圾。

第十四条 有害垃圾由具有经营许可证的专业企业处理。

第十五条 居民家庭装修废弃物和废弃沙发、衣柜、床等大件家具应当预约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站处理,不得投放到垃圾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

鼓励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自行或者委托销售者、维修机构、售后服务机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经营者回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当由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企业处理。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各类废弃物源头减量机制,鼓励单位和个人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

第三章 清扫、收集、运输与处置

第十七条 市、县(区)、乡镇、街道、村(居)应当建立生活垃圾清扫制度,明确清扫区域、标准要求、作业规范。道路两侧、山边,河流(涌)、湖泊、水库及沿岸应当纳入清扫范围。

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划分的卫生责任区域负责清扫生活垃圾。

第十八条 城乡生活垃圾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收运,乡镇、街道、村(居)应当按照市、县(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生活垃圾收运工作。

第十九条 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单位应当根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量、作业时间等因素,做好收集和运输工作:

(一)按时收集生活垃圾;

(二)将生活垃圾运输至符合规定的转运或者处置设施;

(三)生活垃圾应当实行密闭化运输,在运输过程中不得丢弃、扬撒、遗漏垃圾以及滴漏污水;

(四)垃圾运输线路应当避开水源保护区;

(五)不得混合收运已分类的生活垃圾;

(六)不得擅自将境外和省外生活垃圾转移至本省处理。

第二十条 城乡生活垃圾应当分类处置,充分回收利用,不能回收利用的采取无害化焚烧、生化技术、卫生填埋等方式进行处置。

鼓励发展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方式,以焚烧发电为依托,结合先进技术和综合处理方式,建设集约化生活垃圾处理环境园。

第二十一条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各项工程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污染控制标准,及时处理生活垃圾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建立污染物排放监测制度和措施,定期向所在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

第二十二条 有机易腐垃圾的处置应当采用生化处理为主的综合处理方式。

鼓励集贸市场、超市、食堂、餐饮单位以及有条件的居住区安装符合标准的有机易腐垃圾处理装置,就地处理有机易腐垃圾。

第二十三条 从事餐饮垃圾处置的单位在处置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的污染控制措施,按照生活垃圾处置标准,实施无害化处置。

禁止将餐饮垃圾及其加工物用于原料生产、食品加工,禁止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饮垃圾饲养畜禽。

第二十四条 农村生活垃圾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可回收垃圾交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

(二)有机易腐垃圾应当按照农业废弃物资源化的要求,采用生化处理等技术就地处理,直接还田、堆肥或者生产沼气;

(三)低价值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应当建立收集点,专项回收,集中处理;

(四)惰性垃圾实行就地深埋;

(五)其他类型的垃圾由市、县(区)统筹处理。

第二十五条 城乡结合部或者人口密集的农村的生活垃圾,纳入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理系统。

偏远地区或者人口分散的农村的生活垃圾在充分回收、合理利用基础上,因地制宜就近处理;不能就近处理的,应当纳入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理系统。

第二十六条 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选择承担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工作的单位。从事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工作职责,并执行环卫作业标准和规定。

第四章 建设与保障

第二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目标,结合生活垃圾产生和处理情况,组织编制全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

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市、县(区)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社会公示专项规划草案,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经批准的专项规划,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网站和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布。专项规划确需修改的,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

第二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用地、建设计划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乡规划年度实施计划。

市、县(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应当把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中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用地,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黄线保护范围,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经规划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第三十条 市、县(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划、国家和省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点。

自然村应当按照村庄规划以及国家和省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设置围蔽的生活垃圾收集点,并定期清运、清洁、消毒,防止污染环境。

第三十一条 市、县(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乡镇、街道应当按照国家、省相关标准规范建设生活垃圾转运站。

站内渗滤液应当统一收集并进行预处理后,运往垃圾渗滤液处理厂、生活污水处理厂,或者通过市政污水管道输送至生活污水处理厂处理。

第三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乡生活垃圾处理目标和专项规划,同步推进城镇和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应当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技术路线开展,做到因地制宜、技术可行、规模适度。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的有关标准和规范。

第三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

配套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建设工程分期建设的,配套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应当与首期工程同时交付使用;配套设施建设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投资。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置设施。确需关闭、闲置、拆除的,必须报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按先建后拆的原则,重建、补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

第三十五条 生活垃圾临时堆放点和简易填埋场,应结合垃圾堆放、填埋规模、场址地质构造和周边环境条件制定综合治理方案并限期治理。

填埋库容已满的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应当按规定进行封场、跟踪检测污染物排放和地下水、大气、垃圾堆体沉降指标,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第三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活垃圾处理资金需求落实生活垃圾处理经费,并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的建设和垃圾处理收费不足时的运营成本补充。

第三十七条 城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收费标准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农村地区的生活垃圾处理费,通过政府补贴、社会捐赠、村民委员会筹措等方式筹集。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对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的经费保障。

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探索生活垃圾分类新模式,城镇地区可在收取的垃圾处理费中划出一定比例,作为开展源头分类减量和低价值回收物回收的激励资金。

第三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地域统筹、设施共享的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处理生态补偿机制,科学合理设置补偿原则和补偿标准。

第四十条 生活垃圾处理生态补偿费主要用于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周边地区环境美化、环境整治,市政配套设施建设和维护,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维护,经济发展扶持和补偿等。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乡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制度,对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结合生活垃圾管理责任目标和任务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现场派驻监督员。

第四十二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技术标准,制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设施运营规范,建立生活垃圾处理运营单位信用体系和失信惩戒机制、黑名单制度,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状况和处理效果的监管开展年度评价,并公开评价结果。

第四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行业协会等对生活垃圾处理数量、服务质量以及运营情况进行监管和评价。

第四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生活垃圾清扫、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全过程信息管理系统,并与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统实时联网。

信息管理系统应当包含环境卫生作业全过程监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运营在线监控,以及处置设施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等内容。

第四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置设施的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并实时监测信息。

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和环境监测,及时督促整改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处理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向社会公布生活垃圾清扫、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状况和生活垃圾处理费收支及使用信息。

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运行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监测数据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第四十七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的建设、运营和污染排放中的违法行为,监管单位应当依法受理和查处,并公布查处结果。

监管单位对举报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实并依法处理后,可以根据举报人的贡献大小,给予相应奖励。

第四十八条 环境卫生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企业信用评价、行业技术指导和技术培训。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生活垃圾处理职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追究主要负责人行政责任。

第五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一)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未纳入专项规划即开展项目建设的;

(二)违反规定批准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垃圾处理设施的;

(三)挪用垃圾处理专项经费的;

(四)因监管不力造成影响公众健康和重大环境安全事故发生的。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生活垃圾管理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未履行工作责任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一条规定,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将家庭装修废弃物或者废弃沙发、衣柜、床等大件家具投放到垃圾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的,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由相关职能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扬撒、遗漏生活垃圾以及滴漏污水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五项规定,擅自混合收集、运输已分类的生活垃圾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六项规定,擅自收集、运输处理境外和省外垃圾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理生活垃圾,或者未按照各项工程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处理废水、废气、废渣等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未达到规划设计要求,或者未与主体工程同时交付使用的,由市、县(区)规划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擅自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置设施的单位,由市、县(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对单位处应当缴纳的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应当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上不超过一千元的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妨碍、阻挠生活垃圾管理监督检查工作的,妨碍环卫工人正常保洁作业的,或者围堵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和运输车辆,阻碍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正常运行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餐饮垃圾,是指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机关、学校、企事业等单位食堂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过期食品和废弃食用油脂。

惰性垃圾,是指生活垃圾中对环境无害的无机组分,包括混凝土、土渣、煤渣、灰渣、砖瓦、碎石块、废砂浆、泥浆等。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20xx年10月8日广东省人大会颁布的《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生活垃圾的危害1、塑料:如塑料袋、塑料包装、快餐饭盒、塑料杯瓶、电器包装、冷饮皮等等 。

危害:难以分解, 破坏土质, 使植物生长减少30%;填埋后可能污染地下水;焚烧会产生有害气体。

2、电池:如纽扣电池、充电电池、干电池

危害:纽扣电池含有有毒重金属汞;充电电池含有有害重金属镉;干电池含汞、铅和酸碱类物质等对环境有害的物质。

3、剩餐:如与垃圾或快餐盒倒在一起的剩饭

危害:大量滋生蚊蝇;促使垃圾中的细菌大量繁殖, 产生有毒气体和沼气, 引起垃圾爆炸。

4、油漆和颜料:如建筑、家庭装修后的废弃物

危害:含有有机溶剂的油漆可引起头痛、过敏、昏迷或致癌;是危险的易燃品;颜料中多含重金属,对健康不利。

小区垃圾分类管理制度范文第3篇

今年以来,全市上下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为目标,全面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突出节能减排、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着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切实加强土地宏观调控,各项工作取得了较好成绩。

(一)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成效显著。一是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进展顺利。全面落实减排目标责任,将污染减排指标纳入全市科学发展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加大结构减排力度,关停小石子加工厂70余家,淘汰小淀粉加工企业10家,关停小石灰窑10家,取缔小防水卷材业户57家。加快推进项目减排,完成热电企业18台循环流化床锅炉再提高改造工程,济钢烧结机脱硫工程进入调试阶段,庚辰钢铁脱硫设施建成并实现连续稳定运行;光大水务(**)一厂、二厂升级改扩建及家重点企业污水处理回用等工程建设进展顺利,西区、高新区中心区、济阳污水处理厂、章丘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建成并实现稳定运行。**年二氧化硫、COD排放总量分别为8.81万吨和5.33万吨,比上年度分别削减2.33%和3.62%。二是污染防治工作进一步加强。加大大气环境整治力度,积极开展扬尘防治和机动车尾气排放管理工作,强化火电、冶金、建材、化工等行业污染治理。认真开展水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执行各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实施小清河流域污染综合治理、市区河道截污整治工程。加强环境监管监测,完善在线监测体系建设,强化对重点企业、垃圾处理、污水处理、集中供热热源等重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三是农村生态环境建设扎实推进。以农村环境保护工作为重点,扎实开展全市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章丘生态市、商河生态示范区创建工作列入生态省建设责任书,历城区艾家村被授予全省唯一的国家级生态村。

(二)水资源管理和保护进展顺利。严格执行取水许可证制度,建立取水单位一户一档管理制度,核发新版取水许可证195家。加强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保证了建设项目的合理用水。节水型社会建设加快推进,全民节水意识明显提高,节水技术和管理机制不断提升,**年万元GDP耗水量减少到58.10立方米。

(三)土地矿山管理更加规范。一是耕地保护工作取得新成效。进一步完善耕地保护的责任落实和动态监控,层层签订了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加强耕地占补平衡和土地复垦工作,全年共验收部、省、市、县四级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80个,总规模9万亩,新增耕地2.9万亩。二是土地利用结构进一步优化。全年共上报国务院农转用和土地征收7746亩,上报省政府21224亩(其中单独选址项目用地1921亩),共落实征地方案实施征地23527亩。优先保障重点建设项目、民生项目、产业政策鼓励项目和全运会项目用地需求。严格执行国家、省加强土地集约节约利用的有关规定,加大项目投资强度,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三是土地供应管理进一步加强。科学制定供地计划,建立协调决策机制,加快土地招拍挂供应进度,全年全市供应土地18568亩,其中出让供地15591亩,收缴土地出让金165亿元,实现土地纯收益64.5亿元。修订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办法,创新了“二次公告”运作模式,加快土地熟化基础工作,市本级收购各类土地266宗,面积3650亩。四是矿山管理工作进一步强化。完成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完善采矿权审批制度,设定禁采区、限采区和可采区,加强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加强矿山企业整合,全面推行采矿权有偿出让制度。加大破损山体治理力度,列入重点治理任务的58座破损山体已基本完成。

(四)防震减灾能力不断强化。加快推进地震台站建设,**市地震监测中心暨历城综合地震台项目开工,济阳、长清地震台站建设进度加快。全面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积极推进地震安全农居工程建设。加快编制地震小区划。积极开展地震安全示范社区创建活动,震害防御能力明显增强。成立市、县两级地震应急救援队伍,加快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进一步落实地震应急措施。加大防震减灾宣传力度,积极推动“五进”活动的开展。

(五)基础测绘工作有序推进。编制完成并组织实施全市基础测绘“**”规划,测绘完成孙村东、腊山南、旅游路和东南外环路1:500比例尺地形图70平方公里,修测西部片区1:2000地形图290平方公里,实现中心城建设用地范围内1:500地形图全覆盖。

二、**年工作思路和目标

**年是实施“**”规划关键的一年,也是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推动我市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一年。综合考虑**年我市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利用工作面临的有利调整键和不利因素,初步确定明年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省、市九次党代会精神,坚持可持续发展道路,切实加强土地管理、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突出抓好治污减排、循环经济和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扎实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促进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

**年主要预期目标:

1、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

二氧化硫排放总量计划控制在8.67万吨之内,比**年削减1.59%,提前达到“**”确定目标;COD排放总量计划控制在5.07万吨之内,削减4.88%。

2、环境质量目标

地表水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98%以上。地下水水质达到地下水环境质量三类标准。

市区环境空气质量良好以上天数的比例达到85%以上。

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低于70分贝(A);区域环境噪声昼间平均值低于60分贝(A)。

3、水资源综合利用目标:万元GDP水耗下降到55.20立方米。

4、土地利用目标:耕地占补基本平衡,土地集约利用水平有较大提高。耕地保有量达到36.13万公顷。

三、**年工作重点

(一)环境保护

1、认真实施“三大减排体系”方案,努力完成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目标。一是继续实施产业结构减排方案。进一步淘汰落后产能,改造提升传统工艺,关停一批高污染、高耗能的企业、设备,实现结构减排。二是加快实施工程治理减排方案。完成水质净化三厂等工程,完善城市河道截污整治配套管网,提高污水处理和再利用能力。完成**东新热电等5家企业热电机组脱硫工程和济钢等3家企业锅炉烟气脱硫工程建设。三是大力实施监督管理减排。加强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完善自动监测网络,强化重点污染源监督管理,确保各类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率达到98%以上。

2、实施“四大工程”,推进环境污染防治工作深入开展。一是实施以节水保泉、饮用水源地保护和水环境综合治理为主要内容的“碧水工程”。加强水源地保护区监督管理,强化饮用水源水质的污染监控,确保饮水安全。结合《渤海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实施,加快实施小清河综合整治、市区河道综合治理,改善水环境质量。二是实施以清洁能源行动、全面治理各类污染源、改善城市空气环境质量为主要内容的“蓝天保护工程”。推广清洁燃烧技术和节能降耗技术,完成年度重点大气污染源限期治理工作,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与监督管理,进一步改善大气质量。三是实施以控制扰民噪声源和创建噪声达标区、安静居住小区为重点的“安静工程”。依法强化监督管理,继续开展环境噪声达标区创建工作。四是实施以固体废物和生活垃圾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理为重点的“固废治理工程”。尽快开工建设第二生活垃圾处理厂,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能力和水平。进一步规范医疗废物处理,加强废矿物油、废显影液等重点危险废物的全过程监督管理,筹建废物综合利用中心和危险废物交换中心。

3、全面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实施以绿化美化和生态建设为重点的“生态建设工程”。加强南部山区水源涵养生态功能保护区保护;加快生态示范区建设,组织环境优美乡镇达标单位做好验收准备工作。协调做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积极推行秸秆还田、秸秆气化,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做好“两区一园”创建工作,加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生态功能保护区的环境管理。开展全市湿地生态保护区建设规划研究,加快推进小清河源头湿地生态保护区建设。

(二)水资源管理

1、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坚持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制定全市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规划,严格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严格执行取水许可制度。全面开展水质监测工作,制定水质监测计划和制度,严格水质监测管理,提升监测水平。完善全市地下水位自动监测系统,提升监测的准确性和连续性。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坚决有序地关停泉域内的自备井。

2、加大水土保持生态修复力度。坚持生态修复与综合治理相结合,通过小流域综合治理等措施,结合退耕还林和封禁保护,充分发挥生态的自我修复能力,对重点水土流失区和生态脆弱流域进行综合治理,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保护现有森林植被,加快退耕还林、禁牧还草、荒山绿化,促进生态修复。对土质较少的荒坡、山场,植树成活困难的区域及便于植被恢复的山坡地,实行严格的封禁措施,依靠自然生态的修复功能恢复林草植被。

3、积极推进水利工程建设。一是加快实施南水北调东线工程,开工建设东湖水库等骨干调蓄工程,提高水资源保障能力;二是搞好东联供水工程配套,加速东部工矿企业供水置换步伐;三是提高水源涵养补给功能。配合“南控”战略实施,建设南部山区重要生态功能区,抓好泉域补给区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和水源涵养工程建设,实施玉符河回灌保泉生态工程,有效补给地下水。

4、大力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坚持提高综合生产能力与改善生活条件同步推进,加快实施邢家渡、胡家岸等引黄灌区续建与节水改造,大力推广先进节水技术,扩大有效灌溉面积,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继续加强城市节水管理,严格执行用水定额和用水指标控制制度。

(三)土地矿产管理

1、强化土地调控管理,积极保障经济社会发展。认真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进一步严格土地规划计划管理,强化对农用地转用的控制和引导。严把用地审批关,优先保证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继续深化征地制度改革,逐步完善征地统一补偿、农民集中安置、土地集约利用、区域持续发展的补偿安置综合机制,切实维护好被征地农民的根本利益。高标准做好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开展好县、乡级规划修编工作。按照国务院要求,积极开展好第二次土地调查。调整住房用地供应结构,加大普通商品房和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量。

2、严格耕地保护,加强基本农田示范区建设。严格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制和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建立健全耕地保护和土地管理问责制。大力推进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严格执行基本农田质量保护、用途管制、监督检查和占用审批等制度,确保全市基本农田总量不减、质量不降、用途不变。严格落实耕地“占一补一”政策,确保全市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加大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力度,努力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

3、深化土地市场建设,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继续深化土地市场制度建设,全面引导各行各业依法规范合理用地。完善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具体操作办法,规范工业用地供地行为。围绕重点片区综合改造,加大城区土地前期熟化、收购储备、策划运作、市场配置的工作力度。加大对闲置土地和低效利用土地的处置力度,切实盘活存量土地,促进土地资源有效利用。研究制定更加严格的建设项目用地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和项目产出率标准,健全工作机制,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

4、完成矿业秩序整顿规范,建立矿政管理新机制。按照国家和省要求,全面完成矿业秩序整顿规范的各项任务,确保顺利通过国家和省政府的检查验收。对矿业权按照风险程度实施分级分类管理,积极推进矿业权招拍挂出让,逐步完善科学合理、竞争有序的矿业权市场。继续推进矿产资源整合工作,突出抓好重点矿种和重点矿区的整合,提高规模化、集约化开采利用水平。认真开展新一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完成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审批工作。认真落实地质环境保护责任,积极推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治理保证金制度,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生态补偿的多元化机制。加强地质灾害防范和治理,建立健全群专结合的地质灾害预警体系,确保全市地质安全。

(四)防震减灾

加快推进地震监测台网站建设,完成历城综合地震台、长清地震台、济阳地震台等重点建设项目。加快**市地震监测中心建设,完成前兆监测台站的数字化改造。完善市、县、乡(镇、办)群测群防工作体系,推进“三网一员”建设。深入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保证全市重大建设项目检查率达到100%。加快推广应用地震小区划项目,完成2-3个县(市)区的城区地震小区划工作。积极推动农村民居防震保安工作,进一步增强地震防御能力。不断健全地震应急救援工作体系。修订完善地震应急预案,继续推进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加强地震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全力做好防震减灾立法工作,认真组织开展前期研究,编制《**市防震减灾条例》(草案)。继续加大防震减灾宣传,深入开展防震减灾宣传“五进”活动。积极推进地震安全示范社区创建活动,制定示范标准。推进地震科普示范学校规范化、制度化,计划新建示范学校11所。逐步开展地震安全示范企业、安全示范村创建活动。

小区垃圾分类管理制度范文第4篇

总部设在陕西省西安市的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公司成立于1970年,隶属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主营鄂尔多斯盆地油气勘探开发、储运销售业务。40多年来,长庆油田油气产量连年攀升,成为我国第二大油气田和陆上天然气管网中心枢纽。2011年,油气生产当量达到4000万t,并树立了2013年实现5000万t、建设“西部大庆”的宏伟目标。

长庆油田生活区是伴随着油田的发展而逐步配套完善起来的,目前有综合性社区17个,生活小区30个,职工住宅近7万套,主要分布在陕甘宁等省(区)的15个县(市),占地总面积27.92km2,从业人员6000余人。生活基地均为“自建、自管、自住、自成体系”,属于典型的企业主导型社区。

多年来,长庆油田在生活社区中一直推行HSE管理体系,建立并形成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模式。2009年,针对企业实际和安全管理的特点,引入了“安全社区”建设的理念,将国家《安全社区建设基本要求》和中国石油《HSE管理体系规范》有机融合,突出抓好社区安全服务,积极实施安全促进项目,保持了长庆油田安全环保形势的持续平稳。目前,已先后在陕西西安、甘肃陇东、宁夏银川和陕西延安4个区域的8个大型社区启动了“全国安全社区”创建工作。

近两年来,长庆油田通过实施“五型”社区建设、“一老一少”服务、“三防”管理,为企业的和谐快速发展提供了保障。

明确思路 指明方向

在安全社区创建过程中,长庆油田首先明确了基本思路、指导思想及发展目标,这为创建工作的顺利开展指明了方向。

长庆油田要求,安全社区创建既要落实中石油对HSE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又要体现油田服务企业的特点;既要秉承安全社区建设的理念和原则,又要体现企业主导型社区的特色。树立“生命与健康高于一切”和“人人平等享有健康安全权利”的理念,整合各方资源,积极实施安全促进项目,最大限度地减少各类事故和伤害。

长庆油田将安全社区建设纳入“十二五”发展规划,第一步在有条件的大型社区率先启动“全国安全社区”创建工程,其他单位(社区)按照安全社区的理念和要素,扎实开展社区伤害监测,实施安全促进项目,夯实社区安全管理基础;第二步完成在建社区的“全国安全社区”评定工作,不断提升社区安全服务水平;第三步适时启动“国际安全社区”创建工作,力争在“十二五”末获得“国际安全社区”认证,促进社区安全上台阶。

健全机制 提供保障

长庆油田成立了由主要领导为组长、领导班子成员和机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安全社区建设领导小组(HSE委员会),明确了职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安全环保部),统一协调、指导油田安全社区建设工作。

长庆油田物业服务处(社区)按要求成立了由驻矿单位及物业服务、社保、医疗卫生、居委会、学校、幼儿园等机构团体组成的安全社区建设促进委员会,同时根据本单位(社区)的特点及重点,设立若干个工作小组或促进项目组,具体负责安全促进项目的策划、确定及组织实施等工作。

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长庆油田出台了《社区安全管理办法》。同时,还建立了燃气使用、特种设备、交通安全、食品安全、许可作业等20多项规章制度;各单位也先后建立了安全社区建设联席会议、安全绩效评审、事故与伤害风险辨识及评价、事故与伤害记录等制度规范,形成了支撑社区安全管理工作的基本制度框架。

长庆油田通过警务进社区、消防进社区、交警进社区等形式,保持与当地政府的联系,充分利用地方政府资源;与驻矿单位签署共建责任书,通过与驻矿单位定期召开跨界组织联席会议等形式,加强联建单位之间的交流与沟通;通过居民座谈会、隐患自查报告奖励、入户安全服务和丰富多彩的社区活动,及时掌握社情民意,努力提供优质的安全服务。

开展诊断 提供支持

长庆油田根据社区性质不同,形成了以居住为主的住宅型社区和办公、居住兼顾的综合型社区。各社区根据实际情况不同,灵活开展社区诊断。

对于住宅型社区,通过入户走访、信息收集等形式,摸清社区基本情况,以问卷调查、召开居民座谈会、查阅医疗机构伤害记录等方式,全面开展事故与伤害调查,确定社区高危人群、高风险环境和弱势群体,掌握社区安全状况。

对于综合性社区,则在此基础上结合办公及生产服务场所已有的HSE危险因素辨识结果,对社区内的事故和伤害风险进行系统、全面的调查分析评估,形成社区安全诊断报告。截至2012年底,长庆油田已经建立10个方面的“重大风险源分布图”,辨识岗位危害因素4700多个。同时,将社区伤害调查和风险诊断结果作为安全社区档案的重要内容,实行动态监控、跟踪管理、及时更新,为安全促进项目的立项、实施及效果验证提供可靠依据。

促进项目 提升水平

按照“结合油田实际、突出油田特色”的要求,在项目设立上,长庆油田继承HSE体系“关口前移、风险控制”的思路,在立项依据上把伤害监测结果与险兆事件、经验分享、风险辨识、隐患排查有机结合,注重对原有项目的完善和延伸,在项目管理上,从现状分析、立项依据、促进目标、措施方案、效果评估、改进意见等方面精心策划,及时督导,追求实效。

创新“一老一少”服务

长庆油田矿区点多线长,人员分散,多数员工常年工作在生产一线,因此社区“空巢老人”“留守儿童”较多。一线作业人员最关心的就是“一老一少”的安全,一旦“后方失火”,就会影响企业的生产安全。

长庆油田以“为老人服务、替子女尽孝、为社会分忧”为己任,建立了“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养老服务体系。探索并形成了“阳光助老・亲情家园”“以老助老・爱心银行”和“家政服务・贴心守护”3种居家养老模式,为社区88%以上的老人在家中提供养老服务。

郭栓喜老人是原采油一厂的退休职工,因患肺心病导致晚期心力衰竭,随时都要依靠氧气来维持生命,儿女都在采油一线工作,平日顾不上照顾他。从入住泾渭苑社区的那一天起,郭师傅就成了社区的重点帮扶对象。他已经记不清搬来的这一年里,泾渭苑物业服务处的工作人员给他提供过多少帮助――大家带着负责新房入住期间的水电维修人员,在最短的时间内为他家通了水电,接上制氧机;大家从2楼把郭师傅背下送到医院;大家夜里11点还为郭师傅家处理电源跳闸故障……

郭师傅的老伴李娜对第三离退休职工服务站站长何长安说:“你们和我们没有任何血缘关系,却像亲人一样对待我们,让我的儿女们能更踏实地工作,实在太感谢你们了!”

根据社区“留守儿童”“留守学生”越来越多的实际,长庆油田推出了“小课桌”“小饭桌”“全托管”3种服务模式,使特殊儿童的安全与健康得到了保障,使一线员工能够安心工作。

7岁的翟平平是生活在长庆油田泾渭苑社区少儿托管站的一名“留守儿童”,他的父亲在采油二厂西峰采油三区工作,母亲在采油二处巨力公司工作,两人常年在一线上班,照顾不上孩子,7岁的平平大部分时间里独自一人在泾渭苑小区生活。2010年3月初,即将离家赴生产一线工作的父母又为平平的生活问题犯起了愁。当得知泾渭苑社区成立了亲情家园服务少儿托管站后,就怀着试试的心态去了解情况。当他们看到孩子在这里的日常生活、安全监管、辅导教育等都能够得到很好的照料时,悬着的心终于放下了,将孩子放心地托管在这里。

实施“三防”管理

长庆油田通过人防、落实物防、强化技防等措施,不断筑牢社区安全基础。

实行入户安全检查制度,对所有居民家庭分类管理。对于高度风险(A类)家庭每月进行一次入户检查,对中度风险(B类)家庭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对一般风险(C类)家庭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查,通过不间断的入户检查,有效消除了家居安全隐患。

加强燃气设施安全管理,对小区燃气设施实行“三定一挂”(定人、定责、定时、挂牌)管理,加强巡回检查,查改各种隐患;对天然气调压站进行数字化改造,安装燃气泄露报警切断装置;对燃气管线制作了详细的燃气管网平面图,对地埋燃气管线实施了专门的腐蚀监测和泄漏检测;对居民家庭燃气软管定期更换,夯实了燃气安全管理基础。

实施视频监控、居民家庭紧急求助“一键通”、小区及住宅楼门禁系统、家用燃气设施泄漏报警及切断装置等工程建设,初步构建了社区安全“天网”工程。

加强动态监控

长庆油田对企业服务车辆全面实施驾驶员准驾证、外雇车辆安全准入、长途出车审批、车辆运行“三检”、节假日“三交一封”和企外服务车辆及驾驶员的“HSE审核表”和“HSE检查表”等制度。对服务于长庆油田的所有在用机动车辆安装GPS车载终端,统一并入车辆GPS安全监控平台,实行实时动态监控。

油田还把私家车驾驶员作为重要对象,通过开展交警进社区、安全经验分享和风险提示进行再教育、再培训。建立与家庭亲人联合,与车主所在单位联动,与当地交警联手的“三联”机制,规范并引导驾驶员的驾驶行为。

控制社区灾害风险

长庆油田还成立了由职工和社区居民参与的17支应急救援抢险队伍,积极开展各项应急演练。加强防洪防汛管理,及时组织各单位对住宅区、生产区及河堤护坡区域防洪防汛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治理。对雨雪、冰冻、雷电、风暴、地震等极端天气和灾害,加强预警提示,重点防范,确保安全。

长庆油田对食堂、公寓、活动室、幼儿园等220个公共场所,实施安全专人承包制度,定期组织各类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加大日常消防器材、安全通道检查力度,在醒目位置张贴安全风险提示等,确保了公共场所安全。

加强大型集会活动安全监管,尤其在重大节日期间,针对烟花爆竹燃放和焰火晚会、社火表演等集会活动,编制专项组织方案和应急预案,事前提示安全风险,坚持现场安全监护和消防戒备,切实落实各项安全措施,杜绝火灾事故和拥挤踩踏事件的发生。

确保居民健康安全

长庆油田积极开展职业健康体检及职业危害场所检测,职业健康体检率平均在96%以上,职业危害作业场所检测率平均在95%以上。

为搞好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持续开展健康项目干预,油田举办了一系列职业健康知识和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建立完善了16个社区医疗服务站,实现了社区医疗全覆盖。

小区垃圾分类管理制度范文第5篇

“有计划”执法,即明确执法频次、执法范围,避免重复执法、随意执法;“全覆盖”执法,将全县范围内所有排污单位纳入执法范围、不留空档、不留死角;“规范化”执法,即统一执法内容、执法程序、执法行为和执法标准。通过开展“有计划、全覆盖、规范化”环境执法检查,加强现场环境监管和执法,落实监管责任,打击一切环境违法行为,减轻企业负担,促使我县经济社会环境和谐发展。

按照“属地管地、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突出重点”、“责任到人、网格监管”原则,县环境保护局承担辖区内执法管理和监督管理责任,同时承担辖区内由省和市环保部门监管企业的配合监督管理责任。

根据机构设置和职能分工,明确职责分工、检查对象和检点。(见附件1)

执法管理及现场检查对象按照监管类型分为一般污染源企业、自然生态类、新改扩建设类、危险废物类、核与辐射类等5大类,各类对象检查职责分工如下:

一般污染源企业类检查对象主要包括工业企业、第三产业、医院、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等污染源(核与辐射除外)。将检查对象按照一般污染源企业类别划分原则(方法),将一般污染源企业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一般污染源企业类别划分原则(方法)及监管规定见附件2。

一般污染源现场监管职责分工,按照“谁收费、谁监管”、“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县环保局依法对辖区内企业按规定频次进行现场检查和监督性监测。

自然生态类检查对象主要包括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职责分工及频次要求如下:

1.对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每季度至少检查1次;

2.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每半年检查不少于1次;

3.对国家、省级审批的改扩建生态项目每季度不少于1次现场检查。

新改扩建项目类检查对象主要包括环保部门审批未“三同时”验收的所有新改扩建项目(包括建设期和试生产期,取消的除外)。监管责任分工及批次要求如下:

1.对国家和省级审批的所有新改扩建项目“三同时”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

2.对市级审批的所有新改扩建项目“三同时”检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

3.对县本级审批的所有新改扩建项目“三同时”检查每半年不少于1次。

危险废物类项目检查对象主要包括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危险废物经营企业。监管责任分工及频次要求如下:

1.对辖区内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单位每月检查不少于1次;

2.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根据产生量及毒害程度,实施切合实际的检查频次。

核与辐射类项目检查对象主要包括核技术利用单位、铀矿及核工业企业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监管责任分工及频次要求如下:

1.对使用Ⅳ、V类放射源,伴生放射性生产单位每年现

场检查不少于1次;

2.对使用Ⅲ类射线装置单位每年现场检查不少于1次;

3.协助市环保局开展现场检查。

1.一般污染源企业检点及要求

①现场检查污染源企业,重点检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状态、环评“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

②应参照省环保厅汇编的《__省重点行业环境现场检查指南》进行,每次检查必须填写《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

③要按照环保部《关于加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在环境执法中应用的通知》(__文件要求,切实加强监察监测联动,联合开展监督性监测工作;监测机构应及时将超标排污信息向执法机构反馈。

④对重点减排项目,在现场检查时,在检查企业污染物排放的基层上,着重检查企业总量排放情况。

⑤现场监察要有明确的监察结论,应依法依规提出拟处理意见和要求。

2.自然生态类项目检点及要求

①按照.《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检查自然保护区是否存在违法建设项目、工矿企业、人类活动情况。

②按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规定,检查是否依法环评并获得批复,污染防治设施是否建设并正常运行,是否达标排放,是否满足减排要求。

③应按照环保部编制的《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监察指南》和《畜禽养殖场(小区)环境监察工作指南》进行,每次必须填写《自然生态类现场检查记录》。

3.新改扩建设类项目检点及要求

①环评制度落实情况。检查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手续办理情况(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部门、时间及要求),重大变更履行环保手续情况。

②项目建设情况。环评批复及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情况;项目主体工程建设情况,生产工艺与环评审批情况,建设规模与批复规模情况,主体工程与环保设施同步建设情况;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落实情况;以新带老项目的污染治理措施落实情况,区域替代任务的项目替代情况。

③项目试生产情况。申请试生产和试生产批复情况,试生产期间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

④项目验收情况。申请验收及验收手续情况,验收提出的整改意见落实情况。

4.危险废物类项目检点及要求

①查经营许可。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是否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是否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开展经营活动。

②查规章制度。是否建立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和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是否向环保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是否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是否建立危险废物处置台帐。

③查转移。查看危险废物转移是否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5.核与辐射类项目检点及要求

①是否按照环保法规办理有关许可手续。是否按照许可规定开展工作。是否依法办理放射性同位素转让

、送贮、异地使用的审批或备案手续。是否建立放射性同位素台账和射线装置台账并账物相符。②是否建立辐射安全防护管理制度、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设备安全操作规程与定期检查、维护等制度以及制度的执行情况。是否建立放射上作人员名册和培训、个人剂量和职业健康体检档案。是否按照规定制订辐射环境监测计划并实施。

③辐射安全与防护设施运行与管理情况。放射性工作场所分区管理情况。放射性物料、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和控制情况。个人辐射防护措施及紧急应急措施落实情况。放射性废物(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处理情况。

④环保部门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⑤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每次检查必须编制检查文件,并及时录入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

1.依法依程序检查。执法检查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环境现场执法监察职权,切实履行执法职责,并依照法定职权开展执法工作,必须有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两人或两人以上,并示证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严格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2.规范执法文书。每次执法检查必须制作现场检查文书,所有执法文书要参照《关于印发<__省环境保护厅行政执法常用文书格式>的通知》执行;要进一步加强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的应用,对已建有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的环保部门,必须运用系统制作相关执法文书。所有文书必须建档保存,逐步建立健全辖区内环境监管“一执法对象一档”数据信息库。对检查中发现企业涉嫌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还要按要求制作《调查询问笔录》或《现场检查勘查笔录》、采样监测记录、现场照片等相关证据材料。

3.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依规查处,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确保环境安全。

①对非法企业、国家明令取缔的“十五小”企业、淘汰落后设备(生产线)、风险隐患突出且治理无望的企业,一律提请县人民政府取缔关闭;

②对偷排、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恶意违法行为的,采取责令停产整治、查封扣押、顶格处罚、按日计罚、上不封顶和移送公安机关对当事人拘留等措施,依法从严处理。

③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越权审批但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对末批先建、边建边批的,一律停止建设或依法依规予以取缔;环保设施和措施落实不到位擅自投产或运行的项目,一律限期整改。

④对拒不落实停产决定的,依法采取停水断电、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⑤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涉嫌刑事犯罪的,一律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侦办。

⑥对历史遗留废渣和关闭企业遗留问题,环保部门要提请当地人民政府,研究治理方案,限期解决。

4.跟踪落实整改。对所发现的环境违法问题,环保部门做出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的,均要纳入本级后督查案件实施管理,建立“谁检查、谁跟踪落实到位”的责任机制,按照《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有关要求跟踪督办,直至整改落实到位。对实施行政处罚的,要按时将处罚情况填报到环保部12369网站《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信息系统》,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处罚信息和整改落实情况。同时要将查处的违法问题和处理情况作为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整体联动。将执法计划列入本年度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内容。我局将按照本计划的要求,结合县域实际认真施行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计划,并按要求划分环境监管网络,逐一明确监管责任人。执法计划报县人民政府,并报上一级环保部门备案、向社会公开后实施。

(二)加强队伍建设,强化组织保障。着重解决执法检查人员、装备、车辆、经费不足等问题,要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争取支持;同时要加强业务培训与交流,通过举办培训班、召开案情分析会等方式,提高执法人员业务水平。各级执法人员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环保系统“六项禁令”和环境监察人员“六不准”等廉政纪律,严格依法行政,公正公开公平执法,并接受执法对象、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的监督。

(三)加强协调配合,改进监管服务。搞好计划执法与属地监管责任的有机衔接,建立执法监管信息通报机制,县环保局同一月内原则上不再对同一执法对象、同一事项实施检查,避免重复检查,多头执法。环保部门对央企等重点企业检查存在阻力或困难时,要及时向对当地政府或上级环保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