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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39号)精神,以《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和《河北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为指导,按照开展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的要求,以建设生态文明,使人民在良好生态环境中生产生活为目标,以控制不合理的资源开发建设活动为重点,围绕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农村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坚持“立足监督、联合执法、各负其责”的原则,扎实开展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深入探索生态环境监察工作体制、机制和方法,强化环境保护部门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责,着力查处生态环境破坏行为及违法案件,使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得到有效遏制,生态环境质量得到逐步改善。
二、工作目标
加快地方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环境监察法制建设,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和政策体系,建立环保部门统一监管,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生态监察执法机制。
建立生态环境监察执法专业队伍,探索生态环境监察的有效途径和方法,完善生态环境监察的工作制度和执法程序,提高环境执法装备水平,增强生态环境执法能力。
加大生态环境现场执法力度,依法查处生态环境违法案件,集中解决生态环境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效遏制人为因素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趋势。建成一批示范区域和示范工程,促进重点地区生态环境质量的好转,为建设生态省打下良好基础。
三、主要内容
(一)试点工作时间和范围。
自现在起至2009年12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
张家口市和遵化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昌黎县4个第一批全国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地区,要按照充实试点内容的要求,完善补充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各项规章制度,全方位开展生态环境监察工作,在机制创新、目标责任制考核、生态环境监察示范单位创建等方面有新的举措。其他设区市和平山县等24个县(市、区,名单附后)作为生态环境监察重点试点地区,要以资源开发建设、生态功能保护区、非污染性建设项目和农村生态环境为重点,全面开展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其他县(市、区)作为生态环境监察一般试点地区,要将矿山、自然保护区的生态环境监察工作作为重点,纳入环境监察日常工作范围。
(二)实施步骤。
1准备阶段(*年7月底前)。各试点地区成立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认真编制试点工作方案,并由当地政府颁布实施。各设区市试点方案报送国家环境保护部和省环保局备案,各试点县(市、区)的试点方案报省环保局备案。各试点地区要对本地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进行动员部署,为全面实施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2实施阶段(*年8月至2009年7月)。全面开展以资源开发和建设(包括草原、湿地、矿山、土地资源等)、生态功能保护区(包括饮用水水源地、海岸地区、生态示范区等)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旅游景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文物保护单位等各类特别保护区以及非污染性建设项目(包括水利水电、交通建设、生态建设等)、农村生态环境(小城镇建设、畜禽养殖、秸秆禁烧、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无害化处理)为重点的全省区域性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各试点地区要组织联合执法监察,每季度对试点情况进行汇总和分析,采取会议、考察、研讨等方式进行工作交流,提高生态环境监察水平和能力。建立生态环境监察专职队伍,完善工作体制、机制和方法,推动地方生态环境管理与监察法规制定工作。
3验收阶段(2009年8月至12月)。2009年8月底前各试点地区进行自查和验收。9月至12月,国家、省将对市、县试点地区检查验收,总结经验,并对成绩突出单位进行表彰。
(三)主要工作内容。
1严格控制不合理的资源开发活动,努力遏制生态系统功能退化趋势。试点区域内所有资源开发、区域性开发和非污染性建设项目、海岸工程和滩涂开发项目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并按环评要求编制生态恢复方案,开展环境治理和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工作,确保不发生新的生态破坏和污染事件。在生态功能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等各类特别保护区内,严禁新上产生污染、破坏动植物资源或影响自然景观的开发建设项目,防止产生工业污染、生活污染、农业面源污染及其他人为生态破坏。
2加强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监察,有效促进农村生态环境持续改善。严格环境准入,禁止不符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在农村地区立项,防止工业和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大力推进农村生活污染、畜禽养殖污染、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开征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费,加大限期治理力度,实现畜禽养殖达标排放;合理施用农药化肥,基本控制因过量施用造成的面源污染;加大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力度,有效控制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现象。
3加大生态环境监察执法力度,全面贯彻落实各项法律制度。试点地区要采取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部门联合执法检查等多种形式,对重点区域、行业和单位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生态环境违法案件。加强新建项目施工期间的现场监督检查,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重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必须出具生态环境监察报告。加强自然保护区环境监管,严厉打击违法采矿等破坏生态的行为。认真开展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对“危库”、“险库”、“病库”要挂牌督办,切实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生物安全管理,防止物种流失和外来物种入侵。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监测和监管,依法取缔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口,禁止有毒有害物质进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订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急预案,强化水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严防养殖业污染水源;严禁向江河湖海排放超标的污水,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对直排海洋的陆源污染源排污口进行规范化整治,实现达标排放。
4创新生态环境执法理念,建立完善生态监察工作制度。在农村饮用水水源地、自然保护区、矿产资源开发区,优先建立和开展生态补偿制度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风险抵押保证金等制度。完善“区域限批、流域限批、行业限批”政策,建立和完善案件移送制度、制度、区域流域协作机制和工作报告制度。各试点地区环保部门要充分发挥统一监管职能,对发现的无处理权限的生态破坏案件,要及时移交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并全程跟踪监督。将生态环境破坏案件纳入各级环保部门的内容,鼓励公众参与,接受单位、集体和个人的举报,并按照工作程序进行处理。实行生态环境报告制度,各试点地区每季度将工作开展情况以简报形式报省环保局。各设区市环保部门每年年底提交阶段性报告,试点工作结束后提交总结报告。
四、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成立区域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孙瑞彬副省长任组长(成员名单附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局,负责日常工作。各试点地区要成立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区域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将任务逐级分解落实。强化各级政府对生态环境质量统一负责的职能,将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指标作为各级政府任期目标的重要内容。
(二)密切协调配合。建立完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信息通报制度、联合监督检查制度、案件移交移送制度,充分发挥部门联动优势,联合开展生态环境污染防治,共同解决生态环境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发挥统一监管的职能,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生态环境保护分工合作、协力推进的工作局面。
关键词:城镇化,生态环境治理,统筹兼顾,标本兼治
一、城镇化进程中生态环境治理存在的问题
经济的发展很大程度上是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先污染后治理几乎成为所有经济体发展的共有模式。农村在推进城镇化的进程中所显示的生态问题尤为严重。在这样的形势下,国家和政府也出台了许多政策法规,在生态环境的治理方面也取得了一定的效果。然而,效果是有限的,城镇的生态问题还是十分突出。
1、国家政策、立法主要针对大城市的治理,城镇污染立法不足
在现行的环保法律法规中,有一大部分是针对大城市的环境污染的,处于城镇化的新兴城镇是近几年才兴起的,其中所存在的生态问题也是这几年才暴露出来,因而国家的立法并没有能及时的跟上城镇化推进的步伐。因此,在权责的承担,污染的治理等方面权限并不清晰。这也使得城镇的生态环境治理成为一个老大难的问题。
2、当地政府单方面注重经济增长,忽视生态保护
当前城镇化推进的一个主要的环节便是引进企业,以拉动当地的经济发展。各种乡镇企业的出现也确实给当地的经济和人民的生活带来巨大的变化,因此当地政府大力引进外来企业,扶持本地乡镇企业,以期尽快实现当地经济的腾飞。但是这其中凸显出来的生态问题也是非常严峻的。一方面,当地政府引进企业较为盲目,只要企业愿意过来投资就立刻签字同意,召集村民变卖土地,致使耕地流失的同时引进许多与当生态不相适应的企业,给当地生态带来灾难;另一方面,由于乡镇企业是带动乡镇发展的重要力量,因此,当地政府在管理这些企业时政策会相对放松,这就给了那些污染严重的企业一个逃避惩罚的良机。
3、企业自身环保意识淡薄,给生态带来危机
一个不可忽视的事实在于,很多去乡镇投资发展的企业都是被强制从城市迁出来的高污染企业,这些企业对生态的破坏是可想而知的。并且,由于城镇的污染治理基本设施简陋,相关环保政策又存在空白,致使很多企业排污放污的现象屡禁不止。
4、城镇居民自身引发的生态危机
在城镇化的推进过程中,农民变身为城镇居民是一个很大的转变。在传统的农村经济体中,对生态的破坏现象就已然存在:化肥的不合理使用、过度开垦等问题就已经十分显著。当代很多城镇其实是城镇和农村的结合体,一方面,已经具有了城市的一般风貌,但另一方面,还保留着传统农村的经济发展和生活模式。因此,生态问题是相应增加而非减少了,除了上述所说的传统农村存在的生态问题以外,城镇化的居民还带来了新的生态问题:生活垃圾的堆放。
新兴城镇的基础设施是相对简陋的,并没有专门的垃圾处理厂,多数以填埋为主,这就给当地的地下水和土壤造成了巨大的危害。
二、城镇化进程中生态环境治理的策略
1、加强国家立法与执法
在生态环境的治理方面,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是核心,只有制定了权责明确、治理有效的生态环境治理策略,才能为生态环境的治理和保护提供可靠的保障;另一方面,法律法规的实施又需要坚定有效的执法来予以保障。因此,在立法方面,需要多制定城镇生态保护的法律法规,国家政策需要相应地向新兴的城镇倾斜;在执法上,要坚决依据法律法规严格执法,对于破坏城镇生态的行为进行及时的制止以及严厉的打击。立法与执法的有效结合,必定能使当代新兴城镇的生态环境得到有效的保护与治理。
2、当地政府加强监管,做好本职工作
当地政府是保护当地新兴城镇的中坚力量,不管是在地方性政策的制定,环保监管以及实行生态治理措施方面都需要政府的大力投入。因此,当地政府的角色就显得尤为重要。一方面,在引进外来投资和扶持当地乡镇企业时,要注意和当地的生态环境结合考虑,着力引进既能够促进经济发展,又能避免破坏当地生态环境的企业;另一方面,要加强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与执行,对于环保型的企业大力扶持,对于高污染的企业加强监管与整治;第三,要加强治污排污基础设施的修建工作,帮助高污染企业做好整顿工作。
3、企业自身要加强自律,提高环保意识
一个企业的发展最终是要靠政府、环境、人民群众等多方面的支持的,否则是无法取得长足发展的。因此,在生态环境治理方面,第一,企业要做好自己份内的事情,加强自律,不随意排污放污污染环境,破坏自身发展和人民群众居住的环境;其次,要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做好环保工作,加强完善自身的净化体系、积极建设环保基础设施;第三,在企业生产危害到城镇生态环境时,要及时勇于承担责任,接受相应处罚和整改措施,承担起企业的社会责任。
4、城镇居民要提高生态环保意识,保护自己的家园环境
城镇居民是一个城镇最主要的组成人员,城镇化进程中的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与其息息相关;同时,城镇居民的行为对于生态环境的意义也十分重大。由于城镇居民的人口基数大,且人口素质不高,传统农村生活模式的那种随用随丢的生活习惯并没有能随着城镇化的进程而有所改善,因此,几乎每个小区的附近都是一座小型垃圾场,城镇居民的生活垃圾污染对于生态环境的破坏也是十分严重的。
总结:提高居民的环保意识,使他们意识到自己的乱丢乱扔对自己的家园具有破坏性的影响,从而使其在丢弃生活垃圾时注意集中堆放、分类堆放,对于城镇化进程中的生态环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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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休闲农业发展概述
休闲农业是贯穿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生产、生活和生态功能,紧密连结农业、农产品加工业、服务业的新型农业产业形态和新型消费业态。 发展休闲农业,需要一整套的配套服务设施,例如住宿、饮食、商场、交通、文化等行业,能够带动农村第二、三产业的发展,逐步形成一个比较完善的产业化体系,促进整个区域的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同时,结合可持续发展理念和我国现阶段国情,休闲农业的发展,不仅带来实际的经济效益,还有无形的产品,即良好的农业生态环境。合理规划发展下的休闲农业,既能够弥补传统农业产品单一、粗放型的不足,又可以避免片面追求高经济效益带来的生态破坏和农业环境恶化等弊端,有利于我国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在休闲农业发展中,最突出的问题就是许多开展休闲农业的地区,只注重经济效益,忽视了环境和生态的保护,很多地区在引入了商业投资之后,反而失去了原本的青山绿水和环境本来的特色,生态与资源都遭到破坏。分析原因,主要有以下两方面:第一,盲目开发使许多地区的生态环境遭到了不可逆转的破坏。在已经开展的一些旅游区、保护区中,根据科学检测,对游客的数量进行控制的仅占20%,游客带来的固体废弃物、水质污染、空气污染等都对地区的生态环境产生了威胁。第二,相关的法律制度和监管制度不健全,保护的对象范围也比较狭窄,配套的监督管理机制也起不到明显的作用,从开发前的规划,到执行中的标准,再到司法救济的途径都存在缺陷,对于环境和生态的保护不能够充分达到保驾护航的作用。
二、国内外发展休闲农业的现状、启示以及存在的问题
法律是人类通过比较后选择的最有效的社会控制手段和资源保护措施。对于发展休闲农业,我国目前已经有了相关的政策指引,如《全国休闲农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以及《农业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其要求在保护生态环境基础上,大力发展以农业生态游、民俗风情游、特色农(牧、渔)业游等;参照相关规范标准,改善住宿、餐饮、娱乐、垃圾污水无害化处理等服务设施,使休闲场所和卫生条件达到公共卫生标准。
现行法律法规中关于保护农业生态环境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首先,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利用土地。其次,我国《环境保护法》(1989)对保护农村环境做出了基本规定;《农业法》(2001)对农业资源与环境保护做出了专章规定等。再次,行政法规。主要有《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等。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等。
这里我们需要研究一下国外发展休闲农业的一些优秀的经验成果,鲜明的对比之下,能够给我们提供有益的启示。以日本发展休闲农业之路为例。自1992年,日本绿色休闲农业的发展就已经兴起。其绿色休闲农业的发展具有以下特点。第一,政府积极倡导休闲农业的发展。第二,既有法律保障,也有财政预算的支持。第三,科学制定发展规划。第四,充分考虑居民意愿和当地的农业特色,不过分关注经济利益。日本政府逐步确立了绿色休闲农业在国家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制定了通过发展绿色农业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的法律制度框架。在每五年修订一次的“粮食、农业和农村基本法”及其实施计划中将绿色休闲农业作为国家基本国策。 此外,日本各地存在着一些民间组织,比如绿色观光推进协议会等,致力于推进休闲农业发展的团体,政府会对其进行管理以及必要的支持。日本的绿色休闲农业是一种具有生态保护意义的发展方式,这与我国单一的重视经济利益的粗放型发展模式有本质区别。
可见,我国对休闲农业发展的法律保障是不够健全的。首先,有关休闲农业发展的法律体系不够完善。目前我国没有完整、专门的针对休闲农业的法律文件,只是结合了一些先进的理念和传统农业发展的法律法规来提供有限的制度保障。在立法层面,主要规定了政府以及相关主管部门对休闲农业发展的经营管理,对于政府、企业、游客在旅游过程中的环境生态保护责任方面规定的比较少。在执法层面,缺乏有效的运行保障机制,相关的规划做出之后,具体如何执行如何让操作却缺乏实际的规定。其次,缺乏高效、系统化的管理、监督机制。对于一个区域的休闲农业的管理,往往存在多个相互独立的管理机构,比如国土、林业、水利等部门。而这些部门各自都有不同的管理权限和重点,无法实现统一并且高效的管理,最终导致环境与生态的破坏。
三、保护和改善我国农业生态环境的法律思考
第一,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体系。目前,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大部分跟不上休闲农业发展的步伐,不能适应发展的需求。首先,将农业环境保护的政策、法律的制定纳入立法计划。总结近年来的经验,借鉴国外优秀的成果,结合我国农业环境保护的实际情况,对《环境保护法》、《农业法》等已有法律进行修改;其次,针对农村环境保护的状况,地方政府也要制定相关条例,比如制定地方农业环境标准和农村生活垃圾防治的具体办法,从而形成有层次的、原则和措施相结合的法律体系。再次,我国须制定一部专门的保障休闲农业发展的法律,确定休闲农业利益主体间的法律地位、权责等问题的基本原则。综合考虑休闲农业的经济效益、可持续利用等多方面因素,逐步改变政策、法规体系滞后的局面。
第二,完善休闲农业的法律管理、监督体制。法律保障作用的发挥很大程度上在于执法和监督工作的开展,执行情况的好坏直接影响法律实施的实际效果。执法,主要涉及到执法部门的设立与管理,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人员的执法素质等,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监督,要求建立一定的监督机构和广泛的监督渠道并赋予一定职权,对立法、执法以及具体的操作进行有效的监督。这就需要设立专门的组织机构,从规划到建设再到管理,以法律的手段进行规范。在传统的管理体系中存在多个部门的职责分配不清,造成交叉管理的现象,设立一个专门负责休闲农业发展管理的部门,有助于建立职责明晰的管理体制,以达到综合协调的效果。在世界很多发达的、农业生态保护制度比较完善的地区,都制定了严格的法律法规,并有专门的机构监督执行。如美国于1916年通过了关于成立国家公园管理局的法案,使黄石国家公园的管理纳入了法制化轨道。因此,为了进一步优化农业生态环境,需要加大并强化管理、监督部门的职能。在实践中,环保部门需要根据本地区农业环境的实际情况,明确当地环境的承受能力,推进农业环境保护与管理机构的建设,建立完善的农业环境监督管理体系,同时充分发挥政府的扶持作用,积极对现实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并解决,引导休闲农业向可持续发展之路前进。
第三,积极宣传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意识。政府需要结合农业环境保护的实际特点,大力宣传有关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政策以及法律知识,使人们都能够充分认识到开展休闲农业发展经济的同时也需要紧密推进生态环境的保护,使他们能够体会到只有环境保护好,生态保持相应的平衡,才能进一步促进经济效益的提高,走一条长远发展的道路。同时,也要重视和尊重当地居民的意愿,注重规模效应和环境效应,及时进行农村环境的影响评价,有利于遏制盲目追求经济效益导致的生态环境的恶化。
货币政策篇——支持地方经济发展
创新“窗口指导”方式,增强稳健货币政策的有效性
为提高“窗口指导”的有效性,围绕履行基层央行职责的核心内容,结合唐山市实际扎实做好《贷款投向参考指导目录》和“最守信用贷款企业”评选两项重点品牌工作。每年年初都将组织落实这两项工作做为“一号工程”,切实做到政府、银行、企业三个层面,经济与金融两个领域资金和信息资源的供需全面对接。2010年以来,累计评选出唐山市最守信用贷款企业1398家,通过将优势企业、名优产品和重点项目推介给银行机构,引导银行机构调整信贷结构,为创造性地落实国家货币信贷政策,推动地方经济金融科学发展探索出一条符合基层实际、可操作性强的成熟模式。经过几年的努力这两项优势工作已经成为全省乃至全国的品牌项目。
出台实施细则,增强稳健货币政策实施的针对性
结合唐山经济金融运行实际,近几年先后制定出台了《关于落实稳健货币政策支持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落实稳健货币政策严格实施差别准备金政策调整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落实稳健货币政策促进地方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等制度规定,将国家稳健货币政策和金融调控精神,细化分解为操作性强的具体措施,印发各县(市)支行和全辖各银行业机构贯彻执行。
充分发挥再贴现、再贷款等政策工具作用
在积极向上级申请再贴现资金规模,增加再贴现业务量的基础上,调整再贴现的投向,将支持重点向中小银行机构倾斜,鼓励其加大对中小企业和县域经济的支持力度。2010年以来累计办理再贴现37.3亿元,其中农村信用社、邮储银行等中小银行机构占比85%以上,目前再贴现余额7.9亿元,重点支持了地方中小法人金融机构对商业承兑汇票、涉农、县域中小企业等领域的扶持,同时创造条件,为迁安市农村信用联社办理支农再贷款2亿元,有力地增强了其信贷支农能力。
推进企业在银行间市场直接融资
加大银行间债券市场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宣传、指导力度,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在深入相关企业调查走访的基础上,通过宣传推介、组织培训、及时上报优质企业加入发券储备库等多种方式,帮助符合条件具有发券意向、具备成熟发券条件的企业从银行间债券市场融资,2010年以来先后协助冀东发展集团等10多家企业通过发行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定向工具等方式融资166亿元,增强了企业发展活力。
加大宣传督导力度,努力推动跨境人民币业务开展
成立由人民银行牵头的唐山市跨境人民币结算工作领导小组,推动跨境人民币工作的有效开展,充分发挥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的潜力,将服务与监管有机结合,在全省率先制定出台了《跨境人民币业务内部协调工作制度》。截至2012年11月末,全市共办理跨境人民币业务138笔,金额17.97亿元,人民币跨境结算业务量占全省前列,实现了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量与唐山对外贸易和投资总额相匹配的目标。
金融稳定篇——打造一片金融净土
前几年,人民银行尤其是基层人民银行过分强调金融服务,出现了管理与服务“一手软、一手硬”的局面,对法律法规赋予的管理职能履行不到位。针对基层央行履行金融稳定职能的瓶颈,唐山中心支行提出了管理与服务并重,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的理念,在总行提出“两管理、两综合”(开业管理、营业管理,综合执法检查、综合评价)理念之前,就率先开展综合执法检查、综合评价、开业管理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工作。
完善制度体系,推动“两管理”、“两综合”、“一保护”工作深入开展
从2010年7月份起,先后制定出台了人民银行唐山中心支行《金融管理与服务办法》、《综合执法检查暂行规定》、《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政策考核评价办法》、《金融机构风险自评估指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暂行规定》等多个制度办法,整章建制,先立规矩后办事。2010年三季度,组织了第一次综合执法检查,受理了第一份加入人民银行金融管理与服务系统申请,组织了第一次金融机构风险自评估,开展了第一次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政策的全面评价。
按季开展综合执法检查,推动银行业机构依法合规经营
一是持续完善工作制度。在原有制度框架内,制定和实行了《综合执法后续检查工作规定》,对综合执法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在满一年后再次组织进行后续现场检查,强化综合执法检查的严肃性;制定和实行了《综合执法检查工作奖励办法》、《综合执法检查人员业绩申报制度》和《综合执法检查人员工作纪律规定》。
二是增加综合执法检查内容。从2012年开始,唐山中心支行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重大事项报告两项工作纳入了综合执法检查的内容。
三是强化重点环节控制。加强对综合执法检查报告内容全面性的控制。中心支行综合执法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检查小组提交的检查报告,再次与检查底稿、检查事实确认书核对,有效防止检查报告反映问题不全面、事实认定不完整的现象发生;加强对检查发现的违规事实认定依据的控制。加强对交换检查意见环节的控制。每次综合执法检查结束后,中心支行综合执法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及相关人员都要集中约见被查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部门负责人,面对面就检查程序是否合规、检查内容是否超范围、检查认定的问题是否符合事实、处理依据是否依法依规、检查人员是否遵守工作纪律等方面,集中征求被查机构的意见,接受监督。通过开展综合执法检查,被查单位主要负责人主动请求人民银行定期举办金融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培训班,或到现场对其员工进行辅导培训,提高全体员工业务素质。仅2012年以来,唐山中心支行先后组织金融法律法规及规章政策知识培训班9次,金融机构参训人员800余人次,报名参训率达到100%。
认真开展信贷效果评估和综合评价,推动银行业机构横纵对比,找差距补不足
新形势下如何创造性履职,切实提高金融管理和服务效能是一项很有挑战性的工作,为了总结积累经验,2010年率先在县域尝试开展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推动了县域经济增长和经济结构调整,提高了信贷政策的实施效果,该做法得到石家庄中心支行的高度评价,制定出台的《人民银行县(市)支行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办法》以文件形式在全省转发交流;2010年在全省率先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政策情况考核评价工作,提高了货币信贷政策落实和金融管理服务效率,在此基础上2011年进一步健全完善了相关制度规定,实现对金融机构管理与服务的全覆盖,高效完成对全部14家银行业金融机构2010年度执行人民银行政策情况的综合考核评价,同时制定出台《与金融机构约见谈话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定,针对考核评价结果先后对6家金融机构负责人约见谈话,并印发《约见谈话纪要》。通过考核评价和约见谈话制度的贯彻落实,提高了基层央行的履职效能。
率先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2011年6月人民银行天津分行确立唐山中心支行作为试点,率先在辖区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唐山中心支行从调查研究入手,结合实际,先行建立和健全各项制度,实施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工作长效管理机制,使全市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顺利推进,并取得了显著成效。一是调查研究,明确思路,制订工作长效开展的指导意见和实施方案。二是建立制度,规范程序,为工作长效开展提供制度保障。先后制定和印发了《唐山市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办法(暂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工作制度》;《金融机构服务项目、产品及收费等报备工作制度》、《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信息披露制度》、《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评价办法》。据统计,截至2012年11月末,已累计受理金融消费者投诉(咨询)205起(次),完善办结205起(次),金融消费者投诉(咨询)满意率达98%以上。
坚持金融风险月度监测、季度分析、年度评估制度,维护辖区金融稳定
不断加强对金融机构的日常监测管理,健全完善了以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金融风险监测月报、金融稳定形势季度分析和金融稳定年度评估报告为主要内容的“三位一体”的监测管理体系。2010年以来,共受理并及时上报银行、证券、保险业的重大事项报告30份,涉及到高级管理人员变更、企业经营动向、重要案件等,辖内金融机构风险防范意识显著增强,风险预警体制和应急预案初步健全完善。为加强对影子银行的风险监测,中心支行制定出台了《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监测办法》,将小额贷款公司正式纳入风险监测体系;辖内滦县支行通过“四个支持”(政策信息支持、业务技术支持、人力资源支持、金融服务支持),助推地方政府对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的管理,效果明显。
金融服务篇——提升金融服务效率
长期以来,人民银行始终将金融服务作为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不断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异地汇款当日到账,银行卡刷卡无障碍……老百姓在不知不觉中享受着便捷的金融服务。在此基础上,着重从三个方面做好服务:一是优化金融生态环境;二是改善农村支付环境;三是继续提高基础性金融服务水平。
开展“六好”金融生态环境县(市、区)创建活动
2010年以来,相继组织开展了以“政策环境好、经济基础好、金融发展好、信用体系好、司法保障好、金融中介服务好”为内容的六好金融生态环境县(市、区)创建活动,积极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效改善辖区金融生态环境。一是制定出台《唐山市创建“六好”金融生态环境活动实施方案》。以打造区域金融生态环境模范城市为目标,力争在三年内使全市各县(市、区)金融生态环境全部达到“六好”标准。二是成立了“唐山市六好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形成了以政府主导、人民银行主办、政府相关部门配合的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领导体系,发挥了各部门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合力。三是制定了《唐山市金融生态环境考核评价体系》。将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等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内容,划分六个方面57个指标,对各县(市、区)金融生态环境进行综合评价,据此作为“六好”金融生态环境县(市、区)的评选标准,并将评价结果向金融机构公布,作为金融机构向该地区信贷授信、贷款发放的参考依据。以辖内遵化支行为试点单位探索出公司评级、农户建档、涉农金融机构放贷的“公司+农户+征信+信贷”支农服务模式,吸引农户参与到涉农企业“产业链”生产经营之中,增强了支持“三农”经济发展的针对性和辐射力。辖内迁安支行推动成立了河北省第一家“金融法庭”,为金融维权、优化金融生态环境创造了有利条件。
稳步推进,攻坚克难,全面改善农村支付服务环境
为大力改善唐山市农村地区支付环境,推动形成了政府全力支持、人民银行认真督导、金融机构积极参与的“三位一体”工作机制,改善农村支付服务软硬件环境,提高农民非现金支付知识和意识。
创建“四个示范模式”,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改善农村支付服务环境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该行本着先易后难、循序渐进、以点带面、全面推进的原则,通过创建三个刷卡无障碍示范市场、两个非现金结算示范市场、两个转账POS特色示范村、两个“支付结算服务站”,发挥典型的带动作用。
强化督导,推动金融机构特色服务。改善农村支付服务环境方面,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和邮储银行是主力军,该行针对它们的不同经营特点,加大指导和督导力度,倡导金融机构的特色服务,发挥“1+1>2”效应,不断改善农村支付服务环境。一是针对农信社支付系统覆盖率低,银行卡终端机具布放还是空白的情况,该行加强了市县两级人民银行的督导,明确分阶段目标任务,推动农信社改进农村支付环境。二是督导农业银行将惠农卡的发放作为重点工作,此卡兼具相关费用减免和办理小额贷款的功能,容易得到农村居民的认同和接受。三是把督导邮储银行加大绿卡的发放和使用作为重点工作,邮储银行积极行动,推出申请绿卡“三免一低”的优惠措施。
关键词北山国家森林公园;森林资源;保护现状;对策;青海互助
互助县北山林场1997年9月14日经国家林业局批准建设成国家森林公园以来,吸引了无数游客,产生了巨大的旅游效益,有力地促进了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为此,由于在立法、执法、守法、管理诸方面存在不足,以及在农村能源建设、林区职工利益、自然保护区建设、生态旅游等方面存在问题,给森林资源保护带来了负面影响。强调其森林资源保护,对促进互助县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发展、改善生态环境具有重大意义[1]。
1森林资源保护的状
互助北山林区位于青海省互助县境内,地处祁连山东端,大通河中下游,位于东经102°6′~102°43′,北纬36°42′~37°6′,海拔2 200~4 308 m,植被划分上属温带草原区的祁连山地寒温性针叶林草原区,总面积11.27万hm2,其中林业用地7.86万hm2,幼林地、灌木林地、宜林地、苗圃地面积为51 211.9 hm2,退耕还林地265 hm2,境内分布的树种有祁连圆柏、青海云杉、白桦、山楂、沙棘等,森林覆盖率为68.4%,年降水量470 mm,且集中在6—8月,蒸发量为1 194 mm。具有林业用地广阔、树种资源丰富、林木蓄积量高、以针叶林为主等特点。虽然互助北山林场森林资源保护已经初现成效,但是仍然应当认识到,互助北山林场的特殊地貌以及大部分寒冷季节导致了脆弱的生态环境。建国以来对林木的大肆采伐以及森林火灾、挖沙取石更加重了对森林资源的破坏,此种类破坏的严重后果不可能在短期内完全恢复,它需要数代人作出不懈努力,才可能再现郁郁葱葱的森林。
2森林资源衰减原因
一是森林资源保护立法缺乏系统性。除国家法律法规外,互助县制定了一些森林资源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政策。形式上看,森林资源保护的规范比较全面,但是仔细研究会发现这些规范仍然比较凌乱,缺少系统性、整体性和综合性[2]。二是森林资源保护力度有待加强。林牧矛盾比较突出,破坏森林资源的现象仍然在相当范围客观存在[3]。三是村能源建设有待加强。山区群众建房、生产以及生活用材大多以木材为主,势必造成对森林资源的低价值消耗。如果改变人们以木材为主用能结构,将大大减少森林采伐量。为此,从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以来,互助县加强了农村能源建设,已初有成效,但是以木材为燃料和建房者大有人在。四是生态旅游对森林资源带来负面影响。
3对策
3.1完善森林资源保护执法,提高群众森林资源保护意识
为了强化林业管理,有效地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充分发挥森林的多种效益,实现可持续发展,在搞好林业执法队伍建设和提高自身执法能力、建立健全执法人员奖惩制度、加强对执法人员监督与管理等方面做好工作。在提高群众森林资源保护意识方面,要加强宣传,提高群众的环境意识、生态意识、法律意识,同时要采取吸引群众参与森林资源保护的政策,使群众从森林资源保护中获得利益。通过林改,在天然林林建设中引入民营机制,发挥森林资源的市场运做,才能保证群众持续有效的参与到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和培育中,实现有效的行政执法。
3.2推进农村能源改革,合理改善农村用能结构
加强农村能源建设,保护森林和维护生态,对于促进北山地区农村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极为重要。大力推广沼气池、太阳能、电能、节柴灶等替代能源,转变用能结构,推广替代木材的各种建房用材,减少对森林资源的低价值消耗。
3.3积极鼓励植树造林,大力推进绿化,有效防止自然灾害
一是鼓励利用多种资金,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植树造林,营造的林木谁造谁有,维护承包造林者的合法权益,调动全社会造林绿化的积极性;二是规定优惠的措施,鼓励开发“四荒”植树造林;三是规定退耕还林的土地种类和实施退耕还林可以享受的优惠政策;四是重点保护公路两旁的植被,防止塌方和泥石流中断交通,影响经济发展;五是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尽量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只有森林植被的有效保护,才能发挥森林的生态效益,有效控制各种自然灾害。
3.4加强对生态旅游管理,避免对环境的不利影响
一是通过集中学习及与加强生态旅游相应的政策、经济、法律手段落实的方式,提高旅游经营管理者的环保意识。二是加强游客管理。根据生态资源的承载量,控制游客的数量;有效控制游客的活动范围,重点保护一些脆弱而珍贵的生态环境;通过门票、旅游须知、导游图、旅游区内的环保指示牌,发放废品收集袋等手段,以“除了回忆什么也别带走,除了脚印什么也别留下”为口号,提醒游客注意环保,增强环境意识。三是完善生态旅游相关立法和执法,保证生态旅游的健康发展[4]。
4参考文献
[1] 强仓,刘桃树.兴庆区森林资源保护利用存在的问题及发展对策[J].宁夏农林科技,2009(6):95-96.
[2] 李天洪.湟源县封山育林存在的问题及治理思路[J].现代农业科技,2009(7):83,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