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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区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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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区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厂区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第二条 __市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以区为主、分区负责、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是市、区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政府应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一规划。其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各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照《条例》和《办法》,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行政执法职责,也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条 宣传、建设、环卫、规划国土、环保、工商、公安、司法、交通、房产、园林、教育、文化、卫生、广播电视等部门及社会各方面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及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并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市民的公共卫生道德水平,增强市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和法制观念。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科研部门应高度重视环境卫生科学研究,加强环境卫生发展预测,改进垃圾粪便收集、运输和处理手段,提高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能力,提高环境卫生工作的科学管理水平。

第八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推进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社会化改革,逐步实行社会化有偿服务。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和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第二章 市容管理

第十条 城市中的建筑物和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建设部《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保持整洁、美观。在城市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搭建设施或封闭阳台必须符合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设置户外广告、条幅、板房、电话亭,搭建临时设施或占用公共场地施工,必须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其中,6平方米以上(包括6平方米)的广告设施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建筑物、电线杆、广告牌等设施及树木上乱写、乱贴、乱刻、乱画,不得沿街和在居民区内乱贴、乱发各类宣传广告。

第十三条 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必须内容健康外形美观,主办单位应定期检查,及时维护。经批准在市区设置经营性条幅广告的,悬挂时间不得超过5天,不得影响市容和交通,清除时不得遗留垃圾。

第十四条 在城市进行工程施工的,施工现场的物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污水、渣土应当及时清理、清

运;临街工地应当设置护栏或者围布遮挡;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

申请挖掘道路的建设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到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并对施工现场进行封闭管理,施工完成后及时恢复原状,市容和环卫部门参与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城市沿街临时摊点和节假日从外地来的经营摊点、货车,由城管部门在委托权限内按照城市市容管理要求进行选址、定点、办证和收费。各类摊点必须在指定地点经营,严禁违章占道,乱搬、乱放,销售瓜果、蔬菜的机动车辆必须进入市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和从事其它有碍市容、交通的行为。

第十六条 城市内树木、花坛(池)、草坪等应保持整洁美观,定期修剪、刷白和喷药,防风林带的环境卫生要有专人负责清扫、清运,栽培、修整花草和清理泥沙池留下的渣土、树叶必须及时清除干净。

第十七条 严禁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抛撒、焚烧各种物品,不得在林带内堆放物料。

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是指城市建成区内的车行道、人行道、街巷、桥梁(立交桥、高架桥、隧道、人行过街天桥等)、地下通道、广场、停车场、公共绿地,各类车站、机场、码头、市场以及文化、体育娱乐等活动场地。

第十八条 建筑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向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垃圾清运许可证。开工后产生的建筑、生活垃圾按照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地点倾倒。建筑施工单位需自行安排处置场地或需要回填的,应向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统一安排,否则按乱倒垃圾论处。改建、装修房屋产生的渣土、装璜垃圾等要按规定的时间自行或委托清理,不得倒入垃圾房和生活垃圾容器内。

第十九条 在市区运行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外型完好,车容整洁,严禁抛洒、滴、漏、带泥上路污染路面。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条 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应符合建设部《城市道路清洁质量评定标准》和《城市主要公共场所环境卫生质量评定标准》。

第二十一条 道路清扫、保洁应按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进行,规范作业,保持路面的清洁卫生,清扫的垃圾随扫随收,不得滞留、堆放。垃圾清运应做到日产日清、密闭运输,不得污染路面。

第二十二条 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等单位及沿街店面应按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分的责任区,履行“门前三包”(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责任,做好本单位办公区、厂区、经营区等地的环境清扫工作。

第二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应按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城市生活垃圾实行袋装化,必须将垃圾袋扎口后投入垃圾房,逐步做到分类收集、无害化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乱倒垃圾,不得阻碍垃圾清运,不得在环卫设施内翻拣废品。

医疗卫生、生物化学制品等单位的所有垃圾容器和动物尸体以及含有病毒、病菌的垃圾等废弃物,必须按照标准处理,严禁任意弃置或倒入垃圾房内。

第二十四条 城市公共厕所应按建设部《公共厕所管理规定》达标。公共厕所应做到随脏随扫,定期喷药、灭蝇、消毒。符合条件的公厕,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有关规定领取收费许可证后按标准收费。商场、饭店、车站等公共场所设置的厕所,由所在单位负责做好保洁工作,并接受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从事饮食、理发、洗染、美容、照像等服务行业的经营店铺,必须具备室内排水设施。无排水设施的应限期整改,否则不许营业。夜市(早市)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__市夜市(早市)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凡经营农副产品的个体工商户应逐步实行净菜进城,减少城市生活垃圾。各类经营摊点必须配备“五个一”(一把扫把、一个垃圾桶、一个簸箕、一块抹布、一把苍蝇拍),并做到随时打扫,保持摊位周围清洁,不准乱扔乱倒废弃物。

第二十七条 城市居民区内不得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它特殊需要饲养的必须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 冬季扫雪打冰工作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责任划分及监督检查。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等单位及沿街店面须按照“冬季扫雪打冰责任书”要求,在雪停24小时内及时清除责任路段或责任区冰雪。居民区内的冰雪清除工作由社区居委会负责组织。

第二十九条 从事清扫保洁、冲洗车辆以及施工渣土运输等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执行市容和环境卫生标准,服从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条 环境卫生设施要按照建设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配套建设。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及大型集贸市场建设等应按照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规划,配套建设垃圾房、公共厕所、环境卫生工作点等环境卫生设施,做到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其经费应纳入建设工程概算。有关环境卫生设施项目的设计方案审查和工程验收须有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项目设计不符合规范要求的不得施工,项目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一条 城市垃圾、渣土、粪便消纳处理场所的建设应符合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并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单位和个人自行清运垃圾,使用垃圾消纳处理场所的应按规定标准交费。

第三十二条 按城市规划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和 移动。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还建方案,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不得影响正常使用。

第三十三条 多层和高层建筑应修建垃圾贮存设施和清运车通道。管理人员应加强维护,保持设施完好和通道畅通。

城市居住区或人流集中地区,应设置封闭式垃圾容器等环卫设施。存放各类垃圾的环卫设施,必须保持完好、整洁,任何人不得焚烧垃圾和乱倒污水。

第三十四条 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垃圾处理场场地和设施,不得妨碍垃圾处理工作,严禁在垃圾场放养牲畜。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处罚

第三十五条 按照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各职能部门应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收费,谁服务,谁管理”的原则,按照环境卫生工作的分工认真做好管理工作:

(一)居委会负责收取辖区内居民个人、暂住人口(含外来人员)的卫生费及居民装璜房屋的垃圾代运费。

(二)各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委托的机关、团体、学校、部队等企事业单位、店铺等“门前三包”区卫生费(学校三包区卫生费减半),辖区内各单位、各行业的室内卫生费,以及经批准饲养的家禽、家畜的卫生费。

(三)经营者在申办摊位证时,应按规定向城管部门缴纳卫生费。对拒不缴纳卫生费、有偿服务费的单位和个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 各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进行监督管理,并可委托街道办事处与辖区内个体经营户、企事业单位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办法》第五条规定,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一)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的,处以2元以上5元以下罚款;随地便溺的,处以10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

(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城市主要街道(城市主要街道由市人民政府另行下文确定)的临街建筑物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经劝阻拒不改正的,处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四)乱倒垃圾、粪便、污水,随意焚烧树叶、垃圾等废弃物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五)不按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路线、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垃圾的,处以500元以上20__元以下罚款。

(六)不按规定完成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和冰雪清除义务的,按面积处以每平方米5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

(七)临街工地不设护墙、不做遮挡,不按规定清理、清运污水和渣土,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做必要覆盖,工程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以200元以上20__元以下罚款。

(八)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做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撤,机动车辆带泥在市区行驶污染城市道路的,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禽、家畜或未按规定实行笼养、圈养,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办法》第六条规定,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办法》第七条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并可处以警告、罚款:

(一)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影响市容的,处以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环卫设施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拆迁环卫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对达不到城市市容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要求的建筑物或建筑设施、环境卫生设施,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办法》第八条规定,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并处以违章建筑物或者设施总造价5%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办法》第九条规定,责令其恢复原状,处以200元以上20__元以下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侮辱、殴打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人员及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除赔偿事故造成的一切损失外,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厂区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引,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主线,以服务经济、保障民生为重要任务,进一步加大卫生监督执法力度,积极组织开展与广大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餐饮服务领域的卫生监督专项整治活动,切实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健康与生命安全,为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专项整治活动和主要内容

(一)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1.餐饮服务环节地沟油专项整治

时间安排:5~9月。

检查对象:餐饮单位(包括集体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检查内容:餐饮服务环节食用油采购索证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餐厨废弃物的处理协议、处理记录;对食用油进行抽样检测。

2.餐饮服务环节餐具消毒效果专项检查

时间安排:5~10月。

检查对象:餐饮单位(包括集体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检查内容:餐饮服务环节餐具消毒设施的配置情况、消毒保洁制度执行情况、消毒记录,对餐饮单位餐饮具进行抽样检测。

3.集体食堂、建筑工地食堂专项检查

时间安排:5~8月。

检查对象:辖区内所有集体食堂、建筑工地食堂。

检查内容: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持证情况及从业人员个人卫生;相关卫生制度、食物中毒预案建立及其执行情况。

4.“中秋国庆”食品安全专项检查

时间安排:9~10月。

检查对象:餐饮服务单位(包括集体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检查内容:重点检查大中型餐饮单位、旅游接待餐饮单位的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持证情况及从业人员个人卫生;相关卫生制度建立、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配备情况;食品原料索证索票情况;生炝海水产品食物中毒的预防情况;餐饮具消毒等。

5.餐饮服务环节原辅食品材料采购索证索票专项整治

时间:4~7月。

检查对象:全县所有餐饮服务单位。

检查内容:以大、中型餐饮服务经营单位为主,开展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检查,对未执行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的单位给予书面警告,限期改正,到期跟踪复查。

(二)医疗市场专项整治

6.生活美容业违法开展医疗美容专项整治

时间安排:3~11月。

整治对象:生活美容场所。

整治内容: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持有情况;擅自开展医疗美容项目、医疗广告情况;从事医疗美容手术治疗、护理活动人员的资质。严厉打击各种违法开展医疗美容的行为,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案件。

7.医疗广告专项整治

时间安排:5~11月。

整治对象:违法医疗广告的各医疗机构。

整治内容:对辖区内电视、广播、平面媒体、互联网络的医疗广告进行监测,严厉查处违法医疗广告行为,并以违法医疗广告为线索,对违法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进行综合监督执法检查,发现和查处医疗机构违法违规执业行为。

8.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

时间:3~10月。

整治对象:全县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整治内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组织、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对医师、药师等相关人员进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和考核的情况;是否有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或者使用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情形;是否有违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其它情形。

(三)公共场所卫生专项整治

9.餐饮服务就餐场所卫生专项整治

时间安排:7~10月。

整治对象:营业面积100m2以上安装有空调设施就餐场所。

整治内容:将营业面积100m2以上且安装有空调设施就餐场所纳入公共场所卫生监管范围,并全面实行卫生行政许可。对就餐场所微小气候、空气质量、通风等进行监测,对从业人员健康状况、餐饮具消毒以及饮用水卫生等进行监督检查。

10.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专项整治

时间安排:4~11月。

整治对象:使用集中空调的各类经营性公共场所。

整治内容:对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和运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督促使用单位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组织定期清洗消毒并开展卫生状况检测,相关卫生学检测、评价报告作为卫生许可证发放、复核审要内容。

11.游泳场所卫生专项检查

时间安排:6~9月。

检查对象:辖区内各游泳场馆。

检查内容:游泳场馆的卫生管理制度及执行、卫生设施和安全设施及使用、人员体检与培训、池水水质的检测与质量等情况。

12.生活饮用水卫生专项整治

时间安排:5~10月。

检查对象:集中式供水单位。

检查内容:卫生管理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水质自检情况;净水剂、消毒剂等涉水产品索证情况;饮用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制定及落实情况。加大监督覆盖率和监督频次,加强监督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置饮用水安全隐患,防范饮用水污染事件发生。

(四)放射、职业卫生专项整治

13.放射介入诊疗项目防护专项整治

时间安排:8~10月。

整治对象:全市开展放射介入诊疗项目的医疗机构。

整治内容:按照《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试行)》和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重点对开展放射诊疗医疗卫生机构的放射诊疗许可,防护工作制度的制定落实,放射设备、机房的防护设施、设备的建设、使用,放射诊疗的安全质量保证、放射工作人员的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及培训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开展放射介入诊疗项目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放射介入设备、机房的防护设施、人员的健康管理、个人计量监测、对受检查者的个人防护使用情况等。

14.职业性健康体检机构专项整治

时间安排:11月。

整治对象:全县开展职业性健康体检的医疗、服务机构。

整治内容: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对开展职业性健康体检的医疗、服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机构资质、主检医师资质、设备定期校验情况、内部规范化管理、体检报告质控等。

(五)健康相关产品专项整治

15.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专项检查

时间:4~5月。

检查对象:全县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

检查内容:依照《消毒管理办法》、《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等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检查,重点对生产场所的选址以及面积是否符合要求、生产布局是否符合工艺流程、是否具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清洗、消毒、包装设备并正常运转、消毒剂的使用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防蝇、防尘、更衣等卫生设施、生产用水是否符合国家标准、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和持有健康证明情况、批次产品的检验情况、卫生制度及包装是否符合要求等进行监督检查。

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消毒餐饮具按规范进行消毒效果监督抽检,重点检查感官指标、沙门氏菌、志贺氏菌、大肠菌群及洗消剂残留量等指标。

16.健康相关产品生产企业专项检查

时间安排:3~10月。

检查对象:消毒产品和涉水产品生产企业。

检查内容:根据《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9年版)》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规定,检查生产企业的厂区环境与布局、生产区卫生要求、设备要求、物料和仓储要求、卫生质量管理、人员要求等情况。通过开展法规培训、监督检查、监督抽检、加大执法力度,进一步规范健康相关产品生产行为。

(六)传染病防治专项整治

17.医疗废物处置专项整治

时间安排:3~10月。

整治对象:医疗机构。

整治内容: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建立、处置人员防护和培训、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存和转交过程、医疗废物暂存设施等情况。通过开展法律培训宣传、监督检查、加大执法力度,使医疗机构的医疗废物处置进一步规范。

(七)学校卫生专项整治

18.学校卫生重点监督检查

时间安排:3~10月。

检查对象:辖区学校(包括托幼机构)。

检查内容:学校传染病防控、学校生活饮用水卫生(包括自备水源卫生状况、二次供水卫生状况、直饮水情况等)、学校教学环境卫生、学校医疗机构等。

19.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检查

时间安排:4~10月。

检查对象:辖区学校(包括托幼机构)。

检查内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餐饮服务许可、从业人员管理、环境卫生、加工操作、原料贮存、索证索票、清洗消毒、用水卫生等情况。

三、工作要求

一是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地各单位要加强对专项整治的组织领导,切实做好各项保障工作。要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确保专项整治达到预期目标。

厂区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一、业绩指标完成情况

上半年物业管理分公司全体员工在公司领导班子的指导帮助下,在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下,紧紧围绕公司年初确定的业绩目标,团结一心,真抓实干,积极参与采气一厂的各项物业服务工作,物业管理分公司上半年总收入达到7578419.05元。完成了全年业务指标的51%。(其中餐饮业收入完成893149.04元;物业服务收入完成6812592.11元.洗涤中心收入完成72677.9元,实现了时间过半、任务过半。

二、生产经营状况与分析

1、营业收入情况

今年上半年营业总收入达到7578419.05元。完成了全年业务指标的51%。(其中餐饮业收入完成893149.04元;物业服务收入完成6612592.11元.洗涤中心收入完成72677.9元,实现了年初制定的收入预算指标。

(一)物业服务收入

16月份,物业服务主营业务收入完成6612592.11元,较上年同期增长29%(其中一净物业队收入1450724.4元,较上年同期增长34%;北区物业队收入2189028.55元,较上年同期增长38%;南区物业队收入920187.59元,较上年同期增长41.2%;小区物业队收入2052651.57元,较上年同期增长5%;)。

今年一季度收入完成2415596.86元,二季度收入完成4196995.25元,二季度比一季度收入增加1781398.39元,增长率为73.7%。(其中小区物业队一季度收入986768.30元,二季度收入1065883.27元,二季度比一季度增长22.05%。一净物业队一季度收入477084.32元,二季度收入973640.08元,二季度同比一季度收入增长51%。南区物业队一季度收入269873.11元,二季度收入650314.48元,二季度比一季度收入增加58.5%。北区物业队一季度收入681871.13元,二季度收入1507157.42元,二季度比一季度收入增加54.8%。)

(二)餐饮服务收入

1-6月份,餐饮服务业务收入完成893149.04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6%。(其中基地餐饮部收入440613.41元.一净餐饮部收入97296.82元,较上年同期收入减少79234.33元,减少率为81.4%;南区餐饮部收入145061.18元,较上年同期收入减少94273.06元,减少率为64.9%;北区餐饮部收入210177.63元,较上年同期收入减少122064.97元,减少率为58%。今年增加了基地餐饮部,收入平均同比上年增加145077.85元,增长率为16%。)

今年一季度餐饮收入完成38xx.66元,二季度收入完成511147.38元,二季度比一季度增长129145.72元,增长率为25.3%。(其中基地餐饮部一季度收入完成161145.13元,二季度收入完成279468.28元,二季度比一季度收入增加118323.15元,增长率为42.3%。一净餐饮部一季度收入完成44812.54元,二季度收入完成52484.28元,二季度比一季度收入增加7671.74元,增长率为14.6%.南区餐饮部一季度收入完成70763.39元,二季度收入完成74297.79元,二季度比一季度增加3534.40元,增长率为4.8%。北区餐饮部一季度收入完成105280.6元,二季度收入完成104897.03元,二季度比一季度收减少383.57元,减少率为0.37%。)

(三)洗涤中心收入

上半年洗涤中心收入完成72677.9元,同比去年上半年收入下降59544.7元,下降率为45%

基地餐饮部收入比年初预算少收入10万元左右,主要的原因一是第一个月餐饮部未经营,二是一季度伙食成本(菜价、副料)过高,饭菜价格不变;三是春节三天提供免费就餐;这是导致收入比预算下降的主要原因。

2、营业支出情况

今年上半年总支出达到3919126.17元.较上年同期相比支出增加2371612.10元,增长率为61%.比年初预算指标下降969626.17元,下降率为25%(其中餐饮业服务支出1086452.37元;物业服务支出2824688.68元.洗涤中心支出7985.12元)。

(一)物业服务支出

1-6月份物业服务实际支出2824688.68元,较上年同期相比支出增加71%。(其中北区物业实际支出602621.42元,较上年同期相比支出增加82.5%;南区物业队实际支出270771.36元,较上年同期相比支出增加48.15%;一净物业实际支出462863.39元,较上年同期相比支出增加88.2%;小区物业队实际支出1426.939.96元,较上年同期相比支出增加76%。综合办公室实际支出61492.55元,较上年同期相比支出下降68%)

一季度物业服务支出877989.11元(含综合办公室),二季度支出1946689.59元,二季度比一季度支出增加1068700.48元,增长率为55%。(其中综合办公室一季度实际支出30463.13元,二季度支出31029.42元,二季度比一季度支出增加1.8%;小区物业队一季度支出395170.61元,二季度支出1031769.37元,二季度比一季度支出增加61.7%;一净物业队一季度支出185683.73元,二季度支出277179.66元,二季度比一季度支出增长33%;南区物业队一季度支出79206.51元,二季度支出191564.85元,二季度比一季度支出增加58.65%;北区物业队一季度支出187465.13元,二季度支出415156.29元,二季度比一季度支出增加54.84%)

(二)餐饮服务支出

餐饮服务支出1086452.37元,较上年同期相比支出增加429910.86元,增长率为65%。(其中基地餐饮服务支出552675.8元。一净餐饮服务支出114376.4元,较上年同期相比支出减少71.7%;南区餐饮服务支出168216.64元,较上年同期相比支出减少24.8%;北区餐饮服务支出251183.53元,较上年同期相比支出增加0.38%。)

一季度餐饮服务支出498135.03元,二季度支出586458.34元,二季度比一季度支出增加88323.31元,增长率为0.18%(其中基地餐饮部一季度支出230388.92元,二季度支出320777.88元,二季度比一季度支出增加39%.一净餐饮部一季度支出52198.54元,二季度支出62177.86元,二季度比一季度支出增加16%.南区餐饮部一季度支出84502.75元,二季度支出83713.89元,二季度比一季度支出下降0.94%.北区餐饮部一季度支出131094.82元,二季度支出119728.71元,二季度比一季度支出下降9.44%.)

(三)洗涤中心支出

上半年总支出7985.12元,同比上年支出增加647.8元,增长率为0.1%.

3、营业利润

上半年总营业利润完成了3659292.88元,较上年同期相比下降了491874.66元,下降率为11.8%。(其中物业服务营业利润完成3787903.43元,较上年同期下降了204572.67下降率为5%。洗涤中心营业利润64692.78元,较上年同期相比营业利润下降了2432.18元,下降率为3.6%。餐饮营业利亏损191444.33较上年同期相比亏损增加284869.81元,亏损率为311%.综合办公室上半年支出61492.55元,没有营业收入.)

4、存在的问题、

1)采购成本高,主要是对市场行情掌握不够,调查不详细。

2)在管理上下的功夫不够,导致经营成本增加。

3)员工的教育培训还不够,浪费现象还比较突出,源头没有抓好。

5、为确保下半年经营预算指标的顺利完成,必须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加强劳动力方面的管理与教育、紧紧围绕“以人为本”的原则按照公司管理方面的规定,政策,一是要做好员工岗位培训与调整,让每个员工都能施展材华;二是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力度,要在员工中提倡勤俭节约,爱护公物的良好氛围,从源头抓起;三是动员员工多学习,多掌握一些知识来提升自身素质。四是对一些上班度日子,得过且过的员工进行谈心,掌握思想动态,转变不好好上班的恶习;要从人员着手提高工作效率,用最少的劳动力创造高效率的工作来提升经营收入。

2)加强工序操作管理,降低经营成本、一是下半年物业分公司要突出抓好生产中操作规程的规范与管理,减少因人员操作不当,不会操作等原因导致的设备损坏、物品浪费等经营成本增加。二是要在细化、量化上下功夫,在每一个工序操作中着重加强过程管理,避免出现返工或重复现象,导致成本增加。三是加强员工技能操作培训与考核竞赛,以提高员工工作出错率来降低成本。

3)加强机电设备的管理、在下半年加强日常检查、维修、保养力度,对因人操作不当,管理不力和维护不到位出现的问题要进行严格处理,从机电管理上下功夫来降低成本。

4)加强采购管理、在下半年着手从采购物资和食料方面下功夫,在采购过程中突出市场调查,多方询价,相互比较,在没有确定最低价格时不采购。要实现用最低价格采购质量好的物品。

我们相信,通过我们求真务实的不断努力,一定能够实现下半年的经营目标。

三、上半年主要工作

1、加强制度建设,规范管理体系。

xx年上半年,物业服务分公司以规范服务行为和改善服务水平为中心,边修改完善《物业服务管理手册》,边组织员工进行学习,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利用物业手册规范了员工的行为、秩序、服务和工作流程。另外物业管理分公司编写了各类《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食料采购验收管理办法》等内部管理制度,完善了承诺制、违诺追究制、岗位责任制,使物业管理分公司大部分工作做到了有制度可依,有规章可循。

2、绿化保洁全面彻底

(1)养建并重,进一步美化厂区环境,提高了小区绿化水平。各物业服务区域的绿化人员在坚持经常对草坪进行杂草清除、打药、修剪等绿化养护管理和加强厂区环境卫生清扫的基础上,完成了一净厂区32683平方米,生活小区3200平方米,二净多少平方米,三净多少平方米的草坪补种任务,总计上半年栽种乔灌木、花卉等多达15129株,种植苜蓿13939平方米,新种植和补种三叶草21344平方米。成活率达到95%以上

(2)小区卫生干净整洁。每天各物业队长对服务区域的保洁质量进行督促,坚持按照服务保洁操作程序检查服务保洁人员工作的具体落实情况,定期对服务区域内外各个角落进行清扫和维护,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以保证服务区域的环境卫生干净整洁。

3、加强餐饮管理,规范经营秩序。为给全体就餐员工营造一个良好的就餐环境,在分公司的领导和各餐饮部负责人的配合下,突出抓了经营秩序的管理,努力做好餐饮服务工作,树立餐饮部的新形象。一方面推广各餐饮部的管理、服务经验,另一方面对各餐饮部出现的违规问题进行了整顿。

4、房屋管理深入细致。上半年来,物业管理分公司严格按照公司的要求,深入细致地对小区房屋实施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的管理。

(一)严格交房手续。在办理交房手续的同时对住户验房时发现的问题及家具质量问题进行妥善整改维修。

(二)管理维护及时到位。各物业队队长及保安人员每天对小区进行巡检维护,确保房屋外观整齐,外墙及梯间墙面基本无污迹,卫生干净整洁;定期对房屋内的暖气、上下水及燃气等管网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三)日常设施养护良好。上半年以来各物业队定期对各种设施、设备进行保养维护,使其完好正常,保障了物业服务工作的正常运行。

四、员工队伍建设

1、着眼创建学习型企业、一是动员员工自学,利用书本,电视,网络等。二是向其他单位学习好的管理方法与管理经验,寻找自身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的办法,开发创新潜能,不断完善物业服务人员的管理方法,循序渐进地加强物业服务的服务水平与发展能力。

2、大力加强员工培训。根据员工的现实状况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培训与考核。主要突出管理知识培训、专业技能培训和岗前培训,提高员工各方面的能力与素质;

3、做好员工的思想教育工作。

通过简单、朴素道理的教育员工,是厂里、公司需要我们提供各种物业服务,大家才到这里工作,要使员工认识到自己工作的重要性,对一些上班度日子,得过且过的员工进行谈心教育,要掌握思想动态,帮助转变不好好上班的恶习。

五、安全生产状况

以落实安全责任制与防范预案为基础,加强厂区的安全管理。物业服务分公司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思想,始终把安全工作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并把安全工作纳入到日常工作中去,常抓不懈。层层落实了安全目标责任,建立健全了安全责任体系。强化了安全责任意识。各物业队、餐厅针对各自特点编写了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了学习与演练。上半年,物业分公司组织全体员工进行了安全风险辨识,并组织了一次安全大检查,针对检查中出现的问题予以及时整改,尽一切可能消除各种安全隐患。另外加强了对小区内的保安管理监督力度,保证小区内安全稳定。

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部分员工自我放松,责任感、危机感下降,动力不足,思想老套、僵化,很难适应物业服务现状和日后的发展。

2、个别部门没有树立主动服务的观念,服务意识有所欠缺,服务质量与服务水平尚待提高。

3、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在工作中还存在违规操作等,还需进一步加强教育。

4、《物业员工操作手册》还有很多不足之处,内容不完善,工作标准不准确,工作程序不切合实际等,特别是餐饮部分过于简单等,还需进一步的修订与完善。

七、好的做法及建议

1、经常组织开展各种员工喜爱的、普及性强的文体活动。

2、坚持长期的、不间断的、滚动式服务技能学习与培训,如请进来、走出去以及购买音像资料组织学习。

3、适当提高厨师工资、拉开工资档次。

4、奖金发放采取考核制。

5、经常和基层员工谈心,了解员工思想动态、给大家说话的机会,尽量把各项工作做的公平、公正、公开。

八、下半年工作计划

1、完善《物业员工操作手册》的《物业分册》

2、编写《物业员工操作手册》的《餐饮分册》

3、加强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教育、经常组织风险辩识和应急演练活动

4、完善和落实食料管理及油库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5、坚持滚动式服务技能学习与培训,主要从员工服务礼仪,行为规范等着手培训,要让员工学会微笑服务。提高物业服务形象。

厂区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是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适用于药品制剂生产的全过程、原料药生产中影响成品质量的关键工序。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三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建立生产和质量管理机构。各级机构和人员职责应明确,并配备一定数量的与药品生产相适应的具有专业知识、生产经验及组织能力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第四条  企业主管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的负责人应具有医药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有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经验,对本规范的实施和产品质量负责。

第五条  药品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具有医药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有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有能力对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中的实际问题作出正确的判断和处理。

药品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

第六条  从事药品生产操作及质量检验的人员应经专业技术培训,具有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对从事高生物活性、高毒性、强污染性、高致敏性及有特殊要求的药品生产操作和质量检验人员应经相应专业的技术培训。

第七条  对从事药品生产的各级人员应按本规范要求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三章  厂房与设施

第八条  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有整洁的生产环境;厂区的地面、路面及运输等不应对药品的生产造成污染;生产、行政、生活和辅助区的总体布局应合理,不得互相妨碍。

第九条  厂房应按生产工艺流程及所要求的空气洁净级别进行合理布局。同一厂房内以及相邻厂房之间的生产操作不得相互妨碍。

第十条  厂房应有防止昆虫和其他动物进入的设施。

第十一条  在设计和建设厂房时,应考虑使用时便于进行清洁工作。洁净室(区)的内表面应平整光滑、无裂缝、接口严密、无颗粒物脱落,并能耐受清洗和消毒,墙壁与地面的交界处宜成弧形或采取其他措施,以减少灰尘积聚和便于清洁。

第十二条  生产区和储存区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面积和空间用以安置设备、物料,便于生产操作,存放物料、中间产品、待验品和成品,应最大限度地减少差错和交叉污染。

第十三条  洁净室(区)内各种管道、灯具、风口以及其他公用设施,在设计和安装时应考虑使用中避免出现不易清洁的部位。

第十四条  洁净室(区)应根据生产要求提供足够的照明。主要工作室的照度宜为300勒克斯;对照度有特殊要求的生产部位可设置局部照明。厂房应有应急照明设施。

第十五条  进入洁净室(区)的空气必须净化,并根据生产工艺要求划分空气洁净级别。洁净室(区)内空气的微生物数和尘粒数应定期监测,监测结果应记录存档。

第十六条  洁净室(区)的窗户、天棚及进入室内的管道、风口、灯具与墙壁或天棚的连接部位均应密封。空气洁净级别不同的相邻房间之间的静压差应大于5帕,洁净室(区)与室外大气的静压差应大于10帕,并应有指示压差的装置。

第十七条  洁净室(区)的温度和相对湿度应与药品生产工艺要求相适应。无特殊要求时,温度应控制在18-26℃,相对湿度控制在45-65%。

第十八条  洁净室(区)内安装的水池、地漏不得对药品产生污染。

第十九条  不同空气洁净度等级的洁净室(区)之间的人员及物料出入,应有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

第二十条  生产青霉素类等高致敏性药品必须使用独立的厂房与设施,分装室应保持相对负压,排至室外的废气应经净化处理并符合要求,排风口应远离其它空气净化系统的进风口;生产β-内酰胺结构类药品必须使用专用设备和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并与其它药品生产区域严格分开。

第二十一条  避孕药品的生产厂房应与其它药品生产厂房分开,并装有独立的专用的空气净化系统。生产激素类、抗肿瘤类化学药品应避免与其他药品使用同一设备和空气净化系统;不可避免时,应采用有效的防护措施和必要的验证。

放射性药品的生产、包装和储存应使用专用的、安全的设备,生产区排出的空气不应循环使用,排气中应避免含有放射性微粒,符合国家关于辐射防护的要求与规定。

第二十二条  生产用菌毒种与非生产用菌毒种、生产用细胞与非生产用细胞、强毒与弱毒、死毒与活毒、脱毒前与脱毒后的制品和活疫苗与灭活疫苗、人血液制品、预防制品等的加工或灌装不得同时在同一生产厂房内进行,其贮存要严格分开。不同种类的活疫苗的处理及灌装应彼此分开。强毒微生物及芽胞菌制品的区域与相邻区域应保持相对负压,并有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

第二十三条  中药材的前处理、提取、浓缩以及动物脏器、组织的洗涤或处理等生产操作,必须与其制剂生产严格分开。

中药材的蒸、炒、灸、煅等炮制操作应有良好的通风、除烟、除尘、降温设施。筛选、切片、粉碎等操作应有有效的除尘、排风设施。

第二十四条  厂房必要时应有防尘及捕尘设施。

第二十五条  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干燥用空气、压缩空气和惰性气体应经净化处理,符合生产要求。

第二十六条  仓储区要保持清洁和干燥。照明、通风等设施及温度、湿度的控制应符合储存要求并定期监测。

仓储区可设原料取样室,取样环境的空气洁净度等级应与生产要求一致。如不在取样室取样,取样时应有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  根据药品生产工艺要求,洁净室(区)内设置的称量室和备料室,空气洁净度等级应与生产要求一致,并有捕尘和防止交叉污染的设施。

第二十八条  质量管理部门根据需要设置的检验、中药标本、留样观察以及其它各类实验室应与药品生产区分开。生物检定、微生物限度检定和放射性同位素检定要分室进行。

第二十九条  对有特殊要求的仪器、仪表,应安放在专门的仪器室内,并有防止静电、震动、潮湿或其它外界因素影响的设施。

第三十条  实验动物房应与其他区域严格分开,其设计建造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章  设备

第三十一条  设备的设计、选型、安装应符合生产要求,易于清洗、消毒或灭菌,便于生产操作和维修、保养,并能防止差错和减少污染。

第三十二条  与药品直接接触的设备表面应光洁、平整、易清洗或消毒、耐腐蚀,不与药品发生化学变化或吸附药品。设备所用的剂、冷却剂等不得对药品或容器造成污染。

第三十三条  与设备连接的主要固定管道应标明管内物料名称、流向。

第三十四条  纯化水、注射用水的制备、储存和分配应能防止微生物的滋生和污染。储罐和输送管道所用材料应无毒、耐腐蚀。管道的设计和安装应避免死角、盲管。储罐和管道要规定清洗、灭菌周期。注射用水储罐的通气口应安装不脱落纤维的疏水性除菌滤器。注射用水的储存可采用80℃以上保温、65℃以上保温循环或4℃以下存放。

第三十五条  用于生产和检验的仪器、仪表、量具、衡器等,其适用范围和精密度应符合生产和检验要求,有明显的合格标志,并定期校验。

第三十六条  生产设备应有明显的状态标志,并定期维修、保养和验证。设备安装、维修、保养的操作不得影响产品的质量。不合格的设备如有可能应搬出生产区,未搬出前应有明显标志。

第三十七条  生产、检验设备均应有使用、维修、保养记录,并由专人管理。

第五章  物料

第三十八条  药品生产所用物料的购入、储存、发放、使用等应制定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条  药品生产所用的物料,应符合药品标准、包装材料标准、生物制品规程或其它有关标准,不得对药品的质量产生不良影响。进口原料药应有口岸药品检验所的药品检验报告。

第四十条  药品生产所用的中药材,应按质量标准购入,其产地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四十一条  药品生产所用物料应从符合规定的单位购进,并按规定入库。

第四十二条  待验、合格、不合格物料要严格管理。不合格的物料要专区存放,有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四十三条  对温度、湿度或其他条件有特殊要求的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应按规定条件储存。固体、液体原料应分开储存;挥发性物料应注意避免污染其它物料;炮制、整理加工后的净药材应使用清洁容器或包装,并与未加工、炮制的药材严格分开。

第四十四条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包括药材)、放射性药品及易燃、易爆和其它危险品的验收、储存、保管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规定。菌毒种的验收、储存、保管、使用、销毁应执行国家有关医学微生物菌种保管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物料应按规定的使用期限储存,无规定使用期限的,其储存一般不超过三年,期满后应复验。储存期内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复验。

第四十六条  药品的标签、使用说明书必须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内容、式样、文字相一致。标签、使用说明书须经企业质量管理部门校对无误后印制、发放、使用。

第四十七条  药品的标签、使用说明书应由专人保管、领用,其要求如下:

1、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均应按品种、规格有专柜或专库存放,凭批包装指令发放,按实际需要量领取。

2、标签要计数发放、领用人核对、签名,使用数、残损数及剩余数之和应与领用数相符,印有批号的残损或剩余标签应由专人负责计数销毁。

3、标签发放、使用、销毁应有记录。

第六章  卫生

第四十八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有防止污染的卫生措施,制定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并由专人负责。

第四十九条  药品生产车间、工序、岗位均应按生产和空气洁净度等级的要求制定厂房、设备、容器等清洁规程,内容应包括:清洁方法、程序、间隔时间,使用的清洁剂或消毒剂,清洁工具的清洁方法和存放地点。

第五十条  生产区不得存放非生产物品和个人杂物。生产中的废弃物应及时处理。

第五十一条  更衣室、浴室及厕所的设置不得对洁净室(区)产生不良影响。

第五十二条  工作服的选材、式样及穿戴方式应与生产操作和空气洁净度等级要求相适应,并不得混用。

洁净工作服的质地应光滑、不产生静电、不脱落纤维和颗粒性物质。无菌工作服必须包盖全部头发、胡须及脚部,并能阻留人体脱落物。

不同空气洁净度等级使用的工作服应分别清洗、整理,必要时消毒或灭菌。工作服洗涤、灭菌时不应带入附加的颗粒物质。工作服应制定清洗周期。

第五十三条  洁净室(区)仅限于该区域生产操作人员和经批准的人员进入。

第五十四条  进入洁净室(区)的人员不得化妆和佩带饰物,不得裸手直接接触药品。

第五十五条  洁净室(区)应定期消毒。使用的消毒剂不得对设备、物料和成品产生污染。消毒剂品种应定期更换,防止产生耐药菌株。

第五十六条  药品生产人员应有健康档案。直接接触药品的生产人员每年至少体检一次。传染病、皮肤病患者和体表有伤口者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生产。

第七章  验证

第五十七条  药品生产验证应包括厂房、设施及设备安装确认、运行确认、性能确认和产品验证。

第五十八条  产品的生产工艺及关键设施、设备应按验证方案进行验证。当影响产品质量的主要因素,如工艺、质量控制方法、主要原辅料、主要生产设备等发生改变时,以及生产一定周期后,应进行再验证。

第五十九条  应根据验证对象提出验证项目、制定验证方案,并组织实施。验证工作完成后应写出验证报告,由验证工作负责人审核、批准。

第六十条  验证过程中的数据和分析内容应以文件形式归档保存。验证文件应包括验证方案、验证报告、评价和建议、批准人等。

第八章  文件

第六十一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有生产管理、质量管理的各项制度和记录:

1、厂房、设施和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检修等制度和记录;

2、物料验收、生产操作、检验、发放、成品销售和用户投诉等制度和记录;

3、不合格品管理、物料退库和报废、紧急情况处理等制度和记录;

4、环境、厂房、设备、人员等卫生管理制度和记录;

5、本规范和专业技术培训等制度和记录。

第六十二条  产品生产管理文件主要有:

1、生产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或标准操作规程

生产工艺规程的内容包括:品名,剂型,处方,生产工艺的操作要求,物料、中间产品、成品的质量标准和技术参数及储存注意事项,物料平衡的计算方法,成品容器、包装材料的要求等。

岗位操作法的内容包括:生产操作方法和要点,重点操作的复核、复查,中间产品质量标准及控制,安全和劳动保护,设备维修、清洗,异常情况处理和报告,工艺卫生和环境卫生等。

标准操作规程的内容包括:题目、编号、制定人及制定日期、审核人及审核日期、批准人及批准日期、颁发部门、生效日期、分发部门,标题及正文。

2、批生产记录

批生产记录内容包括:产品名称、生产批号、生产日期、操作者、复核者的签名,有关操作与设备、相关生产阶段的产品数量、物料平衡的计算、生产过程的控制记录及特殊问题记录。

第六十三条  产品质量管理文件主要有:

1、药品的申请和审批文件;

2、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质量标准及其检验操作规程;

3、产品质量稳定性考察;

4、批检验记录。

第六十四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建立文件的起草、修订、审查、批准、撤销、印制及保管的管理制度。分发、使用的文件应为批准的现行文本。已撤销和过时的文件除留档备查外,不得在工作现场出现。

第六十五条  制定生产管理文件和质量管理文件的要求:

1、文件的标题应能清楚地说明文件的性质;

2、各类文件应有便于识别其文本、类别的系统编码和日期;

3、文件使用的语言应确切、易懂;

4、填写数据时应有足够的空格;

5、文件制定、审查和批准的责任应明确,并有责任人签名。

第九章  生产管理

第六十六条  生产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和标准操作规程不得任意更改。如需更改时,应按制定时的程序办理修订、审批手续。

第六十七条  每批产品应按产量和数量的物料平衡进行检查。如有显著差异,必须查明原因,在得出合理解释,确认无潜在质量事故后,方可按正常产品处理。

第六十八条  批生产记录应字迹清晰、内容真实、数据完整,并由操作人及复核人签名。记录应保持整洁,不得撕毁和任意涂改;更改时,在更改处签名,并使原数据仍可辩认。

批生产记录应按批号归档,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一年。未规定有效期的药品,其批生产记录至少保存三年。

第六十九条  在规定期限内具有同一性质和质量,并在同一连续生产周期中生产出来的一定数量的药品为一批。每批药品均应编制生产批号。

第七十条  为防止药品被污染和混淆,生产操作应采取以下措施:

1、生产前应确认无上次生产遗留物;

2、应防止尘埃的产生和扩散;

3、不同产品品种、规格的生产操作不得在同一生产操作间同时进行;

有数条包装线同时进行包装时,应采取隔离或其它有效防止污染或混淆的设施;

4、生产过程中应防止物料及产品所产生的气体、蒸汽、喷雾物或生物体等引起的交叉污染;

5、每一生产操作间或生产用设备、容器应有所生产的产品或物料名称、批号、数量等状态标志;

6、拣选后药材的洗涤应使用流动水,用过的水不得用于洗涤其它药材。不同药性的药材不得在一起洗涤。洗涤后的药材及切制和炮制品不宜露天干燥。

药材及其中间产品的灭菌方法应以不改变药材的药效、质量为原则。直接入药的药材粉末,配料前应做微生物检查。

第七十一条  根据产品工艺规程选用工艺用水。工艺用水应符合质量标准,并定期检验,检验有记录。应根据验证结果,规定检验周期。

第七十二条  产品应有批包装记录。批包装记录的内容应包括:

1、待包装产品的名称、批号、规格;

2、印有批号的标签和使用说明书以及产品合格证;

3、待包装产品和包装材料的领取数量及发放人、领用人、核对人签名;

4、已包装产品的数量;

5、前次包装操作的清场记录(副本)及本次包装清场记录(正本);

6、本次包装操作完成后的检验核对结果、核对人签名;

7、生产操作负责人签名。

第七十三条  每批药品的每一生产阶段完成后必须由生产操作人员清场,填写清场记录。清场记录内容包括:工序、品名、生产批号、清场日期、检查项目及结果、清场负责人及复查人签名。清场记录应纳入批生产记录。

第十章  质量管理

第七十四条  药品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部门应负责药品生产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和检验,受企业负责人直接领导。质量管理部门应配备一定数量的质量管理和检验人员,并有与药品生产规模、品种、检验要求相适应的场所、仪器、设备。

第七十五条  质量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1、制定和修订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的内控标准和检验操作规程,制定取样和留样制度;

2、制定检验用设备、仪器、试剂、试液、标准品(或对照品)、滴定液、培养基、实验动物等管理办法;

3、决定物料和中间产品的使用;

4、审核成品发放前批生产记录,决定成品发放;

5、审核不合格品处理程序;

6、对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进行取样、检验、留样,并出具检验报告;

7、监测洁净室(区)的尘粒数和微生物数;

8、评价原料、中间产品及成品的质量稳定性,为确定物料贮存期、药品有效期提供数据;

9、制定质量管理和检验人员的职责。

第七十六条  质量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主要物料供应商质量体系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