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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合同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发票合同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发票合同

发票合同范文第1篇

小规模纳税人 可去税务局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一个季度不超过9万可免交税,3个点,不可抵扣,开多少交多少税也可自己买税盘开票,但是自己只能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一般纳税人 自己买税盘自己开普票、专票,不可代开,17个点,可以抵扣。所有的企业刚成立下来都是小规模纳税人的,要经过申请或者是责令为一般纳税人。(图左为增值税普通发票,右为增值税专用发票)

(来源:文章屋网 )

发票合同范文第2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据反映,有极少数地区税务机关仍使用旧版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导致一些纳税人和消费者取得的发票不能按规定入账,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经营。为此,特就有关问题重申如下:?

一、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国税函〔2004〕521号)的规定,从2005年1月1日起,按照统一的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印制普通发票。?

二、各地税务机关要认真检查本地区执行统一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的落实情况。目前仍在使用旧版普通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停止使用,迅速加以纠正,尽可能减少消费者和生产企业的损失。?

三、对本通知下发后继续使用旧版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的,总局将予以通报,直至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发票合同范文第3篇

【关键词】火车票;无座;座票;定价

一、合同定价方式的发展

合同标的物具有一定价值,合同定价是其内在价值的外在反映,纵观合同的定价方式,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

(一)计划价格阶段

在计划经济下,国家实行统购统销,各级政府有专门的计划生产委员会制定当年的生产计划,商品的价格是由国家根据计划需要制定的,买卖双方当事人没有相互利益博弈的机会和可能性。

(二)自由定价

小平南巡讲话后,改革开放的步伐加快,市场化的不断深入,政府的经济战略开始转移,由计划转向市场,凡是市场能够解决的政府不再插手,于是出现了买卖自由、贸易繁荣的景象,商品的价格是由定价者根据市场规律、供需关系制定的,但是基本符合价格围绕价值上下波动的价值规律。

(三)登记备案

对于一些特殊的商品,目前国家实行的是政府指导价格为主、商家自由定价为辅、价格备案为法定程序的定价模式,这类商品由于性质特殊,如果完全市场化,将会对社会的发展造成一定不利,因而须要给予一定的限制,例如药品。

(四)听证程序

随着商品私有化贸易的不断深入以及社会法制的进步,人们对于完全的自由定价逐渐感到不满,于是价格听证程序走上了历史舞台,关乎于民生民利的事项,要涨价先听证已经成为了人们法律意识中的一个常识,直到现在价格听证程序在逐渐的完善。

二、合同定价的基本原则

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合同定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自由定价原则

合同定价的自由原则是在市场语境下合同定价的帝王原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从市场发展的历史来看,自由定价的作用非同小可,国家撤消了粮食部、取消了粮票人们反而吃饱了饭;撤销了机械工业部,中国反而成为了世界工厂。这都说明了在市场环境下,自由买卖、自由定价对产业发展的积极推动力量巨大。

(二)防止垄断原则

虽然合同自由原则是合同定价的主要原则,但是若不加以约束,商家必然借助其技术或者市场的优势地位获取超额利润,这就形成了垄断,垄断的结果是使少数商家获得利益但却是以牺牲消费者利益和技术进步为代价的,因而必须反垄断。在这样的思想指导下,防止垄断原则也自然成为了合同定价原则的一个基本原则,是对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

(三)政府干预原则

某种商品涉及民生民利或者在短时间内波动过速,必然会引起人们的消费恐慌,导致市场混乱,此时政府便会出台一系列临时限价政策加以规范,这样的定价方式依然是依靠政府的力量来干预合同自由定价。例如:药品定价;短期抢购食盐时政府对食盐的限价。

(四)涨价听证原则

从程序法意义上讲,要涨价先听证已经成为涉及民生民利事项的必经法律程序,这体现了涨价程序的正当性。从实体法意义上讲,涨价听证原则是对合同自由定价原则的限制和约束,是保障价格在合理范围内波动的一个手段。

三、旅客运输合同定价反映出的法律问题

(一)宏观上垄断定价丧失法律平衡的风险

从宏观层面上看,铁路一直被人们称为“铁老大”正是因为其独一无二的垄断地位,在火车票的定价、涨价方面一直受到人们的谴责,尤其是铁道部改制变为铁路运输公司实行公司制管理,火车票的定价问题就更加受到人们的关注。铁路公司化后,将铁路推向了市场,旅客车票受市场环境的制约,若火车票完全实行自由定价,则必然使铁路公司获得垄断利润,消费者的利益受到损失。因此,火车票的定价作为一种垄断定价很容易丧失法律上的平衡,有加以约束的必要。

(二)微观上票价结构不合理缺乏理论基础

从微观层面上看,目前火车票票价结构不合理即“站坐同价”问题是最受民众诟病的问题,铁路运输合同属于服务合同,不同的服务质量体现了不同的价值,理应呈现不同的价格,而“站坐同价”却违背了这一基本的价值规律,因而缺乏理论基础,故合理性与合法性很容易遭受质疑。

四、站票打折的必要性

“站坐同价”说明火车票定价不合理,因而对站票打着也是广大乘客的要求,从法律层面上看也有其必要性:

(一)对同价不同质的纠正

对站票进行打折体现了在市场环境下不同的需求享受不同的服务所应当支付不同的价格,即将无座票与有座票作为两种不同性质的服务方式来计算服务费用,符合市场价值规律。与此同时,这种区分服务的定价方式也是对铁路运输垄断价格的一种限制。

(二)合理分配资源

衡量一个行业是否和谐可持续发展,最重要的指标就是看该行业的资源配置是否合理。将无座票与有座票的价格区分开来,一方面可以合理分流不同经济能力、不同需求的乘客合理使用铁路资源;另一方面还可以体现铁路运输资源使用的合理性。

五、合同定价应考虑的因素

由火车票“站坐同价”可以引申出在市场环境下如何对合同定价的问题,根据市场规律,一般可以参考以下因素:

(一)质量因素

“一分价钱一分货”是普通民众对产品质量与售价之间的朴素判断,也是商家在市场上定位商品销售渠道、销售对象的一个根本的依据。现实中企业为了在市场中胜出获得高额利润,必须不断提高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提高后销售价格自然会提高,这是市场规律的体现。当然市场中也会出现“同价不同质”的现象,总会被市场选择所淘汰,若商家利用垄断地位来抵制人们对“同价不同质”的排斥,必然会使消费者的利益受到损害。因此,质量因素是市场环境下商家定价的一个最重要的因素,高质高价、低质低价是市场规律的选择。

(二)政策因素

市场行为总的趋势是稳定的,但是随着特殊事件、消费心理等改变往往会发生突变,从而使产品价格发生波动。我国政府对市场调控的力度较大,随时会根据一些客观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因而在对产品或服务定价时应当适当考虑政策因素,以抵御商业风险。例如:农民对农富产品定价须考虑政策因素,否则商业风险极大。

(三)社会公正因素

涉及民生民利的产品或者服务,商家尤其是国有企业在制定价格时,还应当充分考虑定价是否具有社会公正性,若不公正则必然会导致民众对企业定价的谴责。例如:国际油价上涨我国的油价亦上涨,而国际油价回调我国的油价却继续保持不变,这样的事每发生一次,百姓就会谴责一次。

(四)社会责任因素

发票合同范文第4篇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股票发行申报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及《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股东大会决议》,我会对你公司的发行申请予以核准,现通知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增资发行人民币普通股8000万股。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招股意向书》及《发行方案》进行。

发票合同范文第5篇

一、 基本案情

我国某公司多次洽谈后,应也门一客户支付购货款的要求制作一份形式发票。当时该公司没有多想便按其要求制作了一份PI,简单规定了货物的要求、金额等,便发给了客户。在等待客户回复过程中,银行通知客户信用证已到。该公司原本想和客户先确认支付方式,如是信用证的话,再和其确认开证行及具体信用证条款,但没有想到客户没有双方协商就已经开来信用证。该公司审核信用证时,发现信用证有一软条款,而且开证行资信等级不高。于是马上与客户联系,要求其改证,如有可能的话撤销信用证重新开证。客户回复可删除软条款,但不能更换开证行,且要求我公司承担一部分改证费用。后经过不断协商,客户改证两次,第一次删除了软条款,第二次延长了交货时间,因为我公司交涉过程中浪费了许多时间。此单最后虽顺利执行,但付出了三方面的代价,一是该公司承担了部分改证费用;二是便于安全收汇做了出口信用保险,增加了公司成本;三是浪费了货物生产和沟通时间。该公司之后进行反思认为,将简单的PI发出,后来对其补救的时间远远多于制作一份合同的时间,得不偿失,也给客户一个不专业的印象,因此建议使用销售合同,减少使用PI。

二、该案中形式发票的合同效力

(一)形式发票构成有效发盘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简称《公约》)第14条第一款解释:“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盘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盘。一个建议如果写明货物并且明示或默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者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确定。”形式发票没有统一的格式,是主要将拟报价出售货物的价格、规格、单价等开立的一种非正式发票,因此许多公司习惯上在发票(Invoice)一字前添加形式(Profoma)一字, 其它项目内容可与商业发票保持一致。由于形式发票本身就是假定合同成立而开具的,品名、数量和价格都是设计好的必填栏目,而且许多公司并不对形式发票的非有效性进行声明,因此,该案例中即使买卖双方没有经过多次磋商,形式发票也符合有效发盘的条件,一旦对方接受,合同就能够成立。

(二)形式发票是确定成交条件的邀请接受

以函电方式多次磋商后,由于买卖双方反复还盘后,最初发盘中的许多交易条件都发生了改变,如果买卖双方直接起草合同,合同条款难免会有错误的情况,更改合同在一方已签字的情况下还是会带来许多麻烦。因此,在实务中合同签订前需要一方将所有条件都确定下来,相当于反复还盘后最终形成的完整新发盘,无误后对方确认,则双方可以按照其规定签订合同。形式发票上商品品质、数量、价格、总价以表格的形式列出,其他条款如包装、运输、支付等可以在表格下的空白处来表现,其清晰性和简洁性使得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其用于邀请买方发出确定的订单。该案例中,在多次磋商后,尽管外商没有明确说明接受所有交易条件,但其以支付购货款为由要求制作一份形式发票,已经显示出买方成交的意思,形式发票上注明价格和销售条件,则一旦买方接受此条件,就能按形式发票内容形成合同。

(三)接受后形式发票是书面合同形式

在一般情况下,多数国家的合同法都规定:“合同生效是以接受为条件的,只要接受生效,合同就成立。”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依据该条款,也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不要求签订确认书,则有效接受即可判定合同成立。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依据该条款,合同内容以承诺内容为准。该案例中,承诺的内容为形式发票上所载明的内容。如果形式发票中的条款完整,那么其与销售确认书这一合同形式并无很大差别,就可以替代销售确认书成为新的合同形式。因此,形式发票所表现的合同形式顺应了国际贸易发展简单化和高效率的趋势。

(四)形式发票处理上的灵活性

在现代外贸中,进入该行业的企业越来越来,外贸企业之间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由于受买方市场的影响,签订或不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是繁还是简,在很大程度上受市场、买方的话语权、交易习惯等等因素的影响。在一些行情变化快的行业中,如服装行业,也越来越追求外贸谈判的简单高效。由于形式发票可以用作发盘或用作邀请接受,对方接受后可以成为约束买卖双方的合同,还可以帮助买方办理各项进口事宜,其多用途性以及所体现的高效性越来越受到许多外贸公司的青睐。

1.条款的繁简程度不同。这类发票有时可以随意缮制,没有十分严格的规定,如作虚盘时,只要将商品的品质、数量和价格填列清楚即可,而当形式发票作邀请接受或合同或办理进口手续的单据使用时,则合同的具体条款都要在上面清楚准确的列出,以免给履约造成困难;在作海关查验放行单据时,则需详细列明快件号码、交寄单位名称、地址、电话号码、联系人及内件性质、品名、数量、价值、原产国等,单位交寄的应盖有交寄单位公章并由交寄人员签名。

2.出具的份数不同。形式发票缮制的份数在不同情况下也会不一样。案例项下的形式发票由于是多用途的集合物,因此,在缮制上往往只有一份;当形式发票明确做合同使用时,一般要缮制两份,双方签字后各保存一份;当形式发票做办理进口手续的单据或进出口海关核查的单据时,由于牵涉的部门多,因此,一般要求缮制一式几份,这与各个国家的相关规定有关。

3.价格的灵活处理。形式发票在作虚盘或海关查验单据时,不用十分真实地反映货物的实际价值;作邀请接受和合同时,必须是买卖双方所愿意成交的价格;做进口办理手续的单据时,有时进口商为了逃避关税,会要求出口商将形式发票上的价格做低点儿,有时进口商为了获得更多的批汇,要求把价格做高点儿;在一些极端的案例中,有的进口商还会让出口商做两种不同的形式发票,一种作为合同准确反映货价,一种作为办理进出口手续的单据用于其特殊目的。

三、形式发票使用时的风险防范

使用形式发票作为海关查验单据时,只要寄送物品不违禁,一般是没有什么风险的。但是,如果用于其他用途,就要防范其所可能带来的风险。使用形式发票时,在弄清出所出具的形式发票将作为何用途使用,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规避其中的风险,那么,形式发票应该是一种安全便捷的实务做法。

(一)形式发票作发盘时的风险防范

形式发票作虚盘使用时,是不受其约束的,在实务中应该在形式发票上添加虚盘的表示语句,如“所附形式发票一式三份并不意味着我方接受贵方订单,因为所列价格与数量是不受约束的。The Proforma Invoice in triplicate enclosed does not imply acceptance of your order as both price and quantity stated therein are without engagement.”。形式发票作实盘使用时,由于其形成法律上的要约,因此应该添加愿意受形式发票约束的语句,如“形式发票是实盘有效期为一周。The profoma invoice is firm for one week.”。

(二)形式发票作邀请接受或合同时的风险防范

形式发票在做邀请接受时,一定要对此后的合同方式进行约定,可以在形式发票或所付函电上添加有关合同问题的语句,如“形式发票仅作为确认交易条件来使用。请贵方来函接受以便我方缮制合同一式两份交由贵方会签/请贵方根据形式发票内容向我方发出订单。The profoma invioce is only for your confirmation of all business terms. Please reply to accept it so that we can work out the contract in duplicate, which will be sent to you for your counter signature./ please send us your order according to it.”。形式发票在作合同时,应严格符合合同要求,双方签字才正式生效,因此,寄送形式发票时应一式两份,而且随附信函要求对方会签后退还一份以供双方保存形式发票这种合同的文本,如“我方很高兴寄送你方有关***商品的形式发票一式两份。请会签退还一份以供我方存档。We are glad to send your Profoma Invoice for *** No.*** in duplicate. Please countersign and return one copy for our file.”。 此外,形式发票在作为合同使用时,对小额小件小批量商品交易比较适用,大额大件大批量商品的交易还是应该用正式合同形式把合同条款订立详细。

(三)形式发票作办理进口手续单据时的风险防范

形式发票作办理进口手续的单据使用时,特别是进口商要求改动单价和金额时,为方便进口商处理相关业务,可以酌情接受,但要防范其将此作为正式合同,或者失真时被对方国家管理机构查处受连带责任,更要拒绝进口商要求提供空白形式发票的请求。可以在形式发票中添加语句,如“以上价格和条款以我方最后确认为有准。The above prices and conditions are subject to our final confirmation.”。在随附的信函中可以对此再进行声明,如“现寄送你方形式发票一式四份,供申请进口许可证之用。必须说明的是,我方一般不向客户寄送空白形式发票,而仅发给列名贵方名称、规格、数量、价格及金额的形式发票,以我方最后确认为准。We send you here with our Proforma Invoice in quadruplicate for the purpose of applying for import licence. It is necessary for us to make it clear that, usually, we do not send our customer blank Proforma Invoice but issue it with the name of customer, specifications, quantity, price and amount filled in, subject to our final confirmation.”。

(四) 形式发票多用途使用时的风险防范

该案例下,当形式发票被用作各种用途综合使用时,如要防范其风险,就应该在缮制形式发票时将所有交易条件约定详细准确,特别是要考虑合同成立后的收汇安全以及可能出现的纠纷,也就是说不仅价格条款要规定好,还要注意质量标准的约定,如我国与美国商人打交道时曾经发生过类似案例,形式发票上品质条款规定太粗略,美方以我方货物质量有问题而拒付,美国法院判决中方须承担质量责任,最后只收回8万美元,连支付律师费都不够,损失惨重。此外,还要注意支付方式的选择,如选择信用证,就应该在形式发票中详细规定信用证的各项条件,特别是一些不发达的小国家,还要考虑该国有实力的银行作为开证行,最好还有国外银行作保兑;如果选择汇付方式,则按其风险程度要求其提供大比例的前T/T,后T/T约定在传真海运提单后及时汇付,为了防止有些国家海关和买主串通以传真的海运提单提货,在传真提单时可以隐藏掉海运提单号等单据信息,确保收汇安全。在形式发票多用途使用时,托收方式风险很大,不建议使用。在综合使用时,最好要求买方会签,使其成为有效合同文本,避免以行为接受这种方式下出现纠纷时造成举证困难。

在该案例中,该公司之所以在使用形式发票上出现了问题,是因为对形式发票的作用认识不清,没有了解形式发票的最新发展,以致条款约束不清导致信用证出现问题,但信用证软条款的出现并不是因为形式发票,在其他合同条件下也可能出现类似问题。形式发票在当今对外贸易中使用的相当普遍,不能因为出现了问题就全面否定形式发票为现代贸易所带来的好处,只要谨慎对待形式发票的各种风险,就能够灵活地驾驭,在与外商谈判中做到游刃有余,实现外贸业务的高效目标。

参考文献:

[1]泰豪俱乐部网页tellhow. com/showjlb.asp?id=55.

[2]福步商贸论坛bbs.fobshanghai. com/.

[3]海关总署报关员资格考试教材编写委员会.报关员资格考试全国统一考试教材[M].中国海关出版社.2007.

[4]顾民.外贸制单与结汇(第三版)[M].对外经济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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