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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验收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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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验收实施方案

工程竣工验收实施方案范文第1篇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49条。

    二、备案内容及方式

    由我局颁发施工许可证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土木建筑、建筑装修装饰、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市政基础设施等)的建设单位,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我局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三、提交材料目录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提交下列资料: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2份);

    2、建设单位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3份);

    3、勘察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原件2份);

    4、设计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原件2份);

    5、监理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原件2份);

    6、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原件2份);

    7、规划认可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1份);

    8、消防认可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1份);

    9、环保认可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1份);

    10、民防认可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1份);

    11、城建档案认可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1份);

    12、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说明。尚未结清工程款的,应提交施工企业出具的同意协商支付工程款的书面凭证或提交向施工企业出具的工程款支付的担保文件(财政投融资项目可提供书面承诺)或提交已进行诉讼或仲裁的凭证;

    13、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或工程质量保险文件、工程质量保修担保文件(原件2份);

    14、《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商品住宅应当提交);

    15、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市政基础设施应提交);

    1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需要核对原件。

    以上所需提交材料中,第1~9项、第13~16项由《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条)第5条规定,第10项由《XX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17号)第22条规定,第11项由《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1号、第90号修正)第9条规定,第12项由《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2004〕78号)规定。

    四、备案程序及办理期限

    1、建设单位向我局提交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材料;

    2、我局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备案要求的,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材料15日内发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实施方案范文第2篇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印发〈*年市区老居民小区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徐政发[*]45号)、《市政府关于在全市老居民小区推行准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徐政发[*]115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对整治后的老居民小区全面推行准物业管理,进一步落实长效管理,巩固老小区整治成果,现制定工作意见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整治后的老小区推行准物业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老居民小区整治是我市今年城建重点工程之一,也是市委、市政府为民办实事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通过综合整治,改善了老居民小区生活环境,提高了居民的生活质量,使老小区居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为巩固整治成果,在*年对整治后的小区推行准物业管理试点的基础上,市政府决定对具备条件的老居民小区整治后全面推行准物业管理,切实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各区政府、市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市大局出发,充分认识老居民小区推行社区准物业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在抓好老居民小区整治的同时,全面做好准物业管理工作。

二、大力推行老居民小区“三位一体”准物业管理模式

经过全面调查摸底、分类排队,*-*年已整治和*年计划整治的124个小区中,共有77个小区(建筑面积427.1万平方米,占老居民小区整治总面积的66.17%)适宜推行准物业管理,*年计划全面实施准物业管理。

1、准物业服务的内容:卫生保洁、小区秩序维护、基础设施维修与管理、绿化管理、下水道及化粪池疏通。

2、准物业服务的标准:各区房管部门进行业务指导,由街道办事处牵头成立小区业主委员会,针对小区的规模和特点,结合实际,制订小区准物业服务标准。

3、组织形式:区政府负责、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实施,组织小区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成立准物业服务中心,准物业服务中心隶属街道办事处,接受区房管处的业务指导;物业服务人员由街道办事处从下岗再就业人员中公开招聘。

三、组织实施程序

老居民小区整治与推行准物业管理同步推进,在整治同时,各区要成立相应组织领导机构,明确分管领导负责准物业管理工作。

1、成立小区业主委员会。由街道办事处牵头,各区房管处负责指导每个推行准物业管理的老居民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到区房管处、街道办事处备案,凭备案登记到公安部门指定的地点刻制业主委员会印章。

2、制订准物业服务中心实施方案。由各区政府统一组织,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根据小区的规模因地制宜设立准物业服务中心,准物业服务中心可以下设若干物业服务处。封闭的大型小区可以单独设立准物业服务中心;规模较小的封闭小区可以成立物业服务处;分散较小的小区(或组团)可按分块就近的原则成立一个物业服务处统一管理。准物业服务中心的机构设立和岗位设置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确定。

3、准物业服务中心进行工商注册。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负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准物业服务中心进行工商注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4、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制定考核意见。

5、业主委员会与准物业服务中心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6、做好工程竣工验收交接工作。老居民小区整治竣工验收的同时,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组织业主委员会进行交接,区房管处对交接工作进行督导。工程施工建设单位向业主委员会移交工程类、设施设备类等资料,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分类列出移交清单。业主委员会做好登记、保管工作,并负责移交给准物业服务中心。

7、准物业服务中心启动运行。工程竣工验收交接后,准物业服务中心同时运作。准物业服务中心要制定各项规章制度,按企业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运作。

8、建立“三位一体”管理机制。由街道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准物业服务中心三方共同参与成立小区联合管理委员会,形成“三位一体”管理新格局。

四、具体工作计划

1、6月份,各辖区街道办事处组织工作班子,市房管局成立指导小组。

2、7-8月份,以区为单位制定组织实施指导意见;以小区为单位成立业主委员会;组建社区准物业服务中心;形成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服务中心的“三位一体”管理机制,建立小区联合管理委会,形成“三位一体”管理新格局。

3、9月份,工程竣工验收后,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组织业主委员会做好交接工作,由施工建设单位向业主委员会移交,业主委员会向社区准物业管理中心移交,物业服务中心启动运行。

五、相关部门职责

1、区政府:各区政府是组织实施的主体,要成立专门的工作机构,对*-*年三年整治的老小区分类排队,指导督促各辖区街道办事处具体制定实施方案,组织实施。

2、辖区街道办事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是推行准物业管理的具体实施主体,负责对辖区整治的老居民小区因地制宜地制定组织实施方案;和区房管处共同指导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组建社区准物业服务中心,确定服务中心机构及岗位设置,组织招聘物业服务人员;在区房管处的业务指导下,组织业主委员会制定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考评方案;由街道居委会指定一名负责人作为自然人出资3万元,对新组建的物业服务中心向工商局申请工商注册;做好工程竣工后的验收交接工作;对准物业服务中心的运作进行监督指导和考核;对市、区两级物业服务补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管等。

3、区房管处:区房管处是推行准物业管理的业务指导机构,与辖区街道办事共同指导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并做好备案工作;协助各辖区街道办事处制定每个整治小区的实施方案、考核方案;协助辖区办事处指导准物业服务中心、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对准物业服务中心的物业服务工作进行考评;组织业主委员会成员、物业服务中心人员的业务培训等。

4、市房管局:负责指导各区房管处制定准物业服务考核意见;在实施过程中进行指导检查和督促,对工程竣工验收交接进行指导;对验收后的小区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对验收合格的准物业服务中心,由市财政拨付5万元启动资金(资金拨付由市财政拨付区财政,区财政通过办事处拨付物业服务中心,主要用于购置设备和办公用具),一年后进行考核验收,不合格的小区罚区政府5万元。

5、*工商局:负责对新设立的准物业服务中心进行工商注册。

6、市物价局:按市政府徐政发[*]115号文件精神,对准物业管理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进行审核、备案。

工程竣工验收实施方案范文第3篇

第一条经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地产(商业、住宅)工程,按本规定实施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房地产工程规划批后管理,是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建设项目实施的批后规划跟踪监督管理,其内容包括:规划验线、跟踪督查、规划竣工验收以及对发现的违法建设依法进行查处。

第三条建设项目应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批准的用地范围、建设位置、建设性质、平面布局、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停车泊位、绿地指标、色彩造型、建筑间距等规划限定条件及核准指标进行规划建设,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进行跟踪监督管理时,应对照原审批文件和图纸,并作出核查记录。

第四条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放、验线管理,符合要求后方可开工。房地产单项工程基础建设至±0.00标高时,业主单位应向放样单位申请验线,验线记录单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后,方可继续建设。业主单位在申请竣工规划验收时,应附已进行工程验线的记录单。

第五条房地产项目涉及建筑密度指标调整的,按照《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建筑密度调整管理暂行规定》及《区规划设计条件变更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房地产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核定原则上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设内容为单元组织。对未完成整体建设但要求部分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生活服务等配套设施满足使用功能要求的,可以实行分期核定。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和分期实施方案,同时提供竣工施工图、竣工总平面图、报建项目明细表等,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定,但分期认可方案和分期认可结果应当公示。

第七条建筑面积误差核算按照《市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认可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房地产项目竣工时实测总建筑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总建筑面积,但在累计合理误差范围内,不突破容积率指标的房地产项目,由业主单位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补缴相关规费后予以规划验收;在累计合理误差范围内,超容积率指标的房地产项目,容积率调整方案获批准后,业主单位凭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规划设计条件变更决定书”,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调整容积率补缴土地出让金等手续后,再予以办理规划验收。

房地产项目竣工时实测总建筑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总建筑面积,且其建筑面积累计误差超过合理误差范围,不突破容积率指标且不影响使用功能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经行政处罚,由业主单位缴纳相关规费后予以规划验收;超容积率指标的,原则上不予以验收。确需组织验收的,由业主单位提出申请,经国土部门初审同意并报区政府审查批准后,至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容积率调整相关手续,业主单位凭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规划设计条件变更决定书”,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调整容积率补缴土地出让金等手续,并经行政处罚、缴纳相关规费后,再予以规划验收。

第八条房地产项目申请竣工规划验收时应附由市政园林部门出具的关于该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验收的审查意见。绿化面积原则上要求按照绿化景观专项设计方案实施,确实达不到要求的,由业主单位申请,经区政府审查批准后,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缴纳违约金或按相关补偿标准缴纳易地绿化补偿费后,再予以规划验收。

第九条停车泊位建设需满足日常使用要求。房地产项目不宜设置地面机械式停车位。已规划配建机械式停车位,且小区车位需求不突出的,由业主单位申请,经审查同意,可暂缓建设,但需缴纳相应的建设资金。地面按3万/每个有效机械式停车位,地下按5.5万/每个有效机械式停车位缴纳建设资金,建设资金应缴入专户。待该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全额划转给小区业主委员会管理,专项用于停车位建设。

第十条不计入容积率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应作为人防、设备用房或车库使用。确需改变用途的,应根据市人民政府相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凡违反规划、不符合验收标准的,不得认定其验收合格。其中,未按规划审批要求实施的,责令建设单位按规划要求实施后,方可办理验收手续;存在违法建设行为的,应依法及时查处,建设单位接受处理后方可办理验收手续,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拆除。

第十二条房地产工程规划审批核定的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开展认可工作,对于、、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对测绘单位弄虚作假、伪造竣工规划验收测量成果的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即取消测绘准入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据《基础测绘条例》、《省测绘管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罚;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工程竣工验收实施方案范文第4篇

第二条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新建商品住宅的交付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新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旗区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旗区建设、规划、环保、消防、供电、通信、邮政、广播电视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新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商品住宅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同步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基础配套设施。

商品住宅分期建设的,符合交付使用条件可以分期交付使用。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开发建设内容和建设进度详细载入《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将电子版按时上传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需提供前期物业管理实施方案,对有关物业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容积率、覆盖率、综合配套设施设备(包括物业管理用房、门卫室、技防措施等)、环境建设(包括绿化率、硬化率等)、供水、供电、供暖方案以及小区封闭,车辆管理、停放等事项作出规定,并提供小区整体平面图和鸟瞰图。由所在旗区房地产主管部门召集开发企业、物业企业负责人讨论研究,出具会议纪要后,方可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六条商品房预(销)售合同中买卖当事人就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条件的约定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备案。

第七条商品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机构报送有关工程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竣工验收备案通过后方可申请办理交付使用备案。

第八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有线电视、电话通信、邮政等配套设施应按照专业经营服务单位所在行业管理技术规定进行安装施工,并在配套工程竣工后,由专业经营服务单位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同意投入使用的证明文件或意见。

第九条路灯、道路、绿化、排水、安全技防等配套设施或者配套工程竣工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当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参与监督下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同意投入使用的证明文件。

第十条商品住宅交付使用,其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和配套工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生活用水纳入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户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已经移交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统一管理。

(二)用电纳入城市供电网络,正式用电不得使用临时施工用电。楼内配电箱(含电能表及配套设备)及外部供电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电力行业相关管理技术规范,可与属地供电企业协商移交管理或委托供电企业代维护。具体要求应符合电力行业有关《供电营业规则》、《内蒙古电力公司电能计量装置通用设计规范》(Q/NMDW-YX-007-2009)等规定。

(三)雨水、污水排放已经排水主管部门批准纳入城市公共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暂无条件的,经环保、建设部门审核同意后,可采取临时性过渡措施,但应明确临时过渡期限和逾期责任。

(四)供热纳入城市集中供热管网或者供热企业管网,户外的供热设施已移交供热企业维护和管理。

(五)有燃气管网的,完成住宅室内、室外燃气管道的敷设并与燃气管网镶接;住宅小区附近没有燃气管网的,应当完成室内燃气管道敷设并落实燃气供应渠道。

(六)住宅小区建设用地红线内的通信管道和楼内暗管暗线、用于安装通信线路配线设备的集中配线交接间已经竣工,住宅小区内电话通信、有线电视和宽带数据传输信息等端口敷设到户,有线电视纳入城市区域性有线电视网。

(七)住宅小区与有效隔离,与城市道路或者公路之间有直达道路相联。小区内部场地清洁,道路平整,符合通行条件。分期建设的,交付工程与在建工程应当有明显有效的隔离设施,不得合用小区内部道路。

(八)住宅小区内路灯安装完毕,照明条件符合标准。确因分期建设暂时无法建设的,应采取临时照明措施,临时照明费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

(九)按规划要求完成住宅小区内的绿化建设,确因季节原因暂时无法实施的,应当出具承诺书,自交付使用备案通过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

(十)规划配建的人防工程需一并投入使用的,应当通过人防主管部门的验收。

(十一)按照规划要求完成教育、医疗保健、环卫、邮政、商业服务、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分期建设的,其建成规模应当满足居民入住的基本生活需要或有可供过渡使用的相应公共服务设施。

(十二)前期物业管理已经落实,物业管理用房符合规定,权属明晰。

(十三)通讯交接间以外(含交接间)的通讯管线及设施,已经移交通讯部门维护和管理。

(十四)拆迁安置已经落实,拆迁范围内所有房屋完成拆迁补偿安置。分期建设的,当期建设范围内的房屋全部完成拆迁补偿安置。

(十五)住宅小区内应当设置符合国家标准和《区住宅信报箱建设标准》的接收邮件的信报箱;

(十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的商住楼在交付使用前,应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合格,未经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住宅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内,通过鄂尔多斯市消防机构进行竣工验收备案,或者报送纸质备案表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录入备案系统,被确定为抽查对象,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住宅交付使用前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交付使用备案,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申请;

(二)经批准的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和规划总平面图;

(三)商品住宅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材料;

(四)前期物业管理协议以及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出具的物业管理用房落实的证明文件;

(五)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出具的拆迁安置已经落实的证明文件;

(六)专业经营服务单位出具的同意配套设施和配套工程投入使用的证明文件或意见;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并加注当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意见的同意配套设施和配套工程投入使用的证明文件;

(八)《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九)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的商住楼经消防验收合格后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旗区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的交付使用备案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组织现场踏勘。符合建设单位先前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实施方案和会议纪要条件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核发《商品住宅交付使用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备案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整改并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通过交付使用验收的住宅小区,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房地产主管部门网站上进行公告。

第十五条未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通知书》的商品住宅项目,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

第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并记入信用档案。

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办理交付使用备案擅自交付使用的,由旗区以上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处以警告,责令停止交付使用,补办备案手续,并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和《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未按房地产主管部门要求补办备案手续的,由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报请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或者注销其资质证书。

第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将不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住宅擅自交付使用,造成入住居民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十九条各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住宅核发《商品住宅交付使用通知书》或者对符合条件的商品住宅应当核发而未在规定时限内核发的;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三)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不予查处的。

工程竣工验收实施方案范文第5篇

关键词:林区电网 电网建设 工程管理

中图分类号:TM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3)04(c)-0166-02

林区电网建设改造升级工程是电网建设的一项重要环节,现已全面展开,各相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各项项目规划,确保规划及时实施,并做好监督、检查工作,这样,才能确保整个工程项目符合国家政策要求,遵循工程管理规范。林区电网建设改造升级工程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了优质、高效的服务。本文主要对我局林区电网改造升级工程管理进行了一些探讨。

1 规划及年度计划管理

(1)市电业局组织各县市供电局、设计院等相关单位根据省公司农网改造升级规划编制本供区农网改造升级工程实施方案,并及时报送市发改委。

(2)市电业局按照农网改造升级工程实施方案每年向省公司发展策划部报送下年度及后两年农网改造升级工程前期里程碑建议计划,其中110 kV和35 kV高压技改工程及10 kV及以下配网工程分别作为一个单项以县市为单位分类打捆编制项目计划。

(3)市电业局按照省公司审定后下达的三年前期工作里程碑计划组织各县市供电局、电力勘测设计院等相关单位开展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农、林网高压技改工程和农网中低压配网工程可同步开展初步设计工作。

(4)市电业局根据农网改造升级规划及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每年向省公司上报下年度新开工项目建议。省公司年度计划下达后,编制工程建设里程碑计划报省公司。未完成初步设计的项目不列入下年度计划。

2 初步设计管理

(1)初步设计应按照国网公司统一要求采用通用设计、通用设备、通用造价、合理选用通用设计方案和模块,结合新林区小城镇建设、棚户区改造优化设计方案。积极推广“两型一化”(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工业化)变电站和“两型三新”线路(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在初步设计文件中进行专门论述以及开展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提高输变电工程全寿命周期的投资效益。

(2)农网高压基建工程由设计单位按照里程碑的时间节点向市电业局基建部报送初步设计文件,市电业局基建部将组织设计、运行等单位和部门进行初步设计预评审。

(3)各县市供电局农网高压技改工程和中低压配网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应于每月5日前报送市电业局农电工作部,市电业局农电工作部每月组织设计、运行等单位和部门进行初步设计预评审。

(4)设计单位根据预评审意见对初步设计进行修改,修改合格后报省公司委托咨询公司(评审单位)进行评审。农网高压基建工程和高压技改工程由省公司项目管理部门根据评审单位的评审意见下达初步设计批复。农网中低压配网工程由省公司项目主管部门批复初步设计方案,市公司根据初步设计方案批复意见进行初步设计批复并汇编批复项目表报省公司农电工作部备案。

3 概算及合同管理

(1)农网高压工程概算编制和审核执行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和省公司其相关配套文件规定。

(2)农网高压基建工程初步设计收口概算由省公司基建部批复,农网高压技改工程初步设计收口概算由省公司农电工作部批复,农网中低压配网工程收口概算由市电业局批复。

(3)工程设计、监理、施工、环评和水保等非物资类合同由地市电业局具体负责签订和执行。

(4)实行严格规范的合同管理。要参照电力工程合同范本签订设计、施工、监理和采购等。

(5)工程建设单位与各参建单位签订合同时,要明确工程档案编制整理的套数、深度、质量要求及档案移交时间,确保工程档案与工程同步进行。

4 资金管理

(1)严格按省公司下达的计划执行,严禁虚列和置换工程项目,杜绝把已完工项目纳入农网改造升级工程计划现象的发生。

(2)加强工程资金管理,建立严格的资金管理使用制度,保证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3)严格审查工程概预算、决算,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严防出现高估冒算,套领资金问题,保证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使用效率。

(4)农网改造升级工程的资金使用情况接受上级公司财务、审计、纪检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5 物资管理

(1)强化物资仓储管理,严把物资质量现场验收关、物资领用关和投运前检验关。同时做好撤旧物资回收管理工作,最大限度的提高了撤旧物资的综合利用价值。为确保不因物资短缺而延误工期。

(2)安排了专职人员负责合同管理和催交工作,及时与厂家沟通,掌握物资的生产和送货情况,以便合理安排施工计划。对供货不及时的厂商,我们及时与上级部门反馈,除采用电话、书面通知等方式催货外,还派出专人到生产厂家监督催货,以保证物资及时到货。

6 安全、质量及进度管理

(1)注重加强预防性管理。按照省公司要求,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的同时还签订了《安全合同》,以合同的方式约定双方责任。层层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细化了安全责任。

(2)不断提升工程质量。在工程前期,对工作负责人,技工人员提前进行了技能培训,让他们掌握工程的工艺和技术标准,掌握施工中每个阶段的工程量、施工队伍、施工车辆的配置情况,熟悉工作区域、施工图纸等,林区电网升级工程顺利实施提供了可靠保障。

在施工过程中,切实贯彻落实国网公司和省公司有关技术标准,以农网典型设计为基础,加强升级工程技术和设计标准的管理,结合省公司“农网改造升级工程技术导则”,按照适度超前的原则,规划设计各项工程,务求技术标准高,工程质量好,改造程度彻底,杜绝重复投资现象发生。

(3)紧紧抓住工程建设的进度关键环节。充分评估了影响项目实施的内外部条件,编制了工程项目的里程碑计划,并严格对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同时进一步加强各部门、各单位之间的沟通、协调工作,加强工程设计、施工、物资供应等各环节密切配合,保证了工程从立项到竣工验收整体工作的紧凑性、连续性、推进性,加快了整体工程进度,确保了农网改造升级工程“里程碑”计划的顺利完成。

7 监理管理

(1)监理工作要贯穿整个农网改造升级工程的所有环节。在工程监理时,要在监理记录中反映对施工安全的监理内容。对于监理中发现的施工单位制定的安全措施不符合现场安全要求,或施工人员存在不符合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的行为,以及电力设备存在的不能满足电力建设与安全运行的问题,有权提出监理意见,予以纠正,并及时向建设项目单位的施工单位通。

(2)严格执行工程监理制。监理单位要符合资质条件,配备足够、合格的监理人员,认真履行好“四控制”“两管理”“一协调”职责(即:控制安全、质量、进度、资金,做好信息资料管理、工程合同管理,组织协调工程实施),监理人员要做好监理记录,特别是对关键工序、关键部位和关键阶段,必要时要进行旁站监理。

8 验收及档案管理

(1)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在工程验收小组的统一指挥下进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分别负责三级自检、竣工初检工作。监理初检完成后,市电业局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预验收和环保、水保内部验收以及交接验收工作。验收人员均应按照验收细则进行验收,验收结果应有详细记录,各个参与验收人员要在自己负责的验收项目上写明验收情况并签字。

(2)验收结束后开验收总结会。验收人员汇报验收情况,提出存在的问题;领导把工程存在的问题综合考虑、统一协调,确定解决方案,落实责任单位和解决期限(一般在投入运行以前)。

(3)档案管理与工程建设同等重要。竣工档案(含竣工图)的编制应符合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各项原始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单(工程联系单)及材质复试报告等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按要求对工程资料进行整理、立卷、归档。

9 结算工作

(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要认真组织施工单位做好工程决算。按照工程项目种类不同分别编制工程决算,做到“严、细、实”,决算不能超计划,对于个别特殊情况,超计划项目要认真核实工程量和取费标准。

(2)要制定对工程决算的审查、审批原则和制度,采用计算机管理,规范工程结算编制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3)对原施工图提出的方案变更、功能变更、材料变更或其它较大变更,必须提供相关会议纪要或批准文件。

(4)相关会议纪要或报告等工程变更批准文件、变更设计图纸、变更通知单、说明等作为工程结算和审计的依据。

(5)施工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移交后1月(30日)之内编制上报工程结算书到建设单位审核,建设单位在接到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结算书后1月(30日)之内审核完毕并编制整个工程的工程决算书上报市电业局审核后报送省公司审批。

柴河林业局供电局在农网改造升级工程,正在扎实有序的稳步实施,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摸索和总结出一定的工作经验,也存在着可以改进提高的地方。今后的工作中还需借鉴先进经验,弥补不足,不断完善工程管理体系,努力提升工程管理水平,确保经济、优质、高效地完成农网改造升级工程建设任务!

参考文献

[1] 农村电网改造升级项目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