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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民间文艺;知识产权;权利主体;地盘子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4-075-03
一、民间文艺概述
(一)立法实践中民间文艺的界定
关于对民间文艺的定义,许多条约、组织和国家作出了不同的界定。但无论何种概括,都涉及到创作的群体性、传统性、民族性和文学艺术性这些共同的特点。概念界定不同,导致划定范围不同,涉及到保护民间文艺的客体也不相同。民间文学艺术(folklore)属于传统知识产权的一部分,又称之为民间文学。它是在特定民族或特定区域间的群体间世代相传的、体现该民族或该区域群体社会历史和文化生活特点的艺术表现形式,包括音乐、舞蹈、游戏、礼仪、风俗习惯、传统手工艺等,是一定思想或情感的表述。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是指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著作权法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由此规定说明,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已纳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内,它属于作品的一种,因此必须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即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由特定人创作的,以某种方式反映民间文学艺术特征,具有独创性、可复制性的有形载体。这种作品的创作,直接借助于民间文艺的素材或创作方法、创作风格等形成的创作成果,具有明确的作者和创作时间。以上说明,民间文学艺术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均属于民间文学,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作者身份不明,后者具有个人独创性;前者处于世代流传、不断变化的没有固定的表达,后者具有特定的思想并以一定形式表示出来;前者保护的期限是永久的,后者则有一定的保护期限。
因此,在这里讨论的“民间文艺”,是指那些尚不能被视为“作品”的,无法享受现行著作权保护的民间文学艺术。
(二)民间文艺的特点
1.群体性
民间文艺是由一个特定群体经过不间断的创作完成的。一般有以下两种方式:一种是在共同的生活劳动过程中不自觉地共同创作,然后通过模仿等方式代代相传;还有一种是开始由某个个人创作,在以后的流传中,经过无数人的加工、修改和补充,逐步成为在群体内广为流传的民间文艺。
2.传统性
民间文艺大多历史悠久,其在时间上的连续性,使得其在历史长河中虽有一些变化,但是那些反映特定群体固有的独特之处的部分仍然被保留下来。“地盘子”有着几千年的悠久历史,但至今仍然保持着最初的表演方式。
3.口头性,变异性
民间文艺在传承过程中往往采取口传心授的方式,它的形成是个动态的过程,在这个动态的过程中,其核心的风格和特质是不变的。
4.民族性
民族性是民间文艺与生俱来的,例如地盘子”是在鄂西地域文化多元一体化格局逐渐形成的历史背景下,在土家族文化、巴文化、汉文化长期交流融合的过程中,逐步形成的一种具有地方特色的民间舞蹈,是土家族文化、巴文化和汉文化交流融合的历史产物。
5.区域性
民间文艺通常只在特定的群体内流传,而该群体有比较固定的生活区域,因此具有明显的区域性特质。“地盘子”舞蹈就主要在恩施地区流传。
二、关于民间文艺权利主体的不同理论观点
民间文艺知识产权保护的主体是在民间文艺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显然,落实民间文艺的权利主体是保护民间文艺的关键所在。在调研时发现当地政府、文化部门,“地盘子”的传承人和当地居民对“地盘子”的归属问题,均是模糊的,说不清,道不明。这也反映了我国学界对民间文艺权利主体问题的争议。目前主要存在三种学说。
(一)国家作为民间文艺的权利主体
持此种观点的人认为,民间文艺历史悠久,随着民族的迁徙和交融,以及民间文艺的不断传承,民间文艺的流传范围已经不限于某个地区,加之民间文艺的作者不确定,因而只能由国家作为整体的权利主体。如果采用这种模式,必然抹杀了民间文艺的权利主体,无法为民间文艺最具有厉害关系的主体带来实际利益,况且大量民间文艺存在于边远山区,同时分散在各个民族村落,如果国家作为其权利主体,实际上无法真正有效起到保护作用。
(二)民间文艺的创作群体作为权利主体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民间文艺的是群体共同的智力创作成果,是群体内劳动人民集体智慧的结晶。民间文艺与其来源群体之间具有最直接的经济和文化联系。因此,民间文艺的所有权应属于创作、发展和保存它的群体,属于不特定的多数人。在实际调研中也发现,恩施州咸丰县当地居民在被问起,“地盘子”应该属于谁时,听到更多的回答是“我们老祖宗传下来的,我们大家的”。对此基本上是赞同的,但是不得不提出一个问题,事实上也是大量存在的。某一民间文艺的创作群体已经消失、无法认定,或者出现多个群体争夺的情况。这些情况如果处理不好,不仅不能有效保护民间文艺,还势必造成民间文艺的消亡,影响民族团结。
(三)个人作为权利主体
这里的“个人”主要是指某一民间文艺的传承人,赋予传承人以权利主体身份。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并非所有的民间文艺都是群体集体创作,有些民间文艺实际上是由个人创作的,代代相传,而且只传内不传外,在继承中传承民间文艺,如同现行知识产权法上财产继承制度。我国民间文艺的多样性决定了其不可能为特定主体拥有。倘若完全地将传承人作为民间文艺的权利主体,势必造成“民间文艺”私有化,使民间文艺成为传承人的私有财产,不利于民间文艺的传承和发扬,对创作群体中的其他人也是不公平的。
三、构建民间文艺国家、群体与传承人多元权利主体模式
上述三个主体成为民间文艺的权利主体都有一定道理,但是由于我国民间文艺的多样性,和民间文艺自身的特点,单独的以某一主体作为其权利主体,都是不妥当的,不能全面有效地保护“民间文艺”。因此,针对“民间文艺”的特点,建立“国家主体为例外,创作群体和传承人共同主体为原则”的多元化的权利主体模式,才能行之有效的保护“民间文艺”。有关部门首先要对“民间文艺”进行分类,创作群体不明的,创作群体明确的,有明确传承人的。针对各种民间文艺的不同情况,确定合适的权利主体。
国家作为民间文艺的权利主体仅仅发生在以下特殊情形:一是当民间文艺的创造或保有群体区域界限不清楚或不确定时;二是非为特定传统社区或传统族群持有的民间文艺,对国家或社会公众有重大意义时。除此之外,有明确的创作群体和传承人的,二者可以共同作为该民间文艺的权利主体,对民间文艺共同共有的状态,只是在具体的权利义务规定上存在差别。下面对创作群体和传承人共同作为“民间文艺”权利主体进行理论阐述。
(一)赋予群体与传承人权利主体地位符合民间文艺的形成和传承的客观规律
我国民俗学界的学者认为,每个生活阶层的人都有可能是民间文艺的创造者,而且在文化传承过程中每一个讲述者、表演者或演示者都可能对民间文艺的发展、变异做出贡献。有学者认为,民间文艺是一种与个体同在的文化,个体是民间文艺的载体和拥有者、继承者、发展和创新者。对民间文艺形成与传承的实际考察也能够佐证理论界的这些研究观点。例如,调研的民间舞蹈“地盘子”,有着几千的历史,从最初作为街头行乞的方式到现在被人们喜爱的民间舞蹈表演,是当地世世代代的“地盘子”艺人群体智慧的结晶。目前主要的传承人李仕州、李长清、艾申英等他们一生创作或编唱的许多“地盘子”舞蹈在当地广泛流传,并教授许多“地盘子”学徒,他们在传承“地盘子”的同时,又进一步创新,丰富了“地盘子”。这也表明,个人创造与集体再创造的结合是民间文艺形成的主要原因。
(二)群体和传承人共同作为权利主体是民间文艺传承方式的必然要求
民间文艺的传承方式包括祖传传承、师传传承和社区传承。这3种传承方式都是不完全取得或有限制取得,这也导致了多个权利主体分亭同一知识产品的利益。
(三)确立群体与传承人权利主体地位符合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2006年10月发表的《保护传统文似民间文学艺术表达草案:政策目标与核心原则》在第l条对民间文学艺术的定义中揭示,民间文学艺术的内涵特征之一是“个人和集体的智慧创造物”。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对该条的评论中,更明确地指出“个人在传统文化表达的发展和再创作中起着中心作用”。这些规定表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均认可创造、发展、实践民间文艺的社区、群体和个人是民间文艺的所有人。
四、民间文艺权利主体的权利形态建议及构想
民间文艺权利主体的知识产权立法保护是民间文艺立法保护的核心组成,是针对民间文艺传承人和群体的知识产权立法保护。从现代知识产权激励理论来看,能够对个人创造给予补偿的以集体为基础的所有权也可以达到激励创新的目的。同时,承认集体产权使群体能够防止本区域的民间文艺的减少,减小对民间文艺的损害。民间文艺的集体知识产权模式不仅保护了民间文艺本身,也保护了产生民间文艺的历史文化背景。更重要的是,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增强民间艺术创作来源群体的民族自豪感,提高其民族自觉性,并逐渐把维护民间文艺的道德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把保护民间文艺的政策性宣示转换为法律机制层面的操作,最终为传承、保护民间文艺提供一种可持续发展的有效机制。以民间舞蹈“地盘子”为例,为民间文艺权利主体――传承人和来源群体――提出了一些知识产权立法保护的建议,以供专家学者参考。
(一)成果确认权
鉴于民间文艺权利主体的特殊性及成果形式的复杂性,基于保护要求,可以通过特定程序对民间文艺的名称、内容、表现形式、权属等进行确认。在调研“地盘子”时,了解到咸丰县现有“地盘子”民间老艺人40余人,所属乡镇每年都给予了一定补贴。对州、县级“民间艺术大师”,同级政府和文化部门每人每年也给予了1000至800元的补助。这对“地盘子”的传承人经济上给予了支持,使他们有时间去传承民间文艺。
(二)原创维护权
人们可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修改、补充,但不能背离原创主体和基本的表现形式,不能歪曲、滥用或不正当利用民间文艺,而要尊重民间文艺创作者的精神权利,在使用时明示原创人或原创地名称,如“地盘子”、“侗族大歌”、“苗族占歌”等。
(三)改编权
在民间文艺的传承过程中,无论是传承人还是群体都可能对民间文艺做出自己的贡献,即享有改编权,但是改编的前提是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改编的作品由改编人享有合法权益。
(四)演绎权及相关的邻接权
为了保持民间文艺的纯正,防止仿造和恶意歪曲,只有传承人或来源群体才享有演绎的权利。凡未经传承人或来源群体允许而使用(这里的“使用”是指营利性的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侵权。从某种意义上说,民间文艺的艺术价值最早是由其演绎者实现的,因此应主张其演绎者具有相关的邻接权。
(五)传播使用权
民间文艺的传播使用必须取得传承人或来源群体的允许并支付相应的报酬,但为社会公共福利、传承民间文艺、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的传播除外。凡经国家认可或授予的持有人或群体可以使用民间文艺。
(六)无期限保护权
无期限保护权是民间文艺与其他文学艺术作品最本质的区别,这是因为民间文艺具有时间上的续展性和主体的不确定性。例如,据历史记载“地盘子”大约产生于隋唐时期,是通过历代歌师世代相传保留至今的,它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发展,每个历史单元既是传播时期也是再创作时期,因而无法确定其时间起点和终点。
(七)经济利益的追偿及分享权
外姓民族要依法取得民间文艺的使用权并支付相应的报酬。对民间出现的一些以营利为目的的私人制作、销售民间文艺作品的行为,传承人或来源群体应持有经济利益分享权,即有权获得部分利润。可以通过经纪的方式,委托给经纪公司,通过经纪公司的操作,实现市场利益的最大化。
作为一名中学历史教师,深感自己的责任重大,能把在历史学科中渗透法制教育这项工作做好,将关系到祖国的前途与命运。从教14年的我,将从历史学科的角度,在历史教学过程中就如何渗透法制教育谈谈自己的探索与实践。通过本人多年的教学总结,要在历史学科中做好对学生渗透法制教育的工作,我们应当尊重学生个性,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创新教学方法,使学生在轻松愉快的心境中主动接受法制教育,逐步培养学生自我教育的能力。从而真正发挥历史学科优势,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引导学生自觉维护民主法制,遵纪守法,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促进学生公民意识的形成与提高。在历史教育教学中进行法律法制学习,培养学生遵纪守法的公民意识。下面本人就自己在历史教学之中渗透法制教育的探索与实践谈几点看法,敬望同仁多多指教,以期在以后的教学之中把这项工作做得更好。
一、充分利用课堂所教知识,在课内潜移默化地去影响学生,让学生受到有益的熏陶和感染,以历史发展为线索,由浅入深地受到启发,达到教育的目的。比如在教学中国历史八年级下册《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这一课时,引导学生认识到我国在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实行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违法者无论是当官的,还是老百姓,也无论职位高低,只要触犯法律,一律绳之以法。
二、充分利用多媒体来进行历史学科教学,引导学生在直观而生动的教学情境中接受法制教育。近些年来,受国际毒潮的影响,祸国殃民的重新在我国泛滥,吸毒人数不断增加,吸毒人员中青少年占大多数,严重威胁着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在教学过程中,我就把“1840年的给中国人民带来了深重的灾难”这一历史与现实结合起来,让学生进行学习。具体采取的方法是要求学生在课前去查找资料,先对书本知识有一个印象,在上课过程中,充分利用多媒体,把的一些片段和现实社会中的一些吸毒片段结合起来,给学生以鲜明的对比,让他们感受到吸毒的危害,并自觉地去抵制、远离。
三、对学生进行历史学科渗透法制教育不能只停留在课堂教学之中,还可以利用课外活动等方式进行,以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比如说成立以法制教育为主要内容的课外兴趣小组,这个小组可以组织大家撰写一些历史小论文和历史手抄报。另外也可以举办“反腐倡廉”的专题报告和演讲比赛。通过这些方式一方面提高了学生的学习兴趣,另一方面又加强了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的力度。
[关键词]:新课改 初中政治 高效课堂构建策略
初中政治新课程标准中明确指出,政治课堂教学要“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积极引导学生自主学习、合作学习和探究学习,通过调查、参观、讨论、访谈、项目研究、情景分析等方式,主动探索社会现实与自我成长的问题,在合作和分享中扩展自己的经验,在自主探究和切身体验的过程中增强道德学习的能力。”从新课标的理念中不难看出,在新课改下,初中政治课堂教学要注重对学生兴趣的激发,让学生主动参与到课堂教学中,在探究中构建知识,在应用中培养学生的技能。那么,如何构建高效的初中政治课堂呢?
一、注重激发学生兴趣,培养主动性
“成功的教学所需要的不是强制,而是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初中生具有好动、善疑、形象思维能力较强、注意力不易集中持久的心理特点,他们对具有较强理论性和思想性的思想政治课学习往往缺乏主动性。
首先,充分发挥情感力量在教学中的作用,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教师形象是影响到学生学习兴趣的一个重要因素,敬师的心理体验迁移到其所教的学科上,从而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那么要树立良好的教师形象,就要在课堂上创设轻松愉快的情境,营造民主的教学氛围,充分发挥情感在教学中的重要作用。
其次,设疑、解疑激发兴趣。学起于思,思源于疑。疑是思维的火种,思维以疑问为起点,有疑问才有思维,经过思维才能解疑,有所进取:当学生苦于“山重水复疑无路”时,教师给予解惑,就能收到“柳暗花明又一村”的效果。通过设疑,学生进入思考境界。引起兴趣,明白了道理,提高了思想觉悟,这比平铺直叙更有峰回路转之效。
最后,以优美感人的语言激发兴趣。“辞不可不修,说不可不善。”闪烁着智慧光辉的语言具有丰富的表现力。如果一个教师富有严谨、简洁、精炼、准确、抑扬顿挫的教学语言,就能拨动学生的心弦,促进记忆的持久,思维的活跃,想象的丰富,对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思想政治课的实效都有积极的作用。
二、注重引导合作探究,培养合作能力
在利用合作探究来组织政治课堂教学中,首先,要创设情境、巧妙提问。在教学“理解和宽容”时,我让学生扮演“探究园”所叙述的家庭故事。表演结束后,笔者提出以下问题:(1)在你身上发生过类似的事情吗?(2)你认为小敏的妈妈和奶奶谁错了,或是各有可取和错误之处?(3)你认为她们争吵的问题出在哪里?(4)假如你是小敏或面临家庭纠纷时,你应该怎样做?通过从学生熟悉的生活情境入手,层层设问,让学生从困惑到领悟,认识到家庭成员之间应该多交流沟通,互相尊重,相互理解和宽容,进而引申到理解社会中的人与人之间也该如此。
其次,自主学习、小组合作探究。自主学习是学生在愉悦的环境中,在教师的指导下,按照一定的学习方法,主动探索生活、体验生活、感悟生活、丰富经验、获取新知、培养能力、提高觉悟的过程,充分体现了学生的主人翁地位。教师要充分尊重学生,让每一位学生都带着知识、经验、思考、灵感参与课堂教学,让学生先看、先想、先说、先练,使学生在自主学习的过程中更多地发现问题、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还要鼓励学生对书本的质疑和对教材的超越,敢于对教材说不,敢于对教师说不,敢于对传统说不。
最后,拓展知识,形成体系。每位学生都对习得的知识、方法及情感体验进行总结和归纳,并表达出来,小组推举代表就重、难点内容及解题技巧与规律进行归纳、总结,形成完整的知识体系;提倡争论和质疑,对于易混淆的知识要着重进行辨析,教师自己不但善于总结规律和方法,更要有意识地引导学生找规律。因为知识无穷无尽,我们不可能教给学生终生需要的知识,但我们必须教会学生终生学习的能力和方法。正所谓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
三、注重理论联系实践,培养实践能力
教学中,教师必须联系社会生活,联系学生的思想实际,经常介绍一些社会热点问题,把课文中的抽象概念、观点和原理还原为具体生动的现实生活,扩大学生视野,激发学生兴趣,这是思想政治课的特点,也是优势。
如教学“价值规律”的内容、表现形式与作用时,就可以让学生亲自到市场去调查,了解如生猪、鲜鱼、VCD等某种有代表性商品的价格变动性质与原因,并运用所学的原理进行分析,写出论文。又如教学“我国民主法制建设”时,则可联系村委会直选,可组织学生观看南海市各级村委会直选的电视新闻,可组织学生下乡调查以强化学生的感性认识,在此基础上进行理论分析,使学生对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性质、特点、重要性、必要性有深入的认识和理解。总之,思想政治课一旦与活生生的社会实际、学生实际联系起来,就不再是空洞的说教,而是形象可感,亲切可信,有趣实用的学科,学生就自然会兴趣盎然,自觉主动地学习。
综上所述,在新课改下,初中政治高效课堂的构建要以学生的兴趣为出发点,引导学生主动学习,以探究合作为基本组织模式,注重对学生合作能力的培养,在构建知识的基础上,理论联系实践,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这样才能提高课堂教学效率,真正促进学生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刘书娟:高中政治八环节循环教学法模式初探[J],学周刊,2011年16期。
论文关键词 城镇化 农村 政治文化
政治文化的现代转型,是我国农村现代化的重要内涵之一,而城镇化则是现代化的必经之路。在城镇化进程中,具有传统特征的农村政治文化也必将随着农村社会的现代转型而实现转型。这种转型,意味着农村“依附型”政治文化将逐渐转变为适应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现代的、民主的、参与型的政治文化。
一、我国农村政治文化的传统性分析
中国传统政治文化本质上属于农耕文化,它萌芽于夏商周时期,定型于秦汉时期,贯穿于整个封建社会历史的全过程,甚至在今天依然发挥着它的影响力,特别是在象征着传统农业社会的农村地区,这种政治文化依然根深蒂固。
(一)王权主义
在中国传统社会,王权是国家权力的核心,它控制和影响着社会的各个层面。王权的至高无上性和不受制约的性质,使得社会严格按照自上而下的等级制度进行排序,社会资源的分配也是按照等级地位的高低和权力的大小来进行的。在传统农业社会,地位卑微的农民在社会资源分配中自然处于最不利的处境,他们不得不接受来自于上层阶级的统治和剥削,同时也不自觉地形成了对政治权力的崇拜意识和依附观念。在传统政治结构下,这种权力崇拜和权力依附的思想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作为弱势群体的农民的利益,从而成为千百年以来根植于中国农民内心深处的坚固的政治意识。近现代以来,中国先后进行了和社会主义革命,社会政治结构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农业生产条件和农民权利状况都得到了极大的改善,中国正在朝着民主法治社会的目标迈进。但是,由于政治文化具有相对稳定性的特点,传统政治文化中的权力崇拜和权力依附思想依然在我国农村社会普遍存在,影响和制约了农村民主政治文化的成长。
(二)宗法观念
宗法观念起源于家长制。在中国传统社会中,以家长为核心的家庭管理模式,同样适用于家族、乡里、郡县以至于国家。在这种模式中,权力高度集中于一人身上,并且通过血缘或其它古老的形式得以传承,而其他人必须接受和认同家长的权威。家长制的这种等级意识和人治传统,就造成了中国传统社会的宗法观念。宗法观念以儒家经典为依据,主张三纲五常,主张用传统的伦理道德来统治整个社会,实现社会的和谐。长幼有序、贵贱有等,尊卑有别的思想,实际上绘制了一幅礼治的经纬图。宗法观念在以家族为基本构成单位的传统社会是有重要意义的,它是统治阶级进行社会治理的有效工具,对维护整个社会的秩序和稳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甚至在今天的农村社会,传统伦理道德的继承和发扬,对维护社会风气和构建农村和谐社会而言,也是有一定积极意义的。但是,家族式集权管理的模式却是不适应当前我国农村民主政治发展要求的,因为它忽视甚至抹杀了农民个体的权利和自主意识;同时过分强调血缘关系也会导致农村政治生活中徇私舞弊和裙带腐败的产生,甚至会造就一些横行乡里的“村霸”行为。这些现象在我国部分农村地区的存在,不仅不利于农村民主政治的成长,还直接危害了农村社会的团结和稳定。因此,对传统政治文化中的“宗法观念”,必须秉持“扬弃”的态度,取其精华,去其糟粕。
(三)平均主义
在生产力低下的中国传统社会,平均主义是贫苦百姓最美好的政治理想,也是统治者巩固其王权的政治策略。所谓“民不患寡,而患不均”,就是统治者对社会期望的基本认识。因此,无论从百姓角度看,还是从统治者角度看,平均主义都是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一个突出表现。这反映了人对于社会公平和公正的最基本期望。然而,对平均主义过分追求不可避免地导致“大锅饭”现象和对个人利益的否定,这在今天注重生产效率的时代背景下是行不通的,也不符合保护公民个人权利的基本政治原则。因此,必须将“平均主义”的政治文化逐渐塑造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社会主义的政治文化。
二、城镇化进程对农村政治文化的影响
(一)城镇化对农村政治文化的积极影响
农村地区是我国传统政治文化最坚固的阵地,农村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不仅要求建立民主的制度,而且要求逐渐消除传统政治文化所带来的不利影响,塑造具有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特征的政治文化。近些年来,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大量农村劳动力转移至城市,接受了现代城市文化的熏陶,其根深蒂固的传统政治观念逐渐发生转变,政治认知水平有了很大提高,政治行为也显得更加理性。这些劳动力在返乡之后,会对农村政治文化的现代转型发挥一定促进作用,加之农村自身现代化水平也有了一定提升,因此,现代政治观念引入和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共同促成了当前我国农村政治文化正在逐步实现现代转型。概括来说,城镇化进程主要在以下方面对农村政治文化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1.增进了农村公民的权利意识。传统政治文化中的“王权主义”思想留给中国农民的消极影响主要表现为根深蒂固的权力崇拜和权力依附意识,即在无条件服从权力的同时忽视了自己的利益诉求,并形成了对个人权力的盲目崇拜。这种观念不仅不利于公民权利的维护,而且会助长农村政治生活中的不正之风。在城镇化进程中,大量农民工外出打工,在参与城市生活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遇到了诸如拖欠工资等许多侵害自身权益的行为,在他们团结起来维护切身利益的过程中,实际上正是其公民权利意识不断成长的过程。而公民权利意识的成长,是现代民主政治不可或缺的基本条件之一。
2.培养了农村公民的法制意识和规则意识。建设法制社会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发展的基本目标之一。我国农民由于受传统人治思想的影响,加之长期以来农村法制教育水平低下等原因,造成了农民的法治观念淡薄,缺乏规则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在城镇化进程中,城乡之间的人口流动和经济往来加速,观念和思想的交流融合也进一步加深。已经在城市地区成长起来的法治观念也逐渐影响到了农村公民的思想意识,促使他们逐渐树立起了尊重法律和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的观念,也使得农民的政治参与行为变得更加理性和克制,这对于农村社会秩序的稳定和社会风气的维护是非常有利的。
3.激发了农村公民的创新精神和注重效率的意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张“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而不再是传统的“平均主义”、“大锅饭”。农村公民在城镇化进程中深度参与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培养和锻炼了他们开拓进取、坚忍不拔和与时俱进的精神,同时也获得了在社会生活中注重效率的基本认识。这一观念的形成,使他们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经济生活的快节奏,也更加能够积极有效地参与政治生活,并在政治生活中认同他人的才能。
(二)城镇化进程对农村政治文化的消极影响
城镇化进程为农村政治文化的现代转型带来了契机,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了一些消极的影响。首先,城镇化造成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至城市地区,给农村地区的政治文化建设带来了主体缺失的根本性影响。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的大量涌现,使农村地区丧失了政治文化建设的最活跃的生力军,同时也造成了农村空巢老人、留守儿童等一系列社会问题,影响了农村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其次,城镇化进程中随着城乡交流的日益频繁,城市中流行于一小部分人的腐朽堕落的思想也随之影响到了部分农村人口,特别是在城市打工的年轻人,从而对农村政治文化的健康成长产生了不利的影响。这些消极影响都是今后应当着重注意预防和消除的,但总体来说,城镇化给农村政治文化带来的更多是积极和正面的影响,我们应当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价。
三、农村政治文化现代转型的路径思考
我国农村政治文化现代转型的基本目标,是将传统的依附型政治文化转变为现代的、民主的、参与型的政治文化。在城镇化进城中,要实现这一转型,必须考虑到以下几方面的路径:
(一)完善农村政治参与机制,营造民主政治氛围
村民自治制度是我国农村政治参与和民主政治建设的基本平台,长期以来承担着农村社会自我管理的功能。但由于在许多农村地区,政治参与的制度和实践经常脱节,导致村民自治制度并未能普遍促成农村公民民主习惯的养成。因此,必须进一步完善村民自治的制度建设,更重要的是,真正将村民自治制度下的政治参与落到实处,形成村民参与乡村事务管理的民主政治氛围,从而促进现代民主政治文化的形成。
(二)加强学校教育,提高农村公民的政治认知水平
从现实情况来看,学校教育是当前我国农村政治社会化的主要渠道,也是提高农村公民政治认知水平的最有效的途径。而政治认知水平的提高,是现代公民文化形成的基础。因此,需要进一步加强农村公民的政治法律教育,特别是对青少年的学校教育,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公民。这就需要进一步加强对农村中小学教育的人员和资金投入,努力实现教育公平,促进农村教育现代化,为农村社会的现代转型打造良好的基础。
(三)对传统政治文化进行合理“扬弃”,使其融入现代政治文明
我国传统政治文化虽然整体上是一种“依附型”政治文化,与现代民主政治原则不相符,但在某些具体内容上仍然具有一定的现代价值,如对伦理道德和社会秩序的重视等。因此,在农村政治文化建设中,应当注重现代政治文化与传统政治文化的适当结合,塑造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民主法治的农村政治文化。
(四)通过城乡一体化建设减少农村劳动力转移,为农村社会的整体转型创造条件
一、 我国农村公共物品供给制度对农民权利的影响
1.“自上而下”决策体制忽视了农民的真实需求,无法有效保障农民权益
乡村治理模式存在“双重”的委托关系,而体现在农村公共物品供给中乡镇政府是农村公共物品供给或者生产的人,而村民是公共物品生产的成本承担者和需求主体。尽管村民是各级政府的委托人,但是由于委托人本身的弱势地位,如同分散小股东在公司治理的影响相类似,农民虽然人数众多,但因居住分散且缺乏组织性以及信息不对称性等原因,很难监督和约束基层政府的行为。基层政府提供什么公共物品,提供多少,通过什么渠道提供,都是政府一厢情愿的事情,而需求主体(农民)成为了局外人;另一方面在压力型行政体制下,上级行政机关制定各种经济指标和社会发展任务,用行政命令的手段由上而下、层层分解,并且把这些指标和任务的完成情况作为评价、考核下级行政官员的标准。在这种行政体制下,作为人的基层政府只会对上级政府负责。因而,“自上而下”决策体制导致的公共物品供给只能是政府偏好的反映,突出表现在:政府热衷于供给见效快、易显政绩的短期公共物品,不愿提供见效慢,具有战略性的公共物品;热衷于提供看得见的“硬”公共物品,不愿提供农业科技、农业信息服务等“软”的公共物品。因此,农民公共物品的质量无法保障。此外,单一主体的供给制度也难以从数量上满足农民对公共物品的现实需求。
2.管理、监督机制缺失影响了农民对公共物品供给的参与性、回应性以及有效性
在现有的农村公共物品供给制度下,农民被排除在公共物品供给的决策、管理、监督之外,没有把农村公共物品受益群体的积极性调动起来,结果无法形成对公共物品供给的有效监督和管理机制。同时,由于信息的不对称、预算的不完整和行政体制改革的滞后,使农村公共资源在使用过程中往往被挪用,公共资源不能实现优化配置,从而影响了公共物品供给的有效性、回应性和参与性。
现有农村公共物品供给制度忽视农民的主体需求,使农民在公共物品的供给决策中无法体现自己的意志,形式自己的权利。同时,对公共资源的筹集与使用缺乏强有力的监督权,致使农村公共物品失去应有之意,不能有效发挥其对农民权利、对农村经济发展的基础作用,难以根本缩小既有的城乡差距,最大实现和保护农民的权利。
二、 我国农村公共物品供给制度重构中农民权益的法律保护
1.加强法律教育和法制宣传,培养农民的法律意识
农民是农村的主体,是农业长足发展的生力军。作为我国农村公共物品供给制度的服务对象,农民的权利以及保护意识至关重要,是创新我国农村公共物品供给制度的思想基础。我国“六五”法制宣传教育规划明确把农民确定为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农村的长足发展,在农民群众中普遍出现了重物质利益和经济利益而忽视精神文明和思想道德建设、忽视法律义务以及无法正确维护合法权利的状况。在少数农村领导干部中,对民主法制建设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高,习惯运用行政命令手段管理农村事务,忽视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农民群众法律意识普遍较低,不知道通过何种途径如何表达自己在农村公共物品上的客观需求,当然也无从监督公共物品的配置与使用情况。对他们而言,总是信奉,有总比没有好,不求质量与数量。
2.完善我国农村公共物品供给的法律制度
农村公共物品的充足、有效供给是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进步的必要前提和重要条件,水利、交通等农村基础设施的状况直接决定着农村社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农村义务教育和专业技术教育与农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密切相关,农业科学技术是提高农业生产率、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力量。因此,构建有效的农村公共物品供给制度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当前农村公共物品的供给出现了失灵状态:供给总量不足与供给结构不合理、效率低下。这种失灵状态是由现行农村公共物品供给法律制度的缺陷造成的:法律对各级政府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供给责任未作明确的规定;农民对农村公共物品需求的表达,缺乏相关的法律制度加以保障。因此,必须秉着“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以社会公平的实现为价值追求,以国家适度干预为调整手段,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目标,并促进农村、农业乃至整个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完善我国农村公共物品供给的法律制度。
(1)完善农村公共物品供给的决策、生产、监督法律制度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农村公共物品供给主体的职责划分,确保农民需求表达机制的畅通,从法律制度上保障农民在公共资源配置与使用过程的参与权、监督权的充分行使,从源头和过程上确保农村公共物品的真实给予和合理配置。
(2)完善农村公共物品供给资金保障法律制度
必须建立健全农村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以确保农村公共物品供给领域内充足的资金投入,从而保障农村公共物品的有效供给。
(3)建立农村公共物品供给的激励制度
公共物品的特殊性与公司的营利性以及政府的政绩评定标准是不和谐的,因此,目前我国农村公共物品供给主体非常单一,因此,必须,增加公共物品供给主体的数量,从而有效的增加供给数量,缓解农村公共物品的供需矛盾。国家急需出台相关政策和法律鼓励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农村公共物品的供给,制度上保障他们的利益。
参考文献
[1] 谢群,员晓哲 《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主体的失衡与重构》[J];农村经济;2006年03期。
[2] 彭善斌 《我国农村公共物品供给法律制度研究》,郑州大学硕士论文,2009。
[3] 程晋予 《我国农村公共物品供给的法律支墩研究》,《产业与科技论坛》,2013年第11期。